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设备、显示系统及其集成控制装置、数据保护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471
决定日:2019-07-24
委内编号:1F2703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241612.X
申请日:2017-11-30
复审请求人: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明媚
合议组组长:冯慧萍
参审员:吴广平
国际分类号:G06F21/60,G06F21/83,G06F3/0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身无法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241612.X,名称为“电子设备、显示系统及其集成控制装置、数据保护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8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CN 106897595A)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传感器单元从多种传感器获得感应信号;2)处理器根据传感器的类型和/或接收到的加密传输指令来判断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感应数据是敏感数据还是非敏感数据。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处理多种传感器数据;2)如何只对敏感数据加密。但上述两个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显示系统,其包括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装置,其技术内容被对比文件1公开,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8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限定内容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限定内容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16是与权利要求1-5一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1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7-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说明书第[0001]-[0115]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0。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成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传感器单元,用于从多种传感器提获得感应信号,以及将所述感应信号转换成感应数据;
处理器,用于根据传感器的类型和/或接收到的加密传输指令来判断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感应数据是敏感数据还是非敏感数据,并将敏感数据加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种传感器包括触控传感器、指纹传感器、掌纹传感器、声学传感器、光学传感器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感应数据用于表示二维码、触摸位置、指纹、掌纹、声纹、虹膜中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集成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将来自指纹传感器和掌纹传感器的感应数据作为敏感数据并加密,将来自其他传感器的感应数据作为非敏感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在接收到加密传输指令指示所述多种传感器中的指定传感器涉及安全应用时,将来自所述指定传感器的感应数据作为敏感数据并加密,将来自其他传感器的感应数据作为非敏感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预先与电子设备的主控单元之间预置初始秘钥,根据所述初始密钥与主控单元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与所述主控单元交互产生时变密钥,所述将敏感数据加密是利用所述时变密钥进行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成控制装置,还包括:非易失性存储器,用于存储所述初始秘钥、时变秘钥和加密后的敏感数据中的至少一个。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向显示屏提供显示驱动信号;
所述处理器还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和传感器单元。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控制装置,其中,所述集成控制装置为单个芯片。
9. 一种显示系统,包括:
显示屏,用于根据显示数据显示图像;
至少一个传感器,用于获取用户交互的感应信号;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集成控制装置。
10.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系统;
主控单元,用于向显示系统发送加密传输指令,并接收来自显示系统的已加密的敏感数据和/或未加密的非敏感数据,所述加密传输指令用于供所述显示系统判断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感应数据是敏感数据还是非敏感数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为选自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VR设备、AR设备、手表、汽车、自行车中的任一种。
12. 一种在根据权利要求1至8所述的集成控制装置中执行的数据保护方法,包括:
从多种传感器获得感应信号;
将所述感应信号转换成感应数据;以及
根据传感器的类型和/或接收到的加密传输指令来判断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感应数据是敏感数据还是非敏感数据,并将敏感数据加密。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数据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种传感器包括触控传感器、指纹传感器、掌纹传感器、声学传感器、光学传感器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感应数据用于表示二维码、触摸位置、指纹、掌纹、声纹、虹膜中的至少一种。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数据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传感器的类型和/或接收到的加密传输指令来判断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感应数据是敏感数据还是非敏感数据包括:将来自指纹传感器和掌纹传感器的感应数据作为敏感数据,将来自其他传感器的感应数据作为非敏感数据。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数据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传感器的类型和/或接收到的加密传输指令来判断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感 应数据是敏感数据还是非敏感数据包括:在接收到加密传输指令指示所述多种传感器中的指定传感器涉及安全应用时,将来自所述指定传感器的感应数据作为敏感数据,将来自其他传感器的感应数据作为非敏感数据。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数据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预先与电子设备的主控单元之间预置初始秘钥,根据所述初始密钥与主控单元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与所述主控单元交互产生时变密钥;并且
所述将敏感数据加密是利用所述时变密钥进行的。
17.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数据保护方法,还包括:将所述加密后的敏感数据和/或未加密的非敏感数据打包成数据包,以及发送所述数据包。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打包在数据内容之前附加开始位和类型标识,在数据内容之后附加结束位和校验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1)集成控制装置为单个芯片,处理器兼用于控制传感器单元和显示单元;(2)传感器单元,用于从多种传感器获得感应信号和标识;(3)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标识判断传感器的类型,仅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本申请处理器和显示单元、传感器集成为单个芯片,对比文件1安全芯片是用于加密的外围设备,独立于处理器;没有公开多传感器接口;没有公开多传感器接口与安全芯片之间的连接关系。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成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向显示屏提供显示驱动信号;
传感器单元,用于从多种传感器获得感应信号和标识,以及将所述感应信号转换成感应数据;
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标识判断传感器的类型,以及根据传感器的类型和/或接收到的加密传输指令来判断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感应数据是敏感数据还是非敏感数据,并将敏感数据加密,
其中,所述集成控制装置为单个芯片,并且所述传感器单元具有连接所述多种传感器的多个管脚,所述显示单元具有接收显示数据的显示和图形接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种传感器包括触控传感器、指纹传感器、掌纹传感器、声学传感器、光学传感器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感应数据用于表示二维码、触摸位置、指纹、掌纹、声纹、虹膜中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集成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将来自指纹传感器和掌纹传感器的感应数据作为敏感数据并加密,将来自其他传感器的感应数据作为非敏感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在接收到加密传输指令指示所述多种传感器中的指定传感器涉及安全应用时,将来自所述指定传感器的感应数据作为敏感数据并加密,将来自其他传感器的感应数据作为非敏感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预先与电子设备的主控单元之间预置初始秘钥,根据所述初始密钥与主控单元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与所述主控单元交互产生时变密钥,所述将敏感数据加密是利用所述时变密钥进行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成控制装置,还包括:非易失性存储器,用于存储所述初始秘钥、时变秘钥和加密后的敏感数据中的至少一个。
7. 一种显示系统,包括:
显示屏,用于根据显示数据显示图像;
至少一个传感器,用于获取用户交互的感应信号;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集成控制装置。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系统;
主控单元,用于向显示系统发送加密传输指令,并接收来自显示系统的已加密的敏感数据和/或未加密的非敏感数据,所述加密传输指令用于供所述显示系统判断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感应数据是敏感数据还是非敏感数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电子设备为选自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VR设备、AR设备、手表、汽车、自行车中的任一种。
10. 一种在根据权利要求1至6所述的集成控制装置中执行的数据保护方法,包括:
从多种传感器获得感应信号;
将所述感应信号转换成感应数据;以及
根据传感器的类型和/或接收到的加密传输指令来判断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感应数据是敏感数据还是非敏感数据,并将敏感数据加密。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数据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种传感器包括触控传感器、指纹传感器、掌纹传感器、声学传感器、光学传感器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感应数据用于表示二维码、触摸位置、指纹、掌纹、声纹、虹膜中的至少一种。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数据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传感器的类型和/或接收到的加密传输指令来判断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感应数据是敏感数据还是非敏感数据包括:将来自指纹传感器和掌纹传感器的感应数据作为敏感数据,将来自其他传感器的感应数据作为非敏感数据。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数据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传感器的类型和/或接收到的加密传输指令来判断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感应数据是敏感数据还是非敏感数据包括:在接收到加密传输指令指示所 述多种传感器中的指定传感器涉及安全应用时,将来自所述指定传感器的感应数据作为敏感数据,将来自其他传感器的感应数据作为非敏感数据。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数据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预先与电子设备的主控单元之间预置初始秘钥,根据所述初始密钥与主控单元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与所述主控单元交互产生时变密钥;并且
所述将敏感数据加密是利用所述时变密钥进行的。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数据保护方法,还包括:将所述加密后的敏感数据和/或未加密的非敏感数据打包成数据包,以及发送所述数据包。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打包在数据内容之前附加开始位和类型标识,在数据内容之后附加结束位和校验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集成为单个芯片的目的,是避免恶意应用APP非法盗用用户生物特征信息。将加密的指纹信息保存在处理器芯片中,恶意应用APP无法从处理器芯片中盗用用户生物特征信息。而对比文件1通过设置安全芯片和安全域,也是因为“指纹数据通常存储在移动终端本地,容易被不法分子采用程序破解等方式盗取”(参见对比文件1第[0004]段)。除此之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基本构思,通过加密存储的生物特征信息模板,不对外输出生物特征信息本身,而是通过验证请求处理模块来输出指纹验证结果。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移动终端中安全地存储加密生物特征信息的方法,可以将其存储在安全域内,安全芯片内,或者直接集成存储在处理器芯片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常用技术手段。3)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指纹传感器是移动终端具有的多种传感器之一,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获取感应信号并在感应信号是敏感数据时对其加密的方法应用到多种传感器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系统各个模块是采用独立硬件芯片还是集成在处理器芯片中,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安全芯片和安全域来解决安全问题,在多个芯片间通信的安全防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的新增特征“传感器单元具有连接所述多种传感器的多个管脚”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说明书中仅记载了“传感器单元22可以针对每种传感器具有单独的子模块”、“各个子模块可以为其对应的传感器提供管脚,使得集成控制芯片210的不同管脚连接不同类型的传感器”,因此上述修改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集成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向显示屏提供显示驱动信号;
传感器单元,用于从多种传感器获得感应信号和标识,以及将所述感应信号转换成感应数据;
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标识判断传感器的类型,以及根据传感器的类型和/或接收到的加密传输指令来判断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感应数据是敏感数据还是非敏感数据,并将敏感数据加密,
其中,所述集成控制装置为单个芯片,并且所述传感器单元针对每种传感器具有单独的子模块,各个子模块为相应的传感器提供管脚,使得所述集成控制装置的不同管脚连接不同类型的传感器,所述显示单元具有接收显示数据的显示和图形接口。”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删除了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权利要求1中修改超范围的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7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15]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0。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身无法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6897595A,公开日为2017年06月27日。
(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集成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涉及一种集成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41]-[0047]、[0090]-[0091]段,图7):移动终端录入的指纹数据通常存储在移动终端本地,用户的指纹数据可能从移动终端本地被盗取。移动终端配置有指纹传感器(即传感器单元),显示单元740(即显示单元)。录入请求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应用的指纹录入请求,获取所述指纹传感器采集的指纹模板数据(即获得感应信号并将其转换成感应数据)。所述指纹模板拆分模块,用于按照预设的拆分规则将所述指纹模板数据拆分成第一指纹模板片段和第二指纹模板片段;所述指纹模板存储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指纹模板片段存储在安全域中、将所述第二指纹模板片段存储至所述安全芯片。移动终端配置有处理器和安全芯片。处理器提供虚拟的安全核与非安全核,安全核中运行安全域,安全域中存放第一指纹模板片段;安全芯片中存储第二指纹模板片段(即指纹模板数据是敏感数据,需要安全存储)。在安全芯片120中存储第二指纹模板片段,如该第二指纹模板片段可以在加密之后存储在安全的RAM中(即处理器将敏感数据加密)。第一指纹模板片段与第二指纹模板片段可以组成一个完整的指纹模板数据。
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传感器单元从多种传感器获得感应信号和标识;2)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标识判断传感器的类型,根据传感器的类型和/或接收到的加密传输指令来判断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感应数据是敏感数据还是非敏感数据;3)所述集成控制装置为单个芯片,并且所述传感器单元针对每种传感器具有单独的子模块,各个子模块为相应的传感器提供管脚,使得所述集成控制装置的不同管脚连接不同类型的传感器,所述显示单元具有接收显示数据的显示和图形接口。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数据为敏感数据及如何进行集成控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3),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指纹传感器获取感应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指纹传感器是移动终端具有的多种传感器之一,根据实际需要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获取感应信号的方法应用到多种传感器上并获取传感器标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为简化电路结构并提高性能,将多个子模块集成为单个芯片进行集成控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一个完整的指纹模板数据(相当于敏感数据),拆分成两部分,即第一模板片段与第二模板片段,分别存储在安全区域和安全芯片中,以增加破解难度。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多种类型传感器,也没有公开根据传感器的类型和/或接收到的加密传输指令来判断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感应数据是敏感数据还是非敏感数据,更没有公开根据判断结果仅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对非敏感数据不进行加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采取的安全策略不同于本申请,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仅根据传感器类型而对其数据进行加密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出发,并不容易想到对其产品结构以及安全管理策略作出调整和改变,根据传感器的类型和/或接收到的加密传输指令来判断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感应数据是敏感数据还是非敏感数据,并仅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同时,区别技术特征(2)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能够区分多个传感器中获得的数据,仅对敏感数据加密提高了安全性的同时也提高了传感器数据的处理效率。
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16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6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对敏感数据的判断是从传感器的类型进行判断,而不是从单个传感器获得的感应数据进行判断。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多种类型传感器,也没有公开根据传感器的类型和/或接收到的加密传输指令来判断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感应数据是敏感数据还是非敏感数据,更没有公开根据判断结果仅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对非敏感数据不进行加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采取的安全策略不同于本申请,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仅根据传感器类型而对其数据进行加密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出发,并不容易想到对其产品结构以及安全管理策略作出调整和改变,根据传感器的类型和/或接收到的加密传输指令来判断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感应数据是敏感数据还是非敏感数据,并仅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能够区分多个传感器中获得的数据,仅对敏感数据加密提高了安全性的同时也提高了传感器数据的处理效率。因而,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至于本申请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均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7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5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0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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