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自动化立体车库控制平台及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59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590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29585.2
申请日:2015-11-25
复审请求人: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涛
合议组组长:曹阳
参审员:米婵娟
国际分类号:E04H6/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29585.2,名称为“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自动化立体车库控制平台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204374708U,公告日为2015年6月3日)与对比文件2(CN 104835352A,公开日为2015年8月12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4、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自动化立体车库控制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平台包括立体车库、车库控制系统、数据处理平台、终端应用系统;
所述车库控制系统、数据处理平台和终端应用系统通过网络连接;
所述车库控制系统连接立体车库,用于对立体车库进行控制操作;
所述立体车库包括多层车位、车位检测传感器和机械移车装置,每层包含机械移车装置、多个车位和车位检测传感器,在底层的若干区域设置为车辆缓冲区,立体车库根据车库控制系统的指令,通过内置的机械移车装置将车辆经缓冲区转移至各个车位,车位检测传感器用于检测各个车位的车辆信息;
所述数据处理平台通过网络向各个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信息,告知需要将车辆移动至立体车库的具体位置,车库控制系统将各车所在位置反馈给数据处理平台;
其中,所述数据处理平台包括终端管理模块、调度计算模块、车位管理模块、数据挖掘模块和计费管理模块;
所述终端管理模块负责处理与终端应用系统的信息交互、管理终端用户的信息和管理请求队列;
所述调度计算模块根据车库状态信息、终端请求信息和目标函数计算立体车库当前的最佳车位分布,根据目标函数的不同,可以将设置的停车时间较长、付费单价较低的车辆移动到车库顶层区域,可以将停车时间较短、付费单价较高的车辆移动到车库下层区域,或者将优先级高的车辆存放到更为便捷的下层区域;
所述车位管理模块用于接收调度计算模块的计算结果,接收车库控制系统的反馈信息,生成车位调度指令并发送给车库控制系统;
所述数据挖掘模块根据终端应用系统用户的历史信息,分析用户行为并计算用户的停车和取车习惯,在用户取车的时间点提前给出车位操作信息,交由车位管理模块处理,减少用户的等待时间;
所述计费管理模块根据给定的计费阶梯规则来计算每个用户每次的停车费用,并将停车计费情况反馈给终端用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自动化立体车库控制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处理平台通过网络接收终端应用系统的请求信息和车库控制系统反馈立体车库的停车状况信息,综合计算并给出立体车库的操作信息;所述终端应用系统还用于反馈车位信息、停车场信息、停车状态和计费信息至车主。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自动化立体车库控制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应用系统向所述数据处理平台提出停车要求、停车预约、取车要求和取车预约信息,所述车库控制系统将各车所在位置反馈给数据处理平台,所述数据处理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各个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信息,告知需要将车辆移动至立体车库的具体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自动化立体车库控制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车库控制系统包括机电控制模块和状态采集模块,所述机电控制模块控制立体车库内的机械移车装置,根据数据处理平台中的车位管理模块提供的指令,将车辆放置到指定位置;所述状态采集模块收集立体车库内外各车位检测传感器信息,给出各个车辆入位信息、车位占用信息、车位所属车辆信息和机械移车装置的位置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自动化立体车库控制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立体车库分为1-N多个区域,在底层的区域1、域2设置车辆缓冲区,车辆入库时,车辆先进入缓冲区,再根据计算得到的指令移动到合适位置;车辆预约出库时,先将车辆移动到缓冲区,待终端用户到立体车库出口时再出库。
6. 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自动化立体车库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停车入库方法和预约出库方法;
其中,所述停车入库方法包括:
(1)终端应用系统发送停车请求;
(2)车库控制系统检测车辆是否进入车库入口,并将信息反馈给信息处理平台,车辆没有进入车库入口则继续检测,车辆进入车库入口,则继续进行步骤(3);
(3)信息处理平台的车位管理模块生成车位调度指令,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至立体车库的机械移车装置,将车辆移入缓冲区域;
(4)信息处理平台记录缓冲区域入库信息,反馈入库成功信息至终端应用系统;
(5)车库控制系统判断当前是否入库繁忙时段,繁忙则等待;非繁忙时段,则继续步骤(6);
(6)调度计算模块根据目标函数计算当前最佳车位分布,将该信息发送给车位管理模块;
(7)车位管理模块生成具体的车位调度指令,发送给车库控制系统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给立体车库的机械移车装置;
(8)信息处理平台记录立体车库入库信息,并将入库信息反馈给终端应用系统。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自动化立体车库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约出库方法包括:
(1)终端应用系统发送预约出库请求;
(2)车库控制系统检测立体车库的缓冲区是否已满,并将信息反馈给信息处理平台,缓冲区满则继续等待;缓冲区有空间,则继续步骤(3);
(3)信息处理平台的调度计算模块根据目标函数计算当前最佳车位分布,计算移入缓冲区的具体位置;
(4)车位管理模块生成车位调度指令,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给立体车库的机械移车装置,将终端所请求的车辆移入缓冲区域;
(5)信息处理平台的车位管理模块检测终端应用系统取车请求;
(6)车位管理模块生成车位调度指令,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给立体车库的机械移车装置,将车辆从缓冲区移出车库;
(7)终端应用系统完成计费和缴费操作,完成出库操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在于将原权利要求1-5合并为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6和7合并为权利要求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2。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还提交了证明文件“重庆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34卷第4期第113-116、170页,2015年8月,‘立体车库的排队与效率分析’,左为恒、江代君”,并据此认为,在现有技术中,为了提高用户存取车的效率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高堆垛机的数量和运行速度来提高存取车效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入了公知常识性证据1“‘物流系统设施与设备’,方庆琯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第319页,2009年8月”,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在于将原权利要求1中倒数第2-5段每段末尾的句号都修改为分号。复审请求人并再次提交了之前的证明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自动化立体车库控制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平台包括立体车库、车库控制系统、数据处理平台、终端应用系统;
所述车库控制系统、数据处理平台和终端应用系统通过网络连接;
所述车库控制系统连接立体车库,用于对立体车库进行控制操作;
所述立体车库包括多层车位、车位检测传感器和机械移车装置,每层包含机械移车装置、多个车位和车位检测传感器,在底层的若干区域设置为车辆缓冲区,立体车库根据车库控制系统的指令,通过内置的机械移车装置将车辆经缓冲区转移至各个车位,车位检测传感器用于检测各个车位的车辆信息;
所述数据处理平台通过网络向各个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信息,告知需要将车辆移动至立体车库的具体位置,车库控制系统将各车所在位置反馈给数据处理平台;
其中,所述数据处理平台包括终端管理模块、调度计算模块、车位管理模块、数据挖掘模块和计费管理模块;
所述终端管理模块负责处理与终端应用系统的信息交互、管理终端用户的信息和管理请求队列;
所述调度计算模块根据车库状态信息、终端请求信息和目标函数计算立体车库当前的最佳车位分布,根据目标函数的不同,可以将设置的停车时间较长、付费单价较低的车辆移动到车库顶层区域,可以将停车时间较短、付费单价较高的车辆移动到车库下层区域,或者将优先级高的车辆存放到更为便捷的下层区域;
所述车位管理模块用于接收调度计算模块的计算结果,接收车库控制系统的反馈信息,生成车位调度指令并发送给车库控制系统;
所述数据挖掘模块根据终端应用系统用户的历史信息,分析用户行为并计算用户的停车和取车习惯,在用户取车的时间点提前给出车位操作信息,交由车位管理模块处理,减少用户的等待时间;
所述计费管理模块根据给定的计费阶梯规则来计算每个用户每次的停车费用,并将停车计费情况反馈给终端用户;
所述数据处理平台通过网络接收终端应用系统的请求信息和车库控制系统反馈立体车库的停车状况信息,综合计算并给出立体车库的操作信息;所述终端应用系统还用于反馈车位信息、停车场信息、停车状态和计费信息至车主;
所述终端应用系统向所述数据处理平台提出停车要求、停车预约、取车要求和取车预约信息,所述车库控制系统将各车所在位置反馈给数据处理平台,所述数据处理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各个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信息,告知需要将车辆移动至立体车库的具体位置;
所述车库控制系统包括机电控制模块和状态采集模块,所述机电控制模块控制立体车库内的机械移车装置,根据数据处理平台中的车位管理模块提供的指令,将车辆放置到指定位置;所述状态采集模块收集立体车库内外各车位检测传感器信息,给出各个车辆入位信息、车位占用信息、车位所属车辆信息和机械移车装置的位置信息;
所述立体车库分为1-N多个区域,在底层的区域1、域2设置车辆缓冲区,车辆入库时,车辆先进入缓冲区,再根据计算得到的指令移动到合适位置;车辆预约出库时,先将车辆移动到缓冲区,待终端用户到立体车库出口时再出库。
2. 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自动化立体车库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停车入库方法和预约出库方法;
其中,所述停车入库方法包括:
(1)终端应用系统发送停车请求;
(2)车库控制系统检测车辆是否进入车库入口,并将信息反馈给信息处理平台,车辆没有进入车库入口则继续检测,车辆进入车库入口,则继续进行步 骤(3);
(3)信息处理平台的车位管理模块生成车位调度指令,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至立体车库的机械移车装置,将车辆移入缓冲区域;
(4)信息处理平台记录缓冲区域入库信息,反馈入库成功信息至终端应用系统;
(5)车库控制系统判断当前是否入库繁忙时段,繁忙则等待;非繁忙时段,则继续步骤(6);
(6)调度计算模块根据目标函数计算当前最佳车位分布,将该信息发送给车位管理模块;
(7)车位管理模块生成具体的车位调度指令,发送给车库控制系统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给立体车库的机械移车装置;
(8)信息处理平台记录立体车库入库信息,并将入库信息反馈给终端应用系统;
所述预约出库方法包括:
(1)终端应用系统发送预约出库请求;
(2)车库控制系统检测立体车库的缓冲区是否已满,并将信息反馈给信息处理平台,缓冲区满则继续等待;缓冲区有空间,则继续步骤(3);
(3)信息处理平台的调度计算模块根据目标函数计算当前最佳车位分布,计算移入缓冲区的具体位置;
(4)车位管理模块生成车位调度指令,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给立体车库的机械移车装置,将终端所请求的车辆移入缓冲区域;
(5)信息处理平台的车位管理模块检测终端应用系统取车请求;
(6)车位管理模块生成车位调度指令,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给立体车库的机械移车装置,将车辆从缓冲区移出车库;
(7)终端应用系统完成计费和缴费操作,完成出库操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2019年4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自动化立体车库控制平台。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面积高密度的智能立体车库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5段,图1-2):包括立体车库、搬运器控制系统112、与网络交换机105构成网络连接的码垛机控制系统和升降控制系统(搬运器控制系统112、码垛机控制系统与升降控制系统构成车库控制系统)、地面控制系统和可访问互联网SQL数据库107的远程操作终端(隐含公开了终端应用系统);地面控制系统包括主控服务器101、主控计算机102、视频监控计算机103、进出口操作计算机104及互联网SQL数据库107(地面控制系统相当于数据处理平台);搬运器控制系统112、地面控制系统和远程操作终端通过网络连接;搬运器控制系统112连接立体车库,用于对立体车库进行控制操作;立体车库包括多层车位(相当于公开了立体车库有N层,从底层到顶层对应1-N多个区域)和码垛机、升降装置、搬运器(码垛机、升降装置、搬运器均为机械移车装置,隐含公开了立体车库每层包含多个车位,立体车库根据车库控制系统的指令,通过内置的机械移车装置将车辆转移至各个车位);主控计算机102和搬运器控制系统112进行通讯,指挥搬运器完成相关的搬运作业,搬运器控制系统112包括通讯模块、驱动模块、定位模块,便于地面控制系统对搬运器的实时监控及优选规划(隐含公开了:数据处理平台通过网络向各个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信息,告知需要将车辆移动至立体车库的具体位置,车库控制系统将各车所在位置反馈给数据处理平台);远程操作终端可访问互联网SQL数据库107,远程操作终端为手机、平板电脑109或便携电脑110,这些远程操作终端内预装有相应的APP,用户可通过APP即访问车库信息,查询车位,取车队列等信息(隐含公开了:数据处理平台包括终端管理模块,终端管理模块负责处理与终端应用系统的信息交互、管理终端用户的信息和管理请求队列;终端应用系统还用于反馈车位信息、停车场信息、停车状态至车主),并可在线支付停车费用,实现取车流程的简化,可提前完成停车费支付,简化用户取车流程(隐含公开了:数据处理平台包括计费管理模块,计费管理模块根据给定的计费阶梯规则来计算每个用户每次的停车费用,并将停车计费情况反馈给终端用户;终端应用系统还用于反馈计费信息至车主);控制系统的进出口操作计算机104负责和立体车库终端操作者进行交互,并通过RFID感应系统,将存取车信息保存;通过网络信息上报到主控计算机102,主控计算机102对任务信息进行有效性检查判断以及上报服务器生成相应的搬运器运行路径,同时,进出口操作计算机104通过图形和语音方式,对存车者进行存车指引提示,在停车过程中,显示相应动画和语音,指引停车者将车停到正确的位置,并显示所停车型的尺寸及重量,待用户下车,在RFID上读入存车卡信息,进出口操作计算机104将提示用户存车完成,取车操作只需要进出口操作计算机104上感应RFID停车卡,便自动生成指定车位及相应路径规划,并下发到搬运器执行完成;存取任务信息通过主控计算机102检查后,主控计算机102将信息再发到主控服务器101,主控服务器101根据信息内容,对路径进行优化计算(隐含公开了:数据处理平台包括调度计算模块,调度计算模块根据车库状态信息、终端请求信息和目标函数计算立体车库的最佳车位分布),并且将计算出路径通过点和时间值回送到主控计算机102,主控计算机102保存此数据同时,将路径和参数信息发到对应搬运器,搬运器接收到指令,开始执行移动及取放车操作任务(以上隐含公开了:数据处理平台包括车位管理模块,车位管理模块用于接收调度计算模块的计算结果,接收车库控制系统的反馈信息,生成车位调度指令并发送给车库控制系统;数据处理平台通过网络接收终端应用系统的请求信息和车库控制系统反馈立体车库的停车状况信息,综合计算并给出立体车库的操作信息;车库控制系统包括机电控制模块和状态采集模块,机电控制模块控制立体车库内的机械移车装置,根据数据处理平台中的车位管理模块提供的指令,将车辆放置到指定位置;状态采集模块收集立体车库内外各处信息,给出各个车辆入位信息、车位占用信息、车位所属车辆信息和机械移车装置的位置信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自动化立体车库控制平台。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5段):在取车时,远程操作终端可以定位用户位置,每隔一段时间定位一次,以此来判定用户与车库的距离,根据距离远近变化规律,来得出该用户取车意向(隐含公开了数据处理平台包括数据挖掘模块,根据用户的位置变化信息判断用户的取车意向),以便在用户到达停车场前,先将用户车辆移到车库内较近的位置,以便在收到用户发出取车指令后,可以在最近位置将车辆取出,节省用户的取车时间;互联网操作终端通过网页或者移动APP下发指令,将存取车任务先写入到互联网的SQL数据库107,在车库现场的地面控制系统主控计算机102 则每2秒查询互联网SQL数据库107的指定表和字段,当发现有新写入任务时,则对其进行有效性检查,并将数据库中字段内容进行相应更改和反馈,移动APP同时显示相应反馈信息给操作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通过远程操作终端向数据处理平台发出停车要求、取车要求信息;结合前述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实质公开了“终端应用系统向数据处理平台提出停车要求和取车要求信息,车库控制系统将各车所在位置反馈给数据处理平台,数据处理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各个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信息,告知需要将车辆移动至立体车库的具体位置”。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立体车库每层包括机械移车装置和车位检测传感器,车位检测传感器用于检测各个车位的车辆信息,状态采集模块收集各车位检测传感器的信息;(2)车库底层的若干区域设置为车辆缓冲区,通过内置的机械移车装置将车辆经缓冲区转移至各个车位;车辆入库时,车辆先进入缓冲区,再根据计算得到的指令移动到合适位置;车辆预约出库时,先将车辆移动到缓冲区,待终端用户到立体车库出口时再出库;(3)调度计算模块根据目标函数的不同,可以将停车时间较长、付费单价较低的车辆移动到车库顶层区域,可以将停车时间较短、付费单价较高的车辆移动到车库下层区域,或者将优先级高的车辆存放到更为便捷的下层区域;数据挖掘模块根据终端应用系统用户的历史信息,分析用户行为并计算用户的停车和取车习惯,在用户取车的时间点提前给出车位操作信息,交由车位管理模块处理,减少用户的等待时间;(4)终端应用系统向数据处理平台提出停车预约和取车预约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1):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立体车库控制领域中目前检测车位是否有车辆的常规技术手段是通过在停车库中设置摄像机,每个摄像机用于拍摄相应区域的停车位中的车辆信息,但当多个车位均有大小不一的车辆停靠时,远端的车位容易被遮挡,也就是不能确定是否有车辆停入,造成检测车位状态不准确,进而会引发停车库停车混乱等问题,而本申请把车位检测传感器分别设置在各个车位上,其可以准确地检测每一个停车位,很显然设置车位检测传感器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虽然传感器精确检测物体是它的基本工作原理,但是传感器通常用在路侧停车管理领域中,与本申请涉及的立体车库控制领域分属不同的领域,因此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无法联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通过传感器以精确检测被检测位置/物体的信息是传感器的基本工作原理,也是众所周知、无须举证的公知常识,无论传感器应用于何处和/或监测何种物体的信息,都是利用前述基本原理进行工作。因此,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当需要精确检测每一个车位的使用信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易于想到在每一个车位设置车位检测传感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并且,不论传感器是用于路侧停车管理中,还是用于立体出库的停车管理中,两者都属于停车管理技术领域,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分属不同的技术领域。
此外,车库内机械移车装置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公知常识性证据1已公开了车库每层都包含机械移车装置(参见第319页),综合考虑存取车效率、运行保障、车库类型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自然易于选择在车库每层都设置机械移车装置,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特征(2):
复审请求人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机械式立体车库出口处设置多个存取等待车位,该等待车位并排设在立体车库外,即存取车的动作需要在立体车库外进行,而且车库外车辆的入口只有一个,当多辆车要入场的时候,需要排队等候,而本申请中在立体车库内部多层的多个车位区域内均设置缓冲区域,当多辆车需要入库的时候可以将该车辆分别置于不同的缓冲区域,多辆车入库是互不干扰的。
其次,车辆入口的数量作为本领域常规选择时,通常配置为1个,并且对比文件2中也明确了入口的数量为1个,可见车辆入口作为本领域常规选择时数量是1个。而本申请在多层的多个车位区域内均设置缓冲区域,当多辆车需要入库的时候可以将该车辆分别置于不同的缓冲区域,可见本申请车辆入口的位置为多个,即本申请车辆入口的数量是基于多个缓冲区域进行配置的,而多个缓冲区域的设置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故设置多个车辆缓冲区域以及对应的多个车辆入口是不容易想到的。
同时,合议组将对比文件2中的存车等待车位相当于车辆缓冲区,复审请求人并不认同。对比文件2中的存车等待车位是设置在车场外,而本申请中车辆缓冲区是设置在车场内部,对比文件2中的存车等待车位的作用只是为了让排队的车辆有等待的位置,并不是为了缩短等待时间,而本申请中车辆缓冲区的作用是为了缩短等待时间,可见设置的位置以及作用均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中基于存车等待车位的相应功能和操作与本申请中基于车辆缓冲区的相应功能和操作完全不同。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于“车库入口”的数量:首先,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1只记载了“在底层的若干区域设置为车辆缓冲区”和“所述立体车库分为1-N多个区域,在底层的区域1、域2设置车辆缓冲区”,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是“车辆缓冲区为多个”,并不能得出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本申请车辆入口的数量是基于多个缓冲区域进行配置的”。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也只记载了“根据立体车库的设计理念,根据出入库时间将立体车库的车位分为1-N多个区域,在底层的区域1、域2设置车辆缓冲区,如图3所示,区域1最为靠近出入口,出入耗时最短,区域N在立体车库顶部区域,出入耗时最长”以及“为了便于车辆的移动,可将在底层的若干区域设置为车辆缓冲区”,由此同样不能得出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本申请车辆入口的数量是基于多个缓冲区域进行配置的”。其次,对比文件2中并未有“车辆入口作为本领域常规选择时数量是1个”的记载,并且对比文件2也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其车库入口的具体设置数量并不能作为本领域惯常设置数量的证明。再次,车库的车辆入口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空间以及综合成本允许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存取车效率,自然易于想到设置多个车辆入口,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对于“车辆缓冲区”及其数量和设置位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高机械式立体车库存取吞吐能力的方法与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9、0102段):机械式立体车库出口处设有多个存车等待车位(相当于车辆缓冲区),每个存取等待车位下方都安装了可进行平移、旋转运动的载车板;同时取车的多个驾驶员,通过APP预约功能,将车事先取出,放在多个存取等待车位,大大减少取车等待时间,提高清库速度(相当于车辆预约出库时,先将车辆移动到缓冲区,待终端用户到立体车库出口时再出库);同时存车的多个驾驶员,通过预约存车的功能,可以提前将存取等待车位清空,从而缩短存车等待时间,提高存车速度(相当于车辆入库时,车辆先进入缓冲区,再根据计算得到的指令移动到合适位置)。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车辆缓冲区”的概念,所起的作用也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包含多个存取等待车位的车辆缓冲区以及在车辆入库或预约出库时先将车辆移动到缓冲区再移动到合适车位或出库以提高存取车效率、减少车主等待时间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根据实际需要而对包含多个存取等待车位的车辆缓冲区的具体数量和设置位置进行常规选择,例如选择把靠近车库入口的车库底层的若干区域都设置为车辆缓冲区以缩短车主停取车时的等待时间,并通过内置的机械移车装置将车辆经缓冲区转移至各个车位,进而得到包含区别特征(2)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特征(3):
复审请求人认为:
现有技术中,为了提高用户存取车的效率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高堆垛机的数量和运行速度来提高存取车效率(如重庆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34卷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无法联想到本发明的调度方案和调度规则;同样的当无法联想到调度方案和调度规则,则也不会分析用户行为并计算用户的停车和取车习惯,在用户取车的时间点提前给出车位操作信息交由车位管理模块处理,减少用户的等待时间。合议组认为我方的举证文件并不是本领域的唯一途径,出于公平公正原则,我方已经进行举证,请合议组也进行相应的举证,以证明现有技术中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还存在其他途径。
复审请求人并不认同对比文件1给出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相应启示,由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特征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智能化程度和作用与本申请给出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比相差较大,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由于立体车库领域的技术水平或者智能化程度还没有达到本申请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的水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证明文件(重庆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34卷第4期第113-116、170页,2015年8月,“立体车库的排队与效率分析”,左为恒、江代君):该证明文件只能说明基于其分析模型和方法,为了提高存取车效率,可以采用提高堆垛机数量和运行速度相结合的技术手段。该证明文件中并未有“为了提高用户存取车的效率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高堆垛机的数量和运行速度来提高存取车效率”的记载,并且该证明文件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自然不能作为“该手段是本领域提高存取车效率的唯一途径”的证明。
其次,分析用户的实际需求来设计相应的目标函数以实现基于一定规则的调度计算是本领域的惯常做法,对于停车时间较长的车辆,如果将其停在下层,会使后来的车辆只能往上部停,导致后来的车辆或者停车时间较短车辆的存取车时间延长,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问题,而且为车辆付费单价较高、优先级高的用户提供更快捷的存取车服务与社会上很多行业追求的VIP服务理念相同,因此“可以将停车时间较长、付费单价较低的车辆移动到车库顶层区域,可以将停车时间较短、付费单价较高的车辆移动到车库下层区域,或者将优先级高的车辆存放到更为便捷的下层区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调度方案和调度规则。并且,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已公开了“在取车时,远程操作终端可以定位用户位置,每隔一段时间定位一次,以此来判定用户与车库的距离,根据距离远近变化规律,来得出该用户取车意向,以便在用户到达停车场前,先将用户车辆移到车库内较近的位置,以便在收到用户发出取车指令后,可以在最近位置将车辆取出,节省用户的取车时间”,即隐含公开了数据处理平台包括数据挖掘模块,其根据用户的位置变化信息判断用户的取车意向以提前移出相关车辆,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数据挖掘模块进行数据挖掘、分析以便于用户使用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智能化程度并不影响对比文件1给出该技术启示,因此,在此教导下,使得数据挖掘模块根据终端应用系统用户的历史信息,分析用户行为并计算用户的停车和取车习惯,在用户取车的时间点提前给出车位操作信息,交由车位管理模块处理,并结合上述调度方案和调度规则的运行,进而实现减少用户等待时间、为用户提供更好服务的目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数据挖掘这一技术手段的常规设计,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特征(4):其已被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54段)公开:中心数据服务器(相当于数据处理平台)允许预约终端访问以便用户通过预约终端(隐含公开了包含和使用终端应用系统)实现网络端的预约存车和预约取车操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4)包括“所述终端应用系统向所述数据处理平台提出停车要求和取车要求信息,所述车库控制系统将各车所在位置反馈给数据处理平台,所述数据处理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各个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信息,告知需要将车辆移动至立体车库的具体位置;所述车库控制系统包括机电控制模块和状态采集模块,所述机电控制模块控制立体车库内的机械移车装置,根据数据处理平台中的车位管理模块提供的指令,将车辆放置到指定位置;所述状态采集模块收集立体车库内外各处信息,给出各个车辆入位信息、车位占用信息、车位所属车辆信息和机械移车装置的位置信息”,即对比文件1未公开前述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不能认同,前述意见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所提的意见,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已明确告知复审请求人前述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实质公开,详细参见在前的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自动化立体车库控制方法,包括停车入库方法和预约出库方法。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高机械式立体车库存取吞吐能力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6-0102段,图1-3):
机械式立体车库通过互联网与中心数据服务器相连以实时交互机械式立体车库内的车位占用相关信息(相当于自动化立体车库是基于移动互联网来控制的);中心数据服务器允许预约终端访问以便用户通过预约终端(如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或PC机)实现网络端的预约存车和预约取车操作(相当于包括停车入库方法和预约出库方法);
预约存车过程包括:
(A)用户通过预约终端访问中心数据服务器(相当于信息处理平台)查看机械式立体车库中是否存在空位,如有空位则允许发出预约存车申请(相当于终端应用系统发送停车请求);中心数据服务器收到用户的存车预约申请后,为用户预留出车位并向用户反馈预约存车申请成功信息;
(B)驾驶员随后将车开到预定机械式立体车库入口的规定位置,机械式立体车库根据用户的GPS信息、车辆识别信息或其他身份识别信息自动识别该车(相当于车库控制系统检测车辆是否进入车库入口,并将信息反馈给信息处理平台,车辆没有进入车库入口则继续检测,车辆进入车库入口,则继续进行下一步骤);
(C)存车时,驾驶员将车开到存取等待车位其中任意一个车位即可(相当于车辆进入缓冲区域);
(D)系统会按顺序将每个等待车位上的车移动到机械式立体车库内的升降装置内(相当于车库控制系统判断当前是否入库繁忙时段,繁忙则等待;非繁忙时段,则继续下一步骤);
(E)升降装置将车存入之前预留的车位(相当于车位管理模块生成具体的车位调度指令,发送给车库控制系统,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给立体车库的机械移车装置);
(F)预约终端通过与中心数据服务器进行信息交互能实现以下功能:(1)实时获取所有机械式立体车库车位数量及使用情况;(2)停车预约;(3)取车预约(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为了实时更新信息处理平台内的车位占用信息,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当存车完成之后,信息处理平台会记录立体车库入库信息,并将入库信息反馈给终端应用系统)。
预约取车过程包括:
(a)用户在取车前,先通过预约终端向中心数据服务器发出预约取车请求,中心数据服务器收到预约取车请求后向用户反馈预约取车申请成功信息(相当于终端应用系统发送预约出库请求),并通知存有该用户车辆的机械式立体车库,该机械式立体车库收到通知后将预约取车请求对应的车辆从机械式立体车库取出并置于车库出口的存取等待车位(相当于车位管理模块生成车位调度指令,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给立体车库的机械移车装置,将终端所请求的车辆移入缓冲区域);
(b)机械式立体车库同时收到多个预约取车申请时(同时是指在特定的时间间隔(如5分钟)内),将多辆待取出的车事先取出,存放在多个存取等待车位,以减少取车等待时间,提高清库速度(由于预约取车的用户数量可能大于存取等待车位的数量,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在移动车辆之前,车库控制系统会检测立体车库的缓冲区是否已满,并将信息反馈给信息处理平台,缓冲区满则继续等待;缓冲区有空间,则继续下一步骤);
(c)用户到达该机械式立体车库取车,完成预约取车(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在车辆从缓冲区移出车库之前,信息处理平台的车位管理模块会检测终端应用系统的取车请求);
(d)取车前结算停车费用,预约终端具有定金、预付金(如押金)或停车费的支付功能,即所谓的计时扣费(相当于终端应用系统完成计费和缴费操作,完成出库操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对比文件2未公开:停车入库方法的步骤(3)“信息处理平台的车位管理模块生成车位调度指令,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至立体车库的机械移车装置,将车辆移入缓冲区”、(4)“信息处理平台记录缓冲区域入库信息,反馈入库成功信息至终端应用系统”、(6)“调度计算模块根据目标函数计算当前最佳车位分布,将该信息发送给车位管理模块”,预约出库方法的步骤(3)“信息处理平台的调度计算模块根据目标函数计算当前最佳车位分布,计算移入缓冲区的具体位置”、(6)“车位管理模块生成车位调度指令,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给立体车库的机械移车装置,将车辆从缓冲区移出车库”。
对于停车入库方法的步骤(3)、(4):由于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79、0102段)给出了设置包含多个存取等待车位的车辆缓冲区以及在车辆入库或预约出库时先将车辆移动到缓冲区再移动到合适车位或出库以提高存取车效率、减少车主等待时间的技术启示,在此教导下,通过信息处理平台的车位管理模块生成调度指令,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至立体车库的机械移车装置,通过机械移车装置将车辆移入缓冲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而为了告知驾驶员其车辆在缓冲区域的入库信息,通过信息处理平台记录缓冲区域入库信息,反馈入库成功信息至终端应用系统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以上均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对于停车入库方法的步骤(6):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面积高密度的智能立体车库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图1):存取任务信息通过主控计算机102检查后,主控计算机102将信息再发到主控服务器101,主控服务器101根据信息内容,对路径进行优化计算,并且将计算出路径通过点和时间值回送到主控计算机102,主控计算机102保存此数据同时将路径和参数信息发到对应搬运器,搬运器接收到指令,开始执行移动及取放车操作任务(相当于调度计算模块根据目标函数计算当前最佳车位分布,并将该信息发送给车位管理模块)。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优化存车路径,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预约出库方法的步骤(3):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图1)已公开通过主控服务器101根据信息内容对路径进行优化计算、将计算出的路径和参数信息发到对应搬运器、搬运器接收到指令后开始执行移车操作任务(相当于信息处理平台计算当前最佳车位分布,计算车辆移出车库的路径)的教导下,由信息处理平台的调度计算模块根据目标函数计算当前最佳车位分布、计算移入缓冲区的具体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对于预约出库方法的步骤(6):在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79、0102段)给出的通过设置包含多个存取等待车位的车辆缓冲区以及在车辆入库或预约出库时先将车辆移动到缓冲区再移动到合适车位或出库以提高存取车效率、减少车主等待时间的教导下,通过车位管理模块生成车位调度指令,车库控制系统发送指令给立体车库的机械移车装置,通过机械移车装置将车辆从缓冲区移出车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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