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血栓取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血栓取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67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562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50363.5
申请日:2016-01-26
复审请求人:上海加奇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邵建霞
合议组组长:郑其蔚
参审员:陈萌
国际分类号:A61B17/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从整体上给出了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发明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0363.5,名称为“一种血栓取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加奇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01月20日变更为上海加奇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4月27日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3/0289608A1,公开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382497A,公开日期为2002年12月0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申请人于2018年0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2016年0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说明书摘要,于申请日2016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5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血栓取出装置,包括抓捕系统和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抓捕系统为一个远端封闭的袋状结构,所述的袋状结构由骨架结构和膜结构组成;骨架结构由金属材料或高分子材料组成;骨架结构是通过激光切割镍钛合金管材,并经过热处理定型和抛光过程使其具有一定锥形结构;膜结构由高分材料组成,其上有微孔结构;高分子膜材料为PTFE超薄膜;后经过激光修饰,使其具有100μm的微孔结构,最后使用超细的医用线固定到笼状结构上所述的袋状结构在外部作用力下,收缩进入输送系统内;所述的输送系统输送抓捕系统到达目标血管位置;所述的袋状结构上有显影标记,其整体具有显影性;所述的显影标记的材料为铂合金,黄金,钨,硫酸钡显影材料;所述的膜结构上有润滑层,润滑层为亲水涂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血栓取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骨架结构通过激光切割或编织而成,呈锥形结构,近端为大径,远端为小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血栓取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膜结构固定到骨架结构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血栓取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输送系统为导丝推进系统(OTW)或快速交换系统(RX)。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血栓取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丝推进系统为一根输送导丝,具有近端和远端,且从近端到远端逐渐变细,其与抓捕系统通过机械装配,胶水粘接或者焊接的方式进行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血栓取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输送导丝为镍钛合金或不锈钢金属材料。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血栓取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输送导丝外有输送管或润滑层,其与输送导丝一起形成整个输送系统;所述的输送系统有一个引导系统,引导系统材质为PTFE摩擦系数较小的高分子材料。”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骨架结构是通过激光切合镍钛合金管材并经过热处理定型和抛光过程使其具有一定的锥形结构;②膜结构由高分子材料组成,其上有微孔结构,高分子膜材料为PTFE超薄膜,经激光修饰,使其具有100μm的微孔结构,最后使用超细的医用线固定到笼状结构上的所述袋状结构;③所述的袋状结构上有显影标记,其整体具有显影性;所述的显影标记的材料为铂合金,黄金,钨,硫酸钡显影材料;所述的膜结构上有润滑层,润滑层为亲水涂层。对于区别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框架113优选地由超弹性材料构建,超弹性材料的一个例子是镍钛诺(Ni-Ti),本领域技术人员基本上都是采用镍钛合金管材激光切割、热处理定型和抛光加工制作支架/框架结构,在此基础下,选择将骨架结构设计成一定锥形结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对于区别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介入疗法记忆合金医用内支架高分子覆膜,提供一种生物相容性好、有良好的弹性、不易形成血栓的膜材料及膜,其中覆膜由聚醚型聚氨酯(高分子材料)做成,膜都可以制成微孔膜(即膜上有微孔结构),将覆膜材料具体选择为性能更好的聚四氟乙烯PTFE以保证血流更好地通过、相应地制备得到具有微孔结构的PTFE膜并将其使用超细的医用线固定到笼状结构上的袋状结构、采用激光修饰将膜上形成微孔结构、采用本领域常规的激光微孔成形技术制备微孔结构的PTFE膜、具体制备具有100μm的微孔结构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文献CN101779992A、文献CN202843681U,文献CN202554170U中公开了采用PTFE超薄膜、通过缝合线将PTFE膜固定在支架上;如文献CN1898058A、CN2699854Y中公开了采用激光修饰在膜上形成微孔结构);对于区别③,为了更好地对抓捕系统的远端进行固定和定位,选择设计显影标记使其整体具有显影性,而方便设备在X射线下进行定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手段(如文献CN202723910U、文献CN201930101U、CN203379185U、文献CN202761370U中均公开了血管内支架上设置了显影标记),具体地将显影标记的材料选择为铂合金,黄金,钨,硫酸钡等显影材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为了减少递送过程中的阻力,便于取栓装置的递送和回撤,在膜上设置亲水涂层的润滑涂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上海加奇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所述修改为: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7并入权利要求1,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本血栓取出装置使用时,在由微导管施加的外部应力下,取栓系统水平地折叠在微导管内并被输送至血栓栓塞位置的远端,当微导管回撤,导致取栓系统的外部应力消失时,取栓系统自膨胀展开到完整的笼状结构,然后回撤整个取栓装置和微导管,血栓则会进入取栓系统,随后,包括本血栓取出装置和微导管进一步向近端回撤,并最终包括本血栓取出装置和微导管一起通过导引导管内腔抽出体外,最后从血管系统中去除所述导引导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血栓取出装置,包括抓捕系统和输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抓捕系统为一个远端封闭的袋状结构,所述的袋状结构由骨架结构和膜结构组成;骨架结构由金属材料或高分子材料组成;膜结构由高分子材料组成,其上有微孔结构;所述的袋状结构在外部作用力下,收缩进入输送系统内;所述的输送系统输送抓捕系统到达目标血管位置;所述的袋状结构上有显影标记,其整体具有显影性;所述的显影标记的材料为铂合金,黄金,钨,硫酸钡显影材料;所述的膜结构上有润滑层,润滑层为亲水涂层或PTFE摩擦系数较小的涂层;所述的骨架结构通过激光切割或编织而成,呈锥形结构,近端为大径,远端为小径;所述的膜结构固定到骨架结构上;所述的输送系统为导丝推进系统(OTW)或快速交换系统(RX);所述的导丝推进系统为一根输送导丝,具有近端和远端,且从近端到远端逐渐变细,其与抓捕系统通过机械装配,胶水粘接或者焊接的方式进行连接;所述的输送导丝为镍钛合金或不锈钢金属材料;所述的输送导丝外有输送管或润滑层,其与输送导丝一起形成整个输送系统;所述的输送系统有一个引导系统,引导系统材质为PTFE摩擦系数较小的高分子材料;本血栓取出装置使用时,在由微导管施加的外部应力下,取栓系统水平地折叠在微导管内并被输送至血栓栓塞位置的远端,当微导管回撤,导致取栓系统的外部应力消失时,取栓系统自膨胀展开到完整的笼状结构,然后回撤整个取栓装置和微导管,血栓则会进入取栓系统,随后,包括本血栓取出装置和微导管进一步向近端回撤,并最终包括本血栓取出装置和微导管一起通过导引导管内腔抽出体外,最后从血管系统中去除所述导引导管。”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膜结构,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带有微孔的膜,但其使用方式、目的均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可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操作手法,本申请用自身的操作手法结合本申请设计的微孔膜,控制微孔膜过滤收取血栓,取到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操作简便,取栓准确可靠,一次取栓即可取出全部血栓;取栓系统的半透高分子膜可保证装载血栓的同时确保血流的通过;取栓系统表面润滑层可有效减少本装置对血管的损伤;在本装置回撤过程中,血栓无脱落的风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0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骨架结构或由高分子材料组成,骨架结构通过激光切割或编织而成;②膜结构由高分子材料组成,其上有微孔结构;③显影标记的材料为铂合金,黄金,钨,硫酸钡显影材料;输送导丝从近端到远端逐渐变细,其与抓捕系统通过机械装配,胶水粘接或者焊接的方式进行连接;输送导丝为镍钛合金或不锈钢金属材料;输送系统或为快速交换系统(RX);④膜结构上有润滑层,润滑层为亲水涂层或PTFE摩擦系数较小的涂层;输送导丝外或有润滑层;输送系统有一个引导系统,引导系统材质为PTFE摩擦系数较小的高分子材料;在血栓进入取栓系统后还包括将血栓取出装置和微导管进一步向近端回撤,并最终包括血栓取出装置和微导管一起通过导引导管内腔抽出体外,最后从血管系统中去除所述导引导管。
针对区别①,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框架113和分离边缘111(整体对应于骨架结构)优选地由超弹性材料构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高分子材料组成骨架结构。另外通过激光切割或编织形成骨架结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②,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膜130包括沿其长度的开口,开口允许在管道内的流体通过框架113的内部115但防止物质144逃逸,膜130是血液可渗透袋,而具体采用具有微孔结构的高分子材料,形成血液可通过同时防止血栓逃逸的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③,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显影标记的基础上,具体选取铂合金、黄金、钨、硫酸钡这些常规的显影材料制作显影标记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如专利文献CN202723910U、CN203379185U、CN202761370U中所公开的显影标记的显影材料);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输送导丝的基础上,具体选取镍钛合金或不锈钢这些常规的金属材料制作输送导丝,具体将导丝的形状设计成从近端到远端逐渐变细以增加远端的顺应性,具体采用机械装配、胶水粘接或焊接这些常规的连接方式将输送导丝与抓捕系统连接,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如专利文献CN203379185U中所公开的输送海波管210(对应于输送导丝)的结构及与取栓支架的连接设置);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输送系统的基础上,具体采用为快速交换系统作为输送系统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因此区别③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其相应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料的。
针对区别④,在输送系统中设置引导系统以便于将微导管和血栓取出装置布置到血管中并便于捕获血栓后将微导管和血栓取出装置抽出体外、为了减少装置对血管的损伤而将设置在取栓系统外侧的膜结构上设置亲水或PTFE摩擦系数较小润滑层、在输送导丝外设置润滑层、将引导系统由PTFE摩擦系数较小的高分子材料形成,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上文提到的专利文献CN203379185U中公开的采用摩擦系数低的聚四氟乙烯以便于支架在内腔中滑动以及引导导管的相关内容)。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常用技术手段”为非专用名词,《专利审查指南》中未发现有“常用技术手段”这一名词的使用。针对区别特征③和④,仅凭一篇专利文件是不能证明其手段是“常用技术手段”的。而且区别特征③和④在修改权利要求之前就已经存在,不存在补充检索的情况。
(2)本领域人员不会想到用高分子材料制作骨架,对比文件1并没有对材料作要求,而是对性能作了要求,本申请中高分子材料并不要求具有超弹性,从文件的描述可知,骨架要求放置在血液中静置2至5分钟才展开(而对比文件中打开的时间是毫秒级的),因此,它并不具有超弹性,本领域人员本着超弹性根本想不到用高分子材料。
(3)针对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膜是血液可渗透袋,不能就此认为本领域人员会采用高分子材料并在其上打微孔,因为高分子材料本身就含有高纤维的纺织材料,这些高纤维的纺织材料必然是透气透液的;而本申请特别强调的是微孔,这些孔不是对比文件1所指的“可以渗透血液”,血栓本身阻止了血液的流动,当血栓被装入抓捕器后,其阻力更大,因此,仅靠渗透的血液是无法满足需要的。本申请采用的孔的目的在于将血栓抓的更牢,一旦血栓进入骨架中,血栓会在血液和冲击下紧紧的吸在微孔上,从而防止血栓逃脱。因此本申请主要依靠高分子材料以及对于膜上的打孔实现对血栓的锁获,而对比文件1本身没有想过要利用大流量和大孔锁住血栓,因此并没有给出相应的启示。
(4)针对区别特征④,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引导系统的使用仅是用作引导,即帮助微导管到达指定位置,之后便回撤,而本申请则是将其与抓捕装置一同回撤,本身已经体现了与现有技术的不同。另一方面该一同回撤的确带来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即在回撤过程中保护血栓不被散落。“惯用手段”一般具有区别较小、作用较小的特点。区别特征④并不属于较小的区别,其作用明显,本领域人员的惯常思维不会想到进行这种设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17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2018年07月17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于2016年0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说明书摘要,于申请日2016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5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从整体上给出了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发明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血栓取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0027]-[0045]段及附图1-7):
一种脉管血栓切除设备,设备100用于从管道内部过滤和去除包括血栓的物质,包括接附到丝102的分离边缘111、接附到分离边缘111的框架113和布置在框架113上从而封闭其内部115的膜或网130(说明书第27段);膜130包括沿其长度的开口,开口允许在管道内的流体通过框架113的内部115但防止物质144逃逸,膜130是血液可渗透袋,薄膜的产生可以由例如脉冲激光切割、激光蚀刻,显然膜130上设置孔保证物质144不会脱离设备并且保证血流的通过(说明书第28段);框架113、膜130和分离边缘111优选地由超弹性材料构建,例如镍钛诺(Ni-Ti)(说明书第29段);参见附图1、4,框架113和分离边缘111组成的整体呈锥形结构,近端为大径,远端为小径;设备100呈现第一收缩形状以放置在鞘管134内,当设备100在体温下展开时,它返回到第二膨胀形状(说明书第32段、附图4);当设备100通过鞘管134输送到管道140内的目标位置时,它在鞘管134内收缩到第一直径(说明书第41-42段、附图5)。
一组在鞘管134和设备100上的标记带146允许将设备100对齐到位,以保证优化过滤或将分离边缘111与物质144对齐(说明书第44段、附图5,6)。
分离边缘111包括在其远端端部接附到丝102的单一的箍,分离边缘111的近端端部连接到丝102的远端端部(说明书第33段、附图1)。
当使用于主动去除物质144时,设备100首先定位在物质144远端且然后向近端拉动,以此设备将接合物质144且将它从管道壁142分开。图5中,鞘管134被引导通过管道140到待去除物质144远端的位置,此时丝102位于鞘管内。当鞘管134到位时,设备100从鞘管通过丝102的促动被推动;替代地,丝102可以被保持到位以防止移动,且鞘管134可以被收回从而暴露设备100,设备的远端端部106从鞘管134出来,如图6所示,此时设备100自膨胀到完整的笼状结构(说明书第43-44段、附图5-6)。
一旦设备100已正确地对齐则将它向近端向鞘管134拉动。分离边缘111接合物质144且滑动或将物质144从管道140的壁142切割。物质144通过入口136且进入到框架内部115,在此将物质捕获。膜130防止可能被移动的物质144的块从内部115逃逸。来自管道140的流体自由通过膜130的空隙,从而保证维持流体通过管道140的正确的流动。然后将鞘管134和设备100向近端收回,最终必然抽出体外。参见附图6、7,在将物质144捕获进入框架内的过程中,鞘管134也向近端回撤(说明书第45段、附图7)。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用于从管道内部过滤和去除物质的设备100、丝102及鞘管134整体对应于本申请的血栓取出装置,设备100对应于抓捕系统,丝102对应于输送导丝,必然具有导丝推进系统,鞘管134对应于输送管或微导管,丝102及鞘管134整体对应于输送系统;框架113和分离边缘111整体对应于骨架结构,布置在框架113上从而封闭其内部115的膜130对应于膜结构,膜130是血液可渗透袋,因此分离边缘111、框架113及膜130整体对应于远端封闭的袋状结构;框架113和分离边缘111由镍钛诺制成对应于骨架结构由金属材料组成;设备100呈现第一收缩形状以放置在鞘管134内对应于袋状结构在外部作用力下收缩进入输送系统内;设备100通过鞘管134输送到管道140内的目标位置对应于输送系统输送抓捕系统到达目标血管位置;设备100上的标记带146对应于显影标记,使设备100整体具有显影性;对比文件1中设备100通过丝102及鞘管134布置到血管中血栓栓塞位置远端的过程对应于本申请中取栓系统通过微导管布置到血管中血栓栓塞位置远端的过程;对比文件1中回撤鞘管134以释放设备100、随后回撤鞘管134和设备100整体以捕获血栓的过程对应于本申请中回撤微导管以释放取栓装置、随后回撤微导管、取栓装置整体以捕获血栓的过程。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骨架结构或由高分子材料组成,骨架结构通过激光切割或编织而成;(2)膜结构由高分子材料组成,其上有微孔结构;(3)显影标记的材料为铂合金,黄金,钨,硫酸钡显影材料;输送导丝从近端到远端逐渐变细,其与抓捕系统通过机械装配,胶水粘接或者焊接的方式进行连接;输送导丝为镍钛合金或不锈钢金属材料;输送系统或为快速交换系统(RX);(4)膜结构上有润滑层,润滑层为亲水涂层或PTFE摩擦系数较小的涂层;输送导丝外或有润滑层;输送系统有一个引导系统,引导系统材质为PTFE摩擦系数较小的高分子材料;在血栓进入取栓系统后还包括将血栓取出装置和微导管进一步向近端回撤,并最终包括血栓取出装置和微导管一起通过导引导管内腔抽出体外,最后从血管系统中去除所述导引导管。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提高膜结构对血栓的捕获能力而不影响血液的通过、提高取栓操作的便利性,以及减少对血管的损伤。
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框架113和分离边缘111(整体对应于骨架结构)优选地由超弹性材料构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高分子材料组成弹性可膨胀的骨架结构。另外通过激光切割或编织形成骨架结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膜130包括沿其长度的开口,开口允许在管道内的流体通过框架113的内部115但防止物质144逃逸,膜130是血液可渗透袋,而具体采用具有微孔结构的高分子材料形成血液可通过同时防止血栓逃逸的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3),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显影标记的基础上,具体选取铂合金、黄金、钨、硫酸钡这些常规的显影材料制作显影标记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输送导丝的基础上,具体选取镍钛合金或不锈钢这些常规的金属材料制作输送导丝,具体将导丝的形状设计成从近端到远端逐渐变细以增加远端的顺应性,具体采用机械装配、胶水粘接或焊接这些常规的连接方式将输送导丝与抓捕系统连接,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输送系统的基础上,具体采用快速交换系统作为输送系统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因此上述区别(3)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其相应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料的。
针对区别(4),为了便于将取栓装置、输送系统递送到血管内,并且便于将捕获到血栓的取栓装置撤到体外,在输送系统中设置引导系统以便于将微导管和血栓取出装置布置到血管中并便于捕获血栓后将微导管和血栓取出装置抽出体外,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为了减少医疗装置对人体的损伤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在血栓取出装置中,展开状态的取栓系统及引导系统均需相对血管移动,为了减少装置对血管的损伤而将设置在取栓系统外侧的膜结构上设置亲水或PTFE摩擦系数较小润滑层、在输送导丝外设置润滑层、将引导系统由PTFE摩擦系数较小的高分子材料形成,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中所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常用技术手段”的含义是经常使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创造性的评述中,“常用技术手段”用于评述区别特征为所述领域中用于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经常使用的技术手段。针对区别特征③,具体选取铂合金、黄金、钨、硫酸钡这些常规的显影材料制作显影标记是本领域的非常常规的技术手段,即属于公知常识,复审通知书中列举的三篇专利文献的目的仅在于佐证该公知常识。针对区别特征④,上述评述已充分说明了在输送系统中设置引导系统、在取栓系统外侧的膜结构上设置亲水或PTFE摩擦系数较小润滑层、在输送导丝外设置润滑层、将引导系统由PTFE摩擦系数较小的高分子材料形成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即属于公知常识,复审通知书中列举的一篇专利文献的目的仅在于佐证该公知常识。
(2)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骨架的展开时间,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记载为“骨架结构由金属材料或高分子材料组成”,可见“高分子材料”与“金属材料”仅对骨架结构的材料进行限定,并不能确定骨架结构展开时间。其次,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框架113和分离边缘111(整体对应于骨架结构)优选由超弹性材料构建,例如由镍钛诺(属于一种金属材料),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骨架结构优选为超弹性材料,而并非只能由超弹性材料构建,而采用高分子材料构建取栓装置的骨架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高分子材料组成弹性可膨胀的骨架结构。
(3)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膜上设置微孔的目的在于吸住并锁住血栓,说明书中相应的记载为:笼状结构上的高分子膜保证了本发明装置在回撤过程中,血栓不会脱离本发明装置,其高分子膜上的微孔结构又保证了血流的通过,从而保证了取栓的效果(说明书第32段)。可见,本申请中设置微孔膜的目的也在于允许血液通过但血栓被捕获,与对比文件1中包括开口的膜130的作用相同。其次,含有高纤维的纺织材料仅仅是高分子膜的一种形式,高分子材料形成的膜也可能不具有供血液通过的孔,而在膜上设置微孔实现供血液通过同时捕获血栓的目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4)首先,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导引系统,相应地也未公开涉及导引系统的具体结构及其操作,即:引导系统包括导引导管;回撤时,捕获了血栓的取栓装置通过导引导管内腔一同抽出体外。而在取栓领域,为了便于将取栓装置、输送系统递送到血管内,并且便于将捕获到血栓的取栓装置撤到体外,在输送系统中设置包括引导导管的引导系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一步设置该引导导管与血栓取出装置一同回撤,使得捕获了血栓的取栓装置容纳在引导导管的内腔中以进一步防止血栓逃逸,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导引系统在手术前回撤还是与取栓装置一同回撤各有利弊,手术前回撤可避免其阻碍手术,手术时和取栓装置一同回撤对手术有影响,但能够进一步防止血栓逃逸,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而选择具体的回撤方式。因此,所述区别④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获得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料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并不具备说服力。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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