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胞的可视化和测量-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细胞的可视化和测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36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54358
优先权日:2012-08-21
申请(专利)号:201380053476.5
申请日:2013-08-21
复审请求人:剑桥研究和仪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志华
合议组组长:高懿颖
参审员:戴瑞烜
国际分类号:G01N21/64;G01J3/44;G02B21/16;G06T5/50;G01N33/53;G01T7/00;G01N1/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结合上述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3476.5、名称为“细胞的可视化和测量”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剑桥研究和仪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21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04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30-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在驳回决定的其他理由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9226059A1,公开日为:2009年09月10日;
对比文件2:US2012134927A1,公开日为:2012年05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及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系统,包括:
探测器,所述探测器被构造成获得用第一和第二染剂染色(stained)的样本的多个图像,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具有类似的光谱吸收和发射轮廓,并且存在于样本中使得来自第一和第二染剂的贡献不能在样本图像中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以及
电子处理器,所述电子处理器被构造成:
将所述多个图像分解成分离图像组,其中,所述分离图像组包括对应于第一染剂的第一分离图像和对应于第二染剂的第二分离图像;以及
基于第一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区域并基于第二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质区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电子处理器被进一步构造成产生样本的图像,并且其中图像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以如同该样本用苏木精和伊红染色相同的方式被着色。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样本包括一个或多个荧光探针,且其中所述分离图像组包括分离图像,每个所述分离图像对应于仅来自其中一个免疫荧光探针的贡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电子处理器被进一步构造成确定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内的至少一些免疫荧光探针的量。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样本包括至少三个免疫荧光探针。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样本包括至少五个免疫荧光探针。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多个图像包括荧光图像。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染剂是CellMask Blue。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染剂是DAPI。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染剂是Hoechst 33258。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多个图像限定了图像立方体。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多个图像中的每一个对应于针对荧光波长的不同对应范围的样本的荧光图像。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还包括与所述探测器耦接的多光谱成像系统,其中,所述多光谱成像系统被构造成照亮样本以获得所述多个图像。
14. 一种方法,包括:
向样本施加至少两种染剂,其中,所述至少两种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具有类似的光谱吸收和发射轮廓,并且存在于样本中使得来自第一和第二染剂的贡献不能在样本图像中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以及
基于所述至少两种染剂的光的吸收或发射,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获得样本的多个图像;
将所述多个图像分解成分离图像组,其中,所述分离图像组包括对应于第一种染剂的第一分离图像,和对应于第二种染剂的第二分离图像;以及
基于第一分离图像识别细胞核区域且基于第二分离图像识别细胞质区域。
16. 如权利要求15的方法,还包括产生样本的图像,其中,所述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以如同样本用苏木精和伊红染色相同的方式着色。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包括一个或多个免疫荧光探针,且其中,所述分离图像组包括分离图像,所述分离图像中的每一个对应于仅来自一个免疫荧光探针的贡献。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确定样本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内至少一些免疫荧光探针的量。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包括至少三个免疫荧光探针。
20.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包括至少五个免疫荧光探针。
21.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图像包括荧光图像。
22.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两种染剂包括CellMask Blue和DAPI。
23.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两种染剂包括CellMask Blue和Hoechst 33258。
24.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图像限定了图像立方体。
2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图像的每一个对应于针对荧光波长的不同对应范围的样本的荧光图像。
26. 一种系统,包括:
探测器,所述探测器被构造成获得用第一和第二染剂染色的样本的多个图像,其中,所述第一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包括DAPI或Hoeschst 33258,而所述第二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包括CellMask Blue,并且存在于样本中使得来自第一和第二染剂的贡献不能在样本图像中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以及
电子处理器,所述电子处理器被构造成:
将所述多个图像分解成分离图像组,其中,所述分离图像组包括对应于第一染剂的第一分离图像和对应于第二染剂的第二分离图像;以及
基于第一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区域以及基于第二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质区域。
27.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电子处理器被进一步构造成产生样本的图像,并且其中,所述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以如同该样本用苏木精和伊红染色相同的方式着色。
28.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样本包括一个或多个免疫荧光探针,且其中所述分离图像组包括分离图像,每个所述分离图像对应于来自仅一个免疫荧光探针的贡献。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电子处理器被进一步构造成确定所述样本中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内的至少一些免疫荧光探针的量。
30. 一种方法,包括:
施加至少两种染剂到样本,其中第一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包括DAPI或Hoeschst 33258,而第二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包括CellMask Blue;以及
基于所述至少两种染剂的光的吸收或发射来识别所述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
31.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获得样本的多个图像;
将所述多个图像分解成分离图像组,其中所述分离图像组包括对应于第一种染剂的第一分离图像和对应于第二种染剂的第二分离图像;以及
基于第一分离图像识别细胞核区域以及基于第二分离图像识别细胞质区域。
32. 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产生样本的图像,其中所述图像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以如同所述样本用苏木精和伊红染色那样相同的方式着色。
33. 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包括一个或多个免疫荧光探针,且其中所述分离图像组包括分离图像,每个所述分离图像对应于来自仅一个免疫荧光探针的贡献。
34.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确定所述样本中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内的至少一些免疫荧光探针的量。”
驳回理由主要认为:独立权利要求3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染剂还可以选择Hoeschst 33258,而第二染剂选择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CellMask Blue。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细胞核的数目、位置、大小和形状由较亮的Hoechst33258染料确定,而细胞质的轮廓由CellMask Blue染料确定,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30时,权利要求31-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剑桥研究和仪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技术特征“其中第一和第二染剂存在于样本中使得来自第一和第二染剂的贡献不能在样本图像中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 并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30中,其他权利要求未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0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施加至少两种染剂到样本,其中第一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包括DAPI或Hoeschst 33258,而第二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包括CellMask Blue,其中第一和第二染剂存在于样本中使得来自第一和第二染剂的贡献不能在样本图像中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以及基于所述至少两种染剂的光的吸收或发射来识别所述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使用了一种复染剂,DAPI和hematoxylin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被一起使用,没有包含多个复染剂的情况;且对比文件1没有基于第一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核区域,并且基于第二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质区域,可见也没有基于两种不同的复染剂图像来识别样本中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形态区域。(2)对比文件1的技术设计用于当光学贡献者以及部分复染剂不具有类似吸收和发射轮廓;而对比文件2的技术用于具有相似吸收和发射轮廓的两个复染剂用于样本时的情形,但是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将样本图像分离为分离图像,两种方法使用条件不同;且以对比文件2的方式识别样本区域简单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来使对比文件1涉及更复杂且误差可能大的分析。且对比文件2中核的贡献是可区分的,与本申请限定第一和第二复染剂存在于样本中使得来自第一和第二染剂的贡献不能在样本图像中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不同。(3)通过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可获取更多信息,消除测量结构误差,提高量化信息化可靠性的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染色剂具体为两种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该复染剂具有类似的光谱吸收和发射轮廓,且分离图像组包括对应于第一染剂的第一分离图像和对应于第二染剂的第二分离图像,以及基于第一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区域并基于第二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质区域。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复染剂DAPI作为细胞核标签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两种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用于对比文件1中技术启示,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种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具有类似的光谱吸收和发射轮廓。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两种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用于对比文件1中技术启示。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染色剂具体为两种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第一染剂是DAPI或Hoeschst33258,第二染剂是CellMask Blue,该复染剂具有类似的光谱吸收和发射轮廓,并且存在于样本中使得来自第一和第二染剂的贡献不能在样本图像中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且分离图像组包括对应于第一染剂的第一分离图像和对应于第二染剂的第二分离图像,以及基于第一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区域并基于第二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质区域。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两种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用于对比文件1中技术启示,且上述两种具体的染剂,如第一染剂是DAPI或Hoeschst33258,第二染剂是CellMask Blue也是本领域常规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的染色剂。因此,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种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第一染剂是DAPI或Hoeschst33258,第二染剂是CellMask Blue,具有类似的光谱吸收和发射轮廓,并且存在于样本中使得来自第一和第二染剂的贡献不能在样本图像中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两种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用于对比文件1中技术启示,且上述两种具体的染剂,如第一染剂是DAPI或Hoeschst33258,第二染剂是CellMask Blue也是本领域常规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的染色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DAPI替换对比文件2中的Hoechst33258,即第一染剂是DAPI,第二染剂是CellMask Blue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3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1-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的“样本图像”进一步限定为“通过亮视野显微镜测得”,将第一分离图像和第二分离图像明确限定为仅对应于来自第一染剂的贡献和仅对应于来自第二染剂的贡献;将独立权利要求14、30进行了与权利要求1相应的修改,并且删除重复的权利要求15及权利要求31;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系统,包括:
探测器,所述探测器被构造成获得用第一和第二染剂染色(stained)的样本的多个图像,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具有类似的光谱吸收和发射轮廓,并且存在于样本中使得来自第一和第二染剂的贡献不能在通过亮视野显微镜测得的样本图像中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以及
电子处理器,所述电子处理器被构造成:
将所述多个图像分解成分离图像组,其中,所述分离图像组包括仅对应于来自第一染剂的贡献的第一分离图像和仅对应于来自第二染剂的贡献的第二分离图像;以及
基于第一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区域并基于第二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质区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电子处理器被进一步构造成产生样本的图像,并且其中图像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以如同该样本用苏木精和伊红染色相同的方式被着色。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样本包括一个或多个荧光探针,且其中所述分离图像组包括分离图像,每个所述分离图像对应于仅来自其中一个免疫荧光探针的贡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电子处理器被进一步构造成确定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内的至少一些免疫荧光探针的量。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样本包括至少三个免疫荧光探针。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样本包括至少五个免疫荧光探针。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多个图像包括荧光图像。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染剂是CellMask Blue。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染剂是DAPI。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染剂是Hoechst33258。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多个图像限定了图像立方 体。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多个图像中的每一个对应于针对荧光波长的不同对应范围的样本的荧光图像。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还包括与所述探测器耦接的多光谱成像系统,其中,所述多光谱成像系统被构造成照亮样本以获得所述多个图像。
14. 一种方法,包括:
向样本施加至少两种染剂,其中,所述至少两种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具有类似的光谱吸收和发射轮廓,并且存在于样本中使得来自第一和第二染剂的贡献不能在通过亮视野显微镜获得的样本图像中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
获得样本的多个图像;
将所述多个图像分解成分离图像组,其中,所述分离图像组包括仅对应于来自第一种染剂的贡献的第一分离图像,和仅对应于来自第二种染剂的第二分离图像;以及
分别基于第一分离图像和第二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
15. 如权利要求14的方法,还包括产生样本的图像,其中,所述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以如同样本用苏木精和伊红染色相同的方式着色。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包括一个或多个免疫荧光探针,且其中,所述分离图像组包括分离图像,所述分离图像中的每一个对应于仅来自一个免疫荧光探针的贡献。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确定样本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内至少一些免疫荧光探针的量。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包括至少三个免疫荧光探针。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包括至少五个免疫荧光探针。
20.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图像包括荧光图像。
21.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两种染剂包括CellMask Blue和DAPI。
22.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两种染剂包括 CellMask Blue和Hoechst 33258。
23.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图像限定了图像立方体。
24.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图像的每一个对应于针对荧光波长的不同对应范围的样本的荧光图像。
25. 一种系统,包括:
探测器,所述探测器被构造成获得用第一和第二染剂染色的样本的多个图像,其中,所述第一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包括DAPI或Hoeschst 33258,而所述第二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包括CellMask Blue,并且存在于样本中使得来自第一和第二染剂的贡献不能在通过亮视野显微镜测得的样本图像中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以及
电子处理器,所述电子处理器被构造成:
将所述多个图像分解成分离图像组,其中,所述分离图像组包括仅对应于来自第一染剂的贡献的第一分离图像和仅对应于来自第二染剂的贡献的第二分离图像;以及
基于第一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区域以及基于第二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质区域。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电子处理器被进一步构造成产生样本的图像,并且其中,所述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以如同该样本用苏木精和伊红染色相同的方式着色。
27.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样本包括一个或多个免疫荧光探针,且其中所述分离图像组包括分离图像,每个所述分离图像对应于来自仅一个免疫荧光探针的贡献。
28.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电子处理器被进一步构造成确定所述样本中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内的至少一些免疫荧光探针的量。
29. 一种方法,包括:
施加至少两种染剂到样本,其中第一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包括DAPI或Hoeschst 33258,而第二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包括CellMask Blue,其中第一和第二染剂存在于样本中使得来自第一和第二染剂的贡献不能在通过亮视野显微镜测得的样本图像中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
获得样本的多个图像;
将所述多个图像分解成分离图像组,其中所述分离图像组包括仅对应于来自第一种染剂的贡献的第一分离图像和仅对应于来自第二种染剂的第二分离图像;以及
分别基于第一分离图像和第二分离图像来识别所述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
30.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产生样本的图像,其中所述图像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以如同所述样本用苏木精和伊红染色那样相同的方式着色。
31.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样本包括一个或多个免疫荧光探针,且其中所述分离图像组包括分离图像,每个所述分离图像对应于来自仅一个免疫荧光探针的贡献。
32. 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确定所述样本中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内的至少一些免疫荧光探针的量。”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对于进行分析的每一组细胞,仅需要一个CellMaskBlue hoechst图像,由于hoechst染色区域比CellMaskBlue染色区域更亮,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样本中细胞核可容易地与细胞质通过简单的阈值法区分,不需要获得多于一个图像来区分CellMaskBlue染色区域和hoechst染色区域,不需要涉及如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光学分离的更复杂且耗时的分析。因此,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使用对比文件1的光谱分离方法来分析对比文件2的CellMaskBlue hoechst图像,对比文件2仅获取一个样本图像,而不是如权利要求所需的多个图像。对比文件1的光谱分离方法仅适用于来自对比文件2的单个图像而不是多个样本图像。而且,虽然对比文件1产生了样本的分离的图像,但是对比文件2没有利用这样的分离的图像。因此对比文件1的光谱分离与对比文件2中仅获取一个图像是不兼容的。(2)对比文件2中在显示CellMaskBlue和hoechst的单个图像中,Hoechst染剂与CellMaskBlue染剂通过人类视觉察觉能够视觉区分。因而显然这些染剂存在于样本中使得它们能够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对比文件2并没有将染剂应用于样本使得它们不可视觉区分。(3)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还能够提供用于银光探针的更多的信息,更有利于光学信息的获得。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2019年05月06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及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结合上述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组织评估系统100,该系统通过使用光谱分离技术将不同染色剂的不同贡献分离到染色组织的图像,使得能够基于两种或更多种免疫组织化学IHC和/或免疫荧光IF染色进行多重评估;该组织评估系统100包括成像子系统108、电子控制系统110;通过成像子系统108可以获得染色的组织切片的一个或者多个光谱图像,其中该一个或者多个光谱图像是通过照射组织切片的一个或者多个光源照射,由一个或者多个检测器捕获组织切片的图像;该电子控制系统110包括处理器112,通过处理器112进行光谱分离步骤;频谱解混对应于将图像分解成来自不同频谱贡献者的一系列贡献,来自各个染色剂的贡献可以包括来自IHC标签的一个或者多个和/或IF标签,也可以来自诸如复染色剂苏木精或者DAPI,这些贡献中的每一个可以分解成单独的光谱通道,形成染色组织切片的图像,对应于来自单个光谱源的信号;对于具有重叠光谱特征的染色剂,解混算法仍然可以精确地分离光谱重叠染色剂的贡献,其中重叠图像可用于突出组织切片的某些特征,如包括一个或多个单个染色区域或者两个染色区域;此外,分析算法可用于定位光谱图像中的各种类型的细胞或亚细胞成分,如细胞核、细胞质、细胞膜(参见说明书第45-47、79、82、85-86、99-102段)。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组织评估系统100能够基于两种或更多种免疫组织化学IHC和/或免疫荧光IF染色进行多重评估,且该成像子系统108可以获得染色的组织切片的多个光谱图像,该成像子系统10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探测器;而该成像子系统108获得的光谱图像可以是重叠图像,毫无疑义的是,该重叠图像来自不同染色剂的贡献,且不能在样本图像中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可见上述技术特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存在于样本中使得来自第一和第二染剂的贡献不能在样本图像中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所述电子控制系统110中包括的处理器1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子处理器;频谱解混对应于将图像分解成来自不同频谱贡献者的一系列贡献,来自各个染色剂的贡献可以包括来自IHC标签的一个或者多个和/或IF标签,也可以来自诸如复染色剂苏木精或者DAPI,这些贡献中的每一个可以分解成单独的光谱通道,形成染色组织切片的图像,对应于来自单个光谱源的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子处理器将所述多个图像分解成分离图像组,所述分离图像组包括对应不同染剂的单个分离图像。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染色剂具体为两种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该复染剂具有类似的光谱吸收和发射轮廓,且分离图像组包括仅对应于来自第一染剂的贡献的第一分离图像和仅对应于来自第二染剂的贡献的第二分离图像,以及基于第一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区域并基于第二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质区域;(2)所述样本图像是通过亮视野显微镜测得。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准确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分析算法可用于定位光谱图像中的各种类型的细胞或亚细胞成分,如细胞核、细胞质、细胞膜,且DAPI是核标签(参见说明书第79、10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方法应用到样本中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识别,且使用复染剂DAPI作为细胞核标签。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亚细胞染色识别方法,该分析基于用DNA特异性荧光团和均质细胞染色CellMaskBlue平行获得三个图像,用Alexa488标记的二抗和siRNA标记Cy5;从每个图像中识别对象;从第一张特定于DNA染色和CellMaskBlue染色的图像中,细胞核的数目、位置、大小和形状由较亮的Hoechst33258染料确定,细胞质的轮廓由CellMask Blue染料确定(参见说明书第84-88段)。而众所周知,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都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且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在对比文件2的亚细胞染色识别中也是用于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两种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用于对比文件1中技术启示。再者,虽然对比文件2中第一张特定于DNA染色和CellMaskBlue染色的图像是通过两个过滤器过滤得到的,然而基于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本身有类似的光谱吸收和发射轮廓,在染色成像时会产生重叠图像,即样本中来自第一和第二染剂的贡献不能在样本图像中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过解混算法可以精确地分离光谱重叠染色剂的贡献,其中重叠图像可用于突出组织切片的某些特征,如包括一个或多个单个染色区域或者两个染色区域,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两种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虽然样本中来自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的贡献不能在样本图像中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但可通过解混算法精确地分离,进而得到基于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分别表征细胞核和细胞质的特征,即分离图像组包括仅对应于来自第一染剂的贡献的第一分离图像和仅对应于来自第二染剂的贡献的第二分离图像,以及基于第一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区域并基于第二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质区域。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采用亮视野显微镜观察被染色的样本,通过观察样本透射的光线予以观看细胞和组织内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通过使用光谱分离技术将不同染色剂的不同贡献分离到染色组织的图像,而频谱解混对应于将图像分解成来自不同频谱贡献者的一系列贡献,且该频谱解混的方法也可用于具有重叠光谱特征的染色剂。可见当需要多个复染剂共同使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的光谱分离技术。而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可分别表征细胞核和细胞质的特征,虽然在对比文件2中仅采用过滤器即可获得染色图像,但是基于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本身有类似的光谱吸收和发射轮廓,在染色成像时会客观上产生重叠图像,而对比文件1的光谱分离技术可以精确地分离光谱重叠染色剂的贡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准确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的技术问题时,也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的1光谱分离技术分离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的图像。而基于对比文件1的光谱分离技术客观上需要采集多个图像,进而精确地分离光谱,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方法容易想到的。也就是说,将对比文件2中的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光谱分离技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集样品的多个图像。(2)对比文件2公开了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可分别表征细胞核和细胞质的特征,是采用滤波片来获得染色图像,可见在不使用滤波片的前提下,仅靠人眼观察是不易区分的。而基于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本身有类似的光谱吸收和发射轮廓,在染色成像时会产生重叠图像,而对比文件1的光谱分离技术可以精确地分离光谱重叠染色剂的贡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准确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相结合。而通过对比文件1的光谱分离技术可以精确地分离光谱重叠染色剂的贡献,与对比文件2中通过过滤器的方法相比,虽然分析较复杂但精度更高。(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解混算法仍然可以精确地分离光谱重叠染色剂的贡献,而由于光谱重叠的使用,客观上为减少了光谱的占用,为特定结构的IF探针设置提供了更大的光谱范围,从而可获取更多信息,消除测量结构误差。而由于更大的光谱范围也使得复染剂和IF探针之间的光谱串扰可以被降低或消除,提高量化信息化的可靠性。且众所周知,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基于抗体相互作用以及光学干涉的常识,并不限制能够施加到样本上的IF探针的数量,降低从IF探针获得的量化结果的精度或者减小能够被探测的有用的蛋白质表达范围,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接受。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段):在染色的临床组织切片的视觉评估中,常用的染色剂如苏木精和伊红(H&E)基于染色剂与组织切片的分子和组分相互作用而实现特异性。而苏木精和伊红是公知的细胞核和细胞质的染色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图像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以如同该样本用苏木精和伊红染色相同的方式被着色,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也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7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5、71-74、82、86、98段)。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也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8、10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6段):从第一张特定于DNA染色和CellMaskBlue染色的图像中,细胞核的数目、位置、大小和形状由较亮的Hoechst33258染料确定,细胞质的轮廓由CellMask Blue染料确定,且上述技术特征同样起到了准确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的作用。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也不具备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基于染色剂CellMask Blue、DAPI、Hoechst33258具有类似的光谱吸收和发射轮廓,而DAPI也是常用的核标记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DAPI替换对比文件2中的Hoechst33258。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也不具备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而根据多个图像限定了图像立方体常见的图像处理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也不具备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12-13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4、82段):成像子系统108可以获得染色的组织切片的多个光谱图像,频谱解混对应于将图像分解成多个IF标签,这些贡献中的每一个可以分解呈单独的光谱通道,形成染色组织切片的图像,对应于来自单个光谱源的信号,且上述技术特征同样起到了荧光标记的作用。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也不具备创造性。
8、独立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方法,通过使用光谱分离技术将不同染色剂的不同贡献分离到染色组织的图像,使得能够基于两种或更多种免疫组织化学IHC和/或免疫荧光IF染色进行多重评估;光谱分离采用频谱解混法,对应于将图像分解成来自不同频谱贡献者的一系列贡献,来自各个染色剂的贡献可以包括来自IHC标签的一个或者多个和/或IF标签,也可以来自诸如复染色剂苏木精或者DAPI,这些贡献中的每一个可以分解成单独的光谱通道,形成染色组织切片的图像,对应于来自单个光谱源的信号;对于具有重叠光谱特征的染色剂,解混算法仍然可以精确地分离光谱重叠染色剂的贡献,其中重叠图像可用于突出组织切片的某些特征,如包括一个或多个单个染色区域或者两个染色区域;此外,分析算法可用于定位光谱图像中的各种类型的细胞或亚细胞成分,如细胞核、细胞质、细胞膜(参见说明书第45-47、79、82、85-86、99-102段)。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基于两种或更多种免疫组织化学IHC和/或免疫荧光IF染色进行多重评估相当于权利要求14中的向样本施加至少两种染剂;光谱分离采用频谱解混法,对应于将图像分解成来自不同频谱贡献者的一系列贡献,来自各个染色剂的贡献可以包括来自IHC标签的一个或者多个和/或IF标签,也可以来自诸如复染色剂苏木精或者DAPI,这些贡献中的每一个可以分解成单独的光谱通道,形成染色组织切片的图像,对应于来自单个光谱源的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4中的获得样本的多个图像;而分析算法可用于定位光谱图像中的各种类型的细胞或亚细胞成分,如细胞核、细胞质、细胞膜,相当于权利要求14中的基于所述至少两种染剂的光的吸收或发射,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至少两种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具有类似的光谱吸收和发射轮廓,且分离图像组包括仅对应于来自第一染剂的贡献的第一分离图像和仅对应于来自第二染剂的贡献的第二分离图像,以及基于第一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区域并基于第二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质区域;(2)所述样本图像是通过亮视野显微镜测得。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准确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参照权利要求1中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2)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复染剂DAPI作为细胞核标签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两种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用于对比文件1中技术启示,且上述两种具体的染剂,如第一染剂是DAPI或Hoeschst33258,第二染剂是CellMask Blue也是本领域常规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的染色剂。而采用亮视野显微镜观察被染色的样本,通过观察通过样本透射的光线予以观看细胞和组织内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15-20、23-2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前述权利要求2-7、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前述权利要求2-7、11-12相同的评述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20、23-24也不具备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21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基于染色剂CellMask Blue、DAPI、Hoechst33258具有类似的光谱吸收和发射轮廓,而DAPI也是常用的核标记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DAPI替换对比文件2中的Hoechst33258。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2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6段)。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也不具备创造性。
11、独立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组织评估系统100,详见权利要求1中评述。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染色剂具体为两种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第一染剂是DAPI或Hoeschst33258,第二染剂是CellMask Blue,该复染剂具有类似的光谱吸收和发射轮廓,并且存在于样本中使得来自第一和第二染剂的贡献不能在样本图像中通过人类视觉察觉区分,且分离图像组包括对应于第一染剂的第一分离图像和对应于第二染剂的第二分离图像,以及基于第一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区域并基于第二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质区域;所述样本图像是通过亮视野显微镜测得。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准确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参照权利要求1中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2)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复染剂DAPI作为细胞核标签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两种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用于对比文件1中技术启示,且上述两种具体的染剂,如第一染剂是DAPI或Hoeschst33258,第二染剂是CellMask Blue也是本领域常规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的染色剂。采用亮视野显微镜观察被染色的样本,通过观察通过样本透射的光线予以观看细胞和组织内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从属权利要求26-2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前述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前述权利要求2-4相同的评述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28也不具备创造性。
13、独立权利要求29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方法,详见权利要求14中评述。权利要求2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至少两种染剂是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第一染剂是DAPI或Hoeschst33258,第二染剂是CellMask Blue,具有类似的光谱吸收和发射轮廓,且分离图像组包括仅对应于来自第一染剂的贡献的第一分离图像和仅对应于来自第二染剂的贡献的第二分离图像,以及基于第一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区域并基于第二分离图像识别样本中的细胞质区域;所述样本图像是通过亮视野显微镜测得。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2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准确识别样本中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参照权利要求14中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复染剂DAPI作为细胞核标签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Hoechst33258染料和CellMask Blue染料两种非基于抗体的复染剂用于对比文件1中技术启示,且上述两种具体的染剂,如第一染剂是DAPI或Hoeschst33258,第二染剂是CellMask Blue也是本领域常规的细胞核和细胞质区域的染色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DAPI替换对比文件2中的Hoechst33258,即第一染剂是DAPI,第二染剂是CellMask Blue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从属权利要求30-3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前述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前述权利要求15-17相同的评述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0-3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32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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