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台驱动装置组合产生组合驱动力的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台驱动装置组合产生组合驱动力的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68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488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63832.4
申请日:2015-06-29
复审请求人:田悦丰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金凤
合议组组长:裴志红
参审员:李晓
国际分类号:F02B63/00(2006.01);;F03D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63832.4,名称为“一种多台驱动装置组合产生组合驱动力的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田悦丰,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6-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或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3段(第1-7页),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2b(第1-7页),以及2017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15/0012154A1,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台驱动装置组合产生组合驱动力的方法,
a.驱动装置以三角形布局排列,组成三角形驱动装置模块;
b.以三角形排列的驱动装置模块为基础向空间方向映射排列组合成由多台驱动装置组成的驱动装置组合体;
c.驱动装置组合体中驱动装置的数量为N台,N≥3,
其特征在于:所述映射排列组合的方法用以下几何方法表述,
(1)三角形ABC为等边三角形,分别以A、B、C三点为中心对称点做出△ABC的中心对称△ADE、△CFG、△BHI、分别以D、E、F、G、H、I点为中心对称点做出等边三角形,以此类推可以得到等边三角形构成的几何结构;或者
(2)三角形ABC为等边三角形,以三角形中的任意一个顶点或者边长为中心对称点或者对称轴均可做出其立体对称三角形,以此类推,可以得到由等边三角形构成的立体几何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三角形驱动装置模块中的相邻驱动装置之间的空间距离相等。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几何结构中的各节点视为驱动装置的位置,重合处视为共用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组合体中驱动装置的数量及安装位置可任意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驱动装置组合体中,三角形模块中的驱动装置的数量可以根据需要有所增减。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驱动装置组合体中相邻驱动装置之间距离≥0。
7.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驱动装置之间由连接件连接,连接件采用骨架、面状体、面状体镂空或其他连接件。
8.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驱动装置之间以骨架方式连接,是固定连接,或活动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驱动装置组合体中除去驱动装置占用的区域以外的区域均为其他装置的安装位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驱动装置的驱动形式有:电力驱动、内燃机驱动、液力与液压驱动、气力驱动、人力驱动以及复合驱动。
11. 一种多台驱动装置组合产生组合驱动力的系统,该系统包括由驱动装置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方法组成的驱动装置组合体。”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被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以A、B、C三点为中心对称点做出△ABC的中心对称△ADE、△CFG、△BHI、分别以D、E、F、G、H、I点为中心对称点做出等边△……以此类推可以得到等边三角形构成的凡何结构”,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或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7-8,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6-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或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一个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或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上进行的,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1)三角形ABC为等边三角形,分别以A、B、C三点为中心对称点做出△ABC的中心对称△ADE、△CFG、△BHI、分别以D、E、F、G、H、I点为中心对称点做出等边三角形,以此类推可以得到等边三角形构成的几何结构,或者”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飞行器的发动机模块并不是三角形构成的立体几何,其发动机呈三角形排列仅出现在一个平面上,飞行器的立体机构的另外点是用来挂载物品或货物用的;本申请的飞行器的驱动装置位于三角形构成的立体几何结构的顶点,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的三角形构成的立体几何结构的顶点均设置驱动装置,这样可以达到节约驱动器空间的目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和本申请相同的三角形驱动装置的映射方法,即以三角形驱动装置的任意一个顶点或者边长为中心对称点或对称轴,进行映射,其与本申请的区别仅为映射的结果不同,本申请映射为立体对称三角形,对比文件1中的对称三角形在同一平面中;(2)为了增加发动机驱动装置的数量,节约飞行器的空间布置,使发动机驱动装置采用多层立体布置方式,在节约布置空间的同时,增加飞行器的升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中驱动装置形成立体对称三角形为多个技术方案中的一个优选实施例,对比文件1公开的三角形驱动装置及其映射组合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其他实施例的发明构思,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平面三角形驱动装置布置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存在相应的驱动装置布置不紧凑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为了提高驱动效率,将驱动装置多层立体布置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形成立体对称三角形布置从而解决了其技术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2 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以三角形排列的驱动装置模块为基础向空间方向映射排列组合成由多台驱动装置组成的驱动装置组合体;映射排列组合的方法用以下几何方法表述,三角形ABC为等边三角形,以三角形中的任意一个顶点或者边长为中心对称点或者对称轴均可做出其立体对称三角形,以此类推,可以得到由等边三角形构成的立体几何结构”;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常规推理可以确定的或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以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或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8、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多台驱动装置组合产生驱动力的系统,该系统包括由驱动装置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方法组成的驱动装置组合体,由于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驱动装置组合体也是呈立体结构布置,而该立体结构也是以三角形单元格构成的,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本申请的立体几何结构的顶点均设置驱动装置、而对比文件1的发动机呈三角形排列仅出现在一个平面上,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的立体几何结构的顶点均设置驱动装置并未在权利要求中限定,因此,不予考虑,其次,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三角形单元格构成三维框架且驱动装置设置在节点处的情况下,驱动装置是设置在每一个节点还是部分节点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常规设置可以确定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节省空间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是在复审请求时提交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立体几何结构的各节点为驱动装置的位置;所述驱动装置之间的连接方式为如下的方式中的一种:(1)所述驱动装置之间由连接件连接,连接件采用骨架,所述骨架连接是活动连接;(2)所述驱动装置之间以面状体镂空方式连接,所述驱动装置镶嵌安装于其镂空空间中;所述驱动装置分别连接驱动力转换装置通过驱动力输出轴向外输出驱动作用力,或将所述驱动装置产生的驱动力组合后,连接驱动力转换装置通过组合力输出轴向外输出驱动作用力”,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7-8,并对其余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驱动装置设置在节点处”;本申请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大大缩小保护范围,修改后增加的技术特征都是对比文件1中未涉及的,而且都具有有益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多台驱动装置组合产生组合驱动力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a.驱动装置以三角形布局排列,组成三角形驱动装置模块;
b.以三角形排列的驱动装置模块为基础向空间方向映射排列组合成由多台驱动装置组成的驱动装置组合体;
c.驱动装置组合体中驱动装置的数量为N台,N≥3,
所述映射排列组合的方法用以下几何方法表述,
三角形ABC为等边三角形,以三角形中的任意一个顶点或者边长为中心对称点或者对称轴均可做出其立体对称三角形,以此类推,可以得到由等边三角形构成的立体几何结构,所述立体几何结构的各节点为驱动装置的位置;
所述驱动装置之间的连接方式为如下的方式中的一种:
(1)所述驱动装置之间由连接件连接,连接件采用骨架,所述骨架连接是活动连接;
(2)所述驱动装置之间以面状体镂空方式连接,所述驱动装置镶嵌安装于其镂空空间中,
所述驱动装置分别连接驱动力转换装置通过驱动力输出轴向外输出驱动作用力,或将所述驱动装置产生的驱动力组合后,连接驱动力转换装置通过组合力输出轴向外输出驱动作用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三角形驱动装置模块中的相邻驱动装置之间的空间距离相等。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几何结构中的各节点视为驱动装置的位置,重合处视为共用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组合体中驱动装置的数量及安装位置可任意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驱动装置组合体中,三角形模块中的驱动装置的数量可以根据需要有所增减。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驱动装置组合体中相邻驱动装置之间距离≥0。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驱动装置组合体中除去驱动装置占用的区域以外的区域均为其他装置的安装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驱动装置的驱动形式有:电力驱动、内燃机驱动、液力与液压驱动、气力驱动、人力驱动以及复合驱动。
9. 一种多台驱动装置组合产生组合驱动力的系统,该系统包括由驱动装置根据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方法组成的驱动装置组合体。”
合议组于2019年04 月2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以三角形排列的驱动装置模块为基础向空间方向映射排列组合成由多台驱动装置组成的驱动装置组合体;映射排列组合的方法用以下几何方法表述,三角形ABC为等边三角形,以三角形中的任意一个顶点或者边长为中心对称点或者对称轴均可做出其立体对称三角形,以此类推,可以得到由等边三角形构成的立体几何结构;(2)驱动装置之间的连接方式为连接件连接,连接件采用骨架时,骨架连接是活动连接,或者驱动装置之间以面状体镂空方式连接,驱动装置镶嵌安装于其镂空空间中;(3)驱动装置输出驱动作用力是分别连接驱动力转换装置通过驱动力输出轴向外输出,或将驱动装置产生的驱动力组合后,连接驱动力转换装置通过组合力输出轴向外输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常规推理可以确定的或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以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多台驱动装置组合产生驱动力的系统,该系统包括由驱动装置根据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方法组成的驱动装置组合体,由于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驱动装置设置在节点处”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电动机作为驱动装置驱动螺旋桨的内容,而驱动装置连接驱动力转换装置通过驱动力输出轴向外输出作用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输出动力的需要进行的一种常规设置,并且驱动装置是分别输出作用力还是组合后输出作用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at the upper nodes 1b f”的意思是“在上节点1b f”处,“在上节点”并不等同于“驱动装置设置在节点处”,因此,“驱动装置设置在节点处”并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2)在没有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为活动骨架是常规的连接方式,也不能认为面状体镂空方式连接是常规的连接方式;(3)“驱动装置分别连接驱动力转换装置通过驱动力输出轴向外输出驱动作用力,或将所述驱动装置产生的驱动力组合后,连接驱动力转换装置通过组合力输出轴向外输出驱动作用力”,这是结合本申请的构架进行的特殊设计;(4)复审请求人的另一申请“201510363831.X”在审查中引用的也是同一篇对比文件1,该案件在经过第四次审查意见后,获得了原审查部门的认可,专利申请被授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摘要,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7页、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台驱动装置组合产生组合驱动力的方法。
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01]、 [0007]-[0025]、[0049]、[0069]-[0072]、[0096]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飞行器,该飞行器具有多台驱动装置,其实质也公开了一种多台驱动装置组合产生组合驱动力的方法,通过优选的大量电动机(至少12个),即使高达30%的电动机发生故障,也可以实现稳定的姿态控制和受控的紧急着陆。所有系统都可以采用冗余设计,以便在发生故障时进行更换,其中,该飞行器具有多个电动机和螺旋桨,这些电动机和螺旋桨相同且冗余并且基本上布置在表面或平面中,其中每个螺旋桨都分配有单独的电动机,飞行器100包括框架结构1,其由多个抗拉和抗压杆1a形成,杆1a基本上形成整体六边形布置的三角形“单元格”并且在节点1b处彼此链接,从而产生三维网格结构形式的三维空间框架(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驱动装置以三角形布局排列,组成三角形驱动装置模块);如图2所示,在共同平面中的框架结构1的上部节点1b处,布置有总共18个螺旋桨2,每个螺旋桨2无齿轮地联接到相关联的电动机3并且由该电动机直接驱动。而且从图1中可以明确地看出,电动机3设置在节点1b处,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框架结构1由多个抗拉和抗压杆1a形成, 杆1a基本上形成整体六边形布置的三角形“单元格”并且在节点1b处彼此连接”(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9段),该杆1a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骨架,由此可见,“驱动装置之间由连接件连接,连接件采用骨架”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多个驱动装置,驱动装置为电动机,电动机给螺旋桨提供动力,每个螺旋桨都分配有单独的电动机,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驱动装置向外输出驱动作用力;
因此,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以三角形排列的驱动装置模块为基础向空间方向映射排列组合成由多台驱动装置组成的驱动装置组合体;映射排列组合的方法用以下几何方法表述,三角形ABC为等边三角形,以三角形中的任意一个顶点或者边长为中心对称点或者对称轴均可做出其立体对称三角形,以此类推,可以得到由等边三角形构成的立体几何结构;(2)驱动装置之间的连接方式为连接件连接,连接件采用骨架时,骨架连接是活动连接,或者驱动装置之间以面状体镂空方式连接,驱动装置镶嵌安装于其镂空空间中;(3)驱动装置输出驱动作用力是分别连接驱动力转换装置通过驱动力输出轴向外输出,或将驱动装置产生的驱动力组合后,连接驱动力转换装置通过组合力输出轴向外输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形成空间立体几何结构以及驱动装置如何布置及如何向外输出作用力;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中由杆1a形成整体六边形布置的三角形“单元格”并且在节点1b处彼此连接,从而产生三维网格结构形式的三维空间框架,驱动装置设置在节点处,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驱动装置组合体也是呈立体结构布置,而该立体结构也是由三角形单元格构成的,也就是说多个三角形构成的立体几何结构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则在此基础上,如何通过一个三角形映射出三角形构成的立体几何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推理可以确定的,对于“三角形为等边三角形”,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驱动装置模块呈三角形排列,驱动装置设置在三角形的顶点,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然将三角形设置为等边三角形更利于保持结构的平衡,因此,三角形设置为等边三角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对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驱动装置之间由连接件连接,连接件采用骨架”,则骨架之间采用固定连接还是活动连接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连接方式,而驱动装置之间以面状体镂空方式连接,驱动装置镶嵌安装于其镂空空间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连接方式;
对区别技术特征(3),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驱动装置向外输出驱动作用力,而驱动装置连接驱动力转换装置通过驱动力输出轴向外输出作用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输出动力的需要进行的一种常规设置,而驱动装置是分别输出作用力还是组合后输出作用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三角形驱动装置模块中的相邻驱动装置之间的空间距离相等”,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驱动装置模块呈三角形排列,驱动装置设置在三角形的顶点,则为了保持结构平衡,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相邻驱动装置之间的空间距离设置为相等,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几何结构中的各节点视为驱动装置的位置,重合处视为共用位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驱动装置设置在三角形的顶点(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而将重合处视为共用位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组合体中驱动装置的数量及安装位置可任意设置”,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置了多台驱动装置,驱动装置模块呈三角形布置且驱动装置设置在三角形顶点的情况下,驱动装置的数量及安装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常规设置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驱动装置组合体中,三角形模块中的驱动装置的数量可以根据需要有所增减”,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置了多台驱动装置,驱动装置模块呈三角形布置的情况下,驱动装置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常规设置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驱动装置组合体中相邻驱动装置之间距离≥0”,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2中可以看出,驱动装置组合体中相邻驱动装置之间的距离大于0,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驱动装置组合体中除去驱动装置占用的区域以外的区域均为其他装置的安装位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除驱动装置外还包括其他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73-0077段,附图1-2),则将这些其他装置设置在驱动装置占用的区域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驱动装置的驱动形式有:电力驱动、内燃机驱动、液力与液压驱动、气力驱动、人力驱动以及复合驱动”,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池等形式的电能存储器5连接到电动机3并用于向它们供应电能”(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74段),因此,驱动装置的驱动形式为电力驱动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而其他驱动形式也是本领域技术常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多台驱动装置组合产生驱动力的系统,该系统包括由驱动装置根据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方法组成的驱动装置组合体。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多台驱动装置的飞行器,利用多台驱动装置组合产生驱动力,相当于公开了该权利要求中多台驱动装置组合产生驱动力的系统,该系统包括由驱动装置组成的驱动装置组合体,而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方法如上述审查意见所述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螺旋桨布置在节点lb处,螺旋桨联接到电动机且由电动机直接驱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9段),并且从图1中可以看出,电动机3也设置在节点lb处,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表述“at the upper nodes 1b”,其含义是在上部节点1b处,但上部节点处的实质也是在节点处,因此,“驱动装置设置在节点处”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2)由上述审查意见2.1所述,“驱动装置之间由连接件连接,连接件采用骨架”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而活动连接和固定连接都是本领域常规的连接方式,将连接方式选择为活动连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性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且说明书中明确记载“驱动装置之间如果以骨架方式连接,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活动连接”,由此也可以看出,两种连接方式均可以采用,连接方式的选择对于采用骨架连接驱动装置不会产生影响,因此,连接件采用骨架时,骨架连接是活动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选择可以确定的,而“驱动装置之间以面状体镂空方式连接,驱动装置镶嵌安装于其镂空空间中”也只是连接方式及驱动装置位置的改变,但该连接方式及位置设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变型可以确定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3)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电动机作为驱动装置驱动螺旋桨,而驱动装置连接驱动力转换装置通过驱动力输出轴向外输出作用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输出动力的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而驱动装置是分别输出作用力还是组合后输出作用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4)复审请求人的另一申请“201510363831.X”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发明创造,而评价一项发明创造如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判断本申请的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其他申请已授权的理由不能作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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