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41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527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30412.0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扬州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伟
合议组组长:代玲莉
参审员:林丹丹
国际分类号:C04B28/04,C04B38/08,C04B18/16,C04B14/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引入上述区别特征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30412.0,名称为“一种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扬州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36段;以及其于2017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硅藻土透水混凝土水质净化效果研究”,吴正光等,硅酸盐通报,第34卷,第12期,第3586-3591、3595页,公开日:2015年12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其特征在于其组分及质量百分比为:改性再生骨料74%~82%、水泥10%~16%、硅藻土2%~4%、复合外加剂0.86%~1.21%、水5%~8%;
将粒径为15~25mm的再生骨料投入掺硅藻土水泥净浆中搅拌,得到改性再生骨料,后进行空气养护,所述掺硅藻土水泥净浆为硅藻土、水泥与水的混合物,其流动度为160~180mm,其中硅藻土掺量为水泥质量的3%~5%,硅藻土细度为200~325目;
复合外加剂为0.2%~0.3%ZS-2型植生外加剂、0.66%~0.9%的硅灰、0.054‰~0.059‰的葡萄糖酸钠混合配制,以上材料质量均为占总质量的百分比;
所述水泥与硅藻土混合物形成胶凝材料,硅藻土煅烧温度为600~800℃,细度100目;水泥采用P.0 42.5或52.5水泥。
2. 一种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如下:
首先,在搅拌装置中加入全部的改性再生骨料和水,使改性再生骨料表面湿润;
其次,加入一半的水泥和硅藻土,搅拌均匀;
最后,把剩下的水、水泥、硅藻土以及复合外加剂加入搅拌装置搅拌均匀放到振动装置振动成型、养护得到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
所述的改性再生骨料、水泥硅藻土、复合外加剂、水的质量百分比为:改性再生骨料74%~82%、水泥10%~16%、硅藻土2%~4%、复合外加剂0.86%~1.21%、水5%~8%;
在标准振动装置振动时间为10~20秒。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成型后放到标准养护室或者包裹保鲜膜后放到室外养护。”
申请人扬州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意见陈述书。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其特征在于其组分及质量百分比为:改性再生骨料74%~82%、水泥10%~16%、硅藻土2%~3%、复合外加剂0.86%~1.21%、水5%~8%;
将粒径为15~25mm的再生骨料投入掺硅藻土水泥净浆中搅拌,得到改性再生骨料,后进行空气养护,所述掺硅藻土水泥净浆为硅藻土、水泥与水的混合物,其流动度为160~180mm,其中硅藻土掺量为水泥质量的3%~5%,硅藻土细度为200~325目;
复合外加剂为0.2%~0.3%ZS-2型植生外加剂、0.66%~0.9%的硅灰、0.054‰~0.059‰的葡萄糖酸钠混合配制,以上材料质量均为占总质量的百分比;
所述水泥与硅藻土混合物形成胶凝材料,硅藻土煅烧温度为600~800℃,细度100目;水泥采用P.O 42.5或52.5水泥。
2. 一种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如下:
首先,在搅拌装置中加入全部的改性再生骨料和水,使改性再生骨料表面湿润;
其次,加入一半的水泥和硅藻土,搅拌均匀;
最后,把剩下的水、水泥、硅藻土以及复合外加剂加入搅拌装置搅拌均匀放到振动装置振动成型、养护得到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
所述的改性再生骨料、水泥硅藻土、复合外加剂、水的质量百分比为:改性再生骨料74%~82%、水泥10%~16%、硅藻土2%~4%、复合外加剂0.86%~1.21%、水5%~8%;
在标准振动装置振动时间为10~20秒。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成型后放到标准养护室或者包裹保鲜膜后放到室外养护。”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1)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满足植物生长需要的混凝土。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研究混凝土对水质净化效果的影响,而植生混凝土不仅需要一定的空隙度还需要有较高的强度和合适的酸碱度,如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同时具有较高强度和酸碱适宜的混凝土,使其能够满足植物生长的需要,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给出了同时添加硅灰、聚羧酸减水剂和葡萄糖酸钠,而本申请中并没有添加减水剂,葡萄糖酸钠的用量也仅仅为对比文件1的十分之一;省略了减水剂本申请的用水量并没有增加,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大幅度减少葡萄糖酸钠的技术启示。(3)公知常识证据给出的对再生骨料改性的作用是用于钢筋混凝土,而不是植生型混凝土。而且公知常识证据中对再生骨料进行改性的常规改性剂是粉煤灰、硅粉、防水剂等,并没有给出添加哪种改性剂能够得到适合植物生长的混凝土的技术启示。基于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将硅藻土用于改性再生骨料。(4)本申请的混凝土强度可以达到7.7-8MPa,在混凝土表面覆土3-5cm,撒播黑麦草草种,30-40天可成坪自然生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6月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再生骨料为改性再生骨料,改性方法为15-25mm骨料投入硅藻土水泥净浆中搅拌后进行空气养护,限定了净浆的组成、流动度以及其中硅藻土掺量和细度,水泥还可选择PO42.5;(2)复合外加剂中包含0.2-0.3%ZS-2植生外加剂,不含聚羧酸减水剂,葡萄糖酸钠和硅藻土含量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再生混凝土的强度以及改善植物生长条件。对于区别(1),采用水泥浆液对再生骨料进行浸泡强化改性处理以提高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的水泥浆中即包括硅藻土,因此直接使用掺更细的硅藻土的水泥净浆改性再生骨料是容易想到的,而空气养护为常规的干燥和养护方式,骨料的粒径15-25mm为常规范围,容易作出选择,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胶凝材料流动度控制在160-180mm(参见第3587页第2.2.2部分),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包裹骨料时直接使用该流动度的水泥浆,而硅藻土掺量以及具体细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水泥采用PO52.5的基础上,根据强度需要选择强度等级为42.5的同品种水泥是容易的。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复配增强剂,能够满足植生型生态混凝土的强度要求(参见摘要)。可见对比文件1的多孔混凝土即可作为植生混凝土,而在植生混凝土中添加ZS-2型植生外加剂以调控碱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聚羧酸减水剂用于调节混凝土拌合物用水量、流动性等,是混凝土中常用的外加剂,可根据需要选择添加,当不添加时其效果也随即消失。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的制备方法。根据性能需要对再生骨料进行改性处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的混合制备方法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采用标准养护室养护或包裹保鲜膜室外养护的方式均为常规的养护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为一种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包括两个方面性能,其一为强度和碱度,以满足植物生长需要,其二为孔隙率和污染物去除率。对比文件1同样是一种硅藻土多孔混凝土,虽然主要研究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去除能力,以满足净水目的,但同时也公开了满足植生型生态混凝土的强度要求。可见,对比文件1的多孔混凝土同样可作为植生混凝土,并且植生混凝土作为一种公知的生态混凝土,需要降低混凝土碱度,满足植物生长的碱性需求是公知的需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添加降低碱度的外加剂来调整碱度,从而满足植物生长需要。
(2)ZS系生态混凝土外加剂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外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适用于植生混凝土,具有降低混凝土碱度的作用(例如“煤矸石植生生态混凝土的制备和性能研究”,徐荣进等,混凝土与水泥制品,2013年第5期,81-84页,2013年5月31日;CN102320781A;CN102584127A)。为降低混凝土碱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添加现有技术中已知具有该功能的ZS-2外加剂。同时由于ZS-2植生外加剂是由矿物微粉、减水剂、木质素磺酸等多种外加剂复配而成,其中也包含减水剂,因而添加该外加剂后容易想到不再单独添加减水剂。同样,ZS-2植生外加剂中含有的木质素磺酸与葡萄糖酸钠作用相同,均为缓凝组分,在添加该外加剂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减少葡萄糖酸钠的含量。至于具体的葡萄糖酸钠的适宜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结合常规试验来确定。结合本申请的说明书,也没有试验证据能够表明上述参数的调整给本申请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再生骨料与天然骨料相比,具有孔隙率大,吸水性强,强度低等特点,本申请利用再生骨料配制的植生混凝土也需要有良好的强度,骨料的强度直接影响配制得到的混凝土得强度,因此为了提高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提高再生骨料强度的方法。利用浆液对再生骨料浸泡、干燥等处理,以改善再生骨料的孔隙结构来提高再生骨料质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绿色混凝土”,姚武,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07页,2006年1月31日),虽然上述公知常识中再生骨料的改性不是用于植生混凝土中,但是植生混凝土的骨料强度的改性需求与普通混凝土一样,且二者改性都是为了提高强度,因此改性方法也可以通用。至于改性的浆液组成,公知常识证据中已经公开为改善水泥浆液性能,也可向其中掺入适量的其他物质,如超细矿物质(粉煤灰、硅灰等)……而硅藻土与硅灰、粉煤灰作为混凝土中均常用的矿物掺合料,且在对比文件1的水泥浆中即包括硅藻土的基础上,为了简化原料种类,直接使用掺硅藻土超细矿物的水泥浆料改性再生骨料是容易想到的。结合本申请的说明书,也无试验数据能够表明采用上述水泥浆给本申请在植物生长方面或者其他方面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对比文件1的表9中可以看出当硅藻土含量为20%时,得到的混凝土强度为8.4MPa,当硅藻土含量为10%时,得到的混凝土强度为9.6MPa。而且通过添加降低碱性的外加剂,使得硅藻土混凝土更适合植物生长,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其特征在于其组分及质量百分比为:改性再生骨料74%~82%、水泥10%~16%、硅藻土2%~3%、复合外加剂0.86%~1.21%、水5%~8%;
将粒径为15~25mm的再生骨料投入掺硅藻土水泥净浆中搅拌,得到改性再生骨料,后进行空气养护,所述掺硅藻土水泥净浆为硅藻土、水泥与水的混合物,其流动度为160~180mm,其中硅藻土掺量为水泥质量的3%~5%,硅藻土细度为200~325目;
复合外加剂为0.2%~0.3%ZS-2型植生外加剂、0.66%~0.9%的硅灰、0.054‰~0.059‰的葡萄糖酸钠混合配制,以上材料质量均为占总质量的百分比;
所述水泥与硅藻土混合物形成胶凝材料,硅藻土煅烧温度为600~800℃,细度100目;水泥采用P.O 42.5或52.5水泥;
所述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的制备方法,步骤如下:
首先,在搅拌装置中加入全部的改性再生骨料和水,使改性再生骨料表面湿润;
其次,加入一半的水泥和硅藻土,搅拌均匀;
最后,把剩下的水、水泥、硅藻土以及复合外加剂加入搅拌装置搅拌均匀放到振动装置振动成型、养护得到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
在标准振动装置振动时间为10~20秒。
2. 一种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如下:
首先,在搅拌装置中加入全部的改性再生骨料和水,使改性再生骨料表面湿润;
其次,加入一半的水泥和硅藻土,搅拌均匀;
最后,把剩下的水、水泥、硅藻土以及复合外加剂加入搅拌装置搅拌均匀放到振动装置振动成型、养护得到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
所述的改性再生骨料、水泥硅藻土、复合外加剂、水的质量百分比为:改性再生骨料74%~82%、水泥10%~16%、硅藻土2%~3%、复合外加剂0.86%~1.21%、水5%~8%;
在标准振动装置振动时间为10~20秒。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成型后放到标准养护室或者包裹保鲜膜后放到室外养护。”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
(1)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满足植物生长需要的混凝土。对比文件1侧重强度和重金属的去除率,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利用对比文件1的混凝土适宜植物生长的技术启示。
(2)公知常识证据给出的是粉煤灰和硅灰作为骨料改性组分,并没有给出硅藻土作为骨料改性组分,更没有给出硅藻土用于骨料改性能够得到适宜植物生长的混凝土的技术启示。
(3)本申请通过限定再生骨料的改性方法,改善了骨料性能,通过限定各原料的添加顺序,混合均匀,提高强度,降低碱度。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均没有给出添加顺序与混凝土强度和碱度之间存在联系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知晓如何设置添加顺序才能得到强度和酸碱度均符合要求的混凝土。本申请先将改性骨料润湿,提高流动性,同时激发性能,从而有利于提高混凝土强度,然后分批次加入水泥和硅藻土,避免一次性加入造成的结块和混料不均的问题,加入复合外加剂后搅拌均匀,经振动10-20秒后使各原料充分接触,借助原料组成和配比得到适宜植物生长的混凝土。
(4)本申请通过原料组成和制备方法的限定,提高了强度,降低了碱度,满足了植物生长需要,其强度达到7.7-8MPa,在混凝土表面覆土3-5cm,撒播黑麦草草种,30-40天可成坪自然生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3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36段;以及其于2019年6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引入上述区别特征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配合比为(kg/m3):再生骨料1516.44,水泥249.17,硅藻土62.29,水130.82(参见第3587页表4编号A2-2);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第3590页第1行):在各硅藻土最佳配比下(参见第3590页表8可知,编号A2-2为最佳配比之一),复掺5%硅灰、0.4%聚羧酸减水剂及0.3%葡萄糖酸钠(外掺指的是占胶凝材料用量的百分比值,即相当于:硅灰311.46×5%=15.57,聚羧酸减水剂1.25,葡萄糖酸钠0.93)。水泥采用P.O52.5普通硅酸盐水泥,硅藻土选用煅烧温度为600-800℃,细度为100目、150目两种硅藻土(参见第3587页第1-2行)。
因而对比文件1的上述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配比相当于:再生骨料76.7%,水泥12.6%,硅藻土3.2%,水6.6%、复合外加剂0.9%(硅灰0.79%、聚羧酸减水剂0.06%、葡萄糖酸钠0.05%)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再生骨料为改性再生骨料,改性方法为15-25mm骨料投入硅藻土水泥净浆中搅拌后进行空气养护,限定了净浆的组成、流动度以及其中硅藻土掺量和细度,水泥还可选择PO42.5;(2)复合外加剂中包含0.2-0.3%ZS-2植生外加剂,不含聚羧酸减水剂,葡萄糖酸钠和硅藻土含量不同;(3)限定了各原料的添加搅拌顺序、振动成型及振动时间、养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再生混凝土的强度以及改善植物生长条件。
对于区别特征(1),采用水泥浆液对再生骨料进行浸泡强化改性处理以提高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再生骨料的改性强化处理方案包括化学浆液处理,该法是采用较高标号水泥和水按一定比例调成素水泥浆液,为了改善水泥浆液的性能也可向其中掺入适量的其他物质,如超细矿物质(粉煤灰、硅粉等)或防水剂或硫铝酸钙类膨胀剂。利用浆液对再生骨料浸泡、干燥等处理,以改善再生骨料的孔隙结构来提高再生骨料质量(参见“绿色混凝土”,姚武,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07页,2006年1月31日)。”对比文件1中的水泥浆中即包括硅藻土,因而在上述公知技术表明可以采用掺入超细矿物质的水泥浆液浸泡再生骨料强化处理的基础上,直接使用掺更细的硅藻土的水泥净浆改性再生骨料是容易想到的,而空气养护为常规的干燥和养护方式,骨料的粒径15-25mm为常规范围,容易作出选择,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胶凝材料流动度控制在160-180mm(参见第3587页第2.2.2部分),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包裹骨料时直接使用该流动度的水泥浆,而硅藻土掺量以及具体细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水泥采用PO52.5的基础上,根据强度需要选择强度等级为42.5的同品种水泥是容易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复配增强剂,能够满足植生型生态混凝土的强度要求(参见摘要)。可见对比文件1的多孔混凝土即可作为植生混凝土,而在植生混凝土中添加ZS-2型植生外加剂以调控碱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以及具体的植生外加剂的组成,例如植生外加剂中含有减水剂以及缓凝剂,调整不另外添加减水剂,以及减少葡萄糖酸钠的用量,这也是容易的。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硅藻土的用量可以为10%(参见表9),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调整适宜的硅藻土用量,这也是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3),先用水润湿再生骨料表面,再加入一半水泥浆搅拌均匀后,再与剩下原料一起搅拌均匀是本领域制备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常规搅拌步骤,而振动成型以及养护均为混凝土的常规制备步骤,具体的振动时间可根据需要选择确定。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去污型硅藻土多孔再生混凝土,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评述时所引用的内容。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硅藻土的用量不同,采用了改性骨料,还限定了各原料的添加搅拌顺序、振动成型及振动时间、养护。
对于上述区别,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采用标准养护室养护或包裹保鲜膜室外养护的方式均为常规的养护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的混凝土也是一种植生型生态混凝土,并且植生混凝土作为一种公知的生态混凝土,需要降低混凝土碱度,满足植物生长的碱性需求是公知的需求。虽然对比文件1是侧重植生型生态混凝土的强度和重金属去除率,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普遍需求能够想到调整碱度,使其更好的满足植物生长需要。
(2)硅藻土与粉煤灰、硅灰都是常规的掺合料的种类(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市政材料员专业与实操”,《市政材料员专业与实操》编写组,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5年4月30日),因此在粉煤灰和硅灰能够作为骨料的改性组分,且在对比文件1的水泥浆中即包括硅藻土的基础上,为了简化原料种类,直接使用掺硅藻土超细矿物的水泥浆料改性再生骨料是容易想到的。而用硅藻土改性结合本申请的说明书并没有实验数据能够证明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再生骨料与天然骨料相比,具有孔隙率大,吸水性强,强度低等特点,本申请利用再生骨料配制的植生混凝土也需要有良好的强度,骨料的强度直接影响配制得到的混凝土得强度,因此为了提高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提高再生骨料强度的方法。利用浆液对再生骨料浸泡、干燥等处理,以改善再生骨料的孔隙结构来提高再生骨料质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再生骨料吸水性强,使用之前先润湿,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原料的混合顺序是本领域为了提高混合均匀性而进行的常规手段。结合说明书,并没有实验数据能够证明上述常规的原料混合顺序的调整给本申请在碱度、强度或者其他方面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对比文件1的表9中可以看出当硅藻土含量为20%时,得到的混凝土强度为8.4MPa,当硅藻土含量为10%时,得到的混凝土强度为9.6MPa。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添加降低碱性的外加剂,使得硅藻土混凝土更适合植物生长,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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