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802
决定日:2019-07-26
委内编号:1F2698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05452.4
申请日:2016-06-28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卢静
合议组组长:白秀梅
参审员:杨勤之
国际分类号:H05K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之间存在区别,而该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05452.4,名称为“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
PCB板,所述PCB板设在所述壳体内,所述PCB板上设有适于与所述壳体连接的第一连接件;和
闪光灯组件,所述闪光灯组件设在所述PCB板上且与所述PCB板连接,所述闪光灯组件设在靠近所述第一连接件的位置处以在所述闪光灯组件闪光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热量通过所述第一连接件传导至所述壳体并利用所述壳体向外辐射热量,所述闪光灯组件与所述第一连接件之间的距离为L,所述L满足:1.0≤L≤3.0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件为由导热材料制成的导热连接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件为金属连接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PCB板上设有安装孔,
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焊盘,所述焊盘焊接在所述安装孔内,所述第一连接件的一端与所述焊盘焊接;和
第二连接件,所述第二连接件的一端与所述焊盘焊接,另一端与所述闪光灯组件的引脚焊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件为铜皮。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件为螺钉。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为金属壳体。”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614918A,公布日为2015年05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2209432A,公布日为2011年10月05日。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闪光灯设置在PCB电路板上,第一连接件设置在PCB电路板上;(2)闪光灯组件与在第一连接件之间的距离为L,其满足:1.0≤L≤3.0mm,第一连接件将闪光灯产生的热量导向壳体并向外辐射。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贴片LED10流焊于PCB上,且LED也常用于闪光灯,由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直接流焊的简单工艺将可以作为闪光灯的LED贴片设置在PCB,即公开了区别特征“闪光灯设置在PCB电路板上”,且直接流焊可以方便装配,因此存在启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于特征“第一连接件设置在PCB电路板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凸柱固定设置于后壳并用于连接闪光灯电路板,当处于连接状态时,凸柱相当于同时设置在了闪光灯电路板和后壳之上,由此,未连接时凸柱具体设置在电路板还是后壳体上均不影响连接的作用,因此,将第一连接装置设置在PCB板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金属导热螺钉将承载LED的PCB固定于背板上的技术方案,并利用金属螺钉提高PCB的导热性能。由于LED灯常用作移动终端的闪光灯,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遇到“对闪光灯和PCB板进行散热”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利用金属导热螺钉作为第一连接件,将LED贴片的热量传导向金属基板层1(可类比本申请的壳体)和导热绝缘层,因此存在启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距离越近热传导效率越高,而为了提高散热效果,将第一连接件设置在临近闪光灯组件的位置,如具体将距离设置在1至3毫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散热效果可以预期,具体的距离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4、5、7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根据说明书相关内容和权利要求3-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权利要求3-4,同时对权利要求书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将闪光灯灯罩固定在后壳组件上,并将闪光灯固定在闪光灯电路板上,是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如何提高闪光灯与闪光灯灯罩的装配精度以避免出现偏位现象”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将闪光灯直接设置在主电路板上则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1后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贴片LED流焊于PCB上”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2)对比文件1的凸柱不是金属连接件,其作用也与本申请中的第一连接件不同,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1后,没有动机将凸柱修改为金属连接件;且对比文件2中的金属螺钉穿设在安装孔内,通过金属螺钉与基板层1和绝缘层2直接接触导热来实现对PCB板的散热。对比文件2利用金属螺钉进行散热的方式和对象与本申请不同;(3)本申请闪光灯组件的热量的传递过程为:闪光灯组件的引脚→第二连接件→焊盘→第一连接件→壳体;对比文件2中LED的热量传递过程为:LED→线路层→导热绝缘层→金属螺钉→背板;即对比文件2通过对PCB板的基板层和绝缘层的材质进行改进来提高散热效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
PCB板,所述PCB板设在所述壳体内,所述PCB板上设有适于与所述壳体连接的第一连接件;和
闪光灯组件,所述闪光灯组件设在所述PCB板上且与所述PCB板连接,所述闪光灯组件设在靠近所述第一连接件的位置处以在所述闪光灯组件闪光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热量通过所述第一连接件传导至所述壳体并利用所述壳体向外辐射热量,所述闪光灯组件与所述第一连接件之间的距离为L,所述L满足:1.0≤L≤3.0mm,所述第一连接件为金属连接件,所述PCB板上设有安装孔,
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焊盘,所述焊盘焊接在所述安装孔内,所述第一连接件的一端与所述焊盘焊接;和
第二连接件,所述第二连接件设置在PCB板的一侧表面上,所述第二连接件的一端与所述焊盘焊接,另一端与所述闪光灯组件的引脚焊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件为由导热材料制成的导热连接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件为铜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件为螺钉。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为金属壳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用于解决对比文件1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并不必然不能够被替代和改进,虽然其不能继续解决对比文件1本身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该方案依然是闪光灯装配中的一种可行的技术方案,不存在相反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的散热路径为:LED线路层(即可类比本申请闪光灯组件的引脚)->导热绝缘层2(即本申请的第二连接件)-> 金属螺钉(即本申请的第一连接件)-> 背板8(即本申请的壳体),即散热路径与本申请的散热路径相同,因此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本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两者技术领域不同,不具有结合的启示,并且均未提及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提高闪光灯组件的散热效果”;(2)在众多影响散热性能的参数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闪光灯组件与第一连接件之间的距离L满足:1.0≤L≤3.0mm”;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通过进一步设置“第二连接件”来提高闪光灯组件的散热效果,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614918A,公布日为2015年05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2209432A,公布日为2011年10月0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闪光灯组件及电子设备,包括:主电路板60和闪光灯组件,主电路板60和闪光灯组件电连接,用于驱动闪光灯组件;闪光灯组件包括后壳组件10(相当于“壳体”)、闪光灯20(相当于“闪光灯组件”)、闪光灯灯罩30和闪光灯电路板40(相当于“PCB板”),闪光灯灯罩30固定在后壳组件10上,闪光灯20固定在闪光灯电路板40上(相当于“闪光灯组件设在PCB板上且与PCB板连接”),闪光灯电路板40 固定在后壳组件10上(相当于“PCB板设在壳体内”)并与主电路板电接触以传递驱动信号。即通过将闪光灯灯罩30固定在后壳组件10上,闪光灯20固定在闪光灯电路板40上,闪光灯电路板40固定在后壳组件10上并与主电路板电接触,缩短了闪光灯20与闪光灯灯罩30装配的尺寸链,提高了二者的装配精度,避免了偏位现象的产生。具体地,后壳组件10上开设有透光孔,闪光灯灯罩30部分伸出于该透光孔内,且另一端抵接在闪光灯电路板40上。闪光灯20贴装在闪光灯电路板40上,容纳于闪光灯灯罩30内并与透光孔对准。同时,后壳组件10的内表面设有多个凸柱11,闪光灯电路板40上设有供凸柱11穿设的通孔41,闪光灯电路板40压设在闪光灯灯罩30上,通过后壳组件10的凸柱11实现闪光灯20与闪光灯灯罩30的精确匹配,通过热熔柱热熔的方式固定闪光灯灯罩30及闪光灯电路板40到后壳组件10上(参见说明书第21-27段,附图1-2)。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PCB板上设有适于与所述壳体连接的第一连接件;第一连接件为金属连接件,PCB板上设有安装孔;焊盘焊接在所述安装孔内,第一连接件的一端与所述焊盘焊接;闪光灯组件设在靠近第一连接件的位置处以在闪光灯组件闪光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热量通过第一连接件传导至所述壳体并利用所述壳体向外辐射热量;闪光灯组件与第一连接件之间的距离为L,所述L满足:1.0≤L≤3.0mm;第二连接件设置在PCB板的一侧表面上,第二连接件的一端与所述焊盘焊接,另一端与闪光灯组件的引脚焊接。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闪光灯闪光时瞬间产生的大量热快速地传导出去,进而提高PCB板的散热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首先,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克服闪光灯与闪光灯灯罩容易产生偏位,不易实现精确对准。由于闪光灯贴装在主电路板上,主电路板固定在前壳上,闪光灯灯罩设置在电池盖上,也就是后壳上,装配过程必须依附主电路板进行定位,而主电路板需要依附前壳定位,闪光灯灯罩必须依附电池盖定位,而电池盖与前壳的配合也不一定很精确,主电路板与前壳的配合也不一定精确,闪光灯灯罩与电池盖的配合也不一定精确,闪光灯与闪光灯灯罩装配的尺寸链长,从而导致了上述技术问题。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通过将闪光灯灯罩30固定在后壳组件10上,闪光灯20固定在闪光灯电路板40上,闪光灯电路板40固定在后壳组件10上并与主电路板电接触,缩短了闪光灯20与闪光灯灯罩30装配的尺寸链,提高了二者的装配精度,避免了偏位现象的产生。即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提出对闪光灯进行散热的需求,也没有涉及对闪光灯进行散热的技术手段。
进一步,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通过设置在后壳组件10的内表面的多个凸柱11穿过设置在闪光灯电路板40上的通孔41实现壳体与PCB的连接,但其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通过热熔柱热熔的方式”固定闪光灯灯罩30及闪光灯电路板40到后壳组件10上,即所述多个凸柱11不是金属连接件,不能实现对闪光灯组件闪光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热进行传导,即对比文件1中的“凸柱11”并不相当于驳回决定所认定的“第一连接件”。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PCB、LED灯条及液晶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4、8、14-26段,附图1-3):LED灯条采用贴片LED10经回流焊于PCB制成,PCB包括基板层1、叠置于该基板层 1的绝缘层2和分布于该绝缘层2的线路3,该绝缘层2和基板层1由安装孔4 所贯穿。该绝缘层上安装孔4周圈设有由阻焊层5覆盖的垫片6,该安装孔4 贯穿该阻焊层5和垫片6。旋紧紧固件7将PCB固设于背板8时,外力先后作用于该阻焊层5和垫片6,即便阻焊层5被紧固件7刮破了,使外力作用于垫片6,从而保护绝缘层2,使其不会暴露在空气中,避免湿气侵袭及骤冷骤热影响,极大地提升了PCB的可靠性。垫片6优选为环形铜片。该环形铜片与线路3的最近距离不超过2mm,以避免短路。而紧固件7最好为穿过安装孔4将PCB固设于背板8的金属螺钉,并使环形铜片的外径大于该金属螺钉的头部直径,以防护绝缘层2。另外,基板层1和绝缘层2分别采用金属基板层和导热绝缘层。再加上金属螺钉的导热作用,使得整个PCB具有优良的散热性能,应用范围更加广泛。
对比文件2解决了现有PCB固定容易对PCB造成破坏,致使其可靠性降低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记载的关于提高PCB散热效果的具体手段为:PCB板的绝缘层2和基板层1由安装孔4 贯穿,旋紧紧固件7(即金属螺钉)将PCB板固设于背板8,基板层1和绝缘层2分别采用金属基板层和导热绝缘层,加上金属螺钉的导热作用,使得整个PCB具有优良的散热性能。其中的“金属螺钉”将PCB板固定于液晶显示器的背板8,而本申请中的第一连接件用于连接PCB板与移动终端的壳体,闪光灯组件闪光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热量通过第一连接件传导至所述壳体并利用所述壳体向外辐射热量;即,对比文件2中的“金属螺钉”与背板固定,但液晶显示器的背板并不能与本申请一样向外辐射热量,对比文件2是通过采用具有金属基板层和导热绝缘层的PCB板结合金属螺钉的导热作用共同提升散热性能,并不是通过壳体向外辐射热量,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金属螺钉”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连接件”;此外,对比文件2中的“导热绝缘层”是PCB板的组成部分,其并不是设置在PCB板一侧表面上的第二连接件,其一端与安装孔的焊盘焊接,另一端与闪光灯组件的引脚焊接。而对比文件2进行散热的对象是液晶显示器中的LED灯条,也不同于本申请的闪光灯,有闪光瞬间产生大量的热需要快速散出的需求。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申请通过设置在PCB侧表面的第二连接件,第二连接件4的一端与焊盘焊接,另一端与闪光灯组件3的引脚焊接,闪光灯组件3闪光时产生的热量,可通过闪光灯组件3的引脚传导至第二连接件4,继而进一步传导至焊盘,随后热量通过焊盘传导至第一连接件21,最后通过第一连接件21传导至壳体1以利用壳体1向外辐射热量,从而提高闪光灯组件3的散热效果,进而提高PCB板2的散热效果,延长闪光灯组件3和PCB板2的使用寿命。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6月2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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