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油液状态监测的光纤传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83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590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81750.X
申请日:2013-12-17
复审请求人:斯凯孚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敏
合议组组长:段瑞玲
参审员:钱凌影
国际分类号:G01J3/42;G01N33/28;G01N21/3577;G01N21/85;G01J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其他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81750.X,名称为“用于油液状态监测的光纤传感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斯凯孚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7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6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3-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9-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11/0249257A1,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3日;
对比文件2:WO2012/058716A1,公开日为2012年05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6月17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附图;2016年07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油液状态监测的检测装置,包括:
光纤,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二端具有端面且所述端面设置有半反射涂层;
传感器主体,具有反射面和能够容纳油液样本的间隙,所述光纤的第二端嵌入所述传感器主体,具有隔所述间隙与所述反射面间隔分开的端面,使得光纤射出的光线可以穿过所述油液样本,并被所述反射面反射回光纤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端面与反射面之间的所述间隙小于1毫米,优选情况下小于0.5毫米,最优情况下大致在0.2毫米左右。
3.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主体由陶瓷材料制成。
4.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纤以至少5毫米的长度被植入传感器主体中。
5.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装置还包括连接到光纤第一端的光源。
6.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装置还包括连接到光纤第一端的干涉仪,被设置用于将所述端面内部反射的第一光信号与反射面反射的第二光信号进行比较。
7. 根据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6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和干涉仪经由光开关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5至权利要求7中的任意权利要求所述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是红外激光源。
9. 一种在机械系统中进行油液状态监测的方法,包括:
将光纤的设置有半反射涂层的端面与反射面以间隔方式进行布置;
提供油液样本来填充所述端面与反射面之间的间隙;
通过光纤向所述端面传输光线,使光线的第一部分在所述端面被内部反射为第一光信号,使光线的第二部分穿过油液,被所述反射面反射进入光纤,成为第二光信号;
分析第一光信号和第二光信号,以确定第二光信号因油液中水的存在而产生的衰减量。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线具有被校准到所述间隙的主频率,使得第一光信号和第二光信号彼此相长干涉。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分析第一光信号和第二光信号的步骤包括扫描频谱,以识别出第一光信号与第二光信号叠加在一起的最大值。
12. 根据权利要求9至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分析第一光信号和第二光信号包括确定第二光信号相对于第一光信号的相对衰减,并将该相对衰减与反映油液中水饱和程度的预定值进行比较。
13. 根据权利要求9至权利要求12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线包括850纳米至1750纳米范围内的红外光。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8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检测装置,进一步包括能够根据权利要求9至13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来分析光信号的控制器。”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光纤,所述光纤的第二端嵌入所述传感器主体,具有隔所述间隙与所述反射面间隔分开的端面,使得光纤射出的光线可以穿过所述油液样本,并被所述反射面反射回光纤中;2、所述端面设置有半反射涂层”;上述区别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一种在机械系统中进行油液状态监测的方法,包括分析第一光信号和第二光信号,以确定第二光信号因油液中水的存在而产生的衰减量”;上述区别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10-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检测装置,进一步包括能够根据权利要求9至13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来分析光信号的控制器,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基于完全相反的技术思路而采用了具有不同结构设置和工作原理的技术方案分别解决“需要特定校准”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将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远离本申请;本申请进一步解决了“需要提高对外部因素的灵敏度,又简化构造”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完全不涉及这样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摒弃使用光纤,对比文件2使用光纤,如果给对比文件1的两个玻璃棒涂覆半反射涂层,将破坏其结构而无法按照其工作原理实施检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2)关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2具有三个端面,需要三个光程的变化,产生三个灵敏度不同的信号,并通过复杂的矩阵进行计算,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用两个信号来监控油液状态,通过光信号的衰减量来判断油液中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检测装置还包括传感器主体,光纤的第二端嵌入传感器主体,传感器主体具有反射面和能够容纳油液样本的间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方法在机械系统中进行;确定第二光信号因油液中水的存在而产生的衰减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至8任一的检测装置,进一步包括能够根据权利要求9至13任一的方法来分析光信号的控制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27行至第11页第4行)检测系统30进一步包括数据处理单元例如计算机,用于运行软件以实施检测方法来分析光信号。因此,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通过几乎切穿整个光纤来产生间隙;相反,本申请是传感器主体具有能够容纳油液样本的间隙,无需切割光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A)光纤,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二端具有端面且所述端面设置有半反射涂层;以及B)传感器主体,具有反射面和能够容纳油液样本的间隙,所述光纤的第二端嵌入所述传感器主体,具有隔所述间隙与所述反射面间隔分开的端面,使得光纤射出的光线可以穿过所述油液样本,并被所述反射面反射回光纤中。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基于完全不同的结构来进行光信号的测量。对比文件2的切穿将破坏光纤结构完整性,使光纤易于弯曲甚至断裂,其中,光纤的弯曲是不期望发生的情况,对比文件2的问题在于,当光离开光纤表面并被相对的反射面反射时,其有可能在间隙内发生偏离而无法返回到光纤中,这种类型的结构将需要连续的校准。权利要求1通过将光纤嵌入在刚性的传感器主体内克服了上述缺陷,光纤将不能相对于传感器主体弯曲或移动,传感器主体具有间隙和全反射的反射面,因而获得了产生非常高幅度的返回信号的有益技术效果。复审通知书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光纤的设置有半反射涂层的端面与反射面以间隔方式进行布置,复审请求人不同意此观点:对比文件2的表面18、20、22都是半反射面;本申请的反射面16是全反射面。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使用光纤,更没有公开使用其端面设置有半反射涂层的光纤。复审通知书认为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传感器主体对光纤进行固定,避免对光纤进行切割以简化构造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人不同意此观点:第一.悬臂32是与壳体50分开的构件,且反射面在悬臂32上,因此,壳体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传感器主体;第二.对比文件2是基于多个凹陷(间隙)在一根光纤内部的技术构思来实现检测,对比文件1是基于一个凹陷(间隙)在两根光传输介质与另一个部件的反射面之间,而且两根光传输介质的反射面和另一个部件的反射面都是倾斜的技术构思来实现检测,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基于不同的工作原理而设计了具有不同结构的检测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即使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也无法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第三.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使用光纤会存在缺陷,因而摒弃使用光纤转而使用两个玻璃棒透镜,基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会明确知晓对比文件1的结构并不适用于光纤,对比文件1将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远离使用光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第四.即使对比文件1的壳体可以相当于传感器主体而且可以将光纤的一端嵌入到壳体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有动机想到不去切割光纤形成凹陷,因而,即使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也无法获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3、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在机械系统中进行油液状态监控,对比文件2中通篇公开的都是需要三个光程,产生三个灵敏度不同的信号,并通过复杂的矩阵进行计算,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任何启示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用于机械系统中进行油液状态的监控;用两个信号来监控油液状态;通过光信号的衰减量来判断油液中水的多少。复审通知书认为仅通过第一光信号和第二光信号来分析监测油液是容易想到的,复审请求人不同意此观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无法想到如何简化三个光信号的方法,从而仅通过选择并确定两个特定信号的相长干扰的频率就能够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4、权利要求13限定了检测可以反映油液中水饱和程度,提供识别游离水在油液中存在的实时结果,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公开或暗示这样的有益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6月17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附图;2016年07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其他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油液状态监测的检测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检测流体参数的检测系统30(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9-23行,流体可以为油液,检测系统相当于用于油液状态监测的检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0行至第19页第2行、说明书附图1-5):包括:光纤(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2行),具有第一端(相当于第二端)和第二端24(相当于第一端),第一端具有端面20且端面20设置有半反射涂层(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7-23行、说明书附图1);第一端还具有反射面22和能够容纳流体样本的凹口16(相当于间隙),光纤具有隔凹口16与反射面22间隔分开的端面20,使得光纤射出的光线可以穿过流体样本,并被反射面22反射回光纤中(参见说明书附图1)。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检测装置还包括传感器主体,光纤的第二端嵌入传感器主体,传感器主体具有反射面和能够容纳油液样本的间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构造。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油液的水含量检测的传感器阵列10(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相当于用于油液状态监测的检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2,0022-0026段、说明书附图1-4):包括:玻璃棒透镜,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第二端具有端面;壳体50(相当于传感器主体),具有反射面30和能够容纳油液样本的间隙DR;玻璃棒透镜的第二端嵌入壳体50。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作用相同,均是简化构造(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也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传感器主体对光纤进行固定、避免对光纤进行切割以简化构造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光纤的第二端嵌入对比文件1中的壳体50,将反射面和间隙由壳体50(相当于传感器主体)构成。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10行)端面20与反射面22之间的凹口16(相当于间隙)为74μm(相当于0.074毫米,在小于1毫米、小于0.5毫米和0.2毫米的数据范围内)。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前述任一权利要求,为了防止腐蚀采用陶瓷材料作为传感器的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壳体的情况下,壳体由陶瓷材料制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材料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了前述任一权利要求,光纤植入传感器主体必然具有一定长度,光纤以至少5毫米的长度被植入传感器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光纤的植入稳定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了前述任一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3)检测系统30还包括连接到光纤第二端(相当于第一端)的光源36。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了前述任一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3)监测系统30还包括连接到光纤第二端(相当于第一端)的用于检测干涉条纹(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21行至第12页第11行)的光检测器38(相当于光干涉仪),被设置用于接收端面20内部反射的第一光信号与反射面22反射的第二光信号并用于计算流体参数。而由于第一光信号未经过流体,第二光信号经过流体,第一光信号与第二光信号的区别必然与流体参数相关,选择将第一光信号与第二光信号进行比较以检测流体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5和6,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2行、说明书附图3)光源36和用于检测干涉条纹(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21行至第12页第11行)的光检测器38(相当于光干涉仪)经由光开光42连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5至7任一,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6-12行、说明书附图4)光源36为激光源,波长为1530-1570nm。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红外激光源。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在机械系统中进行油液状态监测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检测流体参数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9-23行,流体可以为油液,方法相当于进行油液状态监测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0行至第19页第2行、说明书附图1-5):包括:将光纤(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2行)的设置有半反射涂层(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17-23行、说明书附图1)的端面20与反射面22以间隔方式进行布置;提供流体样本来填充端面20与反射面22之间的凹口16(相当于间隙);通过光纤向端面20传输光线,使光线的第一部分在端面20被内部反射为第一光信号,使光线的第二部分穿过流体,被反射面22反射进入光纤,成为第二光信号(参见说明书附图1);分析第一光信号和第二光信号(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1-11行),以确定流体的参数。
可见,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方法在机械系统中进行;确定第二光信号因油液中水的存在而产生的衰减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线监测;通过第二光信号相对第一光信号的衰减量测量油液中水的存在。
对比文件2公开了检测油液参数,而油液常用于机械系统中,为了在线实时监测机械系统中油液的参数,在机械系统中进行监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的第一光信号未经过流体,第二光信号经过流体,第一光信号与第二光信号的区别必然与油液参数相关,通过第二光信号的衰减量确定油液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油液中水的存在是影响油液质量常见的监测参数,且油液中水的存在会导致光信号产生衰减,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光信号衰减量确定油液中水的存在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干涉条纹与凹口16(相当于间隙)的长度和波长相关。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使得光线具有被校准到间隙的主频率是容易想到的,而选择光线的主频率使得第一光信号和第二光信号彼此相长干涉是为了避免相位差干扰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引用了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分析第一光信号和第二光信号的步骤包括分析频谱。而扫描频谱以识别第一光信号和第二光信号叠加在一起的最大值是信号处理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引用了权利要求9至1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1-11行)分析第一光信号和第二光信号以确定油液的参数;而由于第一光信号未经过流体,第二光信号经过流体,第一光信号与第二光信号的区别必然与油液参数相关,通过确定第二光信号相对于第一光信号的相对衰减确定油液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油液中水的存在是影响油液质量常见的监测参数,且油液中水的饱和程度会导致光信号产生衰减,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第二光信号的相对衰减确定油液中水的饱和程度是容易想到的;而通过与预定值进行比较来确定是否超过阈值是本领域的常规数据处理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引用了权利要求9至12任一,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4)光纤包括1530-1570nm范围(相当于红外光,在850纳米至1750纳米的数值范围内)。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至8任一的检测装置,进一步包括能够根据权利要求9至13任一的方法来分析光信号的控制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27行至第11页第4行)检测系统30进一步包括数据处理单元例如计算机,用于运行软件以实施检测方法来分析光信号。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均是通过间隙容纳油液,并通过分析不穿过油液的反射光信号和穿过油液的反射光信号来对油液状态进行检测,其结构是相似的,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述采用完全不同的结构,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仅是构成间隙的手段不同,对比文件2直接切割光纤构成间隙,权利要求1通过传感器主体构成间隙;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2存在的切割光纤产生间隙导致光纤易于弯曲甚至断裂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对构成间隙的手段进行改进;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传感器主体构成间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采用传感器主体构成间隙以克服对比文件2存在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反射面”,并未进一步限定“全反射面”,即使对比文件2的反射面22是半反射面也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反射面;并且,根据对比文件2的附图1可知,光线在反射面22全部反射,并未穿透反射面22而到达表面18。2、第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1)悬臂32通过紧固件34连接到壳体50,并且悬臂32也具有与壳体相同的弧形外表面,与壳体构成了一个整体结构,悬臂32的反射面30与壳体的边界表面21a之间构成容纳油液样本的间隙DR;因此,壳体50和悬臂32构成的整体结构能够相当于传感器主体;第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是对油液样本进行光学检测,且都需要构造间隙容纳油液样本,对比文件1能够给出采用传感器主体构成容纳油液样本的间隙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的工作原理与对比文件2不同并不影响其给出结构上的技术启示;第三.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使用光学玻璃纤维和常规透镜相比,使用玻璃棒透镜提供了可以预测并因此计算光束路径的优点,对比文件1只是客观比较采用玻璃棒透镜和光纤的差距,并未明确教导不能使用光纤,而且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光纤正是现有技术中常用的;第四.对比文件2切割光纤的目的是构成间隙,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传感器主体构成间隙的技术启示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仍然切割光纤构成多余的间隙。3、对比文件2设置三个端面、产生三个信号并通过复杂的矩阵进行计算是为了同时检测多个参数(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3行),当仅需要检测单个参数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1可知,三个信号中只有第二光信号经过油液,第三光信号的光路不经过油液,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容易得出即使不采用第三光信号也能够计算出油液参数;而第二光信号经过油液后产生衰减是公知常识,通过比较第一光信号和第二光信号的衰减量来检测油液的参数是常见的数据处理手段。4、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0行)用于检测油液状态,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用于检测油液中水含量,可以连续测定油液中定量悬浮的游离水的存在(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水饱和程度是反应油液状态或油液中水含量的常见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均能容易想到检测油液中水饱和程度。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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