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排烟机的径流式鼓风机的连接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排烟机的径流式鼓风机的连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439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59209
优先权日:2013-03-11
申请(专利)号:201410087238.2
申请日:2014-03-11
复审请求人:BSH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晓雁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李秀芳
国际分类号:F04D29/053(2006.01);F04D29/2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还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87238.2,名称为“用于排烟机的径流式鼓风机的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BSH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1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9日做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2段(第1-6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第1-3页),以及2018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S52-89703U,公告日为1977年07月05日;
对比文件2:JPS51-36602A,公开日为1976年03月27日;
对比文件3:US2269799A,公开日为1942年01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排烟机(1)的径流式鼓风机(2)的连接装置(10),具有风扇叶轮(11)和用于驱动所述风扇叶轮(11)的轴(18),所述轴具有拧入到所述风扇叶轮(11)的相配合的螺纹(37)中的螺纹(23)和连接到所述螺纹(23)上的凸肩(25),所述凸肩(25)嵌入到所述风扇叶轮(11)的相配合的凸肩(33)中,其中所述凸肩(25)和所述相配合的凸肩(33)的径向部段(26、34)轴向相互抵靠,其中所述相配合的凸肩(33)具有定心直径,所述定心直径使得所述风扇叶轮(11)关于所述轴(18)的旋转轴线(8)定心,其中径向部段通过继续旋转相互摩擦锁合地张紧。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肩(25)和所述相配合的凸肩(33)的轴向部段(27、35)径向相互抵靠。
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扇叶轮(11)具有轴套(17),所述轴套包括所述相配合的螺纹(37)和所述相配合的凸肩(33)。
4. 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轴套(17)由与所述风扇叶轮(11)的容纳所述轴套(17)的钟形件(16)不同的材料构成。
5. 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轴套(17)形状锁合地、力锁合地和/或材料锁合地与所述钟形件(16)连接。
6. 按权利要求5所述的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轴套(17)和所述钟形件(16)之间设有卡锁连接部(31)。
7. 按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扇叶轮(11)的相配合的凸肩(33)具有用于将所述轴(18)的凸肩(25)导入到所述相配合的凸肩(33)中的导入斜面(36)。
8. 按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轴(18)在所述螺纹(23)和所述凸肩(25)之间具有环形槽(24)。
9. 按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轴(18)在其一个端部上具有用于将所述轴(18)的螺纹(23)拧入到所述风扇叶轮(11)的相配合的螺纹(37)中的装配辅助机构(22)。
10. 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配辅助机构(22)以轴段的形式构造,所述轴段具有比所述风扇叶轮(11)的相配合的螺纹(37)更小的直径(20)。
11. 具有径流式鼓风机(2)的排烟机(1),所述径流式鼓风机具有风扇叶轮(11)、鼓风机马达(7)和按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装置(10),其中所述连接装置(10)将所述鼓风机马达(7)的轴(18)与所述风扇叶轮(11)旋转固定地连接起来。
12. 按权利要求11所述的排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轴(18)是所述鼓风机马达(7)的转子(15)的一部分。
13. 按权利要求12所述的排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15)构造为内动子。
14. 按权利要求11-13中任一项所述的排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径流式鼓风机(2)构造为双流式的径流式鼓风机。”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为一种用于排烟机的径流式鼓风机的连接装置,包括风扇叶轮;(2)其中径向部段通过继续旋转相互摩擦锁合地张紧。但是,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的叶轮与轴的连接装置,其可用于各类流体机械(如风机、泵等)中叶轮与轴的连接,故将其用于排烟机的径流式鼓风机的连接装置,包括风扇叶轮,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叶轮1相对于轴4旋拧,以使得叶轮的凸肩与轴4的凸肩7相接触;而在将两个螺纹连接的零件/部件旋拧装配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在旋拧到装配位置时施加一较大一点的力继续旋紧一下以提供一张紧力/预紧力从而防止出现松动;故在将叶轮1相对于轴4旋拧,以使得叶轮的凸肩与轴4的凸肩7相接触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径向部段通过继续旋转相互摩擦锁合地张紧,以提供一张紧力/预紧力从而防止出现松动,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0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14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所述相配合的凸肩33具有定心直径,所述定心直径使得所述风扇叶轮11关于所述轴18的旋转轴线8定心”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2)区别特征“径向部段通过继续旋转相互摩擦锁合地张紧”非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3)对比文件1-3与本申请领域不同。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复审请求人在陈述意见中所说的“定心直径是一种加工工艺和公差精度要求比较高的直径”,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得到。“定心直径”根据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记载,其释义为:具有定心功能的直径/直径段;对比文件1的直径/直径段其同样能够实现定心的作用/功能,故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中相配合的凸肩具有定心直径,定心直径使得叶轮1关于轴4的旋转轴线定心(参见附图2)。(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叶轮1相对于轴4旋拧,以使得叶轮的凸肩与轴4的凸肩7相接触;而在将两个螺纹连接的零件/部件旋拧装配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在旋拧到装配位置时施加一较大一点的力继续旋紧一下以提供一张紧力/预紧力从而防止出现松动;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弹簧以实现防松作用,但设置弹簧以实现防松和在旋拧到装配位置时施加一较大一点的力继续旋紧一下以提供一张紧力/预紧力从而防止出现松动这两种防松手段在机械设计装配时是可以单独使用或同时采用的,故在将叶轮1相对于轴4旋拧,以使得叶轮的凸肩与轴4的凸肩7相接触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径向部段通过继续旋转相互摩擦锁合地张紧,以提供一张紧力/预紧力从而防止出现松动,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的连接装置用于排烟机的径流式鼓风机,相应地,叶轮为风扇叶轮;(2)径向部段通过继续旋转相互摩擦锁合地张紧。但是,区别特征(1)、(2)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创造性。复审通知书同时还指出:(1)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定心直径作为一种定心手段具有比普通的、没有功能限定的直径更高的加工精度要求”的内容,既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文字部分,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中确定。根据本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定心直径可以理解为具有定心功能的直径。但是,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对比文件1的直径同样能够实现定心的作用,故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配合的凸肩具有定心直径,定心直径使得泵叶轮1关于轴4的旋转轴线定心。(2)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零件松动、脱落,能够容易地选择旋转方向是进一步增强螺纹啮合的方式。对比文件1中的盘式弹簧6的存在也不排斥径向部段的张紧。(3)叶轮与轴的连接是流体机械中均存在的技术问题,将泵中的连接装置应用到鼓风机中,不需要克服技术难题,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排烟机(1)的径流式鼓风机(2)的连接装置(10),具有风扇叶轮(11)和用于驱动所述风扇叶轮(11)的轴(18),所述轴具有拧入到所述风扇叶轮(11)的相配合的螺纹(37)中的螺纹(23)和连接到所述螺纹(23)上的凸肩(25),所述凸肩(25)嵌入到所述风扇叶轮(11)的相配合的凸肩(33)中,其中所述凸肩(25)和所述相配合的凸肩(33)的径向部段(26、34)轴向相互抵靠,其中所述相配合的凸肩(33)具有定心直径,所述定心直径使得所述风扇叶轮(11)关于所述轴(18)的旋转轴线(8)定心,其中径向部段通过继续旋转相互摩擦锁合地张紧,其中所述轴(18)在其一个端部上具有用于将所述轴(18)的螺纹(23)拧入到所述风扇叶轮(11)的相配合的螺纹(37)中的装配辅助机构(22),并且其中所述装配辅助机构(22)以轴段的形式构造,所述轴段具有比所述风扇叶轮(11)的相配合的螺纹(37)更小的直径(20)。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肩(25)和所述相配合的凸肩(33)的轴向部段(27、35)径向相互抵靠。
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扇叶轮(11)具有轴套(17),所述轴套包括所述相配合的螺纹(37)和所述相配合的凸肩(33)。
4. 按权利要求3所述的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轴套(17)由与所述风扇叶轮(11)的容纳所述轴套(17)的钟形件(16)不同的材料构成。
5. 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轴套(17)形状锁合地、力锁合地和/或材料锁合地与所述钟形件(16)连接。
6. 按权利要求5所述的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轴套(17)和所述钟形件(16)之间设有卡锁连接部(31)。
7. 按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扇叶轮(11)的相配合的凸肩(33)具有用于将所述轴(18)的凸肩(25)导入到所述相配合的凸肩(33)中的导入斜面(36)。
8. 按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轴(18)在所述螺纹(23)和所述凸肩(25)之间具有环形槽(24)。
9. 具有径流式鼓风机(2)的排烟机(1),所述径流式鼓风机具有风扇叶轮(11)、鼓风机马达(7)和按权利要求1到8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接装置(10),其中所述连接装置(10)将所述鼓风机马达(7)的轴(18)与所述风扇叶轮(11)旋转固定地连接起来。
10. 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排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轴(18)是所述鼓风机马达(7)的转子(15)的一部分。
11. 按权利要求10所述的排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15)构造为内动子。
12. 按权利要求9到11中任一项所述的排烟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径流式鼓风机(2)构造为双流式的径流式鼓风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其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第1-3页,以及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排烟机的径流式鼓风机的连接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径流式泵的连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8行至第4页第3行、附图2):具有泵叶轮1和用于驱动泵叶轮1的轴4,轴4具有拧入到泵叶轮1的相配合的螺纹孔3中的螺纹5和连接到螺纹5上的凸肩7,凸肩7嵌入到泵叶轮1的相配合的凸肩中,其中凸肩7和相配合的凸肩的径向部段轴向相互抵靠。
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叶轮绕轴旋转时,定心是基本要求。如果偏心,会造成旋转体不平衡,进而容易引起噪音、零件松动、脱落等不期望的现象。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记载定心,但是,基于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当轴4的凸肩7与泵叶轮1的凸肩相互抵靠时,泵叶轮1的相配合的凸肩必然具有定心直径,定心直径使得泵叶轮1关于轴4的旋转轴线定心。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的连接装置用于排烟机的径流式鼓风机,相应地,叶轮为风扇叶轮;(2)径向部段通过继续旋转相互摩擦锁合地张紧;(3)轴在其一个端部上具有用于将轴的螺纹拧入到风扇叶轮的相配合的螺纹中的装配辅助机构,并且其中装配辅助机构以轴段的形式构造,轴段具有比风扇叶轮的相配合的螺纹更小的直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排烟机中的径流式鼓风机的叶轮和轴之间松动。
对于区别特征(1),叶轮与轴的连接是流体机械中均存在的技术问题,将泵中的连接装置应用到鼓风机中,不需要克服技术难题,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在叶轮与轴通过螺纹啮合的情况中,叶轮旋转仅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旋转方向进一步增强螺纹啮合,一种是旋转方向使得螺纹啮合松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零件松动、脱落,能够容易地选择旋转方向是进一步增强螺纹啮合的方式;当对比文件1的轴4的凸肩7与泵叶轮1的凸肩相互抵靠时,进一步增强螺纹啮合的结果就是凸肩的径向部段通过继续旋转相互摩擦锁合地张紧。
对于区别特征(3),为了便于安装,在轴端部上设置装配辅助机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将装配辅助机构设计成直径更小的轴段形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凸肩(25)和所述相配合的凸肩(33)的轴向部段(27、35)径向相互抵靠”。但是,上述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2):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凸肩7和相配合的凸肩的轴向部段径向相互抵靠。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风扇叶轮(11)具有轴套(17),所述轴套包括所述相配合的螺纹(37)和所述相配合的凸肩(33)”。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合成树脂叶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右栏第18行至第2页左栏第12行、附图1):泵叶轮具有轴套3,轴套3包括相配合的螺纹和相配合的凸肩,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相同,都是在连接装置中利用轴套实现耐磨等作用;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装置应用到鼓风机中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风扇叶轮中也设置相应的轴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轴套(17)由与所述风扇叶轮(11)的容纳所述轴套(17)的钟形件(16)不同的材料构成”。但是,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右栏第18行至第2页左栏第12行、附图1)公开了轴套3为金属件,叶轮为树脂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相同,都是在减轻叶轮重量的同时,实现材料的耐磨。而钟形件是常见的风扇叶轮的形状,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轴套由与风扇叶轮的容纳轴套的钟形件不同的材料构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轴套(17)形状锁合地、力锁合地和/或材料锁合地与所述钟形件(16)连接”。但是,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右栏第18行至第2页左栏第12行、附图1)公开了轴套3形状锁合地、力锁合地和/或材料锁合地与轮毂4连接,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相同,都是用于实现轴套与叶轮的连接。而钟形件是常见的风扇叶轮的形状,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轴套形状锁合地、力锁合地和/或材料锁合地与钟形件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轴套(17)和所述钟形件(16)之间设有卡锁连接部(31)”。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在轴套3和轮毂4之间设有卡锁连接部3a,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相同,都是用于实现轴套与叶轮的紧固连接。而钟形件是常见的风扇叶轮的形状,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轴套和钟形件之间设有卡锁连接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风扇叶轮(11)的相配合的凸肩(33)具有用于将所述轴(18)的凸肩(25)导入到所述相配合的凸肩(33)中的导入斜面(36)”。但是,为了便于轴的插入,在插入口设置导入斜面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轴(18)在所述螺纹(23)和所述凸肩(25)之间具有环形槽(24)”。但是,为了便于凸肩间的配合及螺纹的加工,在螺纹和凸肩之间的轴上设置环形槽,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具有径流式鼓风机的排烟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径流式泵,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8行至第4页第3行、附图2):径流式泵具有泵叶轮1、马达,其中连接装置将泵马达的轴4与泵叶轮1旋转固定地连接起来。当将连接装置转用到具有径流式鼓风机的排烟机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径流式鼓风机必须具有风扇叶轮、鼓风机马达,且连接装置可以将鼓风机马达的轴与风扇叶轮旋转固定地连接起来。
根据前面的评述可知,在权利要求1-8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轴(18)是所述鼓风机马达(7)的转子(15)的一部分”。但是,轴是转子的一部分,由转子带动轴旋转,这是电机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转子(15)构造为内动子”但是,将转子构造为内动子,这是电机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径流式鼓风机(2)构造为双流式的径流式鼓风机”。但是,双流式的径流式鼓风机是常见的径流式鼓风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11中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定心”:“定心”的技术要求既没有记载在对比文件1中,也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定心”是优选方案,不是必要结构;即便“定心”是基本要求,定心直径也不是实现定心的唯一选择。(2)对比文件1公开了轮毂2与泵轴4的肩部7相互抵接,但是,没有公开抵接后继续相对旋转以依靠摩擦力张紧,对比文件1利用盘式弹簧解决了防止松脱的技术问题,没有动机再去寻找其他技术手段。(3)本申请的装配辅助机构既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果旋转体不定心,而是偏心,会造成旋转体不平衡,进而引起噪音、零件松动、脱落等不期望的现象,对设备造成危害,由此可见,定心是基本要求,而非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属于优选条件。基于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当对比文件1中的轴4的凸肩7与泵叶轮1的凸肩相互抵靠时,泵叶轮1的相配合的凸肩必然具有定心直径,使得泵叶轮1关于轴4的旋转轴线定心。也就是说,尽管没有明确的记载,对比文件1的直径同样能够实现定心的作用。故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配合的凸肩具有定心直径,定心直径使得泵叶轮1关于轴4的旋转轴线定心的技术手段。(2)首先,在叶轮与轴通过螺纹啮合的情况中,叶轮旋转仅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旋转方向进一步增强螺纹啮合,一种是旋转方向使得螺纹啮合松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零件松动、脱落,能够容易地选择旋转方向是进一步增强螺纹啮合的方式;当对比文件1的轴4的凸肩7与泵叶轮1的凸肩相互抵靠时,进一步增强螺纹啮合的结果就是凸肩的径向部段通过继续旋转相互摩擦锁合地张紧。其次,对比文件1中的盘式弹簧6与凸肩径向部段通过继续旋转相互摩擦锁合地张紧,两者并不矛盾,盘式弹簧6的存在也不排斥径向部段的张紧,为了进一步增强叶轮与轴的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设置径向部段的张紧。(3)为了方便轴的装配,设置装配辅助机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地,将装配辅助机构设置成直径较小的轴段,以便引导轴插入叶轮轴套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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