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混合波长紫光LED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91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655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93878.8
申请日:2016-04-30
复审请求人:浙江单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莉
合议组组长:蒋煜婧
参审员:段小晋
国际分类号:H01L25/075,H01L33/48,H01L33/54,H01L33/50,H01L33/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被另外的两篇现有技术公开,且该区别特征分别在该另外两篇现有技术中各自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那么应当认为该另外两篇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启示,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93878.8,名称为“一种混合波长紫光LED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单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31]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混合波长紫光LED,包括一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的中心设置有一凹槽,所述凹槽的底壁面上通过固晶胶固定有两颗并排布置的紫光芯片,所述固晶胶的高度为每颗所述紫光芯片高度的1/3~1/2,两颗所述紫光芯片通过键合金丝并联形成回路,固定好两颗所述紫光芯片后,在所述凹槽中填充内胶,所述内胶充满整个凹槽,所述凹槽外封装有一固化后呈半球形的外胶,两颗所述紫光芯片中,一颗采用峰值波长为365nm的20mil垂直芯片,另一颗为峰值波长405nm的20mil垂直芯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混合波长紫光LED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固晶胶为由银粉和有机胶搅拌制造的银胶,其中银粉10重量份,有机胶10重量份;内胶为硅胶和白光荧光粉混合物,其中硅胶50重量份,白光荧光粉1重量份,白光荧光粉的颗粒直径为7~15μm;外胶为硅胶。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任意一项所述混合波长紫光LED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两颗紫光芯片并排分开布置到基板中心的凹槽中,然后将固晶胶置于固晶机上进行固晶作业,同时固定住两颗紫光芯片,固晶胶的高度为紫光芯片高度的1/3~1/2;
(2)将固定好两颗紫光芯片的基板放入烤箱中进行烘烤,烘烤温度为170℃,时间为120分钟;
(3)将固定好两颗紫光芯片的基板置于焊线机上进行焊线作业,将两颗紫光芯片通过键合金丝并联形成回路;
(4)将硅胶和白光荧光粉按比例硅胶50重量份,白光荧光粉1重量份倒入容器中,搅拌15~30分钟,使其充分混合均匀,制成内胶;
(5)将调配好的内胶置于点胶机上进行点胶作业,内胶点满整个基板的凹槽;
(6)将灌胶后的基板放入烤箱中进行烘烤,烘烤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烘烤温度为100℃,时间为60分钟,使内胶中的反应抑制剂挥发,第二阶段烘烤温度为150℃,时间为120分钟,使内胶固化;
(7)将外胶置于模压机中进行模压作业,形成半球形的凸顶透镜。”
驳回理由是:(1)对比文件1(WO2009/157999A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30日)公开了一种固态照明装置,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凹槽设置于所述基板的中心,所述凹槽的底壁面上通过固晶胶固定有两颗并排布置的紫光芯片,所述固晶胶的高度为每颗所述紫光芯片高度的1/3~1/2,两颗所述紫光芯片通过键合金丝并联形成回路,透镜具体为外胶,两颗所述紫光芯片中,一颗采用峰值波长为365nm的20mil垂直芯片,另一颗为峰值波长405nm的20mil垂直芯片。对比文件2(CN103579460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公开了一种高亮度白光LED,包括LED支架,所述LED支架设置有凹槽,所述凹槽的底壁面上通过固晶胶固定有LED芯片,所述固晶胶的高度为所述LED芯片高度的1/3~1/2。对比文件3(CN102881684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16日)公开了一种LED封装结构,包括两个紫外发光二极管芯片分别放置在相临的凹洞内,两个紫外光二极管芯片所发出的波长都低于410nm,并且两个波长之间至少相差10nm,波长较短者为第一波长,较长者为第二波长,两个紫外发光二极管芯片并联形成回路,所述LED封装结构为混合波长紫光LED。在所属技术领域,选择凹槽设置于所述基板的中心,选择两颗所述紫光芯片通过键合金丝并联形成回路,选择透镜具体为外胶,这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两个紫外光二极管芯片所发出的波长都低于410nm,并且两个波长之间至少相差10nm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两颗所述紫光芯片中,一颗采用峰值波长为365nm的20mil垂直芯片,另一颗为峰值波长405nm的20mil垂直芯片,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且做出上述选择不会取得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可以得到,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3)同理,独立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2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混合波长紫光LED,包括一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的中心设置有一凹槽,所述凹槽的底壁面上通过固晶胶固定有两颗并排布置的紫光芯片,所述固晶胶的高度为每颗所述紫光芯片高度的1/3~1/2,两颗所述紫光芯片通过键合金丝并联形成回路,固定好两颗所述紫光芯片后,在所述凹槽中填充内胶,所述内胶充满整个凹槽,所述凹槽外封装有一固化后呈半球形的外胶;两颗所述紫光芯片中,一颗采用峰值波长为365nm的20mil垂直芯片,另一颗为峰值波长405nm的20mil垂直芯片;固晶胶为由银粉和有机胶搅拌制造的银胶,其中银粉10重量份,有机胶10重量份;内胶为硅胶和白光荧光粉混合物,其中硅胶50重量份,白光荧光粉1重量份,白光荧光粉的颗粒直径为7~15μm;外胶为硅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混合波长紫光LED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两颗紫光芯片并排分开布置到基板中心的凹槽中,然后将固晶胶置于固晶机上进行固晶作业,同时固定住两颗紫光芯片,固晶胶的高度为紫光芯片高度的1/3~1/2;
(2)将固定好两颗紫光芯片的基板放入烤箱中进行烘烤,烘烤温度为170℃,时间为120分钟;
(3)将固定好两颗紫光芯片的基板置于焊线机上进行焊线作业,将两颗紫光芯片通过键合金丝并联形成回路;
(4)将硅胶和白光荧光粉按比例硅胶50重量份,白光荧光粉1重量份倒入容器中,搅拌15~30分钟,使其充分混合均匀,制成内胶;
(5)将调配好的内胶置于点胶机上进行点胶作业,内胶点满整个基板的凹槽;
(6)将灌胶后的基板放入烤箱中进行烘烤,烘烤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烘烤温度为100℃,时间为60分钟,使内胶中的反应抑制剂挥发,第二阶段烘烤温度为150℃,时间为120分钟,使内胶固化;
(7)将外胶置于模压机中进行模压作业,形成半球形的凸顶透镜。 ”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对比文件2中的白光荧光粉的作用是提高光强度及光通量,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记载“所述LED封装结构为混合波长紫光LED”,而本申请中将中功率的365nm紫光芯片和中功率的405nm紫光芯片共用置于一个封装体中,从而使得两个光源形成混波组合,通过在内胶中添加的荧光粉使得混波更加均匀,最后从外胶形成的凸顶透镜能使混波功率增强激发,至此,它含有的双波长紫外光能更加轻易使UV光疗胶发生高分子胶链反应,因此对比文件2、3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一种包括光混合的固态照明装置,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明确记载“所述LED封装结构为混合波长紫光LED”,但是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中的LED封装结构在使用过程中,两个紫外光二极管芯片必然会形成混波组合,且对比文件3中采用两种不同波长的芯片封装的LED可以增加可固化指甲油的种类,可以解决指甲油的不同成分对紫外光不同波长的反应不一的问题。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形成混合波长紫光LED,以使得其用于美甲领域”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形成一种用于美甲领域的LED封装结构以及将其用于美甲领域中UV光疗胶的固化,而且做出上述选择不必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由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包括光混合的固态照明装置,两颗并排布置的LED芯片43安装固定在所述凹槽的底壁面上,从其中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两颗所述LED芯片43形成了混波组合。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LED封装结构中,虽然两个紫外发光二极管芯片分别放置在相临的凹洞内单独封装,但是又集体封装在陶瓷基板上,当采用并联方式连接工作时,二者必然也会形成混波,且对比文件3中采用两种不同波长的芯片封装的LED可以增加可固化指甲油的种类,可以解决指甲油的不同成分对紫外光不同波长的反应不一的问题,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形成混合波长紫光LED,以使得其用于美甲领域”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形成一种用于美甲领域的LED封装结构以及将其用于美甲领域中UV光疗胶的固化,因为UV光疗胶的固化往往是需要两种波长的紫光LED使其发生高分子胶链反应,而且做出上述选择不必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在紫光芯片中添加白光荧光粉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白光荧光粉应用到对比文件1和3结合的技术方案中,其必然也会起到使得紫光混波均匀的作用。由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25 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使用双波长引发剂固化UV光疗胶时,只要使用双波长引发剂所能起反应的其中一种光进行照射即可使光引发剂产生反应,并不一定需要两种不同波长的紫光LED才能使双波长的光引发剂产生反应。因此本申请中使用两种不同波长的紫光LED混合后的主要作用是利用混合后不同波长紫光LED的穿透能力不同,从UV光疗胶的表层和里层进行同时固化,使得UV光疗胶在固化时既不分裂也不起皱,提高美甲效果和稳定性。本申请实质上要解决UV光疗胶表里层的厚度问题导致的UV光疗胶无法轻易光固的问题。
而对比文件3采用不同波长的芯片封装的LED可以增加可固化指甲油的种类,解决指甲油不通过成分对紫外光不同波长的反应不一的问题,其中没有披露任何将混合波长紫光用于光固UV光疗胶的信息,因此不能容易的想到将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结合后用于结合本申请的技术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提交任何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4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31]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被另外的两篇现有技术公开,且该区别特征分别在该另外两篇现有技术中各自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那么应当认为该另外两篇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启示,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了与驳回决定中相同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09/157999A1,公开日期为2009年12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3579460A,公开日期为2014年02月12日;
对比文件3:CN102881684A,公开日期为2013年01月16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混合波长紫光LED,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固态照明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
下内容(说明书第[0011]-[0096]、[0106]段,图4C):包括子衬底42,所述子衬底42中设置有一凹槽,所述凹槽的底壁面上安装固定有两颗并排布置的LED芯片43,两颗芯片可以通过迹线41串联或并联或混联,两颗芯片具有不同的主波长,固定好两颗所述LED芯片43后,在所述凹槽中填充光学密封剂44,所述光学密封剂44充满整个凹槽,可以在所述光学密封剂44中悬浮荧光材料,所述凹槽外封装有一固化后呈半球形的透镜45。其中第一LED芯片和第二LED芯片发出的光混合产生所需要的目标色度。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凹槽设置于所述基板的中心,所述凹槽的底壁面上通过固晶胶固定有两颗紫光芯片,所述固晶胶的高度为每颗所述紫光芯片高度的1/3~1/2,固晶胶为由银粉和有机胶搅拌制造的银胶,其中银粉10重量份,有机胶10重量份;内胶为硅胶和白光荧光粉混合物,其中硅胶50重量份,白光荧光粉1重量份,白光荧光粉的颗粒直径为7-15μm;
(2)两颗LED为紫光芯片,一颗采用峰值波长为365nm的20mil垂直芯片,另一颗为峰值波长405nm的20mil垂直芯片;
(3)两颗所述紫光芯片通过键合金丝电连接,外胶为硅胶。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固定芯片;(2)形成均匀的混合波长紫光,使其在美甲领域应用时能够更加轻易使美甲光固即使UV光疗胶发生高分子胶链反应;(3)形成电连接和透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高亮度白光LED及其制造方法,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27]段、图1):包括LED支架,所述LED支架设置有凹槽,所述凹槽的底壁面上通过固晶胶固定有LED芯片,所述固晶胶的高度为所述LED芯片高度的1/3~1/2,内胶为硅胶和白光荧光粉混合物,硅胶重量份数为30份,白光荧光粉重量份数为1-8份,白光荧光粉的颗粒直径为7~15μm。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并且作用相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未公开的以及不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中,“凹槽设置在基板中心”、“固晶胶为由银粉和有机胶搅拌制造的银胶,其中银粉10重量份,有机胶10重量份”以及“内胶中硅胶为50重量份”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LED封装结构,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42]段、图1-2):包括两个紫外发光二极管芯片分别放置在相临的凹洞内,两个紫外光二极管芯片所发出的波长都低于410nm,并且两个波长之间至少相差10nm,波长较短者为第一波长,较长者为第二波长,两个紫外发光二极管芯片并联形成回路,每个LED芯片分别用密封胶密封,然后再集体封装在陶瓷基板上,从而通过采用两种波长的芯片封装的LED可以增加可固化指甲油的种类。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的包括两个紫外发光二极管芯片的封装结构必然可以形成混光波长紫光,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两颗紫光波长的LED芯片形成混合波长紫光从而应用到美甲领域中的技术启示,在美甲领域中美甲光固是公知的步骤,美甲光固就是使UV光疗胶发生高分子胶链反应,由于UV光疗胶一般含有双波长的光引发剂,因此需要双波长的紫光LED才能使UV光疗胶发生高分子胶链反应,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结合该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可以想到,将由此得到的混和波长的紫光LED应用于美甲领域中除了固化指甲油之外,也可以将其用于美甲固化即UV光疗胶高分子胶链反应,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而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两个紫外光二极管芯片所发出的波长都低于410nm,并且两个波长之间至少相差10nm”的基础上,结合采用365nm为主峰的紫外光灯进行固化这一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有限次试验,选择两颗所述紫光芯片中,一颗采用峰值波长为本领域公知的365nm的20mil垂直芯片,另一颗为峰值波长405nm的20mil垂直芯片,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形成混合波长紫光,从而进一步应用于美甲光固,从而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且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中,通过键合金线进行电连接以及由硅胶形成外胶即凸顶透镜也是本领域公知的电连接方式以及公知的透镜形成材料,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混合波长紫光LED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一种高亮度白光LED的制造方法,具体包括以下步骤(参见说明书第[0003]-[0020]段、图1):(1)、将硅胶和白光荧光粉倒入容器中,搅拌15-25分钟,使其混合均匀,制成固晶胶和内胶,所述固晶胶(3)和内胶(4)均为硅胶和白光荧光粉混合物,其中,硅胶重量份数为30份,白光荧光粉重量份数为1-8份;(2)、将调配好的固晶胶置于固晶机上进行固晶作业,固晶胶的高度为LED芯片高度的3/1~2/1;(3)、将固定好LED芯片的LED支架放入烤箱中进行烘烤,烘烤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烘烤温度为100℃,时间为60分钟,第二阶段烘烤温度为170℃,时间为120分钟;(4)、将调配好的内胶置于灌胶机上进行灌胶作业,将内胶灌满支架杯子;(5)、将灌胶后的LED支架放入烤箱中进行烘烤,烘烤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烘烤温度为100℃,时间为60分钟,第二阶段烘烤温度为170℃,时间为120分钟,使其固化;(6)、将LED支架置于封装机上进行封装作业,形成LED成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上述权利要求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LED的制备方法的具体选择,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此外,在所属技术领域,选择将两颗紫光芯片并排分开布置到基板中心的凹槽中,选择将固定好两颗紫光芯片的基板置于焊线机上进行焊线作业,将两颗紫光芯片通过键合金丝并联形成回路,选择将硅胶和白光荧光粉按比例硅胶50重量份,白光荧光粉1重量份倒入容器中,搅拌15~30分钟,使其充分混合均匀,制成内胶,选择将调配好的内胶置于点胶机上进行点胶作业,内胶点满整个基板的凹槽,选择第二阶段烘烤温度为150℃,时间为120分钟,选择将外胶置于模压机中进行模压作业,形成半球形的凸顶透镜,这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答复
2019 年04 月25 日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指出:
(1)使用双波长引发剂固化UV光疗胶时,只要使用双波长引发剂所能起反应的其中一种光进行照射即可使光引发剂产生反应,并不一定需要两种不同波长的紫光LED才能使双波长的光引发剂产生反应。
(2)本申请中使用两种不同波长的紫光LED混合后的主要作用是利用混合后不同波长紫光LED的穿透能力不同,从UV光疗胶的表层和里层进行同时固化,使得UV光疗胶在固化时既不分裂也不起皱,提高美甲效果和稳定性。本申请实质上要解决UV光疗胶表里层的厚度问题导致的UV光疗胶无法轻易光固的问题。
(3)对比文件3采用不同波长的芯片封装的LED可以增加可固化指甲油的种类,解决指甲油不通过成分对紫外光不同波长的反应不一的问题,其中没有披露任何将混合波长紫光用于光固UV光疗胶的信息,因此不能容易的想到将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结合后用于结合本申请的技术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中记载了“UV光疗胶一般含有双波长的光引发剂,单一波长的紫外LED不能使UV光疗胶发生高分子胶链反应(美甲光固)”,以及第3页第一段记载可知,使得两个光源置于一个封装体中形成混波组合,“它含有的双波长紫外光能更加轻易使UV光疗胶发生高分子铰链反应”,由此可知,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里提到的第(1)条意见“只要使用双波长引发剂所能起反应的其中一种光进行照射即可使光引发剂产生反应,并不一定需要两种不同波长的紫光LED才能使双波长的光引发剂产生反应”的观点并不正确,因此该理由不予支持。
(2)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到的“本申请实质上要解决UV光疗胶表里层的厚度问题导致的UV光疗胶无法轻易光固的问题”并未明确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直接毫无疑异地的得到所述技术效果,因此该理由也不予支持。
(3)对比文件3中采用两种不同波长的芯片封装的LED可以增加可固化指甲油的种类,可以解决指甲油的不同成分对紫外光不同波长的反应不一的问题,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形成混合波长紫光LED,以使得其用于美甲领域”的技术启示。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美甲领域中UV光疗胶的固化,因为UV光疗胶的固化往往是需要两种波长的紫光LED使其发生高分子胶链反应,而且做出上述选择不必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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