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数据的存储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测量数据的存储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20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637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85767.6
申请日:2012-12-28
复审请求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薇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刘浩然
国际分类号:G06F17/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85767.6,名称为“测量数据的存储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主要包括: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测量数据的存储方法,对比文件1(CN1523374A,公开日为2004年08月25日)公开了一种地物波谱与多元地物信息的采集装置及同步采集处理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根据测量工具的用途对所采集的测量数据进行分类存储;(2)根据所采集的测量数据选择需进行数据处理的测量数据;(3)所述测量数据包括地面高度或地面平整度;根据存储的测量数据,选定需进行删除处理的测量数据并发出删除指令;接收删除指令并确认删除所选定的测量数据。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4(CN202119471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1月18日)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CN101789967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28日)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独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测量数据的存储系统,其全部技术特征,除了“所述数据连接模块与所述采集模块连接;所述传输模块与所述数据连接模块连接;所述删除模块与所述存储模块连接”外,都在权利要求1中有一一对应的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据采集外围设备与数据采集存储控制模块连接,存储控制模块与数据管理模块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5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测量数据的存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采集由测量工具测得的测量数据,所述测量数据包括地面高度或地面平整度;
根据测量工具的用途对所采集的测量数据进行分类存储;
根据存储的测量数据,选定并删除需进行删除处理的测量数据;
根据所采集的测量数据选择需进行数据处理的测量数据;
建立与可处理所述测量数据的服务终端的数据连接;测量工具与服务终端通过数据传输器建立数据连接,数据连接器一端的接口与测量工具匹配的对接接口连接,数据连接器另一端的接口与服务终端的对接接口连接;
实时传输所述测量数据至所述服务终端以使所述测量数据存储于所述服务终端;
所述根据所存储的测量数据选定并删除需进行删除处理的测量数据的步骤包括:
根据存储的测量数据,选定需进行删除处理的测量数据并发出删除指令;
接收删除指令并确认删除所选定的测量数据。
2. 一种测量数据的存储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集模块,采集由测量工具测得的测量数据,所述测量数据包括地面高度或地面平整度;以及
存储模块,根据测量工具的用途分类存储所采集的测量数据,所述存储模块与所述采集模块连接;
选择模块,根据所采集的测量数据选择需进行数据处理的测量数据,所述选择模块与所述采集模块连接;
数据连接模块,建立与可处理所述测量数据的服务终端的数据连接,所述数据连接模块与所述采集模块连接;测量工具与服务终端通 过数据传输器建立数据连接,数据连接器一端的接口与测量工具匹配的对接接口连接,数据连接器另一端的接口与服务终端的对接接口连接;以及
传输模块,实时传输所述测量数据至所述服务终端以使所述测量数据存储于所述服务终端,所述传输模块与所述数据连接模块连接;
删除模块,根据存储的测量数据,选定并删除需进行删除处理的测量数据,所述删除模块与所述存储模块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特征“选定并删除需进行删除处理的测量数据还包括选定并确认删除所存储的全部测量数据”加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存储的测量数据”修改为“根据存储在所述测量工具内的测量数据”,并且,将特征“复位单元,所述复位单元选定并确认删除所存储的全部测量数据,所述复位单元与所述存储模块连接”加入权利要求2中,将权利要求2中的“根据存储的测量数据”修改为“根据存储在所述测量工具内的测量数据”。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根据存储的测量数据,选定需进行删除处理的测量数据并发出删除指令;接收删除指令并确认删除所选定的测量数据,选定并删除需进行删除处理的测量数据还包括选定并确认删除所存储的全部测量数据。新的权利要求1实现了方便删除无效数据或者能够一次性删除全部无效数据的效果,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无法删除无效数据或删除无效数据繁琐的技术问题。原审查部门未指出任何公知常识文件可以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测量数据的存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采集由测量工具测得的测量数据,所述测量数据包括地面高度或地面平整度;
根据测量工具的用途对所采集的测量数据进行分类存储;
根据存储的测量数据,选定并删除需进行删除处理的测量数据;
根据所采集的测量数据选择需进行数据处理的测量数据;
建立与可处理所述测量数据的服务终端的数据连接;测量工具与服务终端通过数据传输器建立数据连接,数据连接器一端的接口与测量工具匹配的对接接口连接,数据连接器另一端的接口与服务终端的对接接口连接;
实时传输所述测量数据至所述服务终端以使所述测量数据存储于所述服务终端;
所述根据所存储的测量数据选定并删除需进行删除处理的测量数据的步骤包括:
根据存储在所述测量工具内的测量数据,选定需进行删除处理的测量数据并发出删除指令;接收删除指令并确认删除所选定的测量数据,
选定并删除需进行删除处理的测量数据还包括选定并确认删除所存储的全部测量数据。
2. 一种测量数据的存储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集模块,采集由测量工具测得的测量数据,所述测量数据包括地面高度或地面平整度;以及
存储模块,根据测量工具的用途分类存储所采集的测量数据,所述存储模块与所述采集模块连接;
选择模块,根据所采集的测量数据选择需进行数据处理的测量数据,所述选择模块与所述采集模块连接;
数据连接模块,建立与可处理所述测量数据的服务终端的数据连接,所述数据连接模块与所述采集模块连接;测量工具与服务终端通过数据传输器建立数据连接,数据连接器一端的接口与测量工具匹配的对接接口连接,数据连接器另一端的接口与服务终端的对接接口连接;以及
传输模块,实时传输所述测量数据至所述服务终端以使所述测量数据存储于所述服务终端,所述传输模块与所述数据连接模块连接;
删除模块,根据存储在所述测量工具内的测量数据,选定并删除需进行删除处理的测量数据,所述删除模块与所述存储模块连接
复位单元,所述复位单元选定并确认删除所存储的全部测量数据,所述复位单元与所述存储模块连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使用删除指令进行存储数据的删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新加入的这些特征都是采集设备中常见的功能,并且不记录无效数据以提高测量精度和工作效率,是本领域的一般性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测量设备进行设计时,根据一般性需求很容易想到在测量设备上增加一个数据删除功能,以便使用户能够根据需要删除不必要记录的部分或全部数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根据测量工具的用途对所采集的测量数据进行分类存储,且测量数据存储在测量工具内(2)根据所采集的测量数据选择需进行数据处理的测量数据;(3)所述测量数据包括地面高度或地面平整度;发出删除指令;接收删除指令并确认删除所选定的测量数据。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4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除了“所述数据连接模块与所述采集模块连接;所述传输模块与所述数据连接模块连接;所述删除模块与所述存储模块连接;所述复位单元与所述存储模块连接”外,都在权利要求1中有一一对应的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数据连接模块与采集模块连接、传输模块与数据连接模块连接、删除模块与存储模块连接。而对于其他连接关系,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也是为了实现该装置而可以进行选择设置的。因此,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实现了能够根据需求选择需要处理的数据并且能够即时的删除发现的无效数据的效果,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无法选择需处理的数据,无法即时删除无效数据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的测量数据是同步存储到移动终端的存储模块内的,用户是无法根据自己的需求去选择需要的测量数据同步到终端上,并且数据筛选模块位于移动终端上,用户只能通过将采集外围设备采集的数据传输至移动终端后,才能通过数据筛选模块将错误数据或者不需要的数据进行删除,因此无法即时将错误的数据进行删除,并且当数据过多后难以发现错误数据,容易删除正确的数据。
2、对比文件3的客户是需要在客户应用平台(移动终端)上才能进行选择需要测试的数据,而不是在数据采集设备上进行数据选择,而本申请是通过在测量设备上进行数据选择,从而避免进入移动终端后重新选择需要的测量数据进行处理,提升了工作效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2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58段、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523374A,公开日为:2004年08月25日;
对比文件3:CN101789967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28日;
对比文件4:CN202119471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1月18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测量数据的存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地物波谱与多元地物信息的采集装置及同步采集处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4段,第3页第1段-第4页第2段,第10页第4段,第11页第5段-第13页第1段,第14页第1-2段,图1-2):
该采集装置包括一地物波谱仪1,用于获取地物目标地波谱信息,其含有光学探头、探测器和电子学系统;一数据码摄像头2,用于获取地物目标的真彩色图像;一GPS手持机3,用于地物目标的地理定位;一语言输入设备4,用于各种辅助信息的语言记录;一温度传感器5,用于地物目标或环境的温度测量(相当于采集由测量工具测得的测量数据);及一便携式计算机6,其与上述设备分别成双向电路联结(该便携式计算机可视为服务终端,相当于建立与可处理所述测量数据的服务终端的数据连接)。
在构成所述采集装置中的便携式计算机6上建立一多元数据采集子系统61和一数据分析处理子系统62。所述的多元数据采集子系统61与数据分析处理子系统62通过数据管理模块63成逻辑相关联结;该数据管理模块63含有数据库管理系统及数据库访问接口和文件系统及文件I/O接口,所述的数据库系统,其主要是存储管理功能数据和属性数据,所述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包含有:波谱属性库、测量参数库、地物分类库等,所述的文件系统保存的数据块包括图像数据、波谱数据和语言数据。该多元数据采集子系统61的主体是数据采集存储控制模块610,其含有依次成双向信息流联结的通信接口及设备驱动子模块 6101、数据采集及控制子模块6102和数据分类存储子模块6103。该通信接口及设备驱动子模块分别与地物波谱仪、数码摄像头、GPS手持机、语言输入设备和温度传感器成双向通信联结(相当于测量工具与服务终端通过数据传输器建立数据连接,数据连接器一端的接口与测量工具匹配的对接接口连接,数据连接器另一端的接口与服务终端的对接接口连接);数据分类存储子模块6103设有数据存取功能模块61032,其同步采集的所有数据,根据数据管理设计方案,以内部定义格式分别存储在文件系统632和数据库系统631中。连续采集数据将经过有效平均,存储最佳数据。可以打开方式访问波谱数据文件(相当于实时传输所述测量数据至所述服务终端以使所述测量数据存储于所述服务终端)。
数据筛选功能模块62121,可对无效数据删除:曲线经确定为垃圾数据后,可整条删除,并清除所有相关数据,保证数据库631文件系统632的一致性(相当于根据存储的测量数据,选定并删除需进行删除处理的测量数据;选定并确认删除所存储的全部测量数据)。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根据测量工具的用途对所采集的测量数据进行分类存储,且测量数据存储在测量工具内;(2)根据所采集的测量数据选择需进行数据处理的测量数据;(3)所述测量数据包括地面高度或地面平整度;发出删除指令;接收删除指令并确认删除所选定的测量数据。由此,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对数据进行有效存储;(2)如何减少数据处理量;(3)确定测量数据类型以及如何删除数据。
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一种具无线信息交互功能的环境探测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6段):本实施例采用多Sensor探测,功能多样;本实施例的MCU是智能的,可以接收多种探测参数,分类存储,分别处理;本实施例具有前端存储功能,能将现场的数据存储,分析整理成有效数据后,有效数据上报,减少中心平台存储数据量(相当于测量数据存储在测量工具内,以及根据测量工具的用途对所采集的测量数据进行分类存储),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有效存储数据以便于下一步处理,因此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5-0156段):可以先经过测试对象信息归档模块将测试数据打包后保存在数据存储模块中,当需要进行远程测试时,通过数据选择回放模块选择出需要测试的数据包并发送至远程服务端,供远程服务端非实时离线检测,远程服务端对接收的测试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即根据所采集的测量数据选择需进行数据处理的测量数据)。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对数据进行选择从而较小了数据的处理量,因此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使用测量工具对地面高度或地面平整度进行测量是本领域的常见做法,根据实际应用场景和设计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在测量工具中加入地面高度或地面平整度的测量功能;另外,通过删除指令来使设备执行删除操作,这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设计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测量设备进行设计时,根据一般性需求很容易想到在测量设备上增加一个数据删除功能,以便使用户能够根据需要删除不必要记录的部分或全部数据。因此该区别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3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测量数据的存储系统,其全部技术特征,除了“所述数据连接模块与所述采集模块连接;所述传输模块与所述数据连接模块连接;所述删除模块与所述存储模块连接;所述复位单元与所述存储模块连接”外,都在权利要求1中有一一对应的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数据连接模块与采集模块连接、传输模块与数据连接模块连接、删除模块与存储模块连接。而对于其他连接关系,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也是为了实现该装置而可以进行选择设置的。因此,当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和3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正如在复审通知书中已经评述过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装置具有数据分类存储子模块可以对数据进行存储,数据筛选功能模块可以对无效数据进行删除,可以整条删除,并清除所有相关数据。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关于对数据进行存储和删除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4公开了具有前端存储功能,能将现场的数据存储,分析整理成有效数据后,有效数据上报,减少中心平台存储数据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根据一般性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测量设备进行设计时,很容易想到在前端的测量工具中设置数据存储和数据删除功能,以便使用户能够根据需要删除不必要记录的部分或全部数据,从而解决即时删除无效数据的技术问题。
2、对比文件3公开了当需要进行远程测试时,通过数据选择回放模块选择出需要测试的数据包并发送至远程服务端,供远程服务端非实时离线检测,远程服务端对接收的测试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根据所采集的测量数据选择需进行数据处理的测量数据,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对数据进行选择从而较小了数据的处理量,因此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对比文件4公开了具有前端存储功能,能将现场的数据存储,分析整理成有效数据后,有效数据上报,减少中心平台存储数据量。因此,根据一般性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测量设备进行设计时,很容易想到在前端的测量工具中设置数据选择功能,从而解决选择需处理的数据的技术问题。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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