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盲插连接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盲插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78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695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02605.4
申请日:2016-08-23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爱得乐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卫萍
合议组组长:李莉
参审员:高明月
国际分类号:H01R13/40;H01R13/02;H01R13/04;H01R13/10;H01R24/44;H01R10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同,且二者在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上均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02605.4,名称为“一种盲插连接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爱得乐电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3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1(US4917630 A,公开日为1990年04月17日)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6年11月04日提交说明书第[0001]-[0123]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插头,第一插头包含一个内导体、一个外导体和他们之间的介电隔离材料;第一插头有一个连接自由端可以与第二插头连接;内导体和外导体的自由端都延伸长于其它导体的自由端;
第二插头包含一个内导体,一个外导体,以及它们之间的介电隔离材料,第二导体有自由端可以与第一导体连接,第二插头的内外导体同样有自由端可以与第一插头的内外导体连接,第二插头的内导体和外导体的自由端都延伸长于其它导体的自由端;
当连接件开始连接,并且只有部分连接时,第一插头的导体延长端和第二插头的导体延长端彼此重叠形成一个重叠区域;沿着部分连接件的连接件,包含其重叠区域,内外导体的形状和介电隔离材料的选择,内导体的有效外径被引用为′d′,外导体的有效内经“D”和内外导体中间的介电常数“ε”满足以下公式:
Z=138(ε)-1/2log(D/d), 其中Z是阻抗,在所述第一和第二插头当连接器处于局部结合的位置时,连接件部分连接在第一插头和第二插头的重叠区域Z值恒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介电隔离材料为聚四氟乙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重叠区域形成信号通路的一部分或者完全接合的连接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内导体的自由端第一插头超出该自由端第一插头的外导体和外导体的自由端第二插头伸出的自由端第二插头的内导体;所述内导体的自由端第一插头具有较大的直径在区,在那里突出超过第一插头的外导体的区域中比它不超出第一插头的外导体;和,第二插头的外导体具有内径较小的区域中突出超过第二插头的内导体比在区域上不突出超过内导体第二插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其中,第一插头的外导体被开槽并且在其自由端稍微膨胀,使连接到第二插头的外导体的内部。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其中,第二插头的内部导体被开槽并且在其自由端略微压缩,以使连接到第一插塞的内导体。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插头的内导体的放大的突出部的长度是大致相同的第二插头的外部导体的突出部分的长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导电屏蔽基本上围绕所述第一插头的自由端,并形成为与配合并基本上包围所述第二插头的外部导体的自由端时,插头接合。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其中屏蔽被开槽并且在其自由端略微压缩以与第二插头的外部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每个连接器的插头中的至少一个被安装在连接器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1,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相应地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重叠区域能够形成完全接合的连接器。并且,本申请中第一插头和第二插头中的导体自刚开始连接位置至完全连接位置后,第一插头和第二插头中的内外导体均能够持续发挥传输信号的作用,对比文件1的重叠区域只能形成信号路径的一部分,而不能形成完全接合的连接器。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插头,第一插头包含一个内导体、一个外导体和他们之间的介电隔离材料;第一插头有一个连接自由端可以与第二插头连接;内导体和外导体的自由端都延伸长于其它导体的自由端;
第二插头包含一个内导体,一个外导体,以及它们之间的介电隔离材料,第二导体有自由端可以与第一导体连接,第二插头的内外导体同样有自由端可以与第一插头的内外导体连接,第二插头的内导体和外导体的自由端都延伸长于其它导体的自由端;
当连接件开始连接,并且只有部分连接时,第一插头的导体延长端和第二插头的导体延长端彼此重叠形成一个重叠区域;沿着部分连接件的连接件,包含其重叠区域,内外导体的形状和介电隔离材料的选择,内导体的有效外径被引用为′d′,外导体的有效内经“D”和内外导体中间的介电常数“ε”满足以下公式:
Z=138(ε)-1/2log(D/d), 其中Z是阻抗,在所述第一和第二插头当连接器处于局部结合的位置时,连接件部分连接在第一插头和第二插头的重叠区域Z值恒定;
重叠区域形成信号通路的一部分或者完全接合的连接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介电隔离材料为聚四氟乙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内导体的自由端第一插头超出该自由端第一插头的外导体和外导体的自由端第二插头伸出的自由端第二插头的内导体;所述内导体的自由端第一插头具有较大的直径在区,在那里突出超过第一插头的外导体的区域中比它不超出第一插头的外导体;和,第二插头的外导体具有内径较小的区域中突出超过第二插头的内导体比在区域上不突出超过内导体第二插头。
4.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其中,第一插头的外导体被开槽并且在其自由端稍微膨胀,使连接到第二插头的外导体的内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其中,第二插头的内部导体被开槽并且在其自由端略微压缩,以使连接到第一插塞的内导体。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插头的内导体的放大的突出部的长度是大致相同的第二插头的外部导体的突出部分的长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导电屏蔽基本上围绕所述第一插头的自由端,并形成为与配合并基本上包围所述第二插头的外部导体的自由端时,插头接合。
8.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其中屏蔽被开槽并且在其自由端略微压缩以与第二插头的外部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盲插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每个连接器的插头中的至少一个被安装在连接器块。”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1-7与本申请附图1-7完全相同,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7以及说明书第7栏第59行至第9栏第28行,其公开了“在图2中可以看到区域54内的外导体66有插槽74,当外导体66与第二插头44的外导体内部接触时,插槽74可以使得外导体66的自由端稍微变大来确保连接……因为重叠区域被设计能够以和连接器其他部分以阻抗匹配,形成信号通路的一部分而不需要连接件完全结合。所以这种设计能更适用一直保持部分结合的连接件。在图3和5中可以看到:内导体48的自由终端通常有插槽75,自由端被轻微压缩以确保自由端和内导体46能够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重叠区域能够形成完全结合的连接器”的技术特征;其次,由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插头和第二插头中的导体自刚开始连接位置至完全连接位置后,第一插头和第二插头中的内外导体均能够持续发挥传输信号的作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附图2-3,随着连接器从刚刚接合位置到完全接合位置的移动,区域56和58之间的重叠区域的尺寸减小,此过程中,内导体46和48的接合,外导体66和44的接合均不曾断开,则信号在内、外导体之间始终持续传输,并不曾中断。其次,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3记载了“重叠区域形成信号通路的一部分,即使连接器完全接合时也是如此”,而即使由于内导体46和外导体44自由端的长度上的设计,可能在内外导体完全接合到位,即形成完全接合的连接器后,仍然存在如对比文件1附图7中间插头插座接合位置所示重叠区域86,但是依据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该重叠区域86仍然能形成信号通路的部分(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栏第53-60行)。因此,即使在连接器完全接合情况下,重叠区域也能作为信号通路的一部分,即重叠区域能够形成完全接合的连接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说明书第[0062]段的技术特征“当连接件从刚连接位置到完全连接位置时,第二插头的外导体滑到第—插头外导体的动作停止,最终形成型号通道;第—插头内导体滑进第二插头内导体的动作停止,形成信号通路的—部分”。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当连接件从刚连接位置到完全连接位置时,第二插头的外导体滑到第一插头外导体的动作停止,最终形成信号通道;第一插头内导体滑进内导体的动作停止,形成信号通路的一部分。而依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倒数第9段的记载,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器滑到完全接合位置时,第二插头的外导体与第一插头外导体的连接部以及第一插头的内导体的突出端与第二插头的内导体之间的部不再作为信号的路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6年11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23]段;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9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同,且二者在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上均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本复审决定所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4917630 A,公开日为1990年04月17日。
2.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盲插连接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同轴电连接器,尤其适用于高频盲插连接器(见摘要),包括第一插头32,第一插头32包含一个内导体46、一个外导体66和他们之间的介电隔离材料68;第一插头32有一个连接自由端可以与第二插头34连接;内导体和外导体的自由端都延伸长于其它导体的自由端;第二插头34包含一个内导体48,一个外导体44,以及它们之间的介电隔离材料70,第二导体有自由端可以与第一导体连接,第二插头34的内外导体同样有自由端可以与第一插头32的内外导体连接,第二插头34的内导体48和外导体44的自由端都延伸长于其它导体的自由端;当连接件开始连接,并且只有部分连接时,第一插头32的导体延长端和第二插头34的导体延长端彼此重叠形成一个重叠区域;沿着部分连接件的连接件,包含其重叠区域,内外导体的形状和介电隔离材料的选择,内导体的有效外径被引用为“d”,外导体的有效内径“D”和内外导体中间的介电常数“ε”满足以下公式:Z=138(ε)-1/2log(D/d),其中Z是阻抗,在第一和第二插头当连接器处于局部结合的位置时,连接件部分连接在第一插头和第二插头的重叠区域Z值恒定;且重叠区域形成信号通路的一部分或者完全接合的连接器;当连接件从刚连接位置到完全连接位置时,第二插头的外导体44滑到第一插头外导体66的动作必然停止,最终在二者之间形成信号通道;第一插头的内导体46滑进第二插头内导体48的动作也必然停止,且最终在二者之间形成信号通路的一部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35行至第9栏第60行,附图1-7,权利要求1-10)。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2 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介电隔离材料为聚四氟乙烯(见权利要求2);第一插头内导体46的自由端超出该第一插头外导体66的自由端;第二插头外导体44的自由端伸出该第二插头内导体48的自由端;第一插头内导体的自由端具有较大的直径,在那里突出超过第一插头的外导体的区域中比它不超出第一插头的外导体;第二插头的外导体具有内径较小的区域突出超过第二插头的内导体比在区域上不突出超过内导体第二插头(见权利要求4)。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3 从属权利要求4-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第一插头的外导体被开槽并且在其自由端稍微膨胀,使连接到第二插头的外导体的内部;第二插头的内部导体被开槽并且在其自由端略微压缩,以使连接到第一插塞的内导体;第一插头的内导体的放大的突出部的长度是大致相同的第二插头的外部导体的突出部分的长度(见权利要求5-7)。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4 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进一步包括一个导电屏蔽基本上围绕第一插头的自由端,并形成为与配合并基本上包围第二插头的外部导体的自由端时,插头接合;其中屏蔽被开槽并且在其自由端略微压缩以与第二插头的外部连接;每个连接器的插头中的至少一个被安装在连接器块(见权利要求8-1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参见本复审决定的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栏第51-58行记载了由区域56和58限定了重叠区域,在该重叠区域内,第一插头内导体46的突出端和第二插头外导体44的突出端形成两个插头之间的信号传输通路;对比文件1说明书倒数第9段记载了随着连接器从刚刚连接位置到完全连接位置的滑动,随着外导体44在外导体66上滑动并且不再作为信号通路的一部分起作用,区域56和58之间的重叠区域的尺寸减小;类似的,内导体46的突出端滑入内导体48,也停止用作信号通路的一部分。结合上下文可以确定的是,随着第一、第二插头的外导体44与66完全结合,第一、第二插头的内导体46和48完全结合后,外导体44和内导体46之间由于空间上的重叠而形成的信号传输通路停止,故外导体44和内导体46分别作为前述信号传输通路的一部分不再起作用;而此时,第一、第二插头的外导体44与66,内导体46和48已完全结合,分别在外导体44与66,内导体46和48之间形成新的信号通道,即权利要求1所新增技术特征中提及的形成的信号通道,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述“连接器滑到完全接合位置时,第二插头的外导体和第一插头的外导体之间的连接部以及第一插头的内导体的突出端与第二插头的内导体之间的部之间不再作为信号的路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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