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轴套-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滚动轴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44
决定日:2019-07-30
委内编号:1F2639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51734.8
申请日:2016-07-13
复审请求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红梅
合议组组长:轩云龙
参审员:马稚懿
国际分类号:F16C19/16(2006.01);F16C33/6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整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51734.8,名称为“滚动轴套”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0日以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7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图1-2。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99234U,公告日为1992年03月18日;
对比文件2:CN2816465Y,公告日为2006年09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滚动轴套,包括轴套本体,所述轴套本体的中部设有圆柱形的通孔,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的侧壁上设置有凹槽,所述凹槽为球形凹槽,所述凹槽内放置有滚动体,所述滚动体的一部分突出所述凹槽向所述通孔的中心线延伸;所述凹槽与所述轴套本体的顶端之间设置有润滑油孔;所述润滑油孔的底端沿所述凹槽的表面延伸形成润滑油槽,所述润滑油槽覆盖所述凹槽的四分之一象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动轴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轴套本体为分体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滚动轴套,其特征在于,所述轴套本体由上轴套和下轴套连接而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滚动轴套,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轴套和所述下轴套之间由固定螺栓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滚动轴套,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轴套和所述下轴套的高度相同。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滚动轴套,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在所述上轴套的体积与所述凹槽在所述下轴套内的体积一致。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动轴套,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设置有三个,三个所述凹槽内均放置有滚动体。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滚动轴套,其特征在于,三个所述滚动体在所述轴套本体的圆柱形的通孔的侧壁上的高度相同;三个所述滚动体在其设置高度的圆周上均匀设置。”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凹槽与轴套本体的顶端之间设置有润滑油孔;所述润滑油孔的底端沿所述凹槽的表面延伸形成润滑油槽;所述润滑油槽覆盖所述凹槽的四分之一象限。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同时,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只是将滚动轴承简化为“滚动球-凹槽”这种简单的轴承结构,其带来的轴类零件既可直线运动也可转动的效果是公知的,这种简化或改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做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润滑结构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常规手段。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2均未提及杆件旋转卡阻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没有公开凹槽、滚动体配合的方式,也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润滑方式,对比文件1、2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也不能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6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所采用滚珠-凹槽结构本质上是一种球轴承的原始形式,当需要同时进行旋转运动时,采用这种简单结构的球轴承是显而易见的,容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采用;申请人提交复审时所增加的特征:三个凹槽在相同高度上均匀设置,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至于特征“润滑油孔”,对于对比文件2中所采用的简单结构的球轴承,其必然要考虑润滑的需求,因此设置润滑油孔以添加润滑油或采取其他润滑方式是显然的,这些技术手段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关于特征“润滑油槽覆盖凹槽的四分之一象限”,其含义本身就不清楚,从本申请附图2来看似乎占据90°凹槽,但整个凹槽并非360°的,所占比例并非四分之一,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无论考虑创造性高度还是技术方案的清楚性,都无法被授予专利权。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凹槽为球形凹槽,球形凹槽内放置有滚动体;(2)凹槽与轴套本体的顶端之间设置有润滑油孔;润滑油孔的底端沿凹槽的表面延伸形成润滑油槽,润滑油槽覆盖凹槽的四分之一象限。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滚珠作为中介体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当技术上存在需要同时解决杆件提升以及旋转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以滚珠代替轴承作为这两种运动的中介体,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属于常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公开了凹槽的数量为三个,三个凹槽内均放置有滚动轴承;说明书中记载了滚动轴承处于同一圆周的等分点上,即公开了三个滚动轴承在轴套本体的圆柱形通孔的侧壁上的高度相同;三个滚动体在其相同高度的圆周上均匀设置,且同样达到了保证轴类部件的径向定位精度的技术效果;(3)关于润滑油孔和润滑油槽的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常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2均未提及杆件旋转卡阻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没有公开球形凹槽配合滚动体的方式以及滚动体的润滑方式,也未公开凹槽的数量、分体式轴套、滚动体的高度、凹槽的体积等相关特征,对比文件1、2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也不能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具有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滚动轴套,包括轴套本体,所述轴套本体的中部设有圆柱形的通孔,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的侧壁上设置有凹槽,所述凹槽为球形凹槽,所述凹槽内放置有滚动体,所述滚动体的一部分突出所述凹槽向所述通孔的中心线延伸;所述凹槽与所述轴套本体的顶端之间设置有润滑油孔;所述润滑油孔的底端沿所述凹槽的表面延伸形成润滑油槽,所述润滑油槽覆盖所述凹槽的四分之一象限;
所述凹槽设置有三个,三个所述凹槽内均放置有滚动体;
三个所述滚动体在所述轴套本体的圆柱形的通孔的侧壁上的高度相同;三个所述滚动体在其设置高度的圆周上均匀设置;
所述轴套本体为分体式;所述轴套本体由上轴套和下轴套连接而成;
所述凹槽在所述上轴套的体积与所述凹槽在所述下轴套内的体积一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动轴套,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轴套和所述下轴套之间由固定螺栓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滚动轴套,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轴套和所述下轴套的高度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7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图1-2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滚动轴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组合式直线运动轴承,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滚动轴套,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0-26行,图1、2):包括由轴承座1和轴承盖2构成的轴套本体,所述轴套本体的中部设有圆柱形的通孔,所述通孔的侧壁上设置有凹槽,所述凹槽内放置有滚动轴承4,滚动轴承4的一部分突出所述凹槽向所述通孔的中心线延伸;凹槽设置有三个,三个凹槽内均放置有滚动轴承4;三个滚动轴承4在轴套本体的圆柱形的通孔的侧壁上的高度相同;三个滚动体在其设置高度的圆周上均匀设置,轴套本体由轴承座1和轴承盖2组成,即公开了轴套本体为分体式,轴套本体由轴承盖2(相当于上轴套)和轴承座1(相当于下轴套)连接而成,凹槽在轴承盖2的体积与凹槽在轴承座1内的体积一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凹槽为球形凹槽,球形凹槽内放置有滚动体;(2)凹槽与轴套本体的顶端之间设置有润滑油孔;润滑油孔的底端沿凹槽的表面延伸形成润滑油槽,润滑油槽覆盖凹槽的四分之一象限。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轴套支撑旋转运动以及如何提高轴套的润滑性能,以避免杆件卡阻。
关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直线运动轴承通常采用轴承上的滚珠作为运动零件的中介体,制造精度要求高,需要使用特殊加工设备,制造成本高(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8行)。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了滚动轴承代替滚珠作为中介体,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滚动轴承以及滚珠都可以作为中介体,各有优缺点,滚珠作为中介体,不仅可以提供直线运动,还可以提供旋转运动,但是对轴套上与之配合的部位加工难度大、加工成本高,而滚动轴承加工简单,但是只能提供直线运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最合适的中介体,为了同时满足提升杆直线和旋转运动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如滚珠这样的球形滚动体代替滚动轴承,相应的将凹槽设置为球形凹槽以更好地支撑球形滚动体属于常规的设置。
关于区别(2),为了保证滚动体与轴之间的良好润滑,在轴套上设置润滑油孔以及润滑油槽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具体根据球形凹槽以及滚动体的形状,相应的在凹槽与轴套本体的顶端之间设置润滑油孔,在润滑油孔的底端沿凹槽的表面延伸形成润滑油槽,润滑油槽覆盖凹槽的四分之一象限,从而引导润滑油的流动、大面积的形成润滑油膜,避免杆件卡阻,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常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0-26行,图1、2):轴承盖2和轴承座1之间由固定螺钉3连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方便加工,将上轴套和下轴套的高度设置为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进行的常规改进。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未公开技术特征“通孔侧壁上设有球形凹槽,球形凹槽内放有滚动体”,现有技术中的直线轴承将滚动体安装在保持架的滚动体安装孔内,安装有滚动体的保持架安装在套筒内,确保轴可以沿套筒的轴线运动,而本申请的滚动轴套用于提升装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简单的轴承结构解决杆件提升和旋转卡阻的问题。本申请采用球形凹槽配合滚动体的方式,由于槽与滚动球之间的缝隙微小,不容易进入杂质,且轴套与杆件之间缝隙比较大,完美的避免了杆件卡阻的出现。对比文件1、2均没有提及杆件旋转的解决方案,上述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2、对比文件1未公开“凹槽设置有三个,三个凹槽内均放置有滚动体;三个滚动体在轴套本体的圆柱形通孔的侧壁上的高度相同;三个滚动体在其相同高度的圆周上均匀设置;轴套本体为分体式;所述轴套本体由上轴套和下轴套连接而成;所述凹槽在所述上轴套的体积与所述凹槽在所述下轴套内的体积一致”。如此设置保证了轴类部件的径向定位精度,确保滚动体可以方便的安装在轴套本体上的凹槽内。该区别技术特征及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并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
3、对比文件1未公开“凹槽与轴套本体的顶端之间设有润滑油孔,润滑油孔的底端沿凹槽的表面延伸形成润滑油槽;润滑油槽覆盖凹槽的四分之一象限”,如此设置能够降低摩擦系数,减小滚动体的摩擦量,从而延长使用寿命。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润滑方式,在对比文件2未提及本申请设置的润滑油槽和润滑油孔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使用。即使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使用,两者结合的轴套也不具备润滑效果好、使用寿命长、维护方便快捷等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第1点,如申请人所述在直线轴承中滚动体设置在保持架内用于确保轴的直线运动。但是,以滚珠作为中介体,其能够同时实现直线与旋转运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当技术上存在需要同时解决杆件提升以及旋转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以滚珠代替轴承作为这两种运动的中介体,相应的设置球形凹槽属于常规的改进,而球形凹槽与滚动体配合作为中介体时缝隙微小,不容易进入杂质,可以避免杆件出现卡阻,这是采用这种结构带来的常规技术效果。
关于第2点,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2可以看出,凹槽的数量为三个,三个凹槽内均放置有滚动轴承;说明书第1页第24-25行中记载了滚动轴承处于同一圆周的等分点上,即公开了三个滚动轴承在轴套本体的圆柱形通孔的侧壁上的高度相同,三个滚动体在其相同高度的圆周上均匀设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轴套本体为分体式;轴套本体由上轴套和下轴套连接而成;凹槽在上轴套的体积与所述凹槽在所述下轴套内的体积一致。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且同样达到了保证轴类部件的径向定位精度、安装方便的技术效果。
关于第3点,虽然对比文件1、2均未明确公开本申请中的润滑油孔和润滑油槽的设置方式,但为保证滚动体在轴套本体的球形凹槽内的正常运动而为其设置润滑结构,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在轴套本体中设置润滑油孔以将润滑油注入凹槽空间、并将润滑油孔的底端沿凹槽的表面延伸形成润滑油槽以引导润滑油分散于滚动体表面,是本领域的常规润滑结构,进一步根据滚动体与球形凹槽的具体配合结构,使润滑油槽覆盖凹槽的四分之一象限,从而更好地形成润滑油膜,达到更好的润滑效果,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常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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