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血红蛋白病的组合物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治疗血红蛋白病的组合物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453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45718
优先权日:2012-02-24
申请(专利)号:201380017193.5
申请日:2013-02-22
复审请求人:弗雷德哈钦森癌症研究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凯
合议组组长:韩世炜
参审员:李金光
国际分类号:A61K38/00,A61K4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相同领域其它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此时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7193.5,名称为“治疗血红蛋白病的组合物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弗雷德哈钦森癌症研究中心。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2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24日,公开日为 2015年01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
(1)对于权利要求1的HE变体结合至Bcl11a编码区、Bcl11a基因调节区、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WO2011156430A2,2011年12月15日公开)公开了一种药物组合物,包括归巢内切核酸酶I-OnuI、其突变体(即权利要求1的变体)或表达载体;药物组合物给与患者后靶向单链切除和/或重组,可用于预防或治疗镰刀型细胞贫血以及α、β-地中海型贫血(血红蛋白病的下位概念),通过设计或选择I-OnuI的第一氨基酸外壳残基结构,使酶I-OnuI与其野生型靶序列结合活性增强,或者对I-OnuI结合和切割的结合位点进行修饰。对比文件1包含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RNA或其同源体的载体、真核或原核细胞,载体包含编码酶的核苷酸。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将HE融合至TALE的DNA结合域;确定了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结合到Bcl11a等核苷酸序列。而对比文件3(SUN,N. Optimized TAL effector nucleases (TALENs) for use in treatment of sickle cell disease. Mol .Bio Syst,2012,8:1255-1263)公开了TAL效应器核酸酶(TALEN)用于治疗镰刀细胞贫血,与对比文件1同属于核酸酶治疗镰刀细胞贫血的技术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时用两种酶治疗镰刀细胞贫血,以达到更全面的治疗效果。对比文件4(Sankaran VG, et al.Transcriptional silencing of fetal hemoglobin by Bcl11a[J].Ann.N.Y.Acad.Sci,2010,1202:64-68,2010年8月31日公开,参见摘要)公开了胎儿血红蛋白HbF含量增加可缓解β地中海贫血的症状,在β地中海贫血中发现了调节胎儿血红蛋白HbF含量的三个主要基因位点的遗传变异,这些变异包括基因Bcl11a;对比文件4提供了Bcl11a及其相关基因区域是血红蛋白疾病如β地中海贫血的治疗靶点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了胎儿血红蛋白沉默区包含Bcl11a-调节的HbF沉默区,该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而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包含多核苷酸的载体,具体载体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核苷酸编码的酶,包含了多核苷酸编码的多肽;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基因治疗包括外源DNA插入干细胞并影响内源基因的步骤,通过载体进行更加安全。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造血干细胞和红系祖细胞是常用的干细胞而且适合用于血液系统疾病的基因治疗,选择这两种细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基因编辑过程中,引入修正模板以使基因编辑更加高效精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包含允许在靶蛋白基因基因座中修饰关键调控序列或编码序列的核苷酸序列也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5-12均不具备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1的HE变体结合至γ-球蛋白基因启动子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实验部分只公开了Bcl11a、胎儿血红蛋白沉默区、胎儿球蛋白沉默区靶向的归巢内切核酸酶或Cas9内切核酸酶(实施例1-9),没有公开结合至γ-球蛋白基因启动子的HE变体或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什么序列的HE变体能结合至γ-球蛋白基因启动子并发挥治疗血红蛋白病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获得结合至γ-球蛋白基因启动子变体的核苷酸序列。因此,该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在含有该部分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2-13中,该缺陷依然存在,权利要求2-13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9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46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3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以及2017年07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编码融合至TAL效应器(TALE)DNA结合域的归巢内切核酸酶(HE)变体的多核苷酸,其中所述HE变体结合至选自以下的核苷酸序列:Bcl11a编码区、Bcl11a基因调节区、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和γ-球蛋白基因启动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核苷酸,其中所述胎儿血红蛋白沉默区包含Bcl11a-调节的HbF沉默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核苷酸,其中所述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是:
a)结合至所述Bcl11a编码区或所述Bcl11a基因调节区的HE变体;
b)选自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I-HjeM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和I-CpaM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的HE变体;
c)能够特异性结合至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的HE变体;
d)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
e)包含由编码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的SEQ ID NO:34的核苷酸序列的变体编码的氨基酸序列的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所述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能够特异性结合至所述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
f)包含由SEQ ID NO:34的核苷酸序列编码的氨基酸序列中的一种或多种氨基酸置换的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其中每种所述氨基酸置换选自L26、R28、R30、N32、S40、E42、G44、Q46、A70、S72、S78、K80和T82;或者
g)包含由SEQ ID NO:34的核苷酸序列编码的氨基酸序列中的一种或多种氨基酸置换的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其中所述氨基酸置换选自F182、N184、I186、S190、K191、Q197、V199、S201、K225、K227、D236、V238和T240。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多核苷酸,还包括TREX2核酸酶域。
5. 一种载体体系,所述载体体系包含载体和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 述的多核苷酸。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载体体系,其中所述载体选自AA V6、经修饰的腺病毒载体、整合缺陷型慢病毒载体(IDLV)和整合缺陷型泡沫病毒载体(IDFV)。
7. 由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多核苷酸编码的多肽。
8. 用于治疗血红蛋白病的组合物,包括:
a)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多核苷酸;
b)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载体体系;或
c)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多肽。
9. 制备基因组编辑的干细胞的方法,包括引入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多核苷酸、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载体体系、或者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多肽,
其中所述干细胞选自造血干细胞(HSC)和红系祖细胞。
10. 制备基因组编辑的干细胞的方法,其中所述基因组编辑的干细胞通过引入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核苷酸和修正模板产生,其中所述干细胞选自造血干细胞(HSC)和红系祖细胞。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是:
a)结合至所述Bcl11a编码区或所述Bcl11a基因调节区的H变体E;
b)选自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I-HjeM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和I-CpaM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的HE变体;
c)能够特异性结合至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的HE变体;
d)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
e)包含由编码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的SEQ ID NO:34的核苷酸序列的变体编码的氨基酸序列的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所述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能够特异性结合至所述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
f)包含由SEQ ID NO:34的核苷酸序列编码的氨基酸序列中的一种或多种氨基酸置换的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其中每种所述氨基酸置换选自L26、 R28、R30、N32、S40、E42、G44、Q46、A70、S72、S78、K80和T82;或者
g)包含由SEQ ID NO:34的核苷酸序列编码的氨基酸序列中的一种或多种氨基酸置换的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其中所述氨基酸置换选自F182、N184、I186、S190、K191、Q197、V199、S201、K225、K227、D236、V238和T240。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修正模板包含允许在球蛋白基因基因座中修饰关键调控序列或编码序列的核苷酸序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12项),其中仅对权利要求1、3、11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11如下:
“1. 一种编码融合至TAL效应器(TALE)DNA结合域的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HE)变体的多核苷酸,所述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具有SEQ ID NO:34所示的序列并且编码选自L26、R28、R30、N32、S40、E42、G44、Q46、A70、S72、S78、K80、T82、F182、N184、I186、S190、K191、Q197、V199、S201、K225、K227、D236、V238和T240的氨基酸的一个或多个氨基酸置换,其中所述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特异性结合至选自以下的核苷酸序列:Bcl11a编码区、Bcl11a基因调节区、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和γ-球蛋白基因启动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核苷酸,其中所述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
a)特异性结合至所述Bcl11a编码区或所述Bcl11a基因调节区;或者
b)特异性结合至所述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
a)特异性结合至所述Bcl11a编码区或所述Bcl11a基因调节区;或者
b)特异性结合至所述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
结合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除陈述了权利要求1-1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外,还认为:对比文件无论是单独还是组合均没有公开或启示融合至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的TALE DNA结合域,而相比之下,这种融合物增加了HE命中靶标的结合并增强了HE的活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2也均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将核酸酶变体的序列具体限定为SEQ ID NO:34的多种变体,SEQ ID NO:34的来源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归巢内切核酸酶I-OnuI,而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归巢内切核酸酶I-OnuI的变体可用于其发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对I-OnuI的序列进行改进从而得到适应于基因靶点的酶变体序列,而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对这些变体进行任何实验,其技术效果未被证实,该方案及其效果只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推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1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能够治疗血红蛋白病的多种具体位点发生突变的编码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的多核苷酸。权利要求1中涉及N32、S40、E42、S78、V238、I186, V199位点发生突变的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将HE融合至TALE的DNA结合域,而对比文件1仅涉及编码所述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本身的核酸,并未提及与TALE的DNA结合域的融合。对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TAL效应器核酸酶(TALEN)可用于治疗镰刀细胞贫血的内容,而且,本领域公知,TAL效应器核酸酶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均为常用的用于基因编辑的核酸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HE融合至TALE的DNA结合域以通过DNA结合域的引导增强HE的靶向作用。对于涉及其他位点突变的技术方案来说,其与对比文件1除了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外,两者的区别还进一步包括酶变体突变位点的不同。从本申请表6来看,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公开这些其他位点突变的具体突变方式,而且这些其他位点突变的变体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的上述位点存在突变的变体结合的靶点相同,即本申请并未记载这些其他位点突变所带来的特殊技术效果或所能解决的特殊技术问题,因此,这些涉及其他位点突变的变体只是单纯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变体。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可以通过突变不同位点改变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以识别和切割不同靶标序列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他位点进行突变以得到不同的变体。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了胎儿血红蛋白沉默区包含Bcl11a-调节的HbF沉默区,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归巢内切核酸酶结合的区域和酶的多种选择。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载体体系,所述载体体系包含载体和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多核苷酸,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载体的选择,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多核苷酸编码的多肽。对比文件1公开了I-OnuI内切酶的变体或基因工程产品的多核苷酸可由载体表达。权利要求6所列的AAV6、腺病毒载体等都是本领域常见的表达载体。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多核苷酸编码的变体酶。因此,权利要求5、6、7中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用于治疗血红蛋白病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酶或表达载体(载体包含多核苷酸)可用于治疗镰刀型细胞贫血以及α、β-地中海型贫血,也提及了包含编码所述变体酶的载体等的组合物。权利要求9-12请求保护制备基因组编辑的干细胞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因治疗包括将外源DNA插入干细胞并影响内源基因的步骤。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造血干细胞和红系祖细胞是常用的干细胞而且适合用于血液系统疾病的基因治疗,权利要求8-11也不具有创造性。此外,在基因编辑过程中,引入修正模板以使基因编辑更加高效精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2也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2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9项),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相比,所作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至选自以下的核苷酸序列:Bcl11a编码区、Bcl11a基因调节区、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和γ-球蛋白基因启动子”修改为“SEQ ID NOs:6-12和40-43中的任一项所示的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删除权利要求3、11、12,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结合上述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启示能特异性结合SEQ ID NOs:6-12和40-43中的任一项所示的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或Bcl11a-调节的HbF沉默区的包含一个或多个氨基酸突变的I-OnuI变体。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野生型序列和待修饰的以便生成能结合单胺氧化酶B基因的氨基酸,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记载的靶序列,也没有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来选择这些靶序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合理预期能够成功获得本发明请求保护的多核苷酸,因为为了生成变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靶序列。2)对比文件3根本没有公开或启示归巢内切核酸酶,更不要说能特异性结合SEQ ID NOS:6-12和40-43中任一项所示的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或BcllLa一调节的HbF沉默区的I-OnuI变体。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使用与Fok-1切割结构域融合的TALEN核酸酶。而TALEN核酸酶并非归巢内切核酸酶,并且这两种元件的组合产生了一种并不实用的酶。为了产生双链DNA断裂,需要一对TALEN,而本发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I-OnuI变体是单链酶。此外,TALEN的Fok-1切割结构域是非特异性的,而I-OnuI变体的切割结构域能识别中心的四碱基对序列。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TALEN与I-OnuI变体融合,因为有效的TALEN双链DNA切割要求二聚体和非特异性的Fok-1切割,而I-OnuI变体作为单链酶起到结合并切割特定靶序列的作用。无论对比文件1或3还是任何其他的参考文献均没有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3公开的TALEN移出TALE DNA结合域,再设计TALEDNA结合域以结合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靶序列,并将其与I-OnuI(其已包含两个DNA结合结构域)融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9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09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46页、说明书附图图1至图3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以及2019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相同领域其它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此时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编码融合至TAL效应器(TALE)DNA结合域的归巢内切核酸酶(HE)变体的多核苷酸,其中具体限定了所述变体的突变位置以及其特异性结合区域。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药物组合物,包括归巢内切核酸酶I-OnuI、其突变体(即权利要求1的变体)或表达载体,所述药物组合物给与患者后能够靶向单链切除和/或重组,可用于预防或治疗镰刀型细胞贫血以及α、β-地中海型贫血(血红蛋白病的下位概念)等多种疾病(参见对比文件1第49页第17-25行、第53页第1-5行)。为了使酶I-OnuI与其野生型靶序列结合活性增强,可以鉴定酶I-OnuI上的氨基酸改变以筛选能够增强或创造其与核酸分子结合的一个或多个连续或非连续氨基酸替代、缺失或添加(参见对比文件1第27页第1-10行)。经过筛选后发现的能够切割改变的DNA靶位点的突变有N32R、S40E、E42Q、S40E、S78Q、V238R、I186Q, V199R等,为了能够表达相应变体,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编码加工后的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或其同源体的真核或原核表达载体(参见第35页第1-10行)。
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能够治疗血红蛋白病的多种具体位点发生突变的编码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的多核苷酸。虽然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特异性结合SEQ ID NOS:6-12和40-43中任一项所示的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或BcllLa一调节的HbF沉默区,但通常情况下,多核苷酸的功能是由其自身结构决定的。本申请说明书仅在实施例5的表6中描述了所述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的突变位点,其中并未揭示具体的某个或某些位点的某种具体的突变方式与变体最终的结合靶点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基于申请文件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特异性结合SEQ ID NOS:6-12和40-43中任一项所示的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或BcllLa一调节的HbF沉默区”隐含限定了编码所述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具有某种特定的能够与对比文件1相区分的结构,在对比文件1已经具体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所罗列的多个突变位点中的某些位点上进行具体突变所获得的变体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化学领域结构决定功能的原理能够合理推定对比文件1中的涉及上述突变的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应该也具有能够特异性结合SEQ ID NOS:6-12和40-43中任一项所示的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或BcllLa一调节的HbF沉默区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中涉及N32、S40、E42、S78、V238、I186, V199位点发生突变的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将HE融合至TALE的DNA结合域,而对比文件1仅涉及编码所述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本身的核酸,并未提及与TALE的DNA结合域的融合。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的基因-靶向内切核酸酶特异性和活性。
对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TAL效应器核酸酶(TALEN)可用于治疗镰刀细胞贫血的内容,而且,本领域公知,TAL效应器核酸酶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均为常用的用于基因编辑的核酸酶,而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均提及了核酸酶在治疗镰刀细胞贫血中的应用,因此,基于两者已知的作用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制备HE多核苷酸的同时,制备编码TALEN效应器核酸酶的DNA结合域的多核苷酸,将HE融合至TALE的DNA结合域以通过DNA结合域的引导增强HE的靶向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1中涉及N32、S40、E42、S78、V238、I186, V199位点发生突变的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涉及其他位点突变的技术方案来说,其与对比文件1除了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外,两者的区别还进一步包括酶变体突变位点的不同。从本申请表6来看,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公开这些其他位点突变的具体突变方式,而且这些其他位点突变的变体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的上述位点存在突变的变体结合的靶点相同,即本申请并未记载这些其他位点突变所带来的特殊技术效果或所能解决的特殊技术问题,因此,这些涉及其他位点突变的变体只是单纯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变体。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可以通过突变不同位点改变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以识别和切割不同靶标序列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他位点进行突变以得到不同的变体。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了胎儿血红蛋白沉默区包含Bcl11a-调节的HbF沉默区。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载体体系,所述载体体系包含载体和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多核苷酸;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载体的选择;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多核苷酸编码的多肽。对比文件1公开了I-OnuI内切酶的变体或基因工程产品的多核苷酸可由载体表达(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1段),因此,当载体体系所包含的多核苷酸显而易见时,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载体体系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所列的AAV6、腺病毒载体等都是本领域常见的表达载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载体给本发明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多核苷酸编码的变体酶。即,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中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用于治疗血红蛋白病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酶或表达载体(载体包含多核苷酸)可用于治疗镰刀型细胞贫血以及α、β-地中海型贫血(血红蛋白病的下位概念),也提及了包含编码所述变体酶的载体等的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2页10-16行)。因此,获得权利要求7的组合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2、4-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9请求保护制备基因组编辑的干细胞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7-12行)公开了基因治疗包括将外源DNA插入干细胞并影响内源基因的步骤。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造血干细胞和红系祖细胞是常用的干细胞而且适合用于血液系统疾病的基因治疗,选择这两种细胞作为基因编辑加工细胞以进一步通过输入编辑加工后的细胞来实现血液系统疾病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容易想到的,引入编码多台的多核苷酸、载体来编辑加工干细胞的方法是本领域已知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2、4-6的多核苷酸、载体、多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将他们引入干细胞的方法也相应的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权利要求1、2中限定了所述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特异性结合SEQ ID NOS:6-12和40-43中任一项所示的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或BcllLa-调节的HbF沉默区,对比文件1中没有完全相一致的文字表述,但一方面,如上所述,基于申请文件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中的“特异性结合SEQ ID NOS:6-12和40-43中任一项所示的胎儿血红蛋白(HbF)沉默区或BcllLa一调节的HbF沉默区”隐含限定了编码所述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变体具有某种特定的能够与对比文件1相区分的结构,因为本申请并未揭示具体的某个或某些位点的某种具体的突变方式与变体最终的结合靶点之间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在揭示上述具体突变方式的同时,也公开了部分突变变体所结合的靶点,其中靶序列除了复审请求人所提到的单胺氧化酶B基因,还包括对比文件1的图7所显示的具体序列,其中图7中所列的碱基变化为-5A的靶序列的具体序列组成与本申请中的SEQ ID NO:40完全相同,相应的氨基酸突变变化为S78Q,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结合权利要求1中SEQ ID NO:40的具体I-OnuI酶变体。而且,对比文件1的图7不仅公开了上述-5A的序列,还公开了其他多个不同位点存在变化的类似序列,这些序列与本申请中的SEQ ID NO:41-43高度相似。因此,对比文件1中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提及的靶序列及类似序列,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记载的靶序列,也没有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来选择这些靶序列”与事实不符,不具有说服力。2)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提到归巢内切核酸酶,但对比文件3并不是评述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归巢内切核酸酶。此外,如上所述,本领域公知,TAL效应器核酸酶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I-OnuI归巢内切核酸酶均为常用的本领域已知的用于基因编辑的核酸酶,其具体序列结构组成都是本领域已知的,而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TAL效应器核酸酶(TALEN)可用于治疗镰刀细胞贫血的内容,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相同或类似应用领域的考虑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3,将两种不同的酶进行融合以在整合各自的优势后进一步治疗镰刀细胞贫血,而且从本申请的记载也可以确定,将编码TALEN效应器的核酸与归巢内切核酸酶融合的思路和具体实施方式都是本领域已知的(参见本申请实施例6中引用文献的记载),即将HE融合至TALE的DNA结合域并不是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出的贡献所在,因此,将HE融合至TALE的DNA结合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是容易做到的。而且,本申请仅记载了将两者融合的具体方法,并未明确记载融合后的酶的特异性和活性都有所提高的实验数据,复审请求人所述TAL效应器核酸酶的切割是非特异性的没有依据,对比文件3明确记载了其可以识别长的特异性DNA序列的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1255页右栏),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1 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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