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定序-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事务定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459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73500
优先权日:2013-05-13
申请(专利)号:201480039678.9
申请日:2014-05-13
复审请求人:亚马逊科技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丹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吴敏
国际分类号:G06F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于两者发明构思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以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为该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9678.9,发明名称为“事务定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亚马逊科技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5452445A,公开日为1995年09月19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多个计算节点中的每一个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接收指向数据库表中特定数据页的特定数据记录的写请求;(2)即使所述读一致性点时间指示比所述落实时间早的时点,也在修改后再读取;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从一个或多个客户端接收执行读所存储的记录的读请求以及执行对所述记录更新的更新请求;即使所述第一时间指示指示比所述第二时间指示早的时点,也先更新后读取;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以及一个或多个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具有存储在其上的程序指令;(2)即使所述读时间是否指示比所述落实时间早的时点,也在修改后再读取。然而,上述所有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4、6-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4均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系统,其包括:
多个计算节点,所述多个计算节点中的每一个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和存储器,其中所述多个计算节点被配置来统一地实施数据库服务;
其中所述多个计算节点的第一节点被配置来:
接收指向数据库表中特定数据页的特定数据记录的写请求,其中所述写请求指定要对所述特定数据记录做出的修改,以及
对所述写请求指定落实时间,其中所述落实时间指示要落实所述修改的时间;以及
其中所述多个计算节点的第二节点被配置来:
接收读取所述数据库表中的所述特定数据页的读请求,
为所述读请求指定读一致性点时间,其中所述读一致性点时间指示读的一致性点,
确定所述读一致性点时间在所述落实时间的精确度窗口内,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读一致性点时间在所述落实时间的精确度窗口内,即使所述读一致性点时间指示比所述落实时间早的时点,也促使已经根据所述写请求被修改的所述特定数据页的读请求的执行在所述写请求指定的所述特定数据页的修改被落实之后执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多个计算节点的所述第二节点还被配置来:
确定与所述写请求关联的写解锁时间在与所述读请求关联的读锁存时间的精确度窗口内,
其中所述促使所述读请求的执行在所述写请求指定的所述修改被落实之后执行包括:
将所述读锁存时间移动到更晚的时点,以及
自所述读一致性时点起重试所述读请求。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促使所述读请求的执行在所述写请求指定的所述修改被落实之后执行还包括:
确定所移动的读锁存时间不在所述写解锁时间的所述精确度窗口内。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节点中的每一个被配置来维护相应的时钟,所述相应的时钟被保持在彼此的所述精确度窗口内,其中所述落实时间由所述第一节点确定并且其中所述读一致性时点由所述第二节点确定。
5. 一种方法,其包括:
由多个计算节点执行:
从一个或多个客户端接收执行读所存储的记录的读请求以及执行对所述记录更新的更新请求;
将第一和第二时间指示分别与所述读和所述更新关联;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第一时间指示在所述第二时间指示的阈值内的确定来检测潜在的读异常;以及
响应所述检测到所述潜在的读异常,即使所述第一时间指示指示比所述第二时间指示早的时点,也促使在对所述记录的更新完成之后执行由所述读请求指定的读。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促使在对所述记录的更新完成之后执行由所述读请求指定的读包括:
自所述第一时间指示起重试所述读,以使与重试所述读关联的重试时间指示指示比所述第一时间指示晚的时间;以及
确定对于所重试的读没有发生读异常。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时间指示指示所述更新落实的时间。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检测所述潜在的读异常还基于第三时间指示,其中还将所述第三时间指示与所述更新请求关联。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检测所述潜在的读异常还基于所述第三时间指示在第四时间指示的阈值内的确定,其中还将所述第四时间指示与所述读请求关联。
10.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读请求被所述多个节点中的第一节点接收到,其中所述更新请求被所述多个节点中的第二不同节点接收到,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节点每一个均维护相应的时钟,其中与所述读关联的所述第一时间指示由所述第一节点的所述相应时钟确定,并且其中与所述更新关联的所述第二时间指示由所述第二节点的所述相应时钟确定。
11.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潜在的读异常是潜在的不可重复读。
12.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至少部分地基于重试的频度修改所述阈值。
13.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对包括读所述记录以及读另一个记录或第二次读所述记录的读请求执行所述检测。
14. 一种系统,其包括: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以及
一个或多个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具有存储在其上的程序指令,其中所述程序指令通过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是计算机可执行的以实施数据库服务的数据库节点,其中所述数据库节点被配置来:
将第一时间指示与读请求指定的读关联,其中所述读请求指定读所述数据库服务存储的记录;
确定所述第一时间指示在第二时间指示的阈值内,其中将所述第二时间指示与事务请求指定的事务关联,其中所述事务请求被不同的数据库节点接收到,其中所述事务请求指定要修改所述记录的事务;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第一时间指示在第二时间指示的阈值内,即使所述第一时间指示指示比所述第二时间指示早的时点,也促使修改的记录的所述读请求的执行在所述事务请求指定的对所述记录的修改被落实之后执行。”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1)确定所述读一致性点时间在所述落实时间的精确度窗口内,(2)响应于确定所述读一致性点时间在所述落实时间的精确度窗口内,即使所述读一致性点时间指示比所述落实时间早的时点,也促使已经根据所述写请求被修改的所述特定数据页的读请求的执行在所述写请求指定的所述特定数据页的修改被落实之后执行。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没有考虑时钟的非零精确度问题,不涉及精确度窗口,没有公开读一致性点时间在落实时间的精确度窗口内并且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确定“是否Ts≥Tc”并不相当于确定Ts是否在Tc的δ(假设精确度窗口是δ)范围内;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反的教导:当事务提交时指派提交号,并且事务只能看到提交号小于或者等于启动读操作时的系统提交号的数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如果读一致性点时间指示比提交时间更早的时间点,则读取先前版本的数据,这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方案相反。此外,原审查部门提供的现有技术证据,例如书籍《数据之美》涉及由主备份服务器更新操作并将变化传播到其他服务器,其中的最新读和临界读也不涉及任何精确度时间窗口。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和14 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指出系统执行数字是用本地物理时钟来实现的,其应用环境是分布式数据库环境,必然存在各数据库事务处理时间有精度差别的情形,对比文件1的Ts和Tc之间时间先后的判断关系也相当于精确度窗口的判断,此时精确度窗口可以认为其边界扩展到无穷大或无穷小;数据库并发事务操作时,存在时钟窗口,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时钟窗口来解决不可重复读是常规操作。(2)对比文件1让其读取旧版本仅仅是实际操作中的一种选择,其可以依据实际需要被替换为新的策略,并不是相反启示、无法改进。多项现有技术文献均公开了相关技术内容,例如:1)《数据之美》,(美)托比等编,出版日期:2010年10月,ISBN:978-7-111-31512-4,在其第四章,第64-65页公开了:如果该应用要求记录必须是最新版本,系统允许它发送最新读up-to-date read请求操作,该请求会被提交到主备份来获取记录的最新备份;2)《SQL Server 2005开发者指南》,Bob Beauchemin等著,何玉洁等译,ISBN:7-302-14327-7,出版日期2007年1月份,在其第7.2.1节“版本控制的缺点”,全书第197-198页公开了:“用户1读取数值Nname,并可能在这个数值上更新,如果用户2在用户1提交事务之前提交他的事务,并且用户1试图更新,则用户1可能在他第一步读取的数值上更新。另外,并发冲突产生时的时间窗口增加了事务读取旧数据值的时间。”可见,数据库并发事务操作时,存在时钟窗口,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时钟窗口来解决不可重复读是常规操作;3)《边用边学SQL SERVER》,苏俊编著,ISBN:7-302-14475-3,出版日期:2007年4月,在其8.3.2节“使用事务解决不可重复读问题”,公开了:“针对图8-8中的不可重复读情况,提出如下解决方案,用户1在时刻t1读取数据库中的X值的时候,建立了一个事务。这时要求封锁的范围是X、Y、Z。在时刻t2,用户2被禁止读取X的值,并处于等待状态。注意图中时间轴的变化。用户2对数据库的修改一定是在事务提交时才写入数据库中,保证了数据库中状态的一致性”,从图8-19、图8-20展示的时间轴看出,用户2的读事务在用户1提交事务之前,但是其一直等待,等待提交事务之后才进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于两者发明构思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以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为该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US5452445A,公开日为1995年09月19日

1.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布式数据库系统(参见说明书第9栏第15行至第10栏第15行,图1):
事务在多个分布式数据库环境中,该环境包括多个参与者数据库。在准备阶段,其中一个参与者被作为执行节点,该执行节点上存储有日志,日志用于记录事务执行时间。其他N-1个参与者进入准备状态,在准备状态中,这些参与者锁定它们的数据库,并进入随时可以撤回或者执行事务的状态(多个参与者相当于多个计算节点,所述多个计算节点被配置来统一地实施数据库服务,所述多个计算节点中的每一个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和存储器);
在步骤303,本地数据库修改一个数据块并用事务ID(XID)标记该数据块(相当于所述多个计算节点的第一节点被配置来:接收指向数据库表中特定数据页的特定数据记录的写请求,所述写请求指定要对所述特定数据记录做出的修改);
在确定步骤310,判断是否执行?若答案是肯定的,则系统进入步骤312,并在事务表中标记最高系统执行数字作为该事务的执行数字。在其他架构中,系统执行数字是用本地物理时钟来实现的。例如,在准备阶段304的系统执行数字被认为是时间Tp。执行时间系统执行数字是时间Tc(当系统执行数字用时钟来实现时,其表达的是一个时间,相当于对所述写请求指定落实时间,其中所述落实时间指示要落实所述修改的时间)。
步骤401,分布式读操作被初始化。步骤402,开始时间Ts被赋予该事务。在决定403中,会判断?若答案为真,则表明该开始时间在准备阶段系统执行数字之前,不能允许其读取数据,目的是防止其读入之前未修改的版本的数据。若答案为否,则表明继续405,判断Tc是否已知?若Tc未知,则读操作需要等待,以确保读取的数据是被更新后的数据。再然后进入407,判断?若为真,则表明读操作在更新操作之后,此时允许读操作,读取更新后的数据;若为假,则读取之前版本数据(由于是分布式读,可以由任意数据库来执行,相当于所述多个计算节点的第二节点被配置来:接收在所述数据库表中读取所述特定数据页的读请求;Ts相当于为所述读请求指定读一致性点时间,其中所述读一致性点时间指示读的一致性点)。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确定所述读一致性点时间在所述落实时间的精确度窗口内,响应于确定所述读一致性点时间在所述落实时间的精确度窗口内,即使所述读一致性点时间指示比所述落实时间早的时点,也促使已经根据所述写请求被修改的所述特定数据页的读请求的执行在所述写请求指定的所述特定数据页的修改被落实之后执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分布式数据库系统中同时存在数据读、写操作时的事务冲突。
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通过比较“只读事务分配开始的时间Ts、准备阶段系统提交号Tp、当前逻辑时钟Tc”的先后关系来确定数据库事务的执行顺序,其不涉及多个节点之间由于时钟具有非零精确度带来的精确定序问题,因而不涉及时间精确度窗口、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记载:如果数据在读操作开始时尚未提交,则系统返回先前步骤并且读取数据的先前版本。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分布式数据库系统中,当出现读操作与写操作的时间冲突时采用的解决方式是读取修改之前的旧数据;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采用的则是延迟读操作直至写操作完成后再读取修改之后的新数据。可见,在面临分布式数据库系统读写冲突的技术问题时,两者发明构思不同,对比文件1“提前”读取旧数据,而权利要求1则“延迟”读取新数据。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于两者所采用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以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效解决分布式数据库系统中的读写冲突”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5-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布式数据库的操作方法(参见说明书第9栏第15行至第10栏第15行,图1):
事务在多个分布式数据库环境中,该环境包括多个参与者数据库。在准备阶段,其中一个参与者被作为执行节点,该执行节点上存储有日志,日志用于记录事务执行时间。其他N-1个参与者进入准备状态,在准备状态中,这些参与者锁定它们的数据库,并进入随时可以撤回或者执行事务的状态(多个参与者相当于多个计算节点);
在步骤303,本地数据库修改一个数据块并使用一个事务ID(XID)标记该数据块(相当于所述多个计算节点的第一节点被配置来:所述写请求指定要对所述特定数据记录做出的修改)。
在确定步骤310,判断是否执行?若答案是肯定的,则系统进入步骤312,并在事务表中标记最高系统执行数字作为该事务的执行数字。在其他架构中,系统执行数字是用本地物理时钟来实现的。例如,在准备阶段304的系统执行数字被认为是时间Tp。执行时间系统执行数字是时间Tc;
步骤401,分布式读操作被初始化。步骤402,开始时间Ts被赋予该事务。在决定403中,会判断?若答案为真,则表明该开始时间在准备阶段系统执行数字之前,不能允许其读取数据,目的是防止其读入之前未修改的版本的数据。若答案为否,则表明继续405,判断Tc是否已知?若Tc未知,则读操作需要等待,以确保读取的数据是被更新后的数据。再然后进入407,判断?若为真,则表明读操作在更新操作之后,此时允许读操作,读取更新后的数据;若为假,则读取之前版本数据(Tc和Ts分别相当于将第一和第二时间指示分别与所述读和所述更新关联;若为假,可认为是一种读异常)。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从一个或多个客户端接收执行读所存储的记录的读请求以及执行对所述记录更新的更新请求。(2)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第一时间指示在所述第二时间指示的阈值内的确定来检测潜在的读异常;响应所述检测到所述潜在的读异常,即使所述第一时间指示指示比所述第二时间指示早的时点,也促使在对所述记录的更新完成之后执行由所述读请求指定的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触发数据库读操作和更新操作;(2)如何解决分布式数据库系统中同时存在数据读、写操作时的事务冲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由客户端请求触发数据库读、写或者更新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通过比较“只读事务分配开始的时间Ts、准备阶段系统提交号Tp、当前逻辑时钟Tc”的先后关系来确定数据库事务的执行顺序,其不涉及读操作相关时间指示与修改操作相关时间指示,这两者之间时序关系的阈值判断,并且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记载:如果数据在读操作开始时尚未提交,则系统返回先前步骤并且读取数据的先前版本。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分布式数据库系统中,当出现读操作与写操作的时间冲突时采用的解决方式是读取修改之前的旧数据;而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所采用的则是延迟读操作直至写操作完成后再读取修改之后的新数据。可见,在面临分布式数据库系统读写冲突的技术问题时,两者的发明构思不同,对比文件1“提前”读取旧数据,而权利要求5则“延迟”读取新数据。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于两者所采用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以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效解决分布式数据库系统中的读写冲突”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5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1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由于独立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布式数据库系统(参见说明书第9栏第15行至第10栏第15行,图1):
事务在多个分布式数据库环境中,该环境包括多个参与者数据库。在准备阶段,其中一个参与者被作为执行节点,该执行节点上存储有日志,日志用于记录事务执行时间。其他N-1个参与者进入准备状态,在准备状态中,这些参与者锁定它们的数据库,并进入随时可以撤回或者执行事务的状态(相当于数据库节点);
在步骤303,本地数据库修改一个数据块并使用一个事务ID(XID)标记数据块;
在确定步骤310,判断是否执行?若答案是肯定的,则系统进入步骤312,并在事务表中标记最高系统执行数字作为该事务的执行数字。在其他架构中,系统执行数字是用本地物理时钟来实现的。例如,在准备阶段304的系统执行数字被认为是时间Tp。执行时间系统执行数字是时间Tc;
步骤401,分布式读操作被初始化。步骤402,开始时间Ts被赋予该事务。在决定403中,会判断?若答案为真,则表明该开始时间在准备阶段系统执行数字之前,不能允许其读取数据,目的是防止其读入之前未修改的版本的数据。若答案为否,则表明继续405,判断Tc是否已知?若Tc未知,则读操作需要等待,以确保读取的数据是被更新后的数据。再然后进入407,判断 ?若为真,则表明读操作在更新操作之后,此时允许读操作,读取更新后的数据;若为假,则读取之前版本数据(Ts相当于将第一时间指示与读请求指定的读关联,其中所述读请求指定读所述数据库服务存储的记录;由于任意数据库都可以来执行更新、读操作,所以Tc相当于将所述第二时间指示与事务请求指定的事务关联,其中所述事务请求被不同的数据库节点接收到,其中所述事务请求指定要修改所述记录的事务)。
根据对比文件1的上述记载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分布式数据库系统中的各个节点必然具有存储器和处理器,存储器具有存储在其上的程序指令以执行相应的操作。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确定第一时间指示在第二时间指示的阈值内,响应于确定所述第一时间指示在第二时间指示的阈值内,即使所述第一时间指示指示比所述第二时间指示早的时点,也促使修改的记录的所述读请求的执行在所述事务请求指定的对所述记录的修改被落实之后执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分布式数据库系统中同时存在数据读、写操作时的事务冲突。
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通过比较“只读事务分配开始的时间Ts、准备阶段系统提交号Tp、当前逻辑时钟Tc”的先后关系来确定数据库事务的执行顺序,其不涉及读操作相关时间指示与修改操作相关时间指示,这两者之间时序关系的阈值判断,并且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记载:如果数据在读操作开始时尚未提交,则系统返回先前步骤并且读取数据的先前版本。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分布式数据库系统中,当出现读操作与修改操作的时间冲突时采用的解决方式是读取修改之前的旧数据;而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所采用的则是延迟读操作直至修改操作完成后再读取修改之后的新数据。可见,在面临分布式数据库系统读写冲突的技术问题时,两者的发明构思不同,对比文件1“提前”读取旧数据,而权利要求14则“延迟”读取新数据。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于两者所采用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以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效解决分布式数据库系统中的读写冲突”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陈述的理由参见案由部分,此处不再赘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没有考虑多个节点之间由于时钟具有非零精确度带来的精确定序问题,因而不涉及时间精确度窗口、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前置意见中认为“精确度窗口可以认为其边界扩展到无穷大或者无穷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精确度窗口具有其特定的技术含义,在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中“精确度窗口”用于确定读操作与写操作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进而用于判断是否存在“读异常”,因此,将其解释为边界无穷大或者无穷小显然是不合理、不准确的。
(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不同,当面临读操作与写操作(或者修改操作)之间时序冲突时,对比文件1采用的方式是“提前”读取旧数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则是“延迟”读取新数据。也就是说,为了解决“读异常”这一技术问题,本申请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采用了不同的解决思路和不同的技术手段。即使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有其他书籍或文献记载了“延迟读操作,以保证读取新数据”相关的技术内容,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发明构思不同,两者为解决数据读写冲突而采用的技术思路相悖,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加以改进,将提前读“旧数据”的策略更改为延迟读“新数据”的策略。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其作出技术改进以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因此,合议组对原审查部门的意见不予支持。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之处,有待原审查部门进一步进行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以下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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