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式储能方法、系统和储能电站以及储能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链式储能方法、系统和储能电站以及储能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42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630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58482.4
申请日:2017-04-19
复审请求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施岚
合议组组长:赵露泽
参审员:王喆
国际分类号:H02J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58482.4,名称为“链式储能方法、系统和储能电站以及储能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4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6443475A,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对比文件2:CN103916041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驳回的具体理由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种链式储能方法,依据储能电站预设的规划策略对所述梯次利用电池进行再利用;其中,“对所述梯次利用电池进行再利用”,包括:对所述电池进行封装,得到链节;利用所述链节,搭建链式储能设备;所述链节,包括:H桥逆变模块、DC/DC模块和所述电池。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电网与链式储能电池组合形成储能系统用于供电。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 中所起作用与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 和对比文件2、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种链式储能系统,再利用模块,用于依据储能电站预设的规划策略对所述梯次利用电池进行再利用;所述再利用模块包括:封装模块,用于对所述电池进行封装,得到链节;搭建模块,用于利用所述链节,搭建链式储能设备;所述链节,包括:H桥逆变模块、DC/DC模块和所述电池。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电网与链式储能电池组合形成储能系统用于供电。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 中所起作用与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 和对比文件2、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1保护一种储能电站,包括上述权利要求6-10中任一所述的链式储能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动汽车的充换电站,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10中任一所述的链式储能系统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储能系统,包括电网和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储能电站,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所述电网与所述储能电站相连;所述链式储能系统用于对电池进行处理,得到梯次利用电池,并将所述梯次利用电池应用于储能电站。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 中所起作用与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 和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4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9段、说明书附图图1-10、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链式储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电池电芯状态数据和电芯历史数据;
根据所述电芯状态数据和所述电芯历史数据,选取梯次利用电池;
依据储能电站预设的规划策略对所述梯次利用电池进行再利用;
其中,
“对所述梯次利用电池进行再利用”,包括:
对所述电池进行封装,得到链节;
利用所述链节,搭建链式储能设备;
所述链节,包括:H桥逆变模块、DC/DC模块和所述电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储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芯状态数据和所述电芯历史数据包括:换电站中记录的电池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待充电设备上的电池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所述待充电设备上的所述电池在充电桩充电状态下的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以及所述待充电设备在移动过程中所述电池的放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储能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选取梯次利用电池之后还包括:
按照梯次利用价值对所述电池进行分类。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链式储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电池的识别码;
所述按照梯次利用价值对所述电池进行分类包括:
通过所述识别码,获取所述电池的生命周期数据;
根据所述生命周期数据,得到所述电池的特性数据;
根据所述特性数据,对所述电池进行分类。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储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电池电芯状态数据和电芯历史数据包括:通过CAN通信协议获取所述电池电芯状态数据和所述电芯历史数据。
6. 一种链式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电池电芯状态数据和电芯历史数据;
选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电芯状态数据和所述电芯历史数据,选取梯次利用电池;
再利用模块,用于依据储能电站预设的规划策略,对所述梯次利用电池进行再利用;
其中,
所述再利用模块包括:
封装模块,用于对所述电池进行封装,得到链节;
搭建模块,用于利用所述链节,搭建链式储能设备;
所述链节,包括:H桥逆变模块、DC/DC模块和所述电池。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链式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芯状态数据和所述电芯历史数据包括:换电站中记录的电池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待充电设备上的电池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所述待充电设备上的所述电池在充电桩充电状态下的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以及所述待充电设备在移动过程中所述电池的放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链式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分类模块,用于按照梯次利用价值对所述电池进行分类。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链式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还用于获取所述电池的识别码;
所述分类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子模块,用于通过所述识别码,获取所述电池的生命周期数据;
第二获取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生命周期数据,得到所述电池的特性数据;
分类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特性数据,对所述电池进行分类。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链式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第三获取子模块,用于通过CAN通信协议获取所述电池电芯状态数据和所述电芯历史数据。
11. 一种储能电站,其特征在于,包括上述权利要求6-10中任一所述的链式储能系统。
12. 一种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电网和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储能电站;其中,所述电网与所述储能电站相连;所述链式储能系统用于对电池进行处理,得到梯次利用电池,并将所述梯次利用电池应用于储能电站。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网为中压电网。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储能电站包括链节,所述链节包括AC/DC双向逆变器,所述AC/DC双向逆变器与所述梯次利用电池相连;或者,所述链节包括:H桥逆变模块、DC/DC模块和所述梯次利用电池,所述H桥逆变模块、所述DC/DC模块和所述梯次利用电池依次相连。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链式储能系统包括三相线路,所述三相线路中的每一相线路包括多个串联的链节;各相线路通过电抗器与所述电网相并联,或者通过隔离变压器与所述电网相串联;其中,所述各相线路的相电压与所述电网的电压相匹配。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三相线路为星型结构或三角型结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4项权利要求),其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7分别合并于原独立权利要求1、6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5。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对已退役动力电池进行筛选,本申请是对在用电池进行筛选;对比文件1进行了多个步骤的综合筛选,本申请仅根据电芯状态数据和历史数据进行筛选;对比文件1的大数据分析关注的是循环次数、维护次数及维护原因、故障次数及故障原因,本申请的电芯状态数据和历史数据是换电站和待充电设备上的充电功率数据和放电功率数据;充放电功率变化并不一定说明电池损坏,因为存在其他相关设备的故障情况,因此,需要综合考虑不同应用场景的数据来确定电池的健康状态。2、本申请的链节与对比文件2相比,增加设置的DC/DC模块,与H桥逆变模块配合使用,能够适应更大范围的输入、输出电压。2018年10月17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链式储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电池电芯状态数据和电芯历史数据;
根据所述电芯状态数据和所述电芯历史数据,选取梯次利用电池;
依据储能电站预设的规划策略对所述梯次利用电池进行再利用;
其中,
“对所述梯次利用电池进行再利用”,包括:
对所述电池进行封装,得到链节;
利用所述链节,搭建链式储能设备;
所述链节,包括:H桥逆变模块、DC/DC模块和所述电池;
所述电芯状态数据和所述电芯历史数据包括:换电站中记录的电池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待充电设备上的电池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所述待充电设备上的所述电池在充电桩充电状态下的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以及所述待充电设备在移动过程中所述电池的放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储能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选取梯次利用电池之后还包括:
按照梯次利用价值对所述电池进行分类。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链式储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电池的识别码;
所述按照梯次利用价值对所述电池进行分类包括:
通过所述识别码,获取所述电池的生命周期数据;
根据所述生命周期数据,得到所述电池的特性数据;
根据所述特性数据,对所述电池进行分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储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电池电芯状态数据和电芯历史数据包括:通过CAN通信协议获取所述电池电芯状态数据和所述电芯历史数据。
5. 一种链式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电池电芯状态数据和电芯历史数据;
选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电芯状态数据和所述电芯历史数据,选取梯次利用电池;
再利用模块,用于依据储能电站预设的规划策略,对所述梯次利用电池进行再利用;
其中,
所述再利用模块包括:
封装模块,用于对所述电池进行封装,得到链节;
搭建模块,用于利用所述链节,搭建链式储能设备;
所述链节,包括:H桥逆变模块、DC/DC模块和所述电池;
所述电芯状态数据和所述电芯历史数据包括:换电站中记录的电池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待充电设备上的电池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所述待充电设备上的所述电池在充电桩充电状态下的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以及所述待充电设备在移动过程中所述电池的放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链式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分类模块,用于按照梯次利用价值对所述电池进行分类。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链式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还用于获取所述电池的识别码;
所述分类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子模块,用于通过所述识别码,获取所述电池的生命周期数据;
第二获取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生命周期数据,得到所述电池的特性数据;
分类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特性数据,对所述电池进行分类。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链式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第三获取子模块,用于通过CAN通信协议获取所述电池电芯状态数据和所述电芯历史数据。
9. 一种储能电站,其特征在于,包括上述权利要求5-8中任一所述的链式储能系统。
10. 一种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电网和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储能电站;其中,所述电网与所述储能电站相连;所述链式储能系统用于对电池进行处理,得到梯次利用电池,并将所述梯次利用电池应用于储能电站。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网为中压电网。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储能电站包括链节,所述链节包括AC/DC双向逆变器,所述AC/DC双向逆变器与所述梯次利用电池相连;或者,所述链节包括:H桥逆变模块、DC/DC模块和所述梯次利用电池,所述H桥逆变模块、所述DC/DC模块和所述梯次利用电池依次相连。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链式储能系统包括三相线路,所述三相线路中的每一相线路包括多个串联的链节;各相线路通过电抗器与所述电网相并联,或者通过隔离变压器与所述电网相串联;其中,所述各相线路的相电压与所述电网的电压相匹配。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储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三相线路为星型结构或三角型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是在用电池,而且,不论是对比文件1的退役电池,还是本申请的在用电池,本质上都是无法继续服役的、待二次筛选的电池;对比文件1公开了CDE三种筛选电池的依据,都是无需拆解的电池组筛选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无需拆解而对电池进行筛选,有动机在CDE三种依据中进行选择。因此,选择对比文件1的步骤E属于常规的技术选择。由于对比文件1中,每一箱电池、每一辆电动汽车都有属于自己唯一的编码,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以进行实时监测和计量(说明书第68段)。也就是说,电动汽车在实际运营过程的各个不同应用场景下的监测数据(电压、电流、温度)均会被记录、上传、保存。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集不同应用场景的数据是容易想到的。(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电压幅值的转换需求,设置DC/DC模块与H桥逆变模块配合使用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2,并指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是在用电池,而且,不论是对比文件1的退役电池,还是本申请的在用电池,本质上都是无法继续服役的、待二次筛选的电池;权利要求1是开放式的,并未完全排除使用其他步骤对电池进行筛选,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无需拆解而对电池进行筛选,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CDE三种筛选电池的依据中进行选择。因此,选择对比文件1的步骤E进行电池筛选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形容易想到的选择。其中步骤E是使用海量运营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其中的运营数据包含电芯状态数据(说明书第69段:电压、电流、温度);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3,69段的记载,对比文件1通过电池管理系统实时采集、上传、保存电芯状态数据(电压、电流、温度),而电压和电流数据的乘积即为功率数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充放电功率数据进行分析是容易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异常的电池参数(包括电压、电流、温度、功率)能够作为电池故障及健康状态的判断依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充放电功率及其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用于判断电池目前是否健康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中,每一箱电池、每一辆电动汽车都有属于自己唯一的编码,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以进行实时监测和计量(说明书第68段),也就是说,电动汽车在实际运营过程的各个不同应用场景下的监测数据(电压、电流、温度)均会被记录、上传、保存,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集不同应用场景的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电压幅值的转换需求使链节得以工作在更合适的电压,设置DC/DC模块与H桥逆变模块配合使用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进行了多个步骤的综合筛选,本申请仅根据电芯状态数据和历史数据进行筛选,权利要求1“选取梯次利用电池”的步骤未采用开放式写法;对比文件1的大数据分析未对数据进行进一步选择,本申请的电芯状态数据和历史数据是换电站和待充电设备上的充电功率数据和放电功率数据。
经过充分阅卷并合议,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7年04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9段、说明书附图图1-10、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6443475A,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3916041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链式储能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33-76段,图1)公开了基于运营大数据的退役动力电池无拆解再次利用筛选方法,包括:在退役前的整个寿命周期内,电池管理系统和监控系统会对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所有运营数据都有完整的记录。电池管理系统对电动汽车电池状态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电压、电流、温度数据,实时监测数据可通过通信平台进行集中上传和处理,进行集中保存,同时可进行追溯。针对充换电站运营数据库内海量运营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评估电池箱内电池组健康状态。健康状态数据包括电池退役前的循环次数,维护次数及原因,故障次数及原因(这些健康状态数据相当于电芯状态数据和电芯历史数据)。根据动力电池容量、一致性和健康状态评估的分数,筛选可以直接进行二次应用的动力电池箱(相当于根据所述电芯状态数据和所述电芯历史数据,选取梯次利用电池)。每一箱电池、每一辆电动汽车都有属于自己唯一的编码,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以进行实时监测和计量。
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一种链式储能方法,依据储能电站预设的规划策略对所述梯次利用电池进行再利用;其中,“对所述梯次利用电池进行再利用”,包括:对所述电池进行封装,得到链节;利用所述链节,搭建链式储能设备;所述链节,包括:H桥逆变模块、DC/DC模块和所述电池;(2)电芯状态数据和电芯历史数据包括:换电站中记录的电池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待充电设备上的电池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所述待充电设备上的所述电池在充电桩充电状态下的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以及所述待充电设备在移动过程中所述电池的放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电网与链式储能电池组合形成储能系统用于供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38段,图1-2)公开了一种链式储能方法,包括与三相电网连接的链式储能电池;利用链节,搭建链式储能设备,所述链节,包括:H桥逆变模块和所述电池(图2)。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三相电网与链式储能电池组合形成储能系统用于供电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将对比文件1筛选出的梯次利用电池组合成链式储能电池,与三相电网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根据不同场合的供电需求,依据储能电站预设的规划策略,对梯次利用电池再利用,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为了得到链节并使链节得以工作在更合适的电压,对电池进行封装得到链节以及在逆变模块与电池之间设置DC/DC模块用于电压转换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动力电池容量、一致性和健康状态评估的分数,筛选可以直接进行二次应用的动力电池箱,还公开了电池管理系统实时采集、上传、保存电芯状态数据(电压、电流、温度),而电压和电流数据的乘积即为功率数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充放电功率数据进行分析是容易实现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异常的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放电功率和历史数据能够预示电芯健康状态差,同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一箱电池、每一辆电动汽车都有属于自己唯一的编码,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以进行实时监测和计量”的基础上,在各个场所如换电站、待充电设备,或各个场景如充电桩状态下、移动过程中采集充放电功率数据和历史功率数据,通过这些功率数据判断电池的健康程度,筛选可以再利用的电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的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评估梯次电池的利用价值,根据利用价值对电池进行分类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每一箱电池、每一辆电动汽车都有属于自己唯一的编码(相当于识别码),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以进行实时监测和计量,以及数据分析并统计动力电池组退役前循环次数(循环次数相当于获取生命周期数据),按照动力电池退役前循环次数、运营期间维护次数及维护原因、故障次数及故障原因等参数,对动力电池箱健康状态进行评价并分级(健康状态数据相当于得到电池的特性数据,分级相当于分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为了获取电池信息,使用CAN通信协议获取电池电芯状态数据和电芯历史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种链式储能方法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上述意见2.1-2.4给出了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和理由,基于同样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储能电站,包括上述权利要求5-8中任一所述的链式储能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动汽车的充换电站(参见说明书第68段,相当于储能电站)。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8中任一所述的链式储能系统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保护的储能电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储能系统。所述系统包括电网和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储能电站;其中,所述电网与所述储能电站相连;所述链式储能系统用于对电池进行处理,得到梯次利用电池,并将所述梯次利用电池应用于储能电站。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一种储能系统(参见说明书第38段,图1-2):所述系统包括电网和链式储能系统,其中电网与所述链式储能系统相连;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电池进行处理,得到梯次利用电池的储能电站。那么,为了充分利用梯次电池以节省电池资源,将对比文件1筛选出的梯次电池按照对比文件2的链式储能系统的样式组合成链式储能系统,并设置于对比文件1的储能电站中,然后将对比文件1的储能电站与对比文件2中的电网相连,达到充分利用梯次电池的目的,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的储能电站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保护的储能系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中压电网是常见的电网类型,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储能系统包括链节,而设置AC/DC双向逆变器用于交流电网向直流电池充电,或者直流电池向交流电网输出电能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链节,包括依次相连的H桥逆变模块和所述梯次利用电池(图2);而在逆变模块与梯次利用电池之间设置DC/DC模块用于电压转换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38段,图1-2):链式储能系统包括三相线路,所述三相线路中的每一相线路包括多个串联的链节;各相线路通过电抗器L与所述电网相并联。而通过隔离变压器与所述电网相串联、所述各相线路的相电压与所述电网的电压相匹配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星型结构或三角型结构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CDE三种筛选电池的依据,都是无需拆解的电池组筛选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无需拆解而对电池进行筛选,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CDE三种筛选电池的依据中进行选择。因此,选择对比文件1的步骤E进行电池筛选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形容易想到的选择。
2)、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动力电池容量、一致性和健康状态评估的分数,筛选可以直接进行二次应用的动力电池箱,其与本申请的区别仅在于具体分析数据的选择。然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集不同应用场景的充放电功率和历史数据从而进行分析判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参见决定的理由部分)。并且,本申请所限定的获取“换电站中记录的电池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待充电设备上的电池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所述待充电设备上的所述电池在充电桩充电状态下的充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以及所述待充电设备在移动过程中所述电池的放电功率数据和历史数据”的数据实质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电池领域的认识能够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并且该选择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未见于说明书的记载。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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