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呼吸机气溶胶输送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38
决定日:2019-07-31
委内编号:1F257913
优先权日:2012-08-21、2012-11-30、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380052941.3
申请日:2013-08-21
复审请求人: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洋
合议组组长:张红梅
参审员:崔文昊
国际分类号:A61M11/06,A61M16/14,A61M11/04,B05B7/04,A61M16/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对比文件披露了相似的技术手段,结合公知常识从整体上给出了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2941.3,名称为“呼吸机气溶胶输送系统”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21日、2012年11月30日以及2013年03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4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4月2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共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5954047A,公开日期为1999年09月21日;
对比文件2:CN 101146517A,公开日期为2008年03月1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10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3段、说明书附图图1-12E、摘要、摘要附图,于2017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将雾化活性剂输送至患者的气溶胶转接适配器,所述气溶胶转接适配器包括:
具有近端和远端的壳体,所述近端具有气溶胶通道用于接收由包括雾化活性剂的气溶胶源所制造的气溶胶,所述远端具有离开端口,所述壳体具有在所述远端和所述近端之间的长度;
用于接收来自气体源的运载气体的运载气体连接端口,所述气体源是正压产生器,所述运载气体连接端口与多个运载气体离开端口联通,所述多个运载气体离开端口以部分地环绕气溶胶流的模式临近气溶胶通道布置;
内腔,所述内腔适于接收来自气溶胶通道的气溶胶和来自所述多个运载气体离开端口的运载气体,并且将运载气体流引导成至少部分地环绕气溶胶流、并沿着壳体的长度朝着离开端口与气溶胶流的主方向平行地流动;和
在壳体的远端处的离开端口用于在需要雾化活性剂时将气溶胶输送至患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配器,其中,所述内腔包括具有圆锥形内壁的近端部分和具有逐渐缩减的内径的远端部分,所述圆锥形内壁朝着壳体的远端向外扩展。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适配器,其中,所述多个运载气体离开端口在距离气溶胶通道的等距离处布置在内腔的近端部分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配器,其中,所述壳体包括圆柱形近端构件和圆柱形远端构件,并且其中,圆柱形近端构件具有用于接收来自气体源的运载气体的联接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适配器,其中,所述圆柱形近端构件的外径小于圆柱形远端构件的外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配器,其中,用于接收来自气体源的运载气体的所述气体连接端口包括用于接收运载气体的至少一个气体进入端口,所述至少一个气体进入端口将运载气体流引导至一个或多个气体离开端口。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适配器,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气体进入端口包括至少三个气体进入端口,针对所述至少三个气体进入端口的每一个具有对应的气体离开端口。
8. 一种气溶胶输送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用于制造气溶胶的气溶胶产生器;
用于制造增压通气气体的正压产生器;
用于将增压通气气体分离成运载气体和通气气体的分离器以及从正压产生器至分离器的管道;
气溶胶转接适配器,所述气溶胶转接适配器布置成将由气溶胶产生器制造的气溶胶和来自分离器的运载气体进行混合,并且其中,所述气溶胶转接适配器将运载气体分成多股运载气体流,所述运载气体流被引导成至少部分地环绕进入转接适配器的气溶胶,并与进入转接适配器的气溶胶平行地流动,并且形成被裹挟气溶胶;
气溶胶输送连接器,所述气溶胶输送连接器具有用于接收被裹挟气溶胶的端口、用于通气气体进入的端口、用于将来自气溶胶转接适配器的被裹挟气溶胶和来自分离器的通气气体输送至患者的患者-气溶胶接口、和用于呼出气体从患者离开的端口;和
患者接口,所述患者接口用于从气溶胶输送连接器接收被裹挟气溶胶和通气气体。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进一步包括位于分离器和气溶胶输送连接器之间的增湿器,所述增湿器用于在通气气体进入气溶胶输送连接器之前对通气气体增湿。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气溶胶转接适配器包括:
具有近端和远端的壳体,所述近端具有气溶胶通道以用于接收由包括雾化活性剂的气溶胶产生器所制造的气溶胶,所述远端具有离开端口,所述壳体具有在所述远端和所述近端之间的长度;
用于接收来自正压产生器的运载气体的运载气体连接端口,所述运载气体连接端口与多个运载气体进入端口联通,所述运载气体进入端口以部分地环绕气溶胶流的模式临近气溶胶通道布置;
内腔,所述内腔适于接收来自气溶胶通道的气溶胶和来自多个运载气体离开端口的运载气体,并且将运载气体流引导成至少部分地环绕气溶胶流并沿着壳体的长度朝着离开端口与气溶胶流的主方向平行地流动;和
在壳体的远端处的离开端口用于将被裹挟气溶胶输送至气溶胶输送连接器。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包括:
流体收集器,所述流体收集器位于气溶胶转接适配器和气溶胶输送连接器之间,并且其中,所述流体收集器收集冷凝的液体或来自被裹挟气溶胶的液体。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用于呼出气体从患者离开的端口被连接至呼出导管,所述呼出导管在呼出气体通过过滤器之后将呼出气体输送至正压产生器。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用于呼出气体从患者离开的端口被连接至背压源。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中,背压源是水浴或贮水池。
15.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中,分离器和气溶胶输送连接器均具有闭合件,所述闭合件允许所述系统在没有气溶胶的情况下将通气气体输送至患者。
16. 一种气溶胶输送系统,所述系统包括:
用于制造气溶胶的气溶胶产生器;
多个正压产生器,其中,所述多个正压产生器中的至少一个是用于制造增压通气气体的正压产生器,并且所述多个正压产生器的至少一个是用于制造运载气体的正压产生器;
气溶胶转接适配器,所述气溶胶转接适配器布置成将由气溶胶产生器制造的气溶胶和运载气体进行混合,并且其中,所述气溶胶转接适配器将运载气体分成多股运载气体流,所述运载气体流被引导成至少部分地环绕进入转接适配器的气溶胶,并与进入转接适配器的气溶胶平行地流动,并且形成被裹挟气溶胶;
气溶胶输送连接器,所述气溶胶输送连接器具有用于接收被裹挟气溶胶的端口、用于通气气体进入的端口、用于将来自气溶胶转接适配器的被裹挟气溶胶和来自分离器的通气气体输送至患者的患者-气溶胶接口、和用于呼出气体从患者离开的端口;和
患者接口,所述患者接口用于从气溶胶输送连接器接收被裹挟气溶胶和通气气体。
17. 一种制造被裹挟气溶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产生气溶胶;
从呼吸机提供运载气体源,所述气体源是正压产生器;和
通过将运载气体分成多股运载气体流而将气溶胶和运载气体混合,所述多股运载气体流至少部分地包围气溶胶并与气溶胶平行以形成被裹挟气溶胶。”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运载气体连接端口与多个运载气体离开端口联通,所述多个运载气体离开端口以部分地环绕气溶胶流的模式临近气溶胶通道布置;将运载气体流引导成至少部分地环绕气溶胶流、并沿着壳体的长度朝着离开端口与气溶胶流的主方向平行地流动。然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气溶胶输送系统,其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用于将增压通气气体分离成运载气体和通气气体的分离器以及从正压产生器至分离器的管道;气溶胶转接适配器将运载气体分成多股运载气体流,所述运载气体流被引导成至少部分地环绕进入转接适配器的气溶胶,并与进入转接适配器的气溶胶平行地流动,并且形成被裹挟气溶胶;气溶胶输送连接器,所述气溶胶输送连接器具有用于接收被裹挟气溶胶的端口、用于通气气体进入的端口、用于将来自气溶胶转接适配器的被裹挟气溶胶和来自分离器的通气气体输送至患者的患者-气溶胶接口、和用于呼出气体从患者离开的端口。然而,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获得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7、9-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9-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气溶胶输送系统,其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多个正压产生器中的至少一个是用于制造增压通气气体的正压产生器,并且所述多个正压产生器的至少一个是用于制造运载气体的正压产生器;气溶胶转接适配器将运载气体分成多股运载气体流,所述运载气体流被引导成至少部分地环绕进入转接适配器的气溶胶,并与进入转接适配器的气溶胶平行地流动,并且形成被裹挟气溶胶;气溶胶输送连接器,所述气溶胶输送连接器具有用于接收被裹挟气溶胶的端口、用于通气气体进入的端口、用于将来自气溶胶转接适配器的被裹挟气溶胶和来自分离器的通气气体输送至患者的患者-气溶胶接口、和用于呼出气体从患者离开的端口。然而,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制造被裹挟气溶胶的方法,其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通过将运载气体分成多股运载气体流而将气溶胶和运载气体混合,所述多股运载气体流至少部分地包围气溶胶并与气溶胶平行以形成被裹挟气溶胶。然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运载气体围绕气溶胶流、与气溶胶流平行的若干“运载气体流束”,以“主要是层流”的模式冷却和裹挟气溶胶流,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湍流,不能解决由碰撞导致气溶胶损失的问题;(2)对比文件1的目的也是增强湍流,并且对比文件1通过辅助进气口46、47进入的空气不是“运载气体”,也没有公开“使运载气体流围绕着气溶胶流、与气溶胶流平行地流动”,其作用仅仅是提供“气垫层/边界层”,而不是“减少湍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08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运载气体连接端口,用于接受来自正压产生器的运载气体,并与多个运载气体离开端口联通。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方便向患者输送气雾化药品。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多个空气辅助入口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用于制造增压通气气体的正压产生器,用于将增压通气气体分离成运载气体和通气气体的分离器及相应管道;气溶胶输送连接器,其具有用于通气气体进入的端口和接受被裹挟气溶胶的端口,以及将被裹挟气溶胶和通气气体输送至患者的接口和呼出气体从患者离开的端口。然而,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获得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7、9-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9-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多个正压产生器,所述多个正压产生器中的至少一个用于制造增压通气气体,所述多个正压产生器中的至少一个用于制造运载气体;气溶胶输送连接器,其具有用于通气气体进入的端口和接受被裹挟气溶胶的端口,以及将被裹挟气溶胶和通气气体输送至患者的接口和呼出气体从患者离开的端口。然而,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从呼吸机提供运载气体源,所述气体源是正压产生器。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多个空气辅助入口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仍然认为:(1)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增强涡流和湍流,图4的实施例也是旨在增强湍流,与本申请降低湍流、实现层流,是完全相反的技术教导;(2)将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特征“通过辅助空气入口46和47的气流”对应于本申请的技术特征“运载气体”是不合理的,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特征“从管34的出口38离开的空气”才是“运载药物的气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于2015年04月1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3段、说明书附图图1-12E、摘要、摘要附图,于2017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对比文件披露了相似的技术手段,结合公知常识从整体上给出了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雾化活性剂输送至患者的气溶胶转接适配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输送气雾化药品到患者的管道16(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5行到第10栏第2行,附图1-4),包括一个与容器部分14相距一定距离的开口端20,以及一个由端壁24形成的封闭端22,端壁大致为锥形,并与容器部分14相连接;喷嘴排放孔30位于端壁24的顶点,一定剂量的药品由所述排放孔30排出,由管道16接受形成为大致锥形气流的气雾药品;参见图4的实施例,其中省略了叶片,通过设置多个穿过端壁24的辅助空气入口46、47,作用在管道16的开口端20上的吸力导致空气在如箭头50所示的方向上流入辅助空气入口46、47,其中辅助空气入口46的第一圆环位于靠近管道的端壁与内壁之间的连接处48,辅助空气入口47的第二圆环位于连接处48与喷嘴排放孔30之间径向部位上,并由此沿着管道内壁和端壁在箭头52所示的方向上向外流动;这一辅助空气气流沿着内壁和端壁形成一个缓冲的或者边界层的空气气流,能够减少药品在内壁和端壁上的撞击和永久性附着。显然,辅助空气入口46、47以环绕气雾药品的方式设置,所形成辅助空气气流能够至少部分地环绕气雾药品,并沿管道的内壁开口端20与气雾药品的主方向平行地流动。
从整体上考虑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将两者进行对比可见,对比文件1所述的管道16对应于本申请的气溶胶转接适配器,对比文件1所述的开口端20对应于本申请的具有离开端口的远端部分,对比文件1所述的封闭端22对应于本申请的近端部分,对比文件1所述的气雾药品对应于本申请的气溶胶,对比文件1所述的辅助空气入口46、47对应于本申请的运载气体离开端口,对比文件1所述的辅助空气气流对应于本申请的运载气体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运载气体连接端口,用于接受来自正压产生器的运载气体,并与多个运载气体离开端口联通。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方便向患者输送气雾化药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多个空气辅助入口,通过作用在管道16的开口端20上的吸力导致空气从辅助空气入口46、47流入形成沿着内壁和端壁的缓冲、边界层空气气流。对比文件1是通过两种空气入口的设置分别通过降低气流速度和形成边界层空气气流的方式,来解决气雾化药品输送效率低的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其中一种方式,即仅设置多个辅助空气入口,仍然可以解决气雾化药品输送效率低的问题,在形成边界层空气气流减小药品在内壁上的撞击和附着的同时,同样能够起到减小湍流,从而减小药品损失的作用,其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可以预料的。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运载气流至少部分地环绕气溶胶流并与气溶胶流主方向平行地流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锥形端壁上设置气体连接端口,用于连接正压产生器,并将多个空气辅助入口与气体连接端口相连通,由此形成运载气体,以方便患者吸入气雾药品与空气的混和气体,无需通过开口端上的吸力形成运载气体,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关于复审意见(1),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气雾化药品输送效率低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在喷嘴排放孔相反的方向设置空气管34,从空气管34的出口36排出的空气流,其方向朝着喷嘴排放孔30,撞击从喷嘴排放孔30出来的气流,使气流减速并扩散,在强化气雾与空气混合的同时,减少从开口端20排出气流的速度,基本上与呼吸的吸气速度相匹配,从而减少药品在病人口中和喉咙中的撞击。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过设置辅助空气入口46、47,所形成的辅助空气气流沿着内壁和端壁形成一个缓冲的或者边界层的空气气流,能够减少药品在内壁和端壁上的撞击和永久性附着。复审请求人强调对比文件1旨在增强湍流,但事实上对比文件1中强化气雾与空气混合,使喷嘴排放孔气流减速并匹配吸气速度,是为了解决药品输送效率低的问题;同时,还通过辅助空气气流形成缓冲或边界层的空气气流,解决输送效率低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其中一种方式,即仅设置多个辅助空气入口,仍然可以解决气雾化药品输送效率低的问题,在形成边界层空气气流减小药品在内壁上的撞击和附着的同时,同样能够起到减小湍流,从而减小药品损失的作用,其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并不是完全相反的技术教导。
关于复审意见(2),本申请权利要求1对“运载气体”是一种功能性限定,具体地,“将运载气体流引导成至少部分地环绕气溶胶流、并沿着壳体的长度朝着离开端口与气溶胶流的主方向平行地流动”。对比文件1如附图4所示省略叶片的实施例中,多个辅助空气入口46、47进入的辅助空气气流和喷嘴排放孔30的方向一致,通过设置多个穿过端壁24的辅助空气入口,形成沿着管道的内壁形成边界层空气流。实质上,该边界层空气流同样是至少部分地围绕着气雾化药品,并沿其主方向平行地流动,即可认为是“运载药物的气体”,对应于本申请的运载气体。
对于“运载气体”该功能性限定的术语名称,应当从其实质而不仅仅从名称上判断是否运载药物。对比文件1称之为“辅助空气入口”仅仅是在对比文件1为解决输送效率低问题的技术方案中所采用的术语名称,如上所描述的,其实质上对应于本申请的运载气体。进一步地,来自空气管34的空气流的方向与气雾药品向患者接口流动的主方向相反,而不是沿着主方向,因此未将其对应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运载气体”。
因此,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分别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20行到第7栏第57行,附图1-4)公开了圆锥形内壁的近端部分和圆柱形的远端部分;辅助空气入口间隔地分布在端壁上。进一步地,设置远端部分具有逐渐缩减的内径,以及将运载气体离开端口等距布置,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5分别对权利要求1或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附图1-4)公开了圆柱形远端构件。而设置近端构件为圆柱形,近端构件的外径小于远端构件的外径,以及近端上设置接受气体源的运载气体的联接部,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7分别对权利要求1或6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38-57行,附图1-4)公开了多个辅助空气入口。而设置气体进入端口的数量以及气体离开端口的数量,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用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气溶胶输送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输送气雾化药品到患者的装置(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5行到第10栏第2行,附图1-4),包括外壳12、管道16、与管道相连接的容器部分14、致动器和喷嘴装置26、嘴含件56;容器部分呈套筒形式,用于接受加压药品罐18,容器具有一个内部的剂量阀门,该阀门具有一个中空排放管,所述致动器和喷嘴装置26包括孔洞28,用于接受该中空排放管;管道16包括开口端20,以及一个由端壁24形成的封闭端22,端壁大致为锥形,并与容器部分14相连接,管道16开口端20连接有一具有较小直径部分58的嘴含件56,用于插入使用者嘴中;喷嘴排放孔30位于端壁24的顶点,一定剂量的药品由所述排放孔30排出,由管道16接受形成为大致锥形气流的气雾药品;参见图4的实施例,其中省略了叶片,通过设置多个穿过端壁24的辅助空气入口46、47,作用在管道16的开口端20上的吸力导致空气在如箭头50所示的方向上流入辅助空气入口46、47,其中辅助空气入口46的第一圆环位于靠近管道的端壁与内壁之间的连接处48,辅助空气入口47的第二圆环位于连接处48与喷嘴排放孔30之间径向部位上,并由此沿着管道内壁和端壁在箭头52所示的方向上向外流动;这一辅助空气气流沿着内壁和端壁形成一个缓冲的或者边界层的空气气流,能够减少药品在内壁和端壁上的撞击和永久性附着。显然,辅助空气入口46、47以环绕气雾药品的方式设置,所形成辅助空气气流能够至少部分地环绕气雾药品,并沿管道的内壁开口端20与气雾药品的主方向平行的流动。
从整体上考虑本申请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将两者进行对比可见,对比文件1所述的输送气雾化药品到患者的装置对应于本申请的气溶胶输送系统,对比文件1所述的致动器和喷嘴装置26对应于本申请的气溶胶产生器,对比文件1所述的管道16对应于本申请的气溶胶转接适配器,对比文件1所述的气雾药品对应于本申请的气溶胶,对比文件1所述的辅助空气气流对应于本申请的运载气体流,对比文件1所述的嘴含件56对应于本申请的患者接口。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用于制造增压通气气体的正压产生器,用于将增压通气气体分离成运载气体和通气气体的分离器及相应管道;气溶胶输送连接器,其具有用于通气气体进入的端口和接受被裹挟气溶胶的端口,以及将被裹挟气溶胶和通气气体输送至患者的接口和呼出气体从患者离开的端口。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方便输送及控制患者所吸入的被裹挟的气溶胶与空气的混和气体。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输送气雾化药物到患者的装置,而使用持续正压气道通气模式(CAPA)的呼吸机同时输送气雾化药物,吸气时持续的正压气流大于吸气气流,使患者吸气省力,以兼顾呼吸机和药物治疗双重功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具有一个正压产气器的呼吸机时,采用分离器将正压气流分为运载气体和通气气体,同时设置气溶胶输送连接器将被裹挟气溶胶和通气气体输送至患者接口,并将呼出气体排出,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9-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12、13、15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在呼吸机领域,设置增湿器、呼出导管、背压源,以及对分离器和气溶胶输送连接器设置闭合件,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连接关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2-1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是对气溶胶转接适配器的进一步限定,其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气溶胶转接适配器的具体结构相比,不同之处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壳体远端处的离开端口将气溶胶输送至患者,而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中是离开端口将气溶胶输送至气溶胶输送连接器。对于两者相同的技术特征,具体评述可参见权利要求1中对气溶胶转接适配器的评述。而将被裹挟的气溶胶直接输送至患者,或者输送至气溶胶输送连接器将被裹挟气溶胶与通气气体混合后进行输送,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在呼吸机领域,设置流体收集器便于收集冷凝的液体或来自被裹挟气溶胶的液体,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气溶胶输送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输送气雾化药品到患者的装置(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5行到第10栏第2行,附图1-4),包括外壳12、管道16、与管道相连接的容器部分14、致动器和喷嘴装置26、嘴含件56;容器部分呈套筒形式,用于接受加压药品罐18,容器具有一个内部的剂量阀门,该阀门具有一个中空排放管,所述致动器和喷嘴装置26包括孔洞28,用于接受该中空排放管;管道16包括开口端20,以及一个由端壁24形成的封闭端22,端壁大致为锥形,并与容器部分14相连接,管道16开口端20连接有一具有较小直径部分58的嘴含件56,用于插入使用者嘴中;喷嘴排放孔30位于端壁24的顶点,一定剂量的药品由所述排放孔30排出,由管道16接受形成为大致锥形气流的气雾药品;参见图4的实施例,其中省略了叶片,通过设置多个穿过端壁24的辅助空气入口46、47,作用在管道16的开口端20上的吸力导致空气在如箭头50所示的方向上流入辅助空气入口46、47,其中辅助空气入口46的第一圆环位于靠近管道的端壁与内壁之间的连接处48,辅助空气入口47的第二圆环位于连接处48与喷嘴排放孔30之间径向部位上,并由此沿着管道内壁和端壁在箭头52所示的方向上向外流动;这一辅助空气气流沿着内壁和端壁形成一个缓冲的或者边界层的空气气流,能够减少药品在内壁和端壁上的撞击和永久性附着。显然,辅助空气入口46、47以环绕气雾药品的方式设置,所形成辅助空气气流能够至少部分地环绕气雾药品,并沿管道的内壁开口端20与气雾药品的主方向平行的流动。
从整体上考虑本申请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将两者进行对比可见,对比文件1所述的输送气雾化药品到患者的装置对应于本申请的气溶胶输送系统,对比文件1所述的致动器和喷嘴装置26对应于本申请的气溶胶产生器,对比文件1所述的管道16对应于本申请的气溶胶转接适配器,对比文件1所述的气雾药品对应于本申请的气溶胶,对比文件1所述的辅助空气气流对应于本申请的运载气体流,对比文件1所述的嘴含件56对应于本申请的患者接口。
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多个正压产生器,所述多个正压产生器中的至少一个用于制造增压通气气体,所述多个正压产生器中的至少一个用于制造运载气体;气溶胶输送连接器,其具有用于通气气体进入的端口和接受被裹挟气溶胶的端口,以及将被裹挟气溶胶和通气气体输送至患者的接口和呼出气体从患者离开的端口。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方便输送及控制患者所吸入的被裹挟的气溶胶与空气的混和气体。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输送气雾化药物到患者的装置,而使用持续正压气道通气模式(CAPA)的呼吸机同时输送气雾化药物,吸气时持续的正压气流大于吸气气流,使患者吸气省力,以兼顾呼吸机和药物治疗双重功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的呼吸机具有多个正压产生器时,其中一个用于制造运载气体,其中一个用于制造通气气体,并设置气溶胶输送连接器将被裹挟气溶胶和通气气体输送至患者接口,同时将呼出气体排出,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制造被裹挟气溶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输送气雾化药品到患者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5行到第10栏第2行,附图1-4),管道16接受形成为大致锥形气流的气雾药品;参见图4的实施例,其中省略了叶片,通过设置多个穿过端壁24的辅助空气入口46、47,作用在管道16的开口端20上的吸力导致空气在如箭头50所示的方向上流入辅助空气入口46、47,其中辅助空气入口46的第一圆环位于靠近管道的端壁与内壁之间的连接处48,辅助空气入口47的第二圆环位于连接处48与喷嘴排放孔30之间径向部位上,并由此沿着管道内壁和端壁在箭头52所示的方向上向外流动;这一辅助空气气流沿着内壁和端壁形成一个缓冲的或者边界层的空气气流,能够减少药品在内壁和端壁上的撞击和永久性附着。显然,辅助空气入口46、47以环绕气雾药品的方式设置,所形成辅助空气气流能够至少部分地环绕气雾药品,并沿管道的内壁开口端20与气雾药品的主方向平行的流动。
从整体上考虑本申请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将两者进行对比可见,对比文件1所述的气雾药品对应于本申请的气溶胶,对比文件1所述的辅助空气气流对应于本申请的运载气体流。
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从呼吸机提供运载气体源,所述气体源是正压产生器。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方便向患者输送气雾化药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多个空气辅助入口,通过作用在管道16的开口端20上的吸力导致空气从辅助空气入口46、47流入形成沿着内壁和端壁的缓冲、边界层空气气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连接呼吸机的正压产生器,提供运载气体源,以方便患者吸入气雾药品与空气的混和气体,无需通过开口端上的吸力形成运载气体,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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