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尔夫球杆头和制造高尔夫球杆头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450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67127
优先权日:2014-08-26;2014-09-10;2014-10-28;2014-11-13;2015-01-09;2015-01-19;2015-01-29;2015-02-06
申请(专利)号:201580027963.3
申请日:2015-07-27
复审请求人:帕森斯极致高尔夫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布文峰
合议组组长:刘淑静
参审员:候金伟
国际分类号:A63B53/04,A63B102/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有相同的文字记载,则这种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27963.3,名称为“高尔夫球杆头和制造高尔夫球杆头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07136068A,公开日为2007年6月7日;
对比文件3:US2012277027A1,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日;
对比文件4:US3556533A,公开日为1971年1月1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1月2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2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5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尔夫球杆头,包括:
多个配重部分,具有第一组配重部分和第二组配重部分,所述第一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第一质量相关联,并且所述第二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小于所述第一质量的第二质量相关联;以及
主体部分,具有前部、后部、趾部、跟部、顶部、底部、以及配重孔区域,所述底部具有与外表面曲线相关联的外表面,所述配重孔区域位于所述底部处或附近,所述配重孔区域具有沿所述配重孔区域的周边的多个配重孔,每个配重孔由孔定义,所述孔具有所述底部的外表面上的开口和从所述开口延伸到所述主体部分中的孔壁,每个配重孔的孔开口和孔壁与相邻配重孔的孔开口和孔壁分离开,每个配重孔配置为容纳所述多个配重部分中的至少一个配重部分,
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配重孔被配置在延伸于所述趾部与所述跟部之间的大致为C形的弧中,并且沿所述大致为C形的弧被基本类似地间隔开,并且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两个相邻配重孔分离开小于或等于所述两个相邻配重孔中的任一个配重孔的孔直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包括配置在大致为C形的弧中的配重孔,所述大致为C形的弧从所述趾部附近的区域延伸至所述后部附近的区域并且从所述后部附近的区域延伸至所述跟部附近的区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包括配置在具有与所述后部基本类似的轮廓的弧中的配重孔。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每个配重孔与孔直径以及孔轴相关联,所述孔轴垂直或基本垂直于在所述孔轴和所述外表面曲线的交点处与所述外表面曲线相切的平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包括小于200立方厘米的体积。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包括180克至275克的质量。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包括15°至35°的杆面。
8. 一种高尔夫球杆头,包括:
多个配重部分,具有第一组配重部分和第二组配重部分,所述第一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第一质量相关联,并且所述第二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小于所述第一质量的第二质量相关联;以及
主体部分,具有前部、后部、趾部、跟部、顶部、底部、以及配重孔区域,所述底部具有与外表面曲线相关联的外表面,所述配重孔区域位于所述底部处或附近,所述配重孔区域具有多个配重孔,每个配重孔由孔定义,所述孔具有所述底部的外表面上的开口和从所述开口延伸到所述主体部分中的孔壁,每个配重孔的孔开口和孔壁与相邻配重孔的孔开口和孔壁分离开,每个配重孔配置为容纳所述多个配重部分中的至少一个配重部分,
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配重孔被配置在沿所述配重孔区域的周边在所述趾部和所述跟部之间延伸的大致为C形的弧中,
每个配重孔在所述大致为C形的弧中与相邻配重孔间隔开,并且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两个相邻配重孔分离开小于或等于所述两个相邻配重孔中的任一个配重孔的孔直径,并且
所述多个配重孔包括跨所述底部延伸大于所述趾部与所述跟部之间最大距离的50%的配重孔。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包括在所述大致为C形的弧中从所述趾部附近的区域延伸至所述后部附近的区域并且从所述后部附近的区域延伸至所述跟部附近的区域的配重孔。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大致为C形的弧具 有与所述后部基本类似的轮廓。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每个配重孔与孔直径以及孔轴相关联,所述孔轴垂直或基本垂直于在所述孔轴和所述外表面曲线的交点处与所述外表面曲线相切的平面。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包括小于200立方厘米的体积。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包括180克至275克的质量。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包括15°至35°的杆面。
15. 一种铁木杆型高尔夫球杆头,包括:
多个配重部分,具有第一组配重部分和第二组配重部分,所述第一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第一质量相关联,并且所述第二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小于所述第一质量的第二质量相关联;以及
主体部分,具有前部、后部、趾部、跟部、顶部、底部、以及配重孔区域,所述底部具有与外表面曲线相关联的外表面,所述配重孔区域位于所述底部处或附近,所述配重孔区域具有多个配重孔,每个配重孔配置为容纳所述多个配重部分中的至少一个配重部分,每个配重孔由孔定义,所述孔具有所述底部的外表面上的开口和从所述开口延伸到所述主体部分中的孔壁,每个配重孔的孔开口和孔壁与相邻配重孔的孔开口和孔壁分离开;
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包括沿所述配重孔区域的周边被基本类似地间隔开并且在大致为C形的弧中从所述趾部附近的区域延伸至所述跟部附近的区域的配重孔,所述大致为C形的弧相对于所述后部凹陷,并且
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两个相邻配重孔分离开小于或等于所述两个相邻配重孔中的任一个配重孔的孔直径。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铁木杆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包括配置在具有与所述后部基本类似的轮廓的C形弧中的配重孔。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铁木杆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每个配重孔与孔直径以及孔轴相关联,所述孔轴垂直或基本垂直于在所述孔轴和所述外表面曲线的交点处与所述外表面曲线相切的平面。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铁木杆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配重孔包括跨所述底部延伸大于所述趾部与所述跟部之间最大距离的50%的配重孔。
19.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铁木杆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包括小于200立方厘米的体积。
20.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铁木杆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包括180克至275克的质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的修改是:将权利要求1、2、8、15的“大致C形的弧”修改为“至少一个弧”。在独立权利要求1、8、15中补入技术特征“使得所述配重孔与至少一个发射轨迹曲线相关联”。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3、4的配重孔仅是用来调节高尔夫球杆头的质量,没有给出将配重孔与发射轨迹曲线相关联的任何教导或启示。对比文件1、3、4没有公开分离距离小于孔直径这一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2月5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8、15增加的技术特征“使得所述配重孔与至少一个发射轨迹曲线相关联”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复审请求人将其修改为“使得所述配重配置与至少一个发射轨迹曲线相关联”,权利要求1、8、15仍然不具备创造性,上述修改并没有克服驳回决定中指出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8、15分别增加的技术特征“使得所述配重孔与至少一个发射轨迹曲线相关联”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如果复审请求人将“使得所述配重孔与至少一个发射轨迹曲线相关联”修改为“使得每个配重配置可与多个发射轨迹曲线中的一个发射轨迹曲线相关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四种不同的配重方案,可以得到不同的重心距离,不同高度的轨迹和飞行距离,也就是不同的发射轨迹,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合理设置质量固定部分个数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希望有多种调整方案时,有动机设置多个质量固定部分,进而根据不同的制造考虑,设置配重孔的间距和配重孔的直径的关系,当质量固定部分较多,所占面积较大时,两个相邻配重孔分离开小于或等于所述两个相邻配重孔中的任一个配重孔的孔直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将独立权利要求1、8、15的“使得所述配重孔与至少一个发射轨迹曲线相关联”修改为“使得每个配重配置与多个发射轨迹曲线中的一个发射轨迹曲线相关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尔夫球杆头,包括:
多个配重部分,具有第一组配重部分和第二组配重部分,所述第一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第一质量相关联,并且所述第二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小于所述第一质量的第二质量相关联;以及
主体部分,具有前部、后部、趾部、跟部、顶部、底部、以及配重孔区域,所述底部具有与外表面曲线相关联的外表面,所述配重孔区域位于所述底部处或附近,所述配重孔区域具有沿所述配重孔区域的周边的多个配重孔,每个配重孔由孔定义,所述孔具有所述底部的外表面上的开口和从所述开口延伸到所述主体部分中的孔壁,每个配重孔的孔开口和孔壁与相邻配重孔的孔开口和孔壁分离开,每个配重孔配置为容纳所述多个配重部分中的至少一个配重部分,
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配重孔被配置在延伸于所述趾部与所述跟部之间的至少一个弧中,并且沿所述至少一个弧被基本类似地间隔开,并且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两个相邻配重孔分离开小于或等于所述两个相邻配重孔中的任一个配重孔的孔直径,使得每个配重配置与多个发射轨迹曲线中的一个发射轨迹曲线相关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包括配置在至少一个弧中的配重孔,所述至少一个弧从所述趾部附近的区域延伸至所述后部附近的区域并且从所述后部附近的区域延伸至所述跟部附近的区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包括配置在具有与所述后部基本类似的轮廓的弧中的配重孔。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每个配重孔与孔直径以及孔轴相关联,所述孔轴垂直或基本垂直于在所述孔轴和所述外表面曲线的交点处与所述外表面曲线相切的平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包括小于200立方厘米的体积。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包括180克至275克的质量。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包括15°至35°的杆面。
8. 一种高尔夫球杆头,包括:
多个配重部分,具有第一组配重部分和第二组配重部分,所述第一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第一质量相关联,并且所述第二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小于所述第一质量的第二质量相关联;以及
主体部分,具有前部、后部、趾部、跟部、顶部、底部、以及配重孔区域,所述底部具有与外表面曲线相关联的外表面,所述配重孔区域位于所述底部处或附近,所述配重孔区域具有多个配重孔,每个配重孔由孔定义,所述孔具有所述底部的外表面上的开口和从所述开口延伸到所述主体部分中的孔壁,每个配重孔的孔开口和孔壁与相邻配重孔的孔开口和孔壁分离开,每个配重孔配置为容纳所述多个配重部分中的至少一个配重部分,
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配重孔被配置在沿所述配重孔区域的周边在所述趾部和所述跟部之间延伸的至少一个弧中,
每个配重孔在所述至少一个弧中与相邻配重孔间隔开,并且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两个相邻配重孔分离开小于或等于所述两个相邻配重孔中的任一个配重孔的孔直径,使得每个配重配置与多个发射轨迹曲线中的一个发射轨迹曲线相关联,并且
所述多个配重孔包括跨所述底部延伸大于所述趾部与所述跟部之间最大距离的50%的配重孔。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包括在 所述至少一个弧中从所述趾部附近的区域延伸至所述后部附近的区域并且从所述后部附近的区域延伸至所述跟部附近的区域的配重孔。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包括以大致为C形的弧配置的配重孔,所述大致为C形的弧具有与所述后部基本类似的轮廓。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每个配重孔与孔直径以及孔轴相关联,所述孔轴垂直或基本垂直于在所述孔轴和所述外表面曲线的交点处与所述外表面曲线相切的平面。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包括小于200立方厘米的体积。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包括180克至275克的质量。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包括15°至35°的杆面。
15. 一种铁木杆型高尔夫球杆头,包括:
多个配重部分,具有第一组配重部分和第二组配重部分,所述第一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第一质量相关联,并且所述第二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小于所述第一质量的第二质量相关联;以及
主体部分,具有前部、后部、趾部、跟部、顶部、底部、以及配重孔区域,所述底部具有与外表面曲线相关联的外表面,所述配重孔区域位于所述底部处或附近,所述配重孔区域具有多个配重孔,每个配重孔配置为容纳所述多个配重部分中的至少一个配重部分,每个配重孔由孔定义,所述孔具有所述底部的外表面上的开口和从所述开口延伸到所述主体部分中的孔壁,每个配重孔的孔开口和孔壁与相邻配重孔的孔开口和孔壁分离开;
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包括沿所述配重孔区域的周边被基本类似地间隔开并且在至少一个弧中从所述趾部附近的区域延伸至所述跟部附近的区域的配重孔,所述至少一个弧相对于所述后部凸起,并且
所述配重孔中的两个相邻配重孔分离开小于或等于所述两个相邻配重孔中的任一个配重孔的孔直径,使得每个配重配置与多个发射轨迹曲线中的一个发射轨迹曲线相关联。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铁木杆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包括配置在具有与所述后部基本类似的轮廓的C形弧中的配重孔。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铁木杆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每个配重孔与孔直径以及孔轴相关联,所述孔轴垂直或基本垂直于在所述孔轴和所述外表面曲线的交点处与所述外表面曲线相切的平面。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铁木杆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配重孔包括跨所述底部延伸大于所述趾部与所述跟部之间最大距离的50%的配重孔。
19.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铁木杆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包括小于200立方厘米的体积。
20.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铁木杆型高尔夫球杆头,其中,所述高尔夫球杆头包括180克至275克的质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4页20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以及其于2016年11月2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2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有相同的文字记载,则这种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将独立权利要求1、8、15的“使得所述配重孔与至少一个发射轨迹曲线相关联”修改为“使得每个配重配置与多个发射轨迹曲线中的一个发射轨迹曲线相关联”,该修改后的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第42段中,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被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并且给出了将其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尔夫球杆头。对比文件3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高尔夫球杆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至第【0049】段,附图1-6):
其由面部组件30和后部主体70组成,面部组件30包括面部60(即前部)、面部外延部分65和插杆部的杆颈50,后部主体70包括顶部62和底部64,底部64上具有一个、两个或大于三个的配重孔(即配重孔区域),该高尔夫球杆头40还包括临近杆颈50的跟部66和与跟部66相对的趾部68,以及与面部60相对的后部75,底部64为与其它相邻表面相接的曲面。至少一个配重孔一体形成在底部64上,其包括容纳配重的区域100(即底部外表面上的开口)和容纳螺栓的区域105(即从开口延伸到主体部分中的孔壁),每一个配重孔与其它相邻的配重孔分离开,并且每一个配重孔中容纳一个配重200,通过螺栓210固定。多个配重孔80、82、84沿配重孔区域的周边分布(参见附图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多个配重孔被配置在延伸于所述趾部与所述根部之间的至少一个弧中,沿所述至少一个弧被基本类似的间隔开;多个配重部分,具有第一组配重部分和第二组配重部分,所述第一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第一质量相关联,并且所述第二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小于所述第一质量的第二质量相关联;每个配重配置可与多个发射轨迹曲线中的一个发射轨迹曲线相关联;(2)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两个相邻配重孔分离开小于或等于所述两个相邻配重孔中的任一个配重孔的孔直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得到不同的发射轨迹。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尔夫球杆头(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至第【0063】段,附图1-8),其包括面部3(即前部)、顶部4、底部5、承接顶部4和底部5之间的侧部6,侧部6包括与面部3相对的后部、临近轴颈7的跟部和与跟部相对的趾部,底部5包括底部主体12(即配重孔区域),底部主体12上具有沿其区域的周边基本均匀分布的多个配重孔13,多个配重孔13被配置为在延伸于趾部和跟部之间的至少一个弧中(参见附图5);当配重构件11固定到趾侧上的一个或所有配重固定部分13at,13bt和13ct时,头部的重心移动到趾侧,并且可以增加重心距离;当配重构件11固定到跟侧上的一个或所有配重固定部分13ah,13bh和13ch时,头部的重心移动到跟侧,可以减小重心距离。当配重构件11固定到后侧的配重固定部分13c时,头部的重心移动到背面侧,因此重心的深度增加且甜区扩大,适合于获得高轨迹;当配重构件11固定到正面侧的配重固定部分13a时,头部的重心移动到正面,并且重心的深度减小,球发射条件是高发射角和低后旋,并且获得大的飞行距离(参见说明书第【0057】-【0060】段、表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配重孔沿所述至少一个弧被基本类似地间隔开,公开了四种不同的配重配置,使得高尔夫球杆头具有不同的重心位置,进而获得高轨迹或大的飞行距离等不同的发射轨迹曲线。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作为配重构件11,可以使用具有相同质量的多个配重构件,或者可以组合使用具有不同质量的多个配重构件(参见说明书第【006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组不同质量的配重构件,相应质量的配重构件所在的部分就构成了与相应质量相关联的配重部分,其必然地影响了重心的位置。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得到不同的重心位置的球杆头,进而得到不同的发射轨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果配重固定部分13的数量小于3个,难以满足高尔夫球手的各种需要,配重固定部分13的数量的上限没有特别限制,为了降低生产性和减轻重量,期望是12或更小(参见说明书第【46】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合理设置配重固定部分个数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希望有多种调整方案时,有动机设置多个配重固定部分,进而根据不同的制造考虑,设置配重孔的间距和配重孔的直径的关系,当配重固定部分较多,所占面积较大时,两个相邻配重孔分离开小于或等于所述两个相邻配重孔中的任一个配重孔的孔直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配重孔连接成弧状,至少一个弧从所述趾部附近的区域延伸至所述后部附近的区域并且从所述后部附近的区域延伸至所述跟部附近的区域;包括配置在具有与所述后部基本类似的轮廓的弧中的配重孔(参见附图5),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所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作用相同,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每个配重孔与孔直径以及孔轴相关联,所述孔轴基本垂直于在所述孔轴和所述外表面曲线的交点处与所述外表面曲线相切的平面(参见附图3-5),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5、7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然而,高尔夫球杆头的体积和杆面角度等参数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球杆头的类型以及具体使用需求等因素进行确定的,这种常规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球杆头的质量优选为170g或更大,250g或更小(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所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作用相同,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高尔夫球杆头,对比文件3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参见独立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意见。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多个配重孔被配置在沿配重孔区域的周边在所述趾部与所述根部之间延伸的至少一个弧中,每个配重孔在所述至少一个弧中与相邻配重孔间隔开;多个配重部分,具有第一组配重部分和第二组配重部分,所述第一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第一质量相关联,并且所述第二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小于所述第一质量的第二质量相关联;每个配重配置可与多个发射轨迹曲线中的一个发射轨迹曲线相关联;(2)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两个相邻配重孔分离开小于或等于所述两个相邻配重孔中的任一个配重孔的孔直径;(3)所述多个配重孔包括跨所述底部延伸大于所述趾部与所述跟部之间最大距离的50%的配重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得到不同的发射轨迹。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详见独立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意见。
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详见独立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意见。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区别特征(3)。从对比文件1附图5可以明显地得出:多个配重孔包括跨所述底部延伸大于所述趾部与所述跟部之间最大距离的50%的配重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所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作用相同,均将配重孔分布在了底部的周边,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9-10对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配重孔包括在所述至少一个弧中从所述趾部附近的区域延伸至所述后部附近的区域并且从所述后部附近的区域延伸至所述跟部附近的区域的配重孔;包括以大致为C形的弧配置的配重孔,所述大致为C形的弧具有与所述后部基本类似的轮廓(参见附图5),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所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作用相同,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每个配重孔与孔直径以及孔轴相关联,所述孔轴基本垂直于在所述孔轴和所述外表面曲线的交点处与所述外表面曲线相切的平面(参见附图3-5),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12、14对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然而,高尔夫球杆头的体积和杆面角度等参数显然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球杆头的类型以及具体使用需求等因素进行确定的,这种常规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球杆头的质量优选为170g或更大,250g或更小(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所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作用相同,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独立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高尔夫球杆头,对比文件3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的内容参见独立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意见。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多个配重孔包括沿所述配重孔区域的周边被基本类似地间隔开并且在至少一个弧中从所述趾部附近的区域延伸至所述跟部附近的区域的配重孔,所述至少一个弧相对于所述后部凸起;多个配重部分,具有第一组配重部分和第二组配重部分,所述第一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第一质量相关联,并且所述第二组配重部分中的每个配重部分与小于所述第一质量的第二质量相关联;每个配重配置可与多个发射轨迹曲线中的一个发射轨迹曲线相关联;(2)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两个相邻配重孔分离开小于或等于所述两个相邻配重孔中的任一个配重孔的孔直径;(3)所述多个配重孔包括跨所述底部延伸大于所述趾部与所述跟部之间最大距离的50%的配重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得到不同的发射轨迹。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详见独立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意见。除此之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至少一个弧相对于所述后部凸起(参见附图5),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作用相同,均使得配重孔沿底部周边设置。
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详见独立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意见。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区别特征(3)。从对比文件1附图5可以明显地得出:多个配重孔包括跨所述底部延伸大于所述趾部与所述跟部之间最大距离的50%的配重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所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作用相同,均将配重孔分布在了底部的周边,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从属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配重孔包括配置在具有与所述后部基本类似的轮廓中的配重孔(参见附图5),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所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作用相同,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从属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多个配重孔中的每个配重孔与孔直径以及孔轴相关联,所述孔轴垂直或基本垂直于在所述孔轴和所述外表面曲线的交点处与所述外表面曲线相切的平面(参见附图3-5),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从属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从对比文件1附图5可以明显地得出:多个配重孔包括跨所述底部延伸大于所述趾部与所述跟部之间最大距离的50%的配重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所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作用相同,均将配重孔分布在了底部的周边,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从属权利要求19对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然而,高尔夫球杆头的体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球杆头的类型以及具体使用需求等因素进行确定的,这种常规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从属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球杆头的质量优选为170g或更大,250g或更小(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所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作用相同,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的“为了产率和减少配重浪费,提供12以下,优选10个以下配重13”明确教导了超过12的配重数量属于浪费,在该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在底部主体12上设置超过12个配重。(2)对比文件1的配重13具有大头钉状设计,顶部帽状部分的直径大于带螺纹的杆状部的直径,因此,对比文件1需要在配重孔之间提供足够大的距离,以避免相邻配重之间的冲突,基于对比文件1的配重13的结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使相邻配重孔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孔直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果配重固定部分13的数量小于3个,难以满足高尔夫球手的各种需要,配重固定部分13的数量的上限没有特别限制,为了降低生产性和减轻重量,期望是12或更小(参见说明书第【46】段)。从中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为了降低生产性和减轻重量,期望是12或更小”,还公开了“配重固定部分13的数量的上限没有特别限制”,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果不在意重量量和生产性,配重固定部分13的数量可以比12更多,没有限制。
(2)首先,对比文件1的配重13具有大头钉状设计,顶部帽状部分的直径大于带螺纹的杆状部的直径,因此,对比文件1需要在配重孔之间提供足够大的距离,以避免相邻配重之间的冲突,但并没有表示出:对比文件1在配重孔之间的距离要大于孔直径才能符合“足够大的距离”的需要。其次,对比文件3的配重200直径与其配重孔的直径相同,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给出的合理设置配重固定部分个数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希望有多种调整方案时,有动机设置多个配重固定部分,进而根据不同的制造考虑,设置配重孔的间距和配重孔的直径的关系,当配重固定部分较多,所占面积较大时,两个相邻配重孔分离开小于或等于所述两个相邻配重孔中的任一个配重孔的孔直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最后,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更多的调整方案而设置多个配重固定部分时,将两个相邻配重孔分离开小于或等于所述两个相邻配重孔中的任一个配重孔的孔直径,仍然可以同时满足在配重孔之间提供足够大的距离,以避免相邻配重之间冲突的需要。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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