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54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67047
优先权日:2015-10-28
申请(专利)号:201510975839.1
申请日:2015-12-23
复审请求人: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薛霏
合议组组长:王浩
参审员:罗文辉
国际分类号:H01M4/587,H01M10/0525,C01B3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75839.1,名称为“一种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10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CN102931381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一次颗粒制备步骤,将石墨作为原材料进行粉碎、整形、筛分,在二次造粒步骤中是在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使用了助剂,并且石墨化步骤也是在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的,最后还包括整形工艺,进一步对石墨化后产物进行分级或过筛,得到最终产品;石墨催化剂加入量为焦炭一次颗粒质量的1-10wt%;石墨电极粉片状结构纵横比为3-15,表面光滑,其粒度分布D10大于等于2微米、D50为8-15微米、D90小于等于30微米;所述石墨电极粉的碳质量含量大于等于99.5wt%。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导电率等电化学性能优异的负极材料。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炭素材料初始颗粒的平均粒径为0.2~20μm”基础上,为了选择出符合要求的大小和形态的一次颗粒,在制备一次颗粒的步骤中进行粉碎、整形、筛分是常规操作,考虑到原料粒度状况与目标产物形貌相关,再根据实际情况优选出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的形态、粒度大小分布等参数,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优选试验可以确定的;为了保证反应顺利进行,在二次造粒和石墨化步骤中选择在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并在二次造粒步骤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助剂也是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所述去除未被所述改质沥青粘结的所述炭素材料初始颗粒的方法为分级或过筛”基础上,为了筛选出合适的目标产物,去掉杂质,选择在最后步骤进一步对石墨化后产物进行分级或过筛,得到最终产品也是常规操作;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石墨化催化剂的添加量为所述炭素材料初始颗粒和所述改质沥青颗粒总重量的0.1~20%,具体可以为6%”基础上,考虑到催化剂含量与催化反应进行程度以及产率和成本密切相关,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重量参照基数,并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控其加入量为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质量的1-10wt%均是常规操作;为了保证纯度,具体限定石墨电极粉的碳质量含量大于等于99.5wt%是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均是可以预期的。此外,选择石墨化催化剂为与硅、铁的氧化物性能类似的硼的氧化物或它们各自氮化物是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常规选择,或是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因而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一次颗粒制备步骤,将石墨电极粉作为原材料进行粉碎、整形、筛分,得到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所述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为片状结构,纵横比为3-15,表面光滑,其粒度分布D10大于等于2微米、D50为8-15微米、D90小于等于30微米;所述石墨电极粉的碳质量含量大于等于99.5wt%;
(2)二次造粒步骤,在惰性气体保护、加热的条件下,将步骤(1)所得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与胶黏剂、石墨化催化剂、助剂均匀混合,二次造粒得到由两个或多个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粘合在一起的二次颗粒,所述二次颗粒中的一次颗粒之间具有缝隙;
(3)石墨化步骤,在惰性气体保护下,对步骤(2)所得二次颗粒进行催化石墨化处理,所述催化石墨化的石墨化催化剂为硅、铁、硼的氧化物或氮化物中的一种或多种,其加入量为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质量的1-10wt%;
(4)整形工艺,进一步对石墨化后产物进行分级或过筛,得到最终产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胶黏剂为沥青,其加入量为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质量的5-30wt%。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助剂为四氯化碳、四氢呋喃、洗油中的一种或多种,加入量为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质量的5-30wt%。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次造粒采用反应釜加热搅拌、电阻炉加热搅拌、捏合机捏合中的一种或多种。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次造粒采用反应釜加热搅拌、电阻炉加热搅拌、捏合机捏合的温度为200-1400℃,时间为0.5-48h。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化处理温度为2600-3400℃,石墨化时间为10-48h。
7. 一种由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制备方法制得的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负极材料是由多个片状结构的颗粒粘合而成,其比表面积小于等于10m 2/g,其粒度分布D10大于等于4微米、D50为12-25微米、D90小于等于50微米,碳质量含量大于等于99.90wt%。”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通过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所述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为片状结构,纵横比为3-15,表面光滑,其粒度分布D10大于等于2微米、D50为8-15微米、D90小于等于30微米”中具体参数的限定,使制备得到的二次颗粒结构中的一次颗粒之间保持一定大小的缝隙,提供电解液存储空间和膨胀空间,提高电解液的保持能力,同时降低极片的宏观膨胀,而且一次小颗粒缩短电子或粒子的流通路径,从而提高材料电导率降低电池极化;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电解液的保持能量并提高材料电导率降低电池极化;而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各向同性的石墨二次颗粒产品,其技术方案并没有具体说明对制备的一次颗粒形状及其他参数的限定,也没有给出关于如何提高电解液的保持能量并提高材料电导率降低电池极化;(2)本申请对照例设定的颗粒为:D10大于等于4微米,D50为18微米,D90小于等于50微米的类球形颗粒;实施例中的颗粒为D10大于等于2微米,D50为8-10微米,D90小于等于30微米,纵横比为3-15的片状结构;经过对比可知:实施例最终制得的电池的充放电容量、首次效率及100周循环容量保持率都高于对照例,即权利要求1中具体设置的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形状及参数,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一次颗粒制备步骤,将石墨电极粉作为原材料进行粉碎、整形、筛分,得到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所述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为片状结构,纵横比为3-15,表面光滑,其粒度分布D10大于等于2微米、D50为8-15微米、D90小于等于30微米;
(2)二次造粒步骤,在惰性气体保护、加热的条件下,将步骤(1)所得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与胶黏剂、石墨化催化剂、助剂均匀混合,二次造粒得到由两个或多个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粘合在一起的二次颗粒;
(3)石墨化步骤,在惰性气体保护下,对步骤(2)所得二次颗粒进行催化石墨化处理;
(4)整形工艺,进一步对石墨化后产物进行分级或过筛,得到最终产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电极粉的碳质量含量大于等于99.5wt%。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胶黏剂为沥青,其加入量为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质量的5-30wt%。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催化剂为硅、铁、硼的氧化物或氮化物中的一种或多种,其加入量为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质量的1-10wt%。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助剂为四氯化碳、四氢呋喃、洗油中的一种或多种,加入量为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质量的5-30wt%。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次造粒采用反应釜加热搅拌、电阻炉加热搅拌、捏合机捏合中的一种或多种。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次造粒采用反应釜加热搅拌、电阻炉加热搅拌、捏合机捏合的温度为200-1400℃,时间为0.5-48h。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化处理温度为2600-3400℃,石墨化时间为10-48h。
9. 一种由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制备方法制得的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负极材料是由多个片状结构的颗粒粘合而成,其比表面积小于等于10m2/g,其粒度分布D10大于等于4微米、D50为12-25微米、D90小于等于50微米,碳质量含量大于等于99.90wt%。”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解决石墨负极材料因石墨晶体各向异性引发的石墨负极材料压实密度低且压实后的烘烤膨胀率大的问题,从而提高锂离子电池的体积比容量”以及“缩短了锂离子从石墨晶体进入和脱出的路径,有利于提高锂离子电池快速充放电性能”,这与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是一致的,且均是通过关键技术手段二次造粒实现的,且经过二次造粒的一次颗粒之间必然具备缝隙,正是该缝隙的存在,提供了电解液存储空间及膨胀空间,减低极片宏观膨胀,且一次小颗粒缩短电子或粒子的流通路径;(2)对比例与实施例最主要的区别是通过保温加热的方式二次造粒;(3)本申请没有证据和记载可以证明一次颗粒的形貌必须是其限定的特定形貌才可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或具备额外的有益效果;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炭素材料初始颗粒的平均粒径为0.2~20μm,具体的,碳素材料可以为鳞片状天然石墨粉,平均粒径为3~5μm;所述各向同性的石墨二次颗粒的平均粒径为5~50μm”基础上,通过有限的优选试验可以进一步确定出其限定的参数和结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9分别在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以及有限的试验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公知常识,或是可以经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因而权利要求2-8、10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指出:(1)首先,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通过二次造粒,使得二次颗粒结构中的一次颗粒间的缝隙可以提供电解液储存空间及膨胀空间,提高电解液的保持能力的同时降低极片的宏观膨胀,一次小颗粒缩短了电子或离子的流通路径,从而提高材料的电导率并降低电池的极化作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选用石墨电极粉片状结构的一次颗粒,然后再在加热的条件下将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与胶黏剂、石墨化催化剂进行二次造粒,再对所得二次颗粒在石墨化催化剂存在下进行催化石墨化处理,其得到的二次颗粒结构中一次颗粒间的缝隙必然可以提供电解液存储空间和膨胀空间,客观上能够提高电解液的保持能力并降低极片的宏观膨胀,提高材料的电导率并降低电池的极化作用,即本申请的发明点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炭素材料初始颗粒的平均粒径为0.2~20μm,具体的,碳素材料可以为鳞片状天然石墨粉,平均粒径为3~5μm;所述各向同性的石墨二次颗粒的平均粒径为5~50μm”,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次颗粒为片状结构,粒径为3-5um,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优选出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的形态、粒度大小分布等参数,如粒度分布D10大于等于2微米、D50为8-15微米、D90小于等于30微米,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确定的,并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实施例中一次颗粒为片状,而本申请对比例中一次颗粒是类球形颗粒,因此,其粒度分布和技术效果不具有可比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二次颗粒结构中的一次颗粒间的缝隙提供电解液存储空间及膨胀空间”。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新增加了技术特征“二次颗粒结构中的一次颗粒间的缝隙提供电解液存储空间及膨胀空间”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电解液的保持能力并提高材料电导率降低电池极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各向同性的石墨二次颗粒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其得到的二次颗粒前体是改质沥青颗粒以网络状或薄膜状成为各向同性的石墨二次颗粒前体中的骨架结构,此结构中改质沥青和碳素材料粘结,二次颗粒前体之间并没有粘连,也不存在缝隙,也未提及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一次颗粒制备步骤,将石墨电极粉作为原材料进行粉碎、整形、筛分,得到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所述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为片状结构,纵横比为3-15,表面光滑,其粒度分布D10大于等于2微米、D50为8-15微米、D90小于等于30微米;
(2)二次造粒步骤,在惰性气体保护、加热的条件下,将步骤(1)所得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与胶黏剂、石墨化催化剂、助剂均匀混合,二次造粒得到由两个或多个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粘合在一起的二次颗粒;二次颗粒结构中的一次颗粒间的缝隙提供电解液存储空间及膨胀空间;
(3)石墨化步骤,在惰性气体保护下,对步骤(2)所得二次颗粒进行催化石墨化处理;
(4)整形工艺,进一步对石墨化后产物进行分级或过筛,得到最终产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1-10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请求决定通知书中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2931381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
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动力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各向同性的石墨二次颗粒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4-40段,第50-89段):(1)将炭素材料初始颗粒石墨(相当于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与改质沥青(即胶黏剂)颗粒混合;所述炭素材料初始颗粒的平均粒径为0.2~20μm,具体的,碳素材料可以为鳞片状天然石墨粉(即所述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为片状结构);所述炭素材料初始颗粒与所述改质沥青颗粒的体积比为2.0~25;所述混合粉体中还添加石墨化催化剂(即石墨化催化剂);(2)对所述混合粉体进行温等静压处理,然后去除未被所述改质沥青粘结的所述炭素材料初始颗粒,改质沥青颗粒将周围的碳素材料初始颗粒粘结在一起形成石墨二次颗粒前体(可以确定其中初始颗粒之间必然存在缝隙,该缝隙能够提供电解液存储空间及膨胀空间);所述温等静压处理的处理温度为60℃~450℃(即加热条件下);所述温等静压处理的处理压力为20MPa~300MPa;所述温等静压的处理时间为0.1~10小时;所述去除未被所述改质沥青粘结的所述炭素材料初始颗粒的方法为分级或过筛;所述各向同性的石墨二次颗粒的平均粒径为5~50μm(上述一次颗粒与胶黏剂粘合形成的二次颗粒中的一次颗粒之间必然具有缝隙);(3)将所述各向同性的石墨二次颗粒前体依次进行下述热处理:不熔化处理,炭化处理以及石墨化处理,即可;所述石墨化处理的温度为2500℃~3200℃,所述石墨化处理的时间为10小时~200小时(相当于石墨化步骤,对所得二次颗粒进行催化石墨化处理);所述的石墨化催化剂为Fe2O3、SiO2中的一种或多种(即所述石墨催化剂为硅、铁的氧化物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石墨化催化剂的添加量为所述炭素材料初始颗粒和所述改质沥青颗粒总重量的0.1~20%。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一次颗粒制备步骤:将石墨作为原材料进行粉碎、整形、筛分得到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石墨电极粉纵横比为3-15,表面光滑,其粒度分布D10大于等于2微米、D50为8-15微米、D90小于等于30微米;在二次造粒步骤中是在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使用了助剂,并且石墨化步骤也是在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的,最后还包括整形工艺,进一步对石墨化后产物进行分级或过筛,得到最终产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导电率等电化学性能优异的负极材料。
然而,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炭素材料初始颗粒的平均粒径为0.2~20μm”基础上,为了选择出符合要求的大小和形态的一次颗粒,在制备一次颗粒的步骤中进行粉碎、整形、筛分是常规操作,考虑到原料粒度状况与目标产物形貌相关,再根据实际情况优选出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的形态、粒度大小分布等参数,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确定的;为了保证反应顺利进行,在二次造粒和石墨化步骤中选择在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并在二次造粒步骤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助剂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所述去除未被所述改质沥青粘结的所述炭素材料初始颗粒的方法为分级或过筛”基础上,为了筛选出合适的目标产物,去掉杂质,选择在最后步骤进一步对石墨化后产物进行分级或过筛,得到最终产品也是常规操作 。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并经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为了保证纯度,具体限定石墨电极粉的碳质量含量大于等于99.5wt%是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3和4,对比文件1还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4-40段,第50-89段):所述炭素材料初始颗粒体积与所述改质沥青(即胶黏剂为沥青)颗粒体积之比大于或等于2.0;所述混合粉体中还添加石墨化催化剂,所述石墨化催化剂为Fe2O3、SiO2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石墨化催化剂的添加量为所述炭素材料初始颗粒和所述改质沥青颗粒总重量的0.1~20%,具体可以为6%;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经过有限的试验确定沥青加入量为石墨电极粉一次颗粒质量的5-30wt%;此外,选择石墨化催化剂为与硅、铁的氧化物性能类似的硼的氧化物或它们各自氮化物是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5,四氯化碳、四氢呋喃、洗油作为助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其加入量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6和权利要求7,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4-40段,第50-89段)所公开“温等静压处理的处理温度为60℃~450℃;所述温等静压的处理时间为0.1~10小时”内容基础上选择出进行二次造粒所采用的合适反应器皿和混合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还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4-40段,第50-89段):所述石墨化处理的温度为2500℃~3200℃,所述石墨化处理的时间为10小时~200小时。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由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制备方法制得的锂离子电池用石墨负极材料,参见前述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4-40段,第50-89段)还公开了相应的石墨二次颗粒作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应用。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并经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1还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4-40段,第50-89段):所述各向同性的石墨二次颗粒的平均粒径为5~50μm。在此基础上,具体的优选出目标产物的形态、比表面积以及粒度以及碳质量含量相关参数特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优选试验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3段记载了“改质沥青颗粒将周围的炭素材料初始颗粒粘结在一起形成各向同性的石墨二次颗粒前体(相当于本申请的二次颗粒)”,其形成的二次颗粒前体中的初始颗粒(相当于本申请的一次颗粒)之间必然存在缝隙,该缝隙客观上能够提供电解液存储空间及膨胀空间,能够提高电解液的保持能力并降低极片的宏观膨胀,提高材料的电导率并降低电池的极化作用;而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8段明确记载了“缩短了锂离子从石墨晶体进入和脱出的路径,有利于提高锂离子电池快速充放电性能”,与本申请的发明点是一致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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