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含麦芽糖醇的产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富含麦芽糖醇的产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57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462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07135.4
申请日:2013-01-24
复审请求人:卡吉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晶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李金光
国际分类号:C12P19/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此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07135.4,名称为“富含麦芽糖醇的产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卡吉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1月24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1月31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3日以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7月2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说明书第1-90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6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含麦芽糖醇的糖浆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连续步骤:
a) 进行淀粉乳的液化,一旦结束所述液化步骤,进行α-淀粉酶的受控的部分抑制,
b) 在存在α-淀粉酶、β-淀粉酶以及选自支链淀粉酶、异淀粉酶和它们的混合物的脱支酶的情况下,进行所述液化淀粉乳的糖化,
c) 再添加麦芽糖α-淀粉酶和/或异淀粉酶,以获得含麦芽糖的糖浆,所述含麦芽糖的糖浆包含基于干物质计至少85%的麦芽糖和基于干物质计小于1.5%的葡萄糖,任选地, 然后对含麦芽糖的糖浆去矿化,
d)对所述含麦芽糖的糖浆进行分子筛分以获得级分(A),所述级分(A)包含基于级分(A)的干物质计至少95%的麦芽糖,
e) 催化氢化级分(A)以获得富含麦芽糖醇的液体产物(B),其中在步骤b)中,所述糖化在存在步骤a)的所述液化中施加的α-淀粉酶的残余量的情况下,优选地在存在所述液化中施加的α-淀粉酶的总量的1%至4%的残余活性的情况下发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d)的所述分子筛分为色谱分离。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所述β-淀粉酶与脱支酶的比率为从1:1至1:4。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b)中,所述脱支酶为支链淀粉酶。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a)中,所述液化进行到D.E.不高于6为止。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c)中,所述麦芽糖α-淀粉酶和/或异淀粉酶的添加在所述总糖化时间的约20至50%耗费时间处进行。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c)后添加额外的α-淀粉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α-淀粉酶在总糖化时间过去约70至85%时添加。
9. 使用含麦芽糖的糖浆以将在含麦芽糖的糖浆的氢化步骤中所述催化剂的量降低至少5%,所述含麦芽糖的糖浆包含基于干物质计至少85%的麦芽糖和基于干物质计小于1.5%的葡萄糖。”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986821A,公开日为2007年06月27日,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第2页倒数第4段、第2-5页实施方式部分)公开了一种高纯度晶体状麦芽糖醇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该方法包括:先对淀粉乳进行糊化,再采用耐高温α-淀粉酶对淀粉乳进行液化;并在糖化的过程中依次加入α-淀粉酶、β-淀粉酶、脱支酶普鲁兰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链淀粉酶),最后加入异淀粉酶和BAN酶(属于α-淀粉酶)等进行五酶协同糖化,获得纯度95%以上的麦芽糖。糖化后进行碳色谱以及离子交换树脂色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分子筛),纯度可达99.8%,最后在反应釜中加入氢气对麦芽糖进行氢化还原,得到高纯度麦芽糖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 权利要求1限定了糖化后的糖浆包含基于干物质计小于1.5%的葡萄糖;② 权利要求1限定了对糖化后的糖浆进行可选的去矿化;③ 权利要求1限定了液化结束后,对α-淀粉酶进行部分抑制,使得残余的α-淀粉酶进入糖化步骤,并对优选的α-淀粉酶残余活性进行了限定。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的目的在于生产高纯度的麦芽糖,并通过氢化还原制备麦芽糖醇。因此,尽可能降低糖化过程中其他副产物(如葡萄糖)的含量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且对比文件1经糖化步骤后已经获得95%以上的麦芽糖,本领域技术人员采取常规技术手段对实验条件进行摸索尝试即可获得符合权利要求1中限定范围的葡萄糖含量,且本申请并未记载糖化后的糖浆包含基于干物质计小于1.5%的葡萄糖具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②,去矿化是所属技术领域中所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耐高温α-淀粉酶对淀粉乳进行液化,液化后即进行糖化反应,因此可以推定在糖化过程中存在α-淀粉酶的残留。本领域技术人员采取常规技术手段对实验条件进行摸索尝试即可获得符合权利要求1中限定范围的α-淀粉酶残余活性。另外,对比文件2(JP 2002-101896A,公开日:2002年4月9日)也公开了一种生产麦芽糖的方法,具体公开了:(1)淀粉水溶液在α-淀粉酶作用下进行液化;(2)上述步骤获得液化物、液化酶不经过失活处理,将包括麦芽糖生成酶、切支酶在内的糖化酶群加入其中进行糖化反应。且还公开了:液化酶不经过失活处理,将含液化酶的液化液直接用于糖化过程中,可减少能源损失。且这种处理可使在糖化过程中,液化酶分解高分子。本发明在糖化时添加液化酶,实现了获得高纯度麦芽糖的效果(参见说明书第24、52-59段)。可见,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在生产麦芽糖过程中,液化后对α-淀粉酶不进行酶活失活处理,继续应用到糖化步骤中,可获得高纯度的麦芽糖,同时还可提高酶的使用率,降低能源损失的技术启示,为了提高麦芽糖的纯度、同时避免能源浪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液化后仍然具有活性的α-淀粉酶添加到糖化过程中,且可以根据糖化过程中所需酶的含量、活性等,对酶的添加量、活性等进行适当调整,对于无法通过添加量确定添加比例的酶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使酶的活性进行部分抑制来获得所需的酶活,具体酶残余的活性是根据实际糖化效果通过常规试验容易确定的,且本申请也并未记载糖化过程中包括液化中α-淀粉酶1-4%的残余活性具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另外,对于步骤c涉及“添加麦芽糖α-淀粉酶”的技术方案,麦芽糖α-淀粉酶同样是本领域公知的可作用于淀粉生成麦芽糖的酶类,将其添加到糖化过程中用于糖化淀粉生成麦芽糖是容易想到的。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在糖化过程中使用包括“麦芽糖α-淀粉酶”在内的麦芽糖生成酶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7段)。因此,该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其附加的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或2基础上的常规调整,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试验容易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表述方式存在不清楚的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理解其保护的主题、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8项),其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含麦芽糖的糖浆包含“基于干物质计小于10%的DP3 ,所述DP3 是聚合度为3或更大的寡糖”,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9。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教导的是“液化酶不经过失活处理”,即不进行任何失活处理或受控的部分抑制,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反的教导,而且对比文件2对省略失活处理的技术效果是提高麦芽糖的纯度、同时避免能源浪费,而本申请说明书第0035段记载:“本发明的方法允许获得具有甚高含量(=至少85%、87%、90%)的麦芽糖的产物,而葡萄糖的含量低于1.5%,具有低DP3量,并且其中存在的长链寡糖减少”,可见,对比文件2对失活处理的省略也不应等同于本申请中受控的部分失活;此外,对比文件2所述产物的葡萄糖含量远高于1.5%(参见表1-2),而本申请能够获得低于1.5%的葡萄糖含量(参见表1),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或教导如何将葡萄糖含量降低,而本申请糖化过程中包括液化中α-淀粉酶1-4%的残余活性有助于获得低葡萄糖(少于1.5%)和低水平的DP3 (小于10%),本申请说明书第0037段还记载了“此改变的组成使本发明的最终产物更稳定,并且其对于通过氢化产生麦芽糖醇而言为更好的前体。或者可显著缩短氢化步骤的时间,或者在相同氢化条件下较少地依赖催化剂”,而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或教导上述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是预料不到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含麦芽糖醇的糖浆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连续步骤:
a) 进行淀粉乳的液化,一旦结束所述液化步骤,进行α-淀粉酶的受控的部分抑制,
b) 在存在α-淀粉酶、β-淀粉酶以及选自支链淀粉酶、异淀粉酶和它们的混合物的脱支酶的情况下,进行所述液化淀粉乳的糖化,
c) 再添加麦芽糖α-淀粉酶和/或异淀粉酶,以获得含麦芽糖的糖浆,所述含麦芽糖的糖浆包含基于干物质计至少85%的麦芽糖、基于干物质计小于1.5%的葡萄糖和基于干物质计小于10%的DP3 ,所述DP3 是聚合度为3或更大的寡糖,任选地, 然后对含麦芽糖的糖浆去矿化,
d)对所述含麦芽糖的糖浆进行分子筛分以获得级分(A),所述级分(A)包含基于级分(A)的干物质计至少95%的麦芽糖,
e) 催化氢化级分(A)以获得富含麦芽糖醇的液体产物(B),其中在步骤b)中,所述糖化在存在步骤a)的所述液化中施加的α-淀粉酶的残余量的情况下,优选地在存在所述液化中施加的α-淀粉酶的总量的1%至4%的残余活性的情况下发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经糖化处理后获得的麦芽糖纯度在95%以上,即除麦芽糖外其他成分的含量小于5%。因而对比文件1麦芽糖浆中DP3 (聚合度为3或更大的寡糖)的含量必然小于5%。因此,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基于干物质计小于10%的DP3 ,所述DP3 是聚合度为3或更大的寡糖”并不构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同时公开了对液化酶进行失活处理(说明书第30-51段)以及不进行失活继续应用到糖化步骤中(说明书第24、52-59段)两种液化酶处理方式,而且还教导了液化后对α-淀粉酶不进行酶活失活处理,继续应用到糖化步骤中,可获得高纯度的麦芽糖,同时还可提高酶的使用率,降低能源损失。可见,是否对液化酶进行失活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具体需要的常规选择。为了提高麦芽糖的纯度、同时避免能源浪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液化过程后仍然具有活性的α-淀粉酶继续添加到糖化过程中,且可以根据糖化过程中所需酶的含量、活性等,对酶的添加量、活性等进行适当调整,对于无法通过添加量确定添加比例的酶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使酶的活性进行部分抑制来获得所需的酶活(即本申请中所述的受控的部分抑制),至于酶残余的具体活性是根据实际糖化效果通过常规试验容易确定的;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失活处理”的目的均是提高目的产物麦芽糖的纯度,对比文件1中经糖化步骤后获得麦芽糖纯度已经达到95%以上,而且根据其说明书第2页“有益效果”部分的描述“糖化后获得的麦芽糖经进一步氢化还原获得的麦芽糖醇中几乎不含葡萄糖,基本上没有热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糖化后麦芽糖浆中的葡萄糖含量极低,此外,糖化步骤的目的在于生产获得高纯度的麦芽糖,而葡萄糖作为非目的产物或副产物,尽量少也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因此,获得“糖化后的糖浆包含基于干物质计小于1.5%的葡萄糖”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是容易实现且并非预料不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纯度晶体状麦芽糖醇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步骤a)中一旦结束所述液化步骤,进行α-淀粉酶的受控的部分抑制,由此步骤b)所述糖化是在步骤a)所述液化中施加的α-淀粉酶的残余量的情况下发生,并具体限定了优选的α-淀粉酶残余活性为总量的1%至4%,同时限定了步骤c)糖化后的糖浆包含基于干物质计小于1.5%的葡萄糖;2)权利要求1限定了对糖化后含麦芽糖的糖浆进行任选的去矿化。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教导了通过控制液化反应程度以得到特定DE范围的液化淀粉酶,然后将液化与糖化步骤结合能够获得高麦芽糖含量,即利用液化步骤添加并经前述受控的液化反应所残余的液化酶以用于后续的糖化步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所提供的提高麦芽糖纯度的具体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所述制备方法中以实现目的产物麦芽糖的进一步富集,从而降低其他副产物的含量,即保留液化后残余的α-淀粉酶用于后续的糖化步骤,并对糖化步骤所需的液化酶量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可通过部分抑制酶活以获得所需的酶量,具体酶活性是根据糖化效果通过常规试验容易确定的,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而区别特征2)中任选的对含麦芽糖的糖浆进行去矿化处理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于步骤c中涉及添加“麦芽糖α-淀粉酶”的技术方案,麦芽糖α-淀粉酶同样是本领域公知的可作用于淀粉生成麦芽糖的酶类,将其添加到糖化过程中用于糖化液化淀粉乳以产生麦芽糖是容易想到的,而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在糖化过程中使用包括“麦芽糖α-淀粉酶”在内的麦芽糖生成酶(参见说明书第57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5-8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或2基础上的常规调整,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教导了通过控制液化反应进行程度,而省略在现有麦芽糖液制备方法中常规的液化酶失活处理步骤,即保留液化步骤添加并经前述受控的液化反应所残余的液化酶以用于后续的糖化步骤,可以获得高麦芽糖含量的麦芽糖液;至于糖化步骤中液化酶的具体残余活性,对比文件2还提到糖化步骤中液化酶的添加量过多或过少均难以得到高纯度麦芽糖,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糖化效果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可通过部分抑制酶活以获得所需的酶量,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所提供的提高麦芽糖纯度的具体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所述制备方法中以实现目的产物麦芽糖的进一步富集,而除目的产物麦芽糖以外其他成分如葡萄糖以及DP3含量进一步降低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所述制备方法获得高达95%以上麦芽糖可以合理预期的,虽然本申请说明书第0037段还提及了最终产物更稳定、其对于通过氢化产生麦芽糖醇而言为更好的前体以及显著缩短氢化步骤的时间,或者在相同氢化条件下较少地依赖催化剂等技术效果,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实验数据予以支持,而且对比文件1和2所述制备方法的目的均是提高目的产物中麦芽糖的含量以获得高纯度的麦芽糖,在获得高纯度麦芽糖的基础上,易于氢化产生麦芽糖醇以及相应缩短氢化反应时间或催化剂用量等效果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且并非预料不到的。因此,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6项),所作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相应删除了原权利要求7和8。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制备富含麦芽糖醇以及低山梨糖醇和低麦芽三糖醇的糖浆的方法(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20-21行),而不是提供制备富含麦芽糖醇的糖浆的方法;2)由对比文件2中方法2所强调的当DE保持在2-8时“液化酶不进行失活”,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获得液化酶应当活化或保持原状的教导,不可能想到进行α-淀粉酶的受控的部分抑制,对比文件2所述的“控制液化反应进行程度”完全不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在液化步骤后进行的“受控的部分抑制”;此外,对比文件2所述糖化步骤中液化酶的添加量优选0.001-0.01%仅适用于其中液化酶被失活或保持原状的方法1和3,而非审查意见中所引用的方法2,而且显然本申请实施例2和3中加入糖化步骤中的液化酶的量(麦芽糖α-淀粉酶 α-淀粉酶)远远高于对比文件2中教导的0.001-0.01%或0.005-0.05%。另外,由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方法所得到的糖浆与由对比文件1或2得到的糖浆相比麦芽糖的纯度相当或更高。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含麦芽糖醇的糖浆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连续步骤:
a) 进行淀粉乳的液化,一旦结束所述液化步骤,进行α-淀粉酶的受控的部分抑制,
b) 在存在α-淀粉酶、β-淀粉酶以及选自支链淀粉酶、异淀粉酶和它们的混合物的脱支酶的情况下,进行所述液化淀粉乳的糖化,
c) 再添加麦芽糖α-淀粉酶和/或异淀粉酶,以获得含麦芽糖的糖浆,所述含麦芽糖的糖浆包含基于干物质计至少85%的麦芽糖、基于干物质计小于1.5%的葡萄糖和基于干物质计小于10%的DP3 ,所述DP3 是聚合度为3或更大的寡糖,任选地, 然后对含麦芽糖的糖浆去矿化,
d)对所述含麦芽糖的糖浆进行分子筛分以获得级分(A),所述级分(A)包含基于级分(A)的干物质计至少95%的麦芽糖,
e) 催化氢化级分(A)以获得富含麦芽糖醇的液体产物(B),其中在步骤b)中,所述糖化在存在步骤a)的所述液化中施加的α-淀粉酶的残余量的情况下,优选地在存在所述液化中施加的α-淀粉酶的总量的1%至4%的残余活性的情况下发生,
其中在步骤c)后添加额外的α-淀粉酶,和其中所述α-淀粉酶在总糖化时间过去约70至85%时添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6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07月29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说明书第1-90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此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含麦芽糖醇的糖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纯度晶体状麦芽糖醇的制备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先对淀粉乳进行糊化(糊化不需要单独进行,可以与液化升温同时进行),再采用耐高温α-淀粉酶对淀粉乳进行液化;并在糖化的过程中依次加入α-淀粉酶、β-淀粉酶和脱支酶普鲁兰酶(即一种支链淀粉酶),最后加入异淀粉酶等5种酶进行协同糖化,获得纯度95%以上的麦芽糖(由于经糖化后所述糖浆包含纯度95%以上的麦芽糖,显然除麦芽糖以外其它成分(包括聚合度为3或更大的寡糖DP3 )的含量必然小于5%),为进一步纯化,糖化后进行碳色谱、溶剂沉淀膜分离及阴阳离子交换树脂色谱(相当于分子筛分处理),纯度最高可达99.8%,最后利用反应釜注入氢气对麦芽糖进行氢化还原,得到高纯度麦芽糖醇(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第2页倒数第4段以及实施方式部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步骤a)中一旦结束所述液化步骤,进行α-淀粉酶的受控的部分抑制,由此步骤b)中所述糖化是在步骤a)所述液化中施加的α-淀粉酶的残余量的情况下发生,并具体限定了优选的α-淀粉酶残余活性为总量的1%至4%,同时限定了步骤c)糖化后的糖浆包含基于干物质计小于1.5%的葡萄糖;2)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额外的α-淀粉酶的添加时间;3)权利要求1限定了对糖化后含麦芽糖的糖浆进行任选的去矿化。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制备富含麦芽糖醇的糖浆的方法。
然而,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纯度麦芽糖液的制备方法,其中提及现有麦芽糖液制备方法中,淀粉乳在淀粉酶作用下进行液化,当获得预定DE(葡萄糖当量)时,对液化酶进行失活处理,在后续包含麦芽糖生成酶的进一步糖化过程中补加液化酶,然而上述方法需要在特定时间补加液化酶,温度和pH值的变化会影响酶活性进而容易影响麦芽糖的含量,而且失活处理通常需要提高温度,而糖化步骤则需要较低的温度,因而会带来能量损耗,而发明人发现通过调整液化处理获得特定DE范围的液化淀粉乳,即使不对液化酶进行失活处理,也能够获得高纯度麦芽糖,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制备麦芽糖液的方法(即方法2):(1)淀粉乳在α-淀粉酶作用下进行液化;(2)上述步骤获得液化物、液化酶不经过失活处理,将包括麦芽糖生成酶、脱支酶在内的糖化酶群加入其中进行糖化反应,即液化达到预定DE后,液化酶不经过失活处理,在糖化过程中利用液化步骤所添加的液化酶,而不需要后续补充添加,而且还提到糖化步骤中液化酶的添加量过多或过少均难以得到高纯度麦芽糖(参见说明书第14-18、22、24、47、52-59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了通过控制液化反应程度以得到特定DE范围的液化淀粉乳,然后将液化与麦芽糖生成酶参与的特定糖化步骤结合能够获得高麦芽糖含量,即利用液化步骤添加并经前述受控的液化反应所残余的液化酶以用于后续的糖化步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所提供的提高麦芽糖纯度的具体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所述制备方法中以实现目的产物麦芽糖的进一步富集,从而降低其他副产物的含量,即保留液化后残余的α-淀粉酶用于后续的糖化步骤,并对糖化步骤所需的液化酶量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可通过部分抑制酶活以获得所需的酶量,具体酶活性是根据糖化效果通过常规试验容易确定的,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所述制备方法是在糖化步骤开始、以及结束前分两次添加α-淀粉酶,对比文件2也提及可在糖化步骤完成后添加液化酶即α-淀粉酶(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补加额外的α-淀粉酶以使得反应更加充分,而具体的添加时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试验容易确定的。对于区别特征3),其中任选的对含麦芽糖的糖浆进行去矿化处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选择。此外,对于步骤c中涉及添加“麦芽糖α-淀粉酶”的技术方案,麦芽糖α-淀粉酶同样是本领域公知的可作用于淀粉生成麦芽糖的酶类,将其添加到糖化过程中用于糖化液化淀粉乳以产生麦芽糖是容易想到的,而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在糖化过程中使用包括“麦芽糖α-淀粉酶”在内的麦芽糖生成酶(参见说明书第57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步骤b)中β-淀粉酶和脱支酶的比率,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步骤a)中所述液化进行到DE不高于6为止;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步骤c)中所述酶的添加时机。然而,参与糖化反应的糖化酶系的组成和配比会影响糖化反应的进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所需糖化效果调整糖化酶系中各种酶的比率;此外,本领域公知,DE值代表淀粉的水解或糖化程度,而对比文件2明确提及调整液化步骤以获得特定DE范围(2-8)的液化淀粉乳,DE值过多或过少均难以得到高纯度麦芽糖(参见说明书第0054段),在此教导和提供的选择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中选择合适的DE值以将液化反应控制在不影响麦芽糖纯度的合适程度;至于权利要求6限定的麦芽糖α-淀粉酶/异淀粉酶的添加时间,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异淀粉酶添加时间在糖化步骤的最后一步添加,对比文件2公开了麦芽糖α-淀粉酶可以在糖化步骤结束前1小时添加(参见说明书第57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反应需要确定适合的添加时间。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涉及高纯度麦芽糖醇的制备方法,其通过对淀粉原料采用糊化、液化、糖化和多酶协同作用以及使用色谱技术,最终通过氢化还原得到高纯度麦芽糖醇,纯度最高可达99.8%(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第2页糖化部分以及实施方式部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所述方法制备获得的糖浆中除目的产物麦芽糖醇以外的其它成分(包括山梨糖醇和麦芽三糖醇)的含量显著降低。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可知,本发明的方法施用液化并与糖化步骤结合,能够获得甚高含量的麦芽糖的产物,而葡萄糖的含量低于1.5%,具有低DP3量,并且其中存在的长链寡糖减少。因此,基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本发明的效果可以确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是提供制备富含麦芽糖醇的糖浆的方法。2)结合本申请说明书的描述可知,本发明通过将液化与特定糖化步骤结合,出人意料地能够获得甚高麦芽糖含量且低葡萄糖量的麦芽糖浆,其中所述液化被认为是受控的淀粉乳水解以获得具有低转化度的液化淀粉乳,一旦结束液化步骤,就进行受控的抑制,使得仅进行α-淀粉酶的部分抑制并且保持残余的α-淀粉酶以用于后续的糖化步骤(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6、0037段)。而根据前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同样涉及通过控制液化反应程度以得到特定DE范围(即低转化度)的液化淀粉乳,然后将液化与糖化步骤结合能够获得高麦芽糖含量的麦芽糖液。对于对比文件2所教导的“液化酶不经失活处理”,即保留液化步骤添加并经前述受控的液化反应所残余的液化酶以用于后续的糖化步骤,对比文件2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现有技术中已有的制备高纯度麦芽糖的方法,明确指出这些方法在液化过程中需要将液化酶失活处理,虽然也能够得到接近90%纯度的麦芽糖,但所述方法工程复杂、精度低、能耗高(参见对比文件2第0010—0017段)。可见,对比文件2强调“液化酶不经失活处理”的目的并非认为液化酶不能进行失活处理,而是为了说明其相对于引用的背景技术的发明点在于通过控制液化反应程度从而调整残余液化酶含量,这样操作就无需将液化酶灭活后再重新添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对比文件2后不会割裂其各部分内容的联系,而片面地理解为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液化酶应当活化或者保持原状”,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对比文件2的主旨在于通过控制液化反应程度来调整液化酶含量,从而无需将液化酶完全灭活,因此完全可以由此联想到其他控制液化酶含量的方法。至于糖化步骤中需要保留的液化酶量,对比文件2还提到糖化步骤中液化酶的添加量过多或过少均难以得到高纯度麦芽糖,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糖化效果对液化酶含量进行适当调整,而部分抑制液化酶活性的方法是本领域已知的,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对此也未具体限定。虽然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2仅在方法1和3中提及糖化步骤中液化酶的添加量优选0.001-0.01%,但所述要求仅是由于方法1中液化酶被失活,方法3中涉及酸法液化,因而在后续糖化步骤中需要额外添加液化酶,并不意味着对方法2中参与糖化步骤的液化酶量没有任何限制,由于方法1-3中的糖化步骤均是在包括麦芽糖生成酶、脱支酶在内的糖化酶群中加入液化酶以将液化与糖化步骤结合,区别仅在于方法2糖化步骤中的液化酶不需要额外添加,其利用的是液化步骤后残余的液化酶。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参与酶反应的酶系组成、配比及用量均会影响酶反应的进行,从而影响其所参与的糖化反应的糖化效果。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糖化步骤所需的液化酶量进行适当调整,并可以合理预期其效果。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步骤c)中麦芽糖α-淀粉酶的添加量以及步骤c)后α-淀粉酶的额外添加量,以及液化步骤中施加的α-淀粉酶总量,而仅限定了液化步骤结束后经受控的部分抑制后α-淀粉酶相较施加总量的残余活性,而且本申请实施例中记载的酶添加量以及对比文件2所教导的添加量均仅是参与酶反应体系的百分比相对用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酶的具体用量会随其参与的酶反应体系以及所采用的具体酶类型、酶活性及其具体反应条件等的不同而不同。因而本申请实施例和对比文件2的酶用量没有直接的可比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