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闸阀止回组合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78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692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27681.5
申请日:2016-10-31
复审请求人:绍兴栢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晓盛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侯红梅
国际分类号:F16K15/18(2006.01);F16K15/02(2006.01);F16K1/3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结合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27681.5,名称为“闸阀止回组合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绍兴栢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以及申请日2016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1-3(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闸阀止回组合阀,其特征在于:包括进水口和出水口的阀体壳,螺纹连接于阀体壳上阀盖;阀体壳和阀盖围合形成阀芯腔,阀芯腔底部设置有与进水口连通的阀芯进水口,阀芯腔侧面设置有与出水口连通的阀芯出水口;其中所述阀芯进水口处配合连接有阀芯,该阀芯密封于阀芯腔内;阀盖上螺纹连接有阀杆,该阀杆能抵接阀芯至阀芯进水口处并密封;所述阀芯进水口为圆形口,所述阀芯与阀芯进水口接触端为圆台型,其中圆台型的斜面与圆形口周缘抵接;所述阀芯与阀杆抵接端设置有限位孔,所述阀杆一端位于限位孔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闸阀止回组合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芯出水口中心的水平位置高于阀芯进水口中心的水平位置。”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992147U,公告日为2011年09月28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的介质为水,而对比文件1未限定介质;本申请的阀盖螺纹连接在阀体壳上,而对比文件1的阀盖通过螺栓连接在阀体上;本申请的阀盖上螺纹连接阀杆,而对比文件1的阀盖上通过阀杆螺母螺纹连接阀杆;本申请的进水口为圆形口,阀芯与进水口接触端为圆台形,但是这些区别均为常规技术选择或常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阀芯进水口为圆形口,所述阀芯与阀芯进水口接触端为圆台型,其中圆台型的斜面与圆形口周缘抵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免护理清洁圆形口水垢;圆台型的斜面与圆形口周缘抵接,阀芯一端的圆台型斜面能挤压清除圆形口周缘的水垢,实现了免护理,解决了原先止水阀由于水垢杂质沉淀引起的止水效果差的技术问题,因而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由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圆台型的斜面与圆形口周缘抵接,阀芯一端的圆台型斜面能挤压清除圆形口周缘的水垢,实现了免护理,解决了原先止水阀由于水沟杂质沉淀引起止水效果差的技术问题”可知,实现上述效果的是特征“阀芯密封斜面挤压阀体的阀口周缘”,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阀芯进口为通口,阀瓣3与阀芯进口接触端为对应的台型,其中台型的斜面与通口周缘抵接,上述结构已经能够使得阀芯的斜面密封面挤压清除进水口通口周缘的水垢,实现了免护理,解决了原先止水阀由于水垢杂质沉淀引起止水效果差的技术问题;其次,圆形的通口形式是阀门领域最常见的流体进出口设置形式,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阀芯进口选择为圆形口,相应地阀芯与进口接触端为圆台型,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阀用于水,且阀盖与阀体壳螺纹连接,阀盖上端螺纹连接阀杆,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介质为水,阀盖通过螺栓连接于阀体1上,且通过阀杆螺母连接阀杆;(2)本申请的阀芯台型为圆台型,阀芯进水口为圆形口,而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阀瓣台型及阀瓣介质进口的形状。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指出:第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阀瓣与阀瓣介质进口接触端为台型,且该台型具有密封面8处的斜面,且台型与阀瓣介质进口周缘抵接(参见图1和4),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及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那样,第二,对比文件1的阀瓣3的台型结构同样具有密封面8处的斜面,且该斜面同样与阀瓣介质进口周缘抵接,基于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知道,客观上台型结构的斜面也能挤压清除阀瓣介质进口周缘的污垢,实现免护理,因而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中的主张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阀芯进水口为圆形口,所述阀芯与阀芯进水口接触端为圆台型,其中圆台型的斜面与圆形口周缘抵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免护理清洁圆形口水垢;圆台型的斜面与圆形口周缘抵接,阀芯一端的圆台型斜面能挤压清除圆形口周缘的水垢,实现了免护理,解决了原先止水阀由于水垢杂质沉淀引起的止水效果差的技术问题;(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并非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以下文本做出,即:2018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以及申请日2016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截止止回阀结构,并实际上公开了一种闸阀止回组合阀,并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8-21段及图1-4):包括阀体1(对应于本申请的阀体壳)、阀盖2、阀瓣3(对应于本申请的阀芯)、阀杆4和手轮6(参见说明书第18段),如图1所示,阀体1包括左侧的介质进口(相当于本申请的进水口)和右侧介质出口(相当于本申请的出水口),且阀盖2通过螺栓连接于阀体1上,且阀体1与阀盖2围合成阀瓣腔,阀瓣腔底部设置有与左侧的介质进口连通的阀瓣介质进口(相当于本申请的阀芯进水口),阀瓣腔侧面设置有与右侧介质出口连通的阀瓣介质出口(相当于本申请的阀芯出水口),且阀瓣介质进口处配合连接有阀瓣3,阀瓣密封于阀瓣腔内(参见说明书第18段及图1);阀杆4上端通过阀杆螺母9固定连接手轮,阀杆4下端活动连接阀瓣3,阀瓣3上套有一弹簧5,并通过弹簧与阀杆4活动连接,使得阀瓣3可在阀杆4的轴向位置上下移动(参见说明书第18段及图1-3),阀杆4在阀杆螺母9的带动下下降(参见说明书第19段),阀杆4在阀杆螺母的带动以及弹簧向上弹力的作用下上升(参见说明书第20段),且如图1所示,阀杆螺母9处于阀盖2与阀杆4之间,且阀杆4能抵接阀瓣至阀瓣介质进口处并密封(参见图1);如图1和4所示,阀瓣与阀瓣介质进口接触端为台型,且台型的斜面的密封面8与阀瓣介质进口周缘抵接(参见图1和4);如图3和4所示,阀瓣3和阀杆4抵接端设置有限位孔,阀杆4的一端设置于限位孔内(参见图3和4)。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阀用于水,且阀盖与阀体壳螺纹连接,阀盖上端螺纹连接阀杆,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介质为水,且阀盖通过螺栓连接于阀体1上,且通过阀杆螺母连接阀杆;(2)本申请的阀芯台型为圆台型,阀芯进水口为圆形口,而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阀瓣台型及阀瓣介质进口的形状。
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阀盖与阀壳体、阀杆连接方式和选择阀芯台型和阀芯进水口的形状。
但是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第一,水为阀门领域常见的流体介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阀门用于水,并将各介质进口、出口等端口形成进水口、出水口等,第二,螺纹连接为常见的机械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将阀门中的阀盖、阀壳体等部件通过螺纹进行连接,第三,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阀杆螺母9处于阀盖与阀杆4之间且阀杆随阀杆螺母带动下上升和下降,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阀杆经由螺纹结构进行升降,且阀杆直接通过螺纹连接阀盖上端是本领域的常见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阀盖上端螺纹连接阀杆,且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圆形进水口以及圆台型阀芯在阀技术领域中是非常常见的,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成本等因素考虑而将阀芯进水口设置为圆形口并将阀芯与其相接触的台型设置为圆台型,且这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图1-4):如图1所示,阀瓣介质出口中心的水平位置高于阀瓣介质进口中心的水平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指出:(1)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阀芯进水口为圆形口,所述阀芯与阀芯进水口接触端为圆台型,其中圆台型的斜面与圆形口周缘抵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免护理清洁圆形口水垢;圆台型的斜面与圆形口周缘抵接,阀芯一端的圆台型斜面能挤压清除圆形口周缘的水垢,实现了免护理,解决了原先止水阀由于水垢杂质沉淀引起的止水效果差的技术问题;(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并非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1),第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阀瓣与阀瓣介质进口接触端为台型,且该台型具有密封面8处的斜面,且台型与阀瓣介质进口周缘抵接(参见图1和4),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及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上文2.1中所述,而并非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那样,第二,对比文件1的阀瓣3的台型结构同样具有密封面8处的斜面,且该斜面同样与阀瓣介质进口周缘抵接,基于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知道,客观上台型结构的斜面也能挤压清除阀瓣介质进口周缘的污垢,实现免护理;
关于(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如上文2.1中所述,且采用这些技术手段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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