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锚桩在隧道洞身段控制变形施工工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55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658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39167.X
申请日:2016-05-20
复审请求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刚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贾文卓
国际分类号:E21D11/00(2006.01);E21D11/10(2006.01);E21D11/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相比,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其也不是公知常识,并且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得到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39167.X,名称为“锚桩在隧道洞身段控制变形施工工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1-7页(即第1-108段)、说明书附图1-4页(即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606162 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5日;
对比文件2:CN205154183 U,公告日为:2016年04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锚桩在隧道洞身段控制变形施工工法,包括如下步骤:
将待开挖隧道的截面划分为上台阶、中台阶和下台阶三个部分,先开挖上台阶部分至洞身段纵深M米,并间隔设置用于初期支护的支撑钢架和锁脚锚管;
在上台阶的基础上开挖中台阶部分至洞身段纵深N米,并间隔设置用于初期支护的支撑钢架和锁脚锚管;
在中台阶部分相邻支撑钢架间设有腹板,在所述腹板上沿洞身长度方向焊接纵向横担梁;在初期支护中台阶支撑钢架立架时,现场于相邻钢架间腹板上焊接纵向横担梁,横担梁与中台阶初期支护钢架腹板焊接成整体,使初期支护钢架形成一个整体钢构,增强其纵向刚度;
往中台阶部分洞身段的隧道岩体中向下斜插入加固锚管;于中台阶施工时,加固锚管采用Φ89/t=6mm的规格,加固锚管长度设置为3至12m,且左右中台阶错开4米,以方便Φ89锚管的施作;
在中台阶的基础上开挖下台阶部分并间隔设置用于初期支护的支撑钢架和锁脚锚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锚桩在隧道洞身段控制变形施工工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固锚管下插于纵向横担梁下方、两榀支撑钢架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项所述的锚桩在隧道洞身段控制变形施工工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固锚管下插入隧道岩体中时与水平面成锐角。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锚桩在隧道洞身段控制变形施工工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所述加固锚管包括无缝钢管和置于无缝钢管中的箍钢筋笼,所述往中台阶部分洞身段的隧道岩体中向下斜插入加固锚管的步骤包括:
在洞身段隧道岩体上钻设比加固锚管长度深的锚孔;
在所述锚孔中插入加固锚管;
往加固锚管内灌注水泥浆或水泥-水玻璃双夜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锚桩在隧道洞身段控制变形施工工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洞身段隧道岩体上钻设比加固锚管长度深的锚孔的步骤包括:
对钻孔机进行定位,确认钻孔方位、倾角和开口位置;
通过给进力15-20kN和钻速35-40rpm保持中低压力、匀速中速钻进;
若钻进过程中遇到岩石不能继续钻进时,则按如下步骤处理:
回拔钻杆直至钻头退出孔外;
卸下跟管及偏心三翼钻头,换上破岩冲击钻头;
重新推进到岩石面;
接上高压风管,并送高压风;
操作钻机使钻杆推进、破碎岩石直至钻头穿过岩石为止;
退出钻杆及钻头,装回偏心三翼钻头继续跟管钻进。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锚桩在隧道洞身段控制变形施工工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箍钢筋笼包括平行设置的多根主钢筋和用于固定所述钢筋的多个固定环,所述主钢筋均同时固定连接于所述固定环的外周面。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所述的锚桩在隧道洞身段控制变形施工工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纵向横担梁采用工字钢梁、C形钢梁、H形钢梁和槽钢中的一种或多种。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锚桩在隧道洞身段控制变形施工工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锚管的管身沿长度方向设有多个注浆孔,管身前端缩小成锥头,管身后端预留不钻孔的止浆段。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锚桩在隧道洞身段控制变形施工工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往加固锚管内灌注水泥浆或水泥-水玻璃双夜浆的步骤包括:
在锚孔内预埋排气管后封堵锚孔;
控制注浆压力在0.5~1.0MPa;
分次往加固锚管内灌注浆液直至加固锚管注浆饱满、浆液充分扩散至管周。”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加强初支采用的是加固锚管,在中台阶开挖并用钢架初期支护后,往中台阶部分洞身段的隧道岩体中向下斜插入加固锚管;且各台阶的初期支护均采用了锁脚锚管,于中台阶施工时,加固锚管采用Φ89/t=6mm的规格,加固锚管长度设置为3至12m,且左右中台阶错开4米,以方便Φ89锚管的施作;(2)在插入加固锚管的步骤之前,在中台阶部分相邻支撑钢架间设有腹板,在所述腹板上沿洞身长度方向焊接纵向横担梁;在初期支护中台阶支撑钢架立架时,现场于相邻钢架间腹板上焊接纵向横担梁,横担梁与中台阶初期支护钢架腹板焊接成整体,使初期支护钢架形成一个整体钢构,增强其纵向刚度。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2、3、4、8、9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对独立权利要求1作了详细的进一步限定。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在相邻钢架间腹板上焊接纵向横担梁,横担梁与中台阶初期支护钢架腹板焊接成整体,纵向横担梁进一步加强纵向强度,且横担梁由于具有一定的宽度的下底面,能够作为后续施作的下插加固锚管的承载受力支撑构件;初期支护中台阶喷射混凝土完成后,往中台阶部分洞身段的隧道岩体中钻设比加固锚管长度深的锚孔,向下斜插入加固锚管,加固锚管下插时的角度为30至60度,该角度能够实现更好的纵向支撑加固、防下沉效果;本申请的加固锚管满足在插入锚孔内再进行注浆的工序,浆液不仅在管体与钢筋笼之间形成加固层,而且能使浆液充分扩散至管周,与周边岩体形成整体加固结构;往加固锚管内灌注水泥浆或水泥-水玻璃双夜浆,分次注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各钢架之间设置纵向连接结构,加强纵向强度,且在施工加固锚管时,将其与纵向连接结构配合,使加固锚管对纵向梁进行支撑,从而支撑整体钢架,防止下沉,是常规技术手段;由于钢架采用工字钢是常规选择,不难想到横梁焊接于腹板上;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加固锚管与纵向横梁配合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加固锚管与纵向横梁时,不难想到可以在纵向横梁上设置安装孔用于安装固定锚管,可以通过锚管限制钢架上下左右几个方向的移动,更好的控制隧道形变,相应地安装孔的设置对纵向横梁的强度有一定影响;也可以通过加固锚管与纵向横梁的布置位置,来限定纵向横梁的自由移动,例如加固锚管设置于横梁的下方可防止下沉,设置于上方可防止拱起;虽然对比文件与本申请不同,而为了使加固锚管支撑钢架,预防其下沉,不难想到可将其设置于纵向横担梁的下方,且应尽量与纵向横担梁靠近,若离得太远,则需要待钢架下沉一段距离后才能被加固锚管支撑,显然不利于预防钢架下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钻锚管孔时,孔的深度应长于锚管长度,便于插入,孔深小于锚管长度显然不合理,若二者相等,现场施工环境复杂,若孔内存有钻屑,也不利于锚管插入;而加固锚管的安装时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支护难度较大,钢架可能发生下沉的时候进行安装;而锚管插入的角度,则是常规技术选择。管体与钢筋笼之间形成加固层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锚管上注浆孔的布置,但利用锚管或者锚杆进行注浆,使锚管与岩体形成整体加固结构,是常规技术手段;而注浆的具体方法,同样是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开挖上台阶部分至洞身段纵深3-5米;开挖中台阶部分至洞身段纵深8-12米;在上中下台阶开挖后的初期支护过程均用锁脚锚管;②在中台阶部分相邻支撑钢架间设有腹板,在所述腹板上沿洞身长度方向焊接纵向横担梁;在初期支护中台阶支撑钢架立架时,现场于相邻钢架间腹板上焊接纵向横担梁,横担梁与中台阶初期支护钢架腹板焊接成整体,使初期支护钢架形成一个整体钢构,增强其纵向刚度,进一步控制初期支护体系不均匀下沉,并作为后续施作的下插加固锚管的承载受力支撑构件;③初期支护中台阶喷射混凝土完成后,往中台阶部分洞身段的隧道岩体中向下斜插入加固锚管,包括:(1)、往中台阶部分洞身段的隧道岩体中钻设比加固锚管长度深的锚孔,开口位置不宜离纵向横担梁下缘距离过大,尽量使送管后的加固锚管与纵向横担梁紧贴,以期达到最佳的纵向支撑加固、防下沉效果;(2)、在锚孔中插入加固锚管,所述加固锚管下插于纵向横担梁下方、两榀支撑钢架之间,加固锚管下插时的角度为30至60度;其中,所述加固锚管包括无缝钢管和置于无缝钢管中的箍钢筋笼,所述锚管的管身沿长度方向设有多个注浆孔,注浆孔孔径10-16mm,孔间距15-20cm,注浆孔呈梅花型布置,管身前端缩小成锥头,管身后端预留不钻孔的止浆段;(3)、往加固锚管内灌注水泥浆或水泥-水玻璃双夜浆;包括(a)、在锚孔内预埋排气管后封堵锚孔;(b)、控制注浆压力在0.5-1.0MPa;(c)、分次往加固锚管内灌注浆液直至加固锚管注浆饱满、浆液充分扩散至管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合议组在请求人的意见陈述部分还认为:纵向横担梁等相关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中的定位钢板客观上也具有本申请横担梁的作用,对于腹板的设置,其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各钢架之间设置纵向连接结构,加强纵向强度,且在施工加固锚管时,将其与纵向连接结构配合,使加固锚管对纵向梁进行支撑,从而支撑整体钢架,防止下沉,其也是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加固锚管与纵向横梁配合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加固锚管与纵向横梁时,不难想到可以在纵向横梁上设置安装孔用于安装固定锚管,可以通过锚管限制钢架上下左右几个方向的移动,更好的控制隧道形变,相应地安装孔的设置对纵向横梁的强度有一定影响;也可以通过加固锚管与纵向横梁的布置位置,来限定纵向横梁的自由移动,例如加固锚管设置于横梁的下方可防止下沉,设置于上方可防止拱起;虽然对比文件与本申请不同,而为了使加固锚管支撑钢架,预防其下沉,不难想到可将其设置于纵向横担梁的下方,且应尽量与纵向横担梁靠近,若离得太远,则需要待钢架下沉一段距离后才能被加固锚管支撑,显然不利于预防钢架下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钻锚管孔时,孔的深度应长于锚管长度,一方面便于插入,孔深小于锚管长度显然不合理,若二者相等,现场施工环境复杂,若孔内存有钻屑,也不利于锚管插入,另一方面保证有足够的空间容纳所住浆液;而加固锚管的安装时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支护难度较大,钢架可能发生下沉的时候进行安装;而锚管插入的角度,则是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本申请设置的角度并没有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原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针对申明的技术效果具有预料不到性的任何证据。管体与钢筋笼之间形成加固层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锚管上注浆孔的布置,但利用锚管进行注浆,使锚管与岩体形成整体加固结构,是常规技术手段;而注浆的具体浆液选择、注浆具体方法,同样是常规技术手段,其均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均没有取得任何预料不道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对独立权利要求1作了详细的进一步限定。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定位钢板只能对应于本申请的腹板,不可能等同于本申请的纵向横担梁,本申请明确限定了纵向横担梁的厚度为20cm,显然远远超出了一般的钢板的厚度;更为关键的是,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纵向横担梁与加固锚管配合的施工方法,对比文件2采用的步骤是“定位钢板上开设定位孔,锚管管体插入定位孔内,并且锚管管体端面与定位钢板相平,锚管管体端面与定位钢板上下方通过固定卡焊接固定”,也就是说其锚管也要与定位钢板进行焊接固定。这种方法显然不可能得到本申请的上述方法步骤,因为本申请在喷射混凝土后整体钢构已作为加固结构与岩体形成为一体,不可能再对其中的钢板与锚管再进行焊接或其他直接固定方式。复审通知书列举的多篇关于锚管角度的文献均未在实质审查中出现过,也不能作为常规技术或公知常识性证据;即便考虑这些新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都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上述将纵向横担梁与施加加固锚管相结合的方法步骤。本申请中限定的钻孔的参数和工艺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中限定的加固锚管和对比文件1的锁脚锚杆不同;本申请的加固锚管和对比文件2中的加固锚管结构也不同,浆液选择、注浆具体方法及参数工艺等也不一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锚桩在隧道洞身段控制变形施工工法,包括如下步骤:
(一)、将待开挖隧道的截面划分为上台阶、中台阶和下台阶三个部分,先开挖上台阶部分至洞身段纵深3-5米,并间隔设置用于初期支护的支撑钢架和锁脚锚管;
(二)、在上台阶的基础上开挖中台阶部分至洞身段纵深8-12米,并间隔设置用于初期支护的支撑钢架和锁脚锚管;
(三)、在中台阶部分相邻支撑钢架间设有腹板,在所述腹板上沿洞身长度方向焊接纵向横担梁;在初期支护中台阶支撑钢架立架时,现场于相邻钢架间腹板上焊接纵向横担梁,横担梁与中台阶初期支护钢架腹板焊接成整体,使初期支护钢架形成一个整体钢构,增强其纵向刚度,进一步控制初期支护体系不均匀下沉,并作为后续施作的下插加固锚管的承载受力支撑构件,对上述形成整体钢构的初期支护中台阶进行喷射混凝土;其中,
纵向横担梁20采用工字钢梁201、C形钢梁、H形钢梁和槽钢中的一种或多种,宽度为20cm;纵向横担梁20下缘距离中台阶钢架拱脚连接板1m;
(四)、初期支护中台阶喷射混凝土完成后,往中台阶部分洞身段的隧道岩体中位于纵向横担梁20下方、两榀支撑钢架30间向下斜插入加固锚管,包括:
(1)、往中台阶部分洞身段的隧道岩体中钻设比加固锚管长度深的锚孔,开口位置不宜离纵向横担梁下缘距离过大,尽量使送管后的加固锚管与纵向横担梁紧贴,以期达到最佳的纵向支撑加固、防下沉效果;
其中,钻孔方法包括:
对钻孔机进行定位,确认钻孔方位、倾角和开口位置;
通过给进力15-20kN和钻速35-40rpm保持中低压力、匀速中速钻进;
若钻进过程中遇到岩石不能继续钻进时,则按如下步骤处理:
回拔钻杆直至钻头退出孔外;
卸下跟管及偏心三翼钻头,换上破岩冲击钻头;
重新推进到岩石面;
接上高压风管,并送高压风;
操作钻机使钻杆推进、破碎岩石直至钻头穿过岩石为止;
退出钻杆及钻头,装回偏心三翼钻头继续跟管钻进;
钻进时应观察角度变化情况,角度偏差大于0.3°时,应及时纠偏,当纠偏无效、偏差大于0.6°时,应停止钻进,研究对策后再施工;
(2)、在锚孔中插入加固锚管,所述加固锚管下插于纵向横担梁下方、两榀支撑钢架之间,加固锚管下插时的角度为30至60度,送管后的加固锚管10与纵向横担梁20下缘紧贴,无需再进行焊接或其他固定方式;
其中,所述加固锚管包括无缝钢管和置于无缝钢管中的箍钢筋笼,所述锚管的管身沿长度方向设有多个注浆孔,注浆孔孔径10-16mm,孔间距15-20cm,注浆孔呈梅花型布置,管身前端缩小成锥头,管身后端预留不钻孔的止浆段;
(3)、往加固锚管内灌注水泥浆或水泥-水玻璃双夜浆;包括
(a)、在锚孔内预埋排气管后封堵锚孔;
(b)、控制注浆压力在0.5~1.0MPa;
(c)、分次往加固锚管内灌注浆液直至加固锚管注浆饱满、浆液充分扩散至管周;
注浆过程中应控制注浆压力,防止注浆压力过大浆液从中台阶初支底部溢出,如遇到注浆压力较小时就出现中台阶初支底部溢浆时应立即停止注浆,待注浆体固结后再注浆;
注浆应分2至3次分次注浆,以确保锚管注浆饱满和浆液充分扩散至管周一定范围内的松散岩体中且管周一定范围内形成“水泥-岩体”结石,使锚管和“水泥-岩体”结石形成一个整体基桩;
(五)、在中台阶的基础上开挖下台阶部分并间隔设置用于初期支护的支撑钢架和锁脚锚管;
(六)、在沿隧道洞身段设置一组监控量测点,用断面扫描仪扫描初期支护断面分析洞室支护体系的变形特征;该断面扫描时间为:上台阶锚桩在隧道洞身段穿越泥石流堆积体中控制变形施工工法初支喷射混凝土完成、中台阶初支喷射混凝土完成、下台阶初支喷射混凝土完成、二衬浇筑前;通过此种方式,能实时监测控制隧道岩体初期支护形变和下沉情况,一旦隧道断面发生变形,则能迅速通过加固锚管对其进行加固支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锚桩在隧道洞身段控制变形施工工法,其特征在于:于中台阶施工时,加固锚管采用Φ89/t=6mm的规格,加固锚管长度设置为3至 12m,且左右中台阶错开4米,以方便Φ89锚管的施作。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锚桩在隧道洞身段控制变形施工工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箍钢筋笼包括平行设置的多根主钢筋和用于固定所述钢筋的多个固定环,所述主钢筋均同时固定连接于所述固定环的外周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核,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即2016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1-7页、说明书附图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锚桩在隧道洞身段控制变形施工工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隧道软弱围岩浅埋易坍塌区快速施工方法,其同样是一种锚桩在隧道洞身段控制变形施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0023段及图1-3):包括如下步骤:将待开挖隧道的截面划分为上台阶、中台阶和下台阶三个部分,先开挖上台阶部分至洞身段纵深一段长度,并间隔设置用于初期支护的支撑钢架;在上台阶的基础上开挖中台阶部分至洞身段纵深一段长度,并间隔设置用于初期支护的支撑钢架;在中台阶的基础上开挖下台阶部分并间隔设置用于初期支护的支撑钢架;往中、下台阶部分洞身段的隧道岩体中插入锁脚锚杆(对应于本申请的加固锚管)进行加强初支。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至少在于:在中台阶部分相邻支撑钢架间设有腹板,在所述腹板上沿洞身长度方向焊接纵向横担梁;在初期支护中台阶支撑钢架立架时,现场于相邻钢架间腹板上焊接纵向横担梁,横担梁与中台阶初期支护钢架腹板焊接成整体,使初期支护钢架形成一个整体钢构,增强其纵向刚度,进一步控制初期支护体系不均匀下沉,并作为后续施作的下插加固锚管的承载受力支撑构件,对上述形成整体钢构的初期支护中台阶进行喷射混凝土;其中,纵向横担梁20宽度为20cm;纵向横担梁20下缘距离中台阶钢架拱脚连接板1m;初期支护中台阶喷射混凝土完成后,往中台阶部分洞身段的隧道岩体中位于纵向横担梁20下方、两榀支撑钢架30间向下斜插入加固锚管,包括:(1)、往中台阶部分洞身段的隧道岩体中钻设比加固锚管长度深的锚孔,开口位置不宜离纵向横担梁下缘距离过大,尽量使送管后的加固锚管与纵向横担梁紧贴,以期达到最佳的纵向支撑加固、防下沉效果;(2)、在锚孔中插入加固锚管,所述加固锚管下插于纵向横担梁下方、两榀支撑钢架之间,加固锚管下插时的角度为30至60度,送管后的加固锚管10与纵向横担梁20下缘紧贴,无需再进行焊接或其他固定方式;其中,所述加固锚管包括无缝钢管和置于无缝钢管中的箍钢筋笼,所述锚管的管身沿长度方向设有多个注浆孔,注浆孔孔径10-16mm,孔间距15-20cm,注浆孔呈梅花型布置,管身前端缩小成锥头,管身后端预留不钻孔的止浆段;(3)、往加固锚管内灌注水泥浆或水泥-水玻璃双夜浆;包括(a)、在锚孔内预埋排气管后封堵锚孔;(b)、控制注浆压力在0.5-1.0MPa;(c)、分次往加固锚管内灌注浆液直至加固锚管注浆饱满、浆液充分扩散至管周;注浆过程中应控制注浆压力,防止注浆压力过大浆液从中台阶初支底部溢出,如遇到注浆压力较小时就出现中台阶初支底部溢浆时应立即停止注浆,待注浆体固结后再注浆;注浆应分2至3次分次注浆,以确保锚管注浆饱满和浆液充分扩散至管周一定范围内的松散岩体中且管周一定范围内形成“水泥-岩体”结石,使锚管和“水泥-岩体”结石形成一个整体基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隧道开挖进行加强支护。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软弱围岩隧道变形加固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9段及图1-3),并具体公开:在相邻的两榀支护钢架1之间可根据围岩变形情况间隔焊接多个定位钢板2(相当于本申请的横担梁),并插设多根大直径长锚管,起到加固作用。利用大直径注浆长锚管(相当于本申请的加固锚管)固定于两榀支护钢架之间的定位钢板以及贯穿于定位钢板并插入软弱围岩内,对软弱围岩隧道进行加固,控制变形,锚管管体采用φ89-φ127大直径无缝钢管,灵活采用锚管深度,施工长度4-10m,大直径注浆长锚管管口安装注浆阀7,大直径注浆长锚管结构包含锚管管体3、插入锚管管体内的钢筋笼4以及浇注于管体与钢筋笼之间的双液浆加固层;定位钢板上开设定位孔5,锚管管体插入定位孔内,并且锚管管体端面与定位钢板相平,锚管管体端面与定位钢板上下方通过固定卡6焊接固定。钢筋笼4是由若干钢筋8以及由上至下间隔焊接于钢筋之间的若干固定环9构成。
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至少也没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述锚管的管身沿长度方向设有多个注浆孔,注浆孔孔径10-16mm,孔间距15-20cm,注浆孔呈梅花型布置,管身前端缩小成锥头,管身后端预留不钻孔的止浆段”,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带来了如下的有益技术效果:浆液不仅在管体与钢筋笼之间形成加固层,而且能使浆液充分扩散至管周,与周边岩体形成整体加固结构;由于锚管的管身沿长度方向设有多个注浆孔,能够使得浆液充分均匀地扩散,避免出现堵塞情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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