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按摩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41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1F255433
优先权日:2012-08-07
申请(专利)号:201380051738.4
申请日:2013-08-05
复审请求人:乌多·布伦克 斯特凡·施托尔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志华
合议组组长:杨莉莎
参审员:崔文昊
国际分类号:A61H19/00;A61H23/02;B06B1/04;H02K33/16;A61H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结合上述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1738.4、名称为“按摩装置”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乌多?布伦克和斯特凡?施托尔,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4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149361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0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平11-168869A,公开日为:1999年06月2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4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按摩装置,
具有布置在壳体(1)中的、机电的、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
具有布置在所述壳体(1)中的、用于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的电子器件(3);以及
具有与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以及所述电子器件(3)相连接的能源(4),
其中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具有:柱体构件(7),芯部(6)在平行于柱体构件轴线(Z2)的情况下在所述柱体构件(7)中被引导;至少一个线圈元件(5),所述至少一个线圈元件的线圈轴线(Z3)同轴于所述柱体构件(7)来布置并且所述至少一个线圈元件包围着所述柱体构件(7);以及布置在所述柱体构件(7)的每一个端部处的各一个碰撞元件(10、11),所述碰撞元件布置在所述柱体构件的内部或者布置在所述柱体构件的端部处,
其特征在于,
所述碰撞元件(10、11)构造为端部磁体(10、11),其中所述端部磁体(10、11)的相应面向所述芯部(6)端部的端部具有与所述芯部(6)的相应面向的端部的极性相同的磁极性,其中,所述芯部(6)的和所述端部磁体(10、11)的磁场强度依照如下规定进行选择并且彼此协调,使得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6)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2到30倍的负荷时,在芯部(6)与端部磁体(10、11)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
其中,所述电子器件(3)以处于0.1到20Hz的范围内的频率来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其中,所述电子器件与至少一个控制构件相连接,借助于所述至少一个控制构件能够分级地或者无级地调节并且控制所述芯部的机械振动的频率。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处于所述芯部(6)与所述端部磁体(10、11)之间的空气室要么彼此相通要么与在所述柱体构件(7)的和/或所述壳体(1)的外部的空气室相连接。
3.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处于芯部(6)与所述端部磁体(10、11)之间的空气室的连接借助于通过所述芯部(6)的纵向孔、处于外部的并且在所述芯部(6)的整个长度的范围内延伸的芯部凹槽、在所述柱体构件(7)的内侧至少在所述芯部(6)的整个运动范围内延伸的柱体凹槽和/或处于所述芯部的侧面与所述柱体构件的内表面之间的、至少为0.1mm的缝隙来建立。
4.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处于芯部(6)与所述端部磁体(10、11)之间的空气室的连接借助于布置在所述柱体构件(7)的外部的管道来形成,其中所述管道的两个端部与在所述柱体构件(7)中的开口相连接,所述开口在相应的端部磁体(10、11)的区域中通向处于所述芯部(6)与所述端部磁体(10、11)之间的空气室中。
5.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柱体构件(7)中设置了向外敞开的开口,所述开口在相应的端部磁体(10、11)的区域中通向处于所述芯部(6)与所述端部磁体(10、11)之间的空气室中。
6.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柱体构件(7)在其端部上具有将所述柱体构件(7)封闭的端部件(14、15),所述端部件支承着或者包围着所述端部磁体(10、11),其中所述端部件(14、15)具有开口,所述开口将所述柱体构件(7)的内腔与所述柱体构件(7)的环境连接起来。
7.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柱体构件(7)由具有小于1的导磁率的金属材料形成。
8.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柱体构件(7)的内壁在正交于所述柱体构件轴线(Z2)的横截面中为圆形,并且所述芯部(6)具有柱体形状。
9.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芯部(6)具有质量m1,其相对于所述按摩装置的总质量m2的质量比m1:m2在1:100到1:3的范围内。
10. 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质量m1处于10到300g的范围内。
11.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芯部(6)的在平行于所述柱体构件轴线(Z2)的方向上的行程处于5到150mm的范围内。
1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布置了两个彼此同轴的并且在所述柱体构件轴线(Z2)的方向上隔开的励磁线圈(8、9)。
13.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具有由在生理学上相容的材料形成的外壁。
14. 按权利要求12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3)用处于5到100ms的范围内的脉冲持续时间来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
15. 按权利要求14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处于5到800ms的范围的持续时间里,所述电子器件(3)未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
16. 按权利要求15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3)未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的时间差处于10到800ms的范围内。
17. 按权利要求15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3)未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的时间彼此间相差2到100倍。
18.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柱体构件(7)的内壁和/或所述芯部(6)的外壁具有滑动涂层。
19.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芯部(6)在同轴于所述柱体构件轴线(Z2)的情况下被引导。
20.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6)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4到24倍的负荷时,在芯部(6)与端部磁体(10、11)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
21. 按权利要求20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6)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6到18倍的负荷时,在芯部(6)与端部磁体(10、11)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
22. 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口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柱体构件(7)的柱体轴线延伸,且/或布置在所述端部件(14、15)的周缘的附近。
23. 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口在所述端部件(14、15)的外侧通过将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包围的壳体或者至少一个管道彼此相连接。
24. 按权利要求7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柱体构件(7)由铝形成。
25. 按权利要求8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芯部(6)具有拥有下述半径的柱体形状,所述半径为小于所述柱体构件(7)的横截面内半径0.01到1.5mm。
26. 按权利要求25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径为小于所述柱体构件(7)的横截面内半径0.01到0.5mm。
27. 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质量比m1:m2在1:50到1:3的范围内。
28. 按权利要求27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质量比m1:m2在1:20到1:3的范围内。
29. 按权利要求28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质量比m1:m2在1:10到1:3的范围内。
30. 按权利要求10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质量m1处于15到200g的范围内。
31. 按权利要求30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质量m1处于20到80g的范围内。
32. 按权利要求1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芯部(6)的在平行于所述柱体构件轴线(Z2)的方向上的行程处于10到100mm的范围内。
33. 按权利要求32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芯部(6)的在平行于所述柱体构件轴线(Z2)的方向上的行程处于10到60mm的范围内。
34.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3)以处于0.3到10Hz的范围内的频率来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
35. 按权利要求34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3)以处于0.3到5或者10Hz的范围内的频率来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
36. 按权利要求14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3)用处于10到60ms的范围内的脉冲持续时间来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
37. 按权利要求36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3)用处于20到40ms的范围内的脉冲持续时间来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
38. 按权利要求14、36或37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脉冲形状基本上具有矩形、梯形或者正弦形状。
39. 按权利要求15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处于7到600ms的范围的持续时间里,所述电子器件(3)未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
40. 按权利要求39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处于10到300ms的范围的持续时间里,所述电子器件(3)未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
41. 按权利要求15、39或40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说明相应地涉及由操作人员选择的等级。
42. 按权利要求16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时间差处于15到600ms的范围内。
43. 按权利要求42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时间差处于20到40ms的范围内。
44. 按权利要求16、42 或43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说明相应地涉及由操作人员选择的等级。
45. 按权利要求17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3)未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的时间彼此间相差3到80倍。
46. 按权利要求45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3)未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的时间彼此间相差4到60倍。
47. 按权利要求17、45或46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说明相应地涉及由操作人员选择的等级。
48. 用于在对象上产生振动的装置:
具有布置在壳体(1)中的、机电的、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
具有布置在所述壳体(1)中的、用于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的电子器件(3);并且
具有能源(4),所述能源与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以及所述电子器件(3)相连接,
其中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具有:柱体构件(7),芯部(6)在平行于柱体构件轴线(Z2)的情况下在所述柱体构件(7)中被引导;至少一个线圈元件(5),所述至少一个线圈元件的线圈轴线(Z3)同轴于所述柱体构件(7)来布置并且所述至少一个线圈元件包围着所述柱体构件(7);以及布置在所述柱体构件(7)的每一个端部处的各一个碰撞元件(10、11),所述碰撞元件布置在所述柱体构件的内部,
并且其中所述装置能够借助于至少一个固定元件固定在所述对象上,
其特征在于,所述碰撞元件(10、11)构造为端部磁体(10、11),其中所述端部磁体(10、11)的相应面向所述芯部(6)端部的端部具有与所述芯部的相应面向的端部的极性相同的磁极性,其中,所述芯部(6)的和所述端部磁体(10、11)的磁场强度依照如下规定进行选择并且彼此协调,使得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6)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2到30倍的负荷时,在芯部(6)与端部磁体(10、11)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
其中,所述电子器件(3)以处于0.1到20Hz的范围内的频率来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其中,所述电子器件与至少一个控制构件相连接,借助于所述至少一个控制构件能够分级地或者无级地调节并且控制所述芯部的机械振动的频率。
49. 按权利要求4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芯部(6)在同轴于所述柱体构件轴线(Z2)的情况下被引导。
50. 按权利要求4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6)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4到24倍的负荷时,在芯部(6)与端部磁体(10、11)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
51. 按权利要求5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6)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6到18倍的负荷时,在芯部(6)与端部磁体(10、11)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
52. 按权利要求4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对象是童车、婴儿床或者其它人用床铺。”
驳回理由主要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碰撞元件构造为端部磁体,相应的端部磁体的相应面向所述芯部端部的端部具有与所述芯部的相应面向的端部的极性相同的磁极性,其中,所述芯部的和所述端部磁体的磁场强度依照如下规定进行选择并且彼此协调,使得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2到30倍的负荷时,在芯部与端部磁体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振动发生器的柱体1的内部或端部处布置构造为永久磁体的碰撞元件3、4,所述芯磁体5的和所述永久磁体3、4的磁场强度依照如下规定进行选择并且彼此协调,使得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作用下向所述芯磁体5施加额外地加载负荷时,在芯磁体5与永久磁体3、4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碰撞元件构造为端部磁体,相应的端部磁体的相应面向所述芯部端部的端部具有与所述芯部的相应面向的端部的极性相同的磁极性,其中,所述芯部的和所述端部磁体的磁场强度依照如下规定进行选择并且彼此协调,使得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2到30倍的负荷时,在芯部与端部磁体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评述中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9-5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9-5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乌多?布伦克和斯特凡?施托尔(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按摩装置具有较高的振幅和较低的频率,而现有技术中所使用的泡沫材料等是在高振幅的情况下会击穿,产生冲击及噪声,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振幅较高时也得到改进的舒适性和得到改进的无噪声性以及得到改进的按摩作用来执行所述振动。而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用于振动传呼装置的振动发生器,追求高频率、小型化,与本申请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且对比文件2的振动发生器振幅小,不适于本申请。而对比文件1存在的问题与本申请相同,与对比文件2不同。特别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碰撞元件寿命问题机理不同。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振动发生器用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按摩装置中。(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者启示技术特征“所述芯部的和所述端部磁体的磁场强度依照如下规定进行选择并且彼此协调,使得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2到30倍的负荷时,在芯部与端部磁体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且对比文件1没有采用端部磁体作为碰撞元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碰撞元件构造为端部磁体,其中所述端部磁体的相应面向所述芯部端部的端部具有与所述芯部的相应面向的端部的极性相同的磁极性,其中,所述芯部的和所述端部磁体的磁场强度依照如下规定进行选择并且彼此协调,使得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2到30倍的负荷时,在芯部与端部磁体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振动发生器的柱体1的内部或端部处布置构造为永久磁体的碰撞元件3、4,所述芯磁体5的和所述永久磁体3、4的磁场强度依照如下规定进行选择并且彼此协调,使得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作用下向所述芯磁体5施加额外地加载负荷时,在芯磁体5与永久磁体3、4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碰撞元件构造为端部磁体,相应的端部磁体的相应面向所述芯部端部的端部具有与所述芯部的相应面向的端部的极性相同的磁极性,其中,所述芯部的和所述端部磁体的磁场强度依照如下规定进行选择并且彼此协调,使得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2到30倍的负荷时,在芯部与端部磁体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相同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4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9-5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9-5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48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均加入了权利要求12、14、15、45和47的附加技术特征;删除权利要求12、14、15、17、45和47;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其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按摩装置,
具有布置在壳体(1)中的、机电的、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
具有布置在所述壳体(1)中的、用于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的电子器件(3);以及
具有与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以及所述电子器件(3)相连接的能源(4),
其中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具有:柱体构件(7),芯部(6)在平行于柱体构件轴线(Z2)的情况下在所述柱体构件(7)中被引导;至少一个线圈元件(5),所述至少一个线圈元件的线圈轴线(Z3)同轴于所述柱体构件(7)来布置并且所述至少一个线圈元件包围着所述柱体构件(7);以及布置在所述柱体构件(7)的每一个端部处的各一个碰撞元件(10、11),所述碰撞元件布置在所述柱体构件的内部或者布置在所述柱体构件的端部处,
其特征在于,
所述碰撞元件(10、11)构造为端部磁体(10、11),其中所述端部磁体(10、11)的相应面向所述芯部(6)端部的端部具有与所述芯部(6)的相应面向的端部的极性相同的磁极性,其中,所述芯部(6)的和所述端部磁体(10、11)的磁场强度依照如下规定进行选择并且彼此协调,使得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6)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2到30倍的负荷时,在芯部(6)与端部磁体(10、11)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
其中,所述电子器件(3)以处于0.1到20Hz的范围内的频率来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其中,所述电子器件与至少一个控制构件相连接,借助于所述至少一个控制构件能够分级地或者无级地调节并且控制所述芯部的机械振动的频率,
其中,布置了两个彼此同轴的并且在所述柱体构件轴线(Z2)的方向上隔开的励磁线圈(8、9),其中,所述电子器件(3)用处于5到100ms的范围内的脉冲持续时间来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并且在处于5到800ms的范围的持续时间里未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其中,所述电子器件(3)未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的时间彼此间相差3到80倍,其中,所述说明相应地涉及由操作人员选择的等级。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处于所述芯部(6)与所述端部磁体(10、11)之间的空气室要么彼此相通要么与在所述柱体构件(7)的和/或所述壳体(1)的外部的空气室相连接。
3.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处于芯部(6)与所述端部磁体(10、11)之间的空气室的连接借助于通过所述芯部(6)的纵向孔、处于外部的并且在所述芯部(6)的整个长度的范围内延伸的芯部凹槽、在所述柱体构件(7)的内侧至少在所述芯部(6)的整个运动范围内延伸的柱体凹槽和/或处于所述芯部的侧面与所述柱体构件的内表面之间的、至少为0.1mm的缝隙来建立。
4.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处于芯部(6)与所述端部磁体(10、11)之间的空气室的连接借助于布置在所述柱体构件(7)的外部的管道来形成,其中所述管道的两个端部与在所述柱体构件(7)中的开口相连接,所述开口在相应的端部磁体(10、11)的区域中通向处于所述芯部(6)与所述端部磁体(10、11)之间的空气室中。
5.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柱体构件(7)中设置了向外敞开的开口,所述开口在相应的端部磁体(10、11)的区域中通向处于所述芯部(6)与所述端部磁体(10、11)之间的空气室中。
6.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柱体构件(7)在其端部上具有将所述柱体构件(7)封闭的端部件(14、15),所述端部件支承着或者包围着所述端部磁体(10、11),其中所述端部件(14、15)具有开口,所述开口将所述柱体构件(7)的内腔与所述柱体构件(7)的环境连接起来。
7.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柱体构件(7)由具有小于1的导磁率的金属材料形成。
8.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柱体构件(7)的内壁在正交于所述柱体构件轴线(Z2)的横截面中为圆形,并且所述芯部(6)具有柱体形状。
9.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芯部(6)具有质量m1,其相对于所述按摩装置的总质量m2的质量比m1:m2在1:100到1:3的范围内。
10. 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质量m1处于10到300g的范围内。
11.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芯部(6)的在平行于所述柱体构件轴线(Z2)的方向上的行程处于5到150mm的范围内。
1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具有由在生理学上相容的材料形成的外壁。
13.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3)未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的时间差处于10到800ms的范围内。
14.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柱体构件(7)的内壁和/或所述芯部(6)的外壁具有滑动涂层。
15.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芯部(6)在同轴于所述柱体构件轴线(Z2)的情况下被引导。
16.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6)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4到24倍的负荷时,在芯部(6)与端部磁体(10、11)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
17. 按权利要求16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6)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6到18倍的负荷时,在芯部(6)与端部磁体(10、11)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
18. 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口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柱体构件(7)的柱体轴线延伸,且/或布置在所述端部件(14、15)的周缘的附近。
19. 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口在所述端部件(14、15)的外侧通过将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包围的壳体或者至少一个管道彼此相连接。
20. 按权利要求7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柱体构件(7)由铝形成。
21. 按权利要求8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芯部(6)具有拥有下述半径的柱体形状,所述半径为小于所述柱体构件(7)的横截面内半径0.01到1.5mm。
22. 按权利要求2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径为小于所述柱体构件(7)的横截面内半径0.01到0.5mm。
23. 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质量比m1:m2在1:50到1:3的范围内。
24. 按权利要求23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质量比m1:m2在1:20到1:3的范围内。
25. 按权利要求24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质量比m1:m2在1:10到1:3的范围内。
26. 按权利要求10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质量m1处于15到200g的范围内。
27. 按权利要求26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质量m1处于20到80g的范围内。
28. 按权利要求1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芯部(6)的在平行于所述柱体构件轴线(Z2)的方向上的行程处于10到100mm的范围内。
29. 按权利要求28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芯部(6)的在平行于所述柱体构件轴线(Z2)的方向上的行程处于10到60mm的范围内。
30.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3)以处于0.3到10Hz的范围内的频率来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
31. 按权利要求30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3)以处于0.3到5或者10Hz的范围内的频率来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
3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3)用处于10到60ms的范围内的脉冲持续时间来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
33. 按权利要求32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3)用处于20到40ms的范围内的脉冲持续时间来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
34. 按权利要求1、32或33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脉冲形状基本上具有矩形、梯形或者正弦形状。
35.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处于7到600ms的范围的持续时间里,所述电子器件(3)未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
36. 按权利要求35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处于10到300ms的范围的持续时间里,所述电子器件(3)未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
37. 按权利要求1、35或36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说明相应地涉及由操作人员选择的等级。
38. 按权利要求13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时间差处于15到600ms的范围内。
39. 按权利要求38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时间差处于20到40ms的范围内。
40. 按权利要求13、38 或39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说明相应地涉及由操作人员选择的等级。
41.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3)未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的时间彼此间相差4到60倍。
42. 用于在对象上产生振动的装置:
具有布置在壳体(1)中的、机电的、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
具有布置在所述壳体(1)中的、用于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的电子器件(3);并且
具有能源(4),所述能源与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以及所述电子器件(3)相连接,
其中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具有:柱体构件(7),芯部(6)在平行于柱体构件轴线(Z2)的情况下在所述柱体构件(7)中被引导;至少一个线圈元件(5),所述至少一个线圈元件的线圈轴线(Z3)同轴于所述柱体构件(7)来布置并且所述至少一个线圈元件包围着所述柱体构件(7);以及布置在所述柱体构件(7)的每一个端部处的各一个碰撞元件(10、11),所述碰撞元件布置在所述柱体构件的内部,
并且其中所述装置能够借助于至少一个固定元件固定在所述对象上,
其特征在于,所述碰撞元件(10、11)构造为端部磁体(10、11),其中所述端部磁体(10、11)的相应面向所述芯部(6)端部的端部具有与所述芯部的相应面向的端部的极性相同的磁极性,其中,所述芯部(6)的和所述端部磁体(10、11)的磁场强度依照如下规定进行选择并且彼此协调,使得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6)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2到30倍的负荷时,在芯部(6)与端部磁体(10、11)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
其中,所述电子器件(3)以处于0.1到20Hz的范围内的频率来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其中,所述电子器件与至少一个控制构件相连接,借助于所述至少一个控制构件能够分级地或者无级地调节并且控制所述芯部的机械振动的频率,
其中,布置了两个彼此同轴的并且在所述柱体构件轴线(Z2)的方向上隔开的励磁线圈(8、9),其中,所述电子器件(3)用处于5到100ms的范围内的脉冲持续时间来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并且在处于5到800ms的范围的持续时间里未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其中,所述电子器件(3)未向所述励磁线圈(8、9)加载电能的时间彼此间相差3到80倍,其中,所述说明相应地涉及由操作人员选择的等级。
43. 按权利要求4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芯部(6)在同轴于所述柱体构件轴线(Z2)的情况下被引导。
44. 按权利要求4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6)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4到24倍的负荷时,在芯部(6)与端部磁体(10、11)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
45. 按权利要求4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6)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6到18倍的负荷时,在芯部(6)与端部磁体(10、11)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
46. 按权利要求4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对象是童车、婴儿床或者其它人用床铺。”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所述芯部在很高振幅的情况下会“击穿”及与此关联的噪声,该技术问题是由按摩装置中的芯部的非常高的振幅引起的。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在相同的或相近的技术领域中寻找解决方案,至少会在具有很高的振幅的振动发生器的技术领域中寻找解决方案。尽管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使用端部磁体作为碰撞元件,但是由于通过弹簧能够实现的频率和小型化是有限的,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高的频率以及小型化,即对比文件2的振动发生器用在非常小型的装置(与按摩装置比)中,其仅仅具有非常小的振幅,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根本不存在本发明要解决的通过非常高的振幅引起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2图5⑤仅仅示出了可移动磁体5和固定磁体3、4的一种瞬时状态。尽管在对比文件2图5⑤所示的瞬时状态下,可移动磁体5和固定磁体3、4彼此没有接触并且在其之间存在间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移动磁体5和固定磁体3、4在整个运动过程中都没有彼此接触并且在其之间留有最小间隙。因此,从对比文件2图5⑤是无法得出“在振动发生器的整个运行过程中,可移动永磁体5与固定碰撞元件之间并未接触,即芯部与端部磁体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这样的结论的。且尽管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都使用了振动发生器,但是在按摩装置的技术领域中对于振动发生器的技术要求是完全不同于在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中的振动发生器的技术要求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磁场强度并不能用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中。(3)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频率,然而,频率仅仅限定了单位时间施加脉冲的次数或者说施加脉冲的周期的持续时间,从频率中是无法获知加载电能和不加载电能的持续时间的分配关系的,因此,新加入的权利要求14和15的附加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没有由对比文件1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新加入的权利要求45和47的附加技术特征,其进一步限定了未向励磁线圈加载电能的持续时间之间的变化。所述电子器件以该方式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从而不仅可以产生均匀的振动、比如正弦曲线的(谐和的)振动,而且也可以产生具有明显非谐和的特征的振动。同时,按摩装置能够根据选择的等级以变化的速度(频率)来实施运动。这具有改进按摩作用的优点。此外新增加的技术特征使得装置的整体长度得到优化,并且使得材料(昂贵的磁体材料)的使用得到优化,同时特别是能够实现按摩效果的改进以及降低噪声和延长使用寿命。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4月0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及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结合上述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按摩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按摩器,其中该按摩器具有布置在壳体1中的、机电的、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具有布置在所述壳体1中的、用于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的电子器件3;以及具有与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以及所述电子器件3相连接的能量源4。其中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具有:圆柱体构件7,铁磁芯体6在平行于圆柱体构件轴线Z2的情况下在所述圆柱体构件7中被引导;至少一个线圈元件5,所述至少一个线圈元件5的线圈轴线同轴于所述圆柱体构件7来布置并且所述至少一个线圈元件5包围着所述圆柱体构件7;以及布置在所述圆柱体构件7的每个端部处的各一个缓冲元件10、11,所述缓冲元件10、11布置在所述圆柱体构件7的端部处并且布置在圆柱体构件7的内部,所述缓冲元件10、11构造为可弹性变形;所述电子器件3以处于0.1至20Hz范围内的频率来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所述电子器件3与至少一个控制构件12相连接,借助于所述控制构件12有级地或无级地调整并控制所述芯体6的机械振动的频率和/或行程;所述按摩器布置了两个彼此同轴的且在所述圆柱体构件7轴线的方向上隔开的励磁线圈8、9(参见权利要求1-13、说明书第8-62段及图1-2)。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按摩器,具有布置在壳体1中的、机电的、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即权利要求1中的按摩装置,该按摩器具有布置在壳体中的、机电的、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具有布置在所述壳体1中的、用于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的电子器件3,即权利要求1中的具有布置在所述壳体中的、用于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的电子器件;具有与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以及所述电子器件3相连接的能量源4,即权利要求1中的具有与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以及所述电子器件相连接的能量源;其中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具有的圆柱体构件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柱体构件,铁磁芯体6,在平行于圆柱体构件轴线Z2的情况下在所述圆柱体构件7中被引导,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芯部在平行于圆柱体构件轴线Z2的情况下在所述圆柱体构件中被引导;至少一个线圈元件5,所述至少一个线圈元件5的线圈轴线同轴于所述圆柱体构件7来布置并且所述至少一个线圈元件5包围着所述圆柱体构件7,即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一个线圈元件,所述至少一个线圈元件的线圈轴线Z3同轴于所述柱体构件来布置并且所述至少一个线圈元件包围着所述柱体构件;布置在所述圆柱体构件7的每个端部处的各一个缓冲元件10、11,所述缓冲元件10、11布置在所述圆柱体构件7的端部处并且布置在圆柱体构件7的内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布置在所述柱体构件的每一个端部处的各一个碰撞元件,所述碰撞元件布置在所述柱体构件的内部或者布置在所述柱体构件的端部处;所述电子器件3以处于0.1至20Hz范围内的频率来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2,所述电子器件3与至少一个控制构件12相连接,借助于所述控制构件12有级地或无级地调整并控制所述芯体6的机械振动的频率和/或行程,即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电子器件以处于0.1到20Hz的范围内的频率来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其中,所述电子器件与至少一个控制构件相连接,借助于所述至少一个控制构件能够分级地或者无级地调节并且控制所述芯部的机械振动的频率;所述按摩器布置了两个彼此同轴的且在所述圆柱体构件7轴线的方向上隔开的励磁线圈8、9,即权利要求1中的布置了两个彼此同轴的并且在所述柱体构件轴线(Z2)的方向上隔开的励磁线圈。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碰撞元件构造为端部磁体,其中所述端部磁体的相应面向所述芯部端部的端部具有与所述芯部的相应面向的端部的极性相同的磁极性,其中,所述芯部的和所述端部磁体的磁场强度依照如下规定进行选择并且彼此协调,使得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2到30倍的负荷时,在芯部与端部磁体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所述电子器件用处于5到100ms的范围内的脉冲持续时间来向所述励磁线圈加载电能并且在处于5到800ms的范围的持续时间里未向所述励磁线圈加载电能,其中,所述电子器件未向所述励磁线圈加载电能的时间彼此间相差3到80倍,其中,所述说明相应地涉及由操作人员选择的等级。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噪声、提高使用寿命、改善按摩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振动发生器,该振动发生器具有柱体1,可移动永磁体5在平行于柱体1的轴线的情况下在柱体1中被引导,线圈元件6包围着所述柱体1,在所述柱体1的每一个端部处各布置有一个碰撞元件3、4,所述碰撞元件3、4在所述柱体1的内部或布置在所述柱体1的端部处,所述碰撞元件3、4是固定永久磁体,由图5可见,可移动永磁体5在线圈元件6的磁场作用及两端固定永久磁体的磁场作用下进行往复运动,由于可动永磁体和磁性排斥装置彼此不接触,因此可以获得具有长寿命的振动发生器,其中如图5⑤所示,可移动永磁体5在磁场力的作用下返回中间位置(参见说明书第3-45段及图1-38)。其中,对比文件2中的振动发生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产生振动的机电式器件,柱体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柱体构件,可移动永磁体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芯部,碰撞元件3、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端部磁体,由于可移动永磁体5在线圈元件6的磁场作用及两端固定永久磁体的磁场作用下进行往复运动,可见所述端部磁体的相应面向所述芯部端部的端部具有与所述芯部的相应面向的端部的极性相同的磁极性,且可动永磁体和磁性排斥装置彼此不接触,而由如图5⑤可见,可移动永磁体5在磁场力的作用下返回中间位置,此时可移动永磁体5与固定碰撞元件之间并未接触,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芯部与端部磁体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同样起到了降低噪声、提高使用寿命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解决按摩效果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用户对振动幅度及不同按摩体位(例如坐姿、站姿、仰卧、俯卧等)的需求,选择不同的按摩强度,即将芯部的和端部磁体的磁场强度设置为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2到30倍的负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且对于该选择也需要考虑提高使用寿命的作用,即需要满足芯部与端部磁体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上述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3、说明书第8-62段及图1-2):电子器件3以处于0.1-50Hz、0.1-20Hz、0.3-10Hz或者0.3-5或者10Hz内的频率来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机电式器件2,典型地利用带有大的边沿陡度的梯形函数或矩形函数操控励磁线圈8,9,电子器件与至少一个控制构件相连接,借助于该控制构件可有级地或无级地调整并控制芯体的机械振动的频率和/或行程,该控制构件可设立成用于手动操作,包括一个或多个调节旋钮,与过程控制的电子控制器相关的上/下按键以及类似者。在此基础上,为了满足用户对按摩效果的不同需求,如持续按摩,或者间歇性的按摩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在间歇性的按摩设置中,选择不同的持续时间和间歇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按摩需求或者效果容易确定的,即具体的将电子器件设置为“所述电子器件用处于5到100ms的范围内的脉冲持续时间来向所述励磁线圈加载电能;在处于5到800ms的范围的持续时间里,所述电子器件未向所述励磁线圈加载电能;其中,所述电子器件未向所述励磁线圈加载电能的时间彼此间相差3到80倍,其中,所述说明相应地涉及由操作人员选择的等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按摩的需求或者效果容易设计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存在的问题与本申请相同,都是现有技术中所使用的泡沫材料等在高振幅的情况下会击穿,产生冲击及噪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问题容易寻找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寻找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手段时,容易想到在振动器件的领域寻找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振动发生器,虽然用在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中,其振幅和频率与本申请不同,但是其振动原理同样是基于磁场作用,与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相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端部磁体作为碰撞元件,由于可动永磁体和磁性排斥装置彼此不接触,客观上实现了降低噪声、提高振动部件的使用寿命,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振动发生器用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按摩装置中。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碰撞元件寿命问题机理不同,但是克服上述问题都可以通过采用端部磁体作为碰撞元件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解决同样技术问题的不同技术手段中选择。且虽然对比文件2并非高振幅,但是基于上述通过磁性相斥,避免碰撞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技术应用到由于振动而击穿的任何情况,如对比文件1中所使用的泡沫材料等在振动的情况下会击穿,产生冲击及噪声。(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段):由于可动永磁体和磁性排斥装置彼此不接触,因此可以获得具有长寿命的振动发生器,且由图5⑤可见,可移动永磁体5在磁场力的作用下返回中间位置,此时可移动永磁体5与固定碰撞元件之间并未接触,即芯部与端部磁体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且由图5⑤可知,此时可移动永磁体5与固定磁体3是处于最接近的位置,同理当可移动永磁体5在磁场力的作用下返回中间位置,再继续移动至固定磁体4,基于可移动永磁体5与固定磁体4的磁力,也不会接触,即可移动磁体5和固定磁体3、4在整个运动过程中都没有彼此接触并且在其之间留有最小间隙。虽然本申请按摩装置的技术领域与对比文件2的寻呼机、移动电话技术领域不同,但是上述两个领域都涉及了振动发生器的技术,且都涉及了具体的磁性运动,在技术上是相关联的,当存在需要解决因磁性运动而带来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上述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的基本技能。(3)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子器件可以处于不同的频率来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机电式器件,也可利用带有大的边沿陡度的梯形函数或矩形函数操控励磁线圈,及可有级地或无级地调整并控制芯体的机械振动的频率和/或行程。可见对于按摩棒的控制频率、波形、及控制等级是可调的。在此基础上,为了满足用户对按摩效果的不同需求,如持续按摩,或者间歇性的按摩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在间歇性的按摩设置中,选择不同的持续时间和间歇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按摩需求或者效果容易确定的,如考虑不同的人群的耐受度、对于按摩效果的不同反应,上述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人员的按摩体验能够容易确定的。而基于该电子器件以该方式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器件,产生均匀的振动、比如正弦曲线的(谐和的)振动,也可以产生具有明显非谐和的特征的振动的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新增加的技术特征使得装置的整体长度得到优化,并且使得材料(昂贵的磁体材料)的使用得到优化,因为新增技术特征主要在于对于加载电能的时间限定,并不能体现对于按摩棒结构上的影响,及不能体现出对于按摩棒整体长度的优化。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接受。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5段及图1-38):所述芯磁体5与所述永久磁体3、4之间的空气室彼此相通,与柱体1的外部空气室相连接,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降低能耗。而将处于所述芯磁体与所述永久磁体之间的空气室设置为与壳体外部的空气室相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5段及图1-38):芯磁体5与永久磁体3、4之间的空气室的连接借助于处于芯磁体5的侧面与柱体1的内表面之间的缝隙,且在柱体1的外侧设有通气孔21、22。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按摩装置的结构时,为了降低能耗,将芯部的侧面与柱体构件的内表面之间的缝隙设为至少0.1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简单试验容易得到的。且在芯部开设纵向孔、在芯部的外部的整个长度范围内设置延伸的芯部凹槽和/或在柱体构件的内侧至少芯部的整个运动范围内延伸的柱体凹槽来连接芯部与端部磁体之间的空气室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柱体外侧设置通气孔来连接芯磁体与永久磁体之间的空气室来降低能耗的启示下,在柱体构件的外部布置两个端部与柱体构件中的开口相连接的管道来连接处于芯部与端部磁体之间的空气室,而开口在相应的端部磁体的区域中通向处于芯部与端部磁体之间的空气室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45段及图1-38):所述柱体1中设置了向外敞开的通气孔21、22(相当于开口),所述通气孔21、22在相应的永久磁体3、4的区域中通向处于所述芯磁体5与所述永久磁体3、4之间的空气室中,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降低能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8、19均是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45段及图1-38):所述柱体1在其端部上具有将所述柱体1封闭的端部件3a、4a,所述端部件支撑着或者包围着所述永久磁体3、4(参见图34、35),其中所述端部件3a、4a具有开口,所述开口将所述柱体1的内腔与所述柱体1的环境连接起来,并且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柱体1的柱体轴线的延伸,且/或布置在所述端部件3a、4a的周缘附近,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抗疲劳特性和使用寿命。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按摩装置的结构时,容易想到将开口在端部件的外侧通过一个管道彼此相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15、39-62段及图1-2):所述圆柱体构件7由金属材料,如铝形成,而铝的磁导率小于1。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1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2是权利要求2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15、39-62段及图1-2):所述圆柱体构件7的内壁在正交于所述圆柱体构件7轴线的横截面中为圆形。而将芯部的半径设置为小于柱体构件的横截面内半径0.01-1.5mm或0.01mm-0.5mm的柱体形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芯部在柱体构件的横截面内振动的常规技术选择。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9-12、14-15、23-29分别引用在前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12、18、27、31段):所述芯体质量m1,其相对于所述按摩器的总质量m2的质量比m1:m2在1:100到1:3、1:20到1:3、或1:10至1:3的范围内;所述铁磁芯体6的质量m1处于10-300克、15-200克或20-80克;所述铁磁芯体6的在平行于所述圆柱体构件7轴线的方向上的形成处于5-150mm、10-100mm、10-60mm;所述壳体1具有由生理学上相容的材料形成的外壁;所述圆柱体构件7的内壁和/或所述铁磁芯体6的外壁具有滑动涂层;所述铁磁芯体6在同轴于所述圆柱体构件轴线Z2的情况下被引导。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3、30-41分别引用在前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电子器件的脉冲时间范围、加载电能时间、脉冲频率范围、脉冲形状、加载等级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3、说明书第8-62段及图1-2):电子器件3以处于0.1-50Hz、0.1-20Hz、0.3-10Hz或者0.3-5或者10Hz内的频率来触发所述用于产生机械振动的机电式器件2,典型地利用带有大的边沿陡度的梯形函数或矩形函数操控励磁线圈8、9,电子器件与至少一个控制构件相连接,借助于该控制构件可有级地或无级地调整并控制芯体的机械振动的频率和/或行程,该控制构件可设立成用于手动操作,包括一个或多个调节旋钮,与过程控制的电子控制器相关的上/下按键以及类似者。在此基础上,为了满足用户对按摩效果的不同需求,所述电子器件未向所述励磁线圈加载电能的时间差处于10到800ms的范围内;所述电子器件用处于10到60ms的范围内的脉冲持续时间来向所述励磁线圈加载电能;所述电子器件用处于20到40ms的范围内的脉冲持续时间来向所述励磁线圈加载电能;在处于7到600ms的范围的持续时间里,所述电子器件未向所述励磁线圈加载电能;在处于10到300ms的范围的持续时间里,所述电子器件未向所述励磁线圈加载电能;所述时间差处于15到600ms或20到40ms的范围内;所述电子器件未向所述励磁线圈加载电能的时间彼此间相差4到60倍;脉冲形状基本上具有矩形、梯形或者正弦形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按摩的幅度、频率容易设计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6、17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和16,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芯部加载负荷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芯部加载负荷与按摩的强度是相关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用户对振动幅度及不同按摩体位(例如坐姿、站姿、仰卧、俯卧等)的需求,容易确定选择适当的加载负荷,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2、权利要求4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对象上产生振动的装置,其包括了权利要求1中的按摩装置的全部结构特征,另外还进一步限定了“其中所述装置能够借助于至少一个固定元件固定在所述对象上”。对比文件1除了公开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中所述内容外,还公开了:以力配合和形状配合的方式将振动发生器2固定在壳体1处,优选地通过机械固定装置,例如通过螺栓或粘接连接件(参见说明书第45段)。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42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对比文件1中的按摩器属于用于在对象上产生振动的装置的下位概念,通过螺栓或粘接连接件将振动发生器2固定在壳体1处相当于权利要求42中的所述装置能够借助于至少一个固定元件固定在所述对象上。权利要求42的其余特征对比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相同。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碰撞元件构造为端部磁体,其中所述端部磁体的相应面向所述芯部端部的端部具有与所述芯部的相应面向的端部的极性相同的磁极性,其中,所述芯部的和所述端部磁体的磁场强度依照如下规定进行选择并且彼此协调,使得在垂直布置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为的外部的磁场的作用下在向所述芯部额外地加载其自重的2到30倍的负荷时,在芯部与端部磁体之间还留有最小间距;所述电子器件用处于5到100ms的范围内的脉冲持续时间来向所述励磁线圈加载电能并且在处于5到800ms的范围的持续时间里未向所述励磁线圈加载电能,其中,所述电子器件未向所述励磁线圈加载电能的时间彼此间相差3到80倍,其中,所述说明相应地涉及由操作人员选择的等级。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4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噪声、提高使用寿命、改善振动效果。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相同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4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43-4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5-17的评述意见相同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43-45也不具备创造性。
14、权利要求46引用权利要求42,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对象是童车、婴儿床或者其它人用床铺。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将振动装置用于按摩、信息提醒、提示等方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46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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