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树脂组合物和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PP树脂组合物和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403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1F2495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69862.9
申请日:2016-01-30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凌
合议组组长:崔军
参审员:朱宝华
国际分类号:C08L23/12,C08L51/06,C08L51/04,C08L23/08,C08K13/06,C08K9/06,C08K7/14,C08K3/26,C08K3/34,B29C47/9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69862.9,名称为“PP树脂组合物和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针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2段;2017年1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PP树脂组合物以其100重量份为基准,包括60~70重量份的PP树脂、25~35重量份的玻璃纤维、0~1重量份的抗氧剂、0~2重量份的润滑剂、0~5重量份的增韧剂、1~5重量份的相容剂、0.1~1重量份的偶联剂和1~5重量份的无机填料;所述PP树脂为
两种不同熔指的PP树脂的混合,且所述PP树脂为熔指在1~50g/10min之间的均聚聚丙烯树脂;所述玻璃纤维的单丝直径为9~14微米,所述填料目数在600~2500目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纤维为经偶联剂处理的无碱无捻玻璃纤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相容剂为聚合物型相容剂。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相容剂选自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马来酸酐接枝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和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中的一种或多种。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相容剂的接枝率在0.8wt%~2wt%。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抗氧剂为受阻酚类、含硫类抗氧剂和亚磷酸酯类中的一种或多种。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润滑剂为硬脂酸、硬脂酸盐、聚烯烃蜡类润滑剂和和乙撑双硬脂酸酰胺类润滑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增韧剂为弹性体类增韧剂。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增韧剂为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聚乙烯辛烯共弹性体和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的一种或多种。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偶联剂为硅烷偶联剂。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偶联剂为KH550和/或KH570。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填料为碳酸钙、滑石粉和云母中的一种或多种。
13. 一种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由权利要求1至1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制备而成。
14. 一种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称取原料;
将所述PP树脂组合物中除玻璃纤维外的各原料混合,形成混合物料;
将所述混合物料由挤出机的主料加料口引入,将所述玻璃纤维由挤出机的侧喂料口引入,进行挤出造粒,得到所述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出机的主机转速为200~300rpm。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出机的挤出温度条件包括:一区145~165℃,二区145~170℃,三区155~175℃,四区155~180℃,五区165~185℃,六区165~190℃,七区165~195℃,八区180~200℃,九区190~210℃,十区210~230℃,机头210~230℃。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PP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02311585A,公开日)公开了一种长玻璃纤维增强聚丙烯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5)。针对权利要求1中不含润滑剂,即润滑剂重量份为0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PP树脂为两种不同熔指的PP树脂的混合,且为熔指在1~50g/10min之间的均聚聚丙烯树脂;(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玻璃纤维的单丝直径和无机填料的目数。高熔指的聚丙烯具有更好的流动性,而低熔指的聚丙烯由于具有更高的分子量因而具有更好的力学性能,因此为了使PP树脂同时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和力学性能,使用两种不同熔指的PP树脂的组合,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这两种PP树脂均选用均聚聚丙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二者合适的熔指范围也可根据流动性和力学性能的要求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为了保证纤维具有较好的强度和保证填料具有较好的分散性,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纤维的单丝直径和填料的颗粒尺寸进行选择和调整,合适的纤维单丝直径和填料目数均不难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出。针对权利要求1中包含润滑剂,即润滑剂重量份不为0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中还包含一定量的润滑剂。润滑剂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加工助剂,其合适的加入量也可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6也都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删除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对比例2,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新的特征,删除了权利要求8并相应地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合议组注,权利要求15-16编号存在笔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例2的设置出现了错误,删除该对比例2。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申请中PP树脂并非是单一树脂,而是两种不同熔指的PP树脂的混合,这一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记载,而且这一技术特征也并未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少截止至本申请提出以前,在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关于为了“在提高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的模量和弯曲强度的同时,保持其较好的熔融流动指数”的目的,而选择两种不同熔指的PP树脂的混合的方案。(3)在本申请中采用了0.5-2重量份的润滑剂,其中润滑剂为乙撑双硬脂酸酰胺和聚乙烯蜡按重量比为1-2:1的混合物;这一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也并没有任何记载与启示。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PP树脂组合物以其100重量份为基准,包括60~70重量份的PP树脂、25~35重量份的玻璃纤维、0~1重量份的抗氧剂、0.5~2重量份的润滑剂、0~5重量份的增韧剂、1~5重量份的相容剂、0.1~1重量份的偶联剂和1~5重量份的无机填料;所述PP树脂为两种不同熔指的PP树脂的混合,且所述PP树脂为熔指在1~50g/10min之间的均聚聚丙烯树脂;所述润滑剂为乙撑双硬脂酸酰胺和聚乙烯蜡按重量比为1-2:1的混合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润滑剂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加工助剂,乙撑双硬脂酸酰胺和聚乙烯蜡均为常见的润滑剂品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取使用,对于润滑剂的用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期。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 上述说明书的修改由于删除了实施例2,导致说明书记载的信息被改变,且多组实施例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PP树脂为两种不同熔指的PP树脂的混合,且为熔指在1~50g/10min之间的均聚聚丙烯树脂;(2)权利要求1还包含一定量的润滑剂,并限定了润滑剂的种类和比例。基于本申请记载的事实,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保持材料力学性能的同时,保持PP组合物较好的熔融流动指数。
公知常识性证据1(《改性聚丙烯新材料》,赵敏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439-440页)表明,高分子材料的熔体流动性能主要由数均分子量来决定。根据材料用途的需求,例如当需要较高的冲击强度和较好的流动性能时,可以采用双峰分布的聚丙烯分子量分布。各种PP树脂的熔指范围可以根据流动性和力学性能的要求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1-50g/10min本身也是PP树脂最常见的熔融流动指数范围。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玻璃纤维增强的PP树脂所导致熔融流动性能存在一定程度下降的问题时,有动机在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1的教导下,选择上述熔融流动指数范围的两种或多种不同熔融流动指数的聚丙烯树脂共混,以改善组合物的熔融流动性能。润滑剂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加工助剂,本领域公知PP树脂常用的润滑剂包括乙撑双硬脂酸酰胺和聚乙烯蜡,例如参见《塑料加工助剂》,曾人泉编著,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第603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将其加入到组合物中用以提高各组分的加工润滑性,合适的加入量和添加比例也可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选用无碱无捻玻璃纤维并且在使用前将玻璃纤维经偶联剂的表面改性处理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例如参见《废旧塑料改性利用技术》,齐贵亮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164页);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相容剂的使用,为了使相容剂具有较好的增容能力,相容剂中极性单体马来酸酐合适的接枝率范围可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从而从属权利要求2-13,以及独立权利要求14、1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6的部分特征“所述相容剂选自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且所述相容剂的接枝率在0.8wt%~2wt%”补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5和6并相应地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PP树脂组合物以其100重量份为基准,包括60~70重量份的PP树脂、25~35重量份的玻璃纤维、0~1重量份的抗氧剂、0.5~2重量份的润滑剂、0~5重量份的增韧剂、1~5重量份的相容剂、0.1~1重量份的偶联剂和1~5重量份的无机填料;所述PP树脂为两种不同熔指的PP树脂的混合,且所述PP树脂为熔指在1~50g/10min之间的均聚聚丙烯树脂;所述润滑剂为乙撑双硬脂酸酰胺和聚乙烯蜡按重量比为1-2:1的混合物;所述相容剂选自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且所述相容剂的接枝率在0.8wt%~2wt%。
……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相容剂为聚合物型相容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抗氧剂为受阻酚类、含硫类抗氧剂和亚磷酸酯类中的一种或多种。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增韧剂为弹性体类增韧剂。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增韧剂为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聚乙烯辛烯共弹性体和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的一种或多种。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偶联剂为硅烷偶联剂。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偶联剂为KH550和/或KH570。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机填料为碳酸钙、滑石粉和云母中的一种或多种。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填料目数在600~2500目之间。
12. 一种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由权利要求1至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制备而成。
13. 一种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称取原料;
将所述PP树脂组合物中除玻璃纤维外的各原料混合,形成混合物料;
将所述混合物料由挤出机的主料加料口引入,将所述玻璃纤维由挤出机的侧喂料口引入,进行挤出造粒,得到所述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出机的主机转速为200~300rpm。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挤出机的挤出温度条件包括:一区145~165℃,二区145~170℃,三区155~175℃,四区155~180℃,五区165~185℃,六区165~190℃,七区165~195℃,八区180~200℃,九区190~210℃,十区210~230℃,机头210~230℃。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包括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PP树脂为两种不同熔指的PP树脂的混合,且所述PP树脂为熔指在1-50g/10min之间的均聚聚丙烯树脂;(2)所述润滑剂为乙撑双硬脂酸酰胺和聚乙烯蜡按重量比为1-2:1的混合物;(3)所述相容剂为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且所述相容剂的接枝率在0.8wt%一2wt%。基于前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PP树脂组合物和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及其制备方法,以在提高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的模量和弯曲强度的同时,保持其较好的熔融流动指数。本申请采用的润滑剂是乙撑双硬脂酸酞胺和聚乙烯蜡按重量比为1-2:1的混合物,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没有动机想到采用本申请的润滑剂。本申请保护的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并非是单一的技术特征,并不能简单的将这些技术特征拆分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无法想到,本申请通过采用上述技术特征的集合能够实现在提高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的模量和弯曲强度的同时,保持其较好的熔融流动指数的技术效果。本发明所提供的玻璃纤维PP料的综合机械性能比较均衡,得到高模量、高弯曲强度的同时还能保持较高的拉伸强度、冲击韧性和较好的流动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包括上述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并能够实现在提高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的模量和弯曲强度的同时,保持其较好的熔融流动指数的技术效果,可见权利要求1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5项,2018年04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和2016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就本申请而言,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针对说明书做了如下修改:删除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对比例2。
经审查,上述说明书的修改由于删除了实施例2,导致说明书记载的信息被改变,且多组实施例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有关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通过申请事实认定,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可预期到其相应的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与区别特征的多与少并不直接关联,对解决技术问题无益的区别特征,不可能赋予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以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PP树脂组合物(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长玻璃纤维增强聚丙烯组合物,由70%的聚丙烯(即PP树脂)、25%的长玻璃纤维、0.5%的CH2CHCH2SiOC2H5(相当于硅烷偶联剂)、1%的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即相容剂)、2%的乙丙橡胶(相当于增韧剂)、0.5%的亚磷酸酯(相当于抗氧剂)及1%的滑石粉(相当于无机填料)组成(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5)。将组合物以100重量份为基准,其中聚丙烯、长玻璃纤维、硅烷偶联剂、相容剂、增韧剂、抗氧剂和无机填料的含量均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PP树脂为两种不同熔指的PP树脂的混合,且为熔指在1~50g/10min之间的均聚聚丙烯树脂;(2)权利要求1还包含一定量的润滑剂,并限定了润滑剂的种类和比例;(3)权利要求1限定了相容剂为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且所述相容剂的接枝率在0.8wt%~2wt%。
合议组查明,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PP树脂组合物和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及其制备方法,以在提高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的模量和弯曲强度的同时,保持其较好的熔融流动指数。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通过提供具有这种特定组分和用量的PP树脂组合物能够制备出模量和弯曲强度均较高且流动性能较好的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使得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具有较高的拉伸强度和较好的冲击韧性,可以满足家电产品对高强度的要求,并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使其可以在通用注塑机上注塑出大型的零件。根据说明书实施例的结果,实施例1-4与实施例5-6相比,使用两种PP树脂获得的聚丙烯组合物的熔融流动指数优于仅由一种PP树脂获得的组合物,与对比例1-2相比,本申请的组合物能够保持较好的力学性能。
对于润滑剂和相容剂的选择,说明书中记载如下:“对于相容剂的选择并没有特殊要求,可以参照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润滑剂的选择并没有特殊要求,可以参照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5、0027段),可见对于相容剂和润滑剂的选择原本在申请文件中没有特别强调其重要性,,特别是,在申请文件中也没有任何数据表明,通过特定的选择给要求保护的PP树脂组合物在性能上带来何种优异的效果,特别是对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有益。因此,基于本申请记载的事实,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保持材料力学性能的同时,保持PP组合物具有较好的熔融流动指数。通过分析本申请事实,可以认定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是采用两种不同熔指的PP树脂的混合,申请文件也通过实施例证实了这一点。润滑剂和相容剂的具体选择,并非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
公知常识性证据1表明,高分子材料的熔体流动性能主要由数均分子量来决定。根据材料用途的需求,例如当需要较高的冲击强度和较好的流动性能时,可以采用双峰分布的聚丙烯分子量分布。其中可以采用将窄分布的大分子量聚丙烯和低分子量的聚丙烯按一定比例共混,得到均相的双峰分布聚合物。并且各种PP树脂的熔指范围可以根据流动性和力学性能的要求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1-50g/10min本身也是PP树脂最常见的熔融流动指数范围。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玻璃纤维增强的PP树脂所导致熔融流动性能存在一定程度下降的问题时,有动机在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1的教导下,选择上述熔融流动指数范围的两种或多种不同熔融流动指数的聚丙烯树脂共混,以改善组合物的熔融流动性能。如上所述,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是采用两种不同熔指的PP树脂的混合,可以预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有动机选择两种不同熔指的PP树脂的混合,并且其获得的改善组合物的熔融流动性能也是可以预期的。
润滑剂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加工助剂,本领域公知PP树脂常用的润滑剂包括乙撑双硬脂酸酰胺和聚乙烯蜡,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将其加入到组合物中用以提高各组分的加工润滑性,合适的加入量和添加比例也可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从本申请文件中看不出这种特定润滑剂的选择会给组合物的力学性能和熔融流动指数带来何种影响,只能认为其仅仅是从多种常用润滑剂中选择出来而已,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的能力。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相容剂的使用,为了使相容剂具有较好的增容能力,相容剂中极性单体马来酸酐合适的接枝率范围可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如上所述,润滑剂和相容剂的选择,并非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和调整。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1分别对所使用的玻璃纤维、相容剂、抗氧剂、润滑剂、增韧剂、偶联剂和无机填料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用于聚丙烯组合物增强的玻璃纤维单丝直径的常用范围(例如12-20μm)选用无碱无捻玻璃纤维并且在使用前将玻璃纤维经偶联剂的表面改性处理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例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164页);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相容剂的使用,为了使相容剂具有较好的增容能力,相容剂中极性单体马来酸酐合适的接枝率范围可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亚磷酸酯抗氧剂、滑石粉无机填料、乙丙橡胶、CH2CHCH2SiOC2H5的使用,甲基丙烯酸甲酯-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聚乙烯辛烯共弹性体和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也均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具有增韧作用的弹性体,KH550等也均属于本领域中常用的硅烷偶联剂品种(例如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165页例2),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同样能够常规替换使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至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PP树脂组合物制备而成的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由长玻璃纤维增强聚丙烯组合物制成的片材(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5)。基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相对于对比文件1制得的片材也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玻璃纤维增强PP树脂的制备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长玻璃纤维增强聚丙烯复合片材的制备方法:取70%的聚丙烯、25%的长玻璃纤维、0.5%的CH2CHCH2SiOC2H5、1%的马来酸酐接枝聚丙烯、2%的乙丙橡胶、0.5%的亚磷酸酯及1%的滑石粉,将长玻璃纤维预热至150-200℃,将其他组分混合均匀(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中“将所述PP树脂组合物中除玻璃纤维外的各原料混合,形成混合物料”);将混合物加入到一号双螺杆挤出机内,将一号双螺杆挤出机挤出的混合熔体注入二号双螺杆挤出机,同时引入已经预热分散的长玻璃纤维,将二号双螺杆挤出机内的混合物挤出,再由四轮压辊将其压制成片材(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5)。因此除原料方面的区别外,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在于:加料方式和成品形态不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保证玻璃纤维的固有特性,玻璃纤维由挤出机的侧喂料口引入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根据对树脂产品最终形态的具体要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选用不同的加工方式,当需要获得颗粒状的树脂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即会选择通过挤出造粒制得粒料。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和15分别对所述的方法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选用多个加入区加热的挤出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为了保证组合物在挤出机中得到充分的熔融挤出,根据物料的物化参数,挤出机合适的工艺条件如转速、各区加热温度以及机头温度均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调整即可获得的(例如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164-165页例1-3),并且本申请中也没有证据表明在所限定的工艺条件下能够使所制得的树脂产生更优异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和15也都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上文已经对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进行了详细评述。其中润滑剂和相容剂的选择,并非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和调整。其次,合议组在评述中是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并进行评述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的单独列举并非是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拆分,合议组也是综合考虑了技术方案整体取得的技术效果的基础上进行的事实认定,并作出的审查结论。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玻璃纤维增强聚丙烯复合材料强度高、密度小,就有良好的高比强度、冲击强度等特性,上述性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且根据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1的教导,两种不同熔指的PP树脂的混合获得的改善组合物的熔融流动性能也是可以预期的。可见,本申请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预期的。复审请求人始终强调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以及现有技术没有启示,并未证明这些区别给本申请要求保护的组合物在性能上带来何种优异的技术效果,对解决技术问题作出了何种贡献。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与区别特征的多与少并不直接关联,对解决技术问题无益的区别特征,不可能赋予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以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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