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止电话骚扰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止电话骚扰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55
决定日:2019-08-02
委内编号:1F2761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16220.X
申请日:2016-03-01
复审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俞燕浓
合议组组长:范晓寒
参审员:丁玲
国际分类号:H04M1/663,H04L9/32,H04L29/06,H04W4/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16220.X,名称为“一种防止电话骚扰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于申请日2016年03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958978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6日;对比文件2,CN105306753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3、6-12、15-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13-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防止电话骚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移动交换中心(MSC)接收第一终端呼叫第二终端的呼叫请求;
若所述移动交换中心判断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标识不在所述第二终端的用户白名单中,所述移动交换中心请求并获得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其中,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是由第一终端用户预先编辑其身份信息并存储下来;
若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通过验证,所述移动交换中心建立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通话链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交换中心请求并获得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包括,所述移动交换中心给所述第一终端发送获得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的请求,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身份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交换中心请求获得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包括,所述移动交换中心给核心网中拜访位置寄存器(VLR)或归属位置寄存器(HLR)发送获得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的请求,所述寄存器用于存储用户身份信息;接收所述拜访位置寄存器或归属位置寄存器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若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通过验证,所述移动交换中心建立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通话链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所述移动交换中心将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发给验证设备进行验证,接收验证设备发送的验证消息,其中所述验证设备是所述第二终端用户的设备;
所述若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通过验证,则建立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通话链路包括,若接收到验证设备发送的验证消息表示通过验证,则建立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通话链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移动交换中心将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发给验证设备进行验证包括,所述移动交换中心将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发送给短消息服务中心,以使短消息服务中心生成包含身份信息的通话请求短信,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用户的设备;
接收验证设备发送的验证消息包括,接收短消息服务中心以信令方式发送的验证消息,其中,所述验证消息,根据第二终端发送给所述短消息服务中心的短信生成。根据第二终端发送给所述短消息服务中心的短信生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移动交换中心接收第一终端呼叫第二终端的呼叫请求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若所述移动交换中心判断所述第一终端用户在所述第二终端用户的白名单中,所述移动交换中心建立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通话链路。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若验证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不合法,拒绝所述第一终端的呼叫请求。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若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通过验证,则将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标识添加到所述第二终端的用户白名单中。
9. 一种防止电话骚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移动交换中心(MSC)接收第一终端呼叫第二终端的呼叫请求;若所述移动交换中心判断所述第一终端用户在所述第二终端用户的白名单中,所述移动交换中心建立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通话链路。
10. 一种防止电话骚扰的移动交换中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呼叫请求接收模块、身份信息获取模块、通话建立模块;
所述呼叫请求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第一终端呼叫第二终端的呼叫请求;
若判断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标识不在所述第二终端的用户白名单中,所述身份信息获取模块用于请求并获得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其中,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是由第一终端用户预先编辑其身份信息并存储下来;
若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通过验证,所述通话建立模块用于建立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通话链路。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信息获取模块用于给所述第一终端发送获得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的请求,接收所述第一终端发送的身份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信息获取模块用于给核心网中拜访位置寄存器(VLR)或归属位置寄存器(HLR)发送获得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的请求,所述寄存器用于存储用户身份信息;接收所述拜访位置寄存器或归属位置寄存器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验证消息模块;
在所述通话建立模块建立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通话链路之前,所述验证消息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发给验证设备进行验证,接收到验证设备发送的验证消息;
若接收到验证设备发送的验证消息表示通过验证,则所述通话建立模块用于建立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通话链路。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验证消息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以信令方式发送给短消息服务中心,以使短消息服务中心生成包含身份信息的通话请求短信,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用户的设备;
所述验证消息模块还用于接收短消息服务中心以信令方式发送的验证消息,其中,所述验证消息,根据第二终端发送给所述短消息服务中心的短信生成
15.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2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通话建立模块还用于,若所述移动交换中心判断所述第一终端用户在所述第二终端用户的白名单中,建立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通话链路。
16.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2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通话建立模块还用于,若验证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不合法,拒绝所述第一终端的呼叫请求。
17.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2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装置还包括白名单管理模块,若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通过验证,所述白名单管理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标识添加到所述第二终端的用户白名单中。
18. 一种防止电话骚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呼叫请求接收模块、通话建立模块;所述呼叫请求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第一终端呼叫第二终端的呼叫请求;若所述移动交换中心判断所述第一终端用户在所述第二终端用户的白名单中,所述通话建立模块用于建立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通话链路。
19. 一种防止电话骚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移动交换中心(MSC)接收第一终端呼叫第二终端的呼叫请求;
若所述移动交换中心判断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标识不在所述第二终端的用户白名单中,所述移动交换中心从所述第一终端请求并获得第一用户身份信息,以及从核心网中拜访位置寄存器(VLR)或归属位置寄存器
(HLR)中获得第二用户身份信息,其中,所述第一用户身份信息是所述第二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所述第二用户身份信息是所述第二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
若获得的所述第一用户身份信息和所述第二用户身份信息匹配,所述移动交换中心建立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通话链路。
20. 一种防止电话骚扰的移动交换中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呼叫请求接收模块、身份信息获取模块、通话建立模块;
所述呼叫请求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第一终端呼叫第二终端的呼叫请求;
若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标识不在所述第二终端的用户白名单中,身份信息获取模块用于从所述第一终端请求并获得第一用户身份信息,以及从核心网中拜访位置寄存器(VLR)或归属位置寄存器(HLR)中获得第二用户身份信息,其中,所述第一用户身份信息是所述第二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所述第二用户身份信息是所述第二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
若获得的所述第一用户身份信息和所述第二用户身份信息匹配,所述通话建立模块用于建立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通话链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针对2019年03月18日的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复审请求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删除权利要求1-18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讨论从主叫用户获取被叫用户的身份信息(第一信息)并且与从核心网中拜访位置寄存器(VLR)或归属位置寄存器(HLR)中获得的被叫用户的身份信息(第二信息)匹配并且根据匹配情况建立通话链路,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2019年03月25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防止电话骚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移动交换中心(MSC)接收第一终端呼叫第二终端的呼叫请求;
若所述移动交换中心判断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标识不在所述第二终端的用户白名单中,所述移动交换中心从所述第一终端请求并获得第一用户身份信息,以及从核心网中拜访位置寄存器(VLR)或归属位置寄存器(HLR)中获得第二用户身份信息,其中,所述第一用户身份信息是所述第二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所述第二用户身份信息是所述第二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
若获得的所述第一用户身份信息和所述第二用户身份信息匹配,所述移动交换中心建立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通话链路。
2. 一种防止电话骚扰的移动交换中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呼叫请求接收模块、身份信息获取模块、通话建立模块;
所述呼叫请求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第一终端呼叫第二终端的呼叫请求;
若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标识不在所述第二终端的用户白名单中,身份信息获取模块用于从所述第一终端请求并获得第一用户身份信息,以及从核心网中拜访位置寄存器(VLR)或归属位置寄存器(HLR)中获得第二用户身份信息,其中,所述第一用户身份信息是所述第二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所述第二用户身份信息是所述第二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
若获得的所述第一用户身份信息和所述第二用户身份信息匹配,所述通话建立模块用于建立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通话链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申请日2016年03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从主叫用户获取被叫用户设置的密码(第一密码)以及从系统中获得被叫用户设置的密码(第二密码),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1是被叫用户设置的密码验证,而本申请是被叫用户的身份信息验证,而采用被叫用户的身份信息替换被叫用户设置的密码来验证主叫是否熟悉被叫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根据VLR和HLR的基本定义可知:VLR和HLR存储了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从VLR或HLR中获得被叫用户的身份信息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没有提及利用被叫用户的身份信息,以避免不了解被叫方真实身份的呼叫方(如广告推销、中介、骚扰电话)群呼或随机呼叫,引起对被叫方生活的骚扰;虽然VLR或HLR存储有用户的身份信息,但是,并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存在将VLR或HLR的被叫方身份信息用于避免不了解被叫方真实身份的呼叫方(如广告推销、中介、骚扰电话)群呼或随机呼叫,引起对被叫方生活的骚扰;因此,采用被叫用户的身份信息替换被叫用户设置的密码、从VLR或HLR中获得被叫用户的身份信息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使用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方法,无需被叫方参与,仅需呼叫方参与,简化了被叫方的呼叫体验,而对比文件1中被叫用户需要激活呼叫密码功能,并且根据要求设置密码。综上,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申请日2016年03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是驳回决定引用两篇对比文件中的其中一篇,为:
对比文件1,CN101958978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26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止电话骚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来话筛选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9]、[0058]-[0065]段):提供了一种来话筛选方法(相当于防止电话骚扰的方法),该方法可以应用于运营商侧,该方案是基于码分多址CDMA在线计费系统业务的来话筛选解决方案,该方法包括:接收主叫用户(相当于第一终端)的呼叫请求(相当于接收第一终端呼叫第二终端的呼叫请求),并判断主叫用户是否在呼叫请求中指示的被叫用户(相当于第二终端)的来话黑名单中;如果判断结果否,且主叫用户不在被叫用户的来话白名单中(相当于若判断所述第一终端的用户标识不在所述第二终端的用户白名单中),则指示主叫用户输入筛选密码(相当于第一密码),并根据主叫用户输入的筛选密码进行来话筛选处理,具体地,如果主叫用户输入的筛选密码正确,则接续主叫用户和被叫用户之间的呼叫(相当于建立所述第一终端和所述第二终端的通话链路),如果主叫用户输入的筛选密码不正确,则释放主叫用户和被叫用户之间的呼叫,其中,预先设置来话密码筛选功能,在需要进行呼叫密码的设置呼叫中,可以进行两种方式的呼叫密码呼叫,第二种方法是通过语音提示指示主叫用户输入密码的方式来进行,用户拨了被叫用户号码后会有语音提示用户输入呼叫密码(相当于从所述第一终端请求并获得第一密码),系统会根据用户的输入密码是否正确来判断是否允许进行呼叫(结合对比文件1下面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获得第二密码,若获得的所述第一密码和所述第二密码匹配,建立上述通话链路)。来话密码筛选管理,即,用户根据语音提示进入来话筛选设置密码管理流程,系统提示用户选择要进行的操作,并输入用户选择的操作,如果操作为设置呼叫密码,则选择设置呼叫密码功能用于用户设置自己的即要求来话需要输入的呼叫密码(相当于第二密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由移动交换中心完成上述方法;(2)权利要求1中采用第一用户身份信息、第二用户身份信息,第一用户身份信息和第二用户身份信息是第二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并且第二用户身份信息是从核心网中拜访位置寄存器(VLR)或归属位置寄存器(HLR)中获得,对比文件1中采用第一密码、第二密码,而第一密码和第二密码都是由第二终端的用户设置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验证主叫用户的方法更加简便。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移动交换中心是负责通信系统中呼叫转换和呼叫控制的基本单元,任何呼叫都需要经过移动交换中心,因此,由移动交换中心完成上述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密码验证,第一终端用户输入正确的第二终端用户设置的密码才被允许呼叫,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道,知晓该密码的第一终端用户必然是熟悉第二终端用户的,否则第一终端用户不会知晓正确的密码信息,也就是说,只有熟悉第二终端用户的第一终端用户才被允许呼叫第二终端,从而防止对第二终端用户的电话骚扰,类似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如果第一终端用户知晓第二终端用户的身份信息,那么同样可以表明第一终端用户熟悉第二终端用户,此时允许第一终端用户呼叫第二终端同样的也可以防止对第二终端用户的电话骚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在可以达到同样技术效果的基础上,省去用户设置密码的步骤使验证主叫用户的方法更加简便,可以想到采用第二终端的用户身份信息替换第二终端用户设置的密码信息来验证主叫用户是否熟悉被叫用户,这种替换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VLR是一个动态数据库,存储所管辖区域中拜访客户的来话、去话呼叫所需检索的信息以及用户签约业务和附加业务的信息,例如客户的号码,所处位置区域的识别,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等参数;HLR是一个负责移动用户管理的数据库,永久存储和记录所辖区域内用户的签约数据,如IMSI码、MSISDN码、基本业务、补充业务等签约信息,并动态地更新用户的位置信息,以便在呼叫业务中提供被呼叫用户的网络路由。也就是说,根据VLR和HLR的基本定义可知:VLR和HLR存储了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从VLR或HLR中获得第二用户身份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采用呼叫请求接收模块、身份信息获取模块、通话建立模块完成相应的方法步骤,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模块完成相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利用被叫用户的身份信息,以避免不了解被叫方真实身份的呼叫方(如广告推销、中介、骚扰电话)群呼或随机呼叫,引起对被叫方生活的骚扰,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被叫用户设置的密码,以避免上述骚扰,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被叫用户的身份信息与被叫用户设置的密码一样,都是被叫用户的隐私信息的表示,因此,采用被叫用户的身份信息替换被叫用户设置的密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如上所述,利用被叫用户身份信息以避免不了解被叫方真实身份的呼叫方(如广告推销、中介、骚扰电话)群呼或随机呼叫,引起对被叫方生活的骚扰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可以想到的手段,而VLR或HLR的作用仅仅是提供被叫用户的身份信息,而根据VLR和HLR的基本定义可知:VLR和HLR存储了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从VLR或HLR中获得被叫用户身份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本申请中无需被叫方参与,仅需呼叫方参与,简化了被叫方的呼叫体验的效果是区别特征“利用被叫用户的身份信息进行验证相对于利用被叫用户设置的密码进行验证”所起的作用必然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仅凭该效果并不能证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综上,本申请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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