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立式售酒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858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559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81603.7
申请日:2015-10-13
复审请求人:郭阴群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波
合议组组长:李基沛
参审员:李娟
国际分类号:B67D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81603.7,名称为“一种立式售酒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郭阴群。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2016年01月22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6年06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30段(第1-5页)和说明书附图图3(第1页)。
实审程序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3096059U,公告日为2013年07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2442462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09日;
对比文件3:CN 204056789U,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4:CN 204624340U,公告日为2015年09月09日;
对比文件5:CN 202440297U,公告日为2012年09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立式售酒罐(1),除盛售酒以外也适于盛售所有的液体产品与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售酒罐(1)包括罐体(1),在所述罐体(1)的内腔设有若干块竖向隔板(3),所述竖向隔板(3)将罐体(1)的内腔分割成若干个分罐(4);每个所述分罐(4)上设有进料口(5)下设有出料管路(10)与下端出料口(19)和可视液位显示管(11)各一个,每个所述进料口(5)分别与设置在进料口(5)上的进料管路(7)连接,不同的所述进料管路(7)的下端口(6)分别连通到不同层各分罐(4)的内部,所述每层各分罐(4)出料口(19)可直接与设置在各分罐(4)外底部的出料阀(9)进行无管路直接连接,所述出料阀(9)设置在罐体各层1-N面上并排列在各分罐(4)外的底部,每个所述分罐(4)在位于罐体(1)外侧底部均分别通过密封结构连接有可视液位显示管(11)其上端口(15)通过密封式拨插件固定连接在不同各层相对应的分罐(4)进料口(5)的内侧;在所述罐体(1)的上部(8)位于不同进料管路(7)的上端口(5)之上设有上端卧式盖(12)或上侧立式盖(18),所述上端卧式盖(12)或上侧立式盖(18)的一侧与罐体(1)的上端上面或上侧立面通过合页(17)铰接,包括另一端面或N个端面设有与罐体(1)的上端上面或上侧立面的N个卧式盖(12)或上侧立式盖(18),也通过合页(17)铰接,所述罐体(1)上侧立式盖(18)是将罐体(1)的一面或多面的上侧立面由外向内平行等距同时凹陷若干cm,由上向下平行等距同时凹陷若干cm,使其呈侧立槽型匚于匚型的内立面或下横平面设置呈若干cm度向外倾斜,按预定设置的各层各面的分罐(4)的个数上部(8)的进料口(5),且按向内向下凹陷的上侧立式盖(18)的缺口大小尺寸设计并通过合页(17)铰接各上侧立式盖(18)罐体(1)其它部分不变,所述卧式盖(12)立式盖(18),可任意选其一种或两种的1-N个盖(12)(18),于罐体(1)的1-N个端面的上端上面或上侧立面通过合页(17)与罐体(1)上部铰接,并连接相对应的N个锁具(13),该立式售酒罐(1)可为单层的单个独立罐体(1),也可为单层并联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单层多个并联的各分罐体(4)。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式售酒罐(1),其特征在于,所述罐体(1)为规则或不规则形的柱状体,所述规则或不规则形的柱状体的横截面亦为规则或不规则形的平面体,以下将规则或不规则形柱状立式售酒罐(1)简称为立式罐体(1),所述立式罐体(1)制作用材不论是何种材质的原材料均在本发明权力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立式罐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立式罐体(1)由上至下至少为一层以上含一层的多层,其放料面至少为一面以上含一面的多面,所述立式罐体(1)的层与层之间设有横向隔板(2)与若干竖向隔板(3),所述不同进料管路(7)的上端口(5)分别连通到最上层的各分罐(4)的上部(8),所述不同进料管路(7)的下端口(6)分别连通到不同层各分罐(4)内,最底层各分罐(4)出料口(19)可直接与各分罐(4)外底部的出料阀(9)进行无管路连接;每层所述各分罐(4)的出料管路(10)及下端出料口(19)穿过外罐体(1)竖向隔板(20)与设置在每层各分罐(4)外底部出料阀(9)连接。
4. 如权利要求2和3所述的立式罐体(1),其特征在于,每层所述各分罐(4)的出料管路(10)及下端出料口(19)均设置在每层分罐(4)内的底部,穿过该层罐外体(1)竖向隔板(20)并分别连接到最底层各分罐(4)的外底部出料阀(9)上,所述出料阀(9)依照各分罐(4)所在层数的高低次序错位排列。
5.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立式罐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立式罐体(1)的层与 层之间设有的横向隔板(2)为一层与设有的若干竖向隔板(3)而形成的相互并联和各自独立空间的分罐(4)。
6.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立式罐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立式罐体(1)为层与层之间和/或可拆分开的结构,每层所述立式罐体(1)上的横向隔板(2)分别包括立式罐体(1)的底板(2)和立式罐体的顶板(2)。
7.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立式罐体(1)其特征在于每层分罐(4)相邻的两个分罐(4)之间的竖向隔板(3)为分界隔板(3)而形成独立空间的各分罐(4)和/或可拆分开的结构各分罐(4)为单层单个独立空间的分罐(4),含单一的罐体(1)和单层并联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单层多个并联的分罐(4)所述竖向隔板(3)和罐外体(1)竖向隔板(20)包括竖向隔板(3)罐外体(1)竖向隔板(20)和/或与纵向隔板相垂直的隔板(3)和罐外体(1)竖向隔板(20),所述横向隔板(2)与竖向隔板(3)和罐外体(1)竖向隔板(20)相铰接的上下横向缝口及竖向隔板左右相互铰接的纵向缝口均采用密封结构连接。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立式罐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不同进料管路(7)的上端口(5)分别通过密封结构连通到最上层分罐(4)的上部(8),所述不同的进料管路(7)与其穿过的横向隔板(2)及穿过罐外体(1)竖向隔板(20)之间通过密封结构连接,或所述不同的进料管路(7)与其穿过的立式罐体(1)的底板(2)和立式罐体(1)的顶板(2)及穿过罐外体(1)竖向隔板(20)的部位也通过密封结构连接,而位于立式罐体(1)的底板(2)和立式罐体(1)的顶板(2)之间的进料管路(7)通过拔插件连接;所述不同分罐(4)的出料管路(10)其上端口(16)分别通过密封结构连接到除最底层以外的不同层各分罐(4)及最上层分罐(4)的内部底板(2)之上并与该底板(2)的上面持平,所述不同的出料管路(10)及下端出料口(19)与其穿过的横向隔板(2)及穿过罐外体(1)竖向隔板(20)之间通过密封结构连接,或所述不同的出料管路(10)及下端出料口(19)与其穿过的立式罐体(1)的底板(2)和立式罐体(1)的顶板(2)及穿过罐外体(1)竖向隔板(20)的部位也通过密封结构连接,而位于立式罐体(1)的底板(2)和立式罐体(1)的顶板(2)之间的出料管路(10)及下端出料口(19)通过拔插件连接。
9. 如权利要求2或8所述立式罐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不同进料管路(7)的上端口(5)分别连通到最上层的不同分罐(4)的上部(8),且通过设置在各分罐(4)外部的进料管路(7)连接到不同层各分罐(4)内;所述不同出料管路(10)的上端口(16)分别连通到除最底层以外的不同各层分罐(4)包括最上层的不同分罐(4)内部底板(2)之上并与该底板(2)的上面持平,且通过设置在各分罐(4)外部的出料管路(10)及下端出料口(19)连接到最底层分罐(4)外依各分罐(4)所在层数的高低次序错位排列并连接放料阀(9)。
10. 如权利要求1和2所述立式罐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立式罐体(1)上端卧式盖(12)和/或上侧立式盖(18)其一侧与立式罐体(1)的上端上面或上侧立面通过合页(17)铰接,包括另一端面或N个端面设置的与立式罐体(1)的N个上端上面卧式盖(12)或上侧立式盖(18),也通过合页(17)与立式罐体(1)的上端上面或上侧立面铰接,且与相对应并连接的N个锁具(13),所述锁具(13)为磁力刷卡解锁、电子遥控解锁、指纹识别解锁及智能手机、智能手环解锁中的任意一种或其组合。”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容器为酒罐或其它液体盛放装置,其出料阀、罐体内腔隔板结构、液位显示器、并联分罐结构以及上部盖及其锁具的具体结构不同。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5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4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和7-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容器为酒罐或其它液体盛放装置,其出料阀、罐体内腔隔板结构、密封结构、锁具结构、液位显示器结构以及上部盖的具体结构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基于对比文件3-5公开的技术特征而容易想到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由上、中、下三段叠加而成的一层大缶主体,只能盛装一种液体;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领域不同;对比文件3无法完成进出料的工作,且每层单缶出料口均没有安装起控制作用的放料阀门,更没有液位显示管;对比文件4中的隔板是活动的,密封性差;对比文件5的盖是防止酒槽落入桶内的,且无锁具和防盗的文字记载;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对比文件5与本申请的更大的区别在于:罐外竖置安装的进出料及液位显示管,及依各分缶所在的位置的高低顺序,在底层缶外错位排列安装的出料阀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陶土制成的罐体上段、罐体中段、罐体下段依次接合成一体结构的圆柱形形状的罐体,其属于多层罐体;对比文件2公开的液态物料组合储罐属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内容之一,属于相同领域;其它的意见与驳回决定中的意见相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将原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随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对权利要求1中的错字进行了改正,同时删除了说明书附图图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立式售酒罐(1),除盛售酒以外也适于盛售所有的液体产品与商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售酒罐(1)包括罐体(1),在所述罐体(1)的内腔设有若干块竖向隔板(3),所述竖向隔板(3)将罐体(1)的内腔分割成若干个分罐(4);每个所述分罐(4)上设有进料口(5)下设有出料管路(10)与下端出料口(19)和可视液位显示管(11)各一个,每个所述进料口(5)分别与设置在进料口(5)上的进料管路(7)连接,不同的所述进料管路(7)的下端口(6)分别连通到不同层各分罐(4)的内部,所述每层各分罐(4)出料口(19)可直接与设置在各分罐(4)外底部的出料阀(9)进行无管路直接连接,所述出料阀(9)设置在罐体各层1-N面上并排列在各分罐(4)外的底部,每个所述分罐(4)在位于罐体(1)外侧底部均分别通过密封结构连接有可视液位显示管(11)其上端口(15)通过密封式拨插件固定连接在不同各层相对应的分罐(4)进料口(5)的内侧;在所述罐体(1)的上部(8)位于不同进料管路(7)的上端口(5)之上设有上端卧式盖(12)或上侧立式盖(18),所述上端卧式盖(12)或上侧立式盖(18)的一侧与罐体(1)的上端上面或上侧立面通过合页(17)铰接,包括另一端面或N个端面设有与罐体(1)的上端上面或上侧立面的N个卧式盖(12)或上侧立式盖(18),也通过合页(17)铰接,所述罐体(1)上侧立式盖(18)是将罐体(1)的一面或多面的上侧立面由外向内平行等距同时凹陷若干cm,由上向下平行等距同时凹陷若干cm,使其呈侧立槽型匚于匚型的内立面或下横平面设置呈若干cm度向外倾斜,按预定设置的各层各面的分罐(4)的个数上部(8)的进料口(5),且按向内向下凹陷的上侧立式盖(18)的缺口大小尺寸设计并通过合页(17)铰接各上侧立式盖(18)罐体(1)其它部分不变,所述卧式盖(12)立式盖(18),可任意选其一种或两种的1-N个盖(12)(18),于罐体(1)的1-N个端面的上端上面或上侧立面通过合页(17)与罐体(1)上部铰接,并连接相对应的N个锁具(13),该立式售酒罐(1)可为单层的单个独立罐体(1),也可为单层并联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单层多个并联的各分罐体(4),所述立式罐体(1)由上至下至少为一层以上含一层的多层,其放料面至少为一面以上含一面的多面,所述立式罐体(1)的层与层之间设有横向隔板(2)与若干竖向隔板(3),所述不同进料管路(7)的上端口(5)分别连通到最上层的各分罐(4)的上部(8),所述不同进料管路(7)的下端口(6)分别连通到不同层各分罐(4)内,最底层各分罐(4)出料 口(19)可直接与各分罐(4)外底部的出料阀(9)进行无管路连接;每层所述各分罐(4)的出料管路(10)及下端出料口(19)穿过外罐体(1)竖向隔板(20)与设置在每层各分罐(4)外底部出料阀(9)连接,所述立式售酒罐(1)每层各分罐(4)的出料管路(10)及下端出料口(19)均设置在每层分罐(4)内的底部,穿过该层罐外体(1)竖向隔板(20)并分别连接到最底层各分罐(4)的外底部出料阀(9)上,所述出料阀(9)依照各分罐(4)所在层数的高低次序错位排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式售酒罐(1),其特征在于,所述罐体(1)为规则或不规则形的柱状体,所述规则或不规则形的柱状体的横截面亦为规则或不规则形的平面体,以下将规则或不规则形柱状立式售酒罐(1)简称为立式罐体(1),所述立式罐体(1)制作用材不论是何种材质的原材料均在本发明权力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式罐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立式罐体(1)的层与层之间设有的横向隔板(2)为一层与设有的若干竖向隔板(3)而形成的相互并联和各自独立空间的分罐(4)。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立式罐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立式罐体(1)为层与层之间和/或可拆分开的结构,每层所述立式罐体(1)上的横向隔板(2)分别包括立式罐体(1)的底板(2)和立式罐体的顶板(2)。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立式罐体(1)其特征在于每层分罐(4)相邻的两个分罐(4)之间的竖向隔板(3)为分界隔板(3)而形成独立空间的各分罐(4)和/或可拆分开的结构各分罐(4)为单层单个独立空间的分罐(4),含单一的罐体(1)和单层并联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单层多个并联的分罐(4)所述竖向隔板(3)和罐外体(1)竖向隔板(20)包括竖向隔板(3)罐外体(1)竖向隔板(20)和/或与纵向隔板相垂直的隔板(3)和罐外体(1)竖向隔板(20),所述横向隔板(2)与竖向隔板(3)和罐外体(1)竖向隔板(20)相铰接的上下横向缝口及竖向隔板左右相互铰接的纵向缝口均采用密封结构连接。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立式罐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不同进料管路(7)的上端口(5)分别通过密封结构连通到最上层分罐(4)的上部(8),所述不同的进料管路(7)与其穿过的横向隔板(2)及穿过罐外体(1)竖向隔板(20)之间通过密封结构连接,或所述不同的进料管路(7)与其穿过的立式罐体(1)的底板(2)和立式罐体(1)的顶板(2)及穿过罐外体(1)竖向隔板(20)的部位也通过密封结构连接,而位于立式罐体 (1)的底板(2)和立式罐体(1)的顶板(2)之间的进料管路(7)通过拔插件连接;所述不同分罐(4)的出料管路(10)其上端口(16)分别通过密封结构连接到除最底层以外的不同层各分罐(4)及最上层分罐(4)的内部底板(2)之上并与该底板(2)的上面持平,所述不同的出料管路(10)及下端出料口(19)与其穿过的横向隔板(2)及穿过罐外体(1)竖向隔板(20)之间通过密封结构连接,或所述不同的出料管路(10)及下端出料口(19)与其穿过的立式罐体(1)的底板(2)和立式罐体(1)的顶板(2)及穿过罐外体(1)竖向隔板(20)的部位也通过密封结构连接,而位于立式罐体(1)的底板(2)和立式罐体(1)的顶板(2)之间的出料管路(10)及下端出料口(19)通过拔插件连接。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立式罐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不同进料管路(7)的上端口(5)分别连通到最上层的不同分罐(4)的上部(8),且通过设置在各分罐(4)外部的进料管路(7)连接到不同层各分罐(4)内;所述不同出料管路(10)的上端口(16)分别连通到除最底层以外的不同各层分罐(4)包括最上层的不同分罐(4)内部底板(2)之上并与该底板(2)的上面持平,且通过设置在各分罐(4)外部的出料管路(10)及下端出料口(19)连接到最底层分罐(4)外依各分罐(4)所在层数的高低次序错位排列并连接放料阀(9)。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立式罐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立式罐体(1)上端卧式盖(12)和/或上侧立式盖(18)其一侧与立式罐体(1)的上端上面或上侧立面通过合页(17)铰接,包括另一端面或N个端面设置的与立式罐体(1)的N个上端上面卧式盖(12)或上侧立式盖(18),也通过合页(17)与立式罐体(1)的上端上面或上侧立面铰接,且与相对应并连接的N个锁具(13),所述锁具(13)为磁力刷卡解锁、电子遥控解锁、指纹识别解锁及智能手机、智能手环解锁中的任意一种或其组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的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5年10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6年01月22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6年06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第1-5页);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和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立式售酒罐,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层立式贮酒罐,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11段,图1):该酒罐包括酒罐本体1(相当于罐体),酒罐本体1内部从上至下分成四部分,且每一部分均为独立的酒罐单元2,每一部分之间设有横向隔板,每个酒罐单元2上部设有进酒口3(相当于进料口)、下部设有出酒口4(相当于下端出料口)各一个,不同的进酒口3分别连通到不同层各酒罐单元2的内部,出酒口4设置在酒罐本体1各层侧面上并排列在各酒罐单元2外的底部。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申请的为售酒罐,并且售酒罐除酒以外也适于盛售所有的液体产品与商品;每层各分罐出料口可直接与设置在各分罐外底部的出料阀进行无管路直接连接,出料阀设置在罐体各层1-N面上并排列在各分罐外的底部;在罐体的上部位于不同进料管路的上端口之上设有上端卧式盖或上侧立式盖;上端卧式盖或上侧立式盖的一侧与罐体的上端上面或上侧立面通过合页铰接,包括另一端面或N个端面设有与罐体的上端上面或上侧立面的N个卧式盖或上侧立式盖,也通过合页铰接,罐体上侧立式盖是将罐体的一面或多面的上侧立面由外向内平行等距同时凹陷若干cm,由上向下平行等距同时凹陷若干cm,使其呈侧立槽型匚于匚型的内立面或下横平面设置呈若干cm度向外倾斜,按预定设置的各层各面的分罐的个数上部的进料口,且按向内向下凹陷的上侧立式盖的缺口大小尺寸设计并通过合页铰接各上侧立式盖罐体其它部分不变,卧式盖立式盖,可任意选其一种或两种的1-N个盖,于罐体的1-N个端面的上端上面或上侧立面通过合页与罐体上部铰接,并连接相对应的N个锁具;在罐体的内腔设有若干块竖向隔板,竖向隔板将罐体的内腔分割成若干个分罐;每个分罐上设有进料口下设有出料管路与下端出料口和可视液位显示管各一个,每个进料口分别与设置在进料口上的进料管路连接,每个分罐在位于罐体外侧底部均分别通过密封结构连接有可视液位显示管,其上端口通过密封式拨插件固定连接在不同各层相对应的分罐进料口的内侧;该立式售酒罐可为单层的单个独立罐体,也可为单层并联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单层多个并联的各分罐体,立式罐体由上至下至少为一层以上含一层的多层,其放料面至少为一面以上含一面的多面;
(2)立式罐体的层与层之间设有横向隔板与若干竖向隔板,不同进料管路的上端口分别连通到最上层的各分罐的上部,不同进料管路的下端口分别连通到不同层各分罐内,最底层各分罐出料口可直接与各分罐外底部的出料阀进行无管路连接;每层各分罐的出料管路及下端出料口穿过外罐体竖向隔板与设置在每层各分罐外底部出料阀连接,立式售酒罐每层各分罐的出料管路及下端出料口均设置在每层分罐内的底部,穿过该层罐外体竖向隔板并分别连接到最底层各分罐的外底部出料阀上,出料阀依照各分罐所在层数的高低次序错位排列。总体来说,该区别技术特征(2)涉及了将罐体分成更多空间以形成多层多列高低次序错位排列供酒出口的售酒罐结构的技术特征。
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罐体的打开及关闭、以及如何将罐体分成更多空间以形成多层多列高低次序错位排列供酒出口的售酒罐结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容量的贮酒柱体陶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24段、图1):其包括由陶土制成的罐体上段、罐体中段、罐体下端依次结合成一体结构的圆柱体形状的罐体1,罐体1内设置有将其分隔成5个等体积腔室的分隔支撑结构,分隔支撑结构包括中空的内圆支撑柱3和四个罐壁支撑板4,罐壁支撑板4上设置有连通相邻腔室的对流孔5,因此,罐体1实际上仅能存放一种酒类,其不存在单独分层分列的分罐结构。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立式液态物料组合储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4段、附图):罐体5的每个罐体单元上设有进口(相当于进料口),下设有连接管道9(对应于每个罐体单元部分的连接管道9相当于出料管路)与出料底端8的出口(相当于下端出料口)和液位计12各一个,每个进口分别与设置在进口上的输入管道4(相当于进料管路)连接,不同的输入管道4的下端口分别连通到不同各罐体单元的内部,各罐体单元出料底端8的出口通过同一连接管道9与输出阀门10(相当于出料阀)连接,输出阀门10设置在罐体5外的底部,每个罐体单元在位于罐体5外侧底部均分别通过焊接方式连接有液位计12,其上端口通过焊接方式(相当于密封式)固定连接在相对应的罐体单元上端的内侧;在罐体5的上部位于不同输入管道4的上端口之上设有原桶盖;该立式储罐可为单层并联的A、B、C三个罐体单元。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化工助剂存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21段、图1):在箱体1(相当于罐体)的内部存储空间(相当于内腔)设有若干块隔板3(即竖向隔板,参见附图1),隔板3将箱体的内部存储空间分割成若干个存储单元2(相当于分罐),每个存储单元2上部设有自动加料口5(相当于进料口)、下部设有输料管线(相当于出料管路)与出料口6(即下端出料口)和用于观察助剂的存储状态以及用以判断助剂量多少的观察窗口9各一个,各出料口6位于相同的平面,每个自动加料口5分别与设置在自动加料口5上的输料管线(相当于进料管路)连接;该存储装置为单层并联的多个(相当于两个以上)储存单元2。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盛酒器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段、图1):在桶体6的上端口设有卧式的桶盖3(相当于上端卧式盖),卧式的桶盖3的一侧与桶体6的上端端面通过合页7铰接,并连接相对应的插钩4和套圈5(插钩4和套圈5两者的组合相当于锁具)。
由此可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一种具有内部隔板的罐体,但各分隔腔相互连通、仅能存放一种酒类,其不存在单独分层分列的分罐结构;对比文件2中设置了多个独立的分罐,单列?但其不是通过在同一罐体内通过各种隔板分隔而成的分罐结构,且该多个分罐仅有唯一出料管;对比文件4仅公开了具有竖向隔板的单层多分罐结构,每个分罐具有位于相同平面的独立出口;对比文件5仅涉及单一盛酒器具结构。本申请通过若干横向隔板和竖向隔板、并配合具体的进料管路和出料管路的设置结构,形成了多层多列高低次序错位排列供酒出口的售酒罐结构,其可以满足多种酒类的同时盛放及单独售卖、供酒出口易于分辨,且酒罐占地面积小,酒类的加注及排出方便、卫生、安全可靠。因此,对比文件1-2和4-5均没有公开将罐体分成更多空间以形成多层多列高低次序错位排列供酒出口的售酒罐结构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5也均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的应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多种酒类同时盛放且安全卫生的单独售卖的有益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5以及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件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