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纯度为999.99‰油压类黄金首饰的加工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66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571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06944.2
申请日:2016-07-28
复审请求人:山东招金金银精炼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永恒
合议组组长:张礅
参审员:丁芃
国际分类号:A44C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比,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且作用相同或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所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所述另一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06944.2、名称为“一种纯度为999.99‰油压类黄金首饰的加工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申请人为山东招金金银精炼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146868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1697846A,公开日为2010年04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纯度为999.99‰油压类黄金首饰的加工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如下:
(1)原料熔金:取纯度为999.994‰以上的高纯金作为原料,将高纯金放入高频炉石墨锅中熔化,倒入烘烤过的石墨槽内,将石墨槽内的金料用钛质夹子放入强盐酸中进行炸酸;
(2)油压:a、压条:用压线机将步骤(1)的金料压成长条状,得到金条;
b、压片、过火:用压线机将步骤(1)的金料压成长条状,得到金条后,再将压好的金条用压片机压成片料,得到金片,用火枪将金片烧红;其中,压片机中每经过一个金条,用乙醇擦洗压片机一次;
c、将步骤a的金条和步骤b的金片放入强盐酸中进行炸酸,然后放入水中去除残留酸液,去除金条、金片表面杂质,制得半成品;
(3)执模:a、对步骤(2)的半成品用粗锉、细锉进行修整,保证半成品锉痕细密平整、表面光滑;
b、将步骤a的半成品放入盛有洗洁精的水里清洗,然后再放入清水中清洗;
c、将清洗好的半成品用火枪烧红后,冷却;
d、对步骤c的半成品进行激光点焊、整形;
(4)抛光:a、在抛光机内加入10g抛光粉,将执模后半成品表面的毛边和毛刺去除,抛光15min,使半成品表面产生光泽;
b、将抛光后的半成品水洗后,放入硫酸溶液中浸泡,再放入沸腾的混合酸中7-8s后,放入碱性溶液中中和后,清水冲洗干净;
(5)钉砂:使用钻石钉砂机在半成品表面钉砂,再使用打磨机结合磨 砂、绒砂工艺对半成品进行打磨;
(6)车花:在半成品上雕刻花纹;
(7)压光:使用压光机在半成品表面压印,压印过程中不断沾洗洁精水和清水,使半成品表面形成一层致密的亮光表层;
(8)质检:对制得的半成品进行整形修整,检验首饰线条、重量和纯度,制得纯度为999.99‰的黄金首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的强盐酸浓度为98wt%,炸酸使用钛质炸酸篮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所述的混合酸为1600ml硫酸、40ml盐酸、15ml硝酸和12ml磷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所述的碱性溶液为浓度500:1的火碱溶液。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1)-(8)中所使用的工作台为钛质板台。”
驳回决定的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的工艺步骤不包括拉线、剪线、垂尾的步骤;黄金首饰的纯度为999.99‰;油压前具有步骤(1)原料熔金:取纯度为999.994‰以上的高纯金作为原料,将高纯金放入高频炉石墨锅中熔化,倒入烘烤过的石墨槽内,将石墨槽内的金料用钛质夹子放入强盐酸中进行炸酸;(2)步骤2中得到金片后,用火枪将金片烧红,其中,压片机中每经过一个金条,用乙醇擦洗压片机一次,c、将压条步骤的金条和压片步骤的金片放入强酸中进行炸酸,然后放入水中去除残留酸液,去除金条、金片表面杂质;执模步骤中采用粗锉、细挫进行修整;将修整后的半成品放入盛有洗洁精的水里清洗,然后放入清水中清洗;将清洗好的半成品用火枪烧红,冷却;然后进行激光点焊、整形;(3)抛光:a、在抛光机内加入10g抛光粉,将执模后半成品表面的毛边和毛刺去除,抛光15min,使半成品表面产生光泽;b、将抛光后的半成品水洗后,放入硫酸溶液中浸泡,再放入沸腾的混合酸中7-8s后,放入碱性溶液中中和后,清水冲洗干净;钉砂:使用钻石钉砂机在半成品表面钉砂,再使用打磨机结合磨砂、绒砂工艺对半成品进行打磨;压光:使用压光机在半成品表面压印,压印过程中不断沾洗洁精水和清水,使半成品表面形成一层致密的亮光表层;质检时检验首饰线条、重量和纯度。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06月08日、2018年07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相同,权利要求的修改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步骤(1)中所述的炸酸使用钛质炸酸篮子”以及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5。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纯度为999.99‰油压类黄金首饰的加工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如下:
(1)原料熔金:取纯度为999.994‰以上的高纯金作为原料,将高纯金放入高频炉石墨锅中熔化,倒入烘烤过的石墨槽内,将石墨槽内的金料用钛质夹子放入强盐酸中进行炸酸;
(2)油压:a、压条:用压线机将步骤(1)的金料压成长条状,得到金条;
b、压片、过火:用压线机将步骤(1)的金料压成长条状,得到金条后,再将压好的金条用压片机压成片料,得到金片,用火枪将金片烧红;其中,压片机中每经过一个金条,用乙醇擦洗压片机一次;
c、将步骤a的金条和步骤b的金片放入强盐酸中进行炸酸,然后放入水中去除残留酸液,去除金条、金片表面杂质,制得半成品;
(3)执模:a、对步骤(2)的半成品用粗锉、细锉进行修整,保证半成品锉痕细密平整、表面光滑;
b、将步骤a的半成品放入盛有洗洁精的水里清洗,然后再放入清水中清洗;
c、将清洗好的半成品用火枪烧红后,冷却;
d、对步骤c的半成品进行激光点焊、整形;
(4)抛光:a、在抛光机内加入10g抛光粉,将执模后半成品表面的毛边和毛刺去除,抛光15min,使半成品表面产生光泽;
b、将抛光后的半成品水洗后,放入硫酸溶液中浸泡,再放入沸腾的混合酸中7-8s后,放入碱性溶液中中和后,清水冲洗干净;
(5)钉砂:使用钻石钉砂机在半成品表面钉砂,再使用打磨机结合磨 砂、绒砂工艺对半成品进行打磨;
(6)车花:在半成品上雕刻花纹;
(7)压光:使用压光机在半成品表面压印,压印过程中不断沾洗洁精水和清水,使半成品表面形成一层致密的亮光表层;
(8)质检:对制得的半成品进行整形修整,检验首饰线条、重量和纯度,制得纯度为999.99‰的黄金首饰;
步骤(1)中所述的炸酸使用钛质炸酸篮子;
步骤(1)-(8)中所使用的工作台为钛质板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的强盐酸浓度为98wt%。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所述的混合酸为1600ml硫酸、40ml盐酸、15ml硝酸和12ml磷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所述的碱性溶液为浓度500∶1的火碱溶液”。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A、本申请的工艺步骤不包括拉线、剪线、垂尾的步骤;黄金首饰的纯度为999.99‰;油压前具有步骤(1)原料熔金:取纯度为999.994‰以上的高纯金作为原料,将高纯金放入高频炉石墨锅中熔化,倒入烘烤过的石墨槽内,将石墨槽内的金料用钛质夹子放入强盐酸中进行炸酸,步骤(1)炸酸使用钛质炸酸篮子;B、步骤(2)中得到金片后,用火枪将金片烧红,其中,压片机中每经过一个金条,用乙醇擦洗压片机一次,c、将压条步骤的金条和压片步骤的金片放入强酸中进行炸酸,然后放入水中去除残留酸液,去除金条、金片表面杂质,制得半成品;执模步骤中采用粗锉、细挫进行修整;将修整后的半成品放入盛有洗洁精的水里清洗,然后放入清水中清洗;将清洗好的半成品用火枪烧红,冷却;然后进行激光点焊、整形;C、抛光:a、在抛光机内加入10g抛光粉,将执模后半成品表面的毛边和毛刺去除,抛光15min,使半成品表面产生光泽;b、将抛光后的半成品水洗后,放入硫酸溶液中浸泡,再放入沸腾的混合酸中7-8s后,放入碱性溶液中中和后,清水冲洗干净;钉砂:使用钻石钉砂机在半成品表面钉砂,再使用打磨机结合磨砂、绒砂工艺对半成品进行打磨;压光:使用压光机在半成品表面压印,压印过程中不断沾洗洁精水和清水,使半成品表面形成一层致密的亮光表层;质检时检验首饰线条、重量和纯度,制得纯度为999.99‰的黄金首饰;步骤(1)-(8)中所使用的工作台为钛质板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 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比,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且作用相同或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所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所述另一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纯度为999.99‰油压类黄金首饰的加工工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0002]-[0026]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手镯制造工艺(原料为金条,采用压线机加工,因此,相当于一种油压类黄金首饰的加工工艺):包括以下步骤:
(1)、压线,提供若干金条,将每一金条放入压线机的线槽内,压线至需要产品宽度,将金条压成细长方形,形成金线,金线的宽度与线槽相对应(相当于步骤(2)油压:a压条:用压线机将金料压成长条状,得到金条);
(2)、拉线;(3)、剪线;(4)、锤尾;
(5)、压片处理,将手镯本体放置于压片布纹机内,压片布纹机设有用于压片的圆棍,压片时,圆棍的压片厚度小于凸部的厚度、大于形变部末端厚度;用压片布纹机把锤好的手镯用圆棍过一遍,对手镯本体的凸部及部分形变部进行碾压,把高出的部分压扁(相当于b、压片,将压好的金条用压片机压成片料);
(6)、执模加工,将手镯本体弯管成环形,同时对手镯本体的外表面进行修复、整形、打光,去表面毛刺(相当于步骤(3)对半成品进行修整,保证半成品锉痕细密平整、表面光滑);
(7)、车花,将手镯本体放入七彩机中拉七彩丝底,再刻花纹(相当于步骤(6)车花:在半成品上雕刻花纹);
(8)、打磨成品(相当于步骤(8)质检:对制得的半成品进行整形修整,制得黄金首饰)。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本申请的工艺步骤不包括拉线、剪线、垂尾的步骤;黄金首饰的纯度为999.99‰;油压前具有步骤(1)原料熔金:取纯度为999.994‰以上的高纯金作为原料,将高纯金放入高频炉石墨锅中熔化,倒入烘烤过的石墨槽内,将石墨槽内的金料用钛质夹子放入强盐酸中进行炸酸,步骤(1)炸酸使用钛质炸酸篮子;
B、步骤(2)中得到金片后,用火枪将金片烧红,其中,压片机中每经过一个金条,用乙醇擦洗压片机一次,c、将压条步骤的金条和压片步骤的金片放入强酸中进行炸酸,然后放入水中去除残留酸液,去除金条、金片表面杂质,制得半成品;执模步骤中采用粗锉、细挫进行修整;将修整后的半成品放入盛有洗洁精的水里清洗,然后放入清水中清洗;将清洗好的半成品用火枪烧红,冷却;然后进行激光点焊、整形;
C、抛光:a、在抛光机内加入10g抛光粉,将执模后半成品表面的毛边和毛刺去除,抛光15min,使半成品表面产生光泽;b、将抛光后的半成品水洗后,放入硫酸溶液中浸泡,再放入沸腾的混合酸中7-8s后,放入碱性溶液中中和后,清水冲洗干净;钉砂:使用钻石钉砂机在半成品表面钉砂,再使用打磨机结合磨砂、绒砂工艺对半成品进行打磨;压光:使用压光机在半成品表面压印,压印过程中不断沾洗洁精水和清水,使半成品表面形成一层致密的亮光表层;质检时检验首饰线条、重量和纯度,制得纯度为999.99‰的黄金首饰;步骤(1)-(8)中所使用的工作台为钛质板台。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好的制作首饰。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拉线、剪线、垂尾的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黄金首饰的具体结构进行合理增减的,在加工过程中,如果不需要上述步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常规选择;黄金原料的纯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所做的常规选择;在对金料进行加工前,根据实际需求,将高纯度金原料熔化并注入容器中而制得特定形状的金料,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步骤;至于在高频炉石墨锅中熔化、并倒入烘烤过的石墨槽内,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在熔金时引入杂质而影响首饰的纯度而做出的常规选择;进一步地,为了清除黄金首饰上残留的氧化物等杂质、保证黄金纯正的光泽,将金料放入强盐酸中进行炸酸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至于采用钛质夹子、使用钛质炸酸篮子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求所做出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为了清除黄金首饰上残留的氧化物等杂质、保证黄金纯正的光泽,将金制品放入强盐酸中进行炸酸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加工过程中将金条和金片放入强盐酸中进行炸酸,然后放入水中去除残留酸液,去除金条、金片表面杂质,制得半成品;采用粗锉、细挫进行修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采用乙醇擦拭压片机以及将半成品放入盛有洗洁精的水里清洗,然后放入清水中清洗,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减少加工过程中杂质的引入而做出的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0002]-[0032]段)公开了一种用于贵金属首饰链搭扣的制作方法:包括:(2)使用小火枪将步骤(1)所制成的亮金丝段的两端分别进行吸球处理;(3)将经过步骤(2)处理后的亮金丝段使用火枪进行回火处理(相当于过火),回火温度为400℃,直到亮金丝段表面完全发红即可,然后将亮金丝段冷却至室温,这样用手触摸亮金丝段时,不会烫手;通过回火处理,可以进一步增加亮金丝段的韧性和强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增加黄金丝段的韧性和强度,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黄金首饰进行过火处理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压片后用火枪将金片烧红、及将修整清洗后的半成品用火枪烧红、冷却;对半成品进行激光点焊、整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首饰的实际结构做出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首饰的外表面进行修复、整形、打光,去表面毛刺;而采用抛光机进行抛光也是去除饰件表面毛边和毛刺、使产品表面产生光泽的常规步骤,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抛光进一步去除执模后的半成品表面的毛边和毛刺;而抛光粉是本领域常见的抛光介质,至于抛光粉的质量、抛光的时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做的常规选择;为了进一步去除杂质,将抛光后的半成品水洗后,放入硫酸溶液中浸泡,再放入沸腾的混合酸中7-8s后,放入碱性溶液中中和后,清水冲洗干净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另外,钉砂、压光以及质检时检验首饰线条、重量和纯度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后处理工艺,其限定的具体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采用钛质板台作为工作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求所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1)-(8)步骤最终制得纯度为999.99‰的黄金首饰是权利要求1声称的技术效果,当权利要求1中的(1)-(8)步骤均已经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情况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声称的(1)-(8)步骤最终制得纯度为999.99‰的黄金首饰也不会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黄金首饰炸酸的过程中,强盐酸浓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硫酸、盐酸、硝酸和磷酸均是本领域常用的酸溶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上述酸组成混合酸,至于酸溶液中各种酸的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做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碱性溶液为浓度500:1的火碱溶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做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
1).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其加工工艺所得的首饰的最终纯度,且每种工艺的步骤之间具有连贯性,并不能简单地将两篇对比文件中的工艺步骤穿插结合,也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后可以制备得到纯度高达999.99‰的黄金首饰。
2). 加工工艺过程中使用到强盐酸,在强盐酸环境下,钢、铁类工具易于金料发生反应,造成金料纯度的损耗;而钛质不会与金料发生反应,进而提高黄金首饰的质量和纯度。
合议组认为:
1).采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中使用的三步法的过程并无不当,并且,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1)-(8)步骤最终制得纯度为999.99‰的黄金首饰是权利要求1声称的技术效果,当权利要求1中的(1)-(8)步骤均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情况下,由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声称的(1)-(8)步骤最终制得纯度为999.99‰的黄金首饰也不会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2).首先,黄金为惰性金属,因此,黄金与钢、铁以及钛均不发生反应,即使是在强酸环境中;并且,在强盐酸环境中,钢、铁以及钛均会与盐酸发生反应,例如,《轻量化材料技术》(唐磊等,2014,第125页倒数第2-3行)公开了钛与强盐酸反应。将钢、铁制作的板台以及在炸酸步骤中使用的夹子、炸酸篮子替换成钛质板台、钛质夹子和钛质炸酸篮子并不会提高黄金的纯度。最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钛、钢均属于常见的金属材料,将钛质工具替换铁质工具属于本领域的常见替换。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主张的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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