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中草药哺乳期母猪饲料添加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34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426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46625.8
申请日:2016-03-15
复审请求人:河南天聚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莹跃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孙俊荣
国际分类号:A23K50/30,A23K10/30,A23K40/10,A23K10/37,A2310/22,A23K20/174,A23K20/158,A23K10/16,A23K20/22,A23K20/20,A23K20/18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组分采用常规技术手段组合在一起,各个组分均发挥其原有功能,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46625.8,名称为“一种中草药哺乳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原为裴城镇遂刚养殖场,于2016年06月08日变更为漯河市绿瀑养殖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03月16日再次变更为河南天聚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5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有中草药哺乳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的哺乳期母猪饲料,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玉米粉57-59,豆粕18-19,鱼粉3-5,谷粉4-5,麸皮8-10,盐0.2-0.25,复合维生素0.2-0.3,食用油0.5-1,微生态制剂3-5,中草药哺乳期母猪饲料添加剂0.5-1;
所述的微生态制剂每千克的组成为15g铁、10g铜、20g锌、35g钴、7.5g钠、0.05g硒、1.5g锰、1000亿个乳酸菌、0.1g酶宝、余量为饲料级白粘土;
所述中草药哺乳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党参1-4,黄芪1-4,当归1-5,熟地2-6,路路通1-4,黄柏1-2,蒲公英1-4,川芎1-3,桃仁2-4,炙甘草1-3,益母草1-3,六神曲1-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有中草药哺乳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的哺乳期母猪饲料,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草药哺乳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按配比称取中草药,将中草药原料粉碎,过80目筛,混合均匀,分装。”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367739 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还包括黄柏,桃仁,甘草,益母草,神曲;不包括金银花、白芍、丹皮、鱼腥草、通草、山楂、槟榔、木香、柴胡、王不留行、穿山甲和鹿角;并对各组分含量进行限定;(2)权利要求1还包括谷粉、复合维生素、食用油和微生态制剂;(3)对各组分含量进行限定。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101455284 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17日)公开了使用黄柏提取物、黄芪、当归、党参和益母草制备用于怀孕和哺乳母猪的复合预混和饲料的技术手段。至于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的桃仁、神曲和甘草,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起到的仅是其本身固有的作用,并未产生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3),谷粉、食用油和微生态制剂均是常用饲料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饲料原料并通过常规的选择性实验对其含量进行选择。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和意见陈述,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将原权利要求2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于2018年06月0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有中草药哺乳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的哺乳期母猪饲料,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玉米粉57-59,豆粕18-19,鱼粉3-5,谷粉4-5,麸皮8-10,盐0.2-0.25,复合维生素0.2-0.3,食用油0.5-1,微生态制剂3-5,中草药哺乳期母猪饲料添加剂0.5-1;
所述的微生态制剂每千克的组成为15g铁、10g铜、20g锌、35g钴、7.5g钠、0.05g硒、1.5g锰、1000亿个乳酸菌、0.1g酶宝、余量为饲料级白粘土;
所述中草药哺乳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党参1-4,黄芪1-4,当归1-5,熟地2-6,路路通1-4,黄柏1-2,蒲公英1-4,川芎1-3,桃仁2-4,炙甘草1-3,益母草1-3,六神曲1-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有中草药哺乳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的哺乳期母猪饲料,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草药哺乳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按配比称取中草药,将中草药原料粉碎,过80目筛,混合均匀,分装。”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同时还提交了4份证明文件如下:
附件1:照片复印件共4张,题为“关于百万头中草药高品质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情况的报告”的文件复印件共1页,题为“关于对饲养高品质肉猪的几点建议”的文件复印件共2页,题为“关于建设百万头中草药高品质生猪养殖和50万亩有机农业项目的汇报”的文件复印件共1页;
附件2:由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针对编号为SP2017W00102的样品作出的编号为HRZSP201700049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4页;
附件3:由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针对编号为SP2017W00101的样品作出的编号为HRZSP201700048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5页;
附件4:由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针对编号为201703020001的样品作出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共5页。
结合上述证明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解决了存在的技术问题,达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因此没有动机去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2)在评述权利要求时割裂了技术特征之间的联系,破坏了原有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尤其是对于饲料成分类的技术方案,每种成分之间存在内在的互相促进的作用。饲料为配方制剂,找出各个组分的种类和含量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所提交的4份附件中的报告、照片和检验报告表明,申请人投入巨资研发猪饲料配方,并取得了成功;经本申请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哺乳期母猪饲料喂养的母猪哺乳的仔猪长大后,其肉质鲜美,无药物残留,有害重金属含量为0或远低于国家标准。氨基酸总含量高于对照组,显示本申请的巨大优势,而且微量元素硒0.0948mg/kg是其他猪肉产品无法比拟的,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黄柏提取物、黄芪、当归、党参和益母草用于制备怀孕和哺乳母猪饲料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中药组分与对比文件1结合。(2)本申请说明书仅泛泛记载了各中药组分本身的效果,但并未记载组方原理;效果数据仅泛泛地记载了与不添加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对照组相比的数据,数据可信度差,组分之间未体现协同作用。(3)附件中的检测报告均未与空白对照组进行比较,更未考察各组分的配伍和用量选择对上述参数是否产生协同作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中草药添加剂的组成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还包括黄柏,桃仁,炙甘草,益母草,六神曲;不包括金银花、白芍、丹皮、鱼腥草、通草、山楂、槟榔、木香、柴胡、王不留行、穿山甲和鹿角等组分,制备方法中的参数也略有不同;(2)基础饲料的成分略有不同: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谷粉、食用油、复合维生素和微生态制剂,省去了一些组分,且进一步限定了微生态制剂的组成;(3)对饲料中的各个组分的含量进行了限定。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另外一种哺乳期母猪饲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可以根据本领域已知的或对比文件2公开的各中药组分的功效选择部分中药组分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并省略对比文件1中的部分组分,中草药原料粉碎方法的参数也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和实验调整获得。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3),这些组分及其含量均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和调整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1)基于丰富和扩大本领域中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的需求,提供更多的饲料配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变换。(2)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上述系列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由不同材料、组分、配比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而成。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并不足以说明本申请的中草药添加剂各中药组分的选择和配伍、用量及炮制方法是特定选择的,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肉质鲜美、无药物残留、有害重金属含量为0的效果既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与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效果无关。此外,检验报告的鉴定时间均在2017年,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不能用于证明上述效果是在申请日或之前取得的。检测结果均未考察各组分的配伍和用量选择对上述参数是否产生协同作用。附件1涉及若干报告、文件及照片复印件,其中,相关照片内容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无直接关系,报告、文件中也仅泛泛提及其公司采用中草药养殖的生猪抗病能力增强,生长速度加快等效果,既未明确是否涉及本申请技术方案,也无相关数据支持,不足以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重申了提出复审请求时的理由,并进一步强调: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和两个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说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效果是清楚、可信和真实的,并不是简单拼凑或者替换。本案与其他的几个案件是在同一个大的中医药保护代替抗生素来提高猪肉安全性的思路之下,针对不同阶段的父系种猪、母系母猪的妊娠期、哺乳期、仔猪、育肥猪等阶段,通过对饲料的调整以适应不用生成阶段的猪的需要,提高了肉的品质。这些案件提交同一份检测报告,是一份成品猪的报告,即中药养殖的公猪和母猪结合,产出的小猪,喂养各阶段的饲料,产生高品质无公害猪肉。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1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组分采用常规技术手段组合在一起,各个组分均发挥其原有功能,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有中草药哺乳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的哺乳期母猪饲料,由玉米粉、豆粕、鱼粉、谷粉、麸皮、盐、复合维生素、食用油、微生态制剂、中草药哺乳期母猪饲料添加剂等组分组成,并限定其制备方法包括按配比称取中草药、原料粉碎、过筛、混合和分装过程。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整体构思是由基础猪饲料配方、中草药添加剂、复合维生素和微生态制剂组合配制而成的猪饲料配方。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的记载,其“提供了一种中草药哺乳期母猪饲料添加剂,无需添加任何激素和药物,能够达到散养的哺乳母猪的各项身体指标,此外还能够大大的减少母猪患病几率,提高仔猪的免疫力、成活率、生长速度及仔猪活力”,第0026段记载其实验结果为“对照组c组中的冬季仔猪死亡率为50%,实验组a组中的断奶仔猪的死亡率为25%,b组中的断奶仔猪的死亡率为24%。与对照组相比,实验组……达到了散养的哺乳母猪的各项身体指标,此外,还促进了母猪的排毒,提高母猪的免疫力,进而提高了其仔猪的成活率、生长速度及仔猪活力。”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母猪用催乳剂,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党参9-27份、黄芪9-27份、蒲公英12-36份、金银花9-18份、白芍9-18份、丹皮9-18份、熟地12-24份、鱼腥草9-21份、通草6-18份、山楂6-18份、槟榔6-18份、木香9-18份、路路通9-21份、当归9-21份、川芎6-15份、柴胡9-15份、王不留行9-15份、穿山甲6-9份、鹿角6-9份;其制备方法为:(1)按重量份数称取各原料;(2)将称量好的中药材粉碎成60目,再超微粉粉碎至300目,混合均匀。母猪用催乳剂与母猪饲料混合喂予母猪食用,其中每100kg母猪饲料加300-700g母猪用催乳剂;哺乳母猪基础日粮配方为:玉米50%、豆粕18.5%、麦麸28%、鱼粉2%、食盐0.5%和复合添加剂1.5%,该复合添加剂包括赖氨酸、甲硫氨酸和半胱氨酸。在催乳剂中,党参具有增强机体应激能力、增强机体免疫功能、延缓衰老、抗溃疡、增强心血管系统等作用;健脾补肺,益气生津;主治脾胃虚弱,食少便溏,四肢乏力,肺虚喘咳,气短自汗,气血两亏等;黄芪具有增强免疫系统、延缓衰老,抗氧化、增强心血管系统、抗血栓、抗病毒、抗炎及镇痛等作用;益气升阳,固表止汗,利水消肿,托毒生肌;主治一切气虚血亏之证,如脾虚泄泻,肺虚咳嗽,脱肛,子宫下垂,自汗,盗汗,水肿,血痹,痈疽难溃或久溃不敛等;蒲公英具有抗病原微生物、抗内毒素、抗肿瘤、抗胃溃疡、利胆及保肝、免疫调节;抗氧自由基等作用;清热解毒,消痈散结;主治乳痈,肺痈,肠痈,痄腮,瘰疬,疔毒疮肿,目赤肿痛,感冒发热,咳嗽,咽喉肿痛,胃炎,肠炎,痢疾,肝炎,胆囊炎,尿路感染等;熟地具有补血滋阴功效,用于血虚萎黄,眩晕,心悸失眠,月经不调,崩漏等症;当归具有补血养血,活血止痛,润肠通便功效;川芎具有活血行气,祛风止痛的功效;方中黄芪、党参补气健脾,与熟地、当归、川芎、白芍四物汤相配补血益气,寓圣愈汤之意,共为君药,补益乳汁生化之源;生槟榔、山楂健脾通乳、木香健胃调气为臣,协助君药补益气血;鹿角霜益精血、柴胡舒肝理气,穿山甲、王不留行、通草、路路通、漏芦活血、通络、下乳;鱼腥草、金银花、蒲公英、丹皮清热解毒共为佐使药;能有效预提高哺乳母猪的泌乳性能,保护母猪的脾胃功能使泌乳量增加,更好的满足仔猪生长的营养要求;药物经乳汁进入仔猪体内间接的促进仔猪的生长性能,提高仔猪的成活率,增强仔猪的抗病能力,能够有效地控制或预防疾病的发生(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8-28、56段表1)。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中草药添加剂的组成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还包括黄柏,桃仁,炙甘草,益母草,六神曲;不包括金银花、白芍、丹皮、鱼腥草、通草、山楂、槟榔、木香、柴胡、王不留行、穿山甲和鹿角等组分,制备方法中的参数也略有不同;(2)基础饲料的成分略有不同: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谷粉、食用油、复合维生素和微生态制剂,省去了一些组分,且进一步限定了微生态制剂的组成;(3)对饲料中的各个组分的含量进行了限定。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另外一种哺乳期母猪饲料。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延缓母猪生理机能衰退的复合预混和饲料,所述的每吨复合预混和饲料包括以下质量的组分:仙灵脾提取物3150-4000g、黄柏提取物3050-3600g、黄芪40-60Kg、当归20-40Kg、党参15-25Kg、益母草30-50Kg、双歧杆菌发酵物18-24Kg、枯草芽孢杆菌发酵物25-35Kg、赖氨酸锌4500-6000g、赖氨酸锰750-900g、蛋氨酸铁1500-2000g、蛋氨酸硒20-50g、维生素A 15-30g、维生素E 300-500g、维生素C 450-500g、磷酸氢钙320-375Kg、统糠125-160Kg、次粉110-130Kg、沸石粉 150-200Kg;其制备方法包括将各中药原料粉碎、过筛处理,将各原料或组分混合拌匀(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4)。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黄柏提取物、黄芪、当归、党参和益母草制备用于怀孕和哺乳母猪的复合预混和饲料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可以根据本领域已知的或对比文件2公开的各中药组分的功效选择部分中药组分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并省略对比文件1中的部分组分,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省略对比文件1的金银花、白芍、丹皮、鱼腥草、通草、山楂、槟榔、木香、柴胡、王不留行、穿山甲和鹿角后,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相应地消失。至于桃仁、六神曲和炙甘草,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起到的仅是其本身固有的作用,例如桃仁活血化瘀,炙甘草益气补中、调和诸药,六神曲健脾和胃、消食化积。上述组分的添加或去除并未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中草药原料粉碎方法的参数也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和实验调整获得。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3),对比文件2公开的饲料中包括多种维生素(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复合维生素)和有机微量元素螯合物(包括赖氨酸锌、赖氨酸锰、蛋氨酸铁、蛋氨酸硒,磷酸氢钙等,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微生态制剂),微生态制剂作为常见的饲料添加剂,其组成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获得,谷粉、食用油也均是常用饲料原料,它们在饲料中所起到的作用均是本领域熟知的,也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获得。省去的一些成分也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和调整。至于含量,在确定了饲料中各组成成分的基础上,通过常规的实验对各组分的含量进行选择确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公开或记载本申请的中草药饲料添加剂的配伍原则,仅泛泛记载了各中药组分本身的效果;其实施例中也仅泛泛记载了相对于不添加中草药添加剂的对照组相比,实验组的仔猪死亡率降低等结果,但上述记载并不足以说明本申请的中草药添加剂各中药组分的选择和配伍、用量及炮制方法是经过特定选择的,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组分之间亦未体现出协同作用/内在相互促进作用,如前所述,本申请中所使用的各组分的功效已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已知的,在此基础上通过常规的选择、调整或简单地替换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说明书所记载的提高母猪免疫力、仔猪成活率等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
(2)对于复审请求人结合所附附件2-4中的检测报告指出的技术效果,首先,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其有益效果是促进母猪的排毒,提高母猪的免疫力,进而提高了仔猪的成活率、生长速度及仔猪活力(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肉质鲜美、无药物残留、有害重金属含量为0的效果既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与说明书中所记载的上述效果无关。另外,上述检验报告的鉴定时间均在2017年,晚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不能用于证明上述效果是在申请日或之前取得的。其次,上述附件所涉及的检测结果均未与空白对照组进行比较,更未考察各组分的配伍和用量选择对上述参数是否产生协同作用。综上,上述检测报告不足以证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另经合议组查明,除本申请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还驳回了申请号为201610146636.6(下称366号申请)、201610146437.5(下称375号申请)、201610146590.8(下称908号申请)等涉及同一申请人/复审请求人的3件系列申请,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3件申请也均提交了同样的检测报告。请求人表示,4件不同的专利申请中提出同一份检测报告是针对同一份成品猪的报告,即中药养殖的公猪和母猪结合,产出的小猪,喂养各阶段的饲料,产生高品质无公害猪肉。即便合议组考虑上述检测报告中所示的技术效果,请求人所述的这种实验设计也有违所属领域中科学实验设计的一般性原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结果无法确认哪一种或者哪几种技术方案发挥了所述的功效。本专利申请作为一项独立的技术方案,应当独立地设计实验、独立地验证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因此,由于其是经过4项不同的技术方案共同处理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无法确认采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独立地产生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技术效果,也因此无法将上述效果作为判断本申请创造性的依据和基础。
(3)附件1为若干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告、文件及照片复印件,其中,相关照片内容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无直接关系,其报告、文件中也仅泛泛提及其公司采用中草药养殖的生猪抗病能力增强,生长速度加快等效果,既未明确是否涉及本申请技术方案,也无相关数据支持,不足以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4)在本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请求人多次强调本发明并非现有技术已知组分的简单拼凑或叠加,而是经过了有针对性的选择和调整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体现出所述的选择过程,也没有任何对比试验体现出本发明的选择会产生明显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相反,本发明以及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都体现了类似的构思,即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的饲料基础组分与中草药、矿物质、维生素等药物或营养补充剂组合在一起,取得复合性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预期本发明强化营养和中药组分后的饲料也必然会取得和配方构成相适应的技术效果。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要求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必须具备一定的高度,通过将满足创造性要求的申请授予专利权,从而对后续的技术创新产生激励作用,以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为此,对该条款的审查需要客观衡量发明的技术贡献和创新程度。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经过简单变换或重新组合即可实现的发明,如果被授予专利权,则有悖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