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压力调节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41
决定日:2019-08-06
委内编号:1F2591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66605.9
申请日:2016-06-2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贾文卓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李全晓
国际分类号:F15B1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相比,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得到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66605.9,名称为“压力调节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即2016年06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即附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204739233 U,公告日为2015年11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力调节阀,其特征在于,包括:
阀体(10);
阀芯(20),设置在所述阀体(10)上,并且在所述阀体(10)上可活动地设置,所述阀芯(20)和所述阀体(10)之间通过螺纹连接;
其中,所述阀体(10)内开设有阀芯孔,所述阀芯(20)安装在所述阀芯孔内,所述阀芯孔内设置有内螺纹段,所述阀芯(20)上设置有与所述内螺纹段相适配的外螺纹;
所述阀芯(20)包括依次连接的操作头(21)、螺纹段(22)和封堵头(23),所述操作头(21)用于装卡旋转工具,所述外螺纹设置在所述螺纹段(22)上,所述封堵头(23)用于通断调压流路;
所述压力调节阀还包括第二密封件(40),所述第二密封件(40)安装在所述封堵头(23)和所述阀芯孔之间;
所述封堵头(23)上开设有第二安装槽,所述第二密封件(40)通过所述第二安装槽安装在所述封堵头(23)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力调节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10)包括压盖(11)和与所述压盖(11)相连接的阀杆(1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压力调节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盖(11)的径向尺寸大于所述阀杆(12)的径向尺寸。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压力调节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盖(11)上设置有安装螺纹,所述安装螺纹用于与安装压力调节阀的壳体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压力调节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调节阀包括第一密封件(30),
所述第一密封件(30)设置在所述阀杆(12)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压力调节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杆(12)上开设有第一安装槽,
所述第一密封件(30)通过所述第一安装槽安装在所述阀杆(12)上。”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封堵头上开设有第二安装槽,第二密封件通过第二安装槽安装在封堵头上;但上述区别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设计手段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说明书中“第二密封件为O形圈”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保证了阀芯和阀体之间的密封性能,第二安装槽使得装配时更加方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为防止泄露密封位置必然设置在所要密封的封堵头外壁或阀芯孔内壁上,而设置在封堵头上会使得装配方便,设置在阀芯孔上会便于加工,属于常规技术手段;O形密封圈是密封领域使用广泛的密封圈类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是“还包括第二密封件,第二密封件安装在封堵头和阀芯孔之间;所述封堵头上开设有第二安装槽,第二密封件通过第二安装槽安装在封堵头上,第二密封件为0形圈”。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将权利要求2、5合并到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第一密封件设置在阀杆上、封堵头上开设有第二安装槽,第二密封件通过第二安装槽安装在封堵头”能够保证压力调节阀不漏油、并且进一步提高阀使用时的密封性能;第二安装槽使得装配时使用更加方便。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是“第一密封件设置在阀杆上;第二密封件通过封堵头上开设的第二安装槽安装在封堵头上,第二密封件为0形圈”。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修改权利要求,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在坚持原理由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于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具有效果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阀杆上设置第一安装槽以安装第一密封件。
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压力调节阀,其特征在于,包括: 阀体(10); 阀芯(20),设置在所述阀体(10)上,并且在所述阀体(10)上可活动地设置,所述阀芯(20)和所述阀体(10)之间通过螺纹连接; 其中,所述阀体(10)内开设有阀芯孔,所述阀芯(20)安装在所述阀芯孔内,所述阀芯孔内设置有内螺纹段,所述阀芯(20)上设置有与所述内螺纹段相适配的外螺纹; 所述阀芯(20)包括依次连接的操作头(21)、螺纹段(22)和封堵头(23),所述操作头(21)用于装卡旋转工具,所述外螺纹设置在所述螺纹段(22)上,所述封堵头(23)用于通断调压流路; 所述压力调节阀还包括第二密封件(40),所述第二密封件(40)安装在所述封堵头(23)和所述阀芯孔之间; 所述封堵头(23)上开设有第二安装槽,所述第二密封件(40)通过所述第二安装槽安装在所述封堵头(23)上,所述第二密封件(40)为O形圈; 所述阀体(10)包括压盖(11)和与所述压盖(11)相连接的阀杆(12),所述压力调节阀包括第一密封件(30),所述第一密封件(30)设置在所述阀杆(12)上;所述阀杆(12)上开设有第一安装槽,所述第一密封件(30)通过所述第一安装槽安装在所述阀杆(12)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力调节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盖(11)的径向尺寸大于所述阀杆(12)的径向尺寸。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压力调节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盖(11)上设置有安装螺纹,所述安装螺纹用于与安装压力调节阀的壳体连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即2016年06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即附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力调节阀。对比文件1(CN204739233U,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也公开了一种管汇用可调式节流阀,其实际也是一种压力调节阀,其具体公开了:包括由壬8(相当于本申请的压盖)和与由壬8相连接的阀盖9(相当于本申请的阀杆,由壬8和阀盖9两者相当于本申请的阀体);阀杆5(相当于本申请的阀芯),阀杆5外螺纹和所述阀盖9上端内螺纹之间通过螺纹连接(相当于本申请的阀芯设置在阀体上,并且在阀体上可活动地设置,阀芯和阀体之间通过螺纹连接)(参见说明书第16段);其中,所述阀盖9内开设有阀芯孔,所述阀杆5安装在所述阀芯孔内,所述阀芯孔内设置有内螺纹段,所述阀杆5上设置有与所述内螺纹段相适配的外螺纹;所述阀杆5包括依次连接的操作头、螺纹段和封堵头(参见说明书附图1),所述操作头用于装卡旋转工具,所述外螺纹设置在所述螺纹段上,所述封堵头用于通断流量调节管路(即调压流路);还包括密封组件6(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密封件),密封组件6安装在封堵头23和阀芯孔之间;由壬8与阀体1之间设置有密封圈(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密封件);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第一密封件设置在阀杆上;第二密封件通过封堵头上开设的第二安装槽安装在封堵头上,第二密封件为O形圈;阀杆上开设有第一安装槽,第一密封件通过第一安装槽安装在阀杆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第一密封件、第二密封件的位置以及如何选择第二密封件的形状。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密封组件安装在阀杆5和阀盖9之间,通过挡圈7对密封组件6所处的位置进行固定;而为安装更便捷,不使用挡圈,直接在封堵头或者阀芯上设置容纳密封件的空间,以通过密封件实现对该位置的密封,具体设置为封堵头上开设有第二安装槽,第二密封件通过第二安装槽安装在封堵头上,为防止阀杆位置的泄漏将第一密封件设置在阀杆上,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对于密封件的结构形式设置为O形圈密封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在选择密封件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为防止泄露,满足工艺条件,阀杆上开设第一安装槽,第一密封件通过第一安装槽安装在阀杆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
由壬8的径向尺寸大于阀盖9的径向尺寸;
由壬8上设置有安装螺纹,安装螺纹用于与安装可调式节流阀的阀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壳体)连接;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①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A“第一密封件,第一密封件设置在阀杆上”,当面对具体的压力调节阀结构时,具体将第一密封件设置在哪个位置,如何设置第一密封件,是发明人充分考虑了密封效果而对具体结构做出的独有改进;
②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封堵头上开设有第二安装槽,第二密封件通过第二安装槽安装在封堵头上”;对比文件1采用了与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的结构实现了密封,对比文件1的密封方式并不适用于本申请的压力调节阀;
③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C“阀杆上开设有第一安装槽,第一密封件通过第一安装槽安装在阀杆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阀座2内壁上设置有定位槽,而本申请中阀杆上开设第一安装槽,第一密封件安装在第一安装槽上,用于密封阀杆和壳体之间间隙,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获得本区别技术特征;
④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想到利用区别技术特征A B C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壬8和阀体1之间设置有密封圈13,密封圈13紧挨着阀盖9,明显该密封圈13防止阀盖9和阀体1之间泄漏,所起到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的第一密封件相同,而将第一密封件设置在阀杆上,同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②,区别技术特征中“第二密封件通过第二安装槽安装在封堵头上”,实质是安装在封堵头和阀杆之间,以防止泄露;同时,明显的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已经承认“为密封两个部件之间的间隙,在其中一个部件上设置能够放置密封件的容纳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密封件,将第二密封件放置到槽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③,为防止泄露,将密封圈设置在可能泄漏的位置,是显而易见的,而密封圈需要一定的空间放置,即需要给密封圈让出空间,安装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采用的方式之一;
对于④,区别技术特征A C与B之间并没有协同的技术效果,而为安装第一密封件,设置安装槽以容纳密封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区别技术特征A B C并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故,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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