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可3D打印的导电复合材料及3D打印成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977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507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22014.1
申请日:2015-09-25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博恩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唐甜甜
合议组组长:刘淑静
参审员:布文峰
国际分类号:B29C67/00;B33Y10/00,B33Y80/00,C08L101/00,C08L83/07,C08K9/02,C08K3/04,C08K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包括: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者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或者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22014.1,名称为“可3D打印的导电复合材料及3D打印成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深圳市博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9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176381A,公开日为2013年6月26日)和对比文件2(CN104708820A,公开日为2015年6月17日)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5年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经初审部门依职权修改)、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3D打印的导电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该导电复合材料包括导电体载体(1)和弹性导电体(2),所述导电体载体(1)通过3D打印机打印成型,弹性导电体(2)通过3D打印机打印包覆所述导电体载体(1),形成导电复合材料,该导电体载体(1)为布满网孔的网格状骨架,所述导电体载体(1)为液态金属、普通金属或高分子发泡体,所述网格状骨架的单元网格尺寸≤1mm,网孔直径≥0.5mm。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3D打印的导电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导电体(2)含有导电填料40~120重量份,热塑性弹性体80~120重量份及助剂1.5~4.5重量份。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3D打印的导电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导电体(2)含有导电填料60~100重量份,热塑性弹性体91~120重量份及助剂2.5~3.5重量份。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可3D打印的导电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填料为镍碳、碳、银、银包铝、银包铜、石墨烯、碳纳米管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5.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可3D打印的导电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助剂为硅烷偶联剂、色粉、相容剂、催化剂、含氢硅油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6.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导电复合材料的3D打印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将导电体载体原料放入3D打印机原材料区,根据设计形状设定打印程序;
b、3D打印机按设定的程序打印出导电体载体;
c、导电体载体打印完成后,启动另一台装有弹性导电体原料的3D打 印机,按设定的程序将弹性导电体打印在所述导电体载体上,并使导电复合材料完全包覆所述导电体载体,形成导电复合材料。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中,所述导电体载体原料为液态金属、普通金属或高分子发泡体。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3D打印机打印出的导电体载体为布满网孔的网格状骨架,该网格状骨架的单元网格尺寸≤1mm,网孔直径≥0.5mm。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c中,所述弹性导电体原料含有导电填料40~120重量份,热塑性弹性体80~120重量份及助剂1.5~4.5重量份,所述导电填料为镍碳、碳、银、银包铝、银包铜、石墨烯、碳纳米管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所述助剂为硅烷偶联剂、色粉、相容剂、催化剂、含氢硅油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且两者技术方案存在显著差异,本申请通过3D打印机打印,可实现客户端产线自动化,并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设置了作为材料骨架的导电体载体,保证了材料的高可靠性,延长了材料的使用寿命;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光固化3D打印金属嵌件,本申请是可3D打印的导电复合材料,对比文件2公开的金属嵌件是现有金属嵌件,本申请是通过3D打印机打印成型;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导电体载体的成型工艺、结构及组成,也没有公开液体金属、高分子发泡体,通过实施例可以看出本申请的导电材料拉伸强度、压缩率、表面电阻等性能明显优于对比例的常规制备方法;单元网格尺寸及网孔直径采用常规制备方法很难制备,成本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3D打印的导电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该导电复合材料包括导电体载体(1)和弹性导电体(2),所述导电体载体(1)通过3D打印机打印成型,弹性导电体(2)通过3D打印机打印包覆所述导电体载体(1),形成导电复合材料,该导电体载体(1)为布满网孔的网格状骨架,所述导电体载体(1)为液态金属、普通金属或高分子发泡体,所述网格状骨架的单元网格尺寸≤1mm,网孔直径≥0.5mm,所述弹性导电体(2)含有导电填料40~120重量份,热塑性弹性体80~120重量份及助剂1.5~4.5重量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3D打印的导电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导电体(2)含有导电填料60~100重量份,热塑性弹性体91~120重量份及助剂2.5~3.5重量份。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3D打印的导电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填料为镍碳、碳、银、银包铝、银包铜、石墨烯、碳纳米管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3D打印的导电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助剂为硅烷偶联剂、色粉、相容剂、催化剂、含氢硅油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5.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导电复合材料的3D打印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将导电体载体原料放入3D打印机原材料区,根据设计形状设定打印程序;
b、3D打印机按设定的程序打印出导电体载体;
c、导电体载体打印完成后,启动另一台装有弹性导电体原料的3D打印机,按设定的程序将弹性导电体打印在所述导电体载体上,并使导电复合材料完全包覆所述导电体载体,形成导电复合材料。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中,所述导电体载体原料为液态金属、普通金属或高分子发泡体。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3D打印机打印出的导电体载体为布满网孔的网格状骨架,该网格状骨架的单元网格尺寸≤1mm,网孔直径≥0.5mm。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c中,所述弹性导电体原料含有导电填料40~120重量份,热塑性弹性体80~120重量份及助剂1.5~4.5重量份,所述导电填料为镍碳、碳、银、银包铝、银包铜、石墨烯、碳纳米管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所述助剂为硅烷偶联剂、色粉、相容剂、催化剂、含氢硅油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因费用缴纳问题,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8年4月8日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4月23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经审查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8年5月7日发出了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经形式审查合格,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如下:
1. 《3D打印机轻松DIY》,张统等,第30-31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5月;
2. 《制造改变设计——3D打印直接制造技术》,杨永强等,第20-21页,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年6月;
3. 《中国3D打印的未来》,罗军,第127页,人民东方出版社,2014年6月;
4. 《3D打印:从平面到立体》,徐旺,第75-76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采用了常规的传统工艺手段,本申请是采用的3D打印的制造方法,但是3D打印作为对传统加工工艺的改进技术,已经大规模应用于各种常规工艺的替代或者对常规工艺难以实现的加工需求的改进,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于内芯支撑结构和外层包覆结构的复合工艺采用3D打印成型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明确记载了使用3D打印对于提高生产效率和自动化加工的技术效果;针对骨架结构对于材料可靠性和使用寿命的改进,给出了公知常识证据2,同时该证据还证明了3D打印技术用于网格状骨架结构的制造属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属于3D打印技术的一个具体分支,可以给出在包覆成型过程中的3D打印技术启示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对应的内芯支撑结构是普通金属嵌件,采用的常规机加工工艺,但3D打印作为对传统加工工艺的改进技术,将其应用于金属材料的成型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仅限定了导电体载体为液态金属、普通金属或高分子发泡体,普通金属已经被公开,并且属于常规的导电材料,液态金属和高分子发泡体属于常规的3D成型材料,也已经给出了公知常识证据及说明;本申请的导电材料拉伸强度、压缩率、表面电阻等性能相较于常规传统加工工艺有所提高,但是采用3D成型替代传统加工工艺的技术启示已经由对比文件2给出,并且也属于3D成型本身出现之后在制造业的常见使用方式,其技术效果能够预期;单元网格尺寸及网孔直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能够选择3D打印的方式能够得到的,并且权利要求限定的结构特征数值范围也是使用3D打印能够达到的常规数值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解决的是材料生产制备及可靠性问题,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材料电阻率问题,二者技术问题不同;(2)本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还的区别还在于导电体载体并不等同于导电芯材,弹性导电体并不等同于泡沫弹性层;(3)弹性导电体部分进入导电体载体的网格状骨架内,包覆形成导电复合材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将3D打印成型、导电体载体的结构以及弹性导电体的组分进行有机的结合才能实现复合材料在拉伸强度、压缩率等方面的技术效果;(4)本申请的创新在于通过3D打印技术打印出具有网格状骨架的导电体载体,再通过3D打印机打印出包覆所述导电载体的弹性导电体,形成导电复合材料,即将3D打印技术应用到本申请特有的结构的导电体载体及特有组分的弹性导电体中形成复合材料;(5)网格状骨架结构公知的成型方法为传统的成型方法,而非3D打印成型方法,由于常规的成型方法无法保证其网格状骨架的尺寸,则将弹性导电体包覆于上述网格状骨架中也不能制备出本申请的导电复合材料。其他并列技术方案理由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经初审部门依职权修改)、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包括: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者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或者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3D打印的导电复合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导电辊,包括导电性芯材,以及包覆所述导电性芯材的泡沫弹性层,该泡沫弹性层包括至少三种不同体积电阻率的导电性橡胶、至少一种绝缘橡胶,以及至少两种导电性填料,导电性填料可用的包括炭黑、金属氧化物、以及有机和无机电解质,泡沫弹性层的添加剂包括硫化剂、发泡剂、硫化促进剂、防老剂、软化剂、增塑剂、增强剂和填料,可根据需要加入其它添加剂,其制造方法是通过挤出成型制得具有预定长度的圆筒体,将圆筒体安装在圆柱形芯材外周以进行硫化,导电性芯材可为不锈钢、铜、铁、镀镍的铁或者铝金属芯材(参见说明书第[0037]、[0059]、[0067]、[0074]段)。可见,上述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导电性芯材对应于本申请的导电体载体,包覆芯材的泡沫弹性层对应于本申请的弹性导电体,泡沫弹性层包覆导电性芯材后形成了导电复合材料,导电体载体为普通金属,弹性导电体含有导电填料(对比文件1中为炭黑、金属氧化物、以及有机和无机电解质)、弹性体(对比文件1中为导电橡胶)、助剂。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导电体载体通过3D打印机打印成型,弹性导电体通过3D打印机打印包覆所述导电体载体;(2)导电体载体为布满网孔的网格状骨架,骨架的单元网格尺寸≤1mm,网孔直径≥0.5mm;(3)弹性导电体含有热塑性弹性体,以及各组成的具体重量份。
对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形成复合材料的结构,对比文件1是采用的传统加工工艺方式,即通过挤出外层材料、安装芯材、硫化得到包覆结构的复合材料,本申请是通过3D打印形成作为芯材的导电体载体,并通过3D打印将外层的弹性导电体包覆到作为芯材的导电体载体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光固化3D打印技术的金属嵌件树脂零件快速制造方法,具体包括:(1)设计并制造金属嵌件1,按照需求设计制造圆柱形金属嵌件1,并在金属嵌件1与叶轮3结合处的圆柱外表面设计径向沟槽4以及轴向表面直纹5,以增大结合面表面粗糙度,有利于提高嵌件与叶轮的包裹强度,采用机加工方法制造金属嵌件1;(2)金属嵌件安放定位;(3)树脂零件3D打印成形,基于三维建模软件,建立三维模型,完成格式转换和导入,利用3D光固化打印机在金属嵌件1精确安放在工作平台的基础上直接开始光固化3D打印成形,制作完成后得到一个带支撑的紧密包裹金属嵌件1的树脂叶轮3。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加工方式,通过在作为芯材的金属嵌件1的表面直接进行3D打印树脂材料,形成带有支撑内芯结构的树脂与金属复合的结构。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3D打印方式加工形成带有内芯结构支撑的复合材料构件的技术启示,采用内芯的金属嵌件方式使得整体结构强度得到了加强,并且采用直接一次3D打印成形,整个制造过程无需模具,节约成本,缩短周期(参见说明书第[0019]、[0030]-[0040]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复合结构,尤其是内芯和外层结构复合的制造过程中,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获得技术启示,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进行改进,以获得3D打印的复合材料成形方法。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内芯结构是采用机加工方式来加工金属嵌件,但采用3D打印直接替代传统的机加工制造金属结构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3D打印机轻松DIY”,张统等,第30-31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5月),其中记载了3D打印的常见材料类型包括金属:“(2)金属。金属(如铝、铁、钢、银、金、钛等。)一般用于工业级别的机型。”可见在3D打印领域使用金属作为材料来制造产品属于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结合对比文件2的方式进行改进后进一步将作为内芯支撑结构的导电体载体也采用3D打印成型。
对于区别特征(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材料的高可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内芯的金属嵌件方式使得整体结构强度得到了加强,即保证了材料的整体高可靠性,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网格状的骨架结构能够在减轻整体重量的同时保证结构强度,例如大型机械设备、建筑桥梁、飞机主体结构中的桁架等,都是利用网格状的骨架结构形成高可靠的支撑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提高材料可靠性的技术问题的时候,能够想到将内芯的支撑结构设置为网格状骨架结构,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为了使嵌件与外部覆盖的树脂材料结合加强,在嵌件表面形成纵横的纹路和沟槽以提高两种材料之间的结合性能,在复合材料领域采用网格状结构以提高两种不同材料之间的结合性能也属于公知常识,例如纤维增强的复合树脂材料,纤维层通常使用网格状的织物结构,提高了内部支撑结构和外部覆盖结构之间的结合性能,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想到将作为内芯支撑结构的导电体载体设置为网格状骨架,具体的网格尺寸和网孔直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复合材料的最终需求,以及包覆材料的流动性能等能够合理确定的,并且该区别特征限定的网格状骨架形态和网格尺寸、网孔直径的数量级对于3D打印成形来说属于常规的数值范围。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制造改变设计——3D打印直接制造技术”,杨永强等,第20-21页,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年6月),其中记载了“1.6 超轻结构零件的设计 ……类桁架点阵网格结构、……孔径变化范围由毫米级到微米级设置纳米级。……超轻结构具有比强度高、比表面积大、隔声性能强、具吸收冲击能量能力等优点,在工业上有广泛前景。通常超轻结构尤其是金属超轻结构很难采用传统制造工艺制作,……因此研究者一直都在追求更好的能实现超轻结构制造新工艺方法。如上所述,3D打印直接制造工艺几乎能制造任意复杂结构的零件,超轻结构零件作为一种具有十分复杂结构的零件,也同样适合应用3D打印直接制造工艺制造”;公知常识证据3(“中国3D打印的未来”,罗军,第127页,人民东方出版社,2014年6月),其中记载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向史玉升团队定制过一款零件,是钨镍材料制造0.1毫米壁厚的网格结构金属零件,两片手机芯片大小的立体空间拥有多达156个微细网格”。
对于区别特征(3),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弹性导电体材料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的作为包覆部分的泡沫弹性层包括了导电橡胶、绝缘橡胶、导电填料以及其他需要加入的助剂,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弹性导电体中包括弹性材料、导电填料和助剂,而热塑性弹性体属于常规的弹性材料,用其来替换橡胶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合理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其技术效果,具体的组成重量份的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材料性能和目标产品性能需求能够合理调整的。
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导电体载体为液态金属或高分子发泡体的并列技术方案,将液态金属用于3D打印也属于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3D打印:从平面到立体”,徐旺,第75-76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其中记载了“4.2.3 【案例】3D打印液态金属 ……,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的研究人员开发了一种允许3D打印机使用液态金属来制作物品的技术,……由于液态金属可以导电,也就意味着将有可能采用类似技术利用3D打印机打印液态金属线路……”,可见采用液态金属作为导电体载体材料在3D打印方面的使用属于公知常识,而高分子发泡体也属于3D打印的常规材料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合理选择。
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上述并列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弹性导电体的组成比例,该组成成分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合理调整确定的;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导电填料的具体种类和组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炭黑(即碳材料),而其他的填料种类都属于常规的导电填料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选择一种或几种进行组合作为弹性导电体的导电填料;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助剂的类型,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其他添加剂,而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助剂种类属于树脂弹性材料成型领域的常规添加剂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不同性能指标要求进行合理选择并对其技术效果进行预期。
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所述导电复合材料的3D打印成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导电辊及其成型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导电体载体通过3D打印机打印成型,弹性导电体通过3D打印机打印包覆所述导电体载体;(2)导电体载体为布满网孔的网格状骨架,骨架的单元网格尺寸≤1mm,网孔直径≥0.5mm;(3)弹性导电体含有热塑性弹性体,以及各组成的具体重量份;(4)具体的方法步骤。
对于区别特征(1)-(3),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区别特征(4),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的3D打印过程,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作为内芯的嵌件定位后,通过3D打印机的设定程序将树脂材料包覆到金属嵌件上(必然包括启动装有原料的3D打印机、按设定程序将树脂材料打印在金属嵌件上)形成复合结构,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通过使用3D打印机在内芯支撑结构上包覆外层材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启示能够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实现利用3D打印机在导电体载体上包覆弹性导电体形成导电复合材料的工艺步骤。而至于导电体载体的成型步骤,参见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3D打印机直接根据设计形状设定打印程序打印出导电体载体,其必然包括将导电体载体原料放入原料区的步骤。
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导电体载体原料,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导电体载体为布满网孔的网格状骨架及单元网格的结构数值范围,参见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2)的评述;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弹性导电体原料的组成和重量比,以及导电填料和助剂的类型及组合,参见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3)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炭黑(即碳材料),而其他的填料种类都属于常规的导电填料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选择一种或几种进行组合作为弹性导电体的导电填料,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其他添加剂,而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助剂种类属于树脂弹性材料成型领域的常规添加剂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不同性能指标要求进行合理选择并对其技术效果进行预期。
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记载的权利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不同,但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直接考查对比文件1或者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技术问题;(2)参见决定理由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导电体载体为布满网孔的网格状骨架及其结构参数和和弹性导电体的组成已经作为区别特征予以列明,并且对于该区别特征进行了评述,在此不再赘述;(3)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采用3D打印的技术手段将包覆材料打印到内芯材料上,以形成带有内芯结构支撑的复合材料构件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为了保证内外材料的结合加强,在作为内芯的嵌件表面形成纹路和沟槽来提高两种材料的结合性能,即是通过内芯的可进入结构来实现外部覆盖的树脂材料的部分结合,使得两种材料之间的结合度提高,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复合材料领域采用网格状结构以提高两种不同材料之间的结合性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例如纤维增强树脂材料的结构,通常都是利用纤维的网状结构来实现树脂材料的部分或者全部结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为了提高结合性能而将内部的支撑结构设置为网格状骨架来提高结构性能,而对于弹性导电体的组分的改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合理调整组成成分以及相互之间的比例,通过有限的实验可以确定的;(4)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复合材料构件的成型方式,其外部的包覆材料采用3D打印的方式得到,这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包覆材料成型部分是相同的,虽然对比文件2的内芯结构的加工方法是采用的传统机加工的方式来加工金属嵌件,但是3D打印技术的出现就是为了代替和改进传统加工工艺的,公知常识证据1也给出了采用3D打印技术来实现金属构件加工的证明;(5)公知常识证据2、3已经明确记载了通过3D打印技术获得网格状结构,以及其结构参数的数量级、性能优点等,并不是如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网格状骨架结构的公知成型方法为传统成型方法,根据现有技术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通过3D打印技术来制造网格状骨架支撑结构,再结合导电弹性体的组成,其技术效果是能够预期的。基于相同理由,并列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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