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超净台用磁力底座注射器架、灭菌托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988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330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28162.1
申请日:2015-11-02
复审请求人:南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艳林
合议组组长:张颖
参审员:黄磊
国际分类号:C12M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由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28162.1,名称为“超净台用磁力底座注射器架、灭菌托盘”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南通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超净台用磁力底座注射器架、灭菌托盘的使用方法,其特征是:所述超净台用磁力底座注射器架、灭菌托盘包括产生吸附磁力的磁性座,磁性座的侧面为将磁性底座吸附在超净台内铁质的垂直边板上的磁性座吸附面,磁性座底面与超净台内的底面接触,磁性座上表面固装立柱底盘,立柱底盘上设置立柱;在立柱上装上、下二个水平构件高度定位锁,水平构件高度定位锁上方分别设置套装在立柱上、可在立柱上水平转动的灭菌托盘水平构件、注射器架水平构件;所述注射器架水平构件包括注射器架连接套筒,注射器架连接套筒用于将注射器架水平构件套在磁性底座的立柱上,并帮助注射器架水平构件实现在水平方向的大角度移动,注射器架连接套筒通过注射器架水平臂与注射器架板连接,注射器架板上设有注射器水平放置槽,可水平放置注射器;所述灭菌托盘水平构件包括灭菌托盘连接套筒,灭菌托盘连接套筒用于将灭菌托盘水平构件套在磁性底座的立柱上,并帮助灭菌托盘水平构件实现在水平方向的大角度移动,灭菌托盘连接套筒通过灭菌托盘水平臂与放置塑料材质的细胞培养板的培养板水平放置板连接,培养板水平放置板四周设有防滑脱边框,防止培养板的滑脱;
所述水平构件高度定位锁包括定位锁锁体,用于形成定位锁与磁性底座立柱的抱合柱形空间;定位锁锁体由左右二片组成,左右二片之间通过定位锁铰链连接,使定位锁的抱合柱形空间能有效的开合;定位锁锁体的左右二片开口端设置定位锁紧固螺丝,拧紧定位锁紧固 螺丝可使定位锁紧紧的抱合在磁性底座的立柱上,松开定位锁紧固螺丝,去除定位锁对磁性底座立柱的抱合,可上下任意移动定位锁的位置;
在定位锁锁体内设置定位锁硅胶垫,定位锁硅胶垫与磁性底座立柱的抱合,使定位锁固定在磁性底座立柱所需的高度位置上;
所述磁性座包括软磁材料,软磁材料中设置将所述软磁材料分隔为均匀的上下两半的非导磁材料,在软磁材料包绕的柱形空间中设置恒磁铁,恒磁铁与恒磁铁旋转开关连接,当恒磁铁旋转开关旋至关的位置时,恒磁铁的N和S极处于水平位置,磁力线在被非导磁材料隔开的两块软磁材料中形成闭路,磁性座吸附面没有磁性,可自由移动;当恒磁铁旋转开关至开的位置时,恒磁铁的N和S极处于上下位置,恒磁铁的N和S极分别对准被非导磁材料隔开的两块软磁材料,从N极到软磁材料到超净台内的铁质垂直边板到另一块软磁材料到S极,形成磁力线闭合,将磁性座吸附面吸附在超净台内的铁质垂直边板上;
使用方法:
预处理:用消毒液对磁力底座注射器架、灭菌托盘各组成部分进行擦拭灭菌,确保安装在超净台内的磁力底座注射器架、灭菌托盘不会影响超净台内的无菌环境;
磁性底座的安装:将恒磁铁旋转开关(5)旋至关的位置;此时,恒磁铁(8)的N和S极处于水平位置,磁力线在被非导磁材料(9)隔开的两块软磁材料(10)中形成闭路,磁性座吸附面(4)没有磁 性,可自由移动;将磁性底座放置所需位置,具体操作为:将磁性座吸附面(4)与超净台内铁质的垂直边板接触,磁性座底面(7)与超净台内的底面接触;将恒磁铁旋转开关旋至开的位置,此时恒磁铁的N和S极处于上下位置,恒磁铁的N和S极分别对准被非导磁材料隔开的两块软磁材料,从N极到软磁材料到超净台内的铁质垂直边板到另一块软磁材料到S极,形成磁力线闭合,可将磁性座吸附面牢牢的吸附在超净台内的铁质垂直边板上;
实施注射器架水平构件的安装:选择所需的高度,安装注射器架水平构件高度定位锁;具体步骤如下:松开定位锁紧固螺丝(12),将定位锁中间的柱形孔套入立柱(1),选择所需的高度,拧紧定位锁紧固螺丝,使定位锁的硅胶垫(11)与立柱紧紧抱合;高度定位锁安装完毕后,取注射器架水平构件,将注射器架连接套筒(18)套进立柱,连接套筒的下缘位于高度定位锁的上缘,完成注射器架水平构件的安装和高度定位;
实施灭菌托盘水平构件的安装:选择所需的高度,安装灭菌托盘水平构件高度定位锁,其安装方法与注射器架水平构件高度定位锁安装方法相同;高度定位锁安装完毕后,取灭菌托盘水平构件,将灭菌托盘连接套筒(22)套进立柱,连接套筒的下缘位于高度定位锁的上缘,完成灭菌托盘水平构件的安装和高度定位;
上述2个水平构件安装的顺序,可根据实验需要,采用灭菌托盘水平构件在上、注射器架水平构件在下,或者灭菌托盘水平构件在下、注射器架水平构件在上;连接套筒的内圈直径要略大于立柱的外直 径,做到既能让连接套筒在立柱上自由旋转,又不能让其在立柱上产生明显的摆动;至此,已完成磁力底座注射器架、灭菌托盘在超净台内的安装;
注射器的放置:根据实验需要,旋转调节注射器架板(16)的水平位置;向注射器水平放置槽(17)水平放置或取出注射器;
培养板的放置:根据实验需要,水平旋转培养板水平放置板(20)的位置,将培养板和培养板盖放入由防滑脱边框(21)包绕的空间中,培养孔和培养板盖的内面要面向紫外灯;打开超净台内的紫外灯对他们实施灭菌处理;灭菌处理结束后,关掉紫外灯,在无菌条件下,盖好培养板盖,从灭菌托盘上取下已灭菌的培养板,备用。”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 3198195 U,公开日2015年06月18日;
对比文件2:CN 201085358 Y,公开日2008年07月16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用于超净台,具有立柱底盘、多个水平构件高度定位锁及水平臂,具有注射器架和灭菌托盘水平构件及其具体结构,定位锁和磁力座的具体结构,以及它们的连接关系,具体的使用方法。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磁力底座上同时放置注射器和灭菌托盘。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多个水平构件高度定位锁及水平臂的启示。同时,将台座用于超净台、采用立柱底盘安装立柱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灭菌托盘属于常规使用的实验工具,而采用套筒连接立柱和水平构件的方式将其固定到立柱上、设水平放置槽的注射器架是本领域的常见部件、将不同的部件共同放置在同一收纳架上也是惯用技术手段。对于使用方法,对架体各部分进行除菌处理、选择高度安装定位锁、安装水平构件和注射器以及培养板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调整,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磁性座的结构和安装方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定位锁的结构,采用片状抱合部件如硅胶垫将其他部件固定在杆状物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采用紧固螺丝以便放松或锁紧、采用硅胶垫增加摩擦,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南通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使用方法特征与对比文件1不同,是发明人长期创造性劳动得到,例如采用连接套筒的内圈直径设定、预处理方法、安装磁性底座、采用防滑挡板等,并非常规技术手段或容易想到,本申请创造性地将注射器架、灭菌托盘合于一体,有效节约了超净台使用空间,并且方便了使用操作。本申请的注射器架、灭菌托盘的具体结构和对比文件不同,是发明人为适合超净台环境长期进行创造性劳动得到。(2)对比文件1中的含磁体的块体作用是将吸盘收纳单元与其连接在一起,而本申请的磁性底座的作用是将底座固定在超净台侧面,只需要很小面积,既不影响超净台使用,又不会因为整个装置的频繁移动造成超净台壁面的磨损。对比文件2的圆盘7是设置在盖板和盖帽之间,在盖板和盖帽之间形成转动区域,而本申请的套筒结构简单,装卸方便,而对比文件2的结构复杂,不适合在超净台中操作,并且对比文件2是商品货架,与本申请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本申请的注射器架、灭菌托盘具体结构并非常规。定位锁的具体结构也并非常规,都是发明人长期创造性劳动得到,现有技术中无相关的内容和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磁性底座是将架体固定于台面的指定位置,其吸盘收纳块单元是通过吸力固定在台面上的,相当于超净台的侧面,这与本申请的作用相同,磁性底座的安装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同样属于支撑架领域,所起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在货架领域寻找启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结构没有明显简化。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限定了台座固定部件在超净台中使用,并且其立柱上含有注射器架、灭菌托盘。(2)限定了底座为磁性底座,以及其与超净台的连接方式、底座结构。(3)限定高度定位锁和水平构件与立柱的连接方式及其具体结构。(4)限定注射器架和灭菌托盘水平构件的连接方式及其具体结构。(5)限定使用方法,包括预处理、调节磁性开关、定位和安装水平构件、放置注射器和灭菌托盘的步骤、灭菌处理等步骤及操作细节。对于区别(1),超净台、注射器、灭菌托盘均是实验室常用的装置或仪器,在超净台内放置实验器材是普遍需求,而带有底座、立柱、水平构件的仪器架是实验室的常规装置。对于区别(2),磁性表座是本领域公知的通过磁化和退磁实现吸附分离的装置,本发明的磁性底座的材料和结构、使用方法均与公知的磁性表座相同。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旋转支架,给出了支架类结构中使用多个悬臂杆放置物品从而有效利用空间、利用定位锁固定高度、而且在定位锁固定高度后悬臂杆可以转动从而方便取用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4),放置水平上的多层次水平架板是常规的安放结构,其上的凹槽或防滑框是适应内容物形状的常规防滑设施。对于区别(5),因超净台的特殊使用环境,对装置各部件进行灭菌处理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地使用消毒液擦拭灭菌或紫外灯灭菌均是常规的灭菌手段,至于磁性开关的放置、水平构件安装、注射器架和托盘架的安装步骤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超净台操作需要结合各部件结构特点能够做出的合理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1),本申请的使用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磁性底座的特点、水平构件的各部件的功能和作用、仪器的结构能够做出的合理选择。为节约空间而将不同的物件收纳在多个不同高度层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注射器和托盘放置在水平架上并且相应地设置凹槽或四周防滑框均是适应其自身结构特点的设计,通过套筒连接必然需要考虑其内圈直径与立柱外径的关系,上述所有结构虽然并未在现有文件中作为一个整体披露,但是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适应减少接触污染和节约空间的客观需求和器材本身结构特点而作的一般性选择。对于(2),对比文件1教导了磁性开关控制磁性的有无,磁性底座的结构和使用方法为本领域公知,采用磁性结构进行底座固定是出于超净台内具有铁质侧面的一种合理选择,本领域公知超净台是常用的实验台面,其内器材需要长时固定、不频繁移动但是也有移动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实验的仪器使用和空间利用情况,选择可开关的磁性底座是显而易见的。套筒、定位锁、水平臂三者组合的结构已被对比文件2教导,将对比文件2的商品货架转用于化学仪器摆放是简单机械结构的应用,并不存在跨领域转用的难度,而具体的抱箍型定位锁、螺丝调节松紧、水平构件和放置仪器的水平板等结构,均属于常规技术。因此,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区别特征明显,并非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现有技术没有技术内容和启示,是发明人长期重要研究、创造性劳动得到;(2)本申请解决了本领域长期以来在超净台中进行操作的技术难题,取得了说明书所述优异技术效果,是发明人创造性劳动得到结晶;(3)判断创造性应以对比文件为依据,复审通知书中对于常规技术手段的评述缺乏证据支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7段(共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5(共2页);2017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由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超净台用磁力底座注射器架、灭菌托盘的使用方法。对比文件1(JP 3198195 U,公开日期2015年06月18日)公开了一种台座固定部件的使用方法,该部件具有内含磁体的块体2、吸盘收纳块单元5、立杆4和磁性开关3,块体2与非磁平面1接触,吸盘收纳单元5通过吸盘5-2固定吸附在非磁平面1上,块体2的侧面6与吸盘收纳块单元5的垂直的侧面通过磁力吸附,立杆4安装在块体2的上表面。当磁性开关3处于ON位置,侧面6与吸盘收纳块单元5的垂直侧面之间形成磁力线,产生磁性吸附;当磁性开关3处于OFF位置,侧面6与吸盘收纳块单元5的垂直侧面间没有磁力线,不能产生磁性吸附(参见其说明书第7-16段、图1-3)。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限定了台座固定部件在超净台中使用,并且其立柱上含有注射器架、灭菌托盘。(2)限定了底座为磁性底座,以及其与超净台的连接方式、底座结构。(3)限定高度定位锁和水平构件与立柱的连接方式及其具体结构。(4)限定注射器架和灭菌托盘水平构件的连接方式及其具体结构。(5)限定使用方法,包括预处理、调节磁性开关、定位和安装水平构件、放置注射器和灭菌托盘的步骤、灭菌处理等步骤及操作细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超净台内的、节省空间的、放置器材的可移动支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超净台、注射器、灭菌托盘均是实验室常用的装置或仪器,在超净台内放置实验器材是普遍需求,而带有底座、立柱、水平构件的仪器架是实验室的常规装置,例如公知常识性证据1(《分析化学》“第十一章:化学实验室及实验介绍”,孙银祥主编,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08月,具体出处:第205页)即公开了化学实验室中常用的铁架台,含有底座、立柱和水平构件,用于固定仪器,见下图:
因此将对比文件1的带底座和立柱的台面固定装置转用至超净台中放置器材,便于器材的收纳和使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台座固定部件内具有磁体并且通过磁性开关3来控制磁性的产生和消失,而磁性底座是本领域公知的通过磁化和退磁实现表面吸附和分离的装置,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物理演示实验手册》、图3.58.1、图3.58.2,秦联华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2015年08月31日,具体出处:第165-166页),其结构和原理见下图:
根据图示,磁性表座包含将电工软铁(软磁材料)分隔为均匀两半的黄铜(非导磁材料),在软铁包绕的柱形空间中设置永磁体(恒磁铁),永磁体与旋转开关连接,当开关旋至吸合状态时,永磁体的N和S极形成闭合的磁力线导致底座有磁性,当开关旋至放开状态时,永磁体的N和S极形成的磁力线被黄铜隔开导致底座没有磁性。
权利要求1所述“所述磁性座包括软磁材料,软磁材料中设置将所述软磁材料分隔为均匀的上下两半的非导磁材料,在软磁材料包绕的柱形空间中设置恒磁铁,恒磁铁与恒磁铁旋转开关连接,当恒磁铁旋转开关旋至关的位置时,恒磁铁的N和S极处于水平位置,磁力线在被非导磁材料隔开的两块软磁材料中形成闭路,磁性座吸附面没有磁性,可自由移动;当恒磁铁旋转开关至开的位置时,恒磁铁的N和S极处于上下位置,恒磁铁的N和S极分别对准被非导磁材料隔开的两块软磁材料,从N极到软磁材料到超净台内的铁质垂直边板到另一块软磁材料到S极,形成磁力线闭合,将磁性座吸附面吸附在超净台内的铁质垂直边板上”的工作原理和结构与公知常识性证据2所示的磁性表座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证据2中的表座吸附面处于水平方向,本申请的吸附面处于竖直方向从而吸附在超净台的的垂直边板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超净台材质和固定的需要,容易做出的常规调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多层次的水平构件及定位锁已被现有技术教导。对比文件2(CN 201085385 Y,公开日期2008年07月16日)公开了一种旋转支架(参见其说明书第4-5页、图1-8),包括立柱1,立柱1安装在底座2上,立柱1上套接有五个旋转体3,旋转体3的圆周方向连接有悬臂杆4,旋转体3具有定位体8(相当于本申请的定位锁)和圆盘7(相当于本申请的套筒),圆盘7连接悬臂杆4;在支架使用时,悬臂杆4位于0°位置,通过拨动悬臂杆4而转动圆盘7,给使用者带来方便,可以站在一个位置取得架体上的任何东西。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支架类结构中使用多个水平构件放置物品从而有效利用空间、利用定位体固定水平构件的高度、水平臂可以转动从而方便物品取用的技术启示,而采用套筒连接立柱和水平构件的方式将其固定到立柱上、将不同的部件共同放置在同一收纳架上、采用抱箍将其他部件紧固杆状物上、采用紧固螺丝以便放松或锁紧从而移动抱箍位置、采用硅胶垫增加摩擦从而更加紧固的固定定位器,上述种种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使用水平架板来放置注射器或者灭菌托盘,均是常规的放置物品器材的支架类型,并且由于安放在高处需考虑到避免滑脱的问题,故在放置注射器时设置凹槽或放置托盘时设置四周防滑框,均是适应注射器和托盘自身形状的常规结构。将所述支架连接在水平构件上实现器材的多层次安放,是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因超净台的特殊使用环境,对装置各部件进行灭菌处理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地使用消毒液擦拭灭菌或紫外灯灭菌均是常规的灭菌手段,至于磁性开关的放置、水平构件安装、注射器架和托盘架的安装步骤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超净台操作需要结合各部件结构特点能够做出的合理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由上述对权利要求的评述可以看出,尽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较多,但不论是装置的结构还是使用方法,其或被对比文件2教导,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实施手段。例如,超净台属于常见的实验室操作平台,注射器架和灭菌托盘均是无菌实验中常见的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需要在立柱上设置注射器架和灭菌托盘只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给出了支架类结构中使用多个悬臂杆旋转物品从而有效利用空间、利用定位锁固定高度、而且在定位锁固定高度后悬臂杆可转动以方便取用的技术启示,定位锁可通过抱箍收紧以及硅胶垫增加摩擦是常规技术手段;通过磁化和退磁实现表面吸附和分离的磁性座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不同的仪器结构设置权利要求1所述具体的水平构件结构是容易想到的。此外,对于超净台进行消毒预处理、磁性底座的安装、各物品架水平构件的安装及放置等使用方法,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2)同上评述,在对比文件1-2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到同样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同样可以做到在几乎不占用超净台台面空间的前提下仅使用一个支架就解决了如何在超净台内正确放置注射器和灭菌托盘的问题,即同样可以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3)关于创造性的判断,合议组认为,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关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发明申请日之前的技术水平及其合理预期,由此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获得发明的启示,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基于本领域的一般需求,存在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并且这种改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它对比文件的教导或者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作出的,则认为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非显而易见性,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由上述评述可以看出,将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前文中针对区别技术特征已进行了充分说理,对部分常规技术手段还提供了相关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例如针对磁性开关底座的制作原料原理和使用方式举证了《物理演示实验手册》;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尽管未举证,例如对于擦拭灭菌的预处理步骤,但是出于在超净工作环境中对实验设备进行灭菌的预处理步骤是基本的实验要求,进行擦拭灭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手段,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而本申请中也无证据表明上述对实验设备进行擦拭灭菌的步骤获得了何种特殊的技术效果,因此综合该擦拭灭菌的手段在本申请中所能达到的效果,以及该手段在本领域中的通用性,可认为该手段为常规技术手段。另外,从权利要求1的方法整体来看,与对比文件1和2构成区别的技术特征集中体现在使用领域、各种机械结构之间的安放、连接和布置方式、实际使用方法方面,上述区别特征所能产生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能够根据所涉机械结构预知的,最终实现的是在超净台内充分利用上层空间,层叠摆放多件仪器的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例如可摆放多层化学仪器的铁架台、又如可多层摆放商品的货架而言,效果上没有产生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其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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