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牙科激光治疗仪-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牙科激光治疗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280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564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57672.7
申请日:2017-03-16
复审请求人: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琦
合议组组长:李萍
参审员:行朝霞
国际分类号:A61N5/067(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57672.7,名称为“一种牙科激光治疗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申请日为2017年03月16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7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CN101193605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04日;对比文件2:CN103239293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4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牙科激光治疗仪,包括:
能够发射960-1000nm激光的激光发生器;
能够发射788-828nm激光的激光发生器;
能够发射1044-1084nm激光的激光发生器;
电源模块,包括蓄电池和电源检测单元;
显示屏及控制系统,包括:用以建立近距离无线通信的通信单元、用于依据所述执行请求输出波长激光束的执行单元以及触控显示单元;
制冷系统,对应所述激光发生器设置;以及
激光笔,用于将所述激光发生器输出的激光束照射至待操作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治疗仪还包括能够发射520-560nm激光的激光发生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治疗仪还包括:
脚踏开关,与显示屏及控制系统的通信单元建立无线通信连接,用于触发激光发生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为7英寸的电阻式触摸屏。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治疗仪,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发射520-560nm激光的激光发生器为能够发射540nm激光的激光发生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仪,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发射788-828nm激光的激光发生器为能够发射808nm激光的激光发生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仪,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发射1044-1084nm激光的激光发生器为能够发射1064nm激光的激光发生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仪,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够发射960-1000nm激光的激光发生器为能够发射980nm激光的激光发生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9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具体是: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用于治疗牙齿敏感,包括:激光发生器、电源模块、显示屏及控制系统、制冷系统、激光笔和脚踏开关,其中:所述激光发生器,能够发射波长为395-435nm、520-560nm、788-828nm、960-1000nm和/或1044-1084nm的激光”以及“所述脚踏开关,与所述通信单元建立无线通信连接;所述显示屏及控制系统,包括:通信单元、执行单元,以及触控显示单元;其中,所述执行单元分别与所述通信单元和所述激光发生器电性连接,所述执行单元,用于通过所述通信单元接收所述脚踏开关的信息指令,并根据所述信息指令控制所述激光发生器的开启/关闭,以及控制所述激光发生器在第一次开启时发射第一波长的激光束,在第二次开启时发射第二波长的激光束,在第三次开启时发射第三波长的激光束;以及所述激光发生器发射的激光束的输出功率不超过300毫瓦;且所述第一波长、所述第二波长或所述第三波长的之一选自960-1000nm,另外两个波长选自以下四种波长范围中任意不同的两种波长范围:395-435nm、520-560nm、788-828nm、1044-1084nm”,删除了特征“能够发射960-1000nm激光的激光发生器;能够发射788-828nm激光的激光发生器;能够发射1044-1084nm激光的激光发生器”以及“显示屏及控制系统,包括:用以建立近距离无线通信的通信单元、用于依据所述执行请求输出波长激光束的执行单元以及触控显示单元”。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为“所述第一波长、所述第二波长或所述第三波长的之一为980nm,另外两个波长选自以下四种波长中任意不同的两种波长:415nm、540nm、808nm、1064nm”。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3、5-8,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上述波长范围中不同波长范围的组合的激光束可能提高病症的处理效果”,但是,面对如此大的波长范围和一个未知的病症,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发现960-1000nm,以及选自395-435nm、520-560nm、788-828nm、1044-1084nm这四种波长范围内任意不同的两种波长的组合,可以起到对牙齿敏感患者牙齿疼痛的长期疗效作用。并且,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披露波长范围960-1000nm与缓解牙齿过敏有关,也就没有给出将960-1000nm,以及选自395-435nm、520-560nm、788-828nm、1044-1084nm这四种波长范围内任意不同的两种波长组合以起到对牙齿敏感患者牙齿疼痛的长期疗效作用的技术启示。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3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牙科激光治疗仪,用于治疗牙齿敏感,包括:激光发生器、电源模块、显示屏及控制系统、制冷系统、激光笔和脚踏开关,其中:
所述激光发生器,能够发射波长为395-435nm、520-560nm、788-828nm、960-1000nm和/或1044-1084nm的激光;
所述电源模块,包括:蓄电池和电源检测单元;
所述制冷系统,对应所述激光发生器设置;
所述激光笔,用于将所述激光发生器输出的激光束照射至待操作区域;
所述脚踏开关,与所述通信单元建立无线通信连接;
所述显示屏及控制系统,包括:通信单元、执行单元,以及触控显示单元;
其中,所述执行单元分别与所述通信单元和所述激光发生器电性连接,所述执行单元,用于通过所述通信单元接收所述脚踏开关的信息指令,并根据所述信息指令控制所述激光发生器的开启/关闭,以及控制所述激光发生器在第一次开启时发射第一波长的激光束,在第二次开启时发射第二波长的激光束,在第三次开启时发射第三波长的激光束;以及
所述激光发生器发射的激光束的输出功率不超过300毫瓦;且所述第一波长、所述第二波长或所述第三波长的之一选自960-1000nm,另外两个波长选自以下四种波长范围中任意不同的两种波长范围:395-435nm、520-560nm、788-828nm、1044-1084n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科激光治疗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波长、所述第二波长或所述第三波长的之一为980nm,另外两个波长选自以下四种波长中任意不同的两种波长:415nm、540nm、808nm、1064n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科激光治疗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为7英寸的电阻式触摸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7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2:CN103239293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4日;对比文件1:CN101193605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04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应用蓝光(质心波长为400nm至430nm)、绿光(质心波长为540nm至560nm)、NIR单色(质心波长为800nm至810nm)或其它不同波长带的组合,以更有效地处理相同的病症。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蓝光(400nm至430nm)、绿光(540nm至580nm)、1060±20nm波长光、805±5nm波长光、960±20nm波长光均能够治疗或缓解牙齿过敏(具体理由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将上述波段组合使用,用于治疗牙齿过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并于2019年01月25日进一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FOX医用半导体激光系统操作手册》。其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具体是: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激光发生器,能够发射波长为415nm、540nm、808nm、980nm和/或1064nm、输出功率不超过300毫瓦的激光束”以及“在所述牙科激光治疗仪应用在治疗牙齿疼痛时,所述第一波长、所述第二波长和所述第三波长选自540nm、808nm和1064nm中任意互不相同的一种波长;或者所述第一波长、所述第二波长和所述第三波长选自808nm、980nm和1064nm中任意互不相同的一种波长;和/或在所述牙科激光治疗仪应用在治疗牙周炎时,所述第一波长、所述第二波长和所述第三波长选自415nm、540nm和808nm中任意互不相同的一种波长”,删除了特征“用于治疗牙齿敏感”、“所述激光发生器,能够发射波长为395-435nm、520-560nm、788-828nm、960-1000nm和/或1044-1084nm的激光”以及“所述激光发生器发射的激光束的输出功率不超过300毫瓦;且所述第一波长、所述第二波长或所述第三波长的之一选自960-1000nm,另外两个波长选自以下四种波长范围中任意不同的两种波长范围:395-435nm、520-560nm、788-828nm、1044-1084nm”。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1)对比文件2的脚踏开关仅起到激光开启、关闭的作用,未公开或者披露如何利用脚踏开关来同时实现选择/切换激光发生器的激光束发射波长;牙科激光治疗仪的操作手册中也教导了脚踏开关仅起到开关的作用,不能够进行激光波长的选择。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采用三种波长组合的方式能够产生治疗牙齿疼痛或牙周炎的协同作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牙科激光治疗仪,包括:激光发生器、电源模块、显示屏及控制系统、制冷系统、激光笔和脚踏开关,其中:所述电源模块,包括:蓄电池和电源检测单元;所述制冷系统,对应所述激光发生器设置;所述激光笔,用于将所述激光发生器输出的激光束照射至待操作区域;所述脚踏开关,与所述通信单元建立无线通信连接;所述显示屏及控制系统,包括:通信单元、执行单元,以及触控显示单元;其特征在于,
所述激光发生器,能够发射波长为415nm、540nm、808nm、980nm和/或1064nm、输出功率不超过300毫瓦的激光束;
所述执行单元分别与所述通信单元和所述激光发生器电性连接,所述执行单元,用于通过所述通信单元接收所述脚踏开关的信息指令,并根据所述信息指令控制所述激光发生器的开启/关闭,以及控制所述激光发生器在第一次开启时发射第一波长的激光束,在第二次开启时发射第二波长的激光束,在第三次开启时发射第三波长的激光束;以及
在所述牙科激光治疗仪应用在治疗牙齿疼痛时,所述第一波长、所述第二波长和所述第三波长选自540nm、808nm和1064nm中任意互不相同的一种波长;或者所述第一波长、所述第二波长和所述第三波长选自808nm、980nm和1064nm中任意互不相同的一种波长;和/或在所述牙科激光治疗仪应用在治疗牙周炎时,所述第一波长、所述第二波长和所述第三波长选自415nm、540nm和808nm中任意互不相同的一种波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科激光治疗仪,其特征在于,
所述触控显示单元为7英寸的电阻式触摸屏。”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7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前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1)在对比文件2或复审请求人提供的操作手册中,脚踏开关都是作为触发开关,能够触发治疗仪的相应操作,至于脚踏开关能够触发治疗仪的何种操作,是通过治疗仪的操作系统中所设定的程序决定的,而操作系统中的程序是可以根据需求进行灵活设置的。当需要发射多种激光时,通过程序设定,设置好不同波长激光的发射顺序,通过多次踩踏脚踏开关按顺序触发各波长激光的发射,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治疗仪,其能够发射不同波长的激光。对比文件1公开了蓝光(400nm至430nm)、绿光(540nm至580nm)、805±5nm波长光、960±20nm波长光、1060±20nm波长光各自的作用,也公开了在治疗牙齿疼痛和牙周问题时需要几种不同作用的波长光组合使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对这些波长的光进行组合使用,并根据不同组合的效果对比选择最佳治疗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具体是: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激光发生器,能够发射波长为415nm、540nm、808nm、980nm和/或1064nm、输出功率不超过300毫瓦的激光束”修改为“所述激光发生器,能够发射波长为415nm、540nm、808nm、980nm、1064nm,输出功率不超过300毫瓦的激光束”,“以及控制所述激光发生器在第一次开启时发射第一波长的激光束,在第二次开启时发射第二波长的激光束,在第三次开启时发射第三波长的激光束;以及在所述牙科激光治疗仪应用在治疗牙齿疼痛时,所述第一波长、所述第二波长和所述第三波长选自540nm、808nm和1064nm中任意互不相同的一种波长;或者所述第一波长、所述第二波长和所述第三波长选自808nm、980nm和1064nm中任意互不相同的一种波长;和/或在所述牙科激光治疗仪应用在治疗牙周炎时,所述第一波长、所述第二波长和所述第三波长选自415nm、540nm和808nm中任意互不相同的一种波长”修改为“所述执行单元还用于控制所述激光发生器在第一次开启时发射第一波长的激光束,在第二次开启时发射第二波长的激光束,在第三次开启时发射第三波长的激光束;其中,所述第一波长、所述第二波长和所述第三波长依次为以下之一的组合:540nm、1064nm、808nm;980nm、1064nm、808nm;540nm、415nm、808nm”。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1)权利要求1实现了三波长的自动按顺序发射,在设定好治疗参数后就能够完全解放操作者的双手,“通过脚踏开关切换激光发生器发射的激光波长以完全解放操作者双手的作用”作为本申请的主要发明点,并且在现有技术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其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情况下,而武断认为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是不甚合理的。(2)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采用“所述第一波长、所述第二波长和所述第三波长依次为以下之一的组合:540nm、1064nm、808nm;980nm、1064nm、808nm;540nm、415nm、808nm”的组合方式能够产生治疗牙齿疼痛或者治疗牙周炎的协同作用。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提出了一种专用于治疗牙周炎或者牙齿疼痛的牙科激光治疗仪,该牙科激光治疗仪通过特定三波长的组合,起到了对牙齿疼痛治疗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疗效的作用,以及对牙周炎治疗疗效的促进作用。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牙科激光治疗仪,包括:激光发生器、电源模块、显示屏及控制系统、制冷系统、激光笔和脚踏开关,其中:所述电源模块,包括:蓄电池和电源检测单元;所述制冷系统,对应所述激光发生器设置;所述激光笔,用于将所述激光发生器输出的激光束照射至待操作区域;所述脚踏开关,与所述通信单元建立无线通信连接;所述显示屏及控制系统,包括:通信单元、执行单元,以及触控显示单元;其特征在于,
所述激光发生器,能够发射波长为415nm、540nm、808nm、980nm、1064nm,输出功率不超过300毫瓦的激光束;
所述执行单元分别与所述通信单元和所述激光发生器电性连接,所述执行单元,用于通过所述通信单元接收所述脚踏开关的信息指令,并根据所述信息指令控制所述激光发生器的开启/关闭;
所述执行单元还用于控制所述激光发生器在第一次开启时发射第一波长的激光束,在第二次开启时发射第二波长的激光束,在第三次开启时发射第三波长的激光束;其中,所述第一波长、所述第二波长和所述第三波长依次为以下之一的组合:540nm、1064nm、808nm;980nm、1064nm、808nm;540nm、415nm、808nm。”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未表示异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7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历次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3239293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4日;
对比文件1:CN101193605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04日。
2.1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牙科激光治疗仪,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牙科半导体激光治疗仪,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5]-[0014]、[0033]-[0057]段,附图1):所述牙科半导体激光治疗仪包括:电源模块、激光发生器、制冷系统,触控显示单元、中央控制模块(触控显示单元和中央控制模块共同相当于显示屏及控制系统)、存储单元、脚踏开关、以及激光笔。其中,电源模块进一步包括微型电源、电池、以及电源检测单元;由附图1可见,制冷系统对应所述激光发生器设置;中央控制模块进一步包括通信单元、执行单元;激光笔通过光纤与激光发生器相连,用于将激光发生器输出的激光束照射至口腔中的待操作区域;由附图1可见,执行单元分别与通信单元和激光发生器电性连接。脚踏开关与通信单元建立近距离无线通信,用于通过中央控制模块发出触发信号给激光发生器;执行单元在接收到脚踏开关传输给所述通信单元的操作信号时,产生触发信号给所述激光发生器,利用所述踏板的上、下动作以分别实现激光发生器的开启、关闭;激光发生器受中央控制模块中执行单元控制以生成并输出波长为808nm或 980nm的脉冲激光束。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激光发生器还能够发射波长为415nm、540nm、1064nm的激光,激光束的输出功率不超过300毫瓦;第一波长、第二波长和第三波长依次为以下之一的组合:540nm、1064nm、808nm;980nm、1064nm、808nm;540nm、415nm、808nm。(2)执行单元控制激光发生器在第一次开启时发射第一波长的激光束,在第二次开启时发射第二波长的激光束,在第三次开启时发射第三波长的激光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将多种波长的激光同步使用用于治疗口腔疾病。(2)如何控制多种波长的激光的发射。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动牙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25、32、68-72、79页):该牙刷包括设置在头部上的一个或多个发光二极管LED,为避免由于产生过多的热量而对口腔的损伤,设置在发光电动牙刷头部的LED消耗的总电功率(“功率消耗”)不应超过约0.3W。可提供单个或多个光辐射带,一些处理方案可要求单波长带例如单蓝色(质心波长为400nm至430nm)、单绿色(质心波长为540nm至560nm)、单红色(质心波长为620nm至635nm、660nm)、或NIR单色(质心波长为800nm至810nm)。可应用这些或其它不同波长带的组合,包括两个、三个或更多不同的光辐射带的组合,以更有效地处理相同的病症或处理不同的病症。牙痛的减轻主要是由于改善了牙髓血液和淋巴微循环,其是由光激发NO作用于管壁内皮细胞和光削弱交感血管舒缩神经的活性而诱导的血管和/或淋巴管的扩张而造成的,神经活性的直接光诱导抑制也是可能的。因此,必需以与卟啉、细胞色素和分子氧相应的波长照射牙齿表面。绿光(540nm至580nm)能够激发牙髓卟啉,并且增加牙髓中的血液和淋巴微循环;溶解于组织和牙髓中的分子氧可以在1060±20nm波长处被光激发。使用波长范围为960±20nm(即公开了波长980nm)的光进行光热漂白;光照牙质中的色斑,不仅在牙齿表面,而且在硬组织(牙釉质和牙质)深处可能产生活性自由基如单重态氧,从而有效地漂白内部着色剂。漂白大量光吸收剂,由于光的体吸收的减少和反向散射的增加,不仅提供牙齿增白,而且提供牙齿增亮。还可使用光生物激发通过照射齿质胚细胞和牙髓标靶以引起新牙质的生长(引起新牙质的增长必然能够缓解牙齿敏感症状,从而减轻牙齿疼痛),从而增强深处牙齿结构的表面外观。牙周问题的预防和治疗也是由于光对细菌的致死效应造成的,所述致死效应通过激发引入牙周受损部位的内源卟啉和/或分子氧和/或外源性染料和/或矿物光敏剂和/或矿物光催化剂而产生活性(单重态)氧和其它自由基而实现。蓝光(400nm至430nm)用于细菌卟啉激发是非常有效的,绿光(540nm至580nm)也能够激发细菌中的卟啉,并且通过产生自由基而杀灭它们。更有效的细菌杀灭可通过应用外源性发色团并且在相应于该发色团的波长处照射而实现,对于浓度为0.01%至1.0%的吲哚菁绿(ICG),以805±5nm波长照射(即公开了蓝光、绿光、805±5nm波长光结合使用治疗牙周疾病)。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绿光(540nm至580nm)能够激发牙髓卟啉,1060±20nm波长光能够激发牙髓中的分子氧,960±20nm波长光能够减轻牙齿敏感疼痛,805±5nm波长光辅以发色团能够更有效的杀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将上述波段组合使用,并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牙科激光治疗仪用来治疗口腔疾病;在治疗牙齿疼痛时,绿光(540nm至580nm)、1060±20nm波长光、960±20nm波长光均能够减轻牙齿疼痛,且杀灭口腔细菌(805±5nm波长光)对缓解牙痛必然也有效果,可以在上述波段中选择不同波长的光组合使用,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在上述波长范围中,优选出415nm、540nm、808nm、980nm、1064nm中相应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能够获得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2]-[0013]、[0041]段):将治疗方案存储至所述存储单元,执行单元接收到执行请求时,调用存储单元中预存的治疗方案,并在接收到脚踏开关传输给通信单元的操作信号时,依据所述治疗方案中的方案参数产生触发信号给所述激光发生器。利用脚踏板的上、下动作以分别实现激光发生器的开启、关闭。在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当需要发射多种激光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由操作者多次踩踏所述脚踏板,根据每一次踩踏依次顺序发射各种激光,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7]段):触控显示单元为7英寸的电阻式触摸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为了解放牙医的双手,牙科治疗仪通常采用脚踏开关作为触发开关,能够触发治疗仪的相应操作,至于脚踏开关能够触发治疗仪的何种操作,是通过治疗仪的操作系统中所设定的程序决定的,而操作系统中的程序是可以根据具体的治疗方案进行灵活设置的。当治疗方案需要发射多种激光时,通过程序设定,设置好不同波长激光的发射顺序,通过多次踩踏脚踏开关按顺序触发各波长激光的发射,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2)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并未限定所述牙科激光治疗仪是专用于治疗牙周炎或者牙齿疼痛的,且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治疗仪,其能够发射不同波长的激光,至于不同波长的激光之间组合使用是否能对某些口腔疾病的治疗产生协同作用,对治疗仪本身的结构并没有改进,即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没有限定作用。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蓝光(400nm至430nm)、绿光(540nm至580nm)、805±5nm波长光、960±20nm波长光、1060±20nm波长光各自的作用,也公开了在治疗牙齿疼痛和牙周问题时需要几种不同作用的波长光组合使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对这些波长的光进行组合使用,并根据不同组合的效果对比选择最佳治疗方案。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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