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42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733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64519.2
申请日:2015-06-2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士芬
合议组组长:张坦
参审员:刘芳
国际分类号:G06F9/44,G06F17/27,H04W4/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64519.2,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601812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公开的内容,区别技术特征为:(1)根据预设字段从短信内容中提取与预设字段对应的目标内容,根据目标内容生产卡片;(2)第一应用判断图文卡片所呈现的内容中是否包括事件信息,当图文卡片中所呈现的内容中包括所述事件信息时,第一应用根据图文卡片中的事件信息进行事件提醒。然而对比文件2(CN104159204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公开了从短信的信息中提取具体信息;对比文件4(CN102883056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16日)公开了根据短信内容生成提醒事件;结合终端安装短信应用程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CN104159206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公开,部分属于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区别技术特征为:(1)根据预设字段从短信内容中提取与预设字段对应的目标内容,根据目标内容生产卡片;(2)第一应用判断图文卡片所呈现的内容中是否包括事件信息,当图文卡片中所呈现的内容中包括所述事件信息时,第一应用根据图文卡片中的事件信息进行事件提醒。然而对比文件2(CN104159204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公开了从短信的信息中提取具体信息;对比文件4(CN102883056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16日)公开了根据短信内容生成提醒事件;结合终端安装短信应用程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意见,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第一应用当电子设备接收到短信时,根据预设字段从所述短信内容中提取与所述预设字段对应的目标内容;
根据所述目标内容,生成并显示图文卡片,所述图文卡片所呈现的内容与所述短信内容匹配;
其中,所述第一应用是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可以读取短信,进而根据短信生成所述图文卡片;
所述第一应用判断所述图文卡片所呈现的内容中是否包括事件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应用用于根据所述短信生成所述图文卡片;
当所述图文卡片中所呈现的内容中包括所述事件信息时,所述第一应用根据所述图文卡片中的所述事件信息进行事件提醒。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生成并显示图文卡片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得所述短信的发送者信息;
根据所述发送者信息,从至少一个图文卡片模板中,确定出与所述短信对应的预设图文卡片模板;
生成图文卡片,包括:
所述预设图文卡片模板中包括与所述预设字段对应的待更新内容,以所述目标内容更新所述待更新内容。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生成图文卡片,包括:
获得所述短信的发送者信息;
基于所述发送者信息,判断在至少一个已有的图文卡片中,是否存在根据所述短信的发送者在当前时刻之前所发送的历史短信而生成的第一图文卡片;
当所述至少一个已有的图文卡片中存在所述第一图文卡片时,按照所述第一图文卡片显示所述历史短信的预设规则,将所述目标内容添加到所述第一图文卡片中。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应用根据所述图文卡片中的所述事件信息进行事件提醒,包括:
所述第一应用根据所述事件信息的多个参数中的第一参数,确定进行事件提醒时,所述图文卡片所在的优先级;
根据所述优先级以及所述图文卡片的所述事件信息,进行事件提醒。
5.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
接收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用于接收短信;
处理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与所述接收器连接,用于当所述接收器接收到所述短信时,第一应用根据预设字段从所述短信内容中提取与所述预设字段对应的目标内容;根据所述目标内容,生成图文卡片;
显示器,设置在所述壳体表面,与所述处理器连接,用于显示所述图文卡片,所述图文卡片所呈现的内容与所述短信内容匹配;
所述处理器还用于在所述显示器显示所述图文卡片之后,控制所述第一应用判断所述图文卡片所呈现的内容中是否包括事件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应用用于根据所述短信生成所述图文卡片;当所述图文卡片中所呈现的内容中包括所述事件信息时,控制所述第一应用根据所述图文卡片中的所述事件 信息进行事件提醒;
其中,所述第一应用是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可以读取短信,进而根据短信生成所述图文卡片。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在生成图文卡片之前,获得所述短信的发送者信息;根据所述发送者信息,从至少一个图文卡片模板中,确定出与所述短信对应的预设图文卡片模板;所述预设图文卡片模板中包括与所述预设字段对应的待更新内容,以所述目标内容更新所述待更新内容。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获得所述短信的发送者信息;基于所述发送者信息,判断在至少一个已有的图文卡片中,是否存在根据所述短信的发送者在当前时刻之前所发送的历史短信而生成的第一图文卡片;当所述至少一个已有的图文卡片中存在所述第一图文卡片时,按照所述第一图文卡片显示所述历史短信的预设规则,将所述目标内容添加到所述第一图文卡片中。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控制所述第一应用根据所述事件信息的多个参数中的第一参数,确定进行事件提醒时,所述图文卡片所在的优先级;根据所述优先级以及所述图文卡片的所述事件信息,进行事件提醒。”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第一应用是与短信应用不同的应用,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教导是采用除短信应用之外的其它应用来统一生成并展示图文卡片,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轻易地想到采用其它应用来进行上述操作。其次,根据本申请的第一应用读取短信,进而根据短信生成所述图文卡片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认为第一应用与短信应用是不同的应用,而不会认为二者相同。(2)本申请是由第一应用统一来生成和显示图文卡片,并根据图文卡片进行事件提醒;而对比文件4的日程提醒模块与短信应用不是同一应用,对比文件1是通过短信应用程序本身来展示短信内容的展示样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轻易地将对比文件1和4结合。对比文件4的日程提醒模块读取的是短信内容,而本申请的第一应用判断图文卡片呈现的内容是否包含事件信息,可以很方便的从图文卡片对应位置处获取相应的信息,不需要再直接从短信内容去判断事件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117]段公开了“第一应用时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可以读取短信……”,可以看出本申请并没有提及第一应用是什么应用,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理解,可以理解其为短信应用,或其它应用,对比文件1实现了上述方法,也就是存在第一应用进行了相应操作。另外,卡片式短信的开发者,小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上半年就与360公司签订了协议,让360安全卫士具备智能短信的功能,改善用户的体验,360公司于2014年05月09日申请,2014年09月10日公开的专利申请CN104038627A中就使用360安全卫士实现了卡片式短信(图3-4),可见现有技术中无论是短信应用自身或其他应用都可以实现卡片式短信。(2)对比文件4并没有公开日程提醒模块属于哪个应用,只是公开了终端包含短信接收模块、短信提取与归类模块、日程提醒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这三个模块都理解为短信应用的模块;其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118]段的记载:为了自动提醒用户,第一应用需要判断图文卡片中是否包括事件信息。具体来讲,第一应用判断图文卡片所呈现的内容中,是否包括至少一个将来时间,例如当前时刻为2015年01月01日00 :00,那么在2015年01月01日00 :00之后的时间,都是将来时间。如果图文卡片中的目标内容包括将来时间,那么表明图文卡片所呈现的内容指示用户在将来需要完成一个事件,进而判断图文卡片中包括事件信息。而对比文件4中该日程提醒模块读取短信信箱中的短信,检索短信内容中是否存在有效日期,进而再判断该有效日期是否晚于当前日期,如果是,则激活日程提醒模块,根据该短信内容建立日程提醒时间;其技术手段相同,都是检索是否存在一个将来时间,另外,对比文件1、2已经公开了根据展示规则生成图文卡片,并可以对时间等字符进行识别,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在图文卡片的内容中检索是否存在一个将来时间,从而建立事件提醒。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合议组认为:(1)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并未提及第一应用是什么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为短信应用,也可以理解为其它应用,在读取短信功能上,对比文件1的短信应用实现了这一功能,可以理解为短信应用即为第一应用;即使退一步,第一应用是与短信应用不同的应用,根据本领域的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短信应用接收短信消息,其它应用读取短信内容并进行如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多样式显示。(2)对比文件4公开了短信接收模块、短信提取和归类模块、日程提醒模块,根据功能模块可以集成在同一应用中,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应用的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这些功能模块集成到对比文件1中的短信应用中。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提醒时间均是从短信内容获得,且对比文件1生成了图文卡片,结合多种手段识别图文信息中的内容的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从图文信息中获得相应的时间信息。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根据预设字段从所述短信内容中提取与所述预设字段对应的目标内容”修改为“根据全部预设字段从所述短信内容中提取与至少部分所述预设字段对应的目标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针对任何一条短信,首先会遍历预设字段,即以全部预设字段分别与短信内容进行匹配,从中提取出与至少部分所述预设字段对应的目标内容,其中如果某些预设字段未能匹配短信内容,则对应目标内容为空。而对比文件1是先确定图文卡片,然后再匹配相应的内容。其根据电话号码和短信内容从短信展示规则库中确定在终端设备的短信程序中展示所述短信内容的展示样式。即对比文件1并未根据全部预设字段从短信内容提取与至少部分所述预设字段对应的目标内容,而是直接按照号码和短信内容查找模板,并基于模板中的内容字段反向确定是否应当采用该模板,其过程与本申请相反,因此对比文件1提供了相反的技术启示。(2)坚持认为第一应用与短信应用是不同的应用。对比文件1的提醒是“用户点击文本链接”的结果,与本申请由第一应用来执行判断是否包括事件信息的操作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4的日程提醒模块集成于对比文件1的短信应用程序,但是本申请第一应用不同于短信应用。此外,对比文件4的日程提醒模块直接读取短信内容,而本申请则是第一应用根据图文卡片所呈现的内容对事件信息进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另外,本申请由第一应用统一来生成和显示图文卡片,并根据图文卡片进行事件提醒,合议组所使用的多篇对比文件均未能完全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从侧面证实了本申请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第一应用当电子设备接收到短信时,根据全部预设字段从所述短信内容中提取与至少部分所述预设字段对应的目标内容;
根据所述目标内容,生成并显示图文卡片,所述图文卡片所呈现的内容与所述短信内容匹配;
其中,所述第一应用是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可以读取短信,进而根据短信生成所述图文卡片;
所述第一应用判断所述图文卡片所呈现的内容中是否包括事件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应用用于根据所述短信生成所述图文卡片;
当所述图文卡片中所呈现的内容中包括所述事件信息时,所述第一应用根据所述图文卡片中的所述事件信息进行事件提醒。”
“5.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
接收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用于接收短信;
处理器,设置在所述壳体内,与所述接收器连接,用于当所述接收器接收到所述短信时,第一应用根据全部预设字段从所述短信内容中提取与至少部分所述预设字段对应的目标内容;根据所述目标内容,生成图文卡片;
显示器,设置在所述壳体表面,与所述处理器连接,用于显示所述图文卡片,所述图文卡片所呈现的内容与所述短信内容匹配;
所述处理器还用于在所述显示器显示所述图文卡片之后,控制所述第一应用判断所述图文卡片所呈现的内容中是否包括事件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应用用于根据所述短信生成所述图文卡片;当所述图文卡片中所呈现的内容中包括所述事件信息时,控制所述第一应用根据所述图文卡片中的所述事件 信息进行事件提醒;
其中,所述第一应用是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可以读取短信,进而根据短信生成所述图文卡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601812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104159204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对比文件3:CN104159206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对比文件4:CN102883056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16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CN104601812A)公开了一种短信内容展示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103]-[0211]段及图1-10),并具体公开了:图1C是根据一示例性实施例示出的由一个短信应用程序中展示的短信示意图;该短信内容展示方法可以应用在终端设备(例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上,可以通过在终端设备上安装短信应用程序的方式展示短信内容,包括:在步骤S101中,接收来自短信发送端的短信内容以及确定短信发送端对应的电话号码。在步骤S102中,根据电话号码和短信内容从短信展示规则库中确定在终端设备的短信应用程序中展示短信内容的展示样式。短信展示规则库中的每一个展示规则可以包括:电话号码或者电话号码段、短信内容特征、不同电话号码和/或短信内容对应的展示样式。在步骤S103中,在短信应用程序上根据展示样式展示短信内容。如图 1C所示,当普通用户“齐云飞”向“张若涵”发送“齐云飞”的个人信息时,通过短信内容即可确定在短信展示规则库中对应的展示样式为名片样式;当 “张若涵”向“齐云飞”发送了火车票信息时,齐云飞所在的终端设备如果检测到该短信内容为火车票信息,则从短信展示规则库中查找关于火车票对应的展示样式,并将该短信内容以火车票的方式向“齐云飞”进行展示,由此,会使得“齐云飞”所持有的终端设备的短信应用程序(相当于所述第一应用是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可以读取短信,进而根据短信生成所述图文卡片)上的短信内容具有多样化的展现方式(相当于根据所述目标内容,生成并显示图文卡片,所述图文卡片所呈现的内容与所述短信内容匹配)。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应用当电子设备接收到短信时,根据全部预设字段从所述短信内容中提取与至少部分所述预设字段对应的目标内容;(2)所述第一应用判断所述图文卡片所呈现的内容中是否包括事件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应用用于根据所述短信生成所述图文卡片;当所述图文卡片中所呈现的内容中包括所述事件信息时,所述第一应用根据所述图文卡片中的所述事件信息进行事件提醒。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获得短信的相应内容,(2)如何判断事件信息并进行提醒。
然而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CN104159204A)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3]-[0058]段及图3):当对已接收到的包括由交通银行95559发来、短信内容为“您的尾号8808的卡于1月9日16:41清远市POS异地跨行消费1988.08元”的短信进行显示时,提取关联于所需显示的短信的信息与银行交易模式的匹配规则进行匹配识别;由于该短信的信息包括了发信人为银行、“发信人的号码为交通银行的号码95559”、卡号信息“尾号8808的卡”、交易行为“消费”、金额“1988.08 元”,关联于所需显示的短信的信息与银行交易模式的匹配规则符合,确定了对应的短信情景模式为银行交易模式,则提取卡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三个特征条目的具体信息:8808、1月9日16:41、1988.08元,然后在短信显示框中显示银行卡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及其具体信息。此外,假设预先在短信接收设备(例如手机)上设置短信情景模式,其中一个短信情景模式为电话充值模式,其对应的匹配规则为:短信信息包括发信人为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短信内容包括账户余额的信息;在对比文件2中确定情景模式前,其根据短信的发信人、卡号、交易行为、金额、账户余额等字段对短信进行了分析,然后确定了情景模式,提取至少部分字段对应的内容。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预设字段从短信内容中提取与字段对应的内容的启示,另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预先设置至少一种短信情景模式及与其对应的匹配规则,也就是说,通过匹配规则确定情景模式,根据数据匹配的常识可知,这种匹配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相应设置的,其容易想到先遍历所有设置的字段以从短信中提取相应字段的内容。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图2C所示,当用户点击文本链接“2014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五点”时,可以跳转到与文本链接对应的第一用户界面21,用户可以在第一用户界面21上通过“添加到日历提醒项”对该日期需要进行的事项进行提醒等与短信内容相关联的操作。即对比文件1中给出可以对短信内容的时间进行提醒设置的启示,而对比文件4(CN102883056A)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42]-[0056]段):日程提醒模块13,用于读取短信信箱中的短信,根据短信内容中的有效日期建立日程提醒事件。该日程提醒模块读取短信信箱中的短信,检索短信内容中是否存在有效日期,进而再判断该有效日期是否晚于当前日期,如果是,则激活日程提醒模块,根据该短信内容建立日程提醒事件,然后根据该日程提醒事件自动提醒用户。对比文件4给出了根据短信内容中的事件对用户进行提醒的启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提醒时间均是从短信内容中获得,并且对比文件1中根据短信内容生成了图文卡片,而根据本领域的常识可知,存在多种手段识别图文信息中的内容,进而获得提醒事件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中所公开的短信内容获得时间信息等,还可以想到通过从呈现短信内容的相应展示样式中获得相应的内容,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及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确定短信发送端对应的电话号码。如图 1C所示,当普通用户“齐云飞”向“张若涵”发送“齐云飞”的个人信息时,通过短信内容即可确定在短信展示规则库中对应的展示样式为名片样式;当“张若涵”向“齐云飞”发送了火车票信息时,齐云飞所在的终端设备如果检测到该短信内容为火车票信息,则从短信展示规则库中查找关于火车票对应的展示样式,并将该短信内容以火车票的方式向“齐云飞”进行展示,由此,会使得“齐云飞”所持有的终端设备的短信应用程序上的短信内容具有多样化的展现方式。并且如图5B所示,示出了招商银行的定制展示样式50,在定制展示样式50中,在发送号码或号码段51处,设置其对应的电话号码段 “1065877777X”,在设定文字模板52处,设定了其发送的短信内容的文字模板。在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短信发送者的信息设置图文卡片模板,并根据短信内容更新相应字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CN104159206A)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28]-[0029]段):短信接收单元接收移动终端短信模块传输的信息数据包,显示单元将信息内容以卡片形式展示于屏幕上;收到同一联系人的多条信息时,一张卡片中直接展示多条未读信息内容。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一张卡片中展示多条同一个短信发送者发送的短信内容的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中基于短信发送者和短信内容显示的图文信息,如名片或火车票内容中,对同一个发送者发送的特定短信内容的短信以同样的显示样式一起进行显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根据本领域的常识可知,多个提醒事件通常需要根据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事件的参数确定显示内容的优先级,并根据优先级进行提醒,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CN104601812A)公开了一种适用于短信展示确定方法及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103]-[0211]段及图1-10),并具体公开了:图1C是根据一示例性实施例示出的由一个短信应用程序中展示的短信示意图;该短信内容展示方法可以应用在终端设备(例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相当于电子设备)上,可以通过在终端设备上安装短信应用程序的方式展示短信内容,包括:在步骤S101中,接收来自短信发送端的短信内容以及确定短信发送端对应的电话号码。在步骤S102中,根据电话号码和短信内容从短信展示规则库中确定在终端设备的短信应用程序中展示短信内容的展示样式。短信展示规则库中的每一个展示规则可以包括:电话号码或者电话号码段、短信内容特征、不同电话号码和/或短信内容对应的展示样式。在步骤S103中,在短信应用程序上根据展示样式展示短信内容。如图 1C所示,当普通用户“齐云飞”向“张若涵”发送“齐云飞”的个人信息时,通过短信内容即可确定在短信展示规则库中对应的展示样式为名片样式;当“张若涵”向“齐云飞”发送了火车票信息时,齐云飞所在的终端设备如果检测到该短信内容为火车票信息,则从短信展示规则库中查找关于火车票对应的展示样式,并将该短信内容以火车票的方式向“齐云飞”进行展示,由此,会使得“齐云飞”所持有的终端设备的短信应用程序(相当于所述第一应用是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所述第一应用可以读取短信,进而根据短信生成所述图文卡片)上的短信内容具有多样化的展现方式(相当于根据所述目标内容,生成并显示图文卡片,所述图文卡片所呈现的内容与所述短信内容匹配)。还公开了一种适用于短信展示的确定装置,该装置1000可以是移动电话,计算机等,包括以下一个或多个组件:处理组件1002,存储器1004、多媒体组件1008和通信组件1016。处理元件1002(相当于处理器)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处理器1020来执行指令,以完成上述的方法的全部或部分步骤。存储器1004被配置为存储各种类型的数据以支持在设备1000的操作。这些数据的示例包括用于在装置1000上操作的任何应用程序或方法的指令,联系人数据,电话簿数据,消息,图片,视频等。通信组件1016(相当于接收器)被配置为便于装置1000和其他设备之间有线或无线方式的通信。多媒体组件1008包括在装置1000和用户之间的提供一个输出接口的屏幕(相当于显示器)。手机等设备必然包括壳体,上述部件必然位于手机壳体内。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应用当电子设备接收到短信时,根据全部预设字段从所述短信内容中提取与至少部分所述预设字段对应的目标内容;(2)所述第一应用判断所述图文卡片所呈现的内容中是否包括事件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应用用于根据所述短信生成所述图文卡片;当所述图文卡片中所呈现的内容中包括所述事件信息时,所述第一应用根据所述图文卡片中的所述事件信息进行事件提醒。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获得短信的相应内容,(2)如何判断事件信息并进行提醒。
然而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CN104159204A)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3]-[0058]段及图3):当对已接收到信息包括由交通银行95559发来、短信内容为“您的尾号8808的卡于1月9日16:41清远市POS异地跨行消费1988.08元”的短信进行显示时,提取关联于所需显示的短信的信息与银行交易模式的匹配规则进行匹配识别;由于该短信的信息包括了发信人为银行、 “发信人的号码为交通银行的号码95559”、卡号信息“尾号8808的卡”、交易行为“消费”、金额“1988.08 元”,关联于所需显示的短信的信息与银行交易模式的匹配规则符合,确定了对应的短信情景模式为银行交易模式,则提取卡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三个特征条目的具体信息:8808、1月9日16:41、1988.08元,然后在短信显示框中显示银行卡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及其具体信息。此外,假设预先在短信接收设备(例如手机)上设置短信情景模式,其中一个短信情景模式为电话充值模式,其对应的匹配规则为:短信信息包括发信人为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短信内容包括账户余额的信息;在对比文件2中确定情景模式前,其根据短信的发信人、卡号、交易行为、金额、账户余额等字段对短信进行了分析,然后确定了情景模式,提取至少部分字段对应的内容。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预设字段从短信内容中提取与字段对应的内容的启示,另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预先设置至少一种短信情景模式及与其对应的匹配规则,也就是说,通过匹配规则确定情景模式,根据数据匹配的常识可知,这种匹配规则可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相应设置的,其容易想到先遍历所有设置的字段以从短信中提取相应字段的内容。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图2C所示,当用户点击文本链接“2014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五点”时,可以跳转到与文本链接对应的第一用户界面21,用户可以在第一用户界面21上通过“添加到日历提醒项”对该日期需要进行的事项进行提醒等与短信内容相关联的操作。即对比文件1中给出可以对短信内容的时间进行提醒设置的启示,而对比文件4(CN102883056A)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42]-[0056]段):日程提醒模块13,用于读取短信信箱中的短信,根据短信内容中的有效日期建立日程提醒事件。该日程提醒模块读取短信信箱中的短信,检索短信内容中是否存在有效日期,进而再判断该有效日期是否晚于当前日期,如果是,则激活日程提醒模块,根据该短信内容建立日程提醒事件,然后根据该日程提醒事件自动提醒用户。对比文件4给出了根据短信内容中的事件对用户进行提醒的启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提醒时间均是从短信内容中获得,并且对比文件1中根据短信内容生成了图文卡片,而根据本领域的常识可知,存在多种手段识别图文信息中的内容,进而获得提醒事件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中所公开的短信内容获得时间信息等,还可以想到通过从呈现短信内容的相应展示样式中获得相应的内容,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及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确定短信发送端对应的电话号码。如图 1C所示,当普通用户“齐云飞”向“张若涵”发送“齐云飞”的个人信息时,通过短信内容即可确定在短信展示规则库中对应的展示样式为名片样式;当“张若涵”向“齐云飞”发送了火车票信息时,齐云飞所在的终端设备如果检测到该短信内容为火车票信息,则从短信展示规则库中查找关于火车票对应的展示样式,并将该短信内容以火车票的方式向“齐云飞”进行展示,由此,会使得“齐云飞”所持有的终端设备的短信应用程序上的短信内容具有多样化的展现方式。并且如图5B所示,示出了招商银行的定制展示样式50,在定制展示样式50中,在发送号码或号码段51处,设置其对应的电话号码段 “1065877777X”,在设定文字模板52处,设定了其发送的短信内容的文字模板。在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短信发送者的信息设置图文卡片模板,并根据短信内容更新相应字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3(CN104159206A)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28]-[0029]段):短信接收单元接收移动终端短信模块传输的信息数据包,显示单元将信息内容以卡片形式展示于屏幕上;收到同一联系人的多条信息时,一张卡片中直接展示多条未读信息内容。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一张卡片中展示多条同一个短信发送者发送的短信内容的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中基于短信发送者和短信内容显示的图文信息,如名片或火车票内容中,对同一个发送者发送的特定短信内容的短信以同样的显示样式一起进行显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5,根据本领域的常识可知,多个提醒事件通常需要根据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事件的参数确定显示内容的优先级,并根据优先级进行提醒,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当普通用户“齐云飞”向“张若涵”发送“齐云飞”的个人信息时,通过短信内容即可确定在短信展示规则库中对应的展示样式为名片样式;当 “张若涵”向“齐云飞”发送了火车票信息时,齐云飞所在的终端设备如果检测到该短信内容为火车票信息,则从短信展示规则库中查找关于火车票对应的展示样式,即对比文件1是根据规则库的规定进行短信内容匹配的,其是根据短信内容确定模板的,而并不是如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根据模板反向确定是否应当采用该模板。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匹配规则确定显示模式,以及公开了多个字段,在短信内容中查找多个字段对应的内容,而且根据数据匹配的常识可知,这种匹配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相应设置的,这些查找这些字段匹配内容的查找过程是可以设置的,比如在短信内容中遍历查找所有的字段内容,或者先查找部分字段内容,再根据需要查找其它字段内容,例如用户设置多个字段,如时间、地点、金额等,遍历短信内容以获得全部预设字段时间、地点、金额的对应内容,然后根据提取的字段内容匹配相应的展示模板,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2)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117]段公开了“第一应用是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可以读取短信……”,从中可以看出本申请并没有提及第一应用是什么应用,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理解,可以理解其为短信应用,也可以理解为与短信应用不同的其它应用,但是在读取短信内容的功能上,对比文件1短信应用实现了上述方法,即对比文件1中的短信应用可以理解为第一应用。即使退一步,将第一应用理解为与短信应用不同的应用,根据本领域的常识可知,多种功能可以集成在一个应用中,也可以分别放置于不同的应用中,比如短信应用接收短信消息,而其它应用读取短信内容并进行如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多样式显示,也可以如对比文件1那样直接利用同一个短信应用程序完成多样式显示,这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4并没有公开日程提醒模块属于哪个应用,只是公开了终端包含短信接收模块、短信提取与归类模块、日程提醒模块;根据本领域的常识可知,这些功能模块可以属于同一个应用的功能模块,也可以属于不同应用的功能模块,结合对比文件4公开的日程提醒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日程提醒模块的功能集成到对比文件1的短信应用程序或退一步的其它应用程序中。虽然对比文件1的时间信息需要用户点击,但是对比文件4公开了:日程提醒模块读取短信,检索短信内容中是否存在有效日期,进而再判断该有效日期是否晚于当前日期,如果是,则激活日程提醒模块,根据该短信内容建立日程提醒事件,然后根据该日程提醒事件自动提醒用户。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根据短信内容中的事件对用户进行提醒的启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提醒时间均是从短信内容中获得,并且对比文件1中根据短信内容生成了图文卡片,而根据本领域的常识可知,存在多种手段识别图文信息中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中所公开的从短信内容获得时间信息,还可以想到通过从呈现短信内容的相应展示样式中获得相应的内容,进而获得提醒事件的内容,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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