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木材封固底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74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520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15021.X
申请日:2014-08-21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面面佳水性漆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佳
合议组组长:张美静
参审员:马振鹏
国际分类号:C09D13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3款
决定要点
: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需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该启示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15021.X,名称为“一种木材封固底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申请人为佛山市面面佳水性漆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为广东顺德面面佳家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8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2(CN101817906A,公开日期为2010年9月1日)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独立权利要求1和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和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8和10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01段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木材封固底漆,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算其组成包括:
纳米级丙烯酸树脂:10-50份
渗透剂:1-8份
水:20-100份
成膜助剂:2-12份
pH调节剂:0.1-2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木材封固底漆,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算其组成包括:
纳米级丙烯酸树脂:30份
渗透剂:4份
水:60份
成膜助剂:7份
pH调节剂:1份。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木材封固底漆,其特征在于,所述渗透剂为聚氧乙烯醚类化合物。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木材封固底漆,其特征在于,所述渗透剂为脂肪醇聚氧乙烯醚或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木材封固底漆,其特征在于,所述成膜助剂为二丙二醇甲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丁醚以及三丙二醇丁醚组合中的至少一种。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木材封固底漆,其特征在于,所述成膜助剂为二丙二醇丁醚。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木材封固底漆,其特征在于,所述pH调节剂为含羟基和胺基组成的有机胺。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木材封固底漆,其特征在于,所述pH调节剂为2-氨基-2-甲基-1-丙醇。
9.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木材封固底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备方法工艺步骤包括:S1、将10-50份纳米级丙烯酸树脂加入20-100份水中,搅拌混合均匀;S2、加入0.1-2份pH调节剂,调节混合液pH值;S3、加入2-12份成膜助剂,搅拌混合均匀;S4、加入1-8份渗透剂,搅拌混合均匀,即制得成品。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木材封固底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中,调节混合液pH值为9-10。”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限定了涂料为底漆,权利要求1的渗透剂不同于对比文件2的基材润湿剂,且限定了渗透剂和水的重量份。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具有相似效果的涂料组合物。而用于木器的封闭涂料通常都是作为底漆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润湿剂主要为表面活性剂,具有良好的扩散和渗透性,作为润湿剂的主要是阴离子和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而非离子型润湿剂主要是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和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即好的润湿剂具有优良的渗透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渗透性好的润湿剂进行添加;同时,适当调整渗透剂和水的重量份数,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9引用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同时组分中不含有对比文件2的消泡剂、助成膜助剂和流平剂;(2)制备方法中限定了组分的加料顺序;对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与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相同,同时,消泡剂、助成膜助剂和流平剂是常用的助剂,可根据需要选择是否添加;对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2),组分的加料顺序属于常规控制参数,权利要求9所限定的制备方法只是简单的物理共混,未有复杂的化学反应,可根据需要调整组分加料顺序,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8和10的附加技术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和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在于:将权利要求3、5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为底漆,至少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木材底漆无法有效解决实木基材发涨的技术问题,并至少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为降低木材基底中开放孔的数量、抑制上层涂料水分的渗透、提高整体封闭性能、限制水分侵入木质纤维,从而防止木材纤维膨胀。(2)关于渗透剂,该申请公开的渗透剂为聚氧乙烯醚类化合物属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能有效提高漆液对木材基底的润湿渗透性,而润湿和渗透为两种不同的目的。(3)关于成膜助剂,对比文件2使用的丙二醇即醇类,该申请为醇醚类化合物,醇醚类化合物分子中同时有醇和醚两个官能团,能对不同树脂发挥不同成膜效果、改善聚结性能;所优选的成膜助剂挥发速率适中,在成膜过程中能有效发挥作用,成膜后又能全部挥发不影响膜性能。(4)对比文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用原料含量,pH调节剂有效降低罐内防腐剂用量,有助于改进增稠剂的性能。(5)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原料、工艺流程、加料顺序不同,而制备工艺顺序不是简单的常规调整,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木材封固底漆,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算其组成包括:
纳米级丙烯酸树脂:10-50份
渗透剂:1-8份
水:20-100份
成膜助剂:2-12份
pH调节剂:0.1-2份
所述渗透剂为聚氧乙烯醚类化合物;所述成膜助剂为二丙二醇甲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丁醚以及三丙二醇丁醚组合中的至少一种;所述pH调节剂为含羟基和胺基组成的有机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木材封固底漆,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计算其组成包括:
纳米级丙烯酸树脂:30份
渗透剂:4份
水:60份
成膜助剂:7份
pH调节剂:1份。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木材封固底漆,其特征在于,所述渗透剂为脂肪醇聚氧乙烯醚或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木材封固底漆,其特征在于,所述成膜助剂为二丙二醇丁醚。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木材封固底漆,其特征在于,所述pH调节剂为2-氨基-2-甲基-1-丙醇。
6.一种如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木材封固底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备方法工艺步骤包括:
S1、将10-50份纳米级丙烯酸树脂加入20-100份水中,搅拌混合均匀;S2、加入0.1-2份pH调节剂,调节混合液pH值;S3、加入2-12份成膜助剂,搅拌混合均匀;S4、加入1-8份渗透剂,搅拌混合均匀,即制得成品。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木材封固底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中,调节混合液pH值为9-10。”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3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少包括如何提供一种能够有效地解决实木基材的涨筋缺陷的木材封底漆,而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能够有效封闭多种会影响漆膜表观性能的木材中的物质并且保持漆膜的颜色和表面状态的木器封闭涂料,即,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同时该申请的木材封固底漆可有效解决中纤板等基材的“色、翘、油、水”四种常见问题,并利用偏碱性聚硅氧烷和油脂的单宁酸反应,在成膜过程中抑制木材吸水。(2)润湿剂主要作用于固体表面润湿,而渗透剂是渗透到固体内部,二者对物质的作用有本质不同,不能断定对比文件2中的润湿剂就是渗透剂,该申请的木材封固底漆可深入木材底部至少3毫米深处,而且已暴露的木纤维受到木材封固底漆强渗透拉力作用,有效减轻木材纤维突起,而润湿剂不能达到这样的技术效果。(3)所用的醚醇类成膜助剂不同于对比文件2所用的丙二醇,醇醚类化合物分子中同时有醇和醚两个官能团,能对不同树脂发挥不同成膜效果、改善聚结性能,并且挥发速率适中,在成膜过程中能有效发挥作用,成膜后又能全部挥发不影响膜性能。(4)对比文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用原料含量,所限定的pH调节剂有效降低罐内防腐剂用量,有助于改进增稠剂的性能。(5)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原料、工艺流程、加料顺序不同,而制备工艺顺序不是简单的常规调整,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4年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1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需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该启示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木材封固底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性丙烯酸系木器封闭涂料(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第[0019]段、第[0022]段-第[0023]段),该水性封闭涂料以丙烯酸类共聚物乳液为基本成膜物质,复配以成膜助剂、基材润湿剂、消泡剂、pH调节剂、助成膜助剂、增稠流平剂,其中丙烯酸类的共聚物乳液的重量百分含量占涂料的35%~90%;所述丙烯酸系共聚物乳液为粒径分布窄的纳米乳液,含有极性基团,乳胶粒子容易渗透进木材中,聚合物大分子链上带有能与木材纤维素羟基形成氢键的极性基团的聚合物可抑制木材纤维遇水的膨胀行为;同时能快速成膜的强极性聚合物对木材纤维导管有很好的封闭性,可有效阻止木材中小分子物质的外渗,也能有效阻止水分向木材中的渗透,有效阻止木材中单宁酸、松节油等物质的渗出,保证了漆膜的颜色和表面状态;也能有效的阻止水性涂料中的水分向木材渗透,从根本上解决了木质纤维板遇水膨胀变形的问题。实施例1中记载了水性封闭涂料的复配过程为在分散釜中加入合成的丙烯酸酯系共聚物乳液75克,搅拌下加入0.5克pH值调节剂AMP95(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含羟基和胺基组成的有机胺),将pH值调至8-9;10min后,加入0.3克消泡剂BYK-024、助成膜助剂丙二醇2克、0.2克的基材润湿剂BYK-245,分散10min左右,加入5克的成膜助剂795,搅拌30min,最后加入0.15克流平剂212,用水补足余量。
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第[0024]段-第[0026]段),封闭涂料是涂布木材基底上,而面漆涂布在封闭涂层上,即对比文件2的封闭涂料也是一种木材封固底漆。将对比文件2实施例1中原料的用量除以2后,得到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pH调节剂及其用量、成膜助剂的用量;同时,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润湿剂又称渗透剂(参见“化工辞典(第四版)”,王箴主编,第787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9月),即对比文件2中润湿剂也就是渗透剂。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是纳米级丙烯酸酯系共聚物乳液,且未公开具体使用的渗透剂和成膜助剂,也未公开纳米级丙烯酸树脂、渗透剂和水的用量。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针对木材具有封闭性能的底漆提供替代选择方案。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聚合物乳液和聚合物树脂都是本领域常用成膜物质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涂料产品性能要求、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直接使用纳米级丙烯酸酯系共聚物乳液,还是选择使用纳米级丙烯酸树脂。其次,向涂料中添加适量表面活性剂,是本领域常用的改善涂料润湿性、提高渗透性的技术手段(参见“铸造实用技术问答”,杜西灵等编著,第297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11月);通常一种好的润湿剂应具有良好的扩散和渗透性,能够迅速地渗入固体颗粒的缝隙间或孔性固体的内表面并发生吸附,目前作为润湿剂的主要是阴离子和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常用的非离子型润湿剂为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和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参见“精细化学品化学”,李祥高等编著,第22-23页,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年4月);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能够在对比的文件2公开了使用渗透剂的基础上,结合产品性能需求、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使用聚氧乙烯醚类化合物作为渗透剂。再次,对比文件2公开的成膜助剂为十二碳醇酯,十二碳醇酯、二丙二醇甲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丁醚和三丙二醇丁醚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成膜助剂,性能和作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涂膜的挥发速度等涂料产品的性能要求、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而选择使用二丙二醇甲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丁醚以及三丙二醇丁醚组合中的至少一种作为成膜助剂。最后,在对比文件2公开原料用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产品性能要求、涂料原料的常规用量要求、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和调整渗透剂和水的适当用量。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原料用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在对比文件2公开原料用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产品性能要求、涂料原料的常规用量要求、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各原料的适当用量。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5
权利要求3-5分别对权利要求1中的渗透剂、成膜助剂和pH调节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首先,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可知,本领域常用的非离子型润湿剂为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和脂肪醇聚氧乙烯醚,二丙二醇丁醚是常用成膜助剂,它们的性能和作用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涂料产品的性能要求、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而选择使用烷基酚聚氧乙烯醚或脂肪醇聚氧乙烯醚作为渗透剂,选择二丙二醇丁醚作为成膜助剂。其次,对比文件2使用的pH调节剂AMP95即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3-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木材封固底漆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此处不再重复。经比较,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除在评述权利要求1-5时指出的原料选择和用量的区别外,还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成膜助剂和渗透剂的加入顺序不同。关于原料选择和用量的区别,如前文对权利要求1-5的审查意见。关于成膜助剂和渗透剂的加入顺序,涂料制备过程中的加料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使用原料的性质、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涂料原料的常规添加顺序、涂料产品的性能要求等而选择调整的。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6的pH值调节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1中已经公开了使用pH值调节剂将pH值调至8-9,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7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7日提交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第[0024]段-第[0026]段),封闭涂料是涂布木材基底上,而面漆涂布在封闭涂层上,即对比文件2的封闭涂料也是一种木材封固底漆。同时,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所用的丙烯酸系共聚物乳液带有能与木材纤维素羟基形成氢键的极性基团的聚合物可抑制木材纤维遇水的膨胀行为,同时能快速成膜的强极性聚合物对木材纤维导管有很好的封闭性,可有效阻止木材中小分子物质的外渗,也能有效阻止水分向木材中的渗透,从根本上解决了木质纤维板遇水膨胀变形的问题。即对比文件2也能够解决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关于木材涨筋的技术问题,并获得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技术效果。而关于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该申请的木材封固底漆可有效解决中纤板等基材的“色、翘、油、水”四种常见问题,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相应的记载,而且该申请的申请文件中也没有记载关于利用偏碱性聚硅氧烷和油脂的单宁酸反应在成膜过程中抑制木材吸水的相关内容。
(2)关于渗透剂。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可知,“润湿剂又称渗透剂”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聚氧乙烯醚类化合物为常用的具有良好润湿渗透作用的非表面活性剂,同时,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润湿性好的表面活性剂,也具有良好的渗透性(参见“固体制剂”,凌世海主编,第113页-第116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3月),即表面活性剂的润湿性与渗透性不是相互独立的性能。而关于复审请求人所提供的“化工引擎网”以及“百度百科”的内容,首先,对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应是源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其次,即使根据复审请求人所提供的上述内容,润湿剂又称渗透剂,同时,润湿剂使水能展开在固体物料表面或透入其表面(即是渗透),也不能证明“润湿剂和渗透剂最终对物质的作用是有本质不同的”。此外,关于该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木材封固底漆可深入木材底部至少3毫米深处,而且已暴露的木纤维受到木材封固底漆强渗透拉力作用,有效减轻木材纤维突起”,这只是说明了木材封固底漆的效果,没有证据证明这一效果仅是由渗透剂产生的。
(3)对比文件2使用的丙二醇是助成膜助剂。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醇醚类化合物成膜助剂的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该类成膜助剂所具有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正是利用醇醚类化合物分子中同时有醇和醚两个官能团,能对不同树脂发挥不同助成膜效果、改善聚结性能的特点,而选择使用醇醚类化合物成膜助剂。
(4)关于原料的用量,在对权利要求1和2的审查意见中已经进行了分析,此处不再赘述。而关于pH调节剂,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pH调节剂的基础上,也就能获得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技术效果。
(5)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在对权利要求6的审查意见中已经就原料、加料顺序的不同进行了分析。通过比较对比文件2中实施例1与权利要求6的制备方法可知,对比文件2和权利要求6均是在常温、搅拌条件下依次加入原料而进行混合,而没有发生复杂化学反应的条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原料的加入顺序。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6的加料顺序对涂料产品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8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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