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系统切换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92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645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52266.5
申请日:2013-09-2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毅斐
合议组组长:吴士芬
参审员:钟阳雪
国际分类号:G06F9/4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52266.5,名称为“一种系统切换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2567103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操作系统具有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将所述控制权限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切换为第二操作系统,其中,所述将所述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具体包括:备份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将所述控制权限切换为第二操作系统,使得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内存储器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读/写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读/写; 将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外设驱动加载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存储单元,用于存储第一操作系统的程序文件,还可以存储与该第一操作系统相关的其他文件,以及与所述第二操作系统相关的其他文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备份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以及该存储单元是两个操作系统都可以控制的,在切换操作系统的过程中可切换对该存储单元的控制权限,将所述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切换为第二操作系统,使得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内存储器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读/写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读/写;将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外设驱动加载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CN 102810071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5日)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也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处理器与外围硬件连接,处理器控制器,与所述处理器连接,处理器控制器控制切换过程,第一操作系统具有所述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将所述控制权限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切换为第二操作系统,其中,所述将所述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具体包括:备份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将所述控制权限切换为第二操作系统,使得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内存储器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读/写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读/写; 将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外设驱动加载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存储单元,用于存储第一操作系统的程序文件,还可以存储与该第一操作系统相关的其他文件,以及与所述第二操作系统相关的其他文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备份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以及该存储单元是两个操作系统都可以控制的,在切换操作系统的过程中可切换对该存储单元的控制权限,将所述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切换为第二操作系统,使得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内存储器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读/写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读/写;将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外设驱动加载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处理器与外围硬件连接属于基本的电路设计;设置与处理器连接的某一电路实现上述控制切换的过程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2-6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6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申请日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系统切换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处理器及外围硬件,所述处理器包括具有第一处理器架构的第一处理模块和第二处理器架构的第二处理模块,其中,所述第一处理器架构不同于所述第二处理器架构,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能够运行第一操作系统,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能够运行第二操作系统,所述方法包括:
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以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运行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具有所述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
获得系统切换指令;
执行所述系统切换指令,将所述控制权限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
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以第二处理模块运行所述第二操作系统,
其中,所述将所述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具体包括:
备份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
将所述控制权限切换为第二操作系统,使得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内存储器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读/写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读/写;
将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外设驱动加载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执行所述系统切换指令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控制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停止工作,所述第一操作系统进入待命状态。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备份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具体为:将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写入所述电子设备内部的存储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控制权限切换为第 二操作系统之前,还包括:将所述电子设备的配置信息写入所述电子设备内部的存储器。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以第二处理模块运行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配置信息,配置所述电子设备;
控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工作,运行所述第二操作系统。
6、如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处理模块为能够直接执行第一指令集中指令的处理模块,其中,所述第一指令集为所述第一处理器架构的指令集;所述第二处理模块为能够直接执行第二指令集中指令的处理模块,其中,所述第二指令集为所述第二处理器架构的指令集。
7、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外围硬件;
处理器,与所述外围硬件连接,所述处理器包括具有第一处理器架构的第一处理模块和第二处理器架构的第二处理模块,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能够运行第一操作系统,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能够运行第二操作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处理器架构不同于所述第二处理器架构;
处理器控制器,与所述处理器连接,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以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运行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具有所述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获得系统切换指令;执行所述系统切换指令,将所述控制权限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以第二处理模块运行所述第二操作系统,
所述处理器控制器,具体用于:备份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将所述控制权限切换为第二操作系统,使得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内存储器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读/写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读/写;将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外设驱动加载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控制器,还用于:在执行所述系统切换指令之后,控制所述第一处理模块停止工作,所述第一操作系统进入待命状态。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控制器,具体用于:将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写入所述电子设备内部的存储器。
10、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控制器,具体用于:在将所述控制权限切换为第二操作系统之前,将所述电子设备的配置信息写入所述电子设备内部的存储器。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控制器,具体用于:基于所述配置信息,配置所述电子设备;控制所述第二处理模块工作,运行所述第二操作系统。
12、如权利要求7-11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处理模块为能够直接执行第一指令集中指令的处理模块,其中,所述第一指令集为所述第一处理器架构的指令集;所述第二处理模块为能够直接执行第二指令集中指令的处理模块,其中,所述第二指令集为所述第二处理器架构的指令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本申请采用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不同。2、对比文件1从未提及第一操作系统具有所述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更没有提及切换对外围硬件的控制,并且也不存在相关启示。对比文件1中虽然提到了存储单元可存储两个操作系统的相关文件,实际情况可能多种多样,譬如两个操作系统始终同时对存储单元有控制权限,不能想当然地将对比文件1推导并上位出第一操作系统具有所述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以及切换操作系统时,切换对外围硬件的控制。本申请通过执行系统切换指令,将对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由第一操作系统/第二操作系统切换为第二操作系统/第一操作系统,从而有效地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电子设备无法在处理器架构不同的操作系统之间进行切换的技术问题,实现电子设备在不同处理器架构的操作系统之间进行切换,提高了用户体验。另外,本申请通过备份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在下一次进行系统切换时,能够通过读取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来检测第一操作系统是否出错,从而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即实现电子设备在不同处理器架构的操作系统之间进行切换。本申请的外围设备可以是内部存储器,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终端可以只具备一个存储单元,在第一操作系统切换到第二操作系统后,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休眠状态,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中切换到第二操作系统后,由于第一操作系统处于休眠状态,只有第二操作系统可对唯一的存储单元进行读写,即容易想到可在操作系统切换时切换对外围设备的控制,并在操作系统切换后切换对外围硬件的控制。2、本申请权利要求1即使限定为“备份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在下一次进行系统切换时,能够通过读取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来检测第一操作系统是否出错”,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有关存储单元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存储单元可以记录的操作系统的数据可以是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可基于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检测操作系统是否出错。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7中增加了说明书中记载的特征,即下述区别技术特征(4)。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如下的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具有所述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2)执行所述系统切换指令,将所述控制权限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3)所述将所述控制权限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具体包括:备份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将所述控制权限切换为第二操作系统,使得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内存储器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读/写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读/写;将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外设驱动加载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4)其中备份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包括将第一操作系统的当前状态写入内存储器或硬盘,以便在下一次进行系统切换时,能够通过读取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来检测第一操作系统是否出错。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的发明点,同时方法权利要求具有先后步骤次序,各技术特征彼此关联和支持,应整体考虑。2、对比文件1从未提及第一操作系统具有所述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更没有提及切换对外围硬件的控制以及如何切换对外围硬件的控制,也不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容易想到的。不应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概括成“通过在电子设备上设置两个不同处理器架构的处理模块/单元,通过执行系统切换指令,将当前运行的操作系统切换为另外一个不同的操作系统”。3、按照合议组的推导逻辑,专利CN 104462010B也是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事实上,在操作系统切换时,如何切换对外围硬件的控制会有多种不同的方案,应避免事后诸葛亮的做法。4、新增加的区别技术特征(4)未被对比文件1、2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未被对比文件1和2或者其结合公开或暗示。本申请通过执行系统切换指令,将对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由第一操作系统/第二操作系统切换为第二操作系统/第一操作系统,从而有效地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电子设备无法在处理器架构不同的操作系统之间进行切换的技术问题;通过备份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能够通过读取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来检测第一操作系统是否出错,取得了有益的效果,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7如下:
“1、一种系统切换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处理器及外围硬件,所述处理器包括具有第一处理器架构的第一处理模块和第二处理器架构的第二处理模块,其中,所述第一处理器架构不同于所述第二处理器架构,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能够运行第一操作系统,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能够运行第二操作系统,所述方法包括:
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以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运行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具有所述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
获得系统切换指令;
执行所述系统切换指令,将所述控制权限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
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以第二处理模块运行所述第二操作系统,
其中,所述将所述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具体包括:
备份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
将所述控制权限切换为第二操作系统,使得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内存储器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读/写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读/写;
将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外设驱动加载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
其中备份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包括将第一操作系统的当前状态写入内存储器或硬盘,以便在下一次进行系统切换时,能够通过读取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来检测第一操作系统是否出错。”
“7、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外围硬件;
处理器,与所述外围硬件连接,所述处理器包括具有第一处理器架构的第一处理模块和第二处理器架构的第二处理模块,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能够运行第一操作系统,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能够运行第二操作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处理器架构不同于所述第二处理器架构;
处理器控制器,与所述处理器连接,用于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以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运行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其中,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具有所述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获得系统切换指令;执行所述系统切换指令,将所述控制权限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以第二处理模块运行所述第二操作系统,
所述处理器控制器,具体用于:备份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将所述控制权限切换为第二操作系统,使得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内存储器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读/写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读/写;将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外设驱动加载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
其中备份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包括将第一操作系统的当前状态写入内存储器或硬盘,以便在下一次进行系统切换时,能够通过读取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来检测第一操作系统是否出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申请日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567103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1日
对比文件2:CN 102810071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5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切换方法。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终端及切换方法,以解决终端工作状态的无缝切换(即,应用于一电子设备),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70]、[0106]-[0111]、[0122]-[0124]段):终端还可以包括:存储单元(相当于外围硬件),用于存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程序文件,还可以存储与该第一操作系统相关的其他文件,以及与所述第二操作系统相关的其他文件;在上述所有实施例中,所述终端还可以包括:第一处理单元,用于执行第一操作系统;以及第二处理单元,用于执行第二操作系统(第一、二处理单元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二处理模块,构成一处理器);优选的,所述第一处理单元性能低于第二处理单元;比如第一处理单元是基于ARM架构的处理器;第二处理单元是基于X86架构的处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处理器包括具有第一处理器架构的第一处理模块和第二处理器架构的第二处理模块,其中,所述第一处理器架构不同于所述第二处理器架构,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能够运行第一操作系统,所述第二处理模块能够运行第二操作系统)。对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进行检测,获得第一检测结果或第二检测结果;依据所述第一检测结果将所述终端切换至第一工作状态或依据所述第二检测结果将所述终端切换至第二工作状态;其中所述第一工作状态是以所述第一操作系统为主的工作状态,所述第二工作状态是以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为主的工作状态;如果以第一操作系统为主,则表明终端可以只运行第一操作系统,第二操作系统可以处于睡眠状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以所述第一处理模块运行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在第一操作系统运行时,第一处理单元接收检测单元发送的检测结果,依据所述检测结果唤醒第二处理单元,以使第二处理单元执行第二操作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获得系统切换指令;控制所述电子设备以第二处理模块运行所述第二操作系统)。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具有所述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执行所述系统切换指令,将所述控制权限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其中,所述将所述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具体包括:备份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将所述控制权限切换为第二操作系统,使得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内存储器由所述第一操作系统读/写切换为所述第二操作系统读/写;将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外设驱动加载在所述第二操作系统中。 (2)其中备份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包括将第一操作系统的当前状态写入内存储器或硬盘,以便在下一次进行系统切换时,能够通过读取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来检测第一操作系统是否出错。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分配对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以及如何备份和使用所述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第一操作系统运行时,第一处理单元依据检测结果唤醒第二处理单元,并且其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6]段):进一步让第一处理单元和第一操作系统休眠/关闭;或者,在第二操作系统运行时,第二处理单元依据所述检测结果唤醒第一处理单元,以使第一处理单元执行第一操作系统,进一步让第二处理单元和第二操作系统休眠/关闭。可见,在上述情形中,只有一个操作系统处于工作状态,显然此时数据的读写、对用户操作的接收等都必然由当前的操作系统来完成,也即由当前的操作系统来控制相关的外围硬件;另外,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10]-[0111]段):如果以第一操作系统为主,则表明终端可以只运行第一操作系统,第二操作系统可以处于睡眠状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定由当前运行的操作系统控制外围硬件,即在以第一操作系统为主时由第一操作系统掌握对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相应的,在执行系统切换指令时,将控制权限由第一操作系统切换为由休眠/关闭状态转入运行状态的第二操作系统,具体地,将对外围硬件中的内存储器的读/写切换为由第二操作系统读/写,将所述外围硬件中的外设驱动加载在第二操作系统中。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中依据检测第一、第二部件之间相对位置关系的检测结果来进行第一操作系统与第二操作系统的切换,并且存储单元用于存储与上述操作系统相关的文件,在此基础上,为了在切换操作系统时方便切换对外围硬件的控制,保证操作系统的顺利切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切换前备份当前运行的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操作系统的常识可知,操作系统在休眠或关闭时,存储或备份操作系统的某些状态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这些状态信息进行系统恢复或系统检测,在此启示下,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存储单元用于存储两个操作系统相关的其他文件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备份到电子设备内部的存储器或者硬盘,以供在系统切换时检测第一操作系统是否出错。
综上,由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见上文评述,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唤醒第二处理单元,以使第二处理单元执行第二操作系统,进一步让第一处理单元和第一操作系统休眠/关闭(参见说明书第[0106]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存储单元用于存储两个操作系统相关的其他文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一操作系统的状态信息写入电子设备内部的存储器以方便快速读取。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控制方法、控制装置以及计算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8]、[0020]段、图2):第一共享数据存储部分和第二共享数据存储部分相互重叠;通过第一操作系统,将第一共享数据存储到第一共享数据存储部分;第一共享数据可包括第一操作系统和第二操作系统在运行时都可能用到的数据;通过第二操作系统从第二共享数据存储部分中获取第一共享数据,并且根据第一共享数据执行相应的恢复操作。可见,对比文件2中存储第一共享数据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为了保存相关共用信息以方便切换后的处理。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终端具有各自的配置信息,而该配置信息是两个操作系统都需要用到的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控制权限切换前,将对比文件1中终端的配置信息存入存储单元,以便切换后无需用户再进行设置。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如上文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意见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控制权限切换前存储终端的配置信息。相应地,在对比文件1进行系统切换后执行恢复操作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所述配置信息,配置终端设备,控制所述第二处理单元工作,运行所述第二操作系统。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第一处理单元是基于ARM架构的处理器;第二处理单元是基于X86架构的处理器。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外,还进一步包括:处理器与外围硬件连接;处理器控制器,与所述处理器连接,用于控制电子设备的操作以及具体的切换操作。
在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相同意见的基础上,对于上述进一步包括的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将处理器与外围硬件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结构;设置与处理器连接的处理器控制器以控制处理器完成对电子设备的操控处理以及系统切换处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由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1进一步限定的由处理器控制器完成的处理与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权利要求12进一步对第一、二处理模块的限定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6的相同意见,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同,均是通过在电子设备上设置两个不同处理器架构的处理模块/单元,通过执行系统切换指令,将当前运行的操作系统切换为另外一个不同的操作系统,即出于相同的发明构思。
(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涉及的是对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及其切换,所述外围硬件包括电子设备内部的存储器等(见说明书第[0061]段)。对比文件1虽然未提及有关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问题,但是其明确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6]段)在第一操作系统运行时,依据检测结果唤醒第二处理单元以使第二处理单元执行第二操作系统后,进一步让第一操作系统休眠/关闭,即只有一个操作系统处于工作状态。显然,在此情形中,数据的读/写、对用户操作的接收等都必然由当前的操作系统来完成,也即由当前的操作系统来控制与此相关的外围硬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定由当前运行的操作系统,例如第一操作系统具有对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在进行系统切换时将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一并切换,由第一操作系统切换为第二操作系统,为此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复审请求人对于该审查意见并没有说明认为不合逻辑的具体理由。
(3)从处理流程上,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2)中的各技术特征虽然彼此关联和支持,但基本是关于本申请系统切换方法的第三步,对外围硬件的控制权限的切换处理。如上所述,该切换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06]段的公开内容而易于想到的,仅就区别技术特征(1)和(2)构成的本申请发明点不足以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4)专利CN 104462010B在本申请和审查意见中均未引用,与本案无关。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