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扩孔钻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909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48185
优先权日:2012-10-15
申请(专利)号:201380053534.4
申请日:2013-09-27
复审请求人:钴碳化钨硬质合金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敏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刘安琦
国际分类号:B23D77/00(2006.01);;B23B51/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由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3534.4,名称为“扩孔钻”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钴碳化钨硬质合金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4月14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4月14 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45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8项(即第1-2页)。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300100A, 公开日为2008年11月05日;
对比文件2:CN201833031U,公告日为2011年05月18日;
对比文件3:CN200995296Y,公告日为2007年12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扩孔钻,所述扩孔钻具有工件侧端(10)和驱动侧轴端(12)、安装在驱动轴中的钢制柄部(14),以及周向间隔开的切削肋(18),其中提供了作为独立部件制造且由比柄部(14)更硬的材料制成的切削主体(16),并且切削主体(16)在所述工件侧端(10)的整个外周上形成所述扩孔钻的所述工件侧端(10),并且所述切削主体(16)通过在切削主体与柄部之间的单一接触面进行焊接而固定到所述柄部(14)上,切削肋相对于切削主体一体地形成,其中,所有的切削肋仅形成在切削主体上;切削主体包括排屑槽,其中每个排屑槽设置成邻近其中两个切削肋并在这两个切削肋之间;柄部包括凹进到柄部外周的排屑槽排出部;切削主体上的排屑槽直接并入到柄部外周上的排屑槽排出部中;并且切削主体包含具有扩孔钻的最大外径的区域并具有比柄部更大的外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扩孔钻,其中所述柄部(14)具有面向所述切削主体(16)并且其上焊接了所述切削主体(16)的端面(26)。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扩孔钻,其中所述切削主体(16)单独地形成所述扩孔钻的所述工件侧端面(24)。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的一项所述的扩孔钻,其特征在于提供了至少一条冷却剂通道(34、36),所述至少一条冷却剂通道从所述柄部(14)延伸到所述扩孔钻的所述工件侧端面(24),并且优选地在所述端面(24)处开口。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扩孔钻,其特征在于所述柄部(14)具有肩部,所述肩部具有毗邻所述切削主体(16)的较大直径部分(28)和要安装在所述驱动轴中的较小直径部分(30)。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扩孔钻,其中所述至少一条冷却剂通道(34)始自所述肩部形成的端面(32)。
7. 根据权利要求1-3中的一项所述的扩孔钻,其中所述切削主体(16)为优选地由金属陶瓷或碳化物制成的烧结体。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扩孔钻,其中:
切削主体和柄部各自包括端面;
切削主体的端面在切削主体与柄部之间的单一接触面处接合到柄部的端面。”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扩孔钻,切削主体通过在切削主体与柄部之间的单一接触面进行焊接而固定到柄部上;(2)柄部包括凹进到柄部外周的排屑槽排出部;切削主体上的排屑槽直接并入到柄部外周上的排屑槽排出部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被对比文件3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出,区别技术特征(2) 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被对比文件1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出;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出,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就在于切削头和杆部通过锁紧螺钉紧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放弃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对比文件3在钻头的钻柄1和钻身3都由碳化钨制成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单独来制造钻柄1和钻身3然后再通过在焊接端2焊接而连接起来,其实用性和合理性值得质疑,不是具有参考价值的现有技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参照对比文件3也不能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螺纹连接改变为通过单一接触面的焊接连接;(2)对比文件2公开的为“扩孔钻钻头1的刃部和扩孔钻刀杆2上的排屑槽的完全对应”,因此不能得出“切削主体上的排屑槽直接并入到柄部外周上的排屑槽排出部中”的结论,且对比文件1不是扩孔钻,更不是接长扩孔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设计应用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明确排除了钻头和刀杆之间采用“焊接连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要基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构思,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存在完全由钢制成的一体式扩孔钻,其具有形成在工件侧端上的切削肋。这些扩孔钻可以重新研磨,而客户对这一点的需求日益增加”,发明目的也是“提供能够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制造并且容许客户重新研磨的扩孔钻”,本申请的技术构思为采用“分体式的的切削主体和刀柄”来解决一体式扩孔钻的技术问题。其次,针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其发明构思的设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铰刀的结构为分体式设置,且切削头为同一种钨碳化钨材质制成的一体式切削主体,此种结构设置毫无疑义能实现重新研磨且能够避免使用第二种研磨工具,为此本申请的用于解决技术问题的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所实现。再次,对于分体式设置的焊接连接方式,对比文件3公开的碳化物钻头为分体式设置,且钻柄1和钻身3通过焊接而连接在一起,也即给出了现有技术中通过焊接方式来连接碳化物材质钻头和钻柄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排屑槽的连通设置,对比文件2确实公开了“孔钻钻头1的刃部和扩孔钻刀杆2上的排屑槽的完全对应”,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刃部和排屑槽的完全对应实质为钻头切削刃的排屑和排屑槽对应。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2 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的铰刀的结构同样为分体式设置,且切削头为同一种钨碳化物材质制成的一体式切削主体,杆部同样为钢制,其一样能实现重新研磨且能够避免使用第二种研磨工具。虽然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在于切削头和杆部通过锁紧螺钉紧固,但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合理变型与调整,并且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焊接方式来连接碳化钨材质钻头和钻柄的技术启示。至于对比文件3实用性和合理性的问题,虽然对比文件3钻柄1和钻身3都由碳化钨制成的,但不意味着一定要一体式制造,通常分体式制造更易于实现和降低成本,先分体制造钻柄和钻身再进行焊接是具有实用性和合理性的。(2)结合对比文件2的图1和钻头排屑槽的基本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刃部和排屑槽的完全对应实质为钻头切削刃之间的排屑槽和刀杆上的排屑槽对应,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铰刀和本申请以及对比文件2的扩孔钻同样都是由切屑刃和排屑槽构成,铰刀和扩孔钻都是常见的旋转切削工具,因而本申请、对比文件1-2的技术领域实质上相同,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技术领域上的障碍。虽然对比文件2钻头和刀杆之间没有焊接连接,但这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说明书披露的技术手段的合理应用。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1 月2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柄部包括:较大直径的第一部分,邻近并邻接所述切削主体;较小直径的第二部分,用于安装在所述驱动轴中,该第二部分轴向远离第一部分延伸;和肩部,第一部分在该肩部处邻接第二部分,该肩部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之间的不同直径产生,其中,柄部的第一部分包括:较大直径的第一子部分,邻近并邻接所述切削主体;和较小直径的第二子部分,轴向远离第一子部分向肩部延伸;其中,排屑槽排出部延伸通过第一子部分并在第二子部分中开口”。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3均至少没有披露此次修改新加入的特征,具体地,对比文件1没有披露排屑槽排出部在较大直径的第一部分中延伸通过邻近切削主体的第一子部分并在第二子部分中开口,对比文件2没有教导或暗示本申请的结构,对比文件3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结构更加不相关。
合议组于2019年05 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指出:新加入特征中的“柄部包括:较大直径的第一部分,邻近并邻接所述切削主体; 较小直径的第二部分,该第二部分轴向远离第一部分延伸;和肩部,第一部分在该肩部处邻接第二部分,该肩部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之间的不同直径产生”已被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8-0015段、图1-9)公开,而“柄部的第一部分包括:较大直径的第一子部分,邻近并邻接所述切削主体;和较小直径的第二子部分,轴向远离第一子部分向肩部延伸;其中,排屑槽排出部延伸通过第一子部分并在第二子部分中开口”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容纳切屑空间等常见技术问题容易做出的常规改进;此外,对比文件1-3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实质上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对比文件说明书披露的技术手段进行合理应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是将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排屑槽排出部延伸通过第一子部分并在第二子部分中开口”修改为 “排屑槽排出部完全延伸通过第一子部分并在第二子部分中开口”。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扩孔钻钻头与扩孔钻刀杆之间的不对准问题,说明书全文未提及排屑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排屑问题时没动机参照对比文件2;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排屑槽排出部完全延伸通过第一子部分并在第二子部分中开口,对比文件2的排屑槽排出部没有完全延伸通过第一子部分并在第二子部分中开口。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扩孔钻,所述扩孔钻具有工件侧端(10)和驱动侧轴端(12)、安装在驱动轴中的钢制柄部(14),以及周向间隔开的切削肋(18),其中提供了作为独立部件制造且由比柄部(14)更硬的材料制成的切削主体(16),并且切削主体(16)在所述工件侧端(10)的整个外周上形成所述扩孔钻的所述工件侧端(10),并且所述切削主体(16)通过在切削主体与柄部之间的单一接触面进行焊接而固定到所述柄部(14)上,切削肋相对于切削主体一体地形成,其中,所有的切削肋仅形成在切削主体上;切削主体包括排屑槽,其中每个排屑槽设置成邻近其中两个切削肋并在这两个切削肋之间;柄部包括凹进到柄部外周的排屑槽排出部;切削主体上的排屑槽直接并入到柄部外周上的排屑槽排出部中;并且切削主体包含具有扩孔钻的最大外径的区域并具有比柄部更大的外径,并且
其中,柄部包括:
较大直径的第一部分,邻近并邻接所述切削主体;
较小直径的第二部分,用于安装在所述驱动轴中,该第二部分轴向远离第一部分延伸;和
肩部,第一部分在该肩部处邻接第二部分,该肩部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之间的不同直径产生,
其中,柄部的第一部分包括:
较大直径的第一子部分,邻近并邻接所述切削主体;和
较小直径的第二子部分,轴向远离第一子部分向肩部延伸;
其中,排屑槽排出部完全延伸通过第一子部分并在第二子部分中开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扩孔钻,其中所述柄部(14)具有面向所述切削主体(16)并且其上焊接了所述切削主体(16)的端面(26)。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扩孔钻,其中所述切削主体(16)单独地形成所述扩孔钻的所述工件侧端面(24)。
4. 根据权利要求1-3中的一项所述的扩孔钻,其特征在于提供了至少一条冷却剂通道(34、36),所述至少一条冷却剂通道从所述柄部(14)延伸到所述扩孔钻的所述工件侧端面(24),并且优选地在所述端面(24)处开口。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扩孔钻,其特征在于所述柄部(14)具有肩部,所述肩部具有毗邻所述切削主体(16)的较大直径部分(28)和要安装在所述驱动轴中的较小直径部分(30)。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扩孔钻,其中所述至少一条冷却剂通道(34)始自所述肩部形成的端面(32)。
7. 根据权利要求1-3中的一项所述的扩孔钻,其中所述切削主体(16)为优选地由金属陶瓷或碳化物制成的烧结体。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扩孔钻,其中:
切削主体和柄部各自包括端面;
切削主体的端面在切削主体与柄部之间的单一接触面处接合到柄部的端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05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4月14 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45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扩孔钻。经查,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旋转切削工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1行-第8页第5行、图1-10):该旋转切削工具是铰刀,铰刀10具有工件侧端和驱动侧轴端以及安装在驱动轴中的钢制杆部18(对应本申请中的钢制柄部),以及周向间隔开的切削刃62,其中提供了作为独立部件制造并且由比钢制杆部18更硬的钨碳化物制成的切削头14(对应本申请中的切削主体),且切削头14在工件侧端的整个外周上形成铰刀10的工件侧端,切削头14固定到钢制杆部18上,切削刃62相对于切削头14一体地形成,其中,切削刃62仅形成在切削头14上,切削头14包括出屑槽56,每个出屑槽56设置成邻近其中两个切削刃62并在这两个切削刃之间,切削头14包含具有铰刀的最大外径的区域并具有比钢制杆部18更大的外径。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为扩孔钻,切削主体通过在切削主体与柄部之间的单一接触面进行焊接而固定到柄部上;(2)柄部包括凹进到柄部外周的排屑槽排出部;切削主体上的排屑槽直接并入到柄部外周上的排屑槽排出部中,柄部包括:较大直径的第一部分,邻近并邻接所述切削主体;较小直径的第二部分,用于安装在所述驱动轴中,该第二部分轴向远离第一部分延伸;和肩部,第一部分在该肩部处邻接第二部分,该肩部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之间的不同直径产生,其中,柄部的第一部分包括:较大直径的第一子部分,邻近并邻接所述切削主体;和较小直径的第二子部分,轴向远离第一子部分向肩部延伸;其中,排屑槽排出部完全延伸通过第一子部分并在第二子部分中开口。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切削主体与柄部的连接加工简便以及如何实现切屑在柄部被顺畅导出。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旋转切削工具是一种铰刀,而在本领域中,扩孔钻和铰刀都是由切削刃和排屑槽构成,同属于旋转切削工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旋转切削工具设置为扩孔钻;而对于技术特征:“切削主体通过在切削主体与柄部之间的单一接触面进行焊接固定到柄部上”,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碳化钨钻头,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倒数第1行、图1)碳化钨钻头由钻柄1(对应本申请中的柄部)、钻身3(对应本申请中的切削主体)构成,钻柄1和钻身3焊接连接在一起,即钻身3通过焊接固定到钻柄1上,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焊接方式实现钻头钻柄的连接,使得构造简单,加工简便。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在本领域中,对于钻头与钻柄的焊接连接来说,设置钻头和钻身的焊接端端面均为平坦的表面或是设置钻头和钻身的焊接端端面为相互配合的非平坦表面,如内凹和外凸相配的结构形式等,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目的和作用均是以增大焊接结合力增强刀具使用寿命的方式来焊接连接刀具和刀柄,为此具体设置切削主体的端面在切削主体与柄部之间的单一接触面处接合到柄部的端面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装配式接长扩孔钻,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8-0015段、图1-9):其包括扩孔钻钻头1(对应本申请中的切削主体)和刀杆2(对应本申请中的柄部),扩孔钻钻头1和刀杆2通过连接件3安装,要确保扩孔钻钻头1的刃部和扩孔钻刀杆2上的排屑槽的完全对应,并且由附图2、5钻头的主视图可以看出,钻头1外周切削刃之间具有排屑槽,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刃部和排屑槽的完全对应实质为钻头切削刃的排屑槽和刀杆外周上的排屑槽(必然是凹进刀杆内)对应,否则切削刃会堵住刀杆上的排屑槽,此种情况下显然是不能排屑的,排屑槽将无法起到排屑作用。另外,由附图1、7可以看出,刀杆包括较大直径的第一部分(图7最左端的大直径部分),邻近并邻接扩孔钻钻头;较小直径的第二部分(图7中间较小直径部分),该第二部分轴向远离第一部分延伸;和肩部,第一部分在该肩部处邻接第二部分,该肩部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之间的不同直径产生。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大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独立于刀柄而设置扩孔钻钻头的排屑槽并将其并入刀柄上的排屑槽以实现扩孔加工中切屑的顺畅导出,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至于较小直径的第二部分用于安装在驱动轴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当对比文件2的扩孔钻在钻入待加工物件时,其对切屑的容纳空间有限,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切屑的容纳空间和排出速度,容易想到减小切屑排出一侧的直径,即将设置排屑槽的刀杆较大直径第一部分的排屑区域设置为较小直径的第二子部分,且为了将切屑顺利地引入排出一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二子部分中开口,从第二子部分的开口排出切屑,即将排屑槽排出部完全延伸通过第一子部分,并引入到第二子部分中。因此本申请的“柄部的第一部分包括:较大直径的第一子部分,邻近并邻接所述切削主体;和较小直径的第二子部分,轴向远离第一子部分向肩部延伸;其中,排屑槽排出部延伸通过第一子部分并在第二子部分中开口”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前述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1行-第8页第5行、图1-10)钢制杆部18具有面向切削头14并且其上固定了切削头14的柄部环形面104(对应本申请中的端面26),对于切削头与柄部的固定连接来说,当选用焊接方式连接时,设置柄部具有面向切削主体并且其上焊接了切削主体的端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前述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1行-第8页第5行、图1-10),即切削头14单独地形成铰刀的端面46(对应本申请中的工件侧端面24),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前述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1行-第8页第5行、图1-10),提供了一条冷却液通道,一条冷却液通道从钢制杆部18延伸到铰刀的端面46,并且在端面46处开口(冷却液流体穿过杆部18内部而进入切削头14,并且从径向向外流过六个通路126的冷却液流体流到切削头14的六个排屑槽和与排屑槽相关的切削刃62,且径向凹槽74被用于切削头14固定到杆部18上并且还提供了冷却液流体流向切削刃62的通路,而在锁定切削头14于杆部18上后,切削头14的剩下的三个径向凹槽74是自由的,因此可直接毫无疑义得出冷却液通道在端面46出开口),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分别是前述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8-0015段、图1-9):扩孔钻刀杆2(对应本申请中的柄部)具有肩部(参见附图1、3、7、9),肩部具有毗邻扩孔钻钻头1的较大直径部分和要安装在驱动轴上的较小直径部分,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刀柄上设置的肩部来牢靠的固定切削主体并稳定的传递旋转扭矩,而在本领域中,具体将至少一条冷却剂通道设置在始自肩部形成的端面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是前述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1行-第8页第5行、图1-10)切削头14为由钨碳化物制成的烧结体,另外,金属陶瓷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切削主体材料,因而选用金属陶瓷制成的烧结体作为切屑主体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倒数第1行、图1)碳化钨钻头由钻柄1(对应本申请中的柄部)、钻身3(对应本申请中的切削主体)构成,钻柄1和钻身3各自包括焊接端面,钻柄1和钻身3焊接连接在一起,而在本领域中,对于钻头与钻柄的焊接连接来说,设置钻头和钻身的焊接端端面均为平坦的表面或是设置钻头和钻身的焊接端端面为相互配合的非平坦表面,如内凹和外凸相配的结构形式等,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目的和作用均是以增大焊接结合力增强刀具使用寿命的方式来焊接连接刀具和刀柄,为此具体设置切削主体的端面在切削主体与柄部之间的单一接触面处接合到柄部的端面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扩孔钻钻头与扩孔钻刀杆之间的不对准问题,说明书全文未提及排屑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排屑问题时没动机参照对比文件2;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排屑槽排出部完全延伸通过第一子部分并在第二子部分中开口,对比文件2的排屑槽排出部没有完全延伸通过第一子部分并在第二子部分中开口。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是解决扩孔钻钻头与扩孔钻刀杆之间的不对准问题,但这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说明书披露的技术手段的合理应用,且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8-0015段明确披露:“扩孔钻钻头1和扩孔钻刀杆2通过连接件3安装后,要确保扩孔钻钻头1的刃部和扩孔钻刀杆2上的排屑槽的完全对应”,即刃部和排屑槽的完全对应实质为钻头切削刃的排屑槽和刀杆外周上的排屑槽(必然是凹进刀杆内)对应。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关于排屑的技术内容。并且,排屑是钻头设计过程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必然会要面对和解决的客观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参考现有技术来设计钻头的排屑。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当对比文件2的扩孔钻在钻入待加工物件时,其对切屑的容纳空间有限,为了增加切屑的容纳空间和排出速度,容易想到减小切屑排出一侧的直径,即将设置排屑槽的刀杆较大直径第一部分的排屑区域设置为较小直径的第二子部分,且为了将切屑顺利地引到排出一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排屑槽排出部完全延伸通过第一子部分,并引入到第二子部分中,即在第二子部分中开口,从第二子部分的开口排出切屑。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中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2 月2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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