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车辆安全的装置、方法及物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车辆安全的装置、方法及物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68
决定日:2019-08-08
委内编号:1F251282
优先权日:2011-11-08
申请(专利)号:201280066248.7
申请日:2012-11-07
复审请求人:睿能创意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亮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B62H5/00(2006.01);B60L11/18(2006.01);G08B13/00(2006.01);B60R25/10(201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可以得到的,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6248.7,名称为“用于车辆安全的装置、方法及物品”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睿能创意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1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1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7月07日,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布日为2014年09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7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80段(即第1-19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车辆的车辆安全系统,其包括:至少一个控制器;及至少一通信模块,其耦合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接收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操作的状态的信息;响应于接收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该信息,基于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该接收信息而作出是否容许该车辆的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的决定;和若接收的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信息指示该车辆未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则防止该一个或多个车轮旋转,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通过按以下配置来防止该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个别检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及发送一信号以引起车辆的马达使在第一方向上旋转的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或后轮在与该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旋转,直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不再检测到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安全系统,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通过按以下配置来检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从可操作地耦合至该车辆的驱动系统或耦合至该车辆的马达的运动传感器接收运动检测信号。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安全系统,其中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该接收信息是指示钥匙是否处于该车辆的点火器中的接收之信息,且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若该接收信息指示钥匙未存在于该点火器中,则防止该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安全系统,其中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该接收信息是关于经由该通信模块接收的外部器件之鉴认的无线接收之信息,且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若该接 收信息指示鉴认该外部器件,则容许该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且若该接收信息指示未鉴认该外部器件或指示未检测到外部器件,则防止该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车辆安全系统,其中该外部器件是遥控钥匙。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车辆安全系统,其中该外部器件是行动器件。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车辆安全系统,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通过按以下配置来判定该接收信息是否指示鉴认该外部器件:产生询问密钥以发送至该外部器件;将该询问密钥发送至该外部器件;从该询问密钥之该发送所针对之该外部器件接收响应,该响应包含作为该接收信息之部分的响应码;使用作为输入的秘密密钥及该响应码从秘密算法产生输出,该秘密算法及该秘密密钥经配置以仅为该车辆安全系统及一个或多个经授权之外部器件所知;及比较来自该秘密算法之该输出与该响应码,且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至少基于该比较来判定接收信息是否指示鉴认该外部器件。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安全系统,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耦合至该车辆的马达。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安全系统,其中该车辆是电动两轮车辆。
10. 一种操作用于车辆的车辆安全系统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接收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信息;及若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该接收信息指示该车辆未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则防止该车辆的一个或多个车轮旋转;个别检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及发送一信号以引起车辆的马达使在第一方向上旋转的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或后轮在与该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旋转,直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不再检测到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容许该车辆的操作之该状态是 其中一钥匙存在于该车辆的点火器中的状态。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容许该车辆的操作之该状态是其中已通过该车辆安全系统无线鉴认一经授权之外部器件的状态。
13. 一种车辆,其包括:马达;至少两个车轮,其等可操作地耦合至该马达;马达控制器,其可操作地耦合至该马达;一个或多个驱动器控制件,其等可操作地耦合至该马达控制器,且其中该马达控制器包含车辆安全系统,该车辆安全系统经配置以:接收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信息;及响应于接收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该信息,基于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该接收信息而作出是否容许该车辆的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的决定,其中该车辆安全系统经配置以通过按以下配置来防止该至少两个车轮中的一个或多个滚转:个别检测该至少两个车轮中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及将一信号发送至该车辆的马达以使在第一方向上旋转的该至少两个车轮中的前轮及/或后轮在与该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旋转直至该车辆安全系统不再检测到该至少两个车轮中的前轮及后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CN2789117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6月21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至少一通信模块,其耦合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直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不再检测到该一个或多个车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车轮为前轮及/或后轮,然而上述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直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不再检测到该一个或多个车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车轮为前轮及/或后轮,然而上述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一个或多个驱动器控制件,其等可操作地耦合至该马达控制器;直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不再检测到该一个或多个车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车轮为前轮及/或后轮,然而上述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10、13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至少在于“个别检测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及“发送一信号以引起车辆的马达使在第一方向上旋转的前轮及/或后轮在与该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旋转,直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不再检测到该一个或多个车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且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防止车辆被盗且同时能解决其他车辆处于锁定状态时损害状况。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前述技术方案,因而无法在窃贼抬起车辆而使得仅前轮或后轮转动的情况,确实防止车子遭移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动骑行车上设置安全系统,侦测轮子转动,控制电机产生反向力矩,而使电机驱动的轮子抱死,实现阻止电动骑行车被意外推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控制电机产生反向力矩的技术效果就是使被控制电机驱动的车轮不转动或者反转,这不会带来预料不到地技术效果;申请人强调的“本申请技术方案能解决其他车辆处于锁定状态时的损害状况,例如:车辆安全系统阻碍车辆向前滑跑或向后滑跑,车辆在下坡或意外碰撞时防止车辆之无意向后滑跑”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此外,对比文件2中的车轮安全系统虽然是防盗目的,但对于意外情况引起的车轮转动滑跑等也会做出阻止响应,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缺乏说服力,不予接受,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 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动骑行车上设置安全系统,侦测轮子转动,控制电机产生反向力矩,而使电机驱动的轮子抱死,实现阻止电动骑行车被意外推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控制电机产生反向力矩的技术效果就是使被控制电机驱动的车轮不转动或者反转,这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申请人强调的“本申请技术方案能解决其它车辆处于锁定状态时的损害状况,例如:车辆安全系统阻碍车辆向前滑跑或向后滑跑,车辆在下坡或意外碰撞时防止车辆之无意向后滑跑”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此外,即使将上述内容记载到权利要求中,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车轮安全系统虽然是防盗目的,但对于意外情况引起的车轮转动滑跑等也会做出阻止响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通过按以下配置来防止该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个别检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及发送一信号以引起车辆的马达使在第一方向上旋转的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或后轮在与该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旋转,直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不再检测到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也就是说该控制器最后只是检测车轮是否在第一方向上旋转,其中并未提及如果此时车轮继续在第二方向上旋转时该如何终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该方案并不能完全起到防止车辆被盗的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以2018年12月21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说明书中内容“经由该通信模块接收的行动器件之鉴认的无线接收之信息,该信息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操作的状态”、“通过运动传感器个别检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该运动传感器配置以通过使用关于该车辆之位置之全球定位系统数据来检测运动”分别加入三个独立权利要求中以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并对从属权利要求同时进行了修改,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6、7均包含“经由该通信模块接收行动器件之鉴认的无线接收之信息,该信息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及通过运动传感器个别监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该运动传感器配置以通过使用关于该车辆之位置之全球定位系统数据来检测运动”。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 全球定位系统已被广泛使用于车辆防盗中,其通过定位数据的对比来监测车辆是否处于非正常移动,在此基础上由通信模块接收行动器件之鉴认的无线接收之信息,通过运动传感器个别监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该运动传感器配置以通过使用关于该车辆之位置之全球定位系统数据来检测运动均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复审请求人未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存在之问题进行回复: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通过按以下配置来防止该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个别检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及发送一信号以引起车辆的马达使在第一方向上旋转的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或后轮在与该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旋转,直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不再检测到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也就是说该控制器最后只是检测车轮是否在第一方向上旋转,其中并未提及如果此时车轮继续在第二方向上旋转时该如何终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该方案并不能完全起到防止车辆被盗的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经由车辆之通信模块接收行动器件之鉴认的无线接收之信息,该信息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并非常规的技术手段;“运动传感器通过使用车辆之位置之全球定位系统数据来检测车轮的旋转方向”并非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车辆的车辆安全系统,其包括:至少一个控制器;及至少一通信模块,其耦合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经由该通信模块接收的行动器件之鉴认的无线接收之信息,该信息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操作的状态;响应于接收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该信息,基于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该接收信息而作出是否容许该车辆的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的决定;和若接收的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信息指示该车辆未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则防止该一个或多个车轮旋转,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通过按以下配置来防止该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通过运动传感器个别检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该运动传感器配置以通过使用关于该车辆之位置之全球定位系统数据来检测运动;及发送一信号以引起车辆的马达使在第一方向上旋转的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或后轮在与该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旋转,直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不再检测到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安全系统,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若该接收信息指示鉴认该行动器件,则容许该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且若该接收信息指示未鉴认该行动器件或指示未检测到行动器件,则防止该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辆安全系统,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通过按以下配置来判定该接收信息是否指示鉴认该行动器件:产生询问密钥以发送至该行动器件;将该询问密钥发送至该行动器件;从该询问密钥之该发送所针对之该行动器件接收响应,该响应包含作为该接收信息之部分的响应码;使用作为输入的秘密密钥及该响应码从秘密算法产生输出,该秘密算法及该秘密密钥经配置以仅为该车辆安全系统及一个或多个经授权之行动器件所知;及比较来自该秘密算法之该输出与该响应码,且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至少基于该比较来判定接收信息是否指示鉴认该行动器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安全系统,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耦合至该车辆的马达。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安全系统,其中该车辆是电动两轮车辆。
6. 一种操作用于车辆的车辆安全系统的方法,该方法包括:经由该通信模块接收的行动器件之鉴认的无线接收之信息,该信息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及若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该接收信息指示该车辆未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则防止该车辆的一个或多个车轮旋转;通过运动传感器个别检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该运动传感器配置以通过使用关于该车辆之位置之全球定位系统数据来检测运动;及发送一信号以引起车辆的马达使在第一方向上旋转的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或后轮在与该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旋转,直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不再检测到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
7. 一种车辆,其包括:马达;至少两个车轮,其等可操作地耦合至该马达;马达控制器,其可操作地耦合至该马达;一个或多个驱动器控制件,其等可操作地耦合至该马达控制器,且其中该马达控制器包含车辆安全系统,该车辆安全系统经配置以:经由该通信模块接收的行动器件之鉴认的无线接收之信息,该信息 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及响应于接收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该信息,基于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该接收信息而作出是否容许该车辆的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的决定,其中该车辆安全系统经配置以通过按以下配置来防止该至少两个车轮中的一个或多个滚转:通过运动传感器个别检测该至少两个车轮中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该运动传感器配置以通过使用关于该车辆之位置之全球定位系统数据来检测运动;及将一信号发送至该车辆的马达以使在第一方向上旋转的该至少两个车轮中的前轮及/或后轮在与该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旋转直至该车辆安全系统不再检测到该至少两个车轮中的前轮及后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7日答复2018年12月21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07月0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车辆的车辆安全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段至第3页第3段、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附图1-2):一种用于电动骑行车上的电钥防盗装置(对应于本申请的车辆安全系统),包括:至少一个控制器K;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K经配置以:接收指示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操作的状态的信息;响应于接收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该信息,基于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该接收信息而作出是否容许该车辆的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的决定;和若接收的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信息指示该车辆未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则防止该一个或多个车轮旋转,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通过按以下配置来防止该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个别检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车体被非正常推行);及发送一信号以引起车辆的电机(即马达)使在第一方向上旋转的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至少一个车轮在与该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旋转。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至少一通信模块,其耦合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由该通信模块接收行动器件之鉴认的无线接收之信息,通过运动传感器个别监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该运动传感器配置以通过使用关于该车辆之位置之全球定位系统数据来检测运动;发送一信号以引起马达使在第一方向上旋转的车轮在与该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旋转直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不再检测到该一个或多个车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车轮为前轮及/或后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来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发挥控制器功能,并提供一种合理有效的控制器停止控制车轮转动时机的方案。
在本领域,为了更好操控控制器,在控制模块中设置一个或多个通信模块与控制器耦合来更好发挥控制器功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这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全球定位系统已被广泛使用于车辆防盗中,其通过定位数据的对比来监测车辆是否处于非正常移动,在此基础上由通信模块接收行动器件之鉴认的无线接收之信息,通过运动传感器个别监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该运动传感器配置以通过使用关于该车辆之位置之全球定位系统数据来检测运动均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控制器K接收到传感器反馈的角度传感信号,说明车体被非正常推行时,控制器K输出反向的电流信号使车轮转动方向相反,使电机产生反向力矩,当电机产生的反向力矩等于推行力矩时,电机刚好不转,相当于电机轴抱死,同时报警喇叭报警,告知有人偷车”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出于使控制器在适当时机停止控制车轮转动的目的,采用控制器控制车轮反转“直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不再检测到该一个或多个车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而容易想到的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在电动自行车中,包含电机的车轮为驱动轮,其驱动轮可以为前轮和/或后轮,利用电机对车轮施加反向转矩时,其相应的施加于带有电机的前轮和/或后轮;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5段)“信息读取探头T连接到包括CPU控制器K的输入端,通过程序改编,当车主用与读取探头T配套使用的信息钮扣(电钥)(对应于本申请的行动器件)去碰一下读取探头T,再打开电门锁S,就可使电动车正常运行。如果用不配套的信息钮扣去碰读取探头,或只打开电门锁S,控制器K就不会输出正常的三相绕组电压,电机D就不会转动。”在此基础上,采用“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若该接收信息指示鉴认该行动器件,则容许该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且若该接收信息指示未鉴认该行动器件或指示未检测到行动器件,则防止该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第2段)“信息钮扣2作为钥匙随身携带。信息钮扣2及与其配套的信息读取探头T采用市售DS1990A产品,具有唯一的48位序列号,抗破译性能极强,读取时间可在5ms之内,反应迅速,价格低廉。电动车专用控制器也有市售产品,只需按常规技术输入改编程序即可。”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密钥来识别电动车钥匙。在此基础上,因为采用询问密钥、响应码等加密识别技术等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采用“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通过按以下配置来判定该接收信息是否指示鉴认该行动器件:产生询问密钥以发送至该行动器件;将该询问密钥发送至该行动器件;从该询问密钥之该发送所针对之该行动器件接收响应,该响应包含作为该接收信息之部分的响应码;使用作为输入的秘密密钥及该响应码从秘密算法产生输出,该秘密算法及该秘密密钥经配置以仅为该车辆安全系统及一个或多个经授权之行动器件所知;及比较来自该秘密算法之该输出与该响应码,且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配置以至少基于该比较来判定接收信息是否指示鉴认该行动器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5,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其中该至少一个控制器耦合至该车辆的马达;车辆是电动两轮车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操作用于车辆的车辆安全系统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段至第3页第3段,附图1-2):一种操作用于电动骑行车上的电钥防盗装置(相当于车辆安全系统)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接收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信息;及若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该接收信息指示该车辆未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则防止该车辆的一个或多个车轮旋转;个别检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车体被非正常推行);及发送一信号以引起车辆的电机(即马达)使在第一方向上旋转的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至少一个车轮在与该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旋转。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经由该通信模块接收行动器件之鉴认的无线接收之信息,通过运动传感器个别监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该运动传感器配置以通过使用关于该车辆之位置之全球定位系统数据来检测运动;直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不再检测到该一个或多个车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车轮为前轮及/或后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来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合理有效的控制器停止控制车轮转动的时机的方案。
在本领域,为了更好操控控制器,在控制模块中设置一个或多个通信模块与控制器耦合来更好发挥控制器功能,是常规的设置,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这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全球定位系统已被广泛使用于车辆防盗中,其通过定位数据的对比来监测车辆是否处于非正常移动,在此基础上由通信模块接收行动器件之鉴认的无线接收之信息,通过运动传感器个别监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该运动传感器配置以通过使用关于该车辆之位置之全球定位系统数据来检测运动均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控制器K接收到传感器反馈的角度传感信号,说明车体被非正常推行时,控制器K输出反向的电流信号使车轮转动方向相反,使电机产生反向力矩,当电机产生的反向力矩等于推行力矩时,电机刚好不转,相当于电机轴抱死,同时报警喇叭报警,告知有人偷车”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出于使控制器在适当时机停止控制车轮反转的目的,采用控制器控制车轮反转“直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不再检测到该一个或多个车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而容易想到的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在电动自行车中,包含电机的车轮为驱动轮,其驱动轮可以为前轮和/或后轮,利用电机对车轮施加反向转矩时,其相应的施加于带有电机的前轮和/或后轮;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车辆,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段至第3页第3段、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附图1-2):一种用于电动骑行车,其包括:电机(即马达);至少两个车轮,其可操作地耦合至该电机;控制器K(即马达控制器),其可操作地耦合至该电机;且其中该控制器K包含车辆安全系统,该车辆安全系统经配置以:接收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信息;及响应于接收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该信息,基于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的该接收信息而作出是否容许该车辆的一个或多个车轮滚转的决定,其中该车辆安全系统经配置以通过按以下配置来防止该至少两个车轮中的一个或多个滚转:个别检测该至少两个车轮中的一个或多个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及将一信号发送至该车辆的马达以使在第一方向上旋转的该至少两个车轮中的至少一个在与该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旋转。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经由该通信模块接收行动器件之鉴认的无线接收之信息,通过运动传感器个别监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该运动传感器配置以通过使用关于该车辆之位置之全球定位系统数据来检测运动;一个或多个驱动器控制件,其可操作地耦合至该马达控制器;直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不再检测到该一个或多个车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车轮为前轮及/或后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来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操控马达控制器,并提供一种合理有效的控制器停止控制车轮转动的时机的方案。
在本领域,为了更好操控控制器,在控制模块中设置一个或多个通信模块与控制器耦合来更好发挥控制器功能,是常规的设置,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这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全球定位系统已被广泛使用于车辆防盗中,其通过定位数据的对比来监测车辆是否处于非正常移动,在此基础上由通信模块接收行动器件之鉴认的无线接收之信息,通过运动传感器个别监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该运动传感器配置以通过使用关于该车辆之位置之全球定位系统数据来检测运动均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在车辆领域,为操控动力系统马达的马达控制器的方便而设置一个或多个驱动器控制件,以便于操作者输入针对马达的控制信号,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控制器K接收到传感器反馈的角度传感信号,说明车体被非正常推行时,控制器K输出反向的电流信号使车轮转动方向相反,使电机产生反向力矩,当电机产生的反向力矩等于推行力矩时,电机刚好不转,相当于电机轴抱死,同时报警喇叭报警,告知有人偷车”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出于使控制器在适当时机停止控制车轮转动的目的,采用控制器控制车轮反转“直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不再检测到该一个或多个车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而容易想到的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在电动自行车中,包含电机的车轮为驱动轮,其驱动轮可以为前轮和/或后轮,利用电机对车轮施加反向转矩时,其相应的施加于带有电机的前轮和/或后轮,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
权利要求1记载的“第一、第二方向”的解读理应是非固定的(权利要求只限制第一、第二方向是相反的方向),合议组所提出上述状况中,车轮继续在第二方向上旋转,应视为车辆遭遇新的状况,故此时的“第二方向”应被视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之“第一方向”而能重新适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由车辆之通信模块接收行动器件之鉴认的无线接收之信息,该信息指示该车辆是否处于容许该车辆的操作的状态”并非常规的技术手段;
“运动传感器通过使用车辆之位置之全球定位系统数据来检测车轮的旋转方向”并非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至少一通信模块,其耦合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经由该通信模块接收行动器件之鉴认的无线接收之信息,通过运动传感器个别监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该运动传感器配置以通过使用关于该车辆之位置之全球定位系统数据来检测运动;发送一信号以引起马达使在第一方向上旋转的车轮在与该第一方向相反的第二方向上旋转直至该至少一个控制器不再检测到该一个或多个车轮在该第一方向上的该旋转,车轮为前轮及/或后轮。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动骑行车上设置安全系统,侦测轮子转动,控制电机产生反向力矩,而使电机驱动的轮子抱死,实现阻止电动骑行车被意外推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控制电机产生反向力矩的技术效果就是使被控制电机驱动的车轮不转动或者反转,这不会带来预料不到地技术效果;
为了更好操控控制器,在控制模块中设置一个或多个通信模块与控制器耦合来更好发挥控制器功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这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全球定位系统已被广泛使用于车辆防盗中,其通过定位数据的对比来监测车辆是否处于非正常移动,在此基础上由通信模块接收行动器件之鉴认的无线接收之信息,通过运动传感器个别监测该一个或多个车轮的前轮及后轮在第一方向上的旋转,该运动传感器配置以通过使用关于该车辆之位置之全球定位系统数据来检测运动均是本领域常规设置;
在教科书《现代物流信息技术》(李家齐等,中国物资出版社,2008年11月,第303页)中的第六章第三节“全球定位系统”也描述了:定位功能的主要应用包括车辆防盗系统。可见全球定位系统已被广泛使用于车辆防盗中,其通过定位数据的对比来监测车辆是否处于非正常移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5日对本申请做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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