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薄膜生产用溶剂回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436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550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13739.5
申请日:2014-08-21
复审请求人:山东迪赛机电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殊卓
合议组组长:姚希
参审员:魏静
国际分类号:B01D5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13739.5,名称为“薄膜生产用溶剂回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山东迪赛机电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8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8年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015567U,公告日为2011年10月26日;
公知常识:“化工生产及安全概论”,张满效 等主编,第78页,中国石化出版社,公开日为2014年3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薄膜生产用溶剂回收装置,包括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的出口连接有喷淋罐,所述喷淋罐的底部设有储水腔,所述风机的出口通过管道与喷淋罐的底部连接,所述喷淋罐与风机的连接口位于储水腔的上方,所述喷淋罐的一侧设有与储水腔连通的喷淋泵,所述喷淋泵通过管道连接有位于喷淋罐内的喷淋盘,所述喷淋盘上设有多个喷头,所述喷淋盘位于喷淋罐内腔上方,所述喷淋罐的顶部设有风出口,所述储水腔还与溶剂回收泵连接,使用时,在流涎和涂膜工序上设置风机,通过风机将生产时产生的蒸汽抽入喷淋罐内,溶剂蒸汽由喷淋罐的底部上升,溶剂蒸汽在上升过程中与水滴交汇,溶剂蒸汽融入水滴内,落入喷淋罐底部的储水腔内,储水腔内的带有溶剂的水分通过喷淋泵重复抽送,可循环工作,当溶剂浓度检测仪9检测到储水腔内的溶剂浓度过高后,通过溶剂回收泵将储水腔内的液体抽出送入下一工序分离,并将储水腔内送入新鲜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膜生产用溶剂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淋盘为两排,分别平行设置在喷淋罐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膜生产用溶剂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水腔内设有液位显示装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膜生产用溶剂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每排喷淋盘的形状与喷淋罐的横截面形状相一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2项),其中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2和4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1中对于使用时工作流程的描述,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储水腔内设有溶剂浓度检测仪”,将权利要求3作为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 1 将风机设置于吸收塔顶部,在风机抽吸力的作用下,回收气体快速上升,不可避免地存在一部分回收气体经出气口直接被排出。本申请中风机连接于喷淋罐的底部,溶剂蒸汽有喷淋罐底部缓慢上升,不受其他外力的作用,能够完全溶于水中,不会有废气口直接排出。(2)对比文件1中喷淋板仅设置为一排,而本申请中喷淋盘为两排,分别平行设置在喷淋罐内,每排喷淋盘的形状与喷淋罐的横截面形状相一致,可增加蒸汽与水的交汇率。(3)对比文件1所述吸收装置的容腔中设置了大量马鞍瓷环,虽然提高了吸收效果,但增加了成本。本申请结构简单,在保证溶剂回收效果的同时降低了成本。(4)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溶剂浓度检测仪和溶剂回收泵。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薄膜生产用溶剂回收装置,包括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的出口连接有喷淋罐,所述喷淋罐的底部设有储水腔,所述风机的出口通过管道与喷淋罐的底部连接,所述喷淋罐与风机的连接口位于储水腔的上方,所述喷淋罐的一侧设有与储水腔连通的喷淋泵,所述喷淋泵通过管道连接有位于喷淋罐内的喷淋盘,所述喷淋盘上设有多个喷头,所述喷淋盘位于喷淋罐内腔上方,所述喷淋罐的顶部设有风出口,所述储水腔还与溶剂回收泵连接;
所述储水腔内设有溶剂浓度检测仪;
所述喷淋盘为两排,分别平行设置在喷淋罐内;
每排喷淋盘的形状与喷淋罐的横截面形状相一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膜生产用溶剂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水腔内设有液位显示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5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1)公知常识证据1(《环境工程工艺设计教程》,赵玉明编著,中国环境出版社,第88-89页,公开日:2013年12月31日)公开了风机设置于吸收装置之前和之后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进气口位于喷淋罐的底部,无论是风机前置还是后置,气体均由喷淋罐底部上升与溶剂接触发生吸收,气体上升的速度和吸收效果都在很大程度上受风机提供的空气动力大小的影响,与风机是送气还是抽气关系不大。(2)根据公知常识,增加喷淋水滴的密度和覆盖范围有利于增加蒸汽与水滴的接触几率,从而有利于提高吸收效果。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平行设置两排形状与喷淋罐横截面形状一致的喷淋盘从而增加喷淋水滴的密度和覆盖范围,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3)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在省略了马鞍瓷环后,其效果也将随之消失,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在没有使用马鞍瓷环等填料的情况下仍能够达到使用填料时的吸收效果。(4)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采用泵将浓溶液从循环液箱中抽离,可回收浓吸收液,进而可在循环液箱中补充吸收液。在储水腔内设置溶剂浓度检测仪从而判断回收溶剂的时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喷淋板仅设置为一排,而本申请中喷淋盘为两排,分别平行设置在喷淋罐内,每排喷淋盘的形状与喷淋罐的横截面形状相一致,可增加蒸汽与水的交汇率,上述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1所述吸收装置的容腔中设置了大量马鞍瓷环,虽然提高了吸收效果,但增加了成本。本申请结构简单,在保证溶剂回收效果的同时降低了成本。(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溶剂浓度检测仪和溶剂回收泵,随着工作时间的延长,溶剂吸收气体的效率降低。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6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2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以及其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薄膜生产用溶剂回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溶剂回收塔(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0段、说明书附图图1),包括塔体1 (即:喷淋罐)、容腔11、喷淋板2、风机、进气口3、出气口4、小马鞍型瓷环51、中马鞍型瓷环52、大马鞍型瓷环53、制冷机6、泵7和溶剂池8(即:储水腔),所述风机、喷淋板2、各马鞍型瓷环和溶剂池8自上而下设于塔体1内;溶剂池8设于塔体1底部(即:喷淋罐的底部设有储水腔),溶剂池8内设有可吸收回收气体的溶剂;风机设于塔体1上部喷淋板2上方,溶剂池8通过泵7 (即:喷淋罐的一侧设有与储水腔连通的喷淋泵)连接于制冷机6的进液口,制冷机6的出液口连接于喷淋板2(即:喷淋泵通过管道连接有位于喷淋罐内的喷淋板,喷淋板必然具有多个喷头)。所述塔体1下部溶剂池8上方设有进气口3,塔体1顶部设有出气口4 (即:喷淋罐的顶部设有风出口)。通过风机的引力作用,回收气体从进气口3进入塔体1内,向上通过马鞍型瓷环、喷淋板2后,从塔体1顶部的出气口4排出。溶剂池8的液体通过制冷机6制冷后,从喷淋板2向下喷淋,最后流向溶剂池8,从而形成一个闭路循环。溶剂通过向下喷淋的过程中,将向上的回收气体吸收溶解。本申请权利要求1虽然限定将该装置用于薄膜生产用溶剂的回收,但该用途并没有使溶剂回收装置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形状,从而能够区别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装置,因此,该用途不具有限定作用。由说明书附图图1可见,输送含溶剂气体的管道与喷淋罐的底部连接,连接口位于储水腔的上方,喷淋板位于喷淋罐内腔上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风机的设置位置不同,权利要求1采用喷淋盘代替喷淋板,喷淋盘为两排,分别平行设置在喷淋罐内,每排喷淋盘的形状与喷淋罐的横截面形状相一致,储水腔内设有溶剂浓度检测仪并与溶剂回收泵连接。
公知常识证据1(《环境工程工艺设计教程》,赵玉明 编著,中国环境出版社,第88-89页,公开日:2013年12月31日)公开了吸收流程中,风机作为空气动力设备,可以设置于吸收塔之后,也可置于吸收塔之前。循环液箱(即:储水腔)与泵相连从而回收浓吸收液(参见第88页“6.风机放置位置”,第89页“图2-21”)。可见,将风机设置于吸收装置之前,从而将带吸收气体送入吸收装置以及通过泵抽离浓吸收液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前置风机时使风机的出口与喷淋罐的进气口相连,即通过管道与喷淋罐的底部连接,以及使储水腔内与溶剂回收泵连接,而在储水腔内设置溶剂浓度检测仪从而判断回收溶剂的时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喷淋盘属于本领域最为常见的喷淋设备之一,为了减少喷淋盲区、提高吸收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喷淋罐内平行设置两排喷淋盘,并使每排喷淋盘的形状与喷淋罐的横截面形状相一致,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储水腔内设有液位显示装置。为了便于观察水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储水腔内设置液位显示装置。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气体和喷淋液体逆流接触进行吸收的过程中,液滴数量越多、密度越大、覆盖面积越广泛、无液滴区域越小、气体与液滴接触次数越多,则液滴与气体的接触几率越大,吸收效果越好,因此,增加喷淋水滴的密度和覆盖范围、增加气体与液滴接触次数有利于增加蒸汽与水滴的接触几率,从而有利于提高吸收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平行设置两排形状与喷淋罐横截面形状一致的喷淋盘从而增加喷淋水滴的密度和覆盖范围、增加气体与液滴接触次数,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2)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在省略了马鞍瓷环后,其效果也将随之消失,本申请原始说明书中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吸收效果能够达到或优于对比文件1的吸收效果。
(3)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采用泵将浓溶液从循环液箱中抽离,可回收浓吸收液,进而可在循环液箱中补充吸收液。在储水腔内设置溶剂浓度检测仪从而判断回收溶剂的时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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