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16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692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26702.8
申请日:2015-08-25
复审请求人:珠海保税区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春伟
合议组组长:刘杰
参审员:王少伟
国际分类号:G02B6/32,G02B6/29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外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两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26702.8、名称为“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申请人为珠海保税区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9月04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1298091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26日;
对比文件2:CN 201331599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2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包括:
一壳体,所述壳体内安装有一光学器件,所述光学器件的第一端设有一第一陶瓷插芯,所述第一陶瓷插芯内设有至少一纤芯,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第一端伸出所述壳体外;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第二端位于所述光学器件内,且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第二端镀有一增透膜,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第二端贴近地设有一透镜,所述透镜位于所述光学器件内;
所述光学器件内还设有至少一根光纤,所述光纤的第一端设置在靠近所述透镜且远离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一侧,光束经所述第一陶瓷插芯、所述透镜入射到所述光学器件的所述光纤;所述光学器件在靠近第一端的位置处设有一止退件,所述壳体内设有一弹簧,所述弹簧套设在所述光学器件的外周,所述弹簧的第一端抵接在所述止退件的端面上,所述弹簧的第二端抵接在所述壳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止退件的中部设有一通孔,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穿过所述通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内周壁上还设有一肩台部,所述弹簧的第二端抵接在所述肩台部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透镜靠近所述陶瓷插芯的端面与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第二端的端面呈倾斜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包括包套在所述第一陶瓷插芯外的一第一连接器插头外壳以及包套在所述光学器件外的一跳线组件,所述第一止退件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插头外壳内,所述弹簧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插头外壳及所述跳线组件内。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还包括位于所述跳线组件远离所述第一连接器插头外壳一侧的一保护尾套,所述光纤的第二端穿过所述保护尾套并伸出所述壳体外。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的第二端设有一第二陶瓷插芯,所述第二陶瓷插芯位于所述光学器件的第二端,且所述光学器件的第二端设有一第二止退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包括包套在所述第一陶瓷插芯外的一第一连接器插头外壳、包套在所述光学器件外的一转接组件以及包套在所述第二陶瓷插芯外的一第二连接器插头外壳。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包括包套在所述第一陶瓷插芯外的一第一连接器插头外壳、包套在所述光学器件中间区域的外部的一转接组件以及包套在所述光学器件的第二端外的一封装帽,所述第二陶瓷插芯的端部伸出所述封装帽并包套在一法兰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第二端与所述透镜之间具有一间隙。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间隙的大小是介于0.15毫米至0.2毫米之间。”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陶瓷插芯的第二端贴近地设有一透镜,透镜位于光学器件内;光学器件内还设有至少一根光纤,光纤的第一端设置在靠近透镜且远离第一陶瓷插芯的一侧,光束经陶瓷插芯、透镜入射到光学器件的光纤;(2)所述光学器件在靠近第一端的位置处设有一止退件,所述壳体内设有一弹簧,所述弹簧套设在所述光学器件的外周,所述弹簧的第一端抵接在所述止退件的端面上,所述弹簧的第二端抵接在所述壳体。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内容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二)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意见陈述中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光学器件在靠近第一端的位置处设有一止退件,所述壳体内设有一弹簧,所述弹簧套设在所述光学器件的外周,所述弹簧的第一端抵接在所述止退件的端面上,所述弹簧的第二端抵接在所述壳体”并不是本领域的惯常设计,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引证的现有技术中,均未在光学器件(对比文件1的光学元件5,对比文件2的光隔离器20A)的外周套设任何形式的弹簧,目前引证的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在光学器件外轴套设弹簧的设计。对于光纤通信的光学器件而言,为了实现光纤信号的准确传输,需要使得陶瓷插芯43的露出部分与对接连接的插芯实现严格的对准和压紧配合,这对于整个期间的加工过程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不能有任何的公差存在。鉴于此,本申请创新地提出在光学器件的外轴套设弹簧,且使得弹簧的一端抵接在光学器件外周上设置的止退件的端面上,弹簧的另一端抵接在光学器件安装于其内的壳体上,这样使得插芯在插入方向上可具有一定的位移量,从而在对接时可以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陶瓷插芯的第二端贴近地设有一透镜,透镜位于光学器件内;光学器件内还设有至少一根光纤,光纤的第一端设置在靠近透镜且远离第一陶瓷插芯的一侧,光束经陶瓷插芯、透镜入射到光学器件的光纤;(2)所述光学器件在靠近第一端的位置处设有一止退件,所述壳体内设有一弹簧,所述弹簧套设在所述光学器件的外周,所述弹簧的第一端抵接在所述止退件的端面上,所述弹簧的第二端抵接在所述壳体。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内容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二)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所述透镜远离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端面上镀上波分复用膜,所述光学器件为波分复用器”。复审请求人指出:对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除了合议组认可的区别技术特征之外,还存在如下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述透镜远离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端面上镀上波分复用膜,所述光学器件为波分复用器。对比文件2中所揭露的是光隔离器而不是波分复用器,更未在透镜远离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端面上镀上波分复用膜。因此对比文件2中既未披露也未启示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未有任何披露的前提下,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而是本申请的发明人通过付出创造性劳动所得,且鉴于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具有如下的有益技术效果:本申请通过在透镜45远离陶瓷插芯43 的端面上镀上波分复用膜,使得通过透镜后的光束根据其波长分为至少两束,从而可以将通过同一光纤传输的多种光信号分离为多路独立的光信号,这种波分复用器的结构紧凑且未被上述对比文件所揭露,并且成功地应用在我公司给海外大客户供货的产品上。综上,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且还具有显著的进步,从而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包括:
一壳体,所述壳体内安装有一光学器件,所述光学器件的第一端设有一第一陶瓷插芯,所述第一陶瓷插芯内设有至少一纤芯,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第一端伸出所述壳体外;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第二端位于所述光学器件内,且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第二端镀有一增透膜,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第二端贴近地设有一透镜,所述透镜位于所述光学器件内,所述透镜远离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端面上镀上波分复用膜,所述光学器件为波分复用器;
所述光学器件内还设有至少一根光纤,所述光纤的第一端设置在靠近所述透镜且远离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一侧,光束经所述第一陶瓷插芯、所述透镜入射到所述光学器件的所述光纤;所述光学器件在靠近第一端的位置处设有一止退件,所述壳体内设有一弹簧,所述弹簧套设在所述光学器件的外周,所述弹簧的第一端抵接在所述止退件的端面上,所述弹簧的第二端抵接在所述壳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止退件的中部设有一通孔,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穿过所述通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内周壁上还设有一肩台部,所述弹簧的第二端抵接在所述肩台部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透镜靠近所述陶瓷插芯的端面与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第二端的端面呈倾斜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包括包套在所述第一陶瓷插芯外的一第一连接器插头外壳以及包套在所述光学器件外的一跳线组件,所述第一止退件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插头外壳内,所述弹簧装在所述第一连接器插头外壳及所述跳线组件内。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还包括位于所述跳线组件远离所述第一连接器插头外壳一侧的一保护尾套,所述光纤的第二端穿过所述保护尾套并伸出所述壳体外。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的第二端设有一第二陶瓷插芯,所述第二陶瓷插芯位于所述光学器件的第二端,且所述光学器件的第二端设有一第二止退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包括包套在所述第一陶瓷插芯外的一第一连接器插头外壳、包套在所述光学器件外的一转接组件以及包套在所述第二陶瓷插芯外的一第二连接器插头外壳。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包括包套在所述第一陶瓷插芯外的一第一连接器插头外壳、包套在所述光学器件中间区域的外部的一转接组件以及包套在所述光学器件的第二端外的一封装帽,所述第二陶瓷插芯的端部伸出所述封装帽并包套在一法兰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第二端与所述透镜之间具有一间隙。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间隙的大小是介于0.15毫米至0.2毫米之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外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两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插拔微型光无源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插拔式光无源器件(参见说明书第3-4页,图1-3),该插拔式光无源器件包括座套1、定位壳2和插套9(三者的组合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壳体)。定位壳2内设置有光学元件5,光学元件5的一端设有第一陶瓷插芯3。第一陶瓷插芯3内设有容纳光纤的纤芯孔,并且在与光学元件5的耦合端面镀有增透膜。第一陶瓷插芯3的第一端伸出套座1外,光学元件5的另一端设有第二陶瓷插芯8。光学元件5与第一陶瓷插芯3之间用第一套筒4固定,光学元件5与第二陶瓷插芯8之间用第二套筒6固定(光学元件5、第一套筒4和第二套筒6的组合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光学器件),第一陶瓷插芯3的第二端位于第一套筒4内。光学元件5为波分复用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第一陶瓷插芯的第二端贴近地设有一透镜,透镜位于光学器件内,所述透镜远离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端面上镀上波分复用膜;光学器件内还设有至少一根光纤,光纤的第一端设置在靠近透镜且远离第一陶瓷插芯的一侧,光束经陶瓷插芯、透镜入射到光学器件的光纤;(2)所述光学器件在靠近第一端的位置处设有一止退件,所述壳体内设有一弹簧,所述弹簧套设在所述光学器件的外周,所述弹簧的第一端抵接在所述止退件的端面上,所述弹簧的第二端抵接在所述壳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为光学器件提供准直光,提供光学器件的输出光路。(2)如何防止插拔操作对光学器件造成损坏。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光纤连接装置(参见说明书第3-5页,图1-2),该光纤连接装置包括耦合套管11A,耦合套管11A内依次设有第一陶瓷插芯12A、第一准直透镜13A和隔离器20A。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陶瓷插芯与光学元件之间设置透镜以准直光束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2的上述启示下,在对比文件1的第一陶瓷插芯与光学元件之间设置透镜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功能元件是波分复用器的情况下,在透镜远离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端面上镀上波分复用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为了将经陶瓷插芯的光束输入光学器件,并且将经过光学器件处理的光束输出,采用内设有光纤的光学器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时,光纤的第一端位于靠近透镜且远离第一陶瓷插芯的一侧,光束经陶瓷插芯、透镜入射到光学器件内的光纤。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限定光学器件在壳体内轴向移动的范围,从而防止插拔操作对光学器件造成损坏,设置插拔缓冲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而具体的止退件、弹簧及抵接部的设置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光无源器件的具体结构进行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止退件、弹簧及其相关部件。为了限定光学器件在壳体内轴向移动的范围,从而防止插拔操作对光学器件造成损坏,设置插拔缓冲结构,具体而言,止退件、弹簧以及肩台等部件和结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透镜靠近陶瓷插芯的端面以及陶瓷插芯靠近透镜的端面呈倾斜设置。为了防止透镜端面的反射光反射回陶瓷插芯,将透镜以及陶瓷插芯相邻近的端面设置为斜面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壳体包括第一连接器插头外壳、跳线组件、保护尾套以及这些部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而相应外壳、跳线组件、保护尾套及这些部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的特征均为可插拔光无源器件的设计细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第二陶瓷插芯、第二止退件及其位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耦合套管11A中的另一端设置有第二陶瓷插芯15A,第二陶瓷插芯15A位于隔离器20A的第二端(参见同上)。而为了限定光学器件在壳体内轴向移动的范围,从而防止光学器件另一端的插拔操作对光学器件造成损坏,在光学器件的另一端设置插拔缓冲结构(例如,第二止退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壳体包括第一连接器插头外壳、转接组件和第二连接器插头外壳以及这些部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然而,这些特征均为可插拔光无源器件的设计细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壳体包括第一连接器插头外壳、转接组件、封装帽、法兰以及这些部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然而,这些特征均为可插拔光无源器件的设计细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第一陶瓷插芯与透镜之间具有间隙。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陶瓷插芯12A与第一准直透镜13A之间具有间隙(参见同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第一陶瓷插芯与透镜之间的间隙的数值范围。根据实际应用需求,设置各部件之间的间隙,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光路设计过程中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披露,该插拔式光无源器件中的功能元件可以是光隔离器或波分复用器等;对比文件2中的光纤连接装置中具有的功能元件为光隔离器,光纤连接器中具有陶瓷插芯和准直透镜,该准直透镜设置的目的在于进行光束准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信息基础上,能够根据光束准直需要将准直透镜与波分复用器的功能元件相结合,而为了完成相应波分复用功能,在透镜远离所述第一陶瓷插芯的端面上镀上波分复用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