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电启动装置的汽油机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97
决定日:2019-08-09
委内编号:1F2506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99193.1
申请日:2015-09-18
复审请求人:苏州科瓴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炜
合议组组长:邹涤秋
参审员:闫周
国际分类号:F02N11/00(2006.01);F02N1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99193.1,名称为“具有电启动装置的汽油机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苏州科瓴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6(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233466Y,公告日为1996年08月21日;
对比文件2:CN102230510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02日;
对比文件3:CN201196125Y,公告日为2009年02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电启动装置的汽油机,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具有内腔(10)的壳体(1)、设置在内腔(10)中的曲轴(12)、套设在曲轴(12)上且启动时驱动曲轴(12)旋转的齿轮件(30)、以及设置在内腔(10)中的电启动装置(4),其中该电启动装置(4)至少包括:电机(40)、以及与电机(40)输出相连的离合器,且在通电时离合器与齿轮件(30)配合传动;所述汽油机还包括套设在曲轴(12)上的飞轮件(20),所述齿轮件(30)套设在飞轮件(20)的圆周上并具有多个齿边(38),而所述离合器具有与齿边(38)相啮合的传动齿(462);所述齿轮件(30)可拆卸地与飞轮件(20)固定并两者形成飞轮组件,其中飞轮件(20)包括位于中心的转轴部(22)、和围绕转轴部(22)设置的若干个叶片(24);而齿轮件(30)则包括内孔(32)、以及围绕内孔(32)且与至少一叶片(24)抵靠接触的环状边缘(33),其中齿边(38)位于环状边缘(33)一侧。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环状边缘(33)与叶片(24)的顶端或侧壁通过台阶面(34)抵靠接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环状边缘(33)与相邻两叶片(24)抵靠接触并引导气流。
4.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汽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齿轮件(30)为塑料件,且包括设置在环状边缘(33)上的固定孔(36)。
5.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汽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器包括在圆周方向上具有啮合齿(440)的主动轮(44)、在圆周方向上具有配合齿(460)并具有传动齿(462)的从动轮(46)、以及抵靠在传动齿(462)端面上且套设在输出轴(400)上的离合弹簧(47)。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汽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启动装置(4)还包括位于电机(40)上的输出轴(400)、固定在电机(40)上且与壳体(1)固定的支架(42)、套设在输出轴(400)上且与离合弹簧(47)抵靠接触的限位挡圈(48)、与限位挡圈(48)抵靠接触的垫片(49)、以及与输出轴(400)固定连接且与垫片(49)抵靠接触的螺母(50)。
7. 一种具有权利要求5所述的汽油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如下步骤:
S1:工作时,电机(40)的输出轴(400)高速旋转,在离心力的带动下使得离合器沿着轴向向外运动并压缩离合弹簧(47),促使主动轮(44)的啮合齿(440)与从动轮(46)的配合齿(460)相互嵌合,使得传动齿(462)与齿边(38)配合传动,带动飞轮件(20)的转动,由此实现汽油机的电启动;
S2:断开电机电源时,离合弹簧(47)恢复形变,克服齿轮啮合力,使得从动轮(46)沿着轴向向内运动,使得传动齿(462)脱离齿边(38),由此停止飞轮件(20)的转动,并恢复到原始状态。”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套设在曲轴上的飞轮件,齿轮件套设在飞轮件的圆周上;所述齿轮件与飞轮件固定并两者形成飞轮组件,其中飞轮件包括位于中心的转轴部、和围绕转轴部设置的若干个叶片;齿轮件包括内孔、以及围绕内孔的环状边缘,其中齿边位于环状边缘一侧;(2)电起动装置应用于汽油机;齿轮件可拆卸地与飞轮件固定;齿轮件的环状边缘与至少一叶片抵靠接触。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而对于区别特征(2),电起动装置应用在汽油机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齿轮件与飞轮件可机械连接,齿圈8套设在飞轮件的外侧,而机械连接选择可拆卸连接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得齿轮件的环状边缘与贯穿在飞轮内部的叶片相抵靠,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且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具有权利要求5所述的汽油机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方法,且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不设置专门的电启动离合器和多级减速器的情况下,如何通过一个机械动作即可完成一级减速所需要的减速比,同时电机启动后电机输出轴上的传动机构脱离汽油机中齿轮件,由齿轮件自身惯性带动汽油机的曲轴运动,从而实现汽油机的电启动”,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它的附加技术特征虽然被对比文件3公开,但是对比文件3中用机械离合结构并不是利用离心力来驱动单向离合器轴向移动,所以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利用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的启示;3、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对比文件3的电启动并非在离心力的带动下使得离合器沿着轴向向外运动并压缩离合器回位弹簧,对比文件3电启动发动机的方法与本申请的电启动汽油机的方法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起动电机1通过超越离合器4啮合起动齿轮5带动曲轴7旋转,曲轴7达到一定转速时,发动机开始工作,此时发动机的转速通过齿轮传动后大于起动电机的转速,超越离合器处于分离状态,与起动齿轮5自行脱离,达到起动目的。而上述区别特征(1)中,实质上仅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起动齿轮5替换为由齿轮件与飞轮件固定形成的飞轮组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也是使整体结构紧凑的同时能够降温,与本申请中相同。2、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它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启示而将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关于离合器的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3、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虽然对比文件3的电启动并非在离心力的带动下使得离合器6沿着轴向向外运动并压缩离合器回位弹簧73,但是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驱动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特别指出: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起动电机1通过超越离合器4啮合起动齿轮5带动曲轴7旋转,曲轴7达到一定转速时,发动机开始工作,此时发动机的转速通过齿轮传动后大于起动电机的转速,超越离合器处于分离状态,与起动齿轮5自行脱离,达到起动目的;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是在不设置专门的电启动离合器和多级减速器的情况下,通过超越离合器4啮合并带动起动齿轮5旋转这一个机械动作即可完成电机的启动,同时,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用于发动机的飞轮齿圈,它能够在发动机工作时利用惯性来维持发动机运转,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飞轮齿圈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驱动齿轮,从而实现汽油机的电启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离合器所包含的部件及各个部件的连接关系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电力驱动的离合器的相关结构,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启示,从而采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关于离合器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虽然对比文件3的电启动并非在离心力的带动下使得离合器6沿着轴向向外运动并压缩离合器回位弹簧73,但是除了离合器的轴向驱动方式外的其他特征均被对比文件3公开,至于离合器的离心力轴向驱动方式,如第2条所述,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驱动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至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所述从动轮(46)构造为可沿所述输出轴(400)的延伸方向上移动;所述啮合齿(440)构造为可与所述配合齿(460)相互嵌合传动;所述离合弹簧(47)向所述从动轮(46)施加弹力,使所述从动轮(46)具有朝所述主动轮(44)运动的趋势”。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环状边缘(33)与叶片(24)的顶端或侧壁通过台阶面(34)抵靠接触”和“所述从动轮(46)构造为可沿所述输出轴(400)的延伸方向上移动;所述啮合齿(440)构造为可与所述配合齿(460)相互嵌合传动;所述离合弹簧(47)向所述从动轮(46)施加弹力,使所述从动轮(46)具有朝所述主动轮(44)运动的趋势”并没有在对比文件1、2和3中公开,而通过将从动轮46构造成可沿输出轴的延伸方向移动,并使得从动轮具有朝向主动轮44运动的趋势,可以在汽油机电启动时压缩弹簧47,从而促使主动轮44与从动轮46啮合,并在断开电机电源后通过弹簧47而使得从动轮46轴向向后运动,从而恢复原始状态,且通过使得环状边缘33与叶片24的顶端或侧壁通过台阶面34抵靠接触,能够使得齿轮件30承受来自从动轮46的冲击,从而增强飞轮齿圈的耐久性和稳定性。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电启动装置的汽油机,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具有内腔(10)的壳体(1)、设置在内腔(10)中的曲轴(12)、套设在曲轴(12)上且启动时驱动曲轴(12)旋转的齿轮件(30)、以及设置在内腔(10)中的电启动装置(4),其中该电启动装置(4)至少包括:电机(40)、位于电机(40)上的输出轴(400)以及与电机(40)输出相连的离合器,且在通电时离合器与齿轮件(30)配合传动;所述汽油机还包括套设在曲轴(12)上的飞轮件(20),所述齿轮件(30)套设在飞轮件(20)的圆周上并具有多个齿边(38),而所述离合器具有与齿边(38)相啮合的传动齿(462);所述齿轮件(30)可拆卸地与飞轮件(20)固定并两者形成飞轮组件,其中飞轮件(20)包括位于中心的转轴部(22)、和围绕转轴部(22)设置的若干个叶片(24);而齿轮件(30)则包括内孔(32)、以及围绕内孔(32)且与至少一叶片(24)抵靠接触的环状边缘(33),其中齿边(38)位于环状边缘(33)一侧,
所述环状边缘(33)与叶片(24)的顶端或侧壁通过台阶面(34)抵靠接触;
所述离合器包括在圆周方向上具有啮合齿(440)的主动轮(44)、在圆周方向上具有配合齿(460)并具有传动齿(462)的从动轮(46)、以及抵靠在传动齿(462)端面上且套设在输出轴(400)上的离合弹簧(47);
所述从动轮(46)构造为可沿所述输出轴(400)的延伸方向上移动;所述啮合齿(440)构造为可与所述配合齿(460)相互嵌合传动;所述离合弹簧(47)向所述从动轮(46)施加弹力,使所述从动轮(46)具有朝所述主动轮(44)运动的趋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环状边缘(33)与相邻两叶片(24)抵靠接触并引导气流。
3. 如权利要求1~2任意一项所述的汽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齿轮件(30)为塑料件,且包括设置在环状边缘(33)上的固定孔(36)。
4. 如权利要求1~2任意一项所述的汽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启动装置(4)还包括位于电机(40)上的输出轴(400)、固定在电机(40)上且与壳体(1)固定的支架(42)、套设在输出轴(400)上且与离合弹簧(47)抵靠接触的限位挡圈(48)、与限位挡圈(48)抵靠接触的垫片(49)、以及与输出轴(400)固定连接且与垫片(49)抵靠接触的螺母(50)。
5. 一种具有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汽油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如下步骤:
S1:工作时,电机(40)的输出轴(400)高速旋转,在离心力的带动下使得离合器沿着轴向向外运动并压缩离合弹簧(47),促使主动轮(44)的啮合齿(440)与从动轮(46)的配合齿(460)相互嵌合,使得传动齿(462)与齿边(38)配合传动,带动飞轮件(20)的转动,由此实现汽油机的电启动;
S2:断开电机电源时,离合弹簧(47)恢复形变,克服齿轮啮合力,使得从动轮(46)沿着轴向向内运动,使得传动齿(462)脱离齿边(38),由此停止飞轮件(20)的转动,并恢复到原始状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电启动装置的汽油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摩托车电起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以及附图图1):具有内腔的壳体(链轮盖3和轴箱一起相当于本申请的壳体,该壳体必然具有内腔)、设置在内腔中的曲轴7、套设在曲轴7上且启动时驱动曲轴7旋转的起动齿轮5(相当于齿轮件)、以及设置在内腔中的电启动装置,其中该电启动装置至少包括:起动电机1、以及与起动电机1输出相连的超越离合器4,且在通电时超越离合器与起动齿轮5配合传动;所述起动齿轮5具有多个齿边,离合器4具有与齿边相啮合的传动齿。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套设在曲轴上的飞轮件,齿轮件套设在飞轮件的圆周上,齿轮件与飞轮件固定并两者形成飞轮组件,其中飞轮件包括位于中心的转轴部、和围绕转轴部设置的若干个叶片;齿轮件包括内孔、以及围绕内孔的环状边缘,其中齿边位于环状边缘一侧;离合器包括在圆周方向上具有啮合齿的主动轮、在圆周方向上具有配合齿并具有传动齿的从动轮、以及抵靠在传动齿端面上且套设在输出轴上的离合弹簧;电起动装置应用于汽油机,齿轮件可拆卸地与飞轮件固定;环状边缘与叶片的顶端或侧壁通过台阶面抵靠接触;从动轮构造为可沿输出轴的延伸方向上移动,啮合齿构造为可与配合齿相互嵌合传动,离合弹簧向从动轮施加弹力,使从动轮具有朝主动轮运动的趋势。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整体结构紧凑的同时降温、方便组装和维修、提高强度和冷却效果以及增强飞轮齿圈的耐久性和稳定性。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4段及附图图1-2)公开了一种发动机飞轮,包括套设在曲轴上的飞轮件3、9、11,齿圈8套设在飞轮惯性外圈9的圆周上;齿圈8与飞轮件机械连接固定并两者形成飞轮组件,该飞轮件包括位于中心的飞轮轴套3和围绕飞轮轴套3设置的多个风扇叶片11,齿圈8包括内孔以及围绕内孔的环状边缘,齿圈齿7位于环状边缘一侧;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3页和附图1)公开了一种带有低速入齿机构的汽车起动机,并具体公开了:它包括棘轮式单向离合器6,该离合器6包括在圆周方向上具有啮合齿的单向传动轮61、在圆周方向上具有配合齿并具有齿的驱动齿轮62、以及抵靠在驱动齿轮上的齿端面上且套设在驱动轴7上的离合弹簧73。结合对比文件1、2和3,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和3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并将其应用于汽油机中,且使得齿轮件与飞轮件可拆卸地固定,但是对比文件1、2和3中都没有公开“所述环状边缘(33)与叶片(24)的顶端或侧壁通过台阶面(34)抵靠接触”和“所述从动轮(46)构造为可沿所述输出轴(400)的延伸方向上移动;所述啮合齿(440)构造为可与所述配合齿(460)相互嵌合传动;所述离合弹簧(47)向所述从动轮(46)施加弹力,使所述从动轮(46)具有朝所述主动轮(44)运动的趋势”,而通过将从动轮46构造成可沿输出轴的延伸方向移动,并使得从动轮具有朝向主动轮44运动的趋势,可以在汽油机电启动时压缩弹簧47,从而促使主动轮44与从动轮46啮合,并在断开电机电源后通过弹簧47而使得从动轮46轴向向后运动,从而恢复原始状态,且通过使得环状边缘33与叶片24的顶端或侧壁通过台阶面34抵靠接触,能够使得齿轮件30承受来自从动轮46的冲击,从而增强飞轮齿圈的耐久性和稳定性。并且,对比文件1、2和3中并未给出应用上述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现了“使得汽油机良好工作以及提高飞轮齿圈的耐久性和稳定性”的有益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2和3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具有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汽油机的方法,由于权利要求1-4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