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移动终端的解锁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移动终端的解锁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48
决定日:2019-08-11
委内编号:1F2472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19603.1
申请日:2015-10-28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晶
合议组组长:郑宁
参审员:王荣
国际分类号:G06F2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而言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所述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19603.1,名称为“一种移动终端的解锁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933337A,公开日期:2015年09月23日。
驳回理由具体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识别成功则得到多个解锁密钥,据此判断与预设解锁信息是否一致;2)判断不一致时使用不同于二项生物特征信息的第二模式生物特征信息进一步对比认证;3)二项生物特征信息还包括左右眼球信息和声音信息,解锁用的生物特征信息是用户自身的至少两种唯一生物特征;4)通过闪动的方式,来控制输入区域处于工作状态还是非工作状态,以提示用户在处于工作状态的输入区域输入相应的生物特征。区别技术特征1)-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生物特征信息选择和验证时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6与方法权利要求1-3一一对应。因而,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解锁方法,通过移动终端用户自身的至少两种唯一生物特征来解锁移动终端屏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的解锁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预先在移动终端的待机界面上划分二个输入区域;
通过闪动的方式,来控制输入区域处于工作状态还是非工作状态,以提示用户在处于工作状态的输入区域输入相应的生物特征;
获取移动终端用户的二项生物特征信息,所述二项生物特征信息包括左眼球信息、右眼球信息、声音信息、人脸图像信息以及指纹信息中的任意两项;
将第一项生物特征信息输入至第一识别区域进行识别,若识别成功,则得到第一解锁密钥;
将第二项生物特征信息输入至第二识别区域进行识别,若识别成功,则得到第二解锁密钥;
判断所述第一解锁密钥及第二解锁密钥与预设的屏幕解锁信息是否一致;
如果一致,解析所述二项生物特征信息的获取顺序;
判断所述获取顺序与预设的屏幕解锁顺序是否一致;
如果判断为一致,则解锁移动终端屏幕;
如果判断为不一致,进一步获取移动终端用户的第二模式生物特征信息;其中,所述第二模式生物特征信息包括所述左眼球信息、所述右眼球信息、所述声音信息、所述人脸图像信息以及所述指纹信息中的任意一项,且所述第二模式生物特征信息与所述二项生物特征信息不相同;
将所述第二模式生物特征信息与预设的第二种解锁信息进行对比;
如果对比一致,则解锁移动终端屏幕。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解析所述二项生物特征信息的获取顺序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获取移动终端用户的二项生物特征信息的输入时间;
所述解析所述二项生物特征信息的获取顺序的步骤,具体包括:
根据输入时间,解析出所述二项生物特征信息的获取顺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解锁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解锁移动终端屏幕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解锁密钥及第二解锁密钥进行组合以生成应用程序的开启指令;
将所述应用程序的开启指令与预设的应用程序开启信息进行匹配;
根据匹配结果,开启所述应用程序的开启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
4. 一种移动终端的解锁装置,通过移动终端用户自身的唯一生物特征来解锁移动终端屏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的解锁装置包括:
区域划分模块,用于在移动终端的待机界面上划分二个输入区域;
工作状态控制模块,用于通过闪动的方式,来控制输入区域处于工作状态还是非工作状态,以提示用户在处于工作状态的输入区域输入相应的生物特征
生物特征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移动终端用户的二项生物特征信息,所述二项生物特征信息包括左眼球信息、右眼球信息、声音信息、人脸图像信息以及指纹信息中的任意两项;
第一密钥获取模块,用于将第一项生物特征信息输入至第一识别区域进行识别,若识别成功,则得到第一解锁密钥;
第二密钥获取模块,用于将第二项生物特征信息输入至第二识别区域进行识别,若识别成功,则得到第二解锁密钥;
生物特征识别模块包括解锁密钥判断模块,所述解锁密钥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解锁密钥及第二解锁密钥与预设的屏幕解锁信息是否一致;
获取顺序解析模块,用于在生物特征识别模块确定获取的所述生物特征信息与预设的屏幕解锁信息一致时,解析所述二项生物特征信息的获取顺序;
解锁顺序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获取顺序与预设的屏幕解锁顺序是否一致;
屏幕解锁模块,用于在解锁顺序判断模块判断为获取顺序与预设的屏幕解 锁顺序一致时,则解锁移动终端屏幕;
第二模式生物获取模块,用于在解锁顺序判断模块判断为获取顺序与预设的屏幕解锁顺序不一致时,进一步获取移动终端用户的第二模式生物特征信息;其中,所述第二模式生物特征信息包括所述左眼球信息、所述右眼球信息、所述声音信息、所述人脸图像信息以及所述指纹信息中的任意一项,且所述第二模式生物特征信息与所述二项生物特征信息不相同;
对比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模式生物特征信息与预设的第二种解锁信息进行对比;
所述屏幕解锁模块,具体用于在对比模块对比出第二模式生物特征信息与预设的第二种解锁信息一致,则解锁移动终端屏幕。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终端的解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的解锁装置还包括:时间获取模块;
时间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移动终端用户的二项生物特征信息的输入时间;
所述获取顺序解析模块,具体用于根据输入时间,解析出所述二项生物特征信息的获取顺序。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终端的解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的解锁装置还包括:开启指令生成模块、开启信息匹配模块和程序开启模块;
开启指令生成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一解锁密钥及第二解锁密钥进行组合以生成应用程序的开启指令;
开启信息匹配模块,用于将所述应用程序的开启指令与预设的应用程序开启信息进行匹配;
程序开启模块,具体用于根据匹配结果,开启所述应用程序的开启指令对应的应用程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在顺序不一致时直接不解锁,并未涉及到在顺序不一致时进一步获取其他生物特征参数并进行比对的内容,即对比文件1都是一次性解锁。(2)本申请限定了移动终端的解锁方法通过移动终端用户自身的至少两种唯一生物特征来解锁,而对比文件1披露的内容均是采用指纹解锁,并没有给出两项不同生物特征信息的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并没有将人脸、虹膜、声音等信息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形成两种或多种不同生物特征信息进行不同方式的解锁的能力。(3)对比文件1未披露通过闪动方式控制输入区域处于工作状态还是非工作状态,以提示用户在处于工作状态的输入区域输入相应的生物特征,而这可以提高生物特征信息输入的准确性和实效性。(4)本申请适合在手指有水、有灰尘,不便于解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方便相关人员解锁终端设备,同时,对于手指被切断了的残疾人士,也可以采用不同的生物特征信息实现解锁,方便不同类型的用户使用。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问题在于单一指纹解锁存储的的安全隐患,通过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指纹解锁区域,可以进行不同指纹的解锁,目的在于避免只有一个指纹解锁区域,减少他人获取指纹信息的可能性,提高安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地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使用用户自身的至少两种唯一生物特征来解锁移动终端屏幕,用来解锁的二项生物特征信息包括左右眼球信息、声音信息、人脸图像信息、指纹信息中的任意两项,解锁用的生物特征信息是用户自身的至少两种唯一生物特征,而对比文件1仅使用多个指纹信息进行解锁;权利要求1的待机界面上预先划分的是两个输入区域,而对比文件1中是四个指纹输入区域;权利要求1将第一、第二项生物特征信息分别输入第一、第二识别区域,识别成功则分别得到第一、第二解锁密钥,判断第一、第二解锁密钥与预设的屏幕解锁信息是否一致,而对比文件1是直接判断指纹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指纹信息相同;2)权利要求1当判断所述获取顺序与预设的屏幕解锁顺序不一致时,进一步获取不同于所述二项生物特征信息的第二模式生物特征信息,来与预设的第二种解锁信息进行对比,如果对比一致,则解锁移动终端屏幕,所述第二模式生物特征信息包括所述左眼球信息、所述右眼球信息、所述声音信息、所述人脸图像信息以及所述指纹信息中的任意一项;3)通过闪动的方式,来控制输入区域处于工作状态还是非工作状态,以提示用户在处于工作状态的输入区域输入相应的生物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选择什么样的生物特征信息来进行解锁,如何判断生物特征信息与屏幕解锁信息的一致性,如何更安全的进行移动终端屏幕的解锁,以及在屏幕解锁过程中如何为用户提供更为方便的操作。区别技术特征1)-3)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6与方法权利要求1-3一一对应。因而,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在基于用户输入的第一模式下的生物特征信息来进行身份认证的匹配检测时,如果在与预设信息不匹配时,则不能解锁所述智能终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这种只有一种验证方式的情形存在用户不能很方便的使用智能终端的问题,为了能够更为方便的让用户使用智能终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增加一个新的不同于第一种验证方式的验证方式,在第一种验证方式失败的情况下,允许用户通过增加的新的验证方式进行进一步验证,从而提高解锁屏幕的便利性。而在新的验证方式中使用不同于第一种检测模式使用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检测,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公开了生物特征逐渐被应用在消费电子领域,如人脸、指纹、眼睛等,利用生物特征识别进行加/解密十分方便。因此,基于这些生物特征信息来进行加/解密的识别和检测,已经在现有技术中广为使用。此外,左右眼球和声音、掌纹、静脉、心率、虹膜、巩膜等生物特征信息也都是在基于用户生物特征信息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时,经常选用的生物特征信息。并且,基于对多种生物特征信息的组合后的信息进行检测和认证,来提高用户身份认证时的安全性,这在现有的用户身份认证技术中已经广为使用。例如,《消息鉴别与生物认证》,王志芳著,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年2月,在第9章第9.3节,第7章第7.4节,第6章第6.1-6.2节公开了基于指纹-虹膜知觉特征融合、指纹-人脸知觉特征融合、虹膜-人脸知觉特征融合的多模态知觉特征融合算法,通过多模态生物特征融合和识别技术来进行生物特征信息的认证和相应消息的鉴别。因此,在基于用户生物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和鉴别时,基于对于多种不同种类的生物特征信息的选取,通过其组合来提供更为安全的身份认证和信息鉴别,这种基于多种生物特征信息的组合来进行身份认证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身份认证和鉴别时常用的方式。(3)通过闪动的方式来控制输入区域处于工作状态还是非工作状态,以提示用户在处于工作状态的输入区域输入相应的生物特征,让用户能够在适当的条件下,根据终端的提示来进行相应的生物特征的输入,保证用户能够方便而高效的进行生物特征信息的输入,这是本领域提示用户操作的惯用手段。(4)虽然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均是采用指纹解锁,但是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第0003段中已经公开了人脸、指纹、眼睛等生物特征信息也已经逐渐被应用在消费电子领域的身份认证中,基于这些生物特征信息来进行加/解密的识别和检测,已经在现有技术中广为使用。并且,基于对多种生物特征信息的组合后的信息进行检测和认证,来提高用户身份认证时的安全性,这在现有的用户身份认证技术中已经广为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使用指纹解锁有困难的人士时,为了能够让这类人群也能够方便的使用自身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认证,从而解锁相应的终端,容易想到基于对于除了指纹信息之外的其他生物特征信息的选取,并通过其组合来提供更为安全的、方便的身份认证和信息鉴别。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限定了移动终端的解锁方法通过移动终端用户自身的至少两种唯一生物特征来解锁,而对比文件1披露的内容均是采用指纹解锁,并没有给出两项不同生物特征信息的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并没有将人脸、虹膜、声音等信息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形成两种或多种不同生物特征信息进行不同方式的解锁的能力。(2)对比文件1披露的是直接进入智能终端的指纹解锁界面,解锁界面与本申请的待机界面不同,通常待机界面是原始界面,需要操作才能切换到解锁界面;并且,对比文件1的指纹解锁界面所包括的多个指纹输入区域,并不同于本申请用于两种不同生物特征信息输入的两个输入区域。(3)对比文件1未披露通过闪动方式控制输入区域处于工作状态还是非工作状态,以提示用户在处于工作状态的输入区域输入相应的生物特征,而这可以提高生物特征信息输入的准确性和实效性。(4)权利要求1当判断所述获取顺序与预设的屏幕解锁顺序不一致时,进一步获取不同于所述二项生物特征信息的第二模式生物特征信息,来与预设的第二种解锁信息进行对比,如果对比一致,则解锁移动终端屏幕,即前者是触发后者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单独将判断不一致后的特征分割开单独评述,本申请的方案能够尽可能的方便用户在不便经常解锁模式下进行二次解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而言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所述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933337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同时在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还引用了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公知常识证据,即:
证据1:《消息鉴别与生物认证》,王志芳著,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年2月。
1、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的解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智能终端上实现指纹解锁的方法,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68]-[0115]段):进入智能终端的指纹解锁界面;所述指纹解锁界面包括多个指纹输入区域;采集各指纹输入区域输入的用户指纹信息(采集的两个指纹输入区域中的用户指纹信息相当于获取移动终端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
采集各指纹输入区域输入的用户指纹信息具体包括:采集各指纹输入区域输入的用户指纹信息以及记录用户指纹信息的输入顺序;采集各指纹输入区域输入的用户指纹信息之后还包括:判断采集到的各指纹输入区域输入的用户指纹信息是否分别与预设的各指纹输入区域的解锁指纹信息相匹配(相当于判断识别获取的所述生物特征信息与预设的屏幕解锁信息是否一致);若是,获取智能终端当前的指纹解锁模式;否则,不解锁所述智能终端;智能终端的指纹解锁模式包括第一指纹解锁模式和第二指纹解锁模式。
获取智能终端当前的指纹解锁模式之后还包括:若智能终端当前的指纹解锁模式为第二指纹解锁模式,判断用户指纹信息的输入顺序(相当于如果一致,解析所述二项生物特征信息的获取顺序)是否与预设的解锁指纹信息输入顺序一致(相当于判断所述获取顺序与预设的屏幕解锁顺序是否一致);若是,解锁所述智能终端(相当于如果判断出一致,则解锁移动终端屏幕);否则,不解锁所述智能终端。
所述指纹解锁界面可以包括四个指纹输入区域;所述用户指纹信息采集模块包括四个指纹传感器;各指纹输入区域内均设置有一个指纹传感器;各指纹传感器分别用于采集各指纹输入区域内的用户指纹信息(相当于预先在移动终端的待机界面上划分输入区域)。由于每个人的指纹是不同的,因此该解锁方式比较安全(相当于通过移动终端用户自身的唯一生物特征来解锁移动终端屏幕)。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使用用户自身的至少两种唯一生物特征来解锁移动终端屏幕,用来解锁的二项生物特征信息包括左右眼球信息、声音信息、人脸图像信息、指纹信息中的任意两项,解锁用的生物特征信息是用户自身的至少两种唯一生物特征,而对比文件1仅使用多个指纹信息进行解锁;权利要求1的待机界面上预先划分的是两个输入区域,而对比文件1中是四个指纹输入区域;权利要求1将第一、第二项生物特征信息分别输入第一、第二识别区域,识别成功则分别得到第一、第二解锁密钥,判断第一、第二解锁密钥与预设的屏幕解锁信息是否一致,而对比文件1是直接判断指纹信息是否与预设的指纹信息相同。
(2)权利要求1当判断所述获取顺序与预设的屏幕解锁顺序不一致时,进一步获取不同于所述二项生物特征信息的第二模式生物特征信息,来与预设的第二种解锁信息进行对比,如果对比一致,则解锁移动终端屏幕,所述第二模式生物特征信息包括所述左眼球信息、所述右眼球信息、所述声音信息、所述人脸图像信息以及所述指纹信息中的任意一项。
(3)通过闪动的方式,来控制输入区域处于工作状态还是非工作状态,以提示用户在处于工作状态的输入区域输入相应的生物特征。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什么样的生物特征信息来进行解锁,如何判断生物特征信息与屏幕解锁信息的一致性,如何更安全的进行移动终端屏幕的解锁,以及在屏幕解锁过程中如何为用户提供更为方便的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公开了生物特征逐渐被应用在消费电子领域,如人脸、指纹、眼睛等,利用生物特征识别进行加/解密十分方便。因此,基于这些生物特征信息来进行加/解密的识别和检测,已经在现有技术中广为使用。此外,左右眼球和声音、掌纹、静脉、心率、虹膜、巩膜等生物特征信息也都是在基于用户生物特征信息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时,经常选用的生物特征信息。并且,基于对多种生物特征信息的组合后的信息进行检测和认证,来提高用户身份认证时的安全性,这在现有的用户身份认证技术中已经广为使用。例如,《消息鉴别与生物认证》,王志芳著,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年2月,在第9章第9.3节,第7章第7.4节,第6章第6.1-6.2节公开了基于指纹-虹膜知觉特征融合、指纹-人脸知觉特征融合、虹膜-人脸知觉特征融合的多模态知觉特征融合算法,通过多模态生物特征融合和识别技术来进行生物特征信息的认证和相应消息的鉴别。因此,在使用用户生物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和鉴别时,基于对于多种不同种类的生物特征信息的选取,通过其组合来提供更为安全的身份认证和信息鉴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身份认证和鉴别时常用的方式。
其次,为了方便采集多个生物特征,根据需要采集的生物特征信息数量来确定在界面上需要预留的输入区域的数量,使得在每个输入区域中能够分别进行各自的生物特征信息的采集,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
再次,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使用密钥解锁具有更高的安全性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密钥通常比较复杂,用户难以记忆,不方便使用。而利用用户的生物特征与密钥关联,即通过生物特征从而获取密钥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为了既方便用户操作,又提高解锁的安全性,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通过用户的生物信息获取密钥,再使用密钥进行解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基于用户输入的第一模式下的生物特征信息来进行身份认证的匹配检测时,如果在与预设信息不匹配时,则不能解锁所述智能终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这种只有一种验证方式的情形存在用户不能很方便的使用智能终端的问题,为了能够更为方便的让用户使用智能终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增加一个新的不同于第一种验证方式的验证方式,在第一种验证方式失败的情况下,允许用户通过增加的新的验证方式进行进一步验证,从而提高解锁屏幕的便利性。而在新的验证方式中使用不同于第一种检测模式使用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检测,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通过闪动的方式来控制输入区域处于工作状态还是非工作状态,以提示用户在处于工作状态的输入区域输入相应的生物特征,让用户能够在适当的条件下,根据终端的提示来进行相应的生物特征的输入,保证用户能够方便而高效的进行生物特征信息的输入,这是本领域提示用户操作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相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保护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不同的生物特征信息的输入时间,来确定生物特征信息的获取先后顺序,从而能够确定哪个生物特征信息是先获取的,哪个生物特征信息是后获取的,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通过解锁密钥的组合来生成开启命令,并基于相关信息的匹配来确定是否能够进一步开启应用程序,是本领域基于解锁密钥信息的获取和判断来设置应用程序开启条件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的解锁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3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方法权利要求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公开了生物特征逐渐被应用在消费电子领域,如人脸、指纹、眼睛等,利用生物特征识别进行加/解密十分方便。因此,基于这些生物特征信息来进行加/解密的识别和检测,已经在现有技术中广为使用。此外,左右眼球和声音、掌纹、静脉、心率、虹膜、巩膜等生物特征信息也都是在基于用户生物特征信息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时,经常选用的生物特征信息。并且,基于对多种生物特征信息的组合后的信息进行检测和认证,来提高用户身份认证时的安全性,这在现有的用户身份认证技术中已经广为使用。例如,《消息鉴别与生物认证》,王志芳著,人民邮电出版社,2015年2月,在第9章第9.3节,第7章第7.4节,第6章第6.1-6.2节公开了基于指纹-虹膜知觉特征融合、指纹-人脸知觉特征融合、虹膜-人脸知觉特征融合的多模态知觉特征融合算法,通过多模态生物特征融合和识别技术来进行生物特征信息的认证和相应消息的鉴别。因此,在基于用户生物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和鉴别时,基于对于多种不同种类的生物特征信息的选取,通过其组合来提供更为安全的身份认证和信息鉴别,这种基于多种生物特征信息的组合来进行身份认证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身份认证和鉴别时常用的方式。
(2)待机界面和指纹解锁界面均是在通过解锁进入终端设备之前的界面,在权利要求1中也并没有对待机界面做更为详细具体的限定,因此,可以认定对比文件1中的指纹解锁界面即为本申请的待机界面。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通过提供两个输入区域来使得两种不同的生物特征信息能够分别在各自的输入区域中进行输入,然而,为了方便采集多个生物特征,根据需要采集的生物特征信息数量来确定在界面上需要预留的输入区域的数量,使得在每个输入区域中能够分别进行各自的生物特征信息的采集,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
(3)为了让用户进行生物特征的输入时,保证此时的输入能够被终端设备有效的识别,有必要确定终端设备此时是否是处于能够接收用户进行生物特征输入的状态,即需要判断终端设备是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还是处于非工作状态,因此,通过对终端设备实际工作状态的判断,并结合闪动的方式来控制输入区域处于工作状态还是非工作状态,以提示用户在处于工作状态的输入区域输入相应的生物特征,让用户能够在适当的条件下,根据终端的提示来进行相应的生物特征的输入,保证用户能够方便而高效的进行生物特征信息的输入,这是本领域提示用户操作的惯用手段。
(4)在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并没有单独将判断不一致后的特征分割开单独评述,正是考虑到了“获取不同于所述二项生物特征信息的第二模式生物特征信息,来与预设的第二种解锁信息进行对比”是在“判断所述获取顺序与预设的屏幕解锁顺序不一致时”才执行的,所以才将其整体作为了区别技术特征2)进行评述。在基于用户输入的第一模式下的生物特征信息来进行身份认证的匹配检测时,如果在与预设信息不匹配时,则不能解锁所述智能终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这种只有一种验证方式的情形存在用户不能很方便的使用智能终端的问题,为了能够更为方便的让用户使用智能终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增加一个新的不同于第一种验证方式的验证方式,在第一种验证方式失败的情况下,允许用户通过增加的新的验证方式进行进一步验证,从而提高解锁屏幕的便利性。而在新的验证方式中使用不同于第一种检测模式使用的生物特征信息进行检测,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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