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虚拟现实眼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虚拟现实眼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59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555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39453.3
申请日:2016-06-16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雒晓明
合议组组长:魏嵬
参审员:赵士祯
国际分类号:G02B27/0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39453.3,名称为“一种虚拟现实眼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4、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8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15253574A1,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虚拟现实眼镜包括显示终端、转换接口、脸部支撑架以及透镜,所述脸部支撑架设置有两个镜筒,所述显示终端设置在所述眼部支撑架上的所述两个镜筒的前端,所述两个镜筒的底部分别设置有所述透镜,所述两个镜筒用于通过所述透镜观察所述显示终端的显示屏幕,所述转换接口与所述显示终端连接,所述转换接口用于对所述显示终端输入/输出的信号进行转换,所述虚拟现实眼镜还包括光学追踪设备,所述光学追踪设备包括光点追踪模块,用于获取光点信号并将所述光点信号输出到所述显示终端,所述光学追踪设备还包括手势捕捉模块,用于捕获用户手势信号并将所述用户手势信号输出到所述显示终端,所述虚拟现实眼镜还包括线缆,所述线缆通过所述转换接口连接到所述显示终端,用于连接其他设备并将所述其他设备的信号输入到所述显示终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追踪设备设置在所述脸部支撑架的前端,与所述脸部支撑架结合形成封闭腔体。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追踪设备通过所述转换接口连接到所述显示终端,所述显示终端位于所述封闭腔体内。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点追踪模块包括摄像头,通过摄像头获取所述光点信号。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势捕捉模块包括摄像头,并通过该摄像头捕获用户手势信号。
6. 如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镜为可拆卸透镜。
7. 如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脸部支撑架为可调节光线强度的支撑架。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换接口为九轴传感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虚拟现实眼镜,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用于虚拟现实的头戴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并未具体公开光学追踪设备包括光点追踪模块,用于获取光点信号并将所述光点信号输出到所述显示终端,然而使用摄像头进行光点追踪是光学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各种物理、光学追踪传感器使用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光点追踪的方式实现光学追踪。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虚拟现实眼镜的本体上包括线缆和转换接口,该线缆可以连接到其他设备,例如外部PC或任一处理设备,然后通过转换接口连接到虚拟现实眼镜上的显示终端,进而可以将其他设备的信号通过转换接口和线缆输入到显示终端,对比文件1中涉及的接口和线路、完全不同于与本申请文件中提供的线缆。另外,对比文件1完全由嵌入的手机来对捕获的信号进行处理,而本申请在捕获手势信号和光点信号之后,可以将手势信号和光点信号输入到显示终端进行运算,如果运算量很大,也可以通过线缆连接到其他设备,交由其他设备进行处理,从而减少手机运算量,本申请通过增加线缆可以满足不同应用场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虚拟现实眼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虚拟现实头戴装置(相当于虚拟现实眼镜)。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所述光学追踪设备包括光点追踪模块,用于获取光点信号并将所述光点信号输出到所述显示终端;②所述虚拟现实眼镜还包括线缆,所述线缆通过所述转换接口连接到所述显示终端,用于连接其他设备并将所述其他设备的信号输入到所述显示终端。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种运动检测和光学追踪技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场景的需求使用光点追踪的方式实现光学追踪并将光点信号输出到移动装置5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见其说明书第0050段)已经公开了基座14设置有计算机或计算组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线缆用于连接其他设备并将所述其他设备的信号输入到所述显示终端以提高运行效率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光点追踪模块和所述手势捕捉模块分别包括摄像头”,删除权利要求4-5,适应性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以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文件在显示终端提供的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光学追踪设备,通过摄像头捕获用户的手势信号和光点信号,这样可以准确地获取被跟踪物体的位置和运动方向,并将手势信号和光点信号输出到显示终端,使得被跟踪物体能准确复原。不仅在基本功能模块上进行了功能拓展,而且增强图像的显示效果,丰富了用户交互体验,本申请文件中的光学追踪设备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光学追踪传感器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②对比文件1公开在基座14设置有计算机或计算机组,这样设置计算机和计算机组无法结合实际的应用场景进行功能组合,其计算能力显然是有限的;而本申请中的虚拟现实眼镜的本体上设置线缆和转换接口,该线缆可以连接到其他设备,对于计算能力要求不高的场景,可以由封闭腔体内的显示终端进行处理并显示,提高信息处理效率。而对于计算能力要求高的大型场景,在显示终端的计算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首先交由与线缆连接的其他设备进行处理,然后将经处理过的信号传输给封闭腔体内的显示终端进行显示,从而不仅可以降低VR眼镜的硬件要求,而且可以增加VR眼镜的作用范围,满足更多场景需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虚拟现实眼镜包括显示终端、转换接口、脸部支撑架以及透镜,所述脸部支撑架设置有两个镜筒,所述显示终端设置在所述眼部支撑架上的所述两个镜筒的前端,所述两个镜筒的底部分别设置有所述透镜,所述两个镜筒用于通过所述透镜观察所述显示终端的显示屏幕,所述转换接口与所述显示终端连接,所述转换接口用于对所述显示终端输入/输出的信号进行转换,所述虚拟现实眼镜还包括光学追踪设备,所述光学追踪设备包括光点追踪模块,用于获取光点信号并将所述光点信号输出到所述显示终端,所述光学追踪设备还包括手势捕捉模块,用于捕获用户手势信号并将所述用户手势信号输出到所述显示终端,所述光点追踪模块和所述手势捕捉模块分别包括摄像头,所述虚拟现实眼镜还包括线缆,所述线缆通过所述转换接口连接到所述显示终端,用于连接其他设备并将所述其他设备的信号输入到所述显示终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追踪设备设置在所述脸部支撑架的前端,与所述脸部支撑架结合形成封闭腔体。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追踪设备通过所述转换接口连接到所述显示终端,所述显示终端位于所述封闭腔体内。
4. 如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镜为可拆卸透镜。
5. 如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脸部支撑架为可调节光线强度的支撑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现实眼镜,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换接口为九轴传感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9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应当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所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虚拟现实眼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虚拟现实头戴装置11(相当于虚拟现实眼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见其说明书第0025-0050段,附图1-16):包括具有屏幕的移动装置5(相当于显示终端)、基座14(相当于转换接口)、支撑模块6以及透镜模块8;透镜模块8包括透镜板20、第一透镜22、,第二透镜24、第一透镜杯23 、第二透镜杯25;透镜板20包括两个镜筒,透镜模块8和透镜板20可移除地固定到支撑模块6;所述移动装置5设置在透镜板20的前端,透镜板20的底部分别设置有第一透镜22、第二透镜24 、第一透镜杯23 、第二透镜杯25、通过所述透镜观察所述移动装置5的显示屏幕;基座14设置有各种接口和组件,包括USB端口、通信组件、计算机和计算组件以及提供给移动装置5的接口等,因此基座14必然通过接口和组件与移动装置5连接,基座14上的接口必然用于对移动装置5的输入/输出信号进行转换;还包括运动检测传感器、手部运动传感器,可利用计算机视觉技术、激光、光检测和测距等技术进行动作追踪,其可以设置在装置模块4上,与移动装置5进行电子或无线通信(相当于用于捕获用户手势信号并将所述用户手势信号输出到所述显示终端)。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所述光学追踪设备包括光点追踪模块,用于获取光点信号并将所述光点信号输出到所述显示终端;所述光点追踪模块和所述手势捕捉模块分别包括摄像头;②所述虚拟现实眼镜还包括线缆,所述线缆通过所述转换接口连接到所述显示终端,用于连接其他设备并将所述其他设备的信号输入到所述显示终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何种功能模块的组合满足用户的不同使用需求以及如何提高运算效率。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种运动检测和光学追踪技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场景的需求使用光点追踪的方式实现光学追踪并将光点信号输出到移动装置5是容易想到的;至于采用摄像头获取光点信号和者手势信号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见其说明书第0050段)已经公开了基座14设置有计算机或计算组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线缆用于连接其他设备并将所述其他设备的信号输入到所述显示终端以提高运行效率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见其说明书第0025、0050段,附图1-3)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与移动装置5进行电子或无线通信的手部运动传感器可以设置在装置模块4上(相当于设置在脸部支撑架前端),与支撑模块6形成了封闭腔体,移动装置5及其壳体12设置在装置模块4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见其说明书第0038段)公开:透镜模块8和透镜板20可移除地固定到支撑模块6。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将脸部支撑架设置为可调节光线强度以及使用九轴传感器作为转换接口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在移动装置的基础上附加其他光学追踪设备以及计算组件的技术方案,其显然具有通过不同功能模块的组合满足用户的不同使用需求以及提升计算效率的技术效果,这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一致的,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具体的功能模块不同、显示终端与其他设备的连接方式不同。正如前文评述部分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运动检测传感器、手部运动传感器,可利用计算机视觉技术、激光、光检测和测距等技术进行动作追踪,其可以设置在装置模块4上,与移动装置5进行电子或无线通信,显然上述传感部件在基本功能模块上进行了功能拓展,可以增强图像的显示效果,丰富用户交互体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采用摄像头获取光点信号和手势信号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基座14设置有计算机或计算组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通过线缆用于连接其他设备并将所述其他设备的信号输入到所述显示终端以提高运行效率是容易想到的。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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