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新生儿护理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10
决定日:2019-08-13
委内编号:1F2737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3295.3
申请日:2015-10-19
复审请求人:三峡大学仁和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哲010-62085308
合议组组长:谢岗
参审员:徐丹
国际分类号:A61G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中某些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他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为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常规设计,且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3295.3、名称为“新生儿护理床”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申请人为三峡大学仁和医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依据,于2018年11月0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565597A ,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4622652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对比文件3:CN204541552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生儿护理床,其特征是:在床体(1)的上层为液囊层(11),液囊层(11)填充黏度大于水的无毒液体;
在液囊层(11)之下设有气囊层(12),所述的床体(1)分为头枕部(17)和身体部(18);
所述的头枕部(17)的液囊层(11)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左侧、右侧、头顶和中部液囊层(11),气囊层(12)也相应的布置;
所述的液囊层(11)表面设有织物层或植绒层;
所述的身体部(18)的气囊层(12)至少为左、右两个独立的部分;
所述独立的气囊层(12)由多个气囊组成,位于外侧的气囊容积大于位于内侧的气囊容积;
独立的气囊层(12)分别通过电控阀(14)与储气罐(13)连通;
所述的电控阀(14)为两路通道,一路为直通通道,另一路与储气罐(13)连通的一端为封闭,与气囊层(12)连通的一端为开放,通过电控阀(14)的通断控制气囊层的高度;
在床体(1)还设有振动垫(3),振动垫(3)通过管路与液体泵(4)连接,由液体泵(4)使液体产生脉冲驱动液体在振动垫(3)内循环实现振动,通过振动垫(3)模拟抚触的效果;
所述的床体(1)采用透明材质,床体(1)置于具有透明顶部的底座(2)上,在底座(2)下方设有红外光源(21),使早产儿接收红外光的轻柔照射,促进生长;
在所述的床体(1)上方设有顶罩(6);
在顶罩(6)内设有通风装置、供氧装置、温度控制装置和湿度控制装置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顶罩(6)采用正压气体密封。”
驳回决定认为: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气囊层的上层设有液囊层,液囊层填充黏度大于水的无毒液体,所述的床体分为头枕部和身体部,在床体还设有振动垫,振动垫通过管路与液体泵连接,由液体泵使液体产生脉冲驱动液体在振动垫内循环实现振动,通过振动垫模拟抚触的效果;2)所述的头枕部的液囊层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左侧、右侧、头顶和中部液囊层,气囊层也相应的布置;3)在所述的床体上方设有顶罩;在顶罩内设有通风装置、供氧装置、温度控制装置和湿度控制装置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顶罩采用正压气体密封。床体采用透明材质,床体置于具有透明顶部的底座上,在底座下方设有红外光源,使早产儿接收红外光的轻柔照射,促进生长;充气使用的是储气罐,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充气泵;权利要求1中的护理床应用于新生儿;4)电控阀为两路通道,一路为直通通道,另一路与储气罐连通的一端为封闭,与气囊层连通的一端为开放。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早产儿鸟巢式水床,并具体公开了水囊内液体温度恒温可控、水囊垫外部设棉质布套、水囊垫底部设振动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气囊上设置水囊并通过振动装置达到按摩作用,液体泵是一种常见的振动装置,将左右两侧的气囊组再分为对应身体各个部分的区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液囊内的填充液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植绒层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床垫套;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婴儿定型枕,并具体公开了枕芯的四个分区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液囊层和气囊层相应地设置成四个部分,并通过设置气囊和液囊不同区域的填充液/气来实现头部塑形;将婴儿防止在婴儿保温箱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婴儿保温箱中设置红外光源和顶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婴儿保温箱中具有通风装置、供氧装置、温度控制装置和湿度控制装置是常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使用储气罐充气是常见的充气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上述气路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 (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3日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2中虽然采用了气垫和水囊,但二者并无上下叠合结构的技术启示,现有技术中也并未记载能够同时满足承载效果和翻身效果的具体结构,将其评价为公知常识缺乏说服力,且对比文件2中的气囊仅起防护效果而非翻身改变姿态的效果;对比文件2中以电热元件加热水囊的方式存在较大风险;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均评价为常规技术手段不能接受。对比文件1-3与公知常识的组合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技术特征相互组合取得了更佳的技术效果,更舒适、更安全,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气垫上根据使用需要设置棉垫或液囊层等亲肤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气囊层和液囊层的组合使用;红外线照射新生儿护理是常见的护理装置,本申请所涉及的婴儿舱功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振动装置驱动达到按摩抚慰效果的基础上,选择上述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 段、权利要求第1项。
2、对比文件公开的相关事实认定
对比文件1:
一种自动翻身气垫床,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18段和附图1):包括床基座1、左翻身部2和右翻身部3,还包括设置于床基座中间区域的固定区12、固定区上设置三个同样大小且相互连通的气囊B11,所有气囊B11连接到一个气压机10,所述左翻身部2与右翻身部3对称设置且结构一致,所述左翻身部2包括左翻身板21,左翻身板21上设置从中央向左侧逐渐变大的气囊A5,每个气囊A5的下部单独设置通气管51,所述通气管51都连接到一个左管道52,左管道52内设置一个气压仪81,所述左管道52分别通过阀门6连接到充气泵4和吸气泵7,所述左翻身部2和右翻身部3的充气泵4和吸气泵7和气压机10都连接到控制中心8,控制中心8调控输出和排出的速度和压力来分配每个组件的气压,左翻身部2的左翻板21与床基座铰接,右翻身部同理设置,为了使得使用者获得更好的舒适感,可以在气囊A5表面设置一层压布9,以分散人体对气囊的压力,也分散气囊对人体的冲撞感。
对比文件2:
一种早产儿鸟巢式水床,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10段和附图1):该水床包括水囊垫1,水囊垫1上表面边缘设有半包围的气囊圈2,水囊垫和气囊圈上分别设有注水口3和进气口4;水囊垫1内设有电热元件5,外部设有与电热元件5连接的温控器6;水囊垫1的底部设有振动装置7,振动装置7连接有控制器8;水囊垫1和气囊圈2外部设有棉质布套,布套形状与水囊垫1和气囊圈2的形状一致。
对比文件3:
一种婴儿定型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32段,附图1):包括枕芯,枕芯由左端区、右端区、前中区和后端区组成。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使用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中某些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他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为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常规设计,且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生儿护理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翻身气垫床,并具体公开了如上所述的相关技术内容,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进行对比,其区别在于:
一种新生儿护理床,床体的上层设有填充粘度大于水的无毒液体的液囊层,液囊层之下设有气囊层,床体分为头枕部和身体部,头枕部的液囊层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左侧、右侧、头顶和中部,气囊层也相应设置;身体部的左右独立气囊层分别通过电控阀与储气罐连通,电控阀为两路通道,一路为直通通道,另一路与储气罐连通的一端为封闭,与气囊层连通的一端为开放,通过电控阀的通断控制气囊层的高度;在床体还设有振动垫,振动垫通过管路与液体泵连接,由液体泵使液体产生脉冲驱动液体在振动垫内循环实现振动,通过振动垫模拟抚触的效果;床体采用透明材质,床体置于具有透明顶部的底座上,在底座下方设有红外光源,使早产儿接受红外光的轻柔照射,促进生长,在底座在床体上方设有顶罩,在顶罩内设有通风装置、供氧装置、温度控制装置和湿度控制装置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顶罩采用正压气体密封。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适合新生儿的护理床以便提高新生儿体感舒适性和安全性。
关于上述区别,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水囊垫上表面边缘设有半包围的气囊圈,即公开了水囊垫上设置气囊圈,但一方面,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结构是液囊层下面设有气囊层,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水囊垫和气囊圈的位置关系恰好相反;另一方面,对比文件2公开的气囊圈作用在于在水囊垫的上表面形成呈半包围形状的柔软圈以便围护早产儿,而本申请气囊层的作用在于对液囊层提供支撑,进而通过电磁阀的通断来控制气囊层支撑高度的变化以实现新生儿体位的自动改变,可见对比文件2的气囊圈与权利要求1中气囊层的作用明显不同;此外,对比文件2中只是公开了水囊垫底部设有振动装置,但是并没有公开振动装置的具体结构,而权利要求1中给出了采用充有液体的振动垫并将其连接液体泵,通过液体泵使液体产生脉冲以实现振动的技术手段,相较于直接将振动装置设置于液囊层底部具有更好的模拟抚触的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既未公开“液囊层下面设有气囊层以实现护理床的承载和自动翻身改变体位这样效果的结构”,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振动装置的具体结构,同时也没有技术启示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2、3以便获得上述结构。
对比文件3只是公开了定型枕本身的结构,既未公开“液囊层下面设有气囊层以实现护理床的承载和自动翻身改变体位这样效果的结构”,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振动装置的具体结构,同时也没有技术启示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2、3以便获得上述结构。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别是“液囊层下面设有气囊层以实现护理床的承载和自动翻身改变体位这样效果的结构”以及权利要求1所述振动装置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常规设计。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有提高新生儿体感舒适性和安全性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目前的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