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作为抗癌剂的包含雷帕霉素和白蛋白的纳米颗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74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63390
优先权日:2007-03-07
申请(专利)号:201510163181.4
申请日:2008-03-07
复审请求人:阿布拉科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韦轶
合议组组长:李晓林
参审员:张祥瑞
国际分类号:A61K9/14,A61K31/436,A61K47/42,A61P35/00,A61P3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63181.4,名称为“作为抗癌剂的包含雷帕霉素和白蛋白的纳米颗粒”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是申请号为200880015178.6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阿布拉科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03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3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86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日2015年04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5段(即第1-79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2A-D、图3A和3B、图4、图5A和5B、图6A和7B、图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6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06089290A1,公开日期为2006年08月24日;
对比文件2:WO2005117952A2,公开日期为2005年12月15日。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包含含有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和载体蛋白的纳米颗粒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个体中癌症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所述癌症是膀胱癌、肾细胞癌、间皮瘤、或神经内分泌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医药用途不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nab-雷帕霉素新的适应症。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方法一般用于治疗疾病,特别是增殖性疾病,例如泌尿生殖系统癌症”,由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nab-雷帕霉素用于治疗膀胱癌。对比文件2公开了纳米颗粒白蛋白-结合的治疗剂可递送至SPARC过表达的人肿瘤中,其中,治疗剂可为雷帕霉素,人肿瘤优选位于膀胱、肾,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nab-雷帕霉素用于治疗膀胱癌、肾细胞癌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4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同时给予特定的第二疗法治疗癌症,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治疗癌症的方法。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nab-雷帕霉素用于治疗膀胱癌等癌症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对比文件2教导了治疗剂可包括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柔红霉素、顺氯氨铂(基于铂的制剂)、长春花碱、长春新碱(即长春花生物碱)、吉西他滨等。权利要求43限定的其它治疗剂均为常见的抗癌剂,并且,多种抗癌药物联用为治疗癌症的常见治疗方案。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nab-雷帕霉素和其它治疗剂联用治疗膀胱癌等癌症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44-8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4-86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含含有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和载体蛋白的纳米颗粒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个体中癌症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所述癌症是膀胱癌、肾细胞癌、间皮瘤、或神经内分泌癌。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癌症是膀胱癌。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经由静脉内、动脉内、腹膜内、囊内、皮下、鞘内、肺内、肌内、气管内、眼内、经皮、口、或吸入途径给予。
4. 权利要求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经由囊内途径给予。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载体蛋白是白蛋白。
6. 权利要求5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白蛋白是人血清白蛋白。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200nm。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约100nm。
9. 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
10. 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11. 权利要求4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载体蛋白是白蛋白。
12. 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白蛋白是人血清白蛋白。
13. 权利要求4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200nm。
14. 权利要求1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约100nm。
15. 权利要求4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
16. 权利要求4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17. 权利要求5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200nm。
18. 权利要求17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约100nm。
19. 权利要求5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
20. 权利要求5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21. 权利要求7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
22. 权利要求7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23. 权利要求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24. 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200nm。
25. 权利要求24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约100nm。
26. 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
27. 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28. 权利要求1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
29. 权利要求1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30. 权利要求15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31. 权利要求17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
32. 权利要求17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33. 权利要求1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34. 权利要求2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35. 权利要求24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
36. 权利要求24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37. 权利要求26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38. 权利要求28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39. 权利要求3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40. 权利要求35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41. 权利要求1-40任一项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是无菌可过滤的。
42. 权利要求1-40任一项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个体是人。
43. 包括含有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和载体蛋白的纳米颗粒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个体中癌症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与第二疗法一起给予,并且其中所述第二疗法包括给予选自以下的一种另外的治疗剂:抗代谢剂、拓扑异构酶抑制剂、Akt激酶抑制剂和酪氨酸激酶抑制剂。
44. 权利要求4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癌症选自膀胱癌、多发性骨髓瘤、脑癌、胰腺癌、浆细胞瘤、肾细胞癌、前列腺癌、肺癌、黑素瘤、乳腺癌、间皮瘤、神经内分泌癌、卵巢癌、淋巴瘤、淋巴赘生物、骨髓瘤、白血病、甲状腺癌、肉瘤、HER2阳性乳腺癌、HER2阴性乳腺癌、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子宫内膜癌、肉瘤、 和头颈鳞状细胞癌。
45. 权利要求44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癌症是膀胱癌。
46. 权利要求4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另外的治疗剂是哌立福新(perifosine)、特罗凯、阿霉素或吉西他滨。
47. 权利要求4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经由静脉内、动脉内、腹膜内、囊内、皮下、鞘内、肺内、肌内、气管内、眼内、经皮、口、或吸入途径给予。
48. 权利要求47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经由囊内途径给予。
49. 权利要求4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载体蛋白是白蛋白。
50. 权利要求4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白蛋白是人血清白蛋白。
51. 权利要求4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200nm。
52. 权利要求5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约100nm。
53. 权利要求4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
54. 权利要求4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55. 权利要求48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载体蛋白是白蛋白。
56. 权利要求55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白蛋白是人血清白蛋白。
57. 权利要求48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200nm。
58. 权利要求57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约100nm。
59. 权利要求48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 素或其衍生物。
60. 权利要求48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61. 权利要求4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200nm。
62. 权利要求6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约100nm。
63. 权利要求4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
64. 权利要求4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65. 权利要求5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
66. 权利要求5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67. 权利要求5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68. 权利要求55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200nm。
69. 权利要求68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约100nm。
70. 权利要求55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
71. 权利要求55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72. 权利要求57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
73. 权利要求57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74. 权利要求5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75. 权利要求6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
76. 权利要求6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77. 权利要求6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78. 权利要求65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79. 权利要求68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
80. 权利要求68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81. 权利要求70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82. 权利要求72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83. 权利要求75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84. 权利要求7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85. 权利要求43-84任一项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是无菌可过滤的。
86. 权利要求43-84任一项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个体是人。”
申请人阿布拉科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对照页,并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相应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22项),其中所作的主要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雷帕霉素或其衍生物”修改为“雷帕霉素”,将“所述癌症是膀胱癌、肾细胞癌、间皮瘤、或神经内分泌癌”修改为“所述癌症是多发性骨髓瘤”。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依据为说明书实施例5-12;(2)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教导nab-雷帕霉素在治疗多发性骨髓瘤中的用途,而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nab-雷帕霉素治疗多发性骨髓瘤有效的数据,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含含有雷帕霉素和载体蛋白的纳米颗粒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个体中癌症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所述癌症是多发性骨髓瘤。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经由静脉内、动脉内、腹膜内、囊内、皮下、鞘内、肺内、肌内、气管内、眼内、经皮、口、或吸入途径给予。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载体蛋白是白蛋白。
4. 权利要求5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白蛋白是人血清白蛋白。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200nm。
6. 权利要求7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约100nm。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
8. 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9. 权利要求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200nm。
10. 权利要求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中纳米颗粒的平均直径为不大于约100nm。
11. 权利要求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
12. 权利要求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13. 权利要求5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
14. 权利要求5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15. 权利要求7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16. 权利要求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包括用所述白蛋白包衣的雷帕霉素。
17. 权利要求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18. 权利要求1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19. 权利要求13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20. 权利要求16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雷帕霉素。
21. 权利要求1-20任一项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纳米颗粒是无菌可过滤的。
22. 权利要求1-20任一项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个体是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的修改没有克服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22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由于该修改是复审请求人为了克服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而做出的修改,因此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日2015年04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5段(即第1-79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2A-D、图3A和3B、图4、图5A和5B、图6A和7B、图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含含有雷帕霉素和载体蛋白的纳米颗粒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个体中癌症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所述癌症是多发性骨髓瘤。
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特别是实施例5-11记载了Nab-雷帕霉素在多发性骨髓瘤(MM)细胞系中的活性研究方法,包括评估了Nab-雷帕霉素纳米颗粒组合物对MM细胞成活力、细胞增殖、存活、细胞周期的影响,评价所述纳米颗粒组合物的抗-MM活性的分子机理、评价所述纳米颗粒体内对人MM细胞生长的影响等,并且附图7显示,在MMIS多发性骨髓瘤异种移植物模型中,Nab-雷帕霉素显示了抗肿瘤有效性。即Nab-雷帕霉素(雷帕霉素的含白蛋白的纳米颗粒制剂)对多发性骨髓瘤具有治疗效果。
对比文件1公开了治疗个体中的增殖性疾病(如癌症)的方法,包括给予个体:a)有效量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括含有紫衫烷和白蛋白的纳米颗粒;和b)有效量的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括含有雷帕霉素和白蛋白的纳米颗粒。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21公开了nab-雷帕霉素(即雷帕霉素和白蛋白的纳米颗粒)联合AbraxaneTM对血管平滑肌表现出剂量依赖性细胞毒活性;实施例22公开了nab-雷帕霉素(即雷帕霉素和白蛋白的纳米颗粒)联合AbraxaneTM对HT29细胞(人结肠癌)肿瘤异种移植物的细胞毒性活性大于任一单一治疗组(参见权利要求第44-49项,实施例21,2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含有雷帕霉素的纳米颗粒,雷帕霉素和AbraxaneTM的联合对多发性骨髓瘤的治疗。
对比文件2公开了纳米颗粒白蛋白-结合的治疗剂可递送至SPARC过表达的人肿瘤中。其中,所述治疗剂可为“选自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激酶抑制剂、生物活性剂、生物分子、放射性核素、阿霉素、安沙霉素抗生素、门冬酰胺酶、博来霉素、白消安、顺氯氨铂、卡波氯氨铂、亚硝脲氮芥、卡西他滨、苯丁酸氮芥、阿糖胞苷、环磷酰胺、喜树碱、氮烯唑胺、放线菌素、柔红霉素、右雷佐生、多烯紫杉醇、阿霉素、鬼臼亚乙苷、埃博霉素、5-氟脱氧尿苷、氟达拉滨、氟尿嘧啶、吉西他滨、羟基脲、伊达比星、异环磷酰胺、依立替康、环己亚硝脲、二氯甲二乙胺、巯嘌呤、meplhalan、氨甲喋呤、雷帕霉素(西罗莫司(sirolimus))、丝裂霉素、米托坦、米托蒽醌、亚硝基脲、紫杉醇、帕米膦酸盐、喷司他丁、普卡霉素、丙卡巴肼、美罗华、链脲霉素、鬼臼噻吩苷、硫鸟嘌呤、三胺硫膦、紫杉烷、长春花碱、长春新碱、长春瑞宾、泰索、考布他汀、discodermolides、反铂、抗-血管内皮细胞生长因子化合物(“抗-VEGF”)、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化合物(“抗-EGFR”)、5-氟尿嘧啶及其衍生物和组合”。对比文件2在说明书中提到所述方法可用于“例如人中的肿瘤细胞和相关的基质细胞、实体瘤和与软组织有关的肿瘤,如软组织肉瘤。肿瘤或癌症可位于口腔和咽、消化系统、呼吸系统、骨和关节(例如,骨转移性病灶)、软组织、皮肤(例如,黑色素瘤)乳腺、生殖系统、泌尿系统、眼和眼眶、脑和中枢神经系统(例如,胶质瘤)或内分泌系统(例如,甲状腺)并且不一定限于原发肿瘤或癌症。与口腔有关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舌和口腔组织。癌症可产生于消化系统组织中,包括例如,食管、胃、小肠、结肠、直肠、肛门、肝脏、胆囊和胰腺。呼吸系统的癌症可影响喉、肺和支气管并且包括例如,非-小细胞肺癌。肿瘤可产生于子宫颈、子宫 体、卵巢外阴、阴道、前列腺、睾丸和阴茎中,其组成雌雄生殖系统,以及膀胱、肾、肾盂和输尿管中,其包括泌尿系统。肿瘤或癌症可位于头和/或颈(例如,喉癌和甲状旁腺癌)。肿瘤或癌症也可位于造血系统或淋巴系统,并且包括例如,淋巴瘤(例如,恶性淋巴肉芽肿病和非-恶性淋巴肉芽肿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或白血病(例如,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等等)。另外,对比文件2实施例1和6证实了SPARC和白蛋白在MK-1肿瘤异种移植物中共定位,提示了SPARC通过其白蛋白结合活性可其乳腺肿瘤中白蛋白结合的瘤内靶标的作用,实施例2-3证实了人乳腺癌细胞中SPARC过度表达,实施例4和7证明了白蛋白结合的紫衫醇比紫衫醇对乳腺癌具有更好的活性和转运,实施例5利用纳米颗粒白蛋白-结合的紫衫醇证实了在头和颈鳞状癌中SPARC高表达与高响应率的相关性,以及实施例9中证实了正常组织中SPARC表达的缺乏,并在说明书中指出“已在几乎所有的癌症类型中证实肿瘤组织中SPARC的表达”(参见摘要,权利要求30,说明书第24、46段,实施例1-7和9)。
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其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将nab-雷帕霉素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nab-雷帕霉素新的适应症。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教导雷帕霉素能够治疗多发性骨髓瘤,也没有证明SPARC在多发性骨髓瘤中的过表达,并且由于生物领域的不确定性,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也不能预料到白蛋白对多发性骨髓瘤具有靶向的效果。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雷帕霉素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技术教导。
因此,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含有雷帕霉素和载体蛋白的纳米颗粒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用途。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教导雷帕霉素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进而也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含有雷帕霉素和载体蛋白的纳米颗粒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用途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2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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