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棘轮扳手的棘轮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377
决定日:2019-08-14
委内编号:1F246859
优先权日:2014-05-15
申请(专利)号:201510244841.1
申请日:2015-05-14
复审请求人:施耐宝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彦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王艳艳
国际分类号:B25B23/00(2006.01);;B25B13/46(2006.01);;F16D41/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了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的相似技术手段,同时,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适应性改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结合所述现有技术及上述常规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其效果是可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44841.1,名称为“用于棘轮扳手的棘轮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施耐宝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5月15日和2015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申请日2015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1-12(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0963800Y,公告日为2007年10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1678536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具,其具有带有棘轮齿轮的第一端,该棘轮齿轮设置在孔中并且包括适于与工件接合并向该工件提供扭矩的接收部分,所述工具包括:
第一腔,其位于所述第一端内,并与所述孔连通;
第一和第二棘爪,其设置在所述第一腔中,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中的分别具有选择性地与所述棘轮齿轮可啮合和可脱离的第一棘爪齿和第二棘爪齿;
第二腔,其位于所述第一端内,并与所述第一腔连通;
换向杆,其具有杆部,该杆部包括形成在所述杆部中的凹口;以及
换向盘,其设置在所述第二腔中,包括适于滑入并接合所述凹口并且在所述杆部上旋转以允许所述换向盘与所述换向杆一起转动的通道,所述换向盘适于使得所述第一棘爪和第二棘爪选择性地与所述棘轮齿轮啮合和脱离,从而致使所述接收部分选择性地沿第一旋转方向和第二旋转方向中的其中一个方向向所述工件提供扭矩,并在所述第一旋转方向和第二旋转方向中的另一个方向上松脱。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中的每个棘爪都包括选择杆,所述选择杆被取向为靠近所述第一腔的开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换向盘包括挂钩,所述挂钩适于选择性地与所述选择杆接合,使得所述第一棘爪齿和所述第二棘爪齿选择性地与所述棘轮齿轮啮合和脱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工具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腔和所述第二腔上并封闭所述第一腔和所述第二腔的盖板。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棘爪和所述第二棘爪中的每一个棘爪都包括位于与各自的所述第一棘爪齿和所述第二棘爪齿相反的一侧上的释放部分。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工具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腔中、与所述第一棘爪和所述第二棘爪的所述释放部分接合的弹簧,所述弹簧适于在使用所述工具期间限制所述第一棘爪齿和所述第二棘爪齿中的一个棘爪齿离开所述棘轮齿轮的运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换向杆还包括位于所述第一端的外部的柄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换向杆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移动时,所述换向杆和所述换向盘一起转动,以分别使得所述第一棘爪齿和第二棘爪齿选择性地与所述棘轮齿轮啮合和脱离。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端包括形成在所述第一端的外部上 的凹部,所述凹部接收所述换向杆的柄部。
10. 一种用于工具的棘轮机构,该工具适于与工件接合并向该工件提供扭矩,包括:
棘轮齿轮,其具有:
接收部分,其形成在所述棘轮齿轮内;
接合表面,其围绕所述接收部分,并且适于可操作地与所述工件接合;以及
棘轮齿,其设置在外周表面上;
第一棘爪和第二棘爪,其分别具有适于选择性地与所述棘轮齿啮合的第一棘爪齿和第二棘爪齿;
换向杆,其具有杆部,该杆部包括形成在所述杆部中的凹口;
换向盘,其包括适于滑入并接合所述凹口并且在所述杆部上旋转以允许所述换向盘与所述换向杆一起转动的通道,所述换向盘适于使得所述第一棘爪齿和所述第二棘爪齿中的一个棘爪齿选择性地与所述棘轮齿啮合,从而使得所述接收部分沿第一旋转方向和第二旋转方向中的一个方向向所述工件提供扭矩,并且在所述第一旋转方向和所述第二旋转方向中的另一个方向上松脱;以及
腔,其具有容纳所述换向盘的深度,其中,所述换向盘设置在所述腔中。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棘轮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机构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棘爪和所述第二棘爪之间的弹簧,所述弹簧适于偏压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使第一和第二棘爪彼此远离。
12. 根据权利要10所述的棘轮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换向杆包括柄部,用户可操作所述柄部以分别选择所述第一旋转方向和所述第二旋转方向。
13. 根据权利要10所述的棘轮机构,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换向杆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移动时,所述换向杆和所述换向盘一起转动,以分别使得所述第一棘爪齿和第二棘爪齿中的一个棘爪齿选择性地与所述棘轮齿啮合。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棘轮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换向盘包括从径向侧延伸的突出部分。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棘轮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腔包括由所述腔的非圆形形状形成的第一止动件和第二止动件。
16.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棘轮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中的每个棘爪都包括选择杆,所述选择杆被取向为靠近所述第一腔的开口;以及
所述换向盘包括挂钩,所述挂钩适于选择性地与所述选择杆接合,使得所述第一棘爪齿和所 述第二棘爪齿中的一个棘爪齿与所述棘轮齿啮合。
17.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棘轮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中的每个棘爪都包括位于与所述棘爪齿相反的一侧上的释放部分。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棘轮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机构还包括弹簧,该弹簧与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的所述释放部分接合,且所述弹簧适于限制所述第一棘爪齿和第二棘爪齿中的一个棘爪齿离开所述棘轮齿轮的运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换向杆具有杆部,该杆部包括形成在杆部中的凹口;换向盘,适于滑入并接合所述凹口并且在所述杆部上旋转以允许所述换向盘与所述换向杆一起转动的通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换向杆与换向盘的结构简单且紧凑。对比文件2公开了换向杆与换向盘之间的接触部位的配合实现换向杆带动换向盘转动,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换向杆具有杆部,该杆部包括形成在所述杆部中的凹口;换向盘包括适于使得所述换向盘能够滑入与所述凹口并在所述杆部上旋转以允许所述换向盘与所述换向杆一起转动的通道;腔具有容纳换向盘的深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换向杆与换向盘之间的接触部位的配合实现换向杆带动换向盘转动,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13、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1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为更清楚地表述技术方案,根据说明书第21-22段,以及附图2、5、6,修改了权利要求1、10的一些措辞。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换向杆的杆部包括形成在其中的凹口;换向盘,其包括通道,所述通道适于允许所述换向盘垂直于所述杆部的所述长度地滑入所述凹口中并且允许所述换向盘在所述杆部上旋转以允许所述换向盘与所述换向杆一起转动”;并且,在对比文件2中,换向盘90不会与换向杆70一起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没有动机改变该对比文件2的棘轮结构得到本申请的换向杆和换向盘。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8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换向杆包括具有一长度的杆部92,且当杆柱92容纳在孔94时,换向盘90随换向杆70一起转动,以选择传动方向。通过换向杆的不规则凸起与换向盘的不规则孔94形状互补使二者组装在一起,从而使用户操作换向杆的操作部76时,换向杆带动换向盘转动进行旋转传动方向选择。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只是换向杆与换向盘的组装方式不同:对比文件2中二者通过“换向盘具有孔,换向杆带有互补形状的部分”进行组装;而本申请中二者采用“杆上具有凹口和盘上具有通道”进行组装。然而换向杆的凹口与换向盘的通道组装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改变工具旋转方向的部件不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转向杆与换向盘配合来改变工具所提供扭矩方向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改变工具旋转方向的部件不同,且本申请中换向盘容纳在腔中。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转向杆与换向盘配合来改变工具所提供扭矩方向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18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 “换向杆的杆部包括形成在其中的凹口;换向盘,其包括通道,所述通道适于允许所述换向盘垂直于所述杆部的所述长度地滑入所述凹口中并且允许所述换向盘在所述杆部上旋转以允许所述换向盘与所述换向杆一起转动”,同样涉及棘轮扳手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换向盘和换向杆配合改变扭矩传动方向的技术构思。尽管对比文件2中换向杆和换向盘的具体配合结构和本申请稍有区别,然而,当采用孔和杆(如对比文件2所示)配合时,换向盘只能采取套入换向杆该种装配方式,当采取凹口和通道(如本申请)配合时,可以采取套入或滑入的装配方式,也即插孔式(如对比文件2)和滑槽式(如本申请)都是本领域常见的配合方式,无论采取哪种其效果都是可预期的。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2中,换向盘90是不带任何旋转地放置在换向杆70的杆柱92上的。因此,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换向杆,其具有杆部,并且包括形成在所述杆部中的凹口;以及换向盘,其包括通道,所述通道适于允许所述换向盘垂直于所述杆部的纵轴地滑入所述凹口中并且允许所述换向盘在所述杆部上旋转以允许所述换向盘与所述换向杆一起转动”,且在杆部设置凹口并在换向盘中设置通道以允许换向盘垂直于杆部的纵轴滑动并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尽管对比文件2文字记载的是换向杆和换向盘“一起同步转动”(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5页第12-14行),但由于换向盘和换向杆之间采用可拆卸地连接方式,其与本申请一样,盘和杆一起转动之前都会存在相对转动。进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关于上述结构的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2中,换向盘上设置的是与换向杆杆部横截面形状匹配的孔,以此实现二者一起转动;而本申请中,换向盘上设置的是通道,配合换向杆杆部设置的凹口实现二者一起转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1段)。然而在盘类部件上设置通道以实现垂直杆类零件纵轴的方向上滑动装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当需要通过操作换向杆来带动换向盘一起转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在杆部上适应性地设置凹口可以避免二者仅发生相对转动,从而更好地实现上述二者一起转动。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依据说明书第36段,将权利要求1相关特征限定为“第一腔,其设置在所述第一端中,并且具有容纳所述换向盘的最小深度,其中,所述换向盘设置在所述第一腔中”,相应修改权利要求2-4、8,同时权利要求12的相关特征限定为“腔,其设置在所述第一端中,并且具有容纳所述换向盘的最小深度,其中,所述换向盘设置在所述腔中”,删除权利要求16,相应修改涉及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限定的技术特征“第一腔,其设置在所述第一端中,并且具有容纳所述换向盘的最小深度,其中,所述换向盘设置在所述第一腔中”。对比文件2中,除了容纳换向盘90的盘腔122,还设置有容纳换向杆70的执行器腔72,本申请则不需要执行器腔,仅需要容纳换向盘的腔,该腔具有容纳换向盘的最小深度。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0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具,其具有带有棘轮齿轮的第一端,该棘轮齿轮设置在孔中并且包括适于与工件接合并向该工件提供扭矩的接收部分,所述工具包括:
第一棘爪和第二棘爪,所述第一棘爪和所述第二棘爪分别具有选择性地与所述棘轮齿轮可啮合和可脱离的第一棘爪齿和第二棘爪齿;
换向杆,其具有杆部,并且包括形成在所述杆部中的凹口;
换向盘,其包括通道,所述通道适于允许所述换向盘垂直于所述杆部的纵轴地滑入所述凹口中并且允许所述换向盘在所述杆部上旋转以允许所述换向盘与所述换向杆一起转动,所述换向盘适于使得所述第一棘爪和第二棘爪选择性地与所述棘轮齿轮啮合和脱离,从而致使所述接收部分选择性地沿第一旋转方向和第二旋转方向中的其中一个方向向所述工件提供扭矩,并在所述第一旋转方向和第二旋转方向中的另一个方向上松脱;以及
第一腔,其设置在所述第一端中,并且具有容纳所述换向盘的最小深度,其中,所述换向盘设置在所述第一腔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工具还包括第二腔,所述第二腔位于所述第一端中,并与所述孔连通,所述第一棘爪和所述第二棘爪设置在所述第二腔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腔与所述第二腔连通,所述第一腔的深度小于所述第二腔的深度。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棘爪和所述第二棘爪中的每个棘爪都包括选择杆,所述选择杆被取向为靠近所述第二腔的开口。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换向盘包括挂钩,所述挂钩适于选择性地与所述选择杆接合,使得所述第一棘爪齿和所述第二棘爪齿选择性地与所述棘轮齿轮啮合和脱离。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工具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腔和所述第二腔上并封闭所述第一腔和所述第二腔的盖板。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棘爪和所述第二棘爪中的每一个棘爪都包括位于与各自的所述第一棘爪齿和所述第二棘爪齿相反的一侧上的释放部分。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工具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二腔中、与所述第一棘爪和所述第二棘爪的所述释放部分接合的弹簧,所述弹簧适于在使用所述工具期间限制所述第一棘爪齿和所述第二棘爪齿中的一个棘爪齿离开所述棘轮齿轮的运动。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换向杆还包括位于所述第一端的外部的柄部。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换向杆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移动时,所述换向杆和所述换向盘一起转动,以分别使得所述第一棘爪齿和第二棘爪齿选择性地与所述棘轮齿轮啮合和脱离。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端包括形成在所述第一端的外部上的凹部,所述凹部接收所述换向杆的柄部。
12. 一种用于工具的棘轮机构,该工具适于与工件接合并向该工件提供扭矩,包括:
棘轮齿轮,其具有:
接收部分,其形成在所述棘轮齿轮内;
接合表面,其围绕所述接收部分,并且适于可操作地与所述工件接合;以及
棘轮齿,其设置在外周表面上;
第一棘爪和第二棘爪,其分别具有适于选择性地与所述棘轮齿啮合的第一棘爪齿和第二棘爪齿;
换向杆,其具有杆部,并且包括形成在所述杆部中的凹口;
换向盘,其包括通道,所述通道适于允许所述换向盘垂直于所述杆部的纵轴地滑入所述凹口中并且允许所述换向盘在所述杆部上旋转以允许所述换向盘与所述换向杆一起转动,所述换向盘适于使得所述第一棘爪齿和所述第二棘爪齿中的一个棘爪齿选择性地与所述棘轮齿啮合,从而使得所述接收部分沿第一旋转方向和第二旋转方向中的一个方向向所述工件提供扭矩,并且在所述第一旋转方向和所述第二旋转方向中的另一个方向上松脱;以及
腔,其设置在所述第一端中,并且具有容纳所述换向盘的最小深度,其中,所述换向盘设置在所述腔中。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棘轮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机构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棘爪和所述第二棘爪之间的弹簧,所述弹簧适于偏压所述第一棘爪和所述第二棘爪,使所述第一棘爪和所述第二棘爪彼此远离。
14. 根据权利要12所述的棘轮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换向杆包括柄部,用户可操作所述柄部以分别选择所述第一旋转方向和所述第二旋转方向。
15. 根据权利要12所述的棘轮机构,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换向杆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移动时,所述换向杆和所述换向盘一起转动,以分别使得所述第一棘爪齿和第二棘爪齿中的一个棘爪齿选择性地与所述棘轮齿啮合。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棘轮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换向盘包括从径向侧延伸的突出部分。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棘轮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腔包括由所述腔的非圆形形状形成的第一止动件和第二止动件。
18.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棘轮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棘爪和所述第二棘爪中的每个棘爪都包括选择杆;以及
所述换向盘包括挂钩,所述挂钩适于选择性地与所述选择杆接合,使得所述第一棘爪齿和所述第二棘爪齿中的一个棘爪齿与所述棘轮齿啮合。
19.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棘轮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棘爪和所述第二棘爪中的每个棘爪都包括位于与所述棘爪齿相反的一侧上的释放部分。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棘轮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机构还包括弹簧,该弹簧与所述第一棘爪和所述第二棘爪的所述释放部分接合,且所述弹簧适于限制所述第一棘爪齿和所述第二棘爪齿中的一个棘爪齿离开所述棘轮齿轮的运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审查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申请日2015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具。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棘轮工具(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14行至第5页第32行,附图1-5),其具有带有工具套筒2(对应本申请的棘轮齿轮)的第一端,工具套筒2设置在容室11(对应本申请的孔)中,并包括适于与工件接合以便向该工件提供扭矩的嵌接孔21(对应本申请的接收部分);该棘轮工具包括:第一棘爪3和第二棘爪5分别具有选择性地与工具套筒2可啮合和可脱离的棘齿34(对应本申请的第一棘爪齿)和棘齿54(对应本申请的第二棘爪齿);拨钮8(对应本申请的换向杆),其具有拨柄81、抵接块82及固定栓83,抵接块82连动第一棘爪3的第一凸柱35及第二棘爪5的第二凸柱55,旋转拨钮8使得第一棘爪3和第二棘爪5选择性地与工具套筒2啮合和脱离,从而致使嵌接孔21选择性地沿第一旋转方向和第二旋转方向中的其中一个方向向工件提供扭矩,并在第一旋转方向和第二旋转方向中的另一个方向上松脱。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改变工具旋转方向的部件不同:本申请采用换向杆和换向盘配合,转动换向杆联动换向盘,从而改变与棘轮齿轮啮合的棘爪,改变向工件提供扭矩的方向,其中换向杆包括具有一长度的杆部,该杆部包括形成在杆部中的凹口,换向盘设置在第一腔中,并且包括通道,该通道适于允许换向盘在垂直于杆部纵轴地滑入凹口中并且允许换向盘在杆部上旋转以允许换向盘与换向杆一起转动,第一腔设置在第一端中,具有容纳换向盘的最小深度;对比文件1通过旋转拨钮8联动棘爪,从而改变与棘轮齿轮啮合的棘爪,改变向工件提供扭矩的方向,拨钮设置在平台中。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提供了另一种改变工具扭矩方向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棘爪棘轮头10(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4行至第7页第5行,附图1-6),该棘轮头10是一种使用者可以自由选择扭矩方向的双棘爪棘轮扳手机构,该棘轮头10包括与棘轮24啮合的第一棘爪20和第二棘爪22;换向杆70,包括具有一长度的杆柱92(对应本申请的杆部);换向盘90,设置在直立的换向杆柱92上,换向盘90具有不规则孔94,换向杆92具有至少一个形状互补的部分(如图6所示);当杆柱92容纳在孔94时,换向盘90随换向杆70一起同步转动,使得每个棘爪20、22选择性地与棘轮24啮合和脱离,从而致使棘轮24选择性地沿第一旋转方向和第二旋转方向中的其中一个方向向工件提供扭矩,并在第一旋转方向和第二旋转方向中的另一个方向上松脱;此外,该棘轮头10还包括盘腔122(对应本申请的第一腔),其设置在第一端中,换向盘90设置在盘腔122中,且由图1、4、5可知,该盘腔122具有容纳该换向盘的最小深度。
由以上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一样,都是通过杆状结构带动与其形状匹配的盘状结构同步转动来改变与棘轮啮合的棘爪,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转向杆与换向盘配合来改变工具所提供扭矩方向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本申请中转向杆杆部与换向盘的具体配合结构,即转向杆杆部中形成凹口,换向盘设置允许换向盘在垂直于杆部纵轴的方向上滑入凹口中并且允许换向盘在杆部上旋转以允许换向盘与换向杆一起转动的通道,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杆带动盘同步转动的结构在机械领域普遍存在,如对比文件2中的穿孔式,孔的形状与杆的横截面形状相匹配;或者如本申请中的滑槽式的设置,其效果都是可预期的:穿孔式一般为套装装配,滑槽式则可采取套装和滑动装配。与此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在与换向盘通道匹配的杆部上设置凹口,是为了使得设置有通道的换向盘更好地与换向杆一起转动、防止在换向杆被操作时,换向盘不能很好地与杆部一起转动从而无法完成棘轮工具的换向。因此,特征“换向杆,包括形成在杆部中的凹口;换向盘,包括通道,该通道适于允许换向盘垂直于杆部的纵轴地滑入凹口中并且允许换向盘在杆部上旋转以允许换向盘与换向杆一起转动”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且由于棘轮、棘轮齿轮都是常见的与扳手配合使用的工具,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1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涉及第一腔、第二腔的设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24-29行,图1、2):该双棘爪棘轮头10还包括:棘爪腔60(对应本申请的第二腔),其位于第一端内,并与空腔16(对应本申请的孔)连通,棘爪20、22设置在棘爪腔60中;由图2可知,盘腔122(对应本申请的第一腔)与棘爪腔60连通,盘腔122的深度小于棘爪腔60的深度。
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涉及选择性接合的选择杆和挂钩的设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5页第15-23行,附图1-6):每个棘爪20、22都包括选择柱100a(对应本申请的选择杆),选择柱被取向为靠近棘爪腔60(对应本申请的第二腔)的开口;换向盘90包括钩部106(对应本申请的挂钩),钩部106选择性地与选择柱100a接合,使得第一、二棘爪20、22选择性地与棘轮24啮合和脱离。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盖板的设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4行至第7页第5行,附图1-6):工具还包括设置在棘爪腔60(对应本申请中的第二腔)和盘腔122(对应本申请的第一腔)上并封闭棘爪腔60和盘腔122的盖板50。
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涉及棘爪上释放部分的设置,以及结合该释放部分的弹簧。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5页第15-30行,图1、2、6):每个棘爪20、22都包括位于与棘爪齿40相反的一侧上的孔108(对应本申请的释放部分),双棘爪棘轮头10还包括设置在棘爪腔60(对应本申请的第二腔)中、与棘爪20、22的孔108接合的弹簧107,弹簧107适于在使用工具期间限制棘爪20、22离开棘齿轮30的运动。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柄部的设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5页第1行):换向杆70还包括位于棘轮头10的外面的杆部分76。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换向杆的移动。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5页第10-30行,附图1、2、6):当换向杆70在各位置之间移动以选择传动方向时,换向杆70和换向盘90一起同步转动,以分别使得棘爪20、22选择性地与棘轮24啮合和脱离。
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工具第一端的设置。为了对换向杆的活动范围进行限位,在第一端的外部上形成用于接收换向杆柄部的凹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工具的棘轮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棘轮工具构造(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14行至第5页第32行,附图1-5):该工具适于与工件接合并向该工件提供扭矩,其包括工具套筒2(对应本申请的棘轮齿轮),该套筒2具有:嵌接孔21(对应本申请的接收部分),其形成在工具套筒2内;接合表面,其围绕嵌接孔21,并且适于可操作地与工件接合;以及棘齿22(对应本申请的棘轮齿),其设置在外周表面上;第一棘爪3和第二棘爪5分别具有选择性地与工具套筒2可啮合和可脱离的棘齿34(对应本申请的第一棘爪齿)和棘齿54(对应本申请的第二棘爪齿);拨钮8(对应本申请的换向杆),其具有拨柄81、抵接块82及固定栓83,抵接块82连动第一棘爪3的第一凸柱35及第二棘爪5的第二凸柱55,旋转拨钮8使得第一棘爪3和第二棘爪5选择性地与工具套筒2啮合和脱离,从而致使嵌接孔21选择性地沿第一旋转方向和第二旋转方向中的其中一个方向向工件提供扭矩,并在第一旋转方向和第二旋转方向中的另一个方向上松脱。
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改变工具旋转方向的部件不同:本申请采用换向杆和换向盘配合,转动换向杆联动换向盘,从而改变与棘轮齿轮啮合的棘爪,改变向工件提供扭矩的方向,其中换向杆包括具有一长度的杆部,该杆部包括形成在杆部中的凹口,换向盘设置在腔中,并且包括通道,该通道允许换向盘在垂直于杆部长度的方向上滑入凹口中并且允许换向盘在杆部上旋转以允许换向盘与换向杆一起转动;腔设置在第一端中,并且具有容纳换向盘的最小深度;对比文件1通过旋转拨钮8联动棘爪,从而改变与棘轮齿轮啮合的棘爪,改变向工件提供扭矩的方向。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提供了另一种改变工具扭矩方向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棘爪棘轮头10(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4行至第7页第5行,附图1-6),该棘轮头10是一种使用者可以自由选择扭矩方向的双棘爪棘轮扳手机构,该棘轮头10包括与棘轮24啮合的第一棘爪20和第二棘爪22;换向杆70,包括具有一长度的杆柱92(对应本申请的杆部);换向盘90,设置在直立的换向杆柱92上,换向盘90具有不规则孔94,换向杆92具有至少一个形状互补的部分(如图6所示);当杆柱92容纳在孔94时,换向盘90随换向杆70一起同步转动,使得每个棘爪20、22选择性地与棘轮24啮合和脱离,从而致使棘轮24选择性地沿第一旋转方向和第二旋转方向中的其中一个方向向工件提供扭矩,并在第一旋转方向和第二旋转方向中的另一个方向上松脱;此外,该棘轮头10还包括盘腔122(对应本申请的腔),其设置在第一端中,换向盘90设置在盘腔122中,且由图1、4、5可知,该盘腔122具有容纳该换向盘的最小深度。
由以上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一样,都是通过杆状结构带动与其形状匹配的盘状结构同步转动来改变与棘轮啮合的棘爪,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转向杆与换向盘配合来改变工具所提供扭矩方向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本申请中转向杆杆部与换向盘的具体配合结构,即转向杆杆部中形成凹口,换向盘设置允许换向盘在垂直于杆部纵轴地滑入凹口中并且允许换向盘在杆部上旋转以允许换向盘与换向杆一起转动的通道,然而,首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杆带动盘同步转动的结构在机械领域普遍存在,如对比文件2中的穿孔式,孔的形状与杆的横截面形状相匹配;或者如本申请中的滑槽式的设置,其效果都是可预期的:穿孔式一般为套装装配,滑槽式则可采取套装和滑动装配。与此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在与换向盘通道匹配的杆部上设置凹口,是为了使得设置有通道的换向盘更好地与换向杆一起转动、防止在换向杆被操作时,换向盘不能很好地与杆部一起转动从而无法完成棘轮工具的换向。因此,特征“换向杆,包括形成在杆部中的凹口;换向盘,包括通道,该通道适于允许换向盘垂直于杆部的纵轴地滑入凹口中并且允许换向盘在杆部上旋转以允许换向盘与换向杆一起转动”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且由于棘轮、棘轮齿轮都是常见的与扳手配合使用的工具,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3-20
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使棘爪彼此远离的弹簧的设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5页第23-26行,附图1-2):棘轮机构还包括设置在棘爪20、22之间的弹簧107,弹簧107适于偏压上述棘爪,使二者彼此叉开。
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用户通过柄部选择选择方向。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5页第1、2行):换向杆70还包括杆部分76(对应本申请的柄部),使用者可通过该杆部分来选择传动方向。
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换向杆的移动。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5页第10-30行,附图1、2、6):当换向杆70在各位置之间移动以选择传动方向时,换向杆70和换向盘90一起同步转动,以分别使得棘爪20、22选择性地与棘轮24啮合和脱离。
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换向盘突出部分的设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6页第19-23行,附图6):换向盘90包括从径向侧105延伸的突部120。
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止动件的设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6页第19-23行,附图6):空腔16还包括止动腔130,止动腔130具有非圆形形状形成的第一止动擒纵部130a(对应本申请的第一止动件)和第二止动擒纵部130b(对应本申请的第二止动件)。
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棘爪和换向盘的接合结构。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5页第15-23行,附图1、2、6):第一和第二棘爪中的每个棘爪都包括选择柱100a、100b;以及换向盘90包括钩部106(对应本申请的挂钩),钩部106适于选择性地与选择柱接合,使得第一棘爪20和第二棘爪22中的一个棘爪与棘轮齿30啮合。
权利要求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涉及棘爪上释放部分的设置,以及结合该释放部分的弹簧。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5页第15-30行,图1、2、6):每个棘爪20、22都包括位于与棘爪齿40相反的一侧上的孔108(对应本申请的释放部分),双棘爪棘轮头10还包括设置在棘爪腔60(对应本申请的第二腔)中、与棘爪20、22的孔108接合的弹簧107,弹簧107适于在使用工具期间限制棘爪20、22离开棘齿轮30的运动。
因此,在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限定的技术特征“第一腔,其设置在所述第一端中,并且具有容纳所述换向盘的最小深度,其中,所述换向盘设置在所述第一腔中”。对比文件2中,除了容纳换向盘90的盘腔122,还设置有容纳换向杆70的执行器腔72,本申请则不需要执行器腔,仅需要容纳换向盘的腔,该腔具有容纳换向盘的最小深度。通过最小化容纳换向盘的腔的深度,可以加强工具带有棘轮齿轮的一端,提高工具的疲劳强度和硬度。并且,对比文件2中,换向杆70虽具有杆柱92,然而该杆柱不包括类似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凹口”,换向盘90不包括类似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允许换向盘垂直于杆柱92的纵轴地滑入凹口中且允许换向盘在杆柱上旋转的通道;对比文件2的换向盘是沿换向杆的杆部纵轴滑动,在该对比文件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现有技术的棘轮机构得到本申请中的换向盘和换向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0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以上针对权利要求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类似的换向盘和换向杆结构,并明确记载了该棘轮头10设置有容纳换向盘的盘腔122,且对比文件2的附图4、5也示出了该盘腔122具有容纳换向盘的最小深度,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第一腔,其设置在所述第一端中,并且具有容纳所述换向盘的最小深度,其中,所述换向盘设置在所述第一腔中”已为对比文件2所公开。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对比文件2中设置有执行器腔的盘腔的结构,首先根据目前权利要求的限定内容,并没有体现出本申请的第一腔与对比文件2中的盘腔在结构上的区别;其次,无论是对比文件2还是本申请,由于是采取换向盘和换向杆配合的换向结构,显然在工具的一端都存在容纳换向杆的结构或空间,该结构或空间大(如对比文件2所示),工具带有棘轮齿轮的一端其强度有所削弱,该结构或空间小(如本申请),有助于提高工具强度,却会导致换向杆强度的降低。鉴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换向盘和换向杆的配合结构,一为垂直换向杆纵轴滑入的通道和凹口的配合,一为沿换向杆纵轴套入的孔和杆的配合,都属于常见的转动配合方式,故上述配合结构的优缺点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根据安装方式、工具的具体应用场合等来选择合适的转动配合结构,其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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