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回转导轨传动机构及应用该机构的机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48
决定日:2019-08-15
委内编号:1F2580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57005.2
申请日:2015-02-03
复审请求人:常州市武进潘家中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侯红梅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刘琼
国际分类号:B23Q1/48(2006.01);;B23Q5/4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57005.2,名称为“回转导轨传动机构及应用该机构的机床”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常州市武进潘家中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2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23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399599Y,公告日为2010年02月10日;
对比文件2:CN202045511U,公告日为2011年11月23日;
对比文件3:CN203956148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回转导轨传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横梁支撑滑板(7),横梁(1)的一端通过转轴(8)转动配合于横梁支撑滑板(7)的前侧,横梁(1)另一端的后侧面上设有平行于横梁(1)的左右两端中心连线的导轨(3),滑板(4)滑动配合于导轨(3)上,滑板(4)上绕垂直于滑板(4)的中心线转动配合有螺母座(5),螺母(9)穿设于螺母座(5)内,丝杆(6)垂直穿设于螺母(9)内,丝杆(6)的一端与驱动装置连接,丝杆(6)转动配合于横梁支撑滑板(7)的右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转导轨传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滑板(4)的中心设有轴承孔,螺母座(5)通过轴承孔内的后轴承(15)与滑板(4)转动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回转导轨传动机构,其特征在于:丝杆(6)的下端转动配合于下轴承座(10)内,下轴承座(10)与相邻的横梁支撑滑板(7)连接,丝杆(6)的上部转动配合于上轴承座(13)内,上轴承座(13)与相邻的横梁支撑滑板(7)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回转导轨传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为电机(11),丝杆(6)与电机(11)的转子之间通过弹性联轴器(12)进行传动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回转导轨传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横梁支撑滑板(7)的后部设有回转导轨(16),回转导轨(16)与横梁支撑滑板(7)共回转中心,与横梁(1)的后侧面连接的压板(17)与回转导轨(16)滑动配合。
6. 一种机床,其特征在于:其采用上述权利要求1-5之一所述的回转导轨传动机构。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底座(24),立柱(2)横向滑动配合于底座(24)上,底座(24)上的横向丝杆机构(20)适于驱动立柱(2)横向移动,横梁支撑滑板(7)垂直滑动配合于立柱(2)上,立柱(2)上的垂直丝杆机构(18)适于驱动横梁支撑滑板(7)垂直移动;用于切削工件的主轴头(23)沿横梁(1)左右两端的中心连线、滑动配合于横梁(1)的前侧面上,横梁(1)上的进给丝杆机构(19)适于驱动主轴头(23)滑动,工件台(22)纵向滑动配合于底座(24)上,底座(24)上的纵向丝杆机构(21)适于驱动工件台(22)沿纵向移动。
8. 一种权利要求6所述的机床的工作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电机通过丝杆驱动螺母垂直移动,螺母驱动螺母座垂直移动,螺母座相对于滑板转动并驱动滑板沿导轨滑动,滑板驱动横梁绕其转轴作旋转运动,电机的转向决定了横梁的旋转方向,当电机正反转动时、横梁绕其转轴作往复上下摆动,从而调节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的加工方向;
(2)垂直丝杆机构驱动横梁支撑滑板垂直移动,从而调节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相对工件的高度;
(3)进给丝杆机构驱动切削主轴头沿横梁移动,从而调节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加工时的进给量;
(4)横向丝杆机构驱动立柱横向移动,从而调节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相对于工件的横向距离;
(5)纵向丝杆机构驱动工件台纵向移动,从而调节工件相对于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的纵向距离。
9. 一种权利要求7所述的机床的工作方法,包括:
电机通过丝杆驱动螺母垂直移动,螺母驱动螺母座垂直移动,螺母座相对于滑板转动并驱动滑板沿导轨滑动,滑板驱动横梁绕其转轴作旋转运动,电机的转向决定了横梁的旋转方向,当电机正反转动时、横梁绕其转轴作往复上下摆动,从而调节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的加工方向。”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五轴四联动深孔钻床,同时公开了一种回转导轨传动机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数控机床的推动数控转台摆动的机构及数控机床,同时公开了回转驱动的三种运动副连接方式,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六轴四联动多功能深孔钻床,并具体公开了一种机床的工作方法。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横梁(1)另一端的后侧面上设有平行于横梁(1)的左右两端中心连线的导轨(3),滑板(4)滑动配合于导轨(3)上,滑板(4)上绕垂直于滑板(4)的中心线转动配合有螺母座(5),螺母(9)穿设于螺母座(5)内,丝杆(6)垂直穿设于螺母(9)内,丝杆(6)转动配合于横梁支撑滑板(7)的右端。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5之一所述的回转导轨传动机构的机床,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机床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电机通过丝杆驱动螺母垂直移动,螺母驱动螺母座垂直移动,螺母座相对于滑板转动并驱动滑板沿导轨滑动,滑板驱动横梁绕其转轴作旋转运动;驱动主轴头进给的直线驱动机构是进给丝杆机构;驱动立柱移动的直线驱动机构是丝杆机构;所述机床是权利要求6所述的机床。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电机通过丝杆驱动螺母垂直移动,螺母驱动螺母座垂直移动,螺母座相对于滑板转动并驱动滑板沿导轨滑动,滑板驱动横梁绕其转轴作旋转运动,电机的转向决定了横梁的旋转方向,当电机正反转动时、横梁绕其转轴作往复上下摆动,从而调节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的加工方向;机床是权利要求7所述的机床。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滚珠丝杆的底端直接与滑枕铰接,由滚珠丝杆直接驱动滑枕升降,不存在将竖直方向的升降运动转化为水平方向的滑动;对比文件3中,其原理是通过驱动电机伸缩直接带动滑枕8绕中部的旋转轴转动;而本申请是通过将横梁与滑板滑动配合,滑板上设置可转动的螺母座和螺母,由螺母与丝杆螺纹配合,使得丝杆转动时滑板带动横梁升降,同时由导轨和滑板对水平方向的移动进行导向限位,使得横梁相对横梁支撑滑板往复回转转动,其结构紧凑,布置方便;本申请中的导轨设置在横梁上,与对比文件2的设置方式完全相反,且本申请中将滑板与螺母座、螺母、丝杆相配合,使得滑板向横梁传递动力和导向两种作用,与对比文件2中的导向作用并不完全相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使用滑板和导轨对横梁进行导向的动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回转驱动机构,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仅在于驱动机构的不同,然而该驱动机构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同属于回转传动机构,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实质内容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都是将直线运动转化为回转运动,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的图2运动结构作出运动简图,可以得知二者是一模一样的。这种回转机构在对比文件2中用于驱动水平工作台的回转,在本申请中用于驱动横梁(实质是竖直的工作台)的回转,二者存在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本申请采用丝杆螺母,对比文件2采用导轨滑块;本申请采用滑板滑轨,对比文件2采用滑块滑槽。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丝杆与横梁之间通过螺母、螺母座和导轨滑板结构进行运动传递;以及上述部件的连接关系及布置细节。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机床,其采用上述权利要求1-5之一所述的回转导轨传动机构,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机床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丝杆与横梁之间通过螺母、螺母座和导轨滑板结构进行运动传递以及具体传动细节;(2)各驱动机构均采用丝杆机构;(3)机床为权利要求6所述的机床。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丝杆与横梁之间通过螺母、螺母座和导轨滑板结构进行运动传递以及具体传动细节;(2)机床为权利要求7所述的机床。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由滚珠丝杆直接驱动滑枕升降,其中的电机、减速箱、滚珠丝杆在移动过程中产生倾斜,由于其重力作用会对滑台的位置产生影响,进而影响钻孔的精度;本申请当丝杆转动时滑板带动横梁升降,丝杆、螺母等不再倾斜,同时由导轨和滑板对水平方向的移动进行导向限位,并由弧形的回转导轨与压板滑动配合,使得横梁相对横梁支撑滑板往复绕回转中心转动,其结构紧凑,布置方便;本申请中的导轨设置在横梁上,与对比文件2的设置方式完全相反,且本申请中将滑板与螺母座、螺母、丝杆相配合,使得滑板向横梁传递动力和导向两种作用,与对比文件2中的导向作用并不完全相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滑杆、滑槽和数控转台的具体结构、使用方式与本申请均有所不同,所起的技术作用也与本申请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通过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不需要考虑对水平方向进行导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使用滑板和导轨对横梁进行导向的动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回转导轨传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横梁支撑滑板(7),横梁(1)的一端通过转轴(8)转动配合于横梁支撑滑板(7)的前侧,横梁(1)另一端的后侧面上设有平行于横梁(1)的左右两端中心连线的导轨(3),滑板(4)滑动配合于导轨(3)上,滑板(4)上绕垂直于滑板(4)的中心线转动配合有螺母座(5),螺母(9)穿设于螺母座(5)内,丝杆(6)垂直穿设于螺母(9)内,丝杆(6)的一端与驱动装置连接,丝杆(6)转动配合于横梁支撑滑板(7)的右端;
丝杆(6)的下端转动配合于下轴承座(10)内,下轴承座(10)与相邻的横梁支撑滑板(7)连接,丝杆(6)的上部转动配合于上轴承座(13)内,上轴承座(13)与相邻的横梁支撑滑板(7)连接;
横梁支撑滑板(7)的后部设有回转导轨(16),回转导轨(16)与横梁支撑滑板(7)共回转中心,与横梁(1)的后侧面连接的压板(17)与回转导轨(16)滑动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回转导轨传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滑板(4)的中心设有轴承孔,螺母座(5)通过轴承孔内的后轴承(15)与滑板(4)转动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回转导轨传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为电机(11),丝杆(6)与电机(11)的转子之间通过弹性联轴器(12)进行传动连接。
4. 一种机床,其特征在于:其采用上述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回转导轨传动机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底座(24),立柱(2)横向滑动配合于底座(24)上,底座(24)上的横向丝杆机构(20)适于驱动立柱(2)横向移动,横梁支撑滑板(7)垂直滑动配合于立柱(2)上,立柱(2)上的垂直丝杆机构(18)适于驱动横梁支撑滑板(7)垂直移动;用于切削工件的主轴头(23)沿横梁(1)左右两端的中心连线、滑动配合于横梁(1)的前侧面上,横梁(1)上的进给丝杆机构(19)适于驱动主轴头(23)滑动,工件台(22)纵向滑动配合于底座(24)上,底座(24)上的纵向丝杆机构(21)适于驱动工件台(22)沿纵向移动。
6. 一种权利要求4所述的机床的工作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电机通过丝杆驱动螺母垂直移动,螺母驱动螺母座垂直移动,螺母座相对于滑板转动并驱动滑板沿导轨滑动,滑板驱动横梁绕其转轴作旋转运动,电机的转向决定了横梁的旋转方向,当电机正反转动时、横梁绕其转轴作往复上下摆动,从而调节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的加工方向;
(2)垂直丝杆机构驱动横梁支撑滑板垂直移动,从而调节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相对工件的高度;
(3)进给丝杆机构驱动切削主轴头沿横梁移动,从而调节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加工时的进给量;
(4)横向丝杆机构驱动立柱横向移动,从而调节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相对于工件的横向距离;
(5)纵向丝杆机构驱动工件台纵向移动,从而调节工件相对于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的纵向距离。
7. 一种权利要求5所述的机床的工作方法,包括:
电机通过丝杆驱动螺母垂直移动,螺母驱动螺母座垂直移动,螺母座相对于滑板转动并驱动滑板沿导轨滑动,滑板驱动横梁绕其转轴作旋转运动,电机的转向决定了横梁的旋转方向,当电机正反转动时、横梁绕其转轴作往复上下摆动,从而调节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的加工方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回转导轨传动机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五轴四联动深孔钻床,其包括回转导轨传动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5页、附图1-7):该传动机构具有滑台4(相当于横梁支撑滑板),滑枕5(相当于横梁)的一端通过旋转轴15转动配合于滑台4的前侧,滑枕15的一端固定有螺母12,滚珠丝杆11与螺母12传动配合;滚珠丝杆11的一端与伺服电机9(即驱动装置)连接,滚珠丝杆11转动配合于滑台4的右端;滑台4(相当于横梁支撑滑板)上设有固定支架,伺服电机9铰接于固定支架上,伺服电机9通过减速箱10连接滚珠丝杆11;滑台4(相当于横梁支撑滑板)的后部成型有凸台16(相当于回转导轨),凸台16与滑台4共回转中心,与滑枕5(相当于横梁)的后侧面连接的L型弧形压板17与凸台16滑动配合,通过L型弧形压板17保证滑枕5与滑台4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横梁另一端的后侧面上设有平行于横梁的左右两端中心连线的导轨,滑板滑动配合于导轨上,滑板上绕垂直于滑板的中心线转动配合有螺母座,螺母穿设于螺母座内,丝杆垂直穿设于螺母内;丝杆的下端转动配合于下轴承座内,下轴承座与相邻的横梁支撑滑板连接,丝杆的上部转动配合于上轴承座内,上轴承座与相邻的横梁支撑滑板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传动机构结构紧凑、布置方便,保证转动可靠性及限位有效性,提高丝杆的支撑强度,保证其处于垂直状态(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2]段)。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滚珠丝杆通过螺母带动滑枕绕旋转轴旋转,实现对滑枕倾斜角度的调节,从而减小传动误差,提高精度(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没有动机对传动机构作出改进以便于布置和保证转动可靠性,也很难进一步想到保证转动可靠性的具体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数控机床的推动数控转台摆动的机构(相当于回转导轨传动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9]-[0046]段、附图2):包括装在滑动平台1上的数控转台2,滑动平台上设有导轨5,滑块(相当于滑板)滑动配合与导轨5上;数控转台2与一拔叉8焊接在一起,该拔叉8上套装有可沿拔叉8滑动的滑套7,滑套7与滑块6相铰接。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导轨滑板结构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的导轨滑板传动机构的具体结构差异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很难想到采用“横梁另一端的后侧面上设有平行于横梁的左右两端中心连线的导轨,滑板滑动配合于导轨上,滑板上绕垂直于滑板的中心线转动配合有螺母座,螺母穿设于螺母座内,丝杆垂直穿设于螺母内;丝杆的下端转动配合于下轴承座内,下轴承座与相邻的横梁支撑滑板连接,丝杆的上部转动配合于上轴承座内,上轴承座与相邻的横梁支撑滑板连接”的具体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六轴四联动多功能深孔钻床(属于机床的一种),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6]段、附图1-2):驱动电机7通过丝杆驱动滑枕8(相当于横梁)绕其旋转轴6上下旋转,电机7的转向决定了滑枕8的旋转方向,当电机正反转动时、滑枕8绕其旋转轴6作往复上下摆动,从而调节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的加工方向(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6段、附图1);垂直导轨机构驱动滑板5(相当于横梁支撑滑板)垂直移动,从而调节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相对工件的高度;进给机构驱动切削主轴头沿滑枕8移动,从而调节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加工时的进给量;驱动电机7(参见附图1,位于右下角,即横向驱动机构)驱动立柱3沿Z轴方向左右移动(即横向移动),从而调节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相对于工件的横向距离;驱动电机7(参见附图1,位于工作台底板2下部,即纵向驱动机构)驱动工作台1(即工件台)沿X轴方向移动(即纵向移动),从而调节工件相对于切削主轴头上的刀具的纵向距离。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尤其并未公开导轨滑板传动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很难进一步想到采用导轨滑板传动机构的具体技术手段。
综上,对比文件2-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均未给出关于上述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可以使所提供的回转导轨传动机构结构紧凑,便于布置在绕水平回转轴在竖直面内转动的设备上,保证转动可靠性和限位连接的有效性,提高丝杆的支撑强度,保证其垂直状态,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3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4
独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机床,其采用上述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回转导轨传动机构,因此,在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5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4所述的机床的工作方法,因此,在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5所述的机床的工作方法,因此,在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认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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