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卤阻燃聚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卤阻燃聚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81
决定日:2019-08-16
委内编号:1F246257
优先权日:2013-05-28
申请(专利)号:201480035742.6
申请日:2014-05-23
复审请求人:路博润高级材料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小燕
合议组组长:康蕾
参审员:范鑫鑫
国际分类号:C09K21/14,C08F2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二者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5742.6,发明名称为“无卤阻燃聚合物”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路博润高级材料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12月23日,在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3日以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于2015年12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阻燃剂单体组合物,其包含:
a)衍生自(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酰胺或者乙烯基苯之一的基团,
b)多磷酸酯组成部分,
c)胺类物质,以及
d)交联剂,其中该交联剂是间苯二酚、儿茶酚、烷基化二羟基苯、或者其混合物;
其中a)直接或者通过连接基团共价键合至b)从而形成前体单体单元,以及
其中c)与前体单体单元中b)的共价键合的多磷酸酯组成部分络合。
2.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多磷酸酯组成部分衍生自式-R3X-[P(=O)(OR5)O-]nR4或-R3-P(=O)(OR4)(OR5)的多磷酸酯或单膦酸酯化合物,其中:
n为1至10,
X为O或NH,
R3为具有取代至多20个碳原子的氧和/或氮原子的C0-C50烃基连接基团,
R4为H或M ,
R5为H或M ,和
M 为选自元素周期表的I族和II族的元素或铵的抗衡离子。
3.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该多磷酸酯组成部分是单磷酸羧乙基酯,单膦酸羧乙基酯,单磷酸碳酰胺乙基酯,单膦酸碳酰胺乙基酯,单磷酸苯乙酯,或单膦酸苯乙酯、或者其混合物。
4.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该前体单体单元选自2-羟乙基(甲基)丙烯酸酯单磷酸酯,双(2-羟乙基(甲基)丙烯酸酯双磷酸酯,聚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单磷酸酯,聚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单磷酸酯,甲基丙烯酰氨基乙基膦酸,乙烯基苯膦酸、乙烯基膦酸和异丙烯基膦酸。
5.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胺类物质的分子量为16-3000g/摩尔。
6.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该胺类物质衍生于双氰胺、烷基胺或者胍。
7. 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该阻燃剂单体组合物是与脒基脲络合的甲基丙烯酸2-(膦酰基氧基)乙酯或者与脒基脲络合的(2-(甲基丙烯酰基氧基)乙基)膦酸。
8. 阻燃聚合物,包含等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阻燃剂单体组合物的单体单元。
9. 权利要求8的阻燃聚合物,其中该聚合物是均聚物。
10. 权利要求8的阻燃聚合物,其中该聚合物是具有不同a)、b)以及c)的阻燃剂单体组合物的共聚物。
11. 权利要求8的阻燃聚合物,另外包含不共价键合至多磷酸酯组成部分的烯属不饱和单体。
12. 权利要求10或者11的阻燃聚合物,其中在该聚合物中至少20%单体是该阻燃剂单体组合物以及在该聚合物中0.1%至80%单体是不共价键合至多磷酸酯组成部分的烯属不饱和单体,以及其中该聚合物包含至少1wt.%的P以及具有至少1000g/摩尔的Mn;以及其中在该聚合物中至少90%单体包含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合,其不共价键合至多磷酸酯组成部分以及该阻燃剂单体组合物,其中不共价键合至多磷酸酯组成部分的所述烯属不饱和单体是以下物质的一种或多种:氯乙烯、苯乙烯、C1-C40(甲基)丙烯酰胺、丙烯酰胺、N-羟甲基丙烯酰胺(NMA)、丙烯腈、丙烯酸、甲基丙烯酸、衣康酸、马来酸、2-丙烯酰氨基-2-甲基丙烷磺酸、(甲基)丙烯酸C1-C40羟烷基酯、C1-C40羟烷基(甲基)丙烯酰胺、乙烯基酯、丁二烯、异戊二烯和它们的二聚或多重衍生物化合物。
13. 权利要求10或者11的阻燃聚合物,其中在该聚合物中至少20%单体是该阻燃剂单体组合物以及在该聚合物中0.1%至80%单体是不共价键合至多磷酸酯组成部分的烯属不饱和单体,以及其中该聚合物包含至少1wt.%的P以及具有至少1000g/摩尔的Mn;以及其中在该聚合物中至少90%单体包含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合,其不共价键合至多磷酸酯组 成部分以及该阻燃剂单体组合物,其中不共价键合至多磷酸酯组成部分的所述烯属不饱和单体是(甲基)丙烯酸C1-C40烷基酯。
14. 权利要求8的聚合物,其中含磷量为该聚合物的1.0至15.0wt%。
15. 权利要求8的聚合物,其中在该组合物中至少50%的单体选自该阻燃剂单体组合物。
16. 在与水接触或者可与水接触的表面之上保持阻燃性的方法,包含将如权利要求8所要求的聚合物组合物施加至该表面。
17. 一种组合物,其包含依照权利要求8的聚合物以及还包含1至50重量份的有机或无机阻燃添加剂每100重量份的所述阻燃聚合物。
18. 权利要求17的组合物,其中该阻燃添加剂是如下物质的一种或多种:蜜胺衍生物阻燃剂、有机磷酸酯、膦酸酯或者亚膦酸酯阻燃剂、卤代化合物阻燃剂、及其混合物。
19. 权利要求18的组合物,其中该阻燃添加剂是蜜胺氰脲酸酯。
20. 权利要求17至19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另外掺混一种或多种聚氨酯聚合物、聚酰胺聚合物、聚脲聚合物、聚丙烯酸酯聚合物或其混合物。
21. 提高无卤阻燃聚合物耐自来水冲洗能力的方法,包括用交联剂制备该无卤阻燃聚合物,其中该交联剂是间苯二酚、儿茶酚、烷基化二羟基苯、或者其混合物。”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2(WO2013/066908A1,公开日为2013年05月10日)公开了一种包含以下:a)衍生自(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酰胺或乙烯基苯之一的基团,b)多磷酸酯部分,和c)胺类物质的阻燃剂单体组合物,其中a)直接或通过连接基团共价键合到b),形成前体单体单元,和其中c)与在所述前体单体单元中b)的所述共价键合的多磷酸酯部分络合(参见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单体组合物中还含有交联剂。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阻燃聚合物的耐水冲洗性能。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CN101932766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19日)公开了一种对纤维原材料进行阻燃化处理而使用的一种阻燃剂组合物,其中包含了自由基聚合性基团以及键合在其上的含磷化合物,然后加入胺系化合物,其与键合在纤维素系上的含磷化合物部分迅速进行络合,在磷处理-胺处理步骤-射线处理之后,加入混合、溶解有2.5重量%的聚甘油聚缩水甘油基醚的水溶液(交联性试剂水溶液)处理,其中的交联处理步骤可以进一步提高洗涤后的阻燃性效果,即提高耐水冲洗能力(参见实施例2D,表4以及说明书第17、32,34,48-61,68,74-77,82-83,94-97和152段)。对比文件1中明确给出了将含有上述的单体的阻燃剂组合物中进一步加入交联剂交联处理能够提高阻燃聚合的耐水冲洗性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具体选择间苯二酚、儿茶酚、烷基化二羟基苯作为交联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15请求保护阻燃聚合物,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在与水接触或者可与水接触的表面之上保持阻燃性的方法,权利要求17-20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提高无卤阻燃聚合物耐自来水冲洗能力的方法,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提高无卤阻燃聚合物耐自来水冲洗能力的方法,上述权利要求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选择可以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8-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对比文件1中教导的加入交联剂的目的在于提供洗涤耐久性,而本申请中加入交联剂具有更多的功能和优点。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使用间苯二酚、儿茶酚、烷基化二羟基苯,现有技术中也没有证据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阻燃剂组合物中用作交联剂。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中明确教导了在阻燃剂组合物中进一步加入交联剂交联处理能够提高阻燃聚合的耐水冲洗性,与本申请中的交联剂的作用一致。申请人所述的“提高该聚合物在被水、尤其是诸如自来水之类的非软化水冲洗后赋予诸如纤维过滤介质之类表面的持久附着力”等的优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使用的交联性化合物只要是可以在氨基间生成交联键的化合物即可,在交联性化合物中,若具有2个以上可以与氨基形成键的官能团即可以将胺化合物交联。即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只要是能够将胺化合物交联的交联剂即可实现提高洗涤后的阻燃性效果,即提高耐水冲洗能力。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具体选择间苯二酚、儿茶酚、烷基化二羟基苯作为交联剂。
申请人路博润高级材料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交联处理步骤是可选步骤,而且交联处理步骤是在经过射线处理步骤、磷处理步骤和胺处理步骤之后实施的,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交联处理步骤的交联剂不会与要施加到纤维素纤维材料的磷化合物和胺化合物混合在一起。对比文件1或2均未给出交联剂为间苯二酚、儿茶酚、烷基化二羟基苯、或者其混合物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涉及将单体接枝到纤维上。没有关于以任何方式将接枝单体交联会促进单体共价键合到纤维上的能力改进的任何技术启示或教导。本申请权利要求涉及单纯的聚合物。对比文件1并没有教导或建议过交联聚合物会允许聚合物涂覆纤维,或有助于聚合物抗水洗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中的理由,并且认为:对比文件1与交联剂混合的体系中已经加入了磷化合物和胺化合物,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为单体组合物的产品权利要求,并未限定各组分的混合顺序,因此并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对于交联剂的种类,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了间苯二酚等是与活泼交联剂多元伯胺等联合使用的常用交联剂(公知常识性证据1:《环氧树脂》,H.李等,中国工业出版社,1965年8月第一版,第324页);公知常识性证据2-3均公开了间苯二酚在磷酸酯阻燃剂中的使用(公知常识性证据2:《有机化工原料大全(下卷)》,魏文德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年8月第2版,第326-327页;公知常识性证据3:《化工百科全书,专业卷,树脂与塑料》,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第1709页),即间苯二酚、儿茶酚、烷基化二羟基苯等是本领域常用的交联剂,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了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其中含有交联剂,并且交联剂是间苯二酚、儿茶酚、烷基化二羟基苯、或者其混合物,而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种类的非卤阻燃剂组合物。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线性或轻度支链型高分子材料中加入交联剂能使其转变为网状结构从而增加聚合物的强度、耐热性、耐洗性等性能(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商成杰主编,《新型染整助剂手册》,中国纺织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14-215页);而间苯二酚、衍生自二羟基苯的烷基化二羟基苯如对苯二酚双羟乙基醚等都是本领域常用的交联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5:陈家威等主编,《简明化学词典》,湖北辞书出版社出版,1987年7月第1版,第349页第3段;公知常识性证据6:《化工百科全书 第1卷 锕系元素的锕系后元素-丙烯酰胺聚合物 a-bing》,《化工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0年12月,第364页左栏第5段)。而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对纤维材料进行阻燃化处理使用的具有耐洗涤的耐久阻燃性阻燃剂组合物,其中包括了使用交联性化合物进行交联处理的步骤,并且公开交联剂只要是可以在氨基间生成交联键的化合物即可,例如多官能团含有环氧基的化合物等。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无卤阻燃性组合物中在含磷化合物与胺系化合物络合后添加交联剂可提高洗涤耐久性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技术启示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进一步限定组合物,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15请求保护阻燃聚合物,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在与水接触或可与水接触的表面之上保持阻燃性的方法,权利要求17-20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提高无卤阻燃聚合物耐自来水冲洗能力的方法,上述权利要求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规选择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8-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复审通知书指出:一方面,向聚合物中添加交联剂以增强其强度、耐洗性等性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间苯二酚、儿茶酚、烷基化二羟基苯等都是本领域所公知的交联剂;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中客观上公开了对含磷阻燃单体经胺处理步骤之后实施交联处理步骤的技术方案,该交联步骤的实施与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在含磷单体与胺类化合物络合后添加交联剂的技术方案实施步骤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还明确了加入交联剂可提高洗涤耐久性,即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了无卤阻燃剂中使用交联剂可提高耐洗性的技术启示。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在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或教导以表明交联能够改进独立式聚合物的耐水洗性。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涉及独立式聚合物,提供了完全内含的结构,所述结构可以采用而不管材料。对比文件1要求采用多种不同的材料和加工步骤以将磷组分和氮组分结合在一起,其在组合物的应用方面受到限制。本申请限定的聚合物提供单一材料,可以将所述单一材料简单地涂覆在需要阻燃保护的任何表面上。对比文件1并没有教导或建议过将聚合物交联会使得独立式聚合物能够涂覆纤维,或有助于所述独立式聚合物承受水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从这样的公开内容获得技术启示或教导。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再一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1-20项,共3页),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8修改为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7的主题名称修改为聚合物,删除权利要求8,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9-21的编号和引用关系。未进一步针对创造性进行陈述。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阻燃聚合物,包含等于阻燃剂单体组合物的单体单元,该阻燃剂单体组合物包含:
a)衍生自(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酰胺或者乙烯基苯之一的基团,
b)多磷酸酯组成部分,
c)胺类物质,以及
d)交联剂,其中该交联剂是间苯二酚、儿茶酚、烷基化二羟基苯、或者其混合物;
其中a)直接或者通过连接基团共价键合至b)从而形成前体单体单元,以及
其中c)与前体单体单元中b)的共价键合的多磷酸酯组成部分络合。
2. 权利要求1的聚合物,其中多磷酸酯组成部分衍生自式-R3X-[P(=O)(OR5)O-]nR4或-R3-P(=O)(OR4)(OR5)的多磷酸酯或单膦酸酯化合物,其中:
n为1至10,
X为O或NH,
R3为具有取代至多20个碳原子的氧和/或氮原子的C0-C50烃基连接基团,
R4为H或M ,
R5为H或M ,和
M 为选自元素周期表的I族和II族的元素或铵的抗衡离子。
3. 权利要求1的聚合物,其中该多磷酸酯组成部分是单磷酸羧乙基酯,单膦酸羧乙基酯,单磷酸碳酰胺乙基酯,单膦酸碳酰胺乙基酯,单磷酸苯乙酯,或单膦酸苯乙酯、或者其混合物。
4. 权利要求1的聚合物,其中该前体单体单元选自2-羟乙基(甲基)丙烯酸酯单磷酸酯,双(2-羟乙基(甲基)丙烯酸酯双磷酸酯,聚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单磷酸酯,聚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单磷酸酯,甲基丙烯酰 氨基乙基膦酸,乙烯基苯膦酸、乙烯基膦酸和异丙烯基膦酸。
5. 权利要求1的聚合物,其中胺类物质的分子量为16-3000g/摩尔。
6. 权利要求1的聚合物,其中该胺类物质衍生于双氰胺、烷基胺或者胍。
7. 权利要求1的聚合物,其中该阻燃剂单体组合物是与脒基脲络合的甲基丙烯酸2-(膦酰基氧基)乙酯或者与脒基脲络合的(2-(甲基丙烯酰基氧基)乙基)膦酸。
8. 权利要求1的阻燃聚合物,其中该聚合物是均聚物。
9. 权利要求1的阻燃聚合物,其中该聚合物是具有不同a)、b)以及c)的阻燃剂单体组合物的共聚物。
10. 权利要求1的阻燃聚合物,另外包含不共价键合至多磷酸酯组成部分的烯属不饱和单体。
11. 权利要求9或者10的阻燃聚合物,其中在该聚合物中至少20%单体是该阻燃剂单体组合物以及在该聚合物中0.1%至80%单体是不共价键合至多磷酸酯组成部分的烯属不饱和单体,以及其中该聚合物包含至少1wt.%的P以及具有至少1000g/摩尔的Mn;以及其中在该聚合物中至少90%单体包含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合,其不共价键合至多磷酸酯组成部分以及该阻燃剂单体组合物,其中不共价键合至多磷酸酯组成部分的所述烯属不饱和单体是以下物质的一种或多种:氯乙烯、苯乙烯、C1-C40(甲基)丙烯酰胺、丙烯酰胺、N-羟甲基丙烯酰胺(NMA)、丙烯腈、丙烯酸、甲基丙烯酸、衣康酸、马来酸、2-丙烯酰氨基-2-甲基丙烷磺酸、(甲基)丙烯酸C1-C40羟烷基酯、C1-C40羟烷基(甲基)丙烯酰胺、乙烯基酯、丁二烯、异戊二烯和它们的二聚或多重衍生物化合物。
12. 权利要求9或者10的阻燃聚合物,其中在该聚合物中至少20%单体是该阻燃剂单体组合物以及在该聚合物中0.1%至80%单体是不共价键合至多磷酸酯组成部分的烯属不饱和单体,以及其中该聚合物包含至少1wt.%的P以及具有至少1000g/摩尔的Mn;以及其中在该聚合物中至少90%单体包含烯属不饱和单体组合,其不共价键合至多磷酸酯组成部分以及该阻燃剂单体组合物,其中不共价键合至多磷酸酯组成部分 的所述烯属不饱和单体是(甲基)丙烯酸C1-C40烷基酯。
13. 权利要求1的聚合物,其中含磷量为该聚合物的1.0至15.0wt%。
13. 权利要求1的聚合物,其中在该组合物中至少50%的单体选自该阻燃剂单体组合物。
15. 在与水接触或者可与水接触的表面之上保持阻燃性的方法,包含将如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聚合物组合物施加至该表面。
16. 一种组合物,其包含依照权利要求1的聚合物以及还包含1至50重量份的有机或无机阻燃添加剂每100重量份的所述阻燃聚合物。
17. 权利要求16的组合物,其中该阻燃添加剂是如下物质的一种或多种:蜜胺衍生物阻燃剂、有机磷酸酯、膦酸酯或者亚膦酸酯阻燃剂、卤代化合物阻燃剂、及其混合物。
18. 权利要求17的组合物,其中该阻燃添加剂是蜜胺氰脲酸酯。
19. 权利要求16至18中任一项的组合物,其另外掺混一种或多种聚氨酯聚合物、聚酰胺聚合物、聚脲聚合物、聚丙烯酸酯聚合物或其混合物。
20. 提高无卤阻燃聚合物耐自来水冲洗能力的方法,包括用交联剂制备该无卤阻燃聚合物,其中该交联剂是间苯二酚、儿茶酚、烷基化二羟基苯、或者其混合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如下的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页,20项),经合议组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需要强调的是,该权利要求书中对权利要求13重复编号,从而出现了两个权利要求13,为将二者区别,下文将第2个权利要求13称为权利要求14),于2015年12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二者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作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阻燃剂聚合物(详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过滤介质的涂层组合物,其包含:阻燃剂聚合物分散体,其包含衍生自阻燃剂单体组合物的单体单元,所述阻燃剂单体组合物包含以下:a)衍生自(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酰胺或乙烯基苯之一的基团,b)多磷酸酯部分,和c)胺类物质;其中a)直接或通过连接基团共价键合到b),形成前体单体单元,和其中c)与在所述前体单体单元中b)的所述共价键合的多磷酸酯部分络合(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
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其中含有交联剂,并且交联剂是间苯二酚、儿茶酚、烷基化二羟基苯、或者其混合物,而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
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非卤化阻燃剂、尤其是比较不容易被水洗刷掉的非卤化阻燃聚合物(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说明书中记载了阻燃剂单体,及以其为单体组分的非卤化阻燃聚合物。实施例记载了采用间苯二酚的阻燃(FR)聚合物,该聚合物是由HEMA(衍生自(甲基)丙烯酸的基团)和五氧化二磷反应形成的前体单元,与双氰胺和水(形成脒基脲,胺类物质)形成络合产物,与以及其他包含不共价键合至多磷酸酯组成部分的烯属不饱和单体苯乙烯、NMA聚合,并且添加交联剂间苯二酚形成的样品1,对比例1记载了具有70%单体是PAM-4000络合脒基脲的FR聚合物,其是SipomerTMPAM-4000(包含共价键合到多磷酸脂组成部分),双氰胺和水反应后的络合物与NMA和丙烯酸乙酯聚合的产物。实施例2记载了样品垂直燃烧特性数据,其试验方法为将采用样品1以及对比物1浸渍的纸测定阻燃性。均在浸水之前和浸泡于软化水以及自来水之后。在每种情况下,初始浸泡二小时、之后样品移去以及该水浴变为普通水以及再进行浸泡二个多小时。再次,在第二个二小时之后该水浴再次用普通水更换以及再进行浸泡二小时。在第三个二小时浸泡(6小时的全部浸泡)之后,该纸干燥以及进行垂直燃烧试验。结果显示其中的样品1浸渍的纸在浸泡之前、DM水浸泡之后和自来水浸泡之后均自熄,而对比物1在浸泡之前、DM水浸泡之后能够自熄,在自来水浸泡之后完全燃烧(参见说明书第18页第5段至第21页最后1段)。但是上述样品1与对比物1的阻燃聚合物中除了交联剂不同外,其聚合物单体也不相同,不能证明样品1耐水性能较好的效果是由于样品1中添加了交联剂带来的。
对比文件2说明书公开了以衍生自(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酰胺或者乙烯基苯之一的基团共价键合多磷酸酯组成部分的单体和胺类化合物组成的阻燃剂单体组合物,以及包含该单体组合物的阻燃聚合物。样品1为35%的单体为与脒基脲络合的PAM-4000(包含共价键合到多磷酸脂组成部分),并且包含有机次膦酸酯FR添加剂ExolitTM1230(Clariant)的组合物,样品2为65%的单体为与脒基脲络合的PAM-4000,并且在与FR添加剂三聚氰胺氰尿酸酯的组合物,样品3为70%的单体为与脒基脲络合的PAM-4000,样品5、6为直接由HEMA、BHT、五氧化二磷制备含有共价键合多磷酸脂的组成部分、与双氰胺和水络合制备的FR聚合物,其中样品5、6的聚合物单体组分不同(参见对比文件2第21页-25页样品1-3、5-6)。对比文件2实施例1公开了样品1-3、5-6浸泡纸张样品浸泡在去除矿物质水中2小时,干燥并再浸泡在新鲜去除矿物质水2小时,以总计6小时浸泡再重复该流程一次,然后垂直燃烧测试。结果显示样品1-6在浸泡之前和浸泡之后均能自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8页表3)。
综上,依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上述区别特征使本申请阻燃聚合物在耐水性方面产生了显著的进步。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更多种类的非卤阻燃剂聚合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线性或轻度支链型高分子材料中加入交联剂能使其转变为网状结构从而增加聚合物的强度、耐热性、耐洗性等性能(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第214-215页);而间苯二酚、衍生自二羟基苯的烷基化二羟基苯如对苯二酚双羟乙基醚等都是本领域常用的交联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5第349页第3段;公知常识性证据6第364页左栏第5段)。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纤维材料进行阻燃化处理使用的阻燃剂组合物,其具有耐洗涤的耐久阻燃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总第[0018]段),其技术方案包含将纤维素原材料经辐照步骤、自由基聚合性含磷化合物的磷处理步骤和胺系化合物的胺处理步骤,以及在这些步骤之后的交联性化合物的交联处理步骤(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5)。其中的胺系化合物处理步骤是胺系化合物与键合在纤维素系纤维上的含磷化合物部分迅速反应形成离子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总第[0081]段);交联剂只要是可以在氨基间生成交联键的化合物即可,例如多官能团含有环氧基的化合物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页总第[0158]段)。其说明书实施例进一步公开了经前述步骤处理纤维素纤维的实施方案,其中使用包含了自由基聚合性基团以及键合在其上的含磷化合物,具体为PIM(磷酸单(2-甲基丙烯酰氧基乙基)酯),经辐照处理然后加入胺系化合物,胺系化合物与键合在纤维素系上的含磷化合物部分迅速进行反应(即络合)后,进一步浸渍在混合、溶解有2.5%聚甘油缩水甘油基醚的水溶液(交联性试剂水溶液)中的步骤(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7-18页实施例2D),此外,在对比文件1中还进一步强调“为了进一步提供洗涤耐久性,还可以进行交联处理步骤”(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0027]段),可见,对比文件1不但公开了在无卤阻燃性组合物中在含磷化合物与胺系化合物络合后添加交联剂的技术方案,还明确了加入交联剂可提高洗涤耐久性,即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了无卤阻燃剂中使用交联剂可提高耐洗性的技术启示。基于上述教导,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技术启示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进一步限定聚合物。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磷酸酯组成部分衍生自式-R3X-[P (=O)(OR5) O-]nR4、或-R3-P (=O) (OR4) (OR5)的多磷酸酯或单磷酸酯化合物,其中:n为约1至约10,X为0或NH,R3为具有氧和/或氮原子的C0-C50烃基连接基团,所述氧和/或氮原子取代至多20个碳原子,R4为H、或M ,R5为H、或M ,和M 为抗衡离子,选自元素周期表的工族和II族的元素或铵。其中所述多磷酸酯部分为多磷酸羧乙酯、单磷酸羧乙酯、多磷酸碳酰胺乙酯、多磷酸苯乙酯或单磷酸苯乙酯,或它们的混合物。所述前体单体单元选自(甲基)丙烯酸2-羟乙酯多磷酸酯,双((甲基)丙烯酸2-羟乙酯)多磷酸酯,(甲基)丙烯酸聚乙二醇酯多磷酸酯,(甲基)丙烯酸聚丙二醇酯)多磷酸酯,甲基丙烯酰氨基乙基磷酸,乙烯基苯磷酸,乙烯基磷酸,和异丙烯基磷酸。所述胺类物质的分子量为约16至3000g/mol。胺类物质衍生自双氰胺、烷基胺或胍。其中所述阻燃剂单体组合物为与脒基脲络合的甲基丙烯酸2-磷酸基氧基)乙酯或与脒基脲络合的(2-(甲基丙烯酰氧基)乙基)磷酸(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2-7)。即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4进一步限定阻燃聚合物,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其中所述聚合物为均聚物,所属聚合物具有不同a),b)和c)的阻燃剂单体组合物的共聚物。该组合物另外包含未共价键合到多磷酸酯部分的烯属不饱和单体。在所述聚合物中至少20%的所述单体为所述阻燃剂单体组合物,并且在所述聚合物中0.1%至约80%的所述单体为未共价键合到多磷酸酯部分的所述烯属不饱和单体,并且其中所述聚合物包含至少1重量%的P并且具有至少约1000g/mol的Mn;并且其中所述聚合物中至少90%的所述单体包含未共价键合到多磷酸酯部分的所述烯属不饱和单体与所述阻燃剂单体组合物的组合,其中未共价键合到多磷酸酯部分的所述烯属不饱和单体为以下一种或多种:氯乙烯、苯乙烯、(甲基)丙烯酸C1-C40烷基酯、Cl-C40(甲基)丙烯酰胺、丙烯先按、N-羟甲基丙烯酰胺、丙烯腈、丙烯酸、甲基丙烯酸、衣康酸、马来酸、2-丙烯酰氨基-2-甲基丙磺酸、(甲基)丙烯酸C1-C40羟烷基酯、C1-C40羟烷基(甲基)丙烯酰胺、乙烯基酯、丁二烯、异戊二烯和它们的二聚或多衍生性化合物其中所述磷含量为所述聚合物的约1.0至约15.0重量%。在所述组合物中至少50%的所述单体选自所述阻燃剂单体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8-13)。即权利要求8-1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在与水接触或可与水接触的表面之上保持阻燃性的方法,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将其阻燃聚合物施加于纤维素性纤维表面使其保持阻燃性的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中的评述),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2相比的区别特征也在于权利要求15中限定了使用交联剂,基于前文评述的内容,由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聚合物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组合物,其中每100重量份阻燃聚合物还包含约1至约50重量份的阻燃剂添加剂。其中的阻燃添加剂为三聚氰胺衍生物阻燃剂,有机阻燃剂,无机阻燃剂,有机磷酸酯、磷酸酯或次磷酸酯阻燃剂,卤化化合物阻燃剂以及它们的混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2相比的区别特征也仅在于权利要求16中限定了使用交联剂,基于前述内容,由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聚合物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组合物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19进一步限定组合物,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其中的阻燃添加剂是三聚氰胺衍生物阻燃剂(即蜜胺氰脲酸酯),以及另外与一种或多种聚氨酯聚合物、聚酰胺聚合物、聚脲聚合物、聚丙烯酸酯聚合物或它们的混合物共混(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6-17)。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提高无卤阻燃聚合物耐自来水冲洗能力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无卤阻燃聚合物耐水冲洗的方法,其中使用35%的单体为与脒基脲络合的PAM-4000,并且包含有机次膦酸酯FR添加剂ExolitTM1230(Clariant)的组合物聚合的样品1浸渍的纸张用去矿物质水(去离子水)浸泡后,在垂直燃烧实验中具有自动熄火的效果(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1-22页总第[0079]-[0080]段,第26页总第[0101]段、第28页表3)。
权利要求20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20中限定使用交联剂制备该无卤阻燃聚合物,其中的交联剂为间苯二酚、儿茶酚、烷基化二羟基苯、或者其混合物,而对比文件2未公开;(2)权利要求20中限定耐自来水冲洗,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是在去矿物质水中浸渍。
基于前述分析,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耐自来水冲洗性能上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替代的无卤阻燃聚合物用于耐自来水冲洗的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的评述如前所述;对于区别特征(2),将无卤阻燃聚合物应用于提高耐自来水冲洗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规选择可以确定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首先,基于前述评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聚合物分散体及其单体组合物。并且,在聚合物中使用交联剂增加其耐洗性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其次,对比文件1客观上公开了对含磷阻燃单体经胺处理步骤之后实施交联处理的技术方案,即对比文件1中即便其单体已经先连接到纤维上,其依然通过进一步的交联改善其阻燃剂的耐洗性能,无论该聚合物是否为独立式聚合物,其通过交联方式改善聚合物耐水洗性能的技术启示是存在的。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聚合物浸渍涂覆纤维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通过交联方式改善聚合物耐水洗性能的技术启示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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