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缆防盗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84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665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36694.2
申请日:2017-04-12
复审请求人:嘉兴市恒欣路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柳晶晶
合议组组长:王晓燕
参审员:白茜
国际分类号:H02G9/00,H02G7/05,H02G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36694.2,名称为“电缆防盗夹”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嘉兴市恒欣路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4月12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3301043 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20日)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壳体内部套设的是中空的左推片和右推片,而对比文件1为导向内管;所述滚珠表面为多面平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是如何更方便安装的技术问题。对于本领域近技术人员而言,将内部套管设置为左推片和右推片从而达到方便安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方便安装,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改进将其设置为壳体内部套设有中空的左推片和右推片,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将“所述左推片位于滚珠左侧并与滚珠相接触,所述右推片位于滚珠右侧并与滚珠相接触,所述右推片与壳体之间设有弹簧,所述左推片和右推片中间的中空部为电缆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所述滚珠表面为多面平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4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附图图1、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缆防盗夹,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喇叭口状的壳体,所述壳体内部设有滚珠,所述壳体内部套设有中空的左推片和右推片,所述左推片位于滚珠左侧并与滚珠相接触,所述右推片位于滚珠右侧并与滚珠相接触,所述右推片与壳体之间设有弹簧,所述左推片和右推片中间的中空部为电缆槽;所述滚珠的数量有4个,所述滚珠分别沿喇叭口状的壳体周向均匀分布;所述滚珠表面为多面平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申请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右推片与滚珠相接触的端面向滚珠方向倾斜;所述滚珠表面为多面平面”,并保留原申请的权利要求2-3。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的权利要求1具有技术特征“右推片与滚珠相接触的端面向滚珠方向倾斜”、“所述滚珠表面为多面平面”,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电缆防盗夹,能够将伸入其中的电缆可靠夹紧,避免被盗。增加的技术特征可以实现:当电缆安装到位后实现沿电缆两个方向的夹紧作用,以及在穿电缆过程中避免滚珠卡死造成的穿电缆困难。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缆防盗夹,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喇叭口状的壳体,所述壳体内部设有滚珠,所述壳体内部套设有中空的左推片和右推片,所述左推片位于滚珠左侧并与滚珠相接触,所述右推片位于滚珠右侧并与滚珠相接触,所述右推片与壳体之间设有弹簧,所述左推片和右推片中间的中空部为电缆槽;所述右推片与滚珠相接触的端面向滚珠方向倾斜;所述滚珠表面为多面平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防盗夹,其特征在于:所述滚珠的数量有4个,所述滚珠分别沿喇叭口状的壳体周向均匀分布。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防盗夹,其特征在于:所述滚珠表面为多面平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表面为多面平面的滚珠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增加接触面积提高摩擦力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满足需求,进一步提高电缆夹具的固定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地改进,可以根据需求将“推片与滚珠相接触的端面向滚珠方向倾斜”,从而增加滚珠和端面的接触面积,增大摩擦力,从而提升锁紧的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1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增加滚珠和端面的接触面积,更容易的推动滚珠,从而提升锁紧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右推片与滚珠相接触的端面向滚珠方向倾斜”;为提高摩擦力,将圆形的光滑表面设置为不光滑的表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为增加电缆的锁紧效果,将滚珠表面形成多面平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的电缆防盗夹具当电缆安装到位后也能实现沿电缆两个方向的夹紧作用,为防止滚珠卡死,增加其活动空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当要将电缆穿入电缆防盗夹时,推动左推片,进而推动滚珠、右推片右移,当电缆穿好后,松开左推片,右推片在弹簧回复力的作用下左移,并推动滚珠、左推片左移”,并将权利要求3删除。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采取了分体设置的左推片和右推片的结构形式,两个推片之间互相推动都需要经过中间的滚珠来实现,使得滚珠在左推片和右推片之间的孔隙上下活动的空间不受限制,左、右推片的相对位置是可以调整的,滚珠可以在壳体挤压作用下伸入电缆槽的深度更深,可以适应更广泛的电缆型号;对比文件1中锁紧球在凹孔的上下活动空间有限,对比文件1没有将导向管进行分体设置的记载与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没有右推片,与锁紧球相接触的导向内管的端面只是起到了限制锁紧球的位置的作用,不能施加给锁紧球向电缆表面挤压的作用力,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将锁紧球的右侧导向内管的端面改进成面向滚珠方向倾斜的结构。对比文件1不存在安装困难的问题,并不需要为了安装方便将导向内管设置为左、右推片的分体形式,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缆防盗夹,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喇叭口状的壳体,所述壳体内部设有滚珠,所述壳体内部套设有中空的左推片和右推片,所述左推片位于滚珠左侧并与滚珠相接触,所述右推片位于滚珠右侧并与滚珠相接触,所述右推片与壳体之间设有弹簧,所述左推片和右推片中间的中空部为电缆槽;所述右推片与滚珠相接触的端面向滚珠方向倾斜;所述滚珠表面为多面平面;当要将电缆穿入电缆防盗夹时,推动左推片,进而推动滚珠、右推片右移,当电缆穿好后,松开左推片,右推片在弹簧回复力的作用下左移,并推动滚珠、左推片左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防盗夹,其特征在于:所述滚珠的数量有4个,所述滚珠分别沿喇叭口状的壳体周向均匀分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4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附图图1、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3301043 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20日;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缆防盗夹,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电缆防盗夹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16-0020段,图1):电缆防盗夹具包括喇叭口状的导向外管2(即壳体),导向外管2内部设有锁紧球3(即滚珠),导向外管2内部套设有中空的导向内管1,导向内管1与导向外管2之间设有弹簧4,导向内管1中的中空部为容纳电缆的电缆槽。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壳体内部套设有中空的左推片和右推片,所述左推片位于滚珠左侧并与滚珠相接触,所述右推片位于滚珠右侧并与滚珠相接触,所述右推片与壳体之间设有弹簧,所述左推片和右推片中间的中空部为电缆槽;所述右推片与滚珠相接触的端面向滚珠方向倾斜;当要将电缆穿入电缆防盗夹时,推动左推片,进而推动滚珠、右推片右移,当电缆穿好后,松开左推片,右推片在弹簧回复力的作用下左移,并推动滚珠、左推片左移;(2)所述滚珠表面为多面平面。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缆防盗夹如何方便的安装电缆以及如何增加电缆的锁紧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权利要求1采用了分体设置的左推片和右推片的结构形式,当电缆穿好后,松开左推片,右推片在弹簧回复力的作用下左移,并推动滚珠、左推片左移,滚珠受到壳体挤压后能够进入电缆槽,直到触碰到电缆槽内的电缆将电缆卡死,由于左推片和右推片的相对位置可以调整,滚珠可以在壳体的挤压作用下伸入电缆槽的深度更深;对比文件1中的导向内管为整体结构,锁紧球在凹孔的上下活动空间有限,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将整体结构的导向内管进行分体设置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没有右推片,与锁紧球相接触的导向内管的端面只是起到了限制锁紧球的位置的作用,不能施加给锁紧球向电缆表面的挤压作用力,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将锁紧球的右侧导向内管的端面改进成面向滚珠方向倾斜的结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带来适用更广泛的电缆型号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提高摩擦力,将圆形的光滑表面设置为不光滑的表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为增加电缆的锁紧效果,将滚珠表面形成多面平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和前置意见的评述
驳回决定认为,将内部套管设置为左推片和右推片的从而达到方便安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改进可以将其设置为中空的左推片和右推片。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电缆防盗夹具,导向内管为整体结构,导向内管的管壁上环形设置有凹孔,凹孔内设置有锁紧球,凹孔的直径小于锁紧球的直径,对比文件1中的锁紧球在凹孔上下活动空间有限,对比文件1没有将导向管进行分体设置的记载与技术启示,上述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简单的改进可以将其设置为中空的左推片和右推片。
综上所述,本申请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7年04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附图图1、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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