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纸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层纸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14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56103
优先权日:2013-09-13
申请(专利)号:201410466595.X
申请日:2014-09-12
复审请求人:斯托拉恩索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蓓蓓
合议组组长:王华
参审员:丛丰
国际分类号:D21H27/30,B32B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66595.X,名称为“多层纸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斯托拉恩索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9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9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2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4年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液体或食品包装的多层纸板,所述纸板包括面层、背层和至少一个布置在所述面层和所述背层之间的中间层,其中所述背层由达到100wt%的未经漂白的硬木浆制成,根据所述背层的总纤维重量进行计算,其中所述纸板的总纤维含量的100%为硬木纤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纸板,所述纸板的定量低于200gsm,其中所述纸板显示出低于5%的透光度。
3.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多层纸板,其中所述纸板显示出:至少100J/m2的Scott结合值和至少5Nm6/kg3的抗弯曲指数(GM)。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纸板,其中所述背层包括100wt%的硬木化学浆,根据所述层的总纤维重量进行计算。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纸板,其中所述纸板包括70wt%的硬木浆,根据所述纸板的总纤维重量进行计算。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纸板,其中所述中间层包括5-20%的软木浆,根据纸板的总纤维重量进行计算。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纸板,其中所述层中的至少一个包括干强度添加剂,如阳离子型淀粉和/或阴离子型羧甲基纤维素(CMC)和/或纳米原纤化多糖。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纸板,其中所述层中的至少一个包括至少一种阴离子型聚合物和至少一种阳离子型聚合物。
9.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纸板,其中所述硬木化学浆为牛皮纸浆。
10.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纸板,其中所述纸板包括80wt%的硬木浆,根据所述纸板的总纤维重量进行计算。
11.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纸板,其中所述纸板包括95wt%的硬木浆,根据所述纸板的总纤维重量进行计算。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纸板,其中聚合物在后续步骤中被添加到形成所述层的配料中。”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07137815A1,公开日为2007年6月21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将背层设置为100wt%的未经漂白的硬木浆制成。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层22、24、26可以是常规的硬木或软木纤维素纤维,它们可以被漂白和未漂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硬木和软木纤维在纤维特性如长度、直径、强度等方面的差异,而将表层全部未漂浆和部分未漂浆以赋予纸张天然质感以及降低漂白损失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具体将背层设置为100wt%的未经漂白的硬木浆,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对其引用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当今普遍想法是在纸板产品的背层中需要一定量的漂白软木浆以达到可接受的内部强度和抗弯曲性,但软木浆成本高,该申请发现由100%硬木浆制备并且包括由100%未经漂白的硬木浆制成背层的纸板强度能类似甚至高于包括软木浆的常规纸板的强度性能,这与“当今普遍想法”是相对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期到与经过漂白的软木浆相比,未经漂白的硬木浆的抗张强度高到与其相当/几乎相同的程度,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2)该申请使用硬木浆可以提供经济上有利的高质量纸板,其具有可接受的强度和抗弯曲性、改进的表面光滑性、改进的成形和显著改进的光学性能;对比文件1关注的是如何提供低密度的且适于印刷的光滑纸板,其关注的是避免为获得光滑表面而施加的压力提高纸板的密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出发没有任何动机采用“所述纸板的总纤维含量的100%为硬木纤维”、“背层由达到100 wt%的未经漂白的硬木浆制成”的技术手段获得该申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0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该申请选择“背层由达到100 wt%的未经漂白的硬木浆制成,根据所述背层的总纤维重量进行计算,其中所述纸板的总纤维含量的100%为硬木纤维”并未取得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的技术效果,其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纸板的性能、成本以及外观需求对纸浆种类做出的简单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2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4年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能认为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该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液体或食品包装的多层纸板,其中所述背层由达到100wt%的未经漂白的硬木浆制成,根据所述背层的总纤维重量进行计算;且所述纸板的总纤维含量的100%为硬木纤维。
合议组经核实,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一种含有膨松纤维并具有光滑表面的低密度纸板,压延纸板以实现这些结果(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
含有膨松纤维并具有低密度和光滑表面的纸板,至少一个层包含常规的化学漂白,半漂白或未漂白的纸浆纤维和膨松纤维。膨松纤维赋予层绝缘性质,因为它们为层提供了松厚度并产生了较低密度的层。另一层是表面层,其不含膨松纤维并且具有光滑的外表面。膨松纤维可以机械生产,或者可以通过交联纤维素纤维来生产。膨松纤维在纸板上形成粗糙的表面。在保持纸板的低密度的同时,必须使纸板表面平滑。在一个实施方案中,纸板的至少一个表面是光滑的(参见说明书第[0006]-[0008]段)。
图1示出了双层结构,其中纸板10具有层12和14。图2示出了三层结构,其中纸板20具有层22,24和26。层12,22和26是常规硬木或软木纤维素纤维,它们可以是漂白的或未漂白的,它们可以由化学,机械,化学机械或热机械浆制成。层14和24含有膨松纤维,膨松纤维增加了纸板的松厚密度,从而增加了绝缘特性。如本文所用,膨松纤维是扭结的、扭曲的、卷曲的纤维素纤维。然而,优选纤维通过纤维素纤维的纤维内交联来制备(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4]段、附图1、2)。
除纤维材料外,纸板可任选地包括粘合剂。合适的粘合剂可溶于水中,可分散于水中或在水中形成悬浮液。合适的粘合剂包括造纸工业中常用的那些赋予这些产品湿和干拉伸和撕裂强度的试剂(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
适用的木浆纤维可以从众所周知的化学方法获得,例如牛皮纸和亚硫酸盐方法,有或没有随后的漂白。优选的纸浆纤维通过化学方法生产。可以使用再循环或二次木浆纤维,以及漂白和未漂白的木浆纤维。可以使用软木和硬木。木浆纤维的选择细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例如,可用于本发明的由南方松生产的合适的纤维素纤维可从Weyerhaeuser Company以名称CF416,NF405,PL416,FR516和NB416获得。这些是用于层12,22和26的相同纤维(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
多层液体包装板基料可以在能够生产多层产品的造纸机上形成(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
纸板是三层,中间层有膨松纤维。纸板在每个外层中具有20%的纤维,在中间层中具有60%的纤维。膨松纤维占中心层重量的50%。外层中的纤维和中间层中的纤维的其余部分是漂白的化学纤维素木浆(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
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背层由达到100wt%的未经漂白的硬木浆制成,根据所述背层的总纤维重量进行计算;且所述纸板的总纤维含量的100%为硬木纤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经济上有利的高质量纸板,其具有可接受的强度性能、改善的表面性能和光学性能等。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硬木和软木纤维在纤维特性如长度、直径、强度等方面的差异,如阔叶木浆(即硬木纸浆)的纤维较细、较短,使用阔叶木浆可改善纸的性质,例如匀度、不透明度和表面性质及印刷适性等,使用阔叶木浆还可以使纸张形稳性好,不易卷曲等(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制浆技术》,詹怀宇、刘秋娟、靳福明,第91-96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2年9月),而将表层全部未漂浆和部分未漂浆以赋予纸张天然质感以及降低漂白损失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具体将背层设置为达到100wt%的未经漂白的硬木浆制成以及将所述纸板的总纤维含量的100%设置为硬木纤维,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纸板的性能、成本以及外观需求对纸浆种类作出的简单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层12,22和26(即表面层和背层)是常规漂白的或未漂白的、硬木或软木纤维素纤维,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是一种含有膨松纤维并具有光滑表面的低密度纸板,还涉及压光以实现这些结果;并公开了该纸板的层14和24(即中间层)包含膨松纤维以赋予纸板绝缘性质,所述膨松纤维可以机械生产或者可以通过交联纤维素纤维来生产、优选通过纤维素纤维的纤维内交联来制备;膨松纤维在纸板上形成粗糙的表面(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8]、[0012]-[0014]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在提供光滑表面的同时保持低密度的纸板,其通过在中间层含有膨松纤维且在表面层和背层不含膨松纤维来实现这一发明目的,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表面层和背层包括了多种纤维素纤维的可能组合,并在其说明书第[0027]段中具体公开了使用南方松(软木)生产的合适的纤维素纤维用作表面层和背层,以及在说明书第[0041]段中具体公开了外层中的纤维和中间层中的纤维的其余部分是漂白的化学纤维素木浆的技术方案,而且对比文件1的中间层必须含有膨松纤维,对于膨松纤维的选择也存在多种组合;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于纸板根据不同用途要求,各层可使用不同的浆料以使不同浆料的优点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合理选择各层的浆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而即使使用阔叶木(硬木)浆可改善纸的性质,例如匀度、不透明度和表面性质及印刷适性等是本领域的普通常识,但是仅仅根据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选择未经漂白的硬木浆制成纸板的背层,以及进一步选择100%的未经漂白的硬木浆制成纸板的背层并同时选择100%的硬木纤维制成纸板,因为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未经漂白的硬木浆具有与漂白的软木浆相当的抗张强度”的教导或暗示。即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做出如该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纸板的总纤维含量的100%设置为硬木纤维”以及“所述背层由达到100wt%的未经漂白的硬木浆制成”的这种选择。
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12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2-1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6月5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该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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