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鼓细格栅-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转鼓细格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42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563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17532.5
申请日:2016-01-12
复审请求人:福建华东水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庆慧
合议组组长:邓军谋
参审员:徐雪锋
国际分类号:B01D33/42;B01D33/067;B01D33/1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其他相关文件以及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尚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公知常识时,那么基于现有的文件则不足以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17532.5,名称为“转鼓细格栅”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建华东水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4日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6段,说明书附图,以及2017年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转鼓细格栅,包括机架、鼓形栅筐、滤网装置、导渣装置、驱动装置以及喷淋装置,所述鼓形栅筐架设在机架上并由所述驱动装置驱动旋转,所述滤网装置架设在鼓形栅筐上,所述导渣装置立设在滤网装置的内壁,所述喷淋装置对准所述滤网装置喷淋,其特征在于:
所述驱动装置包括电动机、减速器、主动链轮、从动链轮以及滚子链条;所述电动机、减速器和主动链轮依次连接,所述主动链轮通过所述滚子链条连接所述从动链轮;所述从动链轮固定在所述鼓形栅筐的一端部,且所述鼓形栅筐的两端还分别通过左右两组转轮支撑装置支撑;
所述转轮支撑装置包括至少两环形轮槽和至少四组转轮;所述两环形轮槽分别设于鼓形栅筐的两端部,且每个环形轮槽下方的左右两侧各设一组转轮,所述转轮通过转轮座体固定在所述机架上,并处于同一水平位置,所述转轮的外圈嵌入对应的环形轮槽内并能与环形轮槽形成相对滚动摩擦支撑;
所述滤网装置包括内层滤网和外层滤网;所述内层滤网架设在鼓形栅筐的内层,所述内层滤网上的滤孔为(1.5~2)mm×(10~20)cm的方形孔,且相邻两排方形孔的短边缘错开布置;所述外层滤网架设在鼓形栅筐的外层,且所述外层滤网上的滤孔由整块滤板经冲孔形成,所述滤孔为孔径为1~1.5mm的圆形孔,所述外层滤网上任意相邻所述滤孔边缘的最小距离为1~1.5mm;
所述导渣装置为导向叶片,所述导向叶片沿着所述内层滤网的内壁和外层滤网的内壁连续螺旋布置;
所述喷淋装置包括内侧喷淋单元和外侧喷淋单元,所述内侧喷淋单元和外侧喷淋单元分别对着所述内层滤网的内壁和外层滤网的外壁喷淋,所述内侧喷淋单元和外侧喷淋单元均包括一排水平布置的喷口,且所述内侧喷淋单元所喷淋的位置和外侧喷淋单元所喷淋的位置错开5~10c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鼓细格栅,其特征在于:所述鼓形栅筐的旋转中心轴和所述从动链轮的旋转中心轴均为水平布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鼓细格栅,其特征在于:任一所述转轮座体包括一底座和两支撑座,所述两支撑座分别立设于底座的前后两端,所述转轮的转轴的两端分别通过一轴承架设在其中一支撑座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鼓细格栅,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轮槽由焊接在所述鼓形栅筐外圈的两环形限位挡板之间的空间构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鼓细格栅,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叶片的螺距为40~50cm。”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437591A,公开日为2009年5月20日)的区别为:a.权利要求1限定的转鼓细格栅还设有架设鼓形栅筐的机架,并且其驱动装置也与对比文件1略有不同:驱动装置还包括减速器、主动链轮、从动链轮以及滚子链条;所述电动机、减速器和主动链轮依次连接,所述主动链轮通过所述滚子链条连接所述从动链轮;所述从动链轮固定在所述鼓形栅筐的一端部,所述转轮支撑装置还包括至少两环形轮槽,所述两环形轮槽分别设于鼓形栅筐的两端部,且每个环形轮槽下方的左右两侧各设一组转轮,所述转轮通过转轮座体固定在所述机架上,并处于同一水平位置,所述转轮的外圈嵌入对应的环形轮槽内并能与环形轮槽形成相对滚动摩擦支撑;b.权利要求1限定的滤网装置包括内层滤网和外层滤网;所述内层滤网架设在鼓形栅筐的内层,所述内层滤网上的滤孔为(1.5~2)mm×(10~20)cm的方形孔,且相邻两排方形孔的短边缘错开布置,所述外层滤网上任意相邻所述滤孔边缘的最小距离为1~1.5mm,且所述内侧喷淋单元所喷淋的位置和外侧喷淋单元所喷淋的位置错开5~10cm,所述外层滤网架设在鼓形栅筐的外层,且所述外层滤网上的滤孔由整块滤板经冲孔形成,所述滤孔为孔径为1~1.5mm的圆形孔;c.权利要求1限定的外层滤网的内壁上也设置有导向叶片。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转鼓过滤装置的过滤精度。对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2(CN201070556Y,公告日为2008年6月11日)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a中设置滚筒机架和通过链条驱动滚筒旋转的传动方式,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固定滚筒并提供一种滚筒传动结构的替代方式,即对比文件2中存在着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其滚筒的支撑滚轮与滚筒之间的传动连接结构,除了凸凹连接的方式相反和两端都这样设置的特征外,其它的结构与权利要求1中的该相应结构相同,而对于滚动连接的凹凸配合,对比文件2和区别技术特征a中的方式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方式,并且基于平衡的原因,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两端都这样设置。对于区别b,对比文件3(CN202638103U,公告日为2013年1月2日)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b中设置两层滤网并且内层滤网孔径比外层滤网孔径大的特征,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和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进一步提高转鼓过滤装置的过滤精度,即对比文件3中存在着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而至于两层滤网的孔径大小、孔的形状和具体设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转鼓的过滤效果可以优化出来的,而至于内侧喷淋单元所喷淋的位置和外侧喷淋单元所喷淋的位置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清洗效果得到。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c,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滤网的内壁上设置螺旋导流叶片的技术特征,而在此基础上,当将对比文件3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时,为了也使外层滤网与内层滤网之间的残留物能够被顺利导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外网的内壁上也设置螺旋导流叶片。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转鼓的过滤效果所能够优化出来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有4项区别特征,并分别就区别技术特征的非显而易见性陈述了意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于2018年7月2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过滤装置也是双层滤网,并且也是内网的孔径比外网的孔径大,公开了本申请双层滤网的主要特征,具有应用启示,而至于各层滤网具体的网孔和孔径大小的设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要过滤的物质性质进行的选择和优化。对比文件1中的过滤装置已经公开了滤网内外冲洗喷淋的方式,而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双层滤网的清洗效果,本申请中内外冲洗喷淋方式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它区别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效果可以预期,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6段,说明书附图,以及2017年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其他相关文件以及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尚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公知常识时,那么基于现有的文件则不足以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关于对比文件公开内容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从粘性液体中分离粗固体材料的装置,该装置具有外壳2,外壳内设置滚筒筛4。滚筒筛4具有入口侧末端5和排出侧末端6并可环绕轴线7旋转。粘性液体通过管道8输送到装置。管道8穿过外壳2的端壁(Stirnwand)10。滚筒筛4具有带开口20的罩18。在重力的作用下,液体通过开口流动并收集在与外壳2连接的槽22内。槽22具有斜度至少为25°的底部24,从而液体流向低点26,并且液体内所含有的固体材料不会沉积在底部24上。低点26上设置接管(Stutzen)28,液体通过其排出。开口20可以是圆形、长方形或者缝隙状。滚筒筛4的内罩18上固定螺旋形板32。螺旋形板32构成螺旋形。螺旋形板32可以具有中断处,以便可以使滚筒筛4内的液体向入口侧末端5的方向回流。但螺旋形板32也可以无中断处。通过与滚筒筛4连接的螺旋形板32的旋转,使被阻挡的粗材料30输送到排出侧末端6并在那里通过与外壳连接的竖井34落下。外壳2内在滚筒筛4的外面和轴线7的上面,喷嘴36安装在与轴线7平行设置的喷嘴板条37上。通过管道38向喷嘴36输送洗涤液体例如洗涤水。外壳2内在滚筒筛4的里面和轴线7的下面,另一喷嘴40安装在与轴线7平行设置的另一喷嘴板条42上。通过另一管道44向喷嘴40输送洗涤液体。喷嘴40的下面设置另一个与外壳2连接用于收集洗涤液体的槽46。槽46具有至少以25°向低点50倾斜的底部48,以避免固体材料沉积。低点50上设置用于导出洗涤液体的接管52。外壳2的上面设置另一接管54,用于抽吸可以输送到处理装置的气体和蒸汽。与外壳2连接的辊56在滚筒筛4的端面58上运动,从而滚筒筛4由辊56轴向支承并不可向入口侧末端5的方向运动。图2示出依据本发明的装置与滚筒筛4的轴线7垂直的横截面。该装置从滚筒筛4的入口侧末端5观察。滚筒筛4顺时针环绕轴线7旋转。滚筒筛4支承在与外壳2连接的辊(Rollen)60和辊62上(隐含滚筒筛4另一端也设置有这样的两辊,否则滚筒筛无法转动)。螺旋形板32的高度为滚筒筛4的罩18直径的5%-25%。在外壳2内和滚筒筛4的外面,与滚筒筛4的轴线7同轴设置刷子辊(Buerstenwalze)66。刷子辊66的刷子68嵌入开口并将固体材料从开口压回到滚筒筛内。刷子辊66逆时针旋转。刷子辊66通过罩18的运动传动,方法是带动嵌入开口内的刷子68。图3示出依据本发明的装置滚筒筛4传动装置区域内的另一横截面。链条70固定在滚筒筛4的罩18的圆周上。小齿轮72的齿嵌入链条70的链节内。小齿轮由电动机通过轴(Welle)74传动,轴74与滚筒筛4的轴线(Achse)7平行设置。不需要昂贵的齿圈和链条张紧装置(这些结构即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装置)”(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3)。由对比文件1附图1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内侧喷淋单元和外侧喷淋单元均包括一排与轴线平行布置的喷口。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体自动过滤装置,包括有一个机架1,在机架上设置有一个滚筒2(由附图知水平设置),该滚筒2的侧壁是滤网状,所述的滚筒2的两端为开口状,在该滚筒2的内侧壁上焊接有螺旋片14,在滚筒的外侧壁的两侧的机架上设有支座11、8,在该支座11、8上连接有支撑滚筒2的滚轮12、7(由附图知处于同一水平位置);在滚筒2的外侧壁上套有大皮带轮3,该大皮带轮3通过螺栓15与滚筒连接,在大皮带轮3上套有传动链条4,该传动链条4与安装在机架上的减速器6的链轮5连接。所述的支座11在滚筒的一侧设置有4个,该支座11上连接的凹形滚面的滚轮12,在对应的滚筒外圆周面上焊接有钢圈13,该钢圈13座在滚轮12的凹形滚面内;所述的支座8在滚筒的另一侧设置有2个,该支座8上连接有平滚面的滚轮7(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1-2段,附图1-3)。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去除海水中悬浮颗粒物的装置,圆形滤桶设计为双层,包括外滤桶13和内滤桶14,外滤桶13和内滤桶14置于蓄水箱5内,蓄水箱5与进水管1相通,外滤桶13和内滤桶14通过转轴与驱动电机3同轴连接;驱动电机3由电机支座4支撑,反冲洗装置分别安装在外滤桶13和内滤桶14上方。内滤桶14罩有内层筛网141,外滤桶13罩有外层筛网131,内层筛网141筛眼尺寸大于外层筛网131筛眼尺寸;内层筛网141筛眼孔径为0.258-0.208mm,外层筛网131筛眼孔径为0.208-0.100mm(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1-2段,附图1-2)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转鼓细格栅。对比文件1是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1)滤网装置包括内层滤网和外层滤网:所述内层滤网架设在鼓形栅筐的内层,所述内层滤网上的滤孔为(1.5~2)mm×(10~20)cm的方形孔,且相邻两排方形孔的短边缘错开布置:所述外层滤网架设在鼓形栅筐的外层,且所述外层滤网上的滤孔由整块滤板经冲孔形成,所述滤孔为孔径为1~l.5mm的圆形孔,所述外层滤网上任意相邻所述滤孔边缘的最小距离为1~1.5mm;(2)喷淋装置包括内侧喷淋单元和外侧喷淋单元,所述内侧喷淋单元和外侧喷淋单元分别对着所述内层滤网的内壁和外层滤网的外壁喷淋,所述内侧喷淋单元和外侧喷淋单元均包括一排水平布置的喷口,且所述内侧喷淋单元所喷淋的位置和外侧喷淋单元所喷淋的位置错开5~10cm。基于该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良好的支撑以及提高过滤分离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1)驳回决定及前置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设置两层滤网并且内层滤网孔径比外层滤网孔径大的特征,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和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进一步提高转鼓过滤装置的过滤精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虽然给出了使用双层滤网过滤的技术启示,但是没有公开滤网的结构和尺寸,尤其是没有公开内滤网采用长方形错开布置的滤网结构,以及其与具有特定尺寸和布置方式的具有圆形滤孔的外滤网配合使用的技术启示。虽然在本领域根据需要选择滤孔的尺寸是本领域常规选择,但是本领域大多使用圆形滤孔,没有证据表明设置成(1.5~2)mm×(10~20)cm且使用长方形孔和具有具体尺寸的圆形孔双层组合的方式是显而易见的,其次,本申请采用双层滤网且内层滤网的滤孔和外层滤网的滤孔形状大小均不相同的设置,对污水形成层次性过滤,内网对粗大滤渣有效截留,提高效率,外网对细长滤渣的截留效果显著,基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外滤网的结构一方面保证了过滤的效果,一方面保证了过滤效率。
对于区别(2)驳回决定及前置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滤网内外冲洗喷淋的方式,而内侧喷淋单元所喷淋的位置和外侧喷淋单元所喷淋的位置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清洗效果得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的附图1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6段和第7段,可以知晓,喷嘴36安装在罩18的上方,从外部向筛网喷射洗涤液体,而喷嘴40则安装在轴线7的下方,其虽然向筛网内侧喷射,但是其喷射方向是向下的,因为其作用在于将附着在要送向滚筒筛的排出侧的粗材料上的粘性液体或者污垢冲洗掉,粗材料要送入排出侧下方的竖井,所以喷嘴40须向下喷射。如上所述,当喷嘴36和喷嘴40均是向下喷射的,两个喷嘴无法像本申请这样对同一个位置的滤网进行水平方向的正反冲洗,根据喷嘴40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将其喷头朝上与喷嘴36形成对冲的正反冲洗,且本领域技术由于滤过液体从下部排放,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想到将喷嘴36设置在下部向上喷淋,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难想到将两种喷嘴布置成喷淋位置错开5-10cm的形式。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喷淋方式,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两层滤网进行反向冲洗,可见,对比文件2、3中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尚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时,该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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